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防止贷款资金
被挪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
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
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以
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
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
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下列信贷业务的资
金支付监督管理:
(一)固定资产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项目贷款
等;
(二)流动资金贷款;
(三)个人贷款,但不包括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
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以及信用卡透支。
本条所指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
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固定资
2 产投资的贷款。
本条所指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
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
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本条所指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 开办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应设立贷款资金监督
管理专(兼)柜(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监管柜),人员由熟悉
会计结算、信贷业务并具备一定商业合同审查能力的人员组
成,专门负责贷款资金发放和监督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 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贷款资金发放、支付、收回的会计账务处理;
(二)受理、审核借款人支付申请,办理资金划付;
(三)登记保管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及有关资料,负
责与信贷、会计等部门核对;
(四)将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及时通知信贷人员,并配合信贷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五)负责贷款资金发放、支付、收回等资料的整理归
档。贷款资金支付完毕后,应纳入信贷档案管理的资料移交
信贷部门(信贷专管员)保管,应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的资料
按有关规定归档保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3 第五条 贷款发放时,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接到信贷
人员送交的提款申请书,审核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专
用或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
(以下简称受托

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以下简称自

支付)。
(一)受托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
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的,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
人提供的提款申请书所列付款对象、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
与相应的支付凭证相符。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
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确因客观
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
象的,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二)自主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
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
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自主支付的,信贷人员应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
定报送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
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
途。
4 第七条 借款人支付资金时,应提交提款申请书或贷款
资金发放支付申请审批书,经信贷人员及其负责人审核批准。
采取受托支付的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付款需提供交易合同等交易证明;
(二)后付款除提供交易证明外,还需提供货物运输凭
证或结算单、发票等结算证明;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受托
支付的个人贷款的资金支付实行台账管理。资金支付后,贷
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根据支付凭证及时登记《贷款资金发
放支付台账》(附件)。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监管柜
工作人员受理保管借款人送交的贷款资金支付汇总报告。
第九条 借款人付款行为如出现不遵守支付约定的情形,
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应停止支付贷款资金,并通知信贷
人员,由信贷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信贷人员应加强贷后检查和监督,定期检查、
抽查借款人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按相
关信贷管理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贷款资金监管
柜工作人员。
第三章 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资金账户监督管理是指要求借款人按借
款合同约定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或指定专门贷款发放、资金回
5 笼账户,实行贷款资金专户管理,农村信用社对专用账户采
取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
第十二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划出须通过贷款资金专用
账户;固定资产贷款,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借款人开立或指定
资金回笼账户,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将全部

或一定比
例的营业收入转入该账户,作为项目销售收入或偿债资金监
管。
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可用作资金回笼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须专款专用,农村
信用社监督客户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贷款支付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提款时,须提交提款申请书,经有
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人员将有关资料送交贷款资金监管柜,
由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和监督支
付。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时,须对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
属于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笔发放的,每笔贷款发放前,
信贷人员负责审核是否满足发放条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未发生不利变化;
(三)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了前一笔贷款;
(四)项目的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
和比例足额到位;
6 (五)未发生成本超支或成本超支已自筹解决;
(六)已按计划完成工程进度;
(七)提交真实有效的借款用途证明文件;
(八)没有其它违约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对前述
规定以外的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农村信用社认为有必要
的,也可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小于50万元的,在风
险可控前提下可采取自主支付。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遵循以下流程进行监
督管理:
(一)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接到贷款发放资料和借
款人提款申请书后,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审批情况进行审
核,审核无误后,将贷款发放到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贷款资金
专用账户;
(二)借款人支付款项时,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审
核支付凭证与提款申请书中的收款人、金额、用途等内容是
否相符;
(三)营业室会计主管审核并在支付凭证上签字;
(四)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对审核后的支付凭证进
行账务处理,并登记保管《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
7 第十七条 自主支付方式实行贷款资金封闭管理,借款人
在提交提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并遵循以
下监督管理流程:
(一)实行专户封闭管理,贷款发放后直接转入合同约
定的贷款资金专用账户;
(二)借款人按照逐笔审批原则支付使用资金,支付凭
证须经信贷人员签字同意,营业室会计主管审核并签字后,
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办理资金

支付手续,并登记保管《贷
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
第十八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

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
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
第五章 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提款时,须提交提款申请书,经有
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人员将有关资料送交贷款资金监管柜,
由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和监督支
付。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时,须对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
8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农村信用社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
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具体额度由
各县级联社结合实际确定;
(三)农村信用社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
理流程,遵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第二十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流动资金贷款,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遵循以下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直接转入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专用账
户;
(二)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资金;
(三)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受理保管借款人报送的
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报告;
(四)信贷人员负责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报送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报
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
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资金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
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
9 同约定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
(二)借款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六章 个人贷款支付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信用社
同意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笔支付金
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
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50
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条 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个人贷
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个人贷款资金支付,应遵循
以下流程
进行监督管理:
(一)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接到信贷人员贷款发放
资料后,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审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
误后,将贷款发放到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贷款资金专用账户;
(二)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审查支付凭证与贷款资
10 金发放支付申请审批书中收款人、金额、用途等内容是否相
符;
(三)营业室会计主管审核并在支付凭证上签字;
(四)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对审核后的支付凭证进
行账务处理,并登记保管《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
第二十七条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
理流程,遵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新还旧贷款、盘活贷款、重组贷款原则上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贷款原则上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代理
社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监督并及时向成员社通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的,贷
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要对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定期将账户
资金进出情况通知信贷人员。
第三十一条 贷款资金监管柜工作人员不得受理信贷人
员代客户办理贷款发放、支付、还款等业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各县(市、区)
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以
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
11 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
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根据贷款用途
适用相应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个人贷款支付监
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认真履行本细则的,按《山东省农村信用
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
负责解释、修改。各县级联社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
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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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信贷管理 支付监督 实施细则 印发 通知
抄 送: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
内部发送:省联社各位领导,各部(室)、中心。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

社办公室 2010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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