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所订

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所订
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所订

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所订摘要:关于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并认为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应当有效。

1.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中国的申请人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相应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无船承运业务这种海运市场经营行为创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对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须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和交纳保证金,这是规范海运市场经营行为的重要措施,完善了我国对无船承运业务的管理,明确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海上运输活动中作为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无船承运人交纳保证金,既是市场准入的条件,同时也建立起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和承担行政责任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减少海运欺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比较《国际海运条例》有关其他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除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外,无船承运、国际班轮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和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均实行登记制。《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上述业务的许可、登记程序、准入条件和审核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行政责任追究制。

目前登记的无船承运人绝大多数是由原来的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虽然《国际海运条例》对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我国的货运代理市场一直十分混乱,在《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之前,许多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已经在从事着无船承运人业务。《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之后,一方面由于该条例实施时间不长,一些货运代理人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另一方面部分货运代理人为了逃避交纳保证金的义务而在无资格经营,这导致市场上仍有部分货运代理人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但沿袭旧惯,仍在实际从事着无船承运经营业务。这种无资格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际海运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这种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是法律、法规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限制和干预。但是行政法一般并不直接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是由民法规范“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无效”而实现,其直接结果是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由于行政法规范只规定其强制性,并未明示其违反的结果,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就常常引起争议。尤其在中国民法的实践中,与民法存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的,并对民法具有深刻影响的法律部门就是行政法,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传统之影响,目前它对中国民法的影响在许多方面是消极的,说得严重一点,有些行政法规颇似粗暴的野狼,侵占着民法的领域,扭曲着民法的精神,使得民法中的许多原则在实践中形同虚设,成为一堆具文。

那么,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是否有效呢?对此,海事司法领域有着不同的认识。

案例一:

A株式会社向B物资储运公司办理租船订舱,B物资储运公司接受订舱并签发了本公司的格式提单。由于出现甩货,B物资储运公司并没有将A株式会社的货物装船出运。A株式会社为了按时交货,不得不采用空运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为此,A株式会社向B物资储运公司索赔额外支出的空运费等费用。在A、B公司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上,Q海事法院经过审查得知B物资储运公司作为契约承运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但其并没有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六条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运输合同当属无效。此外,B物资储运公司没有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而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行为超出了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也可以认定该运输合同无效。

案例二:

A纺织公司委托B国际货运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事宜,B国际货运公司根据代理签单协议,签发了美国C公司的格式提单。现在A纺织公司起诉B国际货运公司,要求其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在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上,S海事法院审查确认,美国C公司未在中国交通部登记备案,B国际货运公司在签发提单时亦不是合法登记的无船承运人。S海事法院认为,涉案货物承运人为美国C公司,至于美国C公司的提单是否在我国交通部备案,以及美国C公司和B国际货运公司是否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并不足以影响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因此运输合同应当有效。该案二审法院S高级法院认为,B国际货运公司应为涉案货物承运人。《国际海运条例》虽然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应当办理提单登记,但并未将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故不具有无船承运资格的B国际货运公司签发未经登记的美国C公司的提单,不应

影响A纺织公司与B国际货运公司之间运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A纺织公司关于该提单系无效提单,B国际货运公司是非法无船承运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海事司法领域对该问题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笔者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一抒浅见。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的生效要件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所订立的运输合同,既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无船承运业务属于未经国家许可不得经营的领域。因此,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当然无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有效。

一是因为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而合同主体资格不在合同内容的范畴之内。因此,对于主体欠缺经营资格不能适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

二是结合我国法律对超范围经营合同效力认识的变迁,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法人超越其经营范围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和采纳当然无效的观点。《合同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其中,关于超越经营范围除外规定即国家限

制、特许和禁止经营三种情况,目前主要是指工矿等产品中的煤炭、天然气、成品油,军用车辆和原油等,以及农用产品中的粮食和棉花等,而无船承运经营业务并不属于此类。

三是从民法理论关于强制性规范的分类上看,强制性规范分为两种:取缔规范和效力规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属于取缔规范。只有违反效力规范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属于取缔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对仅违反取缔性规范的行为,民事法律并不当然认定其无效。

四是从现实考虑,一旦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就要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财产(即承运人退还运费利润并将已经运到目的港的货物回运至装港)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对于标的为运输这种劳务的合同来说,必然造成财产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而且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原因和损害后果之间往往缺乏因果关系,赔偿损失也往往难以实现。同时,“承运人”也将难以享受到承运人的权利,如单位责任限制权利。托运人也将难以要求“承运人”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如在甩货情况下,如果认定合同无效,承运人就可以享受到无须再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利益,而这对于托运人来说是不利的。这就会产生如此的法律后果:不履行诺言者不承担违反诺言的不利益,而由无辜的守约人承担。这种后果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也是有违法律的经济性要求和立法目的的。更为难以处理的是,如果合同无效,作为合同证明、货物收据和交货凭证的提单,其效力又将如何认定,其是否还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这些问题的解决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理论上都将带来困难。

因此,仅仅因为货运代理人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而认定其与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无效,这是不妥的。

以上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和偏颇之处。笔者拟从第三点对该问题进行论证,并认为,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原则上确认其有效。

2.学理上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

强制性规范,是指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均应适用的规定,且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一般来说,凡是关系国家一般利益、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市场交易安全及直接关系第三人利益事项,法律设强制性规范,以排斥当事人意思自由。凡是关系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项,法律设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原则协商决定。公法均为强制性规范,民法总则及物权、亲属、继承之规定大抵为强制性规范;民法关于债的规定,尤其是其中合同法部分,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的违法,仅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而违反法律任意性规范不称为违法。在表现形式上,强制性规范主要有强制规定和禁止规定两种表现形式。其中,命令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者,称为强制规定;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的行为者,称为禁止规定。对于是否应当从内容上对强制性规范做进一步的区分以及确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法》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不必然无效,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民事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定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无效。另有学者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法律行为或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但容有例外,即法律、法规依其意旨,并不以为无效的,并不影响该行为的效力。也有的学者认为,依强行法规定所保护利益的种类或性质来确定合同是否无效。是否违反强行性法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观察,并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合同无效与否的标准,具体的合同是否应当无效,应就该强行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种类和性质来决定;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来说,无效并非唯一可取的手段;如

果刑法、行政法的制裁方式或其他民事责任已经足以达到法律规范的制裁目的时,应该尽量将合同解释为有效。在台湾,学者大都主张把强制法规范进行区分。史尚宽先生认为:“强行法得为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前者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8德国学者认为,在判断合同是否因违反禁止规定而无效时,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是,为了达到禁止规定所追求的目的,是否有必要使该合同无效。这样,禁止规定的规范目的便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单纯的通过对一方当事人做出处罚(比如罚款),即可以实现该规范的目的,那么就没有必要非得使合同无效,这对于保护合同相对人、保护交易安全无疑是有好处的。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时,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此条规定,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事实上没有说明什么”,而只是说明了,如果违反禁止规定的行为属于禁止条款规定的意义和目的所要求的,则违反禁止规定的行为完全无效。但该条款并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情况属于完全无效。……如果认为任何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都自动地成为完全无效的行为,就完全错了。在理论上,德国普通法将强行法分成四个部分,一是以违反行为为无效且处以刑罚者,为超完全法规;二是仅以违反行为为无效,为完全法规;三是不以该违反行为为无效仅处以刑罚者,为次完全法规;四是不以该违反行为无效也不处以刑罚者,为不完全法规。可见,在德国,只有违反超完全法规和完全法规的行为才是无效的民事作为,违反次完全法规和不完全法规不会产生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由此可见,学术界对此问题形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并不能简单的认为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均为无效,而是应当对强制性规范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分类。

3.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

在我国的审判实务中,最高法院没有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从事实务的法官对此也感到困惑和迷茫,许多法官虽然感到仅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对合同当事人均不利,且违背合同目的,但由于担心缺乏明确的规范基础支持,而不得不做出合同无效的处理。但在审判实践中,最高法院已经开始针对该问题发表观点。在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香港天光置业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世纪公司在合同订立时虽未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但是,在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之前,新世纪公司已经取得该许可证,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三条、第九条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应认定有效。在对该案的评析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合同法倡导当事人的合同自治,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办理批准、审核、登记等手续后,合同生效”的明确规定或者“未办理批准、审核、登记等手续,合同无效”的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未办理批准、审核、登记等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要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未规定取得许可证后预售合同才生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精神,本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有效。

我国台湾地区判例认为,违反禁止规定的效果,应先判断该禁止规定为取缔规定或效力规定,取缔性规定无第七十一条的适用。如证券交易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证券商不得有收受存款、办理放款借贷之行为”,证券商违反该项规定而收受存款或办理放款,该存放款契约的效力如何?判例认为“证券交易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一款乃取缔规定,非效力规定,无民法第七十一条之适用。”可见,台湾“最高法院”的做法也是对强制规定采取“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的分类方法,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才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日本,虽然民法中没有强制性规定这一概念,而是以“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取代“违反法律”(日本民法典第九十条),但学说、判例有“取缔法规”和“强行法规”的概念。

在民法典颁布之初,日本的判例所采取的立场(与我国现在实务中见解非常相似)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原则上无效。可是后来,无论是学说还是判例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相当长的时期,学说和判例都认为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行为虽然要受到行政制裁,但在原则上并不影响其在私法上的效力。而且,判例至今仍然坚持这种立场。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非法协议是无效的,但学说和判例认为,一项协议的违法,可能是协议的性质本身违法,或者是允诺含有违法因素或合同的对价违法。不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某些违法行为并不意味着该合同违法。如果合同的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而且其履行也可以不违反任何法律,这个合同就不是无效的。在英国的一份判例中,船主超载,违反了成文法的禁止性规定。这一违法行为对于运输合同有什么影响呢?德富林法官(Devlin J.)认为,该成文法的目的是禁止超载,而非禁止运输合同;对船主处以罚款即为已足。在另外一份较为新近的判例中,法官克尔爵士非常精辟的讲到:“如果成文立法只是禁止当事人缔结合同……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本身是被禁止的进而使之违法和无效。成文立法是否具有这种效力,这要取决于对公共政策的考量,同时要考虑到设计成文立法时所要避免的模糊性,成文立法所用的语言、射程和目的,对善意当事人造成的后果以及其他相关的事情。”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范而无效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范做出不同的认定。

4.应当对强制性规范作进一步的区分。

从以上国内外的学理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无效”的规定存在“法律模糊”,有必要以“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的合同基本原则为理念,对强制性规范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和实质上的解释,也就是说,并非将所有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都作为认定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具体的说,不能简单的采用二分法把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这容易使人产生违反任何强制性规范即无效的错觉。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与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事实问题)不同。判断合同效力的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的认可。法律认可的为有效,法律否认的则无效。强制性规范对于合同效力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性规范都可以成为合同效力判断的依据。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我国应当进一步把强制性规范分为两种:取缔规范和效力规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属于取缔规范。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规范抑或为取缔规范,应探求其目的以定之。即,可认为非以违法行为之法律行为为无效,不能达其立法目的者,为效力规范,可认为仅在防止法律行为事实上之行为者,为取缔规范。法律未明定其目的时,法官应进行基本价值判断,探求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方法论上,应当运用法律目的和诚实信用等法律解释手段,对于具体的强制性规范进行具体分析。

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以上区分,规定只有违反效力规范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这样不仅可以使无效合同的数量大大地减少,对保护合同相对人利益极为有利,而且也较好地维护了交易安全,避免交易秩序的混乱,使合同自由原则的目的真正得以实现,所以,我国的司法实践应当借鉴这种做法。

5.结论。

正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不得进行预售合同的规定目的一样,《国际海运条例》之所以规定,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货运代理市场和无船承运行为,对无船承运人进行监管,规范其订立履行运输合同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建立起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和承担行政责任制度,”保护货主的合法利益,防止货运代理人行“承运人之权利”,却无“承运人之实力”。而并不是为了禁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行为。该规定限制的是当事人的经营资格而不是合同标的,也没有禁止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规定合同无效。而且该规定仅是针对“无船承运人”单方做出的,是作为对“无船承运人”的“纪律条款”来规定的,违反规定一方应负该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政法上的责任,故此种后果主要应为公法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则既不需负行政法责任,也不应在民事上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国际海运条例》的上述规定属于取缔规定,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所订立的运输合同是有效的。

该问题是目前海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焦点问题之一,笔者不揣冒昧,仅仅从一个方面对问题进行了粗浅论述,意在抛砖引玉,请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国际货运代理答案

国际物流:是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即当生产和消费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独立进行时,为了克服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时空距离,对物品进行物理性移动的一项国际商品交换或交流活动,从而完成商品交易的最终目的。国际物流分类:根据货物在国与国间的流向分类:进口物流和出口物流;根据跨国运送货物的特征分贸易型国际物流和非贸易型国际物流(国际展品、邮政、军火、逆向物流)。国际物流特点:1、物流环境存在差异2、物流系统范围广3、“游戏规则”的国际性4、较大的风险性5、更高的技术要求6、标准化要求较高。促进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作业的动力:1世界经济的增长2供应链管理的发展3区域化趋势(a与全球化并行的是区域化发展的趋势b“欧共体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c世界正演化成三大贸易区域:欧洲、北美和环太平洋地区d区域化趋势促进了区域内国际物流的发展)4技术的进步与创新5管制的解除。国际物流的风险:外部风险(1语言文化2不确定性3政治风险宏观经济风险)内部风险:(1供应商选择的多重性2生产3库存政策4运输安排5需求预测)由于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公司自己的供应链将是一个有效缩减风险的措施。第三方物流公司风险分析:1、合同责任风险2、第三者法律责任风险3、投资风险4、提供物流方案的风险5、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6、责任范围加大的风险7、商品特性的风险。物流保险定义:以第三方物流公司对于第三者应当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物流活动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并且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传统货物财产保险体系的构成:1货物运输保险2财产保险3承运人责任保险4雇主责任保险和雇员忠诚保险。传统货物财产保险体系的不足:1各环节的保险被肢解,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2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不能无缝覆盖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第三方物流保险存在真空。3传统货物保险体系的制度设计与现代物流不配套。4不能承保第三方物流公司需要承担的额外责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两种特殊身份:①第三方物流公司作为兼业保险代理人②第三方物流公司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区别:第一种是受保险人委托,投保人为货主,保险人事保险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第二种是受货物所有权人的委托,投保人是第三方物流公司,被保险人是货物所有权人。有可能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①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②第三方物流公司应承担全部货损责任③第三方物流公司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④双方代理行为。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银行或投资者)签订的一种保险协议。快递分类:⑴根据快件内件性质划分为信函类、商业文件类、包裹类三种;⑵根据寄递的距离是否跨越国境划分为国际快递、国内快递、同城快递⑶根据快递的业务形式划分为门或桌/机场,门或桌/门或桌,专差。会展物流:是指展销产品从参展商经由会展中转流向购买者的物理运动过程,它是展销活动供、需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组织者所提供的一种具有后勤保障功能的服务,由会展组织者在综合会展现场多个供需对应体的信息要求后,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统一协调的会展物资流通体系。会展物流的主体是会展组织者,客体是参展商和购买者。技术性壁垒:主要表现形式是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国际物流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遭遇这种技术性壁垒。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那些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借口,以贸易保护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国际货运代理发展历程:居间人—代理人—当事人(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总承运人)—第三方物流承运人。性质:国际货运代理本质上是属于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的类型和收入来源:中间人型收入为佣金;代理人型(又分为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人和未披露委托人身份的代理人)收入为代理费;当事人型(如无船承运人)来源为运费或仓储费差价。第一种第三方只能向货运代理人起诉。如证据确凿,并能说明货运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选择向委托人起诉。第二种第三方只能向委托方起诉,对货运代理人来说,他不负个人责

2013年国际货运代理人考试真题答案

+[4557、9449]一、单项选择题(每题0.5分,共15分。单项选择题的答案只能选择一个,多选不得分) 1.根据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主管部门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由(A)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A.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B. 工商行政部门 C. 人事部 D. 劳动部 2.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CIF价格术语成交出口的大宗商品,卖方欲不负担货物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C)。 A. CIF Liner Terms B. CIF Landed C. CIF Ex Ship’s Hold D. CIF Berth Terms 3.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C)。 A. 有一定数量的报检员 B. 经商务部注册登记 C. 经海关注册登记 D. 有一定数量的报关员 4.根据我国现行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得从事的业务有(C)。 A. 接受收发货人委托从事货运服务 B. 接受其他货运代理人转托运的货物 C. 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该企业或其营业部名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D. 以宣传自己服务优势的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5.我国甲进出口公司于2005年11月15日上午8点用电报向美国乙公司发出要约,规定承诺于11月20日前到达甲公司才有效。11月18日,甲公司同时接到乙公司的承诺和撤回承诺的通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此情况下(C)。 A. 该买卖合同成立 B. 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C. 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撤回,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D. 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撤回,该买卖合同成立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通常是允许卖方(B)。 A. 在交货质量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B. 在交货数量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C. 在包装规格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D. 在交货时间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7.根据我国海关规定,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B) A. 2年 B. 3年 C. 4年 D. 5年 8.在国际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中,集装箱设备交接时,如集装箱发生损坏,应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做相关纪录。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的记录代码BR DR分别代表(A)。 A. 破损、污箱 B. 破损、凹损 C. 凹损、污箱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与联系 1从二者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来看: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而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2从二者的法律地位来看: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3二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度不同 4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关于相关费用的计收方面也有不同。 案例一 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迟装货的仓储费能否成立,为什么? 2、2、B公司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3、分析:1、A公司的请求可以成立 4、因为A公司与B公司依法订立了FOB出口货物合同,合同真实有效,应予遵守。B公司 逾期未派船接运货物,违反合同,给A公司造成货物仓储费等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2、B公司的索赔不能成立。 6、因为A公司已交货完毕并取得了清洁装船提单,合同约定的装港商检报告和货样均完好, 证明了卖方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故索赔不成立 7、案例二 8、某货主委托某货代公司储运一批货物,自上海到香港。该货代公司代表货主向船公司订 舱后取得提单,船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暂扣提单,直到该货主把过去拖欠该船公司的运费付清以后再放单。后该货主向某海事法院起诉该货代公司违反代理义务擅自扣留提单造成货主无法结汇产生巨额损失。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该货代公司对货主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因为此案某货代公司是接受货主委托,其实是货主的代理人,应按货主的指示完成委托事宜,不应听从船公司的要求扣提单,从而损害货主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代理的职责,因此其应当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 精选文档

(完整版)国际货运代理期末考试试题[1]

1、代理可以从行为的角度定义,还可以从关系的角度。 2、货运代理按代理业务向货主收取的是代理费。 3、《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发布。 4、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5、《公司的核心能力》的作者是普拉哈拉德和加里哈默。 6、在货运的产品的整体概念里,核心产品是客货的空间位移。 7、一对一营销,是与顾客的营销策略。 8、华沙公约是1933年2月13日生效。 9、对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和作为代理人进行区分的文件是FIATA示范法。 10、委托合同的订立必须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依赖为前提。 11、合同的订立过程首先要经过要约和承诺。 12、委托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签订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内部法律关系。 13、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最为可行合理的。 14、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海运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是天灾意外事故。 15、在当今国际航运的主要运营形式集装箱班轮运输。 16、集装箱的载重量,40’GP<26000千克。 17、在做箱环节中,集装箱一般在开船前5天进港。 18、在报关时,一般办植检需在报关前四天进行报验。 19、在下列中,哪一种出于声明性,声明价值?珠宝。 20、合同期限是20天,结果30天才到,逾期的费用是多少?50%。 21、航空运单由两种文字组成,第一组,999。第二组,航空运单的顺序号码。 22、海牙议定书修改,延迟交货由原来的14天改为了21天。 23、作为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销售的产品是航空公司的舱位。 24、航运价格类别用M、N、Q、C、R、S,C代表指定商品运价。 25、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是多式联运合同。 26、我国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 27、国际多式联运的提货单式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28、按照国际航运的惯例,货运代理的佣金占运费的5%。 29、原装货物数量不足应该向发货人索赔。 名词解释: 1、显名代理:又称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强调代理人在代理中既明示自己为代理人的身份, 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企业的经营模式:是这个企业持续不断地获取利润的方法的集合。包括收入来源、能够 向客户提供的价值、保证持续提供价值的方式。 3、物流业:与商品在空间和时间上的位移所涉及的货物运输、包装、仓储、加工配送等相 关行业的集合。 4、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 5、责任保险第三人:是指责任保险单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 请求权的人。 6、基本单证:即通常每批托运货物都须具备的单证,主要有: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出口 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规格单等包装单证。 7、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意共同制定的他们之间的法锁。是探究当事人内心真实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们有的代理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理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代理业务。它们属于运输中间人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首先,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从产生到经营范围都是为了代理海上运输业务。从其渊源及发展过程中考量,代理人是货运代理人的首要特征,也是最基本特征。并且,由于海事实践活动的需要和自身特点,货运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由自己来承运委托人的货物。其次,货运代理人的基本义务为实现委托人在航运过程中的最大利益。货运代理人其经营业务范围,就是在委托人的指示下或者根据其委托合同约定,代办各种航运业务,如无偿接收和交付货物,货物的保管、仓储、收仓、装载、卸载、称量,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包装货物,收取和预付保管、办理有关关税的业务,检验等等。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是货运代理人的义务,也是货运代理人存在的意义。 无船承运人即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载。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班轮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货主设计的方案路线开展全程运输,签发经过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购买公共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再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包括货主、其他运输服务需求方。 其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己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还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在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代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有以下5点: 1.二者的业务不同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之别 加入时间:2004-10-14 22:24:03文章来源:海运情报网文章作者:姜琦阅读:2143次 据交通部公布,2002年8月5日之前在中国登记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中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仅有100多家,然而,截至2004年1月20日,该项数字已经达到1245家之多,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无船承运人行业在我国的发展速度。但是由于无船承运人大多是由过去的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而来,人们对此两者的区分存在误区。笔者拟就两者的概念、关系、法律地位、成立条件、运输单据、费用计收分别加以论述,权且当作抛砖引玉。 无船承运人(NVOCC: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一般认为,这个概念起源于美国,是美国的称谓。1984年,美国航运法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是:"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的船舶的公共承运人。其与远洋公共承运人的关系是托运人。"我国2002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也下了定义,《条例》规定:"无船承运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条例》定义也基本上是借鉴了美国法律对无船承运人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源于英文"THE FRIGHTFORW ARDER”,原为一种佣金代理,系指代表进出口商完成货物的装卸、储存、安排内地运输、收取货款等日常业务的代理机构,为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基本联系机构。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如海关代理、清关代理、海关佣金商、运输和货运代理等。《中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接受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 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但是,无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70663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纳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管理的企业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二)由于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 (三)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 (四)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装、监卸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五)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七)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托运的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潜在缺陷或故有的包装不善所致变质、霉烂、受潮、生锈、生虫、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褪色、异味;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试卷A卷+A答案

武昌职业学院2014—2015学年度下学期期末考试卷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闭卷) (A 卷) ………………………………………………………………………………………………… (本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答案所对应的英文字母填入题号前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30分。错选、不选、多选均不得分也不扣分。) 1、货主提供给货运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委托书的功能之一是( )。 A .向承运人发出的订立运输合同的要约 B .向货运代理人发出的要约邀请 C .货运代理人的工作依据 D .向货运代理进行广告宣传 2、美国对货运代理行业及无船承运人(NVOCC )实行营业许可管理制度,从事货运代理及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并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因此,我国企业若在美国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无船承运业务,按规定应提供( )美元的保证金。 A .20万 B .15万 C .10万 D .5万 3、根据《INCOTERMS2000》,在四组贸易术语中,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 )。 A .E 组最小,C 组其次,F 组和D 组最大 B. D 组最小,F 组和C 组其次,E 组最大 C. D 组最大,E 组其次,F 组和C 组最小 D. E 组最小,F 组和C 组其次,D 组最大 4、按照198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实务的做法,投保海运运输货物一切险后还可以加保( )。 A .偷窃提货不着险 B .串味险 C .战争、罢工险 D .渗漏险 5、根据《INCOTERM2000》,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按CIF/CIP 贸易术语成交,尽管价格中包括至指定目的港/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但卖方不承担货物必然到达目的港/目的地的责任 B.FOB under Tackle 是指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脱离吊钩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之间的区别 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认定所谓第三方物流(3PL)是相对第一方,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运输中的发货人,或第二方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运输中的收货人而言。他是根据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提供所需要的服务的。因而,在物流业中,除第一方、第二方以外的物流经营人均可称之第三方。尽管整个物流过程中出现众多当事人,但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清楚的,其合同关系:1、第一方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2、第二方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3、第三方与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其他合同当事人、4、第一方或第二方与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或其他人之间均不存在的合同关系。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类与性质现代物流业通常对第三方物流的分类有:1、承运人型,主要是船公司、无船承运人、陆路承运人;2、客户代理人型,相对第一方、第二方而言的第三方,即受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的人;3、仓储经营人型,对客户提供的原料、商品或其他进行储存、加工、装卸的经营人。根据现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业务的活动看,其性质是:1、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不拥有自己的商品;2、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机械或其他硬件设施;3、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分别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也可同时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4、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提供服务后有权取费用(其中包括就有的佣金、差价); 5、在与第一方、第二方订立合同后,或取得第一方、第二方代理权后,应在合同范围内从事活动,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得将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人; 6、在法律上,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必须进行登记,并受制于相关法规的制约。从上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基本性质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主要是接受委托,就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贝y 第一条为减少、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纳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管理的企业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由于安攒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 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二)由適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 (三)事先I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

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 (四)在港口^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装、监卸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五)在采用集装箱运俞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七)漲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国际货运代理试题

由C I F换算成C F R价:C F R=C I F×[1-保险费率×(1+加成率)]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1+加成率)] 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 出口:以CIF或CIP为基础加一成,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 保险金额=CIF ?(1+投保加成率) CIF=CFR/〔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CIF=CFR/() 进口:一般以CIF价为基础,不另外加成。 保险金额=CIF价 保险金额=FOB(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FR/(1-平均保险费率) 四、问答题 1.简述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2.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有哪些? 3.简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要业务范围? 4.简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要类型 5.简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条款 6.请阅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熟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条件、审批登记程序、以及业务管理内容等。如果你创办一个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信用证结算业务流程 1、签定贸易合同 2、申请开立L/C 3、开出L/C 4、通知L/C 5、发货 6、交单 7、向开证行寄单 8、 联系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如有)9、付款10、收汇入帐 1、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Y ) 2、下列关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B ) A.是非营利性的国际性货运代理行业组织B.是政府间的国际性货运代理行业组织 C.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利益,促进行业发展D.协调全球货运代理行业活动 3、CIFA的宗旨之一是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管理。(Y ) 一、选择题 1、( C )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法文缩写,并被用作该组纪的标志。 A.、FIITA B、FIATT C、FIATA D、FAITA 2、( C )是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 A、交通部 B、国务院 C、商务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国内投资者申请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若经营海上国际货物代理业务和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务,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B )万元。 A、800 B、500 C、300 D、200 4、.以下属于FIATA成立以来的主要成就的是( A )。 A、《国际货运代理示范法》 B、《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

国际货运代理综合试题 答案

国际货运代理综合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制定的标准交易条件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对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每公斤的赔偿限额是(B )。 A.1 SDR B. 2 SDR C. 3SDR D. 4 SDR 2.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在安排货物运输事宜时,依照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D) A.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B.国际货运代理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C.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D.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向承运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3.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转移,但作为货运代理企业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懂得,投保了责任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保所有的风险。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货运代理企业( D )负赔偿责任。 A.倒签提单 B.预借提单 C.无单放货引起的损失 D.错误与遗漏 4.在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磋商中,关于发盘与接受的规定,下列( C )是正确的。 A.发盘只能由卖方作出,接受只能由买方作出 B.发盘只能由买方作出,接受只能由卖方作出 C.发盘或接受既可以由卖方作出,也可以由买方作出 D.发盘必须在询盘后作出 5.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的责任是( A )。 A.只看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看货物是否真正装运 B.只看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不看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C.只看单据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看货物是否真正装运 D.只看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不看单据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 6.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下列( D )属于共同海损。 A.暴雨所致货物损失 B.船舶碰撞所致货物损失 C.失火所致货物损失 D.救火所致货物损失

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从业资格考试国际货代业务试卷及复习资料

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从业资格考试国际货代业务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0.5分,共15分。单项选择题的答案只能选择一个,多选作废)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 A )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A.交通主管部门 B.商务部C.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D.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2、FIATA2006年年会将在( A )召开。 A.上海 B.纽约 C .东京 D.南非 3、按照INCOTERMS 2000的规定,CPT术语与CFR术语的主要差别是(C )。 A.CPT下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大于CFR下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 B. CPT下卖方承担的货物费用大于CFR下卖方承担的货物费用 C. 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CFR只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 D. CPT下卖方承担的义务大于CFR下卖方承担的义务 4、托收方式下的D/A和D/P的主要区别是( B )。 A.D/A属于光票托收,D/P属于跟单托收 B.D/A是承兑后交单,D/P是付款后交单 C.D/A是远期付款,D/P是即期付款 D.D/A是即期付款,D/P是远期付款 5、从秦皇岛进口一批需转运至保定某公司的货物,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于2001年9月26日申报进境,货物于10月15日(周一)向秦皇岛海关申报转关;转关货物10月16日运抵保定海关监管场所,该公司于10月31日(周三)向保定海关报关。该批货物滞报(D)天。 A.5天 B.6天 C.7天 D.8天 6、货运代理企业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是( A )。 A.货物运输服务 B.货物运输能力 C.舱位 D.货运总量 7、根据我国《关税条例》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时,应按(C)实施的税率计征关税。 A.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结进出口手续之日 B.装载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之日 C.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申报货物进口或出口之日 D.海关开列税款缴款书之日 8、下列不在198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是(C)。 A.偷窃提货不着险B.渗漏险 C.战争险 D.串味险 9、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2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通常按《UCP500》的规定,则可理解为(C )。 A.最迟装运期为2002年5月10日 B.最迟装运期为2002年5月16日 C.最迟装运期为2002年5月31日 D.该信用证无效 10、我国某出口商托运一票货物通过海运去西雅图(Seattle,WA,USA),走下列( A )航线。 A.远东—北美西岸航线 B.远东—北美东岸航线 C.远东—欧洲航线 D.远东—地中海航线 11、下列( B )单证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也被称为“下货纸”。 A.提单 B.装货单 C.收货单 D.提货单 12、一件毛重200公斤,实际价值(提单上未注明)为900SDR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落海全部灭失,承运人对此负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赔偿限额为(B)。 A.400SDR B.666.67SDR C.800SDR D.900SDR 13、在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中,运价本中没有的内容是( B )。 A. 条款和规定 B. 船期 C. 基本运价 D. 附加运价 14、航次租船合同规定“滞期费每天3000美元,速遣费每天1500美元”。船舶装货滞期3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众所周知,货运代理长期以来扮演着双重角色———代理人(agent)与本人(principal)。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以及很多国家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中,也都将货运代理区分为代理人与本人。这使得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很神秘,要揭开这层面纱,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明确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和地位,明确其责任与义务,就必须对货运代理的这两种角色加以正确的区分。首先,当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充当承运人时,与作为纯粹代理人时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从四个方面分析: 1.二者的业务不同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主要类型和作用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主要类型和作用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一、为发货人服务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3、选的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5、办理货物保险。6、货物的拼装。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9、代表托运人/ 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 易。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12、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二、为海关服务com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三、为承运人服务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四、为航空公司服务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议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无船承运人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但一般来讲,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对于货主来讲,将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要简便得多,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

第3章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

第三章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 一、单选题 1.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货运代理企业的( )负赔偿责任。 A.倒签提单 B.预借提单 C.无单放货引起的损失 D.错误与遗漏 答案:D 解析:因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造成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险种结构 难度级别:1 2.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 A.单票投保 B.投保时申报运输方式 C.按年度投保 D.属于运输险类 答案:C 解析: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年度一次性投保全年责任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投保与索赔 难度级别:1 3.国际货运代理基本责任险不包括( ) A.施救费用 B.法律费用 C.货物直接损失 D.委托人直接损失 答案:C 解析: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而造成的额外运输费用损失,属于基本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险种结构 难度级别:1 4.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提单责任险,每次事故最低责任限额不少于( )人民币 A.10万 B.20万 C.50万 D.100万

答案:D 解析: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提单责任险,每次事故最低责任限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险种结构 难度级别:1 5.国外责任保险的特点不包括( ) A.条款结构复杂 B.对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多而明晰 C.投保人信息披露多而复杂 D.保费低廉 答案:D 解析:国外责任保险保费较高。国内保费是国外同类险种的1/3-2/3,甚至更低。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险种结构 难度级别:1 二、多选题 1.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主要承保( )。 A.错误与遗漏 B.仓库保管中的疏忽 C.货损货差责任不清 D.迟延发货 答案:ABD 解析: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不包括责任不清的货损货差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险种结构 难度级别:1 2.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可选择( )。 A.商业保险公司 B.互保协会 C.社保机构 D.商业银行 答案:AB 解析:在国外投保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主要采取互保协会和保险公司两种形式,国内各大商业保险公司均承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 知识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投保与索赔

国际货运代理期末考试试题

国际货运代理期末考试试题

26、我国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 27、国际多式联运的提货单式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28、按照国际航运的惯例,货运代理的佣金占运费的5%。 29、原装货物数量不足应该向发货人索赔。 名词解释: 1、显名代理:又称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强调代理人在代理中既明示自己为代理人的身份,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企业的经营模式:是这个企业持续不断地获取利润的方法的集合。包括收入来源、能够向客户提供的价值、保证持续提供价值的方式。 3、物流业:与商品在空间和时间上的位移所涉及的货物运输、包装、仓储、加工配送等相关行业的集合。 4、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责任保险第三人:是指责任保险单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6、基本单证:即通常每批托运货物都须具备的单证,主要有: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规格单等包装单证。 7、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意共同制定的他们之间的法锁。是探究当事人内心真实意图的首要参考。 8、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害时负责赔偿的合同。 简答: 1、简述国际货运代理是如何降低国际交易成本的? 国际货运代理人掌握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保险市场行情,与货物的运输关系人,仓储保管人,港口、机场、车站、堆场经营人和保险人有着长期密切的友好合作关系。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有利的谈判地位、娴熟的谈判技巧,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努力,可以选择

2020国际货运代理人习题:《理论与实务》(4)

2020国际货运代理人习题:《理论与实务》(4) ###整理了2020国际货运代理人备考:《理论与实务》习题和解析供考生参考,更多软件水平考试相关资讯和备考资料请注重###外贸频道。 1、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批准,外国货物能够不办理进口手续和(C)场所。 A.临时储存的 B.生产加工的 C.连续长时间储存的 D.装卸、搬运的 2、进出口业务中的基本单据有(B)、运单、商业发票、信用证、保险单、装箱单。 A.提货单 B.进出口合同 C.海洋单 D.税单 3、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按照合适的状态与包装,以合适的____和合适的____,在合适的时间送到合适的用户的合适地方。(D) A.生产、运输方式 B.利润、加工 C.设计、原材料 D.数量、成本费用

4、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 (A)的特定地区和仓库。 A.海关监管 B.政府特许 C.国际通行 D.关税保护 5、为货主(发货人或收货人)订舱、取送货、追踪、查询货物情况、代报关、代商检、仓储、包装、缮制单证分拨等,利用其专业人员、 设施、设备和业务网络,从而大大减轻货主的物流业务难度的行业谓 之(C)。 A.报关行 B.承运人 C.货运代理 D.承运人代理 6、根据货物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向,能够将国际物流区分为(B)。 A.国际商品物流和国际邮品物流 B.进口物流和出口物流 C.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和不同经济区域之间的物流 D.国际物流和国内物流 7、一般所称的货物进出口贸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买方通过接 受单证、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与卖方的交货、交单相互对流,并最终 完成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贸易方式是(A)。 A.逐笔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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