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笔记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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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程笔记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与财产

波斯纳认为法律上的财产应符合:价值,排他性,可转让性。

劳动产品不是财产,拥有价值也不一定是财产,拥有价值并且可人为控制也不一定是财产。

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首先,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质,而是智力成果或商誉等非物质性客体,区别于物权。其次,只有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特定形态和特征的知识形态才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再次,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一定与智力创造有关,比如把自然界的图案作为商标。】

范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新型知识产权。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

概念: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而言所具有的特征。

一、特征:

(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作品、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和商标标识等。】;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

(二)专有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独占性和排他性。】

(三)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必须分别向对方的国家重新申请。

(四)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

【对于商业标记、商业秘密等非智力创造成果或非公开性信息而言,由于其原本就不是他人进行创作或创造活动的基础,或者原本就不能为公众所获得,所以可以一直进行保护,但对于注册商标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续展才能获得持续的保护。】

二、性质:知识产权调整的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权利的行使主要取决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所以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完全不受国家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的,没有专利局代表国家进行授权,专利权就无从产生,因此专利权带

有行政权性质。这一观点是错的】

三、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

第四节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

一、临时措施

概念:是指法院在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先行采取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包括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前责令停止侵权

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书面申请状;有关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相应的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可能因该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担保。不追加的,法院可以解除停止措施。

【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不能单独提出申请。有关停止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

(二)诉前证据保全

二、管辖与时效

专利权由省级政府所在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著作权和商标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著作权各高院可以确定基层法院一审,对于商标权经最高院批准,高院可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一审。

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概念

概念: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别,前者仅指对作品的权利,后者则除了对作品的权利外,还包括相邻客体的权利,即邻接权。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特许出版权时期和现代著作权保护时期。特许出版权并不是真正的著作权,是一种公权力,只有出版商能够获取。现代著作权,《安娜女王法》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

中国:1910年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出版特权著作权

只保护出版商首先保护作者

由君主或政府授予,是恩赐依法产生符合法定条件就享

是公权力是私权力

著作权版权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注意保护精神权利强调保护经济权利

视作为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

反映

普通财产

法人不享有完整著作权(还包括工人)法人享有完整版权(工人归雇主所有)

著作权转让受限版权可以自由转让

第三章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

概念: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再次,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第二节独创性

独创性不是首创也不是独一无二。

一、独创性的“独”

独创性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一)“独”的两种情况

劳动成果在两种情况下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第一,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创造出来的;第二,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别。【演绎作品】

【两位摄影师拍下相同的作品,3岁儿童随手画的图被一家公司用做商标,一家电话公司号码薄,有一名记者速记方法准确记下每个字,临摹名画,路人碰巧抓拍了警察与歹徒的情景:从结果反推,达到独创,分辨事实行为】

二、独创性的“创”

独创性的“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应具备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因素,而不能仅仅是“额头流汗”。【翻译具有创,五线谱谱写成简谱和把汉文改成盲文不具创】

三、独创性与侵权认定

接触+实质性相似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即使被告的成果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但若被告能够举证该部分并非原告独创,而是源于第三人,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向前找】

第三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不受著作权保护并不意味着不受其他法律保护】

一、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注意思想与表达的分界、混合原则与场景原则)思想无版权。

【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内容。是错的,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

【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集中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这就是“混合原则”。在文学作品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下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

二、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某些物品既具有实用功能,又具艺术美感【实用艺术品】。只有当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著作权法才对该艺术成分加以保护。

三、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客观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如果其不是单纯的“单纯事实消息”,而是加入了以文艺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则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仍然受保护。

四、被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内容违法的作品】。

五、法律、法规、政府决议、决定、命令、法院判决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正式文件。

六、竞技体育活动;其展示的是运动力量与技巧,而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成为作品。

七、公有领域的作品。

第四节作品的分类

一、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建筑作品并不包括平面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

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实用功能与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应该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造高度。

五、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影视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

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其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包含设计者眼中的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之美。如他人未经许可按照设计图建造或者制造出了工程或产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要看该工程或艺术的美感与其实用功能是否能够分离。

模型作品:为展示、实验或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与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

著作人身权带有民法上一般人身权的特征,是不可转让或继承的。

一、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发表权的特点:(一)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二)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三)作者对发表权的行使还可能受到他人人事权利的制约。

二、署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关系。包括署真名、假名或暂时不署名。抄袭他人作品不仅侵犯了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还侵犯了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作者最初发表作品时选择暂不署名,并不代表他放弃了署名权。对于基于原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原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三、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该权利受到必要限制:如建筑设计者在创作出了建筑作品之后,建筑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必要的改动;对于电影摄制,对小说或剧本的重大修改,只要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作者的原意和思想感情,就不构成对该权利的侵犯。

五、特殊权利,是确认作者可以实施某种影响他人利益的行为,且他人在合理条件下不能拒绝。主要有收回作品权、接触作品权、追续权等。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属权利。

一、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是指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二)该行为应当使作

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的载体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

著作权法意义上对工程技术图、产品设计图的复制,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而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

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一)将作品以各种技术手段固定在芯片、光盘、硬盘和软件磁盘等媒介之上;(二)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三)将作品从网络服务器或他人计算机中下载到本地计算机中(在线阅读、浏览或欣赏作品等行为不算);(四)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

分类:从平面到平面;从平面到立体,主要指按照美术作品或设计图制作立体艺术品,以及根据建筑设计图建造建筑作品的行为;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二、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行为的构成:(一)该行为应当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二)该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发行与网络传播的区别: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意味着转移作品的有形物质载体,而“提供作品”则并不涉及有形物质载体的转移。凡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就绝不可能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和权利穷竭原则,是指虽然著作权人享有以所有权转移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但作品原件和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了。合法获得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再次出售或赠与。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作品复制件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或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制作;(二)作品原件和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已经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或根据法律规定向公众销售或赠与。【没有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发行权的一次用尽】

三、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文字作品不享有出租权】

四、公开传播权:其控制的是以不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使用作品内容的行为。以下几种也是公开传播:受众在地理上是分散的,但是同一时间不特定的公众能够欣赏作品;受众欣赏作品的时间分散,但日积月累的效果是大量公众能够欣赏作品;在半公开场合,如学校、机关和工厂等传播作品。包括:

(一)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机械表演在我国仅指将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而不包括公开放映电影和通过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

(二)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三)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一种交互式传播,也即点对点式的按需点播。

与广播权区分:1、传播方式不同;2、公众的可选择性不同;3、权利实际行使主体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可直接由作者行使,而广播权大多数应许可他人行使。

(五)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的例外: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五、演绎权:其控制的是在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在原作品基础之上创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演绎行为包括翻译、改编、摄制电影和汇编等,由此形成的新作品被称为“演绎作品”。

(一)摄制权,是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二)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三)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将汉语变为盲文是复制行为而非翻译行为】

(四)汇编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需在选择或编排作品方面体现独创性。】

第五章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概述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和非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

首先,作者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

其次,在特定情况下,作者并不享有著作权或只享有有限的著作权。【职务作品】

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著作权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和其他法定方式从著作权原始主体手中取得著作权的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不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原因在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三、外国人在我国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一)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或者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

版。

(二)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了相互保护著作权的协议或共同参加了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包括《伯尼尔公约》、《世界版权条约》和TRIPs协议。

(三)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上述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首先出版,或者再非缔约国首先出版之后,30天内在缔约国出版。

第二节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发表、登记不是享有著作权前提。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

(一)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

(二)自然人作者是实际创作者。仅仅组织他人创作,或提供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资料收集和其他辅助工作的都不是作者;提供思想和创意的人不是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是典型的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对作者不要求行为能力。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创作者没有著作权的任何权利,包括署名权。

第三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

一、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构成职务作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与单位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佣关系,包括固定工作人员吗、临时招聘的工作人员、正式工作人员、临时工、实习生或试用人员;

(二)作品必须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也即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

我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分为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其著作权归属:

1、对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2、对于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委托作品

概念: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则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约定著作权,没有人身权,有财产权】

三、合作作品

概念: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作者经过共同创作所形成的作品。要构成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们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意愿。《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个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根据合作作品能否被分割分两种情况规定:

(一)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作者不能超越自己的权利界限行使属于他人的权利。

(二)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为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另外,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与普通作品也有所不同,为最后死亡的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

四、演绎作品

概念: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对作品进行改编和翻译是最为典型的演绎作品。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五、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资料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区别: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创造的合意,而汇编作品则要求对各作品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创造性的方法。因此如果汇编者首创了一种新的方法对作品或者其他材料加以选择,则这种新方法是不受保护的。如果任何人运用这种方法对同样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的结果是相同的,说明使用该方法的过程没有给汇编者留下发挥聪明才智的空间。汇编者与众不同的个性无从发挥,由此获得的结果并不是汇编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一)一旦原作作者已经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拍成电影,就不能再阻止对电影作品的正常利用。

(二)电影作品整体著作权由制片人【一般指电影公司】行使。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约获得报酬。

(三)对电影作品的制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有权获得报酬,并在不损害电影作品整体著作权的情况下对自己创作的作品进行单独利用。

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六章邻接权

第一节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产生原因

(一)产生原因:是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

(二)解决方案:1、降低对著作权作品的要求;2、另行制定特别法。【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

(三)三个公约:1961《罗马公约》,1970《日内瓦公约》,1996《WPPT》。中国未加入《罗马公约》。

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是指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特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出版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邻接权的概念及与狭义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作者对该文化作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联系:(一)邻接权的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二)邻接权与狭义著作权在性质上都是专有权利,而且邻接权人享有的许多专有权利不仅与狭义著作权享有的专有权利名称相同,也控制相同的行为。

区别:(一)两种客体不同,狭义著作权的客体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则是未达到“独创性”标准,不构成作品的其他劳动成果;(二)由于邻接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低于作品,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相应地也较低。

第二节表演者权

概念: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作品期限或著作权等不作考虑);2、如果被“表演”的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当然不享有表演者权。】

一、主体: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二、客体:表演活动。【表演者对每一次表演活动都享有表演者权】

三、内容:是唯一由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构成的邻接权。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在表演中的形象加以歪曲和篡改,防止对表演者声誉和声望的损害。

(三)现场直播权,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现场直播权仅能控制对现场的表演进行同步直播的广播行为。如许可他人对现场表演进行录制,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由此制成的录音录像制品则无须经过表演者的许可,也无须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四)首次固定权,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

(五)复制、发行权,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表演者许可,将录有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制品上传到网络中,供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欣赏的行为构成对表演者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权中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因具有人身性,其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其他4项权利为财产权,受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除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之外,表演者如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三节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内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录制者的录音、录像活动均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专有权利的控制,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外,均应获得他们的许可。】

第四节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与客体

概念:是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有权利。【广播组织:“无线广播组织”,“有线广播组织”,我国不包括“网路组织”】

其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而非广播组织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组织获得广播组织权的依据并非是制作节目,而是播放节目,无论该节目是否为广播组织自己制作,只要是广播组织合法播放的,广播组织对节目信号都享有广播组织权。

二、内容:(一)转播权(所谓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同时播放另一广播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需同时,先录再播并不是转播);(二)录制、复制权。

三、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表演者、录制者的关系

广播组织在进行现场直播或者播放载有表演活动的录像制品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表演者表演他人作品时,广播电台、电视台如果要对现场表演加以现场直播,必须同时获得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如果电视台播放的录像制品是对表演活动的录像,则电视台同时经过录像制作者和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无须经过表演者的许可。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组织对自己播放的广播、电影享有广播组织权,而对自己制作的符合独创性的节目,可以作为制片人享有狭义著作权。

第五节其他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在三种传统的邻接权外,还创设了“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保护期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七章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

我国对“专有权利”的限制就分为两类:一类是“合理使用”;一类是“法定许可”。

第二节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标准: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国标准: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三步检验标准”是法院在作出判断时必须依据的最终标准】

一、个人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能认为只要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进行的复制,不问被复制作品的来源、复制的方式和数量等,都构成“合理使用”。】

【1、只有商业性使用才可构成侵权;2、为个人欣赏目的不侵权。上二观点都错】

二、适当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在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以及在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四、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作者声明除外:刊登或播放已发表的关于经济、政治、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以及向公众通过网络提供已经在网络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对公众集会讲话的使用:刊登或播放或者通过网络传播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

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承认合理范围内相学生散发作品片段并以其他方式为教学目的的使用为合理使用。

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

(一)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在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包括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在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系统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获得经济利益。

【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仅指现场表演,不包括机械表演,且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与义演不同。

十、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主要是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无接触方式。

十一、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注意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表的作品,对外国的要经许可。

十二、制作盲文版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及通过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节法定许可

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只适用报刊之间相互转载,书籍之间、报刊书籍之间的转载不可以,同时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另外,司法解释规定转载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这一项01年说不侵权,但是06年又删除了这一条。【自适用该作品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许可,但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只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机械复制权】

注:如果音乐作品作为配乐被电影作品所使用,对电影的制作和出版不能视为“已将音乐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该法定许可只允许使用词曲本身,根据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者,必须自己聘用乐队,与歌手签约,并将歌手的歌唱录制下来制成录音制品。

三、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也不适用于播放已经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以及电视台播放已经录制为录像制品的其他作品。

四、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未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务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五、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未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务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成课件,由制作课件或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员提供,但应支付报酬。

六、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为扶助贫困、免费提供、在提供前需公告。

第九章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专利的概念和特征

一、专利权定义:专利权是国家根据发明创造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或设计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或设计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创造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二、专利权的特征:(一)独占性更强;(二)以向社会公开技术为条件;(三)经审查后才能依法定程序授予;(四)地域性等限制更加突出,仅要求各个缔约国在专利申请方面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申请人实行国民待遇,并未要求各缔约国获得的专利权。

第二节专利制度的作用

专利制度的作用:一、鼓励发明创造;二、促进发明创造投入实际应用;三、提供技术信息和资料。

第三节其他

专利制度与发明奖励制度

一、所有权归属不同:后者所有权归国家。

二、获得程序不同:前者有法定程序,后者行政隶属,逐级上报。

三、对技术领域的限制不同。

四、涉外情况不同,后者仅限于国内。

第十章专利权的客体

第一节发明

一、概念:发明是指为解决较为重大技术问题而对产品、方法和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构成条件:(一)必须是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二)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三)能够被较为稳定地重复实施。

三、发明的种类:(一)产品发明:产品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能以有形形式表现的各种制成品或产品。(二)方法发明:方法发明是指把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另一种物品或物质所利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改进发明:或针对产品,或针对方法。对改进发明的事实需要获得基础发明专利人的许可。】

第二节实用新型

概念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一、实用新型的特征:(一)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具有形状或者构造的产品;(二)该形状、构造或组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一)两者的专利性要求不同。较之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低。

(二)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可以是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发明。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不涉及新方法。

(三)两者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手续比较简便,只需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对发明专利申请既要经初步审查,还要经过公开和实质审查方可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四)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第三节外观设计

概念: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特点:

【外观设计、发明与实用新型有本质区别:法律并不要求外观设计解决任何实际技术问题】

(一)是对工业产品外观的设计;【要求图案固定可见,并且是对产品的整体设计】

(二)是对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色彩不能单独构成外观设计】

(三)富有美感。

【如果一种对产品形状的设计既富有美感,有事一种技术方案,设计人可以选择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是可以选择的】

第四节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获得专利并不等于专利人就可以自行实施专利】

二、依赖以违法方式获取或利用的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前,为依法报请保密审查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四、专利法特别予以排除的对象: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

和植物品种;【细菌、真菌和病毒等微生物在专利法上既不是职务也不是动物,因此,如果有产业用途即可授予专利权。培育方法也受保护】(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十一章专利权的主体

第一节发明人或设计人

概念: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专指专利法上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专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一、发明人的条件:第一,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第二,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创造和设计区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实际完成了发明创造或设计的自然人。对于申请专利权归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实际完成发明创造或设计的自然人仍然有在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第二节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概念:职务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职务发明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单位)。具体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单位,个人不能通过约定而取得专利申请权或者在申请被批准后获得专利权。】

(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专利归属可约定,2000年法修订时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署名权,单位对其给予奖励,根据专利取得的经济效益,获得合理报酬,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节合作发明与委托发明的权利人

一、合作发明

(一)专利申请权除有约定外,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二)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合作方有优先购买权

(三)当事人一方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其余合作人申请。

(四)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

(五)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二、委托发明

概念: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归完成方(受托方),委托方可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免费实施。】

【1、专利权只对应国内,若要针对国外,应当再次申请,但申请国外的专利的专利实用新型、发明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外观设计无此限制。2、外国人专利权。加入《巴黎公约》或两个间有条约或无条约但在条约国有惯常居所可在中国申请专利权,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机构办理。3、“申请专利的权利”与“专利申请权”不同,后者是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作为专利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也包括在专利获得批准之后成为专利权人的权利;而前者则是指完成发明创造或设计之后,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第十二章专利申请、审查与授权的实质条件

第一节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最先申请以专利申请日为准。当面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以递交日为申请日;以邮寄方式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一、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以申请日来判断。

二、优先权原则

(一)国际优先权

概念:申请日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前述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的人并且是第一个申请的。缔约国2、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国申请必须是正规申请。3、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国申请

必须是申请人就同一主题提出的第一个申请。

效力:优先权与宽限期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优先权日被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

(二)本国优先权

概念: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节专利申请文件

书面原则:电子信息也开始被视作书面形式。

一、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对遗传资源来源的说明。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

第三节单一性原则和申请的分案

概念: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意向发明创造或设计。

【例外:两个以上的发明创造之间密切相关。】

申请的分案:分案申请可以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

第四节专利审查

一、我国对发明专利审批采用审查制,即必须经过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才可授予专利权;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采用登记制,即只经过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

二、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一)初步审查。

(二)早期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三)实质审查:

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2、实质审查的核心内容是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四)授权登记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20年

【形式审查制:只审查申请是否履行法定手续、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及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上的保护对象。实质审查:对申请是否符合专利实质条件进行审查】

三、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一)初步审查(二)授权公告。

第五节复审

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通知后3个月内申请。复审不服的,3个月内起诉。

第六节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1、公开标准

“公开”是指已为人们知晓,成为众所周知的东西。而判断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主要应分析其是否存在以下方式的公开:

A出版物公开。即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公开。

B使用公开。即通过公开实施使公众能够了解和掌握该发明创造。

C其他方式的公开。指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以外方式的公开,实践中主要指口头公开。2、时间标准

A发明日标准。

B申请时标准。

C申请日标准。【我国《专利法》采用了这种判断标准】

3、地域标准

A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

B相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实际活动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C混合新颖性标准,是指兼顾绝对与相对新颖性的标准。即在出版物方面采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是否公开为标准,而在实际活动方面则在一国范围内分析是否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我国原来判断新颖性的标准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

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请注意:发生三种情形之后的6个月只是宽限期,申请日并不是发生三种情形的那一天。

(二)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判断实用性的标准:1、可实施性;2、可再现性;3、有益性

二、外观设计授权的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二)具备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三)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

第七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一、专利宣告无效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或者转让者具有恶意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宣告专利权无效与现有技术抗辩

(一)被宣告无效,可以是技术没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后者只能证明被控侵权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二)前者原权利人丧失权利,无法起诉他人;后者仅具有个案效力,专利权仍属有效,权利人可以起诉他人.

(三)前者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后者程序简单,成本低,时间短。

第十三章专利权的内容

第一节专利权内容概述

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是“禁止权”而非“自己实施权”。

专利人有权限制他人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的行为。生产经营并不一定是营利。

第二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阅读参考书目

阅读参考书目 教材类 1、张玉敏:《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李雨峰、王迁、刘有东:《著作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张耕:《商业标志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著作类 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李扬主编,《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6、吴汉东、胡开忠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金海军著,《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阳平著,《论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从知识产权特征出发的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郑成思著,《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0、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吴汉东、胡开忠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2、王先林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3、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4.郭禾:《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 版。 15.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分析与绩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6月第1版。 16.盛世豪:《知识产权与竞争优势――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17.梁彗星,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年1 月版 18.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1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知识产权法课程自我测试1-6

知识产权法课程自我测试 1、单选题 窗体顶端 53 1.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符合何种情况下才能得到保护?() A 作品发表 B 作品创作完成 C 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D 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 CjFsqx-QUpCKA9Uzb 正确答案:C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53 3. 某影视公司根据某乙的小说改编出一部电影,该电影的著作权属于() A 某乙 B 某影视公司 C 某乙与某影视公司 D 以上皆不对 正确答案:B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53 4. 甲厂1995年起在其生产的炊具上使用“红辣椒”商标,并于1997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乙厂早在1997年龄月就向商标局提出了在其炊具产品注册“红辣椒”商标的申请,但乙厂此前从未使用过该商标。该“红辣椒”商标专用权应归属于() A 甲 B 乙 C 甲和乙 D 甲乙协商确定的一方 正确答案:B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53 5. 张工程师与李教授在2004年6月18日同一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各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张工程师是上午正式提出申请的,李教授是下午正式提出申请的。依法应如何确定申请人? A 两人共同成为申请人 B 两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C 张工程师为唯一申请人 D 两人都不能成为申请人 正确答案:B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53

6. 下列选项中仅属于对自然规律认识的是() A 科学发现 B 外观设计 C 方法发明 D 实用新型 正确答案:A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53 7.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 A 5年 B 10年 C 15年 D 20年 正确答案:B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53 9. 作者向期刊社投稿,在()内未收到录用通知的,可以向其他期刊社投稿,双方另外约定的除外。 A 15日 B 30日

(完整版)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

《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大纲 一、课程编号:0322617/0322322 二、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三、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四、考试对象:法学专业学生 五、教学时数 本课程总学时为54,周3学时,第四学期或六学期开,共18周。 六、教材及主要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现行《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 七、教学主要内容与考核要点 一.总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 2.TRIPs协议给出的知识产权范围。 3.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4.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及基本特点。 二.著作权 5.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概念和种类。 6.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和不保护的客体。 7.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 8.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各项具体权利的内容;著作权的保护期。 9.邻接权的概念及其范围、内容。 10.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概念、种类。 11.著作权侵犯行为的认定。 12.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13.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的概念及其辨析。 三.专利权 14.专利、专利权、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现有技术、优先权日、首次销售、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的概念。 15.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共同发明、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归属。16.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三种专利的概念及其相互区别;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的概念。17.专利申请的原则:先申请原则与优先权原则。 18.授予专利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9.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20.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21.专利权的限制制度。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况。22.专利纠纷的解决。假冒专利问题的解决。 四.商标权 23.商标的含义、功能。 24.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的辨析。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知识产权法课件课后思考题答案

【绪论】 第一讲 1、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种是概括式,即下定义的方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自己创造性智力活动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 另一种是列举式,即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方法表达知识产权的概念,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重要国际公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TRIPS协议。 2、如何正确理解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 3、如何全面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著作权 第二讲 1、什么是作品及其构成条件? 作品是作者基于表达思想、情感、理论、学说而创作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的构成条件 ①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即作品往往是作者为表达其学术观点、情感而创造,其目的并不直接用于工业上的应用和商业上的使用。 ②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也称原创性,它是作品的首要构成条件。独创性的基本含义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成果。无论是作品的内容,还是表现形式都是作者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而不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复制、抄袭或剽窃。 ③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以一定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为第三人所感知。 2、简述作品的分类(新旧著作权法比较) ①一般作品。a文字作品b口述作品c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d美术、建筑作品。e摄影作品。f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g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②特殊作品。a计算机软件。b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讲 1、什么是作者及如何认定? 作者是指基于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依法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定:一般原则:本法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2、论述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原始主体继授主体 第四讲 1、简述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内容; 著作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人身权利 2、简述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主要标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主要适用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知识产权法课程介绍

知识产权法课程介绍 知识产权法课程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发展和壮大的,是随着知识产权在全国乃至在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到重视而成为一门显学。 我校知识产权法课程开设较早,发展很快。1992年3月张玉敏教授主编了我国最早一批《知识产权法》教材(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我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法》必修课程,课时也增加到50学时。此后,我校又先后增加了知识产权双语教学、著作权法、商业标志法、商业秘密法、知识产权贸易理论与实务、电子商务、外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选修课。2000年,为了整合我校知识产权法教师资源,成立了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该中心全国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影响。现在,《知识产权法》课程已成为师资力量强大、配套课程齐全、深受学生欢迎的本科课程。目前,该课程已经成为我校法学重点发展的课程,成为在西南乃至在全国都有相当影响的一门课程。 我校从1997年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2000年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截至今年7月份,共培养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研究生200多名,博士研究生10余名,其中包含1名美籍和1名我国台湾地区攻读本方向的博士生。从目前来看,我校已经形成了一支政治过硬、治学严谨、勤于耕耘、整容强大的教师队伍。目前,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课程已形成一支职称结构、年龄、学历合理的教学和科研梯队:在师资配置上,现有教授5人,副教授4人,讲师5人,助教1人,其中博导2人,硕导9人,另聘请5名境内外知识产权法专家作为兼职教授绝大多数教师已经取得博士学位或者正在攻读博 士学位。 本课程的主要特色有:1、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推进课堂教学改革。2、师资队伍强大,发展后劲很足。3、教材和教学辅导资料先进,教学方法先进。

2020我国知识产权法现状及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法现状及建议 在经济、政治、科技等因素的交互影响和综合作用下,知识产权法因应时代之变迁,也愈加显出其重要性。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遭遇到诸多尴尬,一方面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频频出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领域的盗版侵权活动却依然猖獗。 一、知识产权法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 1,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之初始,仅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其主干,随着时间的发展,知识产权法之初始,仅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其主干。如商标法,早期仅保护商品商标,其后扩及服务商标,现在又延及地理标志和证明标记,包括范围日见其长。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传统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创造性的知识产品,比如专利技术、文艺作品等;一是识别性的知识产品,比如商标、商号等。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要具有创造性和识别性,并非只要是具有无形性或非物质性特点的财产都会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近年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缓慢的动摇知识产品传统上应具有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 2,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之一在于激励知识创新,知识产权因此归属于创造者。1791年法国专利法前言宣称:“任何新的想法,其实现或者开发可以变为对社会有用的,主要应属于构思出这种想法的人。如果认为工业发明不是发明人的财产,从实质上来

说,那是违反人权的。”但是随着知识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知识产权归属于创造者的原则,渐渐让位于保护投资者的需要。 在著作权法上,美国从实用主义出发,为保护投资于创作的产业者利益,其雇佣作品制度直接规定雇主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与其几乎类似,而第16条第2款则规定了职务作品的经济权利由作者的受雇单位 享有。知识产品的真正创造者在被剥夺了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后,只能从其雇主(投资者那里获得工资、奖励等报酬。 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归属上的发展,与知识产品生产方式的转变密切相关。一方面,知识产品的商业价值日益凸现,知识产品的商业投资也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单靠个人自身的创造性发挥,已难以适应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巨大需求。因此,从事知识产品生产的企业应运而生。投资者开办企业,雇佣职员,有组织的从事技术开发、作品创作。知识产品的现代生产方式,逐渐从个性创造向投资创造转变。 3,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内容上的发展 在经济、政治和科技的推动下,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日益丰富,一面通过颁布新法,增加权利种类;一面通过调整旧法,增加新的权项。比如专利法上增加了许诺销售权;著作权法上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权等。同时,知识产权的权利内涵也日益拓展。作品的复制权也延及到将作品数字化的权利。从整体的知识产权法来看,知识产权的触角越伸越远,有向无形财产法渗透的趋势。 4,知识产权法在权利限制上的发展 识产权关涉社会利益甚巨,为防止权利人垄断其权利,侵害或减损社会利益,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准许第三人在支付适当报酬的情形下,可以不经其许可即能利用其知识产品,从而增进社会利益。因此,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设有一些限制,除了依赖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还设计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制度,著作权合理使用、专利强制许可即其典型。近年来,令人关注的是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限制上的新进展。

2019年知识产权法课本.doc

第一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1、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智慧创作物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私权) 2、更好的定义:人们对于自己智力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力。 3、理解其定义: ①客体是智力成果/商业标识等非物质性客体,不是有形物质,这是区别于物权的特征; ②不要理解成对知识的财产权; ③知识产权客题分两类:创造性智力成果、识别性商业标识。 4、并非一切智力成果都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如点子、创意,但知识产权也非常注意在赋予创新者 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这种保护的范围扩大,将本来属于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信息纳入专有范围。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帝王原则”。 5、知识产权客体就是智慧创造物,是人民利用其智慧、时间、资金和劳动创作出来的智力成果。 具有以下特征:无形性(本质特征)、智慧性、传承性、共享性。 6、知识产权的内容:一是积极权利二是消极权利 ①积极权利,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其智慧创作物的权利; ②消极权利(禁止权),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其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的权利。 7、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空间效力的有限性,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有限性(发明专利权20年、外 观制作权10年、著作权有生以来及死后50年),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国家授予性)。 8、知识产权性质:是一种民事权利,是私权。 9、分类(基础知识):文学产权、工业产权 著作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特征:①单点效力,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之效力,只能及于某一件具体的作品,既能禁 也有权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利用其作品,但不能阻止他人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也不能禁止他人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正常地行使其版权②双重内容(也称为一体两全),即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内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是相互独立的③自动取得,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刻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任何手续。 作品: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是人类智力成果;作品是必须能够被别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是作品。构成条件:形式条件:必须是我国《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形式实质要件:一个具体的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须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类别: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戏曲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 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情况 原始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作者外,还有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作品中的合同约定人、特殊职务作品创作者所属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情形)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委托作品中的合同约定人:委托作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同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创作者所属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 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属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其所属之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2年的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其他的权利属于自然人所属之法人或其他组织。

知识产权法学习感悟

知识产权法学习感悟 经历了三周的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学习,从原本对于知识产权法仅仅停留在盗版软件等的认识上,粗略学习了点关于专利权等法律的概况。从原本认为自己没有什么关系的意思,经过这么短短几节课的学习,发现还是和自己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不仅是法律对于公民行为的约束我们必须遵守,并且知识产权法还赋予了我们权利来进行自身利益的保护。如今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制社会的不断健全,学校为我们设置这么一门知识产权法的课程,想必学后是非常致用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产权 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 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法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统称 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知识产权法是财产法、权利法 因此在学习知识产权法时我们首先要问 这个法律制度保护的是什么样的财产 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这个法律保护人们的哪些权利 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正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 人的智力的创造 属于“智力成果权” 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发展中国家似乎把保护知识产权看做是件很高尚的事情甚至是区分文明人和野蛮人的标志。我猜想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似乎保护知识产权就等于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原本的知识产权只是保护创新者而在加进对微观有机体和生物过程的保护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只是盗窃者。有的学者已经指出发达国家正在伺机进行“生物盗版”活动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商能够将在发展中国家已经广为人知的东西申请专利这是因为他们能够重新包装这些由传统知识体系组成的产品这些产品根据协议是可申请专利的而发展中国家却没有这种能力。这对发展中国家的损害将是很大的美国的一家公司试图申请用一种草药治疗伤口的专利而印度政府针锋相对地指出印度人自古就知道这种草药的疗效。但是另外一家美国公司却顺利地把从泰国的苦葫芦中提取治疗艾滋病药物的技术注册了专利尽管这首先是由泰国的科学家发现的。人们在有意无意地忽视历史的教训。那些声称保护知识产权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惟一选择的西方学者篡改了历史的真相。历史的真相是。凡是后进国家无不通过“偷师”引进技术。而中国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讲究中庸。而对中庸的理解却有所偏颇 简单地认为中庸就是过分的“大方” 侧重以德服人 忽略了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此观之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任重而道远。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 但发展迅速 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 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 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人注目 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 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 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我相信以后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会逐步完善并壮大。 在没有正规学习过法律课程前,我们仅仅是依靠一些社会经验来判断一些事情合不合法,或者也只能从电视中了解一些法律的规定,尤其在专业的法律领域,我们更加是知之甚少。所以我们这些“法盲”会在社会中的一些活动中会闹一些笑话,并且往往凭我们自身经营判断的事情,其实并不如我们这么认为的。比如影楼拍照的案例,拍照者和影楼之间是买方和卖方的关系,拍照的人在拿到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试题

一、判断题(0 道) 二、单选题(20 道) 1. 某企业在未证得《虎》图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擅自将该图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白酒上,并获得核准注册。该企业的行为属于 A. 模仿他人的作品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B.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进行注册 C. 虚构事实真相伪造申请进行注册 D. 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图形进行注册 2. 在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公告后,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该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异议人对复审裁定不服,则 A.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 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 可以请求国家工商局再复审 D. 也必须服从 3.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乙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A.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B.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乙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乙双方都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再审 4. 申请人自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可以享有优先权。 A. 12个月、6个月、6个月 B. 12个月、12个月、6个月 C. 12个月、12个月、12个月 D. 12个月、6个月、12个月

5. 1998年5月4日,陈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其后,陈某对该发明作了改进。陈某于1999年5月4日又就其改进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时,可享有 A. 两项专利权 B. 优先使用权 C. 国际优先权 D. 国内优先权 6. 下列关于著作权主体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只有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单位才可能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B. 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可能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C. 电影作品的制片者不可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D. 事实上的作者不一定享有著作权 7. 某软件公司开发的《财务之星》管理软件,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8. 邓某于1970年4月1日创作了一幅国画,1973年6月22日将该画的原件出售与曹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曹某自购得原件之日起享有该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B. 国画是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故曹某不能因为 购买原件而取得任何著作权 C. 曹某因为购买该画的原件而取得该原件的展览权 D. 曹某因为购买该画的原件而取得该作品的展览权 9. 新疆哈蜜地区果农生产的哈蜜瓜系地方名特产品。果农张某欲以“哈蜜”二字作为甜瓜的商标,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根据有关规定,就“哈密”二字 A. 张某可以取得注册商标权

知识产权法课件

知识产权法课件内容 课程大纲: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总论( 6学时)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内容(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2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章著作权法(20学时) 第一节著作权法引论(3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节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3学时) 熟悉掌握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和限制(4学时) 重点掌握 第四节著作权的归属和转移(4学时) 熟悉掌握 第五节邻接权(3学时) 熟悉掌握 第六节著作权的保护(3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章专利法( 15学时) 第一节专利法引论(3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节专利权主体和客体(3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节专利权的取得(3学时) 熟悉掌握 第四节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3学时) 重点掌握 第五节专利权的法律保护(3学时) 一般了解 第四章商标法(8学时) 第一节商标法引论(2学时) 一般了解 第二节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三节商标权的取得、行使和管理(2学时) 熟悉掌握 第四节商标权的保护(2学时) 重点掌握 第五章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4学时)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2学时) 熟悉掌握第二节原产地名称与知识产权保护(2学时) 一般了解

第一章 1.教学目的: 知识产权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通过学习了解其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内容,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和发展历史,形成对知识产权法的初步认识。 2.教学要求: 通过知识产权法总论的学习,要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掌握关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 3.学习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比较方法;研究方法。 3.内容要点: 知识产权法是法学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使学生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性,了解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了解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及其产生和发展,熟悉现代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 4.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还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渊源及其产生和发展,熟悉现代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 9.1 本章要点 ■理解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特征 ■掌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种类 ■掌握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9.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 1.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 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相关权侵权行为),是指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行为。具体而言,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包括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和相关权三个方面的权利。 (2)行为的违法性 此处所说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所为之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为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3)行为的作为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47、48条总共规定了19种侵权行为,只有第47条第7项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属于消极的不作为。 (4)行为的多样性 著作权是一个权利束,包含的权利种类非常多,因此著作权侵权形式呈多样性,一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著作权人的若干项权利。 3.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1)分类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 ①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针对著作权作品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 ②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却可能促成了第三人所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使第三人所为的侵权行为得以继续或持续。间接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帮助侵权、替代侵权和辅助侵权等。 (2)直接侵权行为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直接侵权行为有19种,且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别: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须承担民事责任,可能还须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①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此类侵权行为有11种,它们分别是: a.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b.侵占合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知识产权教学大纲

《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说明 1.课程基本情况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 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课程编号:2414221 开课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开课学期:第6学期 学分/周学时:2/2 课程类型:专业方向选修课 2.课程性质(本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作用) 本课程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的专业方向选修课。 3.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主要任务是: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概况,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掌握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法理论正确分析认识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4.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教材体系特点及具体要求 本课程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重在理论联系实际,培养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创造性能力和独立学习钻研能力。 5.教学时数及课时分配

二教材及主要参考书 1.吴汉东等编知识产权法通识教材(第一版).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9 2.王迁、王利明等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第3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王兵编知识产权基础教程(第2版)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说明 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与案例分析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法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并运用多媒体教学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必须改变满堂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方法,采取互动式、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式方法。 四成绩考核办法 本课程在大学三年级第二学期开设,共计36学时,为考查课。考试分为平时作业(含课程设计)、半期考试和期末考试三部分组成,比例为20%、20%、60%。评定学期成绩时结合平时出勤情况得出该门课成绩。 五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总论(4学时)

知识产权法全文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第六章著作权的限制 6.1 本章要点 ■理解著作权限制的缘由 ■掌握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准确掌握合理使用制度 6.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著作权限制概述 1.概念 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著作权限制的缘由 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称为绝对权,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虽然是创作者独创的,但却是在现有文化财富基础上创作的,没有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任何人都无法进行创作。著作权限制就是为了平衡、协调和均衡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 3.被限制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受著作权限制的权利,既可以是著作财产权,也可以是著作人身权,还可以是相关权。 4.著作权限制的种类 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 二、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概述 (1)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 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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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甲乙二人爱好文学,尤其嗜好杂文,故此两人决定把2003年已经出版的流行杂文汇编起来,并起名《辛辣集》。收集过程中,《辛辣集》中的各篇杂文作者并不知道甲乙的汇编行为,后该书出版发行,销量很好。汇编《辛辣集》的同时,二人同时汇编整理了鲁迅的杂文,起名《鲁迅杂文集》并出版发行。 (1)《辛辣集》是否侵权?若侵权,侵犯何种权利? (么? (1酬权。 (2领域。 2、 很好。 问:什么? “明月”商权。 的。 3、某研究所向其科研人员下达了研制某种“保健仪器”的任务,并向科研小组拨发了经费,指定王某、李某、孙某组成科研小组,负责研发工作。同时研究所又派了两名进行基本试验、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人员甲和乙,经过共同努力,产品研制成功。研究所欲申请该“保健仪器”专利。 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如下问题:(1)申请过程中,甲乙认为自己是共同发明人,是否如此,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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