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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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JS 湖北东神楚天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TJS-AQ-001-2014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014-03-20发布2014-04-01实施湖北东神楚天化工有限公司发布

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的总则和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02 爆炸品保险箱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500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 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WJ 9048-2005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2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3.10.27 发改投资〔2003〕1346号

《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1.03.19 科工安〔2001〕156号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3.12.29 科工安〔2003〕1280号

3 总则

3.1 企业在生产、流通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3.2 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设施应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原则;严格按照GB50089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原有生产、流通设施也应按照GB 50089的要求进行改造和完善。

3.4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应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贯彻执行在线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开,

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开的“三少三隔开”原则。

3.5 企业应从消除事故致因因素、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出发,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操作方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制定改 3进等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3.5 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采用国内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及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安全生产。

4 综合安全管理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方可上岗。

4.2 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3 应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4.4 应建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投入有效性的管理责任制。

4.5 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6 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危险工序特殊作业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8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9 企业应制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

本企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设施名录,采购管理制度,安装、调试、验收管理制度,检修、保养管理制度,报废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4.10 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设备、事故等档案管理制度。

4.11 应按照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和可控状态。

4.12 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模拟演练。

4.13 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4.14 企业应建立“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制度”,分级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

4.15 企业应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应根据生产线设计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负荷运行。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危险操作工序严禁以下时间段组织生产:火工品危险生产岗位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当日零时至6时。当遇到暴雨、强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企业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生产、装卸、运输活动。

4.16 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专用生产设备结构特性等情况,制定日常收开工清扫制度,节假日或需较长时间停产的清扫制度,一个工房内同时有两条生产线交替组织生产时,已经停产的生产线

工作现场不应存放危险品。

4.17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设施,企业应按照WJ 9048-2005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

4.18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施试运行前(工程竣工验收后,投入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前),企业应参照4.19条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编制试运行大纲(或规程),属于引进技术的试运行大纲由技术提供方和受让方共同编制,并经受以让方企业安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 5方可进行危险性带料试生产。安全条件预验收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中间机构进行。

4.19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设施投产验收安全方面应达到的条件:

a) 设备和设施施工安装应符合GB 50089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的规定;

b) 安全评价报告及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审查意见中的安全对策措施已经采纳;

c) 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

d) 生产(安全)专用设备、装置的安装、施工、调试记录完整;压力容器、安全计量仪表、安全自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定或标定的记录齐全、完整,其中标准仪器、仪表的检定证书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非标装置的标定实验报告由仪表设备提供方出具;

e) 室内通风、除尘、安全防护和防静电设施配备齐全、完整、有效;

f) 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g)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h) 技术文件(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完整并归档;

i) 试产(用)总结报告能充分证明主要设施运行正常、安全可靠;生产线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累计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20个批次以上;

j) 试产品的性能有国家认可的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k) 已建立“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64.20 安全性能未经民爆行业组织鉴定或认证的移动通讯工具,严禁带入易受射频危害的危险区域。

4.21 当科研或革新取得阶段成果,需要在正常生产线上进行批量试验时,企业应事先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试验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外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危险生产区或试验场地参加危险性试验时,应与所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4.22 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护具,严禁携带能产生明火的物品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企业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工(库)房参观、学习、调研等活动,需要进入危险区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严格控制一次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数,移动通讯工具应处于关闭状态。

4.23 外单位(个人)进入本单位管辖区内从事临时性工程作业时,企业应与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4.24 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危险建筑物内的安疏散通道、危险设施及设备,设置警示标志。

5生产工艺

5.1基本要求

5.1.1 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包括现场混装炸药)、流通的企业,都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程。

5.1.2 对于国家或行业统一颁布实施的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工艺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定,企业应结合实际编制入本单位的有关规程中,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5.1.3 企业引进(购买、转让、交换等)新产品或新的工艺技术时,应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并约定双方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5.1.4 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安全性应通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技术转让。

5.1.5 企业引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结合实际编制本企业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5.1.5 企业对引进的技术或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包括对传统工艺技术改进或对引进技术改进)需在生产上正式使用且有可能影响安全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履行专项安全评价。

a) 产品的配方、物理状态以及装配结构发生重大改变;

b) 产品的外壳或包装物的材质、形状发生重大变化;

c) 生产工艺路线或工艺布置发生重大调整;

d) 主要危险生产工序工艺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

e) 主要危险生产工序改变设备型号或设备性能等导致改变操作方法、上下道工序衔接;

f) 超过设计产量(产能);

g) 其它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5.2.1 所有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按照各自的性质分类存放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应距离加热器(包括暖气片)、热力管线应保持300mm以上。

5.2.2 经加工后的易燃易爆原辅材料、半成品因工艺需要存放或保温时 8应采取防止自行分解或加热失控而导致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

5.2.3 生产过程中应根据加工、运输或添加物等危险作业特点,设置防止伤害操作人员的装置。防护装置的有效性应通过试验或经长期生产实践考验。

5.2.4 手工方式装配火工品的危险作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操作的危险程度、产生事故后果程度等因素确定有利于安全的操作方法,设置有效防护装置,严禁无防护下作业。

5.2.5 所有设备、器具、仪表与危险物品接触的应相容;对用于加工、输送、存储危险物品的各种设备器具,或有可能接触危险物品的运转部件应选择合理密闭方式,在设计制造时做到防止产生火花、静电危害和不安全的机械磨擦、撞击。

5.2.6 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金、黑火药、延期药等粉碎混合加工工序,操作人员应在安全距离外或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后操作,开、停机应设在安全位置。宜设电子监视和自动出料装置。

5.2.7 遇有紧急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安全生产时,应设置应急安全装置和制定安全技术处理措施。

5.2.8 危险性物料输送装置(管道、传送带、螺旋槽等)应有防止液体结晶或固体物料粘结器壁的技术保障措施,并应结合工艺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定期清扫的管理制度。

5.2.9 所有液态物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必须经过可靠过滤除去机械杂质或未溶解的固体杂质。工业炸药原材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设置除铁装置。对机械感度较高的火工药剂如起爆药、延期药、引火药等生产工艺用水及液态半成 9品(中间体)应经过滤除去机械杂质。

5.2.10 连续化生产线专用设备之间应设泄爆、隔爆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止传爆的技术措施。

5.2.11 生产中易发事故或风险较大的危险作业点宜设置远程自动监控或自动监视记录装置;连续化自动化生产线的自动监视装置应能监视车间各危险作业点;用于监视和监控的影像、数据记录应保留一周以上;用于安全生产控制的传感器、执行器、信号传输线及自动保护装置,企业应制定定期检查、试验、标定的强制性管理制度,每次检修、试验或标定,应作专门记录,记录由试验人员签字并保存一年以上。

5.2.12 起爆药洗涤、抽滤、回收销毁系统,黑火药、粉状炸药、延期药、点火药等粉尘排除系统,以及物料蒸汽排除系统,应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定期检查清理、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5.2.13 有燃烧爆炸性危险物品存在的下水道、沉淀池,应定期清理,并制定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

5.2.14 用于危险物品内包装物应统一回收,存放在远离热源的场所,定期销毁处理。

5.2.1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废品应及时隔离存放管理,返工处理时应视具体情况制定返工处理安全技术规定。

6.1.1 有危及生产安全的专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审)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合格评价结论后方可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 10中选用;未经国家规定的产品安全认证或检定的通用设备或设施不应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和生产中使用。

6.1.2 企业采购涉及6.1.1条规定的设备及设施时应查验相关技术资料。

6.1.3 出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专用设备、通用安全设备及设施的单位除应给用户提供6.1.1条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供能有效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检修和维护保养的技术资料。

6.1.4 新购置或研制或经改造后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专用设备,企业应根据设备有关技术资料,编制能正确指导作业人员操作和维护保养的设备使用手册(操作规程)。

6.1.5 更新或大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消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现场验收,并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投入使用。

6.2.1.1 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加工设备的运动部件相互之间不应产生有危险的摩擦、撞击,设备和零部件的材质与所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接触不应起敏感性化学反应和有损机械结构性能。

6.2.1.2 输送危险物料的螺旋输送机的螺旋叶片和槽体两者之一宜采用非金属材料衬垫。输送管道(槽)不应有容易积存危险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夹套或空心轴内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的技术措施。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6.2.1.3 设备外露的电机和机械传动部位,如齿轮.皮带轮等应有防护罩。

6.2.1.4 设备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应采取消音、隔音措施,并对操作

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2.1.5 要正确地选择设备的润滑油,凡润滑油接触物料能引起危险的部位,应采取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的隔离密封措施。

6.2.1.6 危险生产区所采用的电气、仪器、仪表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按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要求进行选型。

6.2.1.7 压力容器、计量仪表与器具及安全连锁装置等安装前应查验是否有检定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6.2.2.1 检修有可能产生燃烧、爆炸及中毒事故的设备和设施进,应制定检修安全规程,内容应包括:危险物料的处理措施及检查验收方法,施工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应急求援措施等。

6.2.2.2 参加危险品生产设备、设施检修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6.2.2.3 危险工房内的专用设备进行大修前应停止生产,应对所要检修的设备、管道中及周围环境的残药进行彻底清理,必要时应做销爆处理;对两端封堵的空心轴、夹层设备、开关等,一般应进行预烧处理或化学处理;拆卸设备和与设备有关的零部件时,应对夹缝等隐蔽处可能存有炸药的部位进行特殊处理后方可施工;截断曾经输送过爆炸性物料的管道时,检修人员应确认处理干净后或进行销爆处理后才能进行截断。

6.2.2.4 危险品生产工房内的设备需要拆卸零部件或组件检修时,宜将

部件卸下移至生产工房外合适处进行。在原地检修时,该工序应停产,切断设 12备电源,并有防止外人合闸的可靠措施。同时应将本生产工房内所有的危险品移出。

6.2.2.5 不应在带有压力的管线、容器上检修或拆卸阀门等部件。

6.2.2.6 现场操作作业人员和检修人员有权拒绝拆卸未经安全处理的设备或零部件。

6.2.2.7 检修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登高作业台、脚手架、起重设施等应安全可靠。

6.2.2.8 检修用材料、填料、润滑油应符合有关规定。

6.2.2.9 拆除或修理含有起爆药的污水池、下水管、沉淀池前,应先作化学处理或其它有效的销爆处理后方可施工。在起爆药生产区周围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6.2.2.10 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制定焊接与动火的许可证审批制度,在危险场所施工或对危险品生产设备检修时,焊工应了解危险品的性质,并有上岗作业证;

b) 宜在危险生产区内设置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焊接动火地点与危险工房或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50m,焊接动火地点周围应无杂草和其它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由企业安全技术、消防部门确定后,不应任意变动;

c) 危险工房内,生产期间或停产后未进行彻底清理并经安全技术人员验收之前,严禁焊接与动火;

d) 接触危险药剂的设备及与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气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而又须使用电焊时,应由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它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 13绝缘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

e) 可能残留危险物品的设备或管路应进行销爆处理,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施工;

焊接动火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

6.2.3 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有与危险药剂接触的废旧器材(主要指设备、设施及器具等),应指定专人负责清理,确保器材内外部不应存有危险性化学药剂;

b) 经过处理的危险性废旧器材,应按器材种类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建立台账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对废旧危险器材要详细检查,未清理彻底者不予接受;

c)危险性废弃设备应解体后方可处理。

6.3.1.1 企业的电气设备及线路,除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处,还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电气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细则,并能有效指导实际工作。

6.3.1.2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验收,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6.3.1.3 危险生产场所内不应架设临时线,确需安装临时线路时,应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6.3.1.4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应由经过培训、 14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担任,操作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有关规范、电气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6.3.2.1 仅在发生事故时才使用的备用电源装置及各种事故报警信号等设备,应定期试运行,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3.2.2 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其表面上的粉尘,定时添加轴承润滑剂。设备周围应保持良好地通风散热条件,值班及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各种安全指示仪表,并定时检查设备外壳的表面温度。当仪表的显示超过警戒线或设备表面温度温度超过允许值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查明原因,使其恢复正常。

6.3.2.3 运行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时,操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上报:

a) 电气设备发出异常声响或异常气味;

b) 负载电流突然超过允许值;

c) 电气设备及线路突然出现高温或冒烟;

d) 电气设备连接部件松动或冒火花;

e) 设备壳罩破损。

6.3.2.4 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电气联锁装置及其它安全保护装置,不应任意更改或拆除,如确需更改,应报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电气设备的保护开关因故障跳闸(或熔丝熔断),应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合闸投入运行。保护开关及保护继电器动作电流的调整部件,不应任意拨动;更换熔丝应按设计规定的额定电流更换,不应改用其他规格的熔丝。 156.3.2.5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不应任意拆除、添加。由于技术革新需要拆除、添加或更换电气设备时,应由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GB 50089的要求进行选型,采用经安全认证的合格产品。

6.3.2.6 生产工房应保持良好的照明,应按照GB 50089的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6.3.2.7 生产结束后,除保持必要的值班照明外,应将工房电源总开关断开。

6.3.2.8 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具,电工绝缘器具应定期检验。

6.3.2.9 值班及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并作好值班、操作及运行记录。

6.3.3.1 对所有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制定定期检修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6.3.3.2 对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在的危险场所拆修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b) 应彻底清理检修现场,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移至安全场所;

c) 切断该设备的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6.3.3.3 严禁在线路上带电更换灯泡(管),更换灯泡(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在灯具及灯泡(管)自然冷却以后进行,灯具上面的粉尘应擦干净; 16b) 在灯具下方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更换的新灯泡(管)不应超过设计规定的功率。

6.3.3.4 更换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经过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式使用。

6.3.3.5 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系统性能应保持合格,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性,检测接地电阻值。若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6.4.1 民用爆破生产企业和总仓库的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应符合GB 50089的要求执行。

6.4.2 应按照GB 50089和GB 140的要求及危险物料性质,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应保持有效和完好。

6.4.3 消火栓、灭火器、雨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换,并定期进行试验,时刻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有效状态。雨淋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两组开关,手动开关宜设室内、室外两组。

6.4.4 未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许可,不应随意拆除、移运和改装消防设施。

6.4.5 应根据本企业存在的易燃易爆危险源和消防器材设置情况,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避险操作方法和救援方案

6.5.1 危险工房内采暖所用的热媒、散热器型式及安装要求等应按GB 50089的要求执行。

6.5.2 采暖设施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其温度、压力、运行性能应符合 17安全要求。采用低压蒸汽采暖的设施,蒸汽入口装置上应装有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

6.5.3 在有毒有害粉尘或气体产生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或除尘装置,效果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6.5.4 如果通风装置向室外排出的空气中含有能引起爆炸、燃烧的粉尘,或含有有毒粉尘时,应在空气进入通风机前进行净化处理。含炸药及火药等粉尘的空气,应通过装有水或溶液的过滤器中加以净化。

6.5.5 水浴除尘器应按规定要求保持一定水位,风管应按规定要求插入水下。每班应检查水位,定期换水,定期清洗风管。

6.5.6 空调机上的过滤器、排风管道应按要求定期清扫。

6.6.1 企业应有方便快捷的对内对外通讯系统,有固定操作工人的各危险生产单元或试验场等,应能与企业生产调度中心、消防部门、医务室等应急救援部门保持通讯畅通。

6.6.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的非防爆电话机应安装在非危险性工作间。允许工作业务电话兼作火灾报警电话。

6.6.3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区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宜设防盗报警系统。

6.6.4 移动通讯装置严禁带入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及有射频、静电危害的生产、试验工房内。

6.6.5 企业对报警方法,报警系统,事故信号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编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经常组织员工培训,使每一位岗位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掌握。 186.

7.1 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选择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泄爆、自动雨淋等安全自控装置。抗爆间室的防爆门与抗爆间室内的设备动作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6.7.2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操作宜设程序控制装置。

6.7.3 突然发生停气、停电时,应有安全措施确保工艺操作和运转设备安全。

6.7.4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动作形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气时,能满足安全的要求。

6.7.5 用电的自动控制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因电源突然中断有可能引起事故者,应采用自动切换互为备用的两路电源供电,凡根据流程特点及操作要求所采用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重要的调节系统和重要的记录指示系统,均应设有自动备用电源供电装置。

6.7.6 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脉冲管线由危险区域至非危险区域,或通过不同危险区域穿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金属管护套或采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控制或检测信号电缆不应与动力电缆混在一起或通过同一个预留孔出入工作室。

6.8.1 防静电与防雷设施及接地应符合GB 50089中的有关规定。

6.8.2 对于危险物料粉碎混合加工过程中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应设置自动导出静电的装置,出料时应将接料车和出料器用导线可靠联接并整体接地。生产工序中盛装火工药剂及其制品的盒、盘等活动器具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制 19品,对地电阻为1.0×104~1.0×108Ω。

6.8.3 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6.8.4 在起爆药(干燥后包括干燥)、工业雷管(装起爆药、装延期药、雷管装配)、导火索、黑火药、导爆药、延期药等对生产工序工房入口处应设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静电检测仪,工房场面、工作台面、椅子、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6.8.5 进入6.8.4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棉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应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1.0×108Ω。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

6.8.6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加工作业方式等因素,明确规定危险作业场所空气相对湿度下限对6.8.4所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

6.8.7 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Ω;

b) 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c) 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μ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低于500v,鞋对地等效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Ω;

d) 生产工器具使用的棉织品或防静电织品,织品的电荷面密度应小于1μc/m2,摩擦起电电

位应小于500v;

6.8.8 防雷接地体附近,应根据实际情况悬挂警告牌或设遮栏,以免雷击时人畜接近。206.8.9 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全面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全面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一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7.1.1 作业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疏散通道宽敞畅通。

7.1.2 工房内设备与工作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工序间物流传递,便于操作和设备维修,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安全疏散。

7.1.3 对作业场所的人员、原料、半成品、成品、工具实行定置管理。

7.1.4 危险工房内楼梯、平台应装设坚固可靠的扶手、护栏;楼梯的宽度和角度应便于人员通行和疏散。平台和楼梯的面层材料应与本工房生产间的地面类型相适应。设备入料口设在平台或楼板上时,在入料口四周应设置牢固的护栏。厂区内的地沟、地坑、沉淀池等,应有盖板或护栏。升降口和提升平台应加围栏。提升平台的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m。

7.1.5 企业应根据危险作业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概率和危险程度,采用隔离防护设施,其防护强度(材质、结构、安装、焊接等)应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的安全。

7.1.6 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充足,人行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7.1.7 易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的工序之间不宜设置过墙孔洞传递产品。如因工艺需要必须设置时,则应有隔火或隔爆的安全措施。

7.1.8 穿越危险工房隔墙、楼板的管道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后应将墙洞、楼板洞与管道之间的空隙部分在粉刷或油漆前用阻燃材料填封密实。通风管道 21应采用柔性阻燃材料填封空隙部分。

7.1.9 危险工房内外通道、安全出口(含安全窗口)及安全疏散隧道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牌,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严禁设置坎、沟等,保持通畅。

7.1.10 应维护好墙面、地面和门窗,做到墙面光洁,地面平整无裂缝、坑洼,门窗完好无损、开启灵活。

7.1.11 危险工房维修前应按停工要求将本工房彻底清扫,清扫垃圾存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7.1.12 拆除危险品生产废旧工房时,应制定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7.2.1 企业应制定危险工(库)房及操作岗位的定员、定量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

7.2.2 确定工(库)房内的总定量,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抗爆间室内爆炸物品的定量,不应超出抗爆间室的设计;各岗位(工序)的定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应尽量控制在下限。

7.2.3 乳化炸药制药与装药、包装工序联建时,自动装药机应能实现自动上料、自动上纸筒(簿膜)、自动计量、自动装药、自动封口;为装药、包装操作服务的人员应尽可能减少。

7.2.4 在危险工(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挂上警示标牌,内容包括:危险工(库)房名称、工(库)房危险等级、危险品名称、危险工(库)房定员和定量、危险有害特性。危险工(库)房警示标志牌式样见附录A。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牌上的内容后,方可进入。 227.3.1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认证报告,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

进行设计。其防治污染和职业危害的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时应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7.3.2 企业在设计及生产过程中,尽量做到重复或循环使用废水,达到少排和不排出废水。

7.3.3 企业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应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危险性废水应经销爆后送废水处理工房统一处理;固体残渣不应随意丢弃,应根据不同的危险或有害成分分别销毁处理;有害粉尘应消除其危害后才能排入大气。

7.3.4 易燃易爆工房除坚持每班清扫外,还应按周、月、季定期进行大清扫,保持窗明屋净、设备无灰无尘。

8.1.1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严格按照GB 50089、GB 4387、JT 617-2004的要求及有关交通安全规则执行。

8.1.2 生产区至总仓库区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行车路线,应由企业安全保卫和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确定,不应随意更改。

8.1.3 生产区至总仓库区运输道路应坚实牢固、路面平整、边坡稳定,坡度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应按照国家交通规则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8.1.4 采用汽车运输危险品时,应使用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 23条件》规定的专用运输车(不包括在生产厂厂区内和到总仓库之间的运输)。不宜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运输车应执行下列规定:

a) 运输车辆严禁带病出车,车辆应按时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b) 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

c) 车身外应有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d) 采用厢式专用运输车,要有良好的散热装置。

e) 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导静电胶皮、木板等不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材料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

f) 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运输时,汽车的排气装置应安装在车的前下侧,并加装防火罩,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g)车厢内不应有撒漏药剂、酸、碱等残余物质;

h) 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车轮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i) 允许雷管装在保险箱内用普通车辆运输时,保险箱应符合GB 2702的规定。

8.1.5 采用电瓶车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电瓶车应符合防爆要求,变速调节点应有可靠措施,避免明火窜出,制动应灵活可靠,所有电器部分应绝缘良好,并设有照明、警笛等装置。

8.1.6 采用铁路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除执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有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编组。所有解体作业、工厂、铁路、车站 24和线路所,都应设在单独地段,其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总仓库区、销毁场等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b) 装载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应有非危险性货车隔离,隔离

车数规定为:由蒸汽机车牵引时,应有2辆货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隔离;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应有不少于1辆货车隔离。装有起爆器材与装有工业炸药的车辆之间不少于

1辆货车隔离。蒸气机车与有爆炸危险物品的装卸站台或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之间应有不少于2辆的隔离车距离,内燃机车应保持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距离。

c) 机车进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和民用爆破器材总仓库区时,应设有防止明火危害的装置或措施;

d) 装载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民用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8.1.7 采用水路或航空运输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8.1.8 人力手推车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装载质量不宜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手推车运输炸药粉时,应保持清洁、干净,及时清扫药渣;装药高度不应超过车厢高度,药粉不应撒落地面。

8.1.9 人工传送起爆药时,应有专用道路,传送使用的工具和作业人员应有明显标志;行走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1.10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机动车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区和民用爆破器材总仓库区内的行车速度不应超过15km/h,前后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不应超车、追车;在道路不平、视线不好、人员聚集的地方,应有相应 25的安全措施。

8.1.11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8.1.12 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8.1.13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员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器材时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8.1.14 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训练。应经常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

8.1.15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超车抢行。行速速度应按JT 618-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8.1.16 各种车辆的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应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

8.1.17 民用爆破器材装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b) 当建筑物内火炸药粉尘或易燃易爆溶剂挥发气体时,机动车应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m处进行装卸;

c) 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d) 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

e) 普通汽车装车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不应倒置或侧放,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且产品包装箱超出车厢高度不应超过包装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车厢应盖好蓬布,捆绑牢固,在确保包装件固定可靠后,方可关严车厢栏板;

f) 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绷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g) 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乘人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同车运输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

8.1.18 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应将车厢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8.1.19 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能 27见度在5m以内时,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8.1.20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需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时,应审核承运单位是否具备运输危险品的安全条件,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合同。

8.2.1 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8.2.2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庆设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保卫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门岗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8.2.3 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8.2.4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企业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

8.2.5 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产品应另库存放。

8.2.6 中转库、总仓库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险性建筑物入口处明显位置应有警示牌,警示标牌应符合7.2.4的规定。

8.2.7 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各种民用爆破器材包装应是完整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8.2.8 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 28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8.2.9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a) 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分垛堆放;

b) 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c) 堆放炸药类、索类民用爆破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 1.8m;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8.2.10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表。

8.2.11 生产企业严禁在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内开箱取产品。取试验样品应在仓库管理人员参加下,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启箱工具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8.2.12 维修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方可进行。

9.1.1 应建立完整的民用爆破器材试验与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用爆破器材的数量,账物应一致,并由参与试验或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9.1.2 起爆器材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试验场和销毁场。工业炸药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炸药性能试验场,根据需要设固定的销毁场。试验场或销毁场的设置应符合GB 50089的有关规定。

9.1.3 试验或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考试 30合格,持有上岗证。

9.1.4 进行试验或用爆炸法、烧毁法进行销毁时,引爆或点火前必须发出音响警告信号。当在野外销毁时还应按有关规定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控制所有可能进入的通道,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入。

9.1.5 使用导火索进行试验或销毁时,其长度必须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足够的时间撤到安全地点。

9.1.6 起爆器材的手柄或钥匙必须始终由指定的放炮员随身携带。接通放炮和启动起爆器材的工作,必须由该放炮员进行,严禁其他人员进行上述作业。每次放炮后立即取出手柄或钥匙,并从起爆器取出放炮线使其短路。

9.1.7 试验或销毁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和清理现场、熄灭余烬,确认无残留爆炸物(特别是残留雷管或可燃物)后方可离开场地。

9.2.1 民用爆破器材试验一次最大试验药量不宜大于1Kg。周围环境允许,且制定有可靠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允许适当扩大试验量。样品准备间距试验场作业地点边缘应根据试验药量确定,药量不大于1kg时最小距离不应低于35m。

9.2.2 在准备间的雷管与炸药应分开放置,且雷管应放在安全箱内。在人员撤离前,方可将雷管插入药卷中。

9.2.3 在试验中起爆电雷管时,通电线路应设置双重开关,第一开关合闸时应发出音响报警信号。

9.2.4 测试剩余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按规定处理。

9.2.5 民用爆破器材在室外试验时宜在白天进行,严禁在恶劣天气条件 31下做民用爆破器材爆炸试验。

9.3.1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民用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制定具体的销毁安全规程。销毁工作应有技

安人员监护,以保障销毁工作全过程的安全。

9.3.2 销毁方法可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的特点,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新研制的民用爆破器材销毁方法,应由试制单位经试验后提出,由企业主管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9.3.3 销毁场内不应设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贮存库,允许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

9.3.4 采用炸毁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被销毁物品应放置在销毁坑中进行,当销毁场地周围没有自然异障时,在销毁坑周围宜设高度不低于3m的防护土堤;

b) 一次销毁药量不宜超过2kg,周围环境允许,且制定了可靠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允许适当扩大销毁量;

c) 宜采用电雷管和非电雷管远距离起爆。当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有电磁波干扰源的附近,其杂散电流不应大于30mA;

d) 销毁工业雷管时,允许在雷管上面放适量药包或药块,每次销毁的工业雷管和炸药的总质量不应超过1000g。火雷管应整齐地装入纸盒内,零散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应将脚线或导爆管剪下,整齐地装入纸盒内进行销毁;

e) 每次起爆后应停留10min以上,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对于未爆炸或爆炸不完全的民用爆破器材,应停留30min后并确认无危险时方可进入现场 32处理。

9.3.5 采用烧毁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禁止不同性质的民用爆破器材混合烧毁,烧毁前应进行彻底检查,严防起爆药或装有起爆药的制品等混入被烧毁物中;

b) 铺设烧毁物的方向应与当时的风向平行,点火地点应设在下风端;

c) 烧毁炸药前应将炸药在地面上铺成厚不超过3cm、宽为20~30cm的带状长条,条距不应低于3m。硝酸铵类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过200kg,梯恩梯、黑索今、太安等单质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过100kg。严禁成箱成堆烧毁。结块的炸药应用木锤轻轻打碎后再进行烧毁;

d) 烧毁纸壳雷管药柱(不含起爆药)时,应将其铺成厚8~10cm、宽50~60cm的带状长条,每条质量不超过10kg,每次下超过两条,条距不应低于3m。允许均匀掺入少量废黑索今同时烧毁;

e) 烧毁导爆索时,应将索团松开铺成宽度不超过1m,厚度不超过10cm的条状,不应有成团或堆积在一起,不应混入炸药。每条质量不超过1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少于3m;

f) 烧毁导火索时,铺成宽度不超过50cm,厚度不超过20cm的条状,每条质量不超过30kg,每次不超过两条,条距不少于3m;

g) 烧毁太乳炸药时应单片平铺在地面上,片与片之间的间距为5~10㎜,严禁叠加,每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10㎏;

h) 烧毁法的引火材料可用蜡纸、木材等。应在点火点铺1~2m长的引火物,烧毁时应先点燃引火物,不应直接点燃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

i) 需在同一地点分多次烧毁时,每次烧毁后应待地面降至常温后,方可 33再次进行烧毁;

j) 应待场地冷却后再清理烧毁场地。清理时要细致,动作要轻、稳。当发现有未烧毁的民用爆破器材时,应立即组织就地烧毁。

9.3.6 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物另行处理。

9.3.7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9.3.8 销毁起爆药时宜用化学分解法。用硫化钠销毁二硝基重氮酚宜在橡皮桶内进行,硫化钠溶液浓度宜控制在4%~10%范围内。销毁时首先应使二硝基重氮酚在水中充分分散,然后缓慢地加入硫化钠溶液,并控制反应的速度和温度,保证充分的散热条件,直至化学反应停止。将废液倒入废水池时,还应不断地加入上述硫化钠溶液,以防止销毁不完全。销毁其它起爆药时,应根据相应起爆药性质制定销毁规程。

9.3.9 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9.3.10 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10.1.1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流通的实际情况,本着“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精神,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410.1.2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a) 应紧密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的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b) 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c) 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0.1.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a) 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

b) 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c) 事故应急救援及紧急避险措施;

d)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e) 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f) 需要请示社会救援的事项;

g)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考核评价标准;

h)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0.1.4 危险源辨识与评价、事故类型与危害分析、应急救援和避险措施应准确、完整。

10.1.5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10.1.6 为应急救援配备的和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10.1.7 消防、救护、救援等应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10.1.8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应急救援方案分解到各基层车间(分厂)及各危险点。

10.1.9 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 35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2.1 事故是指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的人身伤害和圈套经济损失事故。事故分类如下:

a) 一般事故是指受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事故;

b) 严重事故是指死亡1~2人,或受伤10 ~1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事故;

c) 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 ~9人,或受伤2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

万元的事故;

d) 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29人,或受伤50~9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

e)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或受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10.2.2 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及时、有序、正确的处置,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生事故蔓延和二次事故。

10.2.3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不应瞒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事故证据。如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应如实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事故原因,不应隐瞒事故真相。 3610.2.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c)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 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10.2.5 事故报告工作的超时限按以下规定:

a) 一般事故,事故情况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按月统计,书面报告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b) 严重事故,事故情况两天内逐级报告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c) 重大事故,事故情况12h内逐级报告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d) 特大以上事故,事故情况6h内逐级报告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10.2.6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处理完毕后,企业应填写“民用爆破企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档案”(封面格式见附录B)和“事故

记录表”(记录表格式见附录C),报国家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37附录A

(规范性附录)

A.1 “危险工(库)房警示标志牌”尺寸为700 mm×600mm,材质应有一定强度,不易变形;字体大小按字数多少排列并居中;标志牌颜色与字体颜色宜采用白底黑字,应有明显反差。

A.2 危险工(库)房警示标志牌见图A.1

A.3 警示标志牌内容说明及要求。

A.3.1 “危险工(库)房名称”按建筑物内实际生产或存储主要危险品名称确定,如:乳化炸药制造、工业雷管库。

A.3.2 工(库)房危险等级按建筑物内危险级别最高的危险品确定,危险等级分为1.1、1.2、

1.4级:

a) 1.1级,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38b) 1.2级,具有迸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

c) 1.4级,无重大危险性,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大引燃、引爆条

件下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A.3.3 “危险品名称物”按建筑物内存放的主要危险性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名称确定。

A.3.4 “危险工(库)房定员和定量”,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建筑内最大允许的工作人数和最大允许存放危险品的数量。

A.3.5 “危险有害特性”按危险品的主要危险性和有害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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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1486 安全处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处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例标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标准,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使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上台阶、上标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负责与项目部签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状,协助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消防组织。 (三)、协助项目部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金,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 规范》(GBT 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解读】 该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起草。该标准实施后,现行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将废止。 新版《基本规范》在总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体现三个特点: 突出了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化要求。 新版《基本规范》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提升设备现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更加注重安全管理系统的建立、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引导企业自主进行安全管理。 调整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 为使一级要素的逻辑结构更具系统性,新版《基本规范》将原13个一级要素梳理为8个: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强调了落实企业领导层责任、全员参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等安全管理核心要素,指导企业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提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并重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要求,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新版《基本规范》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要求一体化,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落实。同时,实行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与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对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8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行业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规划等。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可参照执行。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品文档 1 精品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第322 号 现批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

准,编号为JGJ46-205 ,自2005 年7 月1 日实施。其中,第1.0.3 、3.1.4 、3.1.5 、3.3.4 、5.1.1 、 5.1.2 、5.1.10 、5.3.2 、5.4.7 、 6.1.6 、6.1.8 、 6.2.3 、6.2.7 、 7.2.1 、7.2.3 、 8.1.3 、8.1.11 、8.2.10 、8.2.11 、8.2.15 、8.3.4 、 9.7.3 、 10.2.2 、10.2.5 、10.3.1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88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4 月1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J 405-2005 1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证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 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业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0.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代号 2.1术语 2.1.1低压 交流额定电压在1KV及以下的电压。 2.1.2高压 交流额定电压在1KV以上的电压。 2.1.3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2.1.4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2.1.5强电磁波源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 电压的电磁辐射波。 2.1.6接地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2.1.7工作接地 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 2.1.8重复接地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 的接地。

2020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

XX 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 手册 ( 1.0 版) 制订: 审批: 2020-1-1 实施 2020-1-1 发布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目的 为保障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各级组织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上级领导负责。公司的每位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各尽职守、各负其责。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部门和生产现场。 3 说明 3.1 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2 在实际工作中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3 本公司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3.4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安全职责 4.1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4.1.1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职责 1 )本着“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的原则,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教育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主持审定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经费、考核、奖惩方案和重大隐患问题的解决方案,积极改善员工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系统管理。 4)确定年度、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组织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全套)

高晶钒钛汽车板簧 GJ–AQ02-2017 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 依据标准AQ/T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受控状态:受控 版本号:A/O-A Q02 发放号: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7-3-25发布2017-4-31实施 高晶钒钛汽车板簧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手册管理 第三章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基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1.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A1.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A2.1安全生产责任制 A2.2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A2.3安全会议制度 A3.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A3.2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A4.1法律法规规管理制度 A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A4.3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A5.1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A5.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A6.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A6.2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A6.3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A6.4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 A6.5生产设备设施验收安全管理制度 A6.6生产设备设施报废安全管理制度 A6.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A7.1“三违”行为检查管理制度 A7.2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7.3现场带班安全管理制度 A7.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A7.5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A7.4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A7.6变更管理制度 A8.1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A9.1危险物品和危险源管理制度

A9.2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 A10.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A10.2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A11.1应急管理制度 A12.1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A13.1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A13.2岗位达标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巡回检查制度 用电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 装卸、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救援器材维护制度 第四章各类操作规程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六章安全作业证 第七章安全生产技术通则 第八章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正式版)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总则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保证项目部施工用电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国供用电管理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 特规定本办法。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组织管理 1 技术措施 (1)临时用电系统采用TN-S供电系统。 它是把工作零线N和专用保护线PE在总供电电源处严格分开的供电系统, 也称三相五线制。它的优点是正常情况下PE专用保护线上无电流, 此线专门承接故障电流, 确保其保护装置动作。应该特别指出, PE线不许断线。在距离较远的供电干线末端应将PE线做重复接地。 (2)设置漏电保护器, 坚持三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原则。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应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 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

团委的安全生产职责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4963 团委的安全生产职责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团委的安全生产职责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配合党政部门抓好团员、青年的安全教育,动员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激励青年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方法,增强安全意识; 3.建立青年志愿者安全监督网络,组织青年志愿者安全监督员讨论、分析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

4.总结推广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成果和先进操作技术,促进青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的提高。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Organization / Organization Here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和不断提高,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提高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的技术水平,全面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及行业制定的《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结合行业、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并组织评级验收。 第五条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并动态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半年对二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一次 指导、考核;二级公司每季年对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一次指导、检查、考核;生产经营企业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自纠。

第三章实施 第七条各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实施安全生产 标准化的重要性,熟知各要素及相关内容要求,做到全面参与。 第八条实施过程中要编制工作计划,保证人力、物力、财力,并 对阶段性工作定期进行分析、总结,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完成标准 化建设工作。 第九条创建工作,要抓规范、抓过程、抓实效;对达到标准化一 级的单位要重点抓巩固、二级的单位着力抓提升、三级的单位督促抓改进;对未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单位,抓指导、抓促进、抓达标。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核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比工作;对积极开展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时达标的单位可自行奖励。 第十一条考核评比要严肃、认真,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树典型, 进行奖优罚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题库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于(B)起正式实施。 A. 2017年3月1日 B. 2017年4月1日 C. 2017年5月1日 D. 2017年6月1日 2.冶金企业标准化等级分为()级,有效期为()年。 A、三一 B、三三 C、五三 D、三五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C)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 A.6 B.7 C.8 D.9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适用于(B)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A 建筑企业 B 工矿企业 C 企事业单位 5.(B)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A(GB50656-20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B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C(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6.(B)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A (JGJ 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B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C (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7.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风险管理、(C)、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A 专项治理 B 考核标准 C 隐患排查治理 8.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A)”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自主建立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A.PDCA B.PDAC C.PADC 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PDCA”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C),自主建立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A 结合施工特点 B 结合标准规范 C 结合自身特点 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采用企业自评和(C)的方式进行评估。 A.外部审核 B.主管部门评审 C.评审单位评审

安全生产标准化职责

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套资料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 1.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52) 2.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53) 3.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职责 (74) 4.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85) 5.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96)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18) 8.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安全职责 (129) 9.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 (131) 10.班组安全生产职责 (131) 11.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41) 12.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51) 13.各事业部加工制造部安全职责 (151) 14.财务室安全职责 (17) 15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18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2)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3) 4.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24) 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5)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制度 7.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29) 8.安全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30) 9.设备、设施变更报废和拆除管理制度 (30)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31) 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32) 12.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32) 1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5) 14.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36) 1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7) 1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38) 17.安全逐级监察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9) 18.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40)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1) 20.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43) 21.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4) 22.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45) 23.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 (45) 24.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持证上岗制度 (45) 25.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46) 26.相关方管理制度 (46) 27.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 (48) 28.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4929.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52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公路建设集团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一、总则 1.编制说明 为加强和规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体系文件。 当本体系文件与其他有关文件(包括上级各单位)所制定标准不一致时,以标准高或严格的规定为准。 2.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条例、规定等。 3.适用围 本体系文件适用于本公司各部室及各项目部。 二、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 1.安全方针 以人为本,安全生产,降低职业安全风险。 2.安全目标 2.1公司级安全生产目标: 2.1.1确保无基坑坍塌、高空坠落、电击及机械伤害、支架垮塌、起重、高温沥青伤害、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2.1.2杜绝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杜绝因工程施工造成行车安全的事故,消灭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和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的事故,年度重伤率控制在2‰以,负伤率控制在5‰以。 2.1.3劳保用品发放覆盖率100%,使用率100%。 2.1.4全员培训,人员培训合格率100%。 2.2项目级安全生产目标: 2.2.1确保无基坑坍塌、高空坠落、电击及机械伤害、支架垮塌、起重、高温沥青伤害、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2.2.2杜绝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杜绝因工程施工造成行车安全的事故,消灭

机械设备(包括锅炉和压力容器)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的事故,年度重伤率控制在1.5‰以,负伤率控制在4‰以。 2.2.3查出隐患整改率100%。 2.2.4项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率100%。 2.2.5工人岗前三级教育执行率100%,特种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率100%。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2.6施工现场脚手架、高处作业防护设施及起重架设等特种设备验收合格率100%。 2.2.7劳保用品发放覆盖率100%,使用率100%。 三、安全组织机构 1、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公司特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达标考评工作的总体筹划、责任分工和资源配置等。 组长:光宏 副组长:高楠、安丰军、周建平、徐有航 组员:王云江、马晓庆、春雨、国利、涛、王绍旭、邱梅芳、牟海新 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是指本公司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各部室职工、各项目部主要领导不仅要完成本职围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责围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单位负责人(含主持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者,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分管工作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一岗双责” 1、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岗位职责 (1)、主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并负责上述会议的贯彻落实。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of temporary electrification on construction site JGJ 46-2005 J 405-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46-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l.0.3、3.l.4、3.1.5、3.3.4、5.1.l、5.1.2、5.l.10、5.3.2、5.4.7、6.1.6、6.l.8、6.2.3、6.2.7、7.2.l、7.2.3、8.1.3、8.1.11、8.2.10、8.2.11、8.2.15、8.3.4、9.7.3、10.2.2、10.2.5、10.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4月15 日 1 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 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件发展,制定本规化。 1.0.2 本规范运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 修和拆除。 l.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 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0.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1 术语 2.1.1低压low volt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1kV及以下的电压。 2.1.2高压high oltage 交流额定电压在1kV以上的电压。 2.1.3 外电线路external circuit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工作职责(标准版)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工作职责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工作职责(标准版) 1.在委员会主任(组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和方案,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工作整改决定,并责成有关单位、部门执行。 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审定公司年度和日常安全生产和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和责

成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群众性安全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努力提高全公司干部群众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技能。 7.根据安全生产的特点、重点,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8.坚持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听取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对重大事故有关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审定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的重大奖惩。 9.审查监督安全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33000-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T/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晶光、侯茜、贾世国、叶坚新、张雪中、邬开发、刘宝静、杨松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8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行业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规划等。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所有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 GB/T 15499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68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标准 版本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项目副经理(商务、综合管理、总包管理、土建、钢结构) 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协助项目经理贯彻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3 项目总工程师 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和环保工作负技术责任,贯彻

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环保技术规程、规范、标准以及上级安全环保技术文件 4 安全总监 宣传和贯彻有关的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的各项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技术管理(深化设计管理)部 负责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制定、检查,指导安全设施的搭设 6 安全环境管理部 为项目安全的责任部门进行安全交底,负责安全设施的搭设、检查、维护和安全检查 7土建、钢结构、机电、幕墙及装饰部 部门经理是项目分工负责区域或专业工程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责任人,负责监督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和环保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落实 8 物资设备部 负责对购置的物资材料、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采购前将产品合格证及有关技术资料交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部审查,进行实物检验,严禁伪劣产品进入现场 9 合约商务部 组织考察分包单位的安全和环保能力,在合同文件中对相关方提出安全、环保方面的要求,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10 综合管理部 掌握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信息,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11 各专业分包单位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2016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 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行业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规划等。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安全色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 ????(所有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 ??????? 消防安全标志 第一部分:标志???? ?????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 ????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物理因素 ???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77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版本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总则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项目部施工用电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国供用电管理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特规定本办法。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组织管理 1 技术措施 (1)临时用电系统采用TN-S供电系统。

它是把工作零线N和专用保护线PE在总供电电源处严格分开的供电系统,也称三相五线制。它的优点是正常情况下PE专用保护线上无电流,此线专门承接故障电流,确保其保护装置动作。应该特别指出,PE线不许断线。在距离较远的供电干线末端应将PE线做重复接地。 (2)设置漏电保护器,坚持三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原则。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应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分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设备的机旁

安全生产职责规范(修订版)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 修订版)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公司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2第三章公司本部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7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各单位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14生产、修试部门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18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9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 20附则.. (20)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级领导和部门及其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乐山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公司的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的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安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管责任;各级行政副职协助行政正职开展工作,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本规范规定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班组长、生产工人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基本职责,规范中所列各项职责是基于各行业工作流程的共同特性编写的,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本规范时应结合本行业专业管理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分工,制定具体职责规范,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二章公司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安全生产标准行业分类

一、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一)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二)冶金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 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 5.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 6.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 7.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 (三)有色 1.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有色金属压力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4.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四)建材 1.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平板玻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五)轻工 1.白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啤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3.乳制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4.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六)纺织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七)商贸 1.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商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八)机械 1.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2.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 省安监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一)机械 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办法(二)造纸 1.造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2.浙江省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三)印染 1.印染行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2.浙江省印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四)船舶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范本

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百高速公路凤山连接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项目安全部李庆 一、外电防护 外电防护主要指架空线路的防护 1、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1)、高低压线路的下方,不得施工,不得建造临时设施,不得堆放物件及材料。 (2)、在架空线路的一侧作业时,必须与线路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同时给出了最小安全操作距离的数值:4m/1kv以下、6m/1-10kv、8m/35kv 等,随线路电压的增高距离要求也越远。 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呢?尤其是高压线路(一般可按1kv以下为低压,1kv以上为高压划分),第一,线路本身为裸线,没有绝缘保护,如果接触危险大;第二,高压线不同于低压线,即使没有接触,由于人体与线路过于接近,也会造成高压放电而带来危险。因为高压电可将线路周围的空气电离而成为导体,其电压越高电离空气的范围也越大,所以对于高压线路不但不能接触,同时也不能过于接近,把可能造成线路放电的距离以外称为安全距离。 安全操作距离,这是考虑了施工中的动态因素,例如10kv的安全距离一般1m就可以,但安全操作距离规定了6m,主要是考虑到像脚手管杆件等材料的长度而制定的,如果距离较小,工人在搭设脚手架时,钢管本身又是导体,这样就有发生触电事故的危险。 2、安全防护措施 当线路与作业区域过近,达不到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遮拦、栅栏及悬挂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1)一般采取搭设防护架子,防护架子与线路距离应不小于1m,并

停电搭设,防护架子应采用木杆,当采用金属管时,应有良好 的接地装置。 (2)当建筑物距防护架子较近时,应用密目网将防护架子封挂严密,防止发生脚手杆、钢筋等长材料从防护架中穿过,碰触高压线 造成事故。 (3)当起重机的作业半径之内有高压线时,防护架要搭设成门型,其顶部采用厚5cm木板进行防护。 (4)当夜间施工时,防护架应设置36v彩泡,使起重机司机及作业人员能有明显的警示。 (5)防护架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有专人监护。 二、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是施工现场用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规定认真作好。 1、TT系统与TN系统 这是电气接地和接零的两种保护系统的专用符号。第一个字母T,表示工作接地,第二个字母T,表示保护接地;第二个字母N,表示保护接零。 当我们施工现场的电网,从外电高压经变压器降到低压供电时,将变压器中性点与大地直接连接作的接地,就叫做工作接地。如果没有这种接地,一旦变压器高压侧或低压侧绝缘发生问题,高压侧将影响到低压侧,使低压侧的电压升高,现场电气将全部被摧毁,不能正常工作。有了这种接地,再发生同样情况时,高压侧大量电流将通过接地体向大地作半圆形扩散,则低压侧的电位升高很小,这样就保障了低压侧电网的运行安全,因为这种接地可以稳定系统的电压,保证电气正常工作,所以叫工作接地,接地的阻值不大于4欧姆。 工作接地的作用是稳定系统的电位,限制系统对地电压不超过某一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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