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废止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废止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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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废止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关缴销工作的通知

【标 签】缴销工作,废止空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函﹝2003﹞60号

【发文日期】2003-03-14

【实施时间】2003-03-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已于近期发布通告,从2003年4月1日起,全省(青岛市除外)统一废止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国税机关要于2003年4月20日前,完成对一般纳税人领用的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对库存及收缴的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于2003年4月底前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盘库,按专用发票种类、版位和联次详细登记造册,就地封存。各市局要于5月10日前完成对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封存工作,省局适时组织销毁。

二、本次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及销毁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责任重,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对不按规定要求及时收缴、封存而出现发票遗失、被盗等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市局2003年5月20日前,要将本次收缴及封存的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版位、联次和数量以及工作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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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标 签】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一户式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4﹞133号 【发文日期】2004-09-13 【实施时间】2004-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一户式”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省局“一、二、四、四”工作思路,以信息一体化建设为主线,通过纳税信息整合,实现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处理和应用,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深化“一户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突出抓好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三个主要环节,为基层加强税收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通过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业务流程,以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三)整合资源,数据共享

统筹考虑主要应用系统之间的衔接,整合现有相关软件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全面提高现有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 (四)点面结合,稳步推行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积极稳妥地将"一户式"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二、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借助信息资源整合对纳税信息实施集约化管理,实现纳税人信息的集约化采集、主要应用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达到强化税收监控、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 (一)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 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是实现纳税人主要信息的一次性采集,避免多次、多环节重复采集。以现有电子申报系统为基础,扩大信息采集的范围,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梳理、归集,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四小票”信息、企业税源管理信息、申请审批信息、代开发票信息、普通发票开票信息、认证信息、报税信息等多类信息的采集进行整合,合并重复内容、剔除已有信息,形成纳税人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纳税人网上“一户式”办税。 1.抓好烟台、潍坊两市的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试点 省局确定烟台、潍坊市局为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的试点单位,分别采用客户端和浏览器两种技术方式实现集约化采集。 烟台市局对网上申报、认证、报税、“四小票”数据采集、代开发票信息采集、防伪税控开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六方面的功能,以及税源管理信息的采集、网上审批等内容在纳税人客户端进行整合,实现纳税人上报数据在各模块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录入。9月底前,烟台市局对上述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年底前争取启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功能,并试点运行。 潍坊市局在充分考虑与综合征管软件、征管流程控制系统以及其他税务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将纳税人的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集约化采集。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分为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以电子申报为主体,将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抵扣信息、代开发票抵扣信息全部纳入电子申报系统采集,并实现申报表数据与其明细信息的自动审核比对,8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第二阶段将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考试录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 公务员递补面试人员公告 因部分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拟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以下考生为面试人员: 职位名称及代码面试分数线姓名准考证号面试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 赵政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 王璇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河口 马增吉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福山 邹子阳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 耿昆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潍城 梁言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奎文 刘子晗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安丘市税务 王春晓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滨海经 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伟岩月日(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综合保 张奕月日 税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 高震月日局科员(一)()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局科员(二)()乔元莹 月日谢冰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 区税务局科员(一)() 赵燕宁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科 员(二)() 陈敏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经济技 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婕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 科员() 段荣彬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 局科员(一)() 迟姿辰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乐陵市税务 局科员() 武雅丽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茌平县税务 局科员() 吕军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阿县税务 局科员(一)() 成然然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单县税务局 科员(二)() 岳旭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明县税务 局科员(二)() 任宏达月日请以上考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的要求,尽快准备有关材料,按时参加面试。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年月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0〕23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防范虚开虚抵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等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经营情况同时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 (一)对已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其最近6个月经营期内单月的最高应税销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最大领购量。 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本次领购量;无销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核定。 (二)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核定领购量。此前,因经营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购销合同、进货发票等凭证,并按合同需要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核定领购量。 二、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提出领购量增加核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模板

政策指引(一)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 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

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营改增》操作手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 《营改增》 操作手册 《适用于纳税人》 山东和华中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目录 1系统概述 (1) 1.1系统运行环境 (1) 1.2系统适用范围 (1) 2WEB申报方式优点 (1) 2.1统一模式 (1) 2.2互联网申报方式 (2) 2.3操作方便简单 (2) 2.4软件升级方便 (2) 3系统登录及公共操作说明 (3) 3.1系统登录 (3) 3.2确认信息 (5) 3.3公共操作说明 (6) 3.3.1功能描述 (6) 3.3.2操作说明 (6) 3.3.3必录项、非必录项、显示项 (8) 4增值税申报操作说明 (9) 4.1报表填写说明 (9) 4.2财务报表申报 (9) 4.2.12007版财务报表 (9) 4.2.22005财务报表的申报 (15) 4.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 (17) 4.3.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7) 4.3.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22) 4.3.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26) 4.3.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28) 4.3.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9) 4.3.6增值税补充申报表 (29) 4.3.7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30) 4.3.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31) 4.3.9运输发票 (32) 4.3.10增值税确认申报 (33) 4.3.11增值税作废申请 (33) 4.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申报 (35) 4.4.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5) 4.4.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36) 4.4.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37) 4.4.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判断及填表说明 (38) 4.4.5确认申报 (39) 5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40) 5.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40) 5.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42) 5.3确认申报 (42) 6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申报 (43) 6.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 (43) 6.2确认申报 (43)

山东国税局:营改增问题解答(一)

山东国税局:营改增问题解答(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绿色通道”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共赢的新型征纳关系,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绿色通道”是指办税服务厅为部分纳税信誉等级较高的企业、弱势群体等所提供的一种便利快捷的纳税服务通道和纳税服务形式。其服务宗旨是: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为原则,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办税环境。 第三条“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 (一)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 (二)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 (三)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山东成员企业、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及其在各地的成员企业; (四)老弱病残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 (五)其他需要给予照顾的纳税人。 第四条各级办税服务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或流动的“绿色通道”窗口,并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 对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要定期进行认定审核,发放“绿色通道卡”或“办税优先卡”,纳税人需持卡办理涉税事项。 第五条“绿色通道”办税服务主要内容: - 1 -

(一)主动引导。符合“绿色通道”服务对象条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 (二)优先办理。直接到“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三)专人协助。根据纳税人需求,办税服务厅可安排专人协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享受“随时申报,随时审核、业务代办”等无障碍式服务。 (四)即时办理。凡属于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能够完成、不需要实地核查的涉税事项,应当场为纳税人办结。 (五)积极协调。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不能够即时办理的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转办其他业务部门。其他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规定最短时限为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制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 2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树立良好的国税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制是指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国税机关、通过电话或信息网络办理纳税事宜(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时,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引导或转交经办部门的制度。 第四条纳税人进行咨询或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被问及、接触的第一个业务受理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首问责任制受理事项分业务受理和投诉受理。业务受理包括: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纳税辅导、政策咨询、减税免税、发票领购、发票代开等。投诉受理包括:窗口服务态度、税务人员执法情况、税务案件举报等与税收业务和纳税服务相关的所有投诉。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应当熟悉本岗位及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切实为纳税人着想,对无论是否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都必须主动、热情、礼貌,使用文明用语,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第七条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咨询、投诉等事宜,凡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做好登记并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和所需资料,待其

完备手续后限时办结。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但具体承办人不在,能由其他工作人员替代办理的,应予以办理;确实不能替代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予以登记,并负责转交具体承办人。如具体承办人出差或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并负责向纳税人说明。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事项属于国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根据纳税人来访的事由,负责引领纳税人到主管部门,让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 第十条受理事项需经领导核准或需向上级请示后才能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向分管领导或上级领导请示后,根据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批复的意见予以答复处理。 第十一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部门的,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第十二条首问责任人确因工作繁忙或其他紧急办理事项无法履行首问责任时,应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后,移交其他工作人员,由接收人履行首问责任职责。 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事项不属于国税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耐心向纳税人解释,并给予指导和帮助,不得态度生硬,推诿不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国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

山东国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 2010-01-06 22:38:00| 分类:热点聚焦|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山东省国税局公布 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逐步推进由手工开具发票向网络和税控机具开具发票的过渡,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方式的转变,日前,山东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对全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据了解,此次简并票种将通过科学设置票种,将现有票种大幅度精简、压缩、合并,在总局规定的发票种类和式样中,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普通发票种类和式样。今后,国税部门在发票管理中,将坚持以网络开票为主,税控收款机开票为辅,手工开票为过渡,定额发票为补充的原则。对于已具备网络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将努力推行网络开具发票;暂不具备网络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对于手工发票,将在网络发票与税控收款机推行到位后,逐步予以取消。 简并后的发票除在票面设计上采用了新的规格和全新的镂空设计外,还对发票的防伪措施进行了改进,加印了发票密码等。同时,还要实现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信息实时上传,集中处理,不但方便了国税机关的监控管理,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个人在查询发票的真伪时,也将更加方便、快捷、有效。 据悉,我省普通发票票种简并后,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的不同,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3类;为保证某些特殊行业和纳税人的的需要,保留总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对不同类别的发票从规格上进行了细化。简并后的普通发票共有3类5种12个规格: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4种规格,卷式5种规格);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千元版1种规格);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有奖和无奖2种规格);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总局统一发票外,山东省国税局还对发票的规格、内容、代码编制规则和防伪措施等重新进行了设定,并且明确了每种发票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开票的纳税人,规格有4个。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适用于使用税控收款机等器具开票的纳税人,规格有5个。 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用于农产品收购行业的发票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卷式发票基本联次为二联,即发票联、记账联。各市如需增加联次,要报省局审批备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常见问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 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增值税申报常见问题 1、首次登录申报系统,密码或注册码的获取 解决办法:当您首次使用本软件申报增值税时,请于本地纳税申报服务公司联系,公司技术支持人员将详细为您介绍系统登录的方法。 2、申报权限下未显示财务报表 当您的申报类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非个体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申报财务报表。当您登录申报平台后,在左侧的权限列表下,未显示出任何财务报表的申报信息时,请您于当地纳税申报服务公司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将为您提取财务报表申报权限,若服务公司当时提取不到的,会告知您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在国税征管系统中维护财务报表应申报信息,然后申报平台再再次重新提取,即可有申报财务报表的权限。 3、增值税申报报表错误,如何作废后重新申报 当您已将增值税申报表填写保存,并点击了“确认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时,请您首先确认当前的申报状态,需根据当前的申报状态做不同的处理,详细如下: (1)当您的申报状态目前处于“申报数据已发往一窗式比对系统,请执行抄报税”时,可以在增值税申报权限下点击“增值税退回申请”,

发起作废申请,申报系统将自动将您的作废申请发送到您的主管税务管理员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处于作废状态,您可重新填报数据。 (2)当您的申报状态目前处于“申报成功。。。”时,请您首先联系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数据能否在国税征管系统中作废。国税征管系统能作废,且已作废后请联系增值税申报服务公司,我们将申报软件中已申报成功的数据进行作废,您即可重新确认申报了。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有一般货物销售又有即征即退类销售的申报 若您即有一般货物销售又有即征即退销售的情况,若在申报时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主表即征即退栏无法操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或纳税申报服务公司联系,我们将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进行设置。 5、增值税申报--辅导期转正第一个月的一般纳税人 当您由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后,在转正后的第一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若存在待抵扣的进项数据,请您与服务公司联系,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进行设置。 6、增值税期初数据与您的记录不符 当您在增值税申报时发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30栏、31栏期初数,与您的财务记录不符时,请与服务公司联系。我们将在国税征管系统中进行确认。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申报期内未在国税征管系统中修改数据的,申报平台中的数据与国税征管系统中的数据都相同,主表第30栏、第31栏是根据上月您的申报情况而定义本月显示栏次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5〕2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一是规范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二是严格发票发售管理,对收购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只保留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各市原自行监制的万元版收购发票,准予限额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三是严格使用范围。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四是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五是加大检查力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票使用量、开具额度均大的,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农产品收购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必须按品种进行单独核算,应使用数量、金额式账簿,对购进的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进行核算。在记账凭证上,应附过磅单、入库单、运费凭证和付款凭证。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全面加强税源监控,积极实施纳税评估一是认真落实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财务管理水平、收购发票开具等情况,将农产品收购企业按信誉高低划分为A、B、C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对C类企业,可由管理分局选派监控人员进驻收购企业,通过实地核实,测算出企业的真实税负水平,作为对企业监管的重要指标;对B类企业,可对企业不定期巡回式监控管理,对收购的农产品库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财务制度健全、纳税意识较强、财会人员素质较高、能正确及时计算缴纳税款的A类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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