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的合约性质》

浅析《企业的合约性质》
浅析《企业的合约性质》

浅析《企业的合约性质》

张五常的《企业的合约性质》是对科斯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作者根据自己的关于件工合约的发现来解释科斯的观点,提出了企业是不同于普通产品市场所提供的合约安排下组织活动的一种方式。他认为件工合约是把企业理解为组织的方便之门,因为计件付酬正好处于市场和科斯所谓的企业安排之间。但是,作者认为科斯的关于“企业”代替“市场”的观点并非完全正确,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合约代替了另一种合约,就是用企业的运用管理协调机制的要素使用权转让合约(当然,合约中的要素使用权没有得到明显界定)代替了市场的运用价格协调机制的产品所有权交易合约。

一.企业同市场一样都是一种合约形式

科斯的核心论点是制度运作的成本(交易成本)差异导致企业取代市场。然而,科斯对于企业是什么没有给出明确定义,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也没有明确区分。科斯强调交易成本是决定企业存在最重要的因素。而张五常赞成这一观点,只要能辨别交易的类型和变化程度。学者们也提出了其他因素来解释企业出现的理由,其中包括分工、风险、生产活动的协调等。科斯虽考虑了这些因素,但都被他给否定了,为此我们可以思索是否可以用合约来解释这一些相关因素呢?

首先,交易成本其实质就是合约成本。交易涉及一系列交易规则与安排,而这都需要签订合约来进行处理。因此无论什么形式的交易都是一种交易双方就某一合约安排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而在合约安排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即合约成本是科斯所定义的交易成本最终体现。

其次,强调交易成本并没有否定分工,分工也是一种合约安排。在现实生活中,分工可以分为社会分工和组织内部分工。社会分工由于生产资料的分散,为了使资源得到更有效利用,运用各个组织的专业化优势,从而以合约形式分配安排各参与方的义务与责任,满足各参与方的需要,达到整个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组织内部分工由于生产资料的集中,为了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也需要依靠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有效配置,达到提高企业劳动效率的目的。

再次,企业的存在是由于“不确定性”,而企业风险的降低也需要通过签订合约。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行引起的,在企业内部,企业为了挑选适合自身发展的人才,避免引进人才带来的风险,需要与其招聘的员工签订合约。企业对外

也是以合约形式进行风险的分担。

最后,生产活动的协调不一定需要形成企业才能进行,它可以通过不同的合约安排实现;但是企业在生产活动中进行协调是通过合约方式进行。

企业合约安排就是投入所有者将其要素权委托给代理人,而企业家或代理人根据合约获得一组生产要素有限使用权,他们指挥生产活动而不直接涉及每种活动的价格,并把生产出的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还应该包括信息成本、度量成本、谈判成本。信息成本是指消费者了解所购买的商品的每一个零部件的信息的成本。度量成本是指直接度量商品中投入所有者的交易活动的成本。谈判成本是指在达成价格协议时,区分各种投入所有者的贡献的成本。根据科斯的理论推理,张五常结合自己的新认识,提出了四种市场交易费用以及企业替代市场的原因:

第一,在没有企业的情况下,发现价格的成本之所以较高,最明显的原因或许是,同企业相比,需要进行多得多的交易,每一次交易都需要有不同的价格。如果消费者要为每一份贡献或商品的每一组成部分付款,而不是为单一的成品付款,那么成本就常常高得吓人。在企业,只需一个“中心代理人”与每一个投入所有者签约,而无需投入所有者之间两两签约,从而减少交易次数。

第二,了解产品的信息成本。当分开来考虑一种产品的各个零件而不易识别其用途时,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为产品的每一零件协商价格,就要比整个产品协商价格付出更高的成本。对于价值不易识别的零件来说,在专业代理人和投入所有者之间达成价格协议所花费的成本,要少于在投入所有者和消费者之间或在专业代理人和消费者之间达成价格协议所花费的成本。因为,生产零件的生产者,通常比消费零件的人更了解零件。

第三,度量成本。在每一笔交易中,都必须对商品的特征或特性进行度量。不管这种交易是在代理人与消费者之间、代理人与投入所有者之间,还是投入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都是如此。如果投入所有者进行的交易活动经常变化,如果这些活动不相同,或如果不能方便地事先规定所要进行的交易活动,那么,放弃对这些活动进行直接的度量,而代之以另一种代理人服务的度量方法,就往往要更为经济。譬如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其工作内容往往杂而广,如果对每项工作一一定价往往成本很高,而采用企业定价的方式则较为节约。

第四,在达成价格协议时,把各种贡献区分开也是要花成本的,而采用企业合约则要经济得多。

总之,从原则上说,通过度量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所有者的每一份贡献,能确定商品价格从而出售给消费者,而投入所有者也因为全部贡献的度量而获得相应的报酬,但是这个在实践过程中是需要耗费大量成本的。因而,可通过一种有效的代替机制——私人投入所有者通过签订合约将要素使用权授予给代理人,再将生产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通过度量代理人代替度量投入所有者的全部贡献从而降低发现价格成本。专业化和协调也是支持这种代替机制的,因为它们通常涉及许多投入所有者,并把发现价格整合在一起。当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时,监督者、指挥者或经济的代理成本会随着发现价格的交易成本下降而上升。当一种成本的节约与另一种成本的上升在边际上相等时,这种代替就将停止。

二.件工合约的有效性

企业的出现并不是非市场方式取代市场方式,企业本质上实际是用要素交易合约代替产品交易合约。张五常以件工合约形式为例,说明了企业是什么或不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不同的交易费用下组织经济活动的各种不同式。经济学家应当放弃企业作为他们的分析工具,而把注意力放在合同上。

件工合约安排就是按照劳动者的生产商品件数来支付报酬的,这种合约形式通常能明确区分工人生产效率的差异,从而能度量和定价工人的劳动对最终商品的贡献。张五常首先举了香港的一个中间商以计件的方式从制造商那里购买衬衫,然后卖给美国的进口商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中间商靠专业知识谋生:签订合约、了解特定市场的偏好和熟知市场的行情。他并不指导资源运作,只是传递价格信号。所以很少有人将这种运作方式看做件工合约。而香港的地板承包商由于价格是根据他铺设每平方米地板劳务而支付的,人们则认可是一种件工合约安排。其实,在本质上两种交易是很难区别的,它们只不过是不同的合约安排。

铺设硬木地板的例子清楚地说明了件工合约的优点:以每平方英尺地板为度量单位,度量方式简单,有效减少度量成本。而对于某些行业,实行计时工资(工资合约)是行不通的。因为每个人的工作效率不一样,统一工资只会增加工人的不公平性。此外,如果要衡量工人的工作能力,必须消耗大量的调查信息来加以分析。生产者机会主义行为存在必然会增加监督成本。而件工合约安排则减少了

这些信息成本与监督成本。在这个层面我们可也很容易的看出件工合约的有效性,它需要比工资合约较少的指引,它的贡献度量较工资合约也更为直接。但是检验产品质量的成本增加了。因为,件工合约安排是以生产者生产产品的数量来计量报酬的,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生产者为了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肯定会降低产品的质量。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就必须增加检验产品质量的成本。

件工制的工人可以在工厂工作,也可以在家里使用自己的设备工作。工厂中的件工制工人通常被指派使用专门机器,以降低机器被损坏的可能性。熟练的操作一般使用性能较好、租金较高的设备,并能获得标准计件工资外的奖金。然而,用测试产量来决定计件工资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工人的劳动效率会随动作变化的强度和时间长度而变化。

因此,对工作的质量难以度量,产品的部件或贡献经常变化,产品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产品的要素所作贡献难以划分的工作一般不采用件工合约。此时人们就会选择不同合约安排(如工资合约)代替件工合约安排。

三.企业规模的确定具有模糊性

张五常以苹果园种植主与养蜂人之间的合约安排为例,提出企业的规模是不确定的,企业的规模取决于所选择的合约形式。硬质地板例子中建筑承包商和工人之间有三个层次的承包活动,由于他们通过合约纵向结合在一起,因而在转移定价条件下是一个企业。而一家大百货商场虽由许多独立的销售商所组成,并向一个中心代理人交纳租金,但他们并没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没有合约约束。因此,说企业的规模是没有意义的。科斯所说的企业规模的决定条件实际上决定的并不是企业的规模,而是决定合约替代的程度。

按照科斯关于企业规模决定的看法,还必须在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前提下才能界定企业的规模:一是企业家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产品,二是企业家只与投入所有者签订工资或租借合约,三是企业家之间不存在任何合约关系。假设满足以上条件,则企业就可以识别了,企业的规模也就确定了。但现实世界远远比这复杂,由于想要节约交易费用,企业家之间是有合约关系的。因此,企业的规模是不确定的。

关于企业的边界问题,如果企业是由完全的企业合约所组成的,那么企业的边界正如科斯所说的“有一个点必须被达到,那就是说,在企业内增加一项交易

的组织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这项交易的成本,或等于由另一个企业组织这项交易的成本。”但现实中的企业,往往不是由完全的企业合约所组成的,而是企业合约与市场合约的比例组合,因而企业的边界可能被外推,企业的规模被放大,而且企业的边界呈现出模糊性。这就是张五常所说的企业边界呈现模糊性的根本原因。

四.文中疑问与启发

张五常仍然坚持科斯的观点,认为企业和市场是相互替代(互斥)的机制,其实两者之间是相互兼容(互补)的关系。他也无法解释企业和市场同步发展的经验事实。事实上,张五常描述的企业合约和市场合约是两种极端的合约形式。在现实世界中,并没有完全独立的市场合约,也没有完全独立的企业合约。企业往往不是由完全的企业合约组成的,而是企业合约和市场合约的比例组合。因此,企业的边界可能外延,企业规模被放大,企业的边界呈现出模糊性。因此,张五常和科斯一样无法回答企业边界模糊性问题。还有,我不赞成张五常所说的知道企业是什么并不重要的观点。在了解企业的存在之前,必然先了解企业的本质并给企业以明确的定义。最后,我对制度经济学方面了解很少,很难理解张五常从合约方面来解释企业理论,启发我以后要加强相关方面知识累积。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法律赋于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制度.。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任务,发挥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并体现了政府承担的基本社会保障的责任。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制度,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目前全国大多数实施的来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很多问题,以湖南省株洲县为例,这个县农村低保全面实施一年多了,在这一年中,各项工作和事业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人民群众也基本上满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需要,株洲县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重要,在农村的低保工作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足,仍需广大民政工作人员继续努力。 1、保障不全面,缺乏深度和广度,救助金较少,救助水平低。 目前,株洲县仅只把农村特困户即因病,因残,因灾或因文化水平低,智力低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纳入保护范围,而这只仅占农村人口的1%,实际上未能做到应保尽保,而且救助水平低,贫困的家庭的生活仍旧非常困难。 2、没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及其筹备机制,当前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主要是以县里和市里的财政预算为主,再者就是中央省市给予适当的补助,怎么样补助,补助多少,基层在把握低保资金总量上存在很大困难。 3、低保工作平台弱。缺乏相应的工作人员,农村低保工作关系是千家万户,量大,面广。目前,每个乡镇只有一名民政助理,而且还身兼数职,工作难度非常大,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 4、农村低保对象确定难,农村低保对象是由村里上报到乡镇,然后由乡镇核实认定,村里的干部好多都认为确定低保对象比较难,一是不知道怎么样才是低保的保障范围,所以,这就导致了村里的工作的武断和专制,由村干部评议确定,有些村因为村里的贫困户很多,低保所给的人数名额较少,没纳入低保的贫困户对村干部有很大的意见,引发了不少的矛盾,工作很难。因此,需要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更加系统科学地构建我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系。 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1、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由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剧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例如: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问题,东部地区发展远远高于西中部地区。所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助于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克服市场的负面影响,缓减农村区域间的收入差异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转轨。 2、对于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用突出。多年来,党和政府在消除贫困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但脱贫致富仍然是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艰巨任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大力减少贫困人口,早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有利于改善低收入农民的生产生活自立条件,激发勤劳致富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党群、干群凝聚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添动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提标理由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根据3月27日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各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550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3600元/人.年以上。此项工作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40元/人.年。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要求,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文件要求的措施之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尽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2017年,我市深度贫困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 - 1 -

人.年,低于现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3300元/人.年。2018年,自治区扶贫标准线计划提高到3600元/人.年,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三)自治区要求我市今年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在今年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同城化,即统一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目前我市执行两个不同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城区(开发区)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需要将县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与城区(开发区)一致。 (四)提标后2018年城乡低保资金仍可以保障。今年第一季度,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上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6626亿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三项资金),县(区)年初结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0.7539亿元(可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0.5711亿元,三项资金合计3.9877亿元。自治区下拨我市2016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5亿元,2017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294亿元,今年下半年下拨给我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不会低于1.43亿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2018年4-12月预计支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如下: - 2 -

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 【摘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低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也是能否尽快建立与完善农村保障制度的关键。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瓶颈在农村。针对目前的农村贫困人口,迫切需要一种比区域性扶贫战略更加精确的瞄准机制,以及比开发性扶贫更加直接的救助方式,来帮助他们脱贫,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为此,农村“低保”是最适宜的制度选择。目前山西省11个市和114个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但这项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思想认识模糊、制度设计不完善、资金筹集渠道不畅、救助面窄、救助水平低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就是通过对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分析山西省农村低保目标人群及造成农村特殊困难户的原因。用比较的方法分析山西省太原市、运城市、长治市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状况、实施特点及面临的困难。在此基础上需要着力研究和解决山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而且也严重防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甚至制约了城乡一体化的建设。针对这些情况并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本文借鉴其他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经验。在注意理论的完整性和

科学性的同时,强调了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及数量方法的应用,进而为山西省政府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科学的依据。【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实践经验城乡一体化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323.89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1.引言12-231.1研究背景12-141.1.1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12-131.1.2可以缓和改革中的社会矛盾131.1.3尽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131.1.4新农村建设的前提13-141.2国内发展动态14-171.3国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况17-201.4研究目的和意义20-211.4.1研究目的20-211.4.2研究意义211.5研究思路与方法21-221.6本文的创新之处22-232.山西省农村最低社会保障目标人群分析23-272.1山西贫困人口数量及分布23-242.2山西农村特困人口特点24-262.3山西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现状26-273.山西省部分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析27-463.1我国及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概况27-323.1.1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行的背景27-283.1.2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概况28-313.1.3政府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作用31-323.2山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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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在演讲中提到了两个截然对立的统计数字—80%。原国家经贸委在报告中提出有80%的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问题,而人民银行在统计中则坚称“80%的中小企业申请贷款获得批准”。究其原因,差异出现在统计口径上。因为受抵押、担保等诸多“准入”条款限制,很多中小企业根本不具备条件向银行提出贷款。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亚洲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以及我国经济升幅的逐渐回落,我国的中小企业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将中小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新的高度加以研究,已越来越成为政府、学术界的共识。当前,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增加点。 在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使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86年-1994年,全国工业企业生产总值增长率为18%,其中大型企业的增长率为30%。对于整个工业增长来说,中小企业的特殊贡献是不可替代的,同时中小企业在出口创汇方面也占重要的地位,1995年仅乡镇企业(不包括城镇的中小企业)出口产品交货值就达4400亿元,占国权出口总额的32%。80年代以来,中小企业的年产值增长率一直保持在30%左右,远远高干总的经济增长速度。在上海,工业小企业产值每增长1%,可推进上海工业总产值增长0.36%,推动上海国民经济总产值增长0.17%。尤其在国有企业不景气的大环境中,中小企业起着经济增长的引擎作用,如我国过去几次爆发的通货膨胀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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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浅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制度变迁 1、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成果。1951年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但在之后的三十余年里,由于受到国家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什么变化,直到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垒面启动。 2、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 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休制改革全面启动,在国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展开的过程中,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显现出来。随着企业更新职工队伍,企业退休人员骤然增多,企业养老金负担迅速增长,由于实质上的企业保险,企业之间负担轻重不一的矛盾十分突出。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80年代首先开始进行了还原养老社会保险基本职能的养老社会统筹的工作,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77号文件,建立了市一级层次上的国有企业养老金的社会统筹机制。在社会统筹机制内,养老金资金由人口结构年轻的国有企业向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国有企业的转移,实际上构成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再保险机制。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部分企业层面上的支付危机在这样的社会统筹机制的设置上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1990年,劳动部又开始进行养老社会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养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按职工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第二部分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和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额计发。随后,地方各级政府又建立了专职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归属劳动部监管。1991年为扩大传统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国营企业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与合同工)都要以标准工资的3%为起征点向该计划缴费。《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个层次构成的基本模式,初步确定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体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个层次是单位依靠自己的经济力量举办的,体现不同单位在经济条件上的差别性的养老保障。第三个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引导,在储蓄利率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3、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 4 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2000年,中央政府组织专门力量研究提出了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并于2001年7月起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目前已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中央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动因是拯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从1998年起,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面临两方面的巨大压力:其一,养老基金收不抵支,养老金拖欠十分严重。其二,个人账户有账无钱,是空账,个人账户取舍问题再次引人关注。放弃它,统账结台的制度设计落空;保留它,需要财力支撑。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几种运作模式比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几种运作模式比较 自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资金来源多元化。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有政府财政资金、企业会员基金、企业互助基金、民间投资,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与其他来源资金的合作基金。 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从担保机构组织形式看,有政府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国有股份制公司、私营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基金的管理公司等;从机构性质看,有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也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还有政策性与商业性担保业务混业经营的担保机构。 出现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苗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有单纯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也有集投资与担保功能于一身的投资担保公司;有的仅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分散出资,规模过小。许多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有些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小,二是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有民营担保机构,有些民营担保公司也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地方财政

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的,缺少资金补偿机制;民间资本主要是私募,三是缺乏专业队伍。由于过去专业担保机构少,近两年担保机构扩张迅速,担保专业人才短缺。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官员担任,不熟悉担保业务;一些分散的企业互助基金因缺乏专业人才管理和运作,四是担保基金的运用问题。现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资本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目前低利率的情况下,存入银行是为了保证资本金安全性,但不能实现增值。实际上,由于银行存款不能增值,许多机构已经采取各种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运用资本金,甚至有的机构靠资金运作而不是 五是政府干预。尽管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中都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我出的钱就要我说了算。因此,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领导定项目,担保公司担保的问题,决策失误造成呆坏帐,六是政府财政资金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仅靠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即使在美国、日本等政府出资规模较大的国家,政策性担保的贷款额也不超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10%。因此,中小企业担保不能仅靠政策性担保,还要发 七是缺少对担保机构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

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15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2 xx社区: 本人今年39岁,系xx县xxx镇居民20xx年下岗,至今未安排工作,目前,在哇赛乡当临时工,无固定工作,一家3口租住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全家月收入500元,家中生活特困难,20xx年9月15日生一女孩,特申请低保! 我家情况是:本人今年39岁,没有固定工作,做短期临时工,月收入500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更桑拉姆,今年30岁,无工作,无收入; 长女,闹吾吉,今年12岁,在上学。 由于人收入低,妻子无工作,无收入,现生活举步艰辛,

浅议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313390749.html, 浅议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常青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1期 摘要目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助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靠且能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本文分析了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其一一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常青,重庆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56-01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1.69亿,预计205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占三成,达31%①。而依据“生存保障原则”②,为了保障在这个市场经济体制中处于弱者地位的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法律的相关配套法规立法存在缺失 尽管我国已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但对其具体实施细则未作规定,实际操作较为困难。 (二)我国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 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有:没有对该保未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大力度的惩处;许多企业只顾利润,不愿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农民工因为诸如换工的保费接续等问题,愿意参保者不多;当今还普遍存在由于养老保险关系异地接转不畅所带来的退保等现象。另外,在一些发达城市,即使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由于未拿到当地户口,仍不能在当地领取养老金,而是被“打回”户籍所在地。例如张三一直在发达城市工作,所缴的社会保险中用于社会统筹的部分远大于个人部分(即为发达城市的养老保险做了贡献),由于未在发达城市落户,退休后却要到未做贡献的原籍领取养老金,其原籍地也很不乐意对张三进行养老金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未全面覆盖到各种群体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PPT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文章简要对比了国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侧重比较了中美保险制度的差异。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所取得的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养老保险中美制度对比制度改革成就现存问题发展趋势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养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和国外各种保险制度比较,更能发现我国保险制度的缺陷,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尽管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五花八门,但几乎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所构成,对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具有成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一比较,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会提供一些借鉴。 从制度特点来看,国外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投保资助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和储蓄积累型等。目前,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属于投保资助型,英国、瑞典等北欧国家是福利国家,前苏联、东欧诸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实行国家保险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国则实施储蓄积累模式。这些模式在具体设计上各有特点,以下对它们进行简要的比较。 (一)资金来源基金的负担方这一问题来说,一般以雇主、雇员及政府三方出资为主或至少是其中两方出资。就各国实际而言,投保资助型国家主要以三方负担为主,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间接的;而储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担责任。具体来看,福利国家的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间不必缴纳任 何保险金或保险税。在投保互助型的美、德、日等国中,美国的养老金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缴纳,国库原则上不负担,典型的依靠目的税负担费用,根据所得最高税率可达27%;欧洲大陆国家养老金来源比较多样,主要来自保险费,但以国库的部分负担为补充,其中德国除主要由保险费(占所得比例的17.7%)负担外,国库也分别负担12-15%;东亚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型,日本对其基础部分除有定额保险费负担外,国库负担高达33%。 (二)给付水平从计算基数的对比看,即按照不同期间的平均所得作为养老金计算的基数,一般采用的期间越短,给付水平越高。有的国家以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整个期间为基数,例如德国就以加入全期间平均所得为基数,还有些国家以退休前几年的平均所得为基数,例如意大利仅以退休前5年间平均所得为基数。从替代率标准的对比看,替代率是养老金额相对于过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给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给付水平越高。并且计算替代率的标准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据不同的计算基准,不仅会使替代率大相径庭,而且使养老金的实质水准相差悬殊,无论各国采取什么办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尽量不让替代率过高,以防止福利刚性。 (三)支付条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通常有四个:一是退休年龄,西欧、北欧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而亚洲、非洲等国家规定的年龄为55或60岁。二是工龄,即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为男25年左右,女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调研报告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调研报告 信用担保机构是促进市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是引导和融通民间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增强中小企业信用、降低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缓解市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担保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引导、规范、促进担保机构的发展,笔者最近对市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市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及意义 近年来,市担保机构数量快速增长,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迅速。 据统计目前市共有20家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实收资本141172万元,累计担保户数2339户,累计担保额1102831万元。其中09年担保户数676户,累计担保额509713万元。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迅速对促进 市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推动经济增长,增强地方财力。市信用担保公司主要为中 小企业服务,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除给地方带来了税收收入、外汇收入,还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仅xx年,通过开展担保业务,受 保企业新增销售额亿元,新增利税亿元。 (二)扩大就业岗位,缓解 * 。统计调查显示,市范围内,社会中企业总数的90%以上是中小企业。与此同时,我市全部劳动力在微型和中小企业中就业的比例在80%左右。由于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市新增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占75%以上,有力的降低了社会的就业压力,对缓解 * 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担保贷

款的发放还可以鼓励自主创业,缓解政府就业压力,截止xx年底通 过信用担保公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解决了市上万人的就业问题。 (三)促进市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有效促进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缓解,进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xx年市工业总产值的60%、销售收入的70%、利税的40%、就业机会 的75%、以及出口的60%均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各项指标比上年都 有较大的提高,对市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市担保体系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市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担保运作规则缺乏,担 保公司管理粗放,担保机构发展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业务空置率较高。xx年末,市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20 家担保公司中,只有接近半数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一些担保公司未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有少数担保公司注册后转移资本金,涉嫌虚假注资。个别担保公司将资本金和从社会筹集的担保资金用于房地产等项目投资。 (二)银保合作不充分。一是缺乏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大多数银 行把贷款风险全部转嫁给担保机构,很多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信 贷风险,一旦贷款发生风险,银行一般先从担保公司存在银行的担保基金中扣收贷款本息。二是单笔担保额度太小。部分金融机构核定了担保公司担保的单笔贷款限额,如某农村合作银行规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单笔不得超过20万元,限制了规模较大、资本充足的担保公 司的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背景分析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提供服务、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目前我国在册的中小 企业已经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每年创造的增 加值占整个工业增加值的76.6%以上,实现的利税占50%以上,提供的 就业机会占75%以上,各种数据均表明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不过,一个事实是中小企业普遍存有资金短缺现象,融资渠道不畅,贷款难问题异常突出,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信用担保制度是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使用率最高且效果最佳的一种金融 支持制度。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之一,是政府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 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我国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建立和完善以中小企 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现状 (一)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1、资金规模小,不能充分发挥效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 资金,大多数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很少。各 地政府财政压力普遍较大,可以拨付给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资金比较 有限,远不能满足本地区中小企业对担保基金的需求。 2、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大多缺 乏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对受保企业资信状况调查,主要 借助于简单的财务报告和走马观花式的询问,缺乏真实、准确的评估。

农村低保制度

摘要: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所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农村低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仍存在保障范围窄、标准低,保障对象确定难,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少、分级落实难,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关键词: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这是中共中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的要求。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改善农村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生活,缓和社会矛盾,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省区也将于近期出台实施办法。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达1 815万人,特困救助对象达562.3万人。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天天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保障实施范围窄,保障标准低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是五保户和有劳动能力的12类人员,以及因灾、因病、供养在校学生等致贫的特困户,对于一般的农户虽然由于疾病、子女上学、住房等因素生活也处于农村低保线以下,但因资金有限,农村低保还不能满足全面的要求。由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地方财政收入差距较大。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矛盾尖锐,乡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强,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解决农村低保问题,而贫困地区农村“三无”对象和贫困人口数量众多,地方政府面临双重任务,既要拿出资金救济,又要拿出资金解决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地方财政难堪重负。因此,一些试点地区覆盖面小、标准低,保障标准明显低于最低生活需求。同时,我国各地低保的标准差异很大:东部沿海一些地区保障标准较高,而西部一些地区,保障标准更低,甚至没有低保。 (二)保障对象确定难,人情关系严重 按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经过村、乡、县逐级确定。首先由个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交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最后报县级民政局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 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3年2月24日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及以下对象补助标准。 第九条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

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 摘要:融资难成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担保难又是“瓶颈”中的“瓶颈”。中小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实力弱,融资风险大,同时缺乏相对完善的担保体系,金融机构从风险控制与管理的角度出发,不愿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从而造成中小企业的发展不能得到足够的融资支持。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而言,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势在必行。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 资金不足问题目前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融资难成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担保难又是“瓶颈”中的“瓶颈”。中小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实力弱,融资风险大,同时缺乏相对完善的担保体系,金融机构从风险控制与管理的角度出发,不愿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从而造成中小企业的发展不能得到足够的融资支持。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及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而言,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势在必行。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户数占企业总户数的98.5%,职工人数占70%,资产总额占5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GDP的5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岗位。然而,融资困难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调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绝大部分来自内部留存,贷款和股权累计融资不到20%。国内贷款的70%以上投向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所获资金比例极低1]。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构建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良好的关系,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将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第一,信用担保体系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资产数量少、生产经营规模小、经营业绩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差,加上部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信息不够客观透明,信用等级较低,银行从信贷安全角度考虑,不愿对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普遍惜贷,目前,中小企业较多地以高息为代价从民间市场筹借资金,如此以来,融资的成本远高于银行贷款。而通过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贷款的银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远低于从民间筹集资金的费用。 第二,信用担保体系有助于合理控制银行管理成本。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呈现出金额小、笔数多、时间紧的特点,而银行信贷的经营环节(包括客户调查、资信评价、贷款发放、贷后监督)不能因此减少,这就直接导致银行贷款的单位交易成本上升。据统计,中小企业贷款频率是大中型企业的5倍,户均贷款额只有大中型企业的0.5%,银行对大企业的贷款运作费约为总贷款额的0.3%~0.5%,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各种管理费用却高达2.5%~2.8%,贷款管理成本是大中型企业的5倍2]。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可以简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程序,降低管理成本。 第三,信用担保体系有利于增强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调控能力。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的非专业性担保相比较,由于信用担保体系克服了自发性、零散性等缺点,可以集中地、系统地按照特定的目标,根据自身的实力与信誉承担数倍于其资产的担保责任,因而这种信用担保具有放大倍数的功能,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可以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成为政府调控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第四,信用担保体系有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行政担保,而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场化担保,政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以中小企业为突破口,建立起包括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在内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问题 作为高风险低收益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有准公共品性质,政府必须介入和扶持。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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