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刑法典关于性犯罪的问题及完善

目前中国刑法典关于性犯罪的问题及完善
目前中国刑法典关于性犯罪的问题及完善

2010.Ⅰ法学研究

一、性犯罪的概述性犯罪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摧残、导致被害人家庭关系破裂、甚至出现被害人自杀的恶果,而且污浊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有害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

(一)性犯罪的概念。关于性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概念。对此,我国刑法学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1](P21)。(2)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行为、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为的犯罪[2](P7)。(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强奸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及猥亵儿童犯罪的类称[3](P64)。(4)性犯罪是指由于出于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风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4](P485)。我认为第一种观点表述过于笼统,并且把性犯罪仅限于男女两性之间性关系方面,范围过于狭窄,而且没有表明性犯罪所侵害的其他社会关系,对何谓性犯罪仍然难以令读者把握。第二种观点虽表明了性犯罪与性行为的直接关联,但是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为”界定为性犯罪,未免不妥。因为诸如在公众面前暴露身体的行为,目的只是向公众暴露身体的性感部位来达到满足自己淫乐的目的,只是一种有伤风化道德的行为,并未对公众的身体或精神造成实质上的侵害,因此不宜归为性犯罪之中。第三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表明了性犯罪的手段、对象,使读者能比较直观的了解性犯罪行为。但是此种观点也是将性犯罪限于两性之间性交、猥亵、侮辱行为,范围过于狭窄,并未包含如同“传播淫秽物品罪”之类的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第四种观点,不仅明确了性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排除了犯罪过失心理,而且在犯罪客体上包含了除人身权利之外的社会道德风化层面,规定较为详细,有利于打击性犯罪行为。综上所述,我赞同第4种观点。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可以纳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

(二)性犯罪的特征。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性权力、性健康或社会风化。性权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在性行为方面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依法建立婚姻关系和行驶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等。性健康是指公民在性方面的身心健康,其基本标准是个人性的满足和社会健全运行协调一致。社会风化是指与性密切相关的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习俗[4](P485)。近年来,性犯罪侵害的客体由传统意义上单纯侵犯他人性权力、性健康(如强奸罪)逐渐向包括侵犯社会风化(如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内的复杂客体转变,给国家和社会准确认定性犯罪,打击性犯罪带来了诸多困难。第二,客观方面除了传统意义上暴力、胁迫等手段外,还包括引诱(如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与之发生性行为)、贩卖(如贩卖淫秽光碟)等非暴力手段。但是如果仅有上述手段而没有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影响社会风化的行为的并不当然的构成犯罪,如夫妻之间以轻微暴力手段强迫对方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即便某种行为影响到社会风化,但是出于自愿,也不当然构成犯罪,如乱伦行为。当然,对那些在《刑法》调整之外的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或影响到社会风化的行为,仍然可以用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方式加以规制,如当众暴露自己身体的行为。第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传统理论认为性犯罪是以满足个体性欲为目的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强奸罪。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大量音像、影视制品的普及,逐渐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音像、影视制品的犯罪论性犯罪陈胜(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61行为,性犯罪的犯罪目的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第四,犯罪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自然人构成性犯罪的主体一般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主体的要求。但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2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使得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此外诸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淫秽物品的犯罪,犯罪主体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二、产生性犯罪的原因

(一)个体原因。第一,个体生理原因。进入青春期以后人体内性腺会分泌各种激素,使人体出现一系列与性别有关的特征(即第二性征)。此外,性器官发育成熟,从而引起和维持正常的性欲。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本身会产生一些敏感区域,如男性的嘴唇、大腿内侧等;女性的面颊、臀部等,这些区域一旦与异性接触,就会刺激中枢神经部位,从而产生性冲动。第二,个体心理原因。当个体的性冲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在心理上对异性的身体和性的神秘感产生强烈的欲望,从而产生性行为,完成了从生理到心理再到行为的过度。正常的性行为是人类传递男女情爱、繁衍后代的基本手段,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保障。但当个体心理上对性的要求过于强烈,进而违反道德和法律进行不正当性侵犯的时候,就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规制。

(二)社会原因。第一,性观念的解放。从20 世纪50 年代西方社会掀起的席卷全球的女权运动和性革命以及后现代思潮,在西方社会乃至整个世界范围内对人们的性观念和性行为的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虽然这在某些方面有利于人们解放性思想、追求健康的性行为,但是它所带来的性纵欲主义却深深的腐蚀着人们的心灵。甚至在有些人看来,性纯粹是追求享乐、追求利益的手段。这使得她们不顾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规制,甘愿用自己的身体进行性交易,来换取利益,污染社会的风气。第二,淫秽物品的巨大冲击。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淫秽物品的物质载体呈现出了复杂多样性。尤其近年来网络的普及,使淫秽影像制品在社会上迅速蔓延开来。伴随着西方腐朽意识形态的影响,淫秽物品的传播对青少年影像甚大。青少年由于处世未深,对性的神秘感抱有幻想,淫秽物品此时会误导他们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使他们片面夸大性的作用。长此以往会使他们沉迷其中不能自拔,使自己的精神完全集中在感官上,不利于身心健康。并且一旦现实和想象出现反差会使他们迷失自我,如果缺乏正确引导很容易导致犯罪。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正处在建国以来第五次犯罪的高峰期,其中青少年性犯罪所占比例持续增长。如,北京市门头沟法院青少年审判庭近五年共审结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强奸、轮奸幼女)23 件42 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2.4%[5](P46)。第三,性健康教育的匮乏。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和习俗的缘故,人们对“性”这一话题是比较羞于谈论的,所以性健康教育更是难以开展,使得许多中国的青年人对健康性行为方面的必需知识的了解相对比较欠缺,这对青年人生理及心理健康方面造成不利的影响。中国人口网早在2005 年发出的统计报告显示,我国每年有1000 万人堕胎,其中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达250 万。而这个每年堕胎的数字,到2007 年上升到了1300 万。良好的性教育,可以使青年人正确的对待性,合理的进行性行为,有助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第四,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97《刑法》将流氓罪这一“口袋罪”取消,可以说对准确认定犯罪行为,贯彻罪行法定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原先可以由其调整的“性骚扰”、“鸡奸”等行为却被排除在了法律之外,未加规定。这使得这种具有严重危害伦理道德、社会风气的行为逃脱了法律的惩罚,无论是对被害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都是有害无益的。再者,相关法律概念规定模糊,如淫秽物品的定义中,何谓“描绘性行为”?何种程度算“露骨宣传”?界限规定不明,给了非法

出版者可乘之机等等。

三、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一)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的范围规定过窄。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强奸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种犯罪,妇女不可能成为直接实施强奸犯罪的主体[6](P96)。这种观点的形成是受我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传统性文化的影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女权运动和“性革命”运动的发展,妇女的性思想逐渐得到了解放,由过去的性被动者开始向性主动者转变。此外,同性恋者由于受自由主义思潮的推动,开始被社会所默认和接受,使得同性恋者的队伍不断扩大,专家估计我国的同性恋人数已达3600 万-4800 万之多[7](P196),这就可能出现过分追求性欲的女性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对同性或者异性实施性犯罪的行为。换句话说,妇女完全可以成为以往通说认为的某些只有男性才可成为的性犯罪的主体,如强奸罪的主体;男性也完全可以成为以往通说认为的某些只有女性才可成为的性犯罪的对象,如猥亵罪的对象。《合肥晚报》曾报道,成都一入赘男青年王某,被其岳母李某多次用安眠药迷倒后对其进行奸淫。王某62无奈只好报案,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警方也无能为力。此后,王某不但在家里遭到妻子母女的虐待,在外还受到了众人的耻笑,心灵受到极大的创伤[8]。在当代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社会里,不仅仅应当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与性自由权,男性的同样应当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性犯罪立法忽视保护男性性权利,导致立法对某些个罪罪名的表述不当。而罪名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确的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正确的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9](P335)。综上,我建议在强奸罪的主体中加入“妇女”、对象中加入“男性”,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去掉“妇女”。(二)《刑法》调控性犯罪的范围过小。自从流氓罪被取消之后,原本一些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性犯罪行为,如严重性骚扰行为、鸡奸行为,新《刑法》中却未加规定,使行为人逃离于法网之外,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的影响,并且危害社会的发展。为此,我认为《刑法》中应增设相关规定,来惩治犯罪人,净化社会风气。第一,严重性骚扰行为入罪。性骚扰是指社会上以各种非法的性信息侮辱异性(主指妇女)或向异性提出性要求的行为[4](P485)。新浪网曾做过一次调查,8000 名受访者中,79%的女性和22%的男性经历过来自上司的性骚扰[10]。在受到骚扰的女性中,96%遭受情绪的痛苦,35%身体受到伤害[11](P230)。性骚扰严重影响到受害者的工作、生活,使他们自尊心受到伤害,降低了工作热情,有的受害者甚至精神恍惚、身体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加以规制,施害者肆无忌惮的从性骚扰行为中得到变态心理的满足,很有可能导致施害者人格的畸形,甚至诱发其它更为严重的犯罪,危害社会的治安。美国早在1975 年就通过立法对性骚扰予以制止,法国、西班牙、加拿大、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也相继制定了规制性骚扰纠纷的法律,但我国立法体系中还未对性骚扰行为做出相关规定。因此,我认为应在我国《刑法》中补充性骚扰罪,对那些严重影响到受害者身心和工作、生活的性骚扰行为加以惩处,使社会更加安定有序地发展。第二,强迫违反自然性交行为入罪。所谓违反自然性交是指与自然性交形式相似,但因客观条件使得性行为无法实现的行为,如鸡奸、兽奸[12]。《重庆时报》2004 年10月14 日的报道,2004 年8 月21 日凌晨,一名来自抚顺的化名叫马克的16 岁少年被自己打工的酒店38 岁的老板采用捂嘴、掐脖子和威胁的方法强暴。这给马克带来了极大地精神创伤,用马克自己的话说就是“我会记一辈子”。但由于法律没有男性相奸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最后处理结果是对酒店经理进行15 天拘留了事。我们应当承认这只是特例,除了男性侵犯女性外,其他各种形式的非常态性侵犯发生的案件的确比较少。这使得有些人认为,法律不能预见一切、包办一切,并且法律应该为伦理道德留下必要的调整空间,他们主张把这些比较少见的性侵犯交由道德伦理去调整,如果由道德伦理调整的问题改为法律调整,将会引起道德伦理的混乱,甚至会成为破坏社会整体的“恶法”。

我认为,虽然强迫违反自然性交的行为比较少见,而且加害者自然性交的目的并没有实现。但是此种行为的受害者,所经历的受害过程与强奸中性交行为近似,不仅受害者的性自由权和性自主权受到了侵害,而其给受害者带来的身体上、心灵上的损害甚至大于强奸行为所带来的损害,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如果此种行为逃脱法律的惩处势必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因此,应在我国《刑法》中补充强迫违反自然性交罪,以保证受害者的利益,安定社会。参考文献:[1]欧阳涛.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2]李邦友,王德育,邓超.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3]苏方元.论性犯罪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对策[J].法制与经济,2007,(12).[4]中国性科学百科全书[K].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5]杨筱柏,于彩辉.德法合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对策[J].党史博采,2001,(5).[6]赵秉志.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8]张晓云.丈母娘“强奸”女婿如何论处[N].合肥晚报,2001-12-12(3).[9]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0]刘辉.对我国性骚扰立法的法律思考[J].宿州学院学报,2007,(4).[11]王留彦,雷安军.构建我国反性骚扰法律体系[J].兰州学刊,2008,(7).[12]魏莹.我国有关性犯罪的立法建议[J].法治论丛,2003,(7).责任编辑刘云华63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问题及对策分析

随着社会公共事物日益复杂和繁重和新的政府治理理论的出现及新一轮的政府行 政改革的进行,政府的职能定位必然发生变更;另一方面 ,随着社会发展 ,以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公共管理主体体系的构成和格局也必然发生变化。在社会管 理主体多元化进程中 ,非营利组织的力量和作用越来越突显 ,它成为公共管理中一个不 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非营利组织同政府、企业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三大支柱 ,因此非营利组织对处于社会转型中的中国有着特殊意义。正如著名学者王绍光所言“忽视非营利 部门的发展将是一个战略性错误”。但是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 ,与强大政府和愈加繁荣的企业相比 ,非营利组织仍然显得那么无力与弱小。 一、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概述 非营利组织,也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等,在我国统称为“社团”。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将社会组织归纳为第一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第二部门(提供私人产品的企业)和第三部门(相对独立于第一、第二部门的社会领域,即非营利组织)。 由此可见 ,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缺乏一致性 ,侧重点各有不同 ,但其内涵都是指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社会机构 ,只是对这些机构所涵盖的范围不同而已。我们一般认为 , 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 ,承担政府与私企“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事务的公共服务组织。因此,我国绝大多数社会团体、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和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性社区组织都符合这些条件。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其现状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大一统社会。国家掌握了社会中的绝大数资源的 控制和配置权,政府长期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突出表现在政府化和调整 ,各类社会组织的功能面临新的分化和定位。在这种新的环境下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 还很不发达,不仅先天不足,而且缺乏动力,尚处于一个艰难的创业时期。我国非营 利组织的发展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中都存在不少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外在环境:政府、社会支持不够(二)内部因素:自身各方面存在不足四、解决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的,因此,我们寻求解决 问题的方案必须从多角度出发,并设计可行的方案。

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

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属性及特征 有组织犯罪是本世纪末叶国际社会经历的最严重的世界性问题之一。联合国防止犯罪与刑事审判委员会早在1992年度报告中就指出:“有组织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且可能威胁到国家的制度结构并使全国行政机构陷于瘫痪”。 在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二者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但是,在研讨其概念属性时,对有组织犯罪尚有必要从犯罪学和刑法两不同角度稍加区别分析:前者立足于有组织地实施特定犯罪的事实而不局促于法律有无此类明文规定,因而犯罪学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在概念性质上属于广义的法学概念,且中外古今早已有之;刑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却有赖于刑事法律规范的正式设定,因而后者在性质上应属狭义的法律概念。本文所指有组织犯罪,在国内法上,主要是就后者即刑法意义而言;就国际法角度看,主要是就广义即犯罪学意义看——因为在国际刑事法域,对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大多没有明确规范,因而本文所谓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主要是从法学概念的角度界定分析。 1970年,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从刑事法角度规范了有组织犯罪的构成及其惩治程序、方法等,刑事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即此产生。继后,英、德、日、香港等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范。例如墨西哥宪法第16条(1993年)、香港的《有组织与严重犯罪条例》(1994年),等等。1997年3月14日,经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347条,也就此类犯罪作了若干规定。 然而,尽管不少国家已就有组织犯罪作了刑事规定,其中一些国家还在法律条文中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如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等,但是,一因不少国家尚无此类立法或司法解释(例如中国);二因各国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差异较大,而况,就对立法解释本身,也还存在一个文理诠释问题。因而目前国内外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仍无统一定义。尽管如此,对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各国刑法学者大致认可下述通说观点: 第一,犯罪组织内部有较严密的组织体系和严格的邦规门约;

收入差距与犯罪率实证研究

收入差距与犯罪率实证研究 内容摘要:本文对中国1978-2008 年间收入分配对犯罪率的影响进行了实证考察,结果发现,全国间的收入差距对犯罪率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容易造成社会紧张,穷人产生严重的挫败感,对社会产生不满,地位的不公平感导致穷人可能通过犯罪来提高自身满足度,由此可能引致低地位的人犯罪。从经济学视角看,穷人犯罪的机会成本低,而同时由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富人的财富给穷人创造了非常多的机会,如果穷人将时间更多的配置在非法活动上,其收益可能会更高,因此,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鼓励了穷人从事更多的犯罪活动. 关 键 词: 收入差距 犯罪率 一、文献综述 自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经济学家开始大量利用计量方法对犯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广泛考察了各种宏观经济因素如收入分配、失业、教育等对一国犯罪率的影响,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此同时犯罪率也急剧上升。1978 年全国的犯罪总数为五十多万起,到2005 年犯罪总数达到了四百六十八万多起,是1978 年犯罪总数的8.7 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宏观经济因素变化对我国的犯罪率到底是否造成了影响?如果对犯罪造成了影响,不同因素的影响各自有多大?哪些是影响犯罪的关键?国内对这些问题的定量研究还是比较缺乏的。本文试图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收入分配、国民教育状况、城市化等对犯罪率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 二、模型、变量描述 (一)模型设定 (1)变量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单位根检验的方法通常有DF 检验法、PP 检验法和ADF 检验法(Augmented DF Test)。由于理论和实践上的原因,人们通常使用ADF 检验法,其模型为: 模型Ⅰ(无常数项、无趋势项) △y t = (ρ-1) y t-1+ ∑=m i 1δi △y t-i +εi (1) 模型Ⅱ(有常数项、无趋势项)△y t =β1+(ρ-1) y t-1+ ∑=m i 1δi △y t-i +εi (2) 模型Ⅲ(有常数项、有趋势项)△y t =β1+β2t+(ρ-1) y t-1+ ∑=m i 1δi △y t-i +εi (3) 其中,{εt }为白噪声。△表示变量的一阶差分。原假设为H 0:ρ=1,即{ y t }有一个单位根(非平稳)。T 为时间趋势因素。若ADF 值小于Mackinnon 临界值,则序列是平稳的,否则是不平稳的。单位根检验最佳滞后阶数按照AIC (Akaike Information Criterion )准则确定,AIC 值越小,则滞后阶数越佳。由于实际经济问题的复杂性,我们采用三种检验类型分别进行单位根检验。

中国近代刑事立法的特色

中国近代刑事立法的特色 一、近代刑事立法概况 从清末经北洋政府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近代刑事立的历程是曲折而艰 难的。 1901年清廷发布“新政”诏旨,开始了为期十年的变法修律活动,中国近代刑事立法的序幕,也在清末“新政”“预备立宪”的全方位近代化尝试中徐徐拉开。1902年,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资产阶级法学思想的沈家本等人,奉命修律,历经磨难,终于在1911年1月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刑法近代化之肇始,该律虽然带有明显的旧代痕迹,但它从体例到内容都引进了资本主义刑法例,有力地突破了封建旧律保守封闭的藩篱,使中国刑法从此步入了近代化的历史轨道。清政府垮台后,中国近代刑事立法的历史虽然没有中断,却随着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政治风云的翻覆变幻踏上了更加坎坷的路途。1912年至1935年,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都进行了一系的刑法典编纂活动,从而使旧中国刑法沿着清末开辟的近代化道路缓缓地行进着。1912年北洋政府颁行的《暂行新刑律》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了民主,委弃了专制,将中国刑法的近代化向前推进了一步。然而,1914年,袁世凯欲为帝制抛出的《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及《第一次刑法修正案》又大量恢复了了《暂行新刑律》业已删除的维护封建专制、封建礼教的内容,表现了明显的复旧倒退的倾向。1919年,以再造共和自居的段祺瑞政府对《暂行新刑律》中有违近代民主精神之处作了修正,其拟定的《第二次刑法修正案》成为后续的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刑法典的蓝本。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分别于1928年、1935年颁布了两部刑法典。其中1935年刑法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近代刑法典,其法条着力表现了“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就其形式和内容本身而言更趋文明、进步。该法为旧中国的近代刑事立法划上了一个并不圆满的句号。 二、近代刑事立法的特色 从清末变法至南京国民政府的灭亡,近代中国刑事立法以刑法典的发生、发 展的为主线,在纷繁复杂的政治环境和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的双向拉力中 艰难地调整着近代化的步伐。旧中国近代刑事立法曲折的历史进程具有以下特 色: 1.仿效西方各国刑事立法例,追随“世界刑法潮流”在旧中国刑法史上,近代刑法典的迭次编纂修订,都不乏以“采世界最新刑法学说”,“从多数国

中国有组织犯罪现状、原因与对策初探

有组织犯罪作为当今犯罪领域中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它的出现已构成对各国国家的安全和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有组织犯罪不仅引发腐败、破坏经济发展,同时也威胁国家的安全,而且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有组织犯罪被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成为全球预防犯罪中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2000年4月15日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的高级别会议通过了提交联合国千年大会审议的“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该宣言强调为迎接新世纪的挑战,联合国各成员国应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在2000年4月14日在维也纳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重申: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作出贡献,中国政府愿意与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 一、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由沿海地区和边境地区向内地逐渐蔓延发展,其组织程度日渐严密、犯罪手段日益狡猾、犯罪能量不断提高,向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领域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增多。依据我国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就出现犯罪集团这一犯罪形式。特别是在以后的犯罪活动中犯罪集团有增无减,而且又出现了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这种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区域非常广阔,一般以现代化武器装备,并与境外犯罪集团勾结在一起,以犯罪为“职业”。 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我国当前主要是一些帮会进行有组织犯罪。 帮会组织在全国众多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有500多个帮会组织。1992年我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同时在水域船民帮会组织也大量存在。 例如,1992年被围歼的云南省平远街以林洪恩、马惠春为首的武装贩毒集团以及被歼灭的海南、东方、昌江等地以刘进荣为首的“东方集团”都属于这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总体形势具有下述特点: (一)、犯罪活动地域广,团伙组织种类繁多 中国有组织犯罪已经遍布全国各地,但大部分是区域性犯罪组织。 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福建、辽宁、黑龙江、山东等各省市。这类犯罪团伙活动猖狙,无恶不作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目前在我国犯罪活动的主要类型有: (1)、地域型,它是指在某个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势力。这种黑社会势力中数量较多一种,也是中国当代黑社会势力特点的表现。这类犯罪集团活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其势力范围外影响不大。 (2)、流窜性,是指离开本土本乡,以流窜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该类犯罪组织长期

中国犯罪现状分析报告

一、犯罪率 (1)从1988年起刑事立案率持续大幅度上升,到1991年达到最高值,这期间每年的增长幅度分别是:23.29件/10万人(1987年~1988年)、104.08件/10万人(1988年~1989年)、19.41件/10万人(1989年~1990年)、8.81件/10万人(1990年~1991年)。其中1988年至1989年的增长幅度最大,这主要是过去各地都存在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的问题,1989年各级公安机关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同时,1989年的刑事案件也确实增加了,据一些地方调查,实际发案数1989年比1988年大约上升 (2)似乎1992年刑事立案率有一个明显的回落,此后直至1997年刑事立案率基本上波动不大。其实,1992年立案率下降是由于公安部门修订了盗窃案刑事立案标准:将原来的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城市80元、农村40元即要刑事立案,修订为1992年以后的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一般地区300元~500元、少数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可为600元即要刑事立案。而盗窃案件通常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总数的76%左右。因此,1992年刑事立案率总体数值的下降并不意味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实际上,在1992年,未受盗窃案立案标准提升的影响并对公众安全感影响较大的杀人、强奸、抢劫三类案件的立案率,除强奸案稍有下降以外(由4.46件/10万人略降到4.36件/10万人),杀人案、抢劫案均有一定的增长(杀人案由2.06件/10万人增加到2.11件/10万人,抢劫案由9.32件/10万人增加到10.96件/10万人),这三类案件立案率的平均值也比上年的高(由5.28件/10万人增加到5.81件/10万人)。可以预见,倘若1992年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不作较大幅度调整的话,那么起码1991年与1992年之间的立案率不会形成很大的落差,1988年至1997年之间的立案率应当保持在一个相对平稳增长的态势,即立案率居高不下。这10年间除强奸案立案率的增减在波动中保持相对平稳外(由1988年的3.19件/10万人略增到1997年的3.38件/10万人),杀人案与抢劫案的立案率均呈增长的态势,其中杀人案的立案率1997年比1988年增加了0.45倍(由1988年的1.49件/10万人增加到1997年的2.16件/10万人),抢劫案的立案率1997年比1988年增加了2.46倍(由1988年的3.40件/10万人显增到1997年的11.75件/10万人)。 (3)1998年刑事立案率又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从1997年的133.98件/10万人增加到1998年的164.68件/10万人。 改革开放后,犯罪率趋于增长、波动,尤其是近10年(从1988年起)犯罪率大幅度增长,并保持持续上升的势头,这还不包括大量的犯罪”黑数“.显然,这种增长的幅度以及犯罪率的绝对值已创中国内地1949年以来的最高记录。当代中国社会犯罪率的明显增长,这是一个需要深刻解析的社会现象。 二、青少年犯罪现状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方式,频率,公众接受程度,以及一些建议。 信息披露的意义,作用一、 非营利组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组织目标,它通过吸收政府资助、整合①社会捐助来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 其组织机构中不具有像营利企业中所有者性,组织自身利益与组织成员及捐②赠者利益相关程度较低; 财务管理中,其所占有的财产不能够在其组织中进行分配;③ 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没有赚取利润的压力,其披露的信息由自己掌握,④并且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宗旨及使命,管理层不必担心自己管理的非营利组织被收购或者兼并,必然存在追逐私利的可能; 路易斯●布《他人的金钱》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Brandeis兰戴斯(Louis.D. 这些方面决定了其信息公开比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更具有现实意义。 从组织自身来讲,好的完善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公信力,增加获得资源⑴的竞争力;管理自身组织的运行,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评价; 从捐助者来讲:明白自己的捐助资金的去向,为自己的捐助资金选择捐助对⑵象,考核非营利组织“会不会,能不能”将其获得的资源用于实现其宗旨。 社会公众来讲:监督其职能的行使,非营利组织外部治理机制作用。⑶ 非营利组织无法言说的痛——丑闻二、 万元彩票公益金投资股票2787年间擅自挪用20062000国家体育总局因在年— 而被审计署查处。 亿元被判死缓2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计贪污挪用公款 多万元被判无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期。 年“小金库”治理的通报,教2009根据广东、山西等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当地

育系统的“小金库”事件占相当比例,成为小金库重灾区。 年无法言说的痛。10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 河南宋基金投资房地产失败,巨额亏损。 几个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状况三、 、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来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方式: 网站上面主要是关于组织服务宗旨、机构介绍、项目介绍以及与组披露内容:织相关的信息披露。其中最主要是财务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管理制度、年度报告 一年一次信息披露的频率: 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其收入总额的增加上,因为非营利组公众接受信息的情况:织的收入是一种竞争性资源。 年份收入合计年增长率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认定

【摘要】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当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危害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如何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理论上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惩治问题,成为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那么有组织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有什么区别?如何认定有组织犯罪?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关键词】有组织犯罪概念认定中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各类黑社会组织进行大规模的严厉打击,短短几年内便使得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组织犯罪的各种雏型──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根据中国警方所公布的数据,从 1986 年到1994 年,中国所查获的犯罪团伙数量,已由 3 万多个发展到 20 万个;其成员也由 11 万余人发展到 90 万人。个别地区重大(及特大)刑事案件的 70 — 80% 是犯罪团伙所为。(2)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虽然目前中国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因而可以说,在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3),并呈“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4)。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中国境内各种犯罪活动中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恶性犯罪,它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有组织犯罪是近年来各国立法、司法打击的重点,也是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为此,笔者发表拙见,以飨同行.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定义方面,没有哪一种犯罪比有组织犯罪更难让立法者作出明确的表述。此外,理论界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又比任何其它犯罪的定义都多。这种状况一方面说明,有组织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犯罪现象;另一方面亦反映出,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义无疑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anizdcrime”,但国际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而各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内涵外延上都不尽相同,如墨西哥法律汇编下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5)香港有组织罪案的定义是:是持续和经常不断的刑事共谋,通过正当或卑劣、合法或非法手段从社会里攫取巨利,它是利用威吓和贪污手段而得以存在,它又利用种种法律漏洞,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法律制裁。在现实方面,有组织罪案集团要手下严格纪律,要手下卖命去作奸犯科,而集团首脑通常都置身事外,逍遥法外。(6)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概念说等诸多观点。(7)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改和更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8)但即使对于该定义,也仍有争论。中国学者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之日就存在争议,时至今日,仍然如此。通观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按其定义所辖范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其一,最广义说。这种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9)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目前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10)。这种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松散的、根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结伙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违刑法理论的传统认识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划分无疑将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其二,广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在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

中国离婚率及犯罪率数据分析

北京——离婚率39% 上海——离婚率38% 深圳——离婚率36.25% 广州——离婚率35% 厦门——离婚率34.9% 台北——离婚率34.8% 香港特别行政区——离婚率33.8% 大连——离婚率31% 杭州——离婚率29% 哈尔滨——离婚率28% 目前,成都的离婚和结婚比率已经接近1:3,有的区(市)县离婚人数与结婚 人数的比率甚至达到了近1∶2。 同时,因为婚外情的激增,20年间,上海的离婚率增加了20倍,上海离婚率的增加,原因主要是因为伴侣和他人发生性关系。 在每天的c''咨询工作中,有这样的基本统计: 80%以上的c''关系最终宣告破裂,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 60%以上的人遭遇过不同程度的身体出轨或精神出轨。 50%以上的人认为自己的出轨是“鬼使神差”,虽然对出轨的后果表示后悔,认为自己是稀里糊涂的婚外情了,但与此同时,他们承认出轨给自己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刺激感。说到是不是会再次故伎重演,大家普遍表示沉默,认为“说不准”。 同时,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出轨后,自己再也无法回归到原先的c''恋爱 轨道上。 夫妻离婚的第一原因是——出轨。 可以这样说,不论哪个城市,夫妻离婚的第一原因是——出轨。 但现代人的出轨,很多时候是一种不自觉的行为,是一种病态心理,是出轨 癖。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内地离婚率直线上升。1980年中国内地结婚七百十六万六千对,离婚为三十四万一千对,离婚率为0.7%。至1995年,结婚为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对,离婚则达到一百零五万五千对,离婚率为1.8%。 十五年间,离婚率上升了近三倍。 父母离异是孩子心灵健康的杀手 而这十五年,就是现如今高达30%离婚率的一个重要埋伏——这阶段因为父母离异而遭受了心灵创伤的孩子,长大后,会加倍的不信任c'',这一代人的离婚率较之父辈母辈,会呈翻番态势。不敢想象的是——在离婚率高得离谱的今天,他们的后代将来成人进入c''后,有会创造怎样的离婚率奇迹?! 但值得忧心的是:在对100名少年犯进行的抽样检查中发现,有60%的人来自离异家庭,父母的出轨、争吵,是造成他们暴力冷漠性格的真正元凶。可以这样说,父母离异是孩子心灵健康的杀手,而c''的杀手,则是现代人日趋上瘾 的出轨癖! 出轨癖诱因:童年经历决定你日后的出轨几率。 人的每一个举动,都能从童年生活中找到相对应的影子。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也开始认同起这个心理学上的道理。父母、家庭、生活环境……那些看似只是“人生道具”的星星点点,却常常对人的一生有着难以估量的影响。 全国200个城市犯罪率排行榜 (从600多个城市中选出),包括各种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民事纠纷等等。 大家晒晒自己城市的排行,说说到底准不准哪? 001 广州002 深圳003 重庆004 武汉005 南京 006 西安007天津008 吉林009 沈阳010 成都 011 郑州012 杭州013 厦门014 济南015 海口 016 青岛017 宁波018 福州019 长春020 温州 021 东莞022 长沙023 昆明024 太原025 哈尔滨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读书笔记 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1、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 (张明顺爆炸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其内涵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非法购买爆炸物炸毁他人财物)2、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特定多数人中的“不特定” (栗东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客车上扒窃,司机发现,殴打司机,致翻车) 当伤害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象和结果的不特定,有一即可) (以矿石砸击列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多数人” (刘小勇爆炸案:同伙被其制造的爆炸压死,自己被同伙炸伤) 犯罪行为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存在上限限制时,同样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只要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人数在三人以上) 4、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结果 (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其他危险物质)

5、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大损失的确定 (李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过失放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应是损失30万元以上 (故意放火罪、故意爆炸罪、故意决水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万元起点,10万为重大、50万为特别重大) 6、放火焚烧他人行为的定性 (华庆和故意杀人案:提汽油讨债,致债务人烧成轻伤) 在放火行为指向的对象明确且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7、放火焚烧自家财产的定性 (符光放火案) 放火焚烧自家财产危及邻居不特定多数人生命人身安全及财物的情况下构成放火罪 (间接故意) 8、杀人后为毁灭证据实施放火行为的定性 (杨少痒故意杀人、放火案:杀妻、在自家点燃木块致含自家的7家财产损失) 故意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实施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时,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放活后实施盗窃、抢劫等,成立防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9、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防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王新生等放火案)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殊情况下,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能构成共犯 以放火的手段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构成放火罪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摘要:就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探讨其所面临的问题,深入分析我国非营利性组织改革的路径。 关键词:非营利性组织;现状;问题;改革 综合有关资料,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界定为:具有法人资格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享有免税优待,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盈余不分配给内部成员,并具有民间独立性质的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有大家公认的非盈利性、中立性、自主性、使命感、多样性、专业性、灵活性等基本特征。 1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非营利组织是介于政府和营利组织之间的中间部门,即“第三部门”。这也就意味着非营利组织超脱于政府和私营之外,因此非营利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在我国,因各个方面改革的全面展开以及改革自身的风险性,致使我们处于一种日益变化的生活环境之中,灾害的不确定性和破坏性也威胁着我们的生存与发展。在应对发展中的问题时,如应对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问题时,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我们在强调政府、个人、企业三者的作用时,不应该忽视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从我国和其他国家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由国际慈善组织、国际志愿组织、红十字会、中国抗灾救灾协会等非营利组织募捐形成的基金已成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营利组织承担了以往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责任,解决了公共财政资金对于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合理优化了资源配置,这有利于推进我国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构建真正的公共财政体制。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进城务工者、下岗职工、失业者、退休人员、老弱病残等,他们不仅需要增加福利,更需要维护自身的权益,与此相伴的是贫困问题、失业问题、环境问题、流动人口问题、老年问题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有一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来承担一部分责任以弥补政府成本的不足,而非营利组织具有互助、互惠、利他的特点和公益精神,其恰好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进而必然会对增进社会容忍、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产生积极意义。另外,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发展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的制衡和监督,从而有利于政府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避免出现权利寻租等腐败现象。 经济社会中,有必要形成非营利组织来维护分散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如分散的企业需要通过专业协会与外界交涉,以维护自身利益;农民为了使农产品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卖出好价钱,需要建立农产品协会等组织来维护自身利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依靠农民工自己的组织来解决。尤其是现在我国加入WTO,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贸易摩擦加剧,需要通过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近二十多年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发展迅速,救助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但其发展的制度环境却相当滞后,相关制度的缺陷和缺失已成为我国非营利组织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与特点

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与特点 摘要:我国现阶段正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 ,呈现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 ,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 ,分配制度多样化的现象 ,自上世纪80 年代开始,犯罪率出现持续增长的趋势,犯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忧虑。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状况和特点 关键词:犯罪状况,特点,原因,预防 现阶段我国犯罪数量急剧增加,重大案件的发生率明显增高且呈现出区域性全面增长。就犯罪类型来看,侵犯财产犯罪突出,暴力犯罪向恶发展,性犯罪比重增加,职务犯罪层出不穷,毒品犯罪有增无减,黑社会组织犯罪气焰嚣张,计算机等新型智能化犯罪不断出现。接下来从不同的角度谈谈我对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与特点的看法。 一:从犯罪的数量结构上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犯罪总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犯罪率出现不断攀升的势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贫富差距不断地扩大,两极分化严重,而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文化建设并没有取得

同样的成果,两个因素的作用下,不少人产生了功利心理致使犯罪,而且文化建设的落后,国民素质和文化水平的不均衡也是近年来犯罪率高升的一个原因,对于最近腐败犯罪的媒体披露的增多,反映出我国阶级机构的弊端导致腐败严重,这种现象的后果就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包庇犯罪越来越多,黑社会与官员勾结犯罪的现象普遍。 二:从目前我国犯罪现象的罪种结构上看 主要有四个特点。第一:多发性暴力犯罪总量持续上升,在全部犯罪中的比重下降。近年来,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且混合型暴力案件明显增多。第二:盗窃诈骗等财产型传统犯罪类型地位依然稳固。从统计数据来看,盗窃犯罪一般占全部犯罪的65%左右。第三:新型犯罪出现,加重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随着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传递越发便利快捷,诸如跨国犯罪,恐怖犯罪,洗钱犯罪,计算机犯罪等等开始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第四:毒品,赌博,色情和腐败犯罪呈现泛滥态势。就目前媒体舆论的报道,每日都可见头条之上诸如这几类犯罪的报道。 三:从犯罪的成员结构上来看青少年犯罪和女性犯罪增长明显,公务人员犯罪和单位犯罪形势愈发严峻,自杀和精神病人犯罪增多,农民和无业人员仍占据犯罪人群的大多数,重新犯罪的概率依旧很高。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是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信息的泛滥使得无辨认能力的青少年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练习题答案2016年

显示答案【单选题】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的刑法包括()。 说明: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 ?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 ?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 ?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显示答案【单选题】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 说明: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显示答案【单选题】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说明: ?A、人身危险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显示答案【单选题】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甲

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 说明: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B、甲某构成包庇罪 ?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D、甲某不构成犯罪 显示答案【单选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说明: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显示答案【单选题】甲在新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某一行为,新的刑法规范认为是犯罪,而旧的法律认为不是犯罪,此时法院宣告甲无罪,这在本质上坚持了( )。 说明: ?A、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 策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非营利组织,简称NP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的总称。美国学者塞拉蒙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共性6个要素。目前在我国国内,对非营利组织的还没有严格统一的界定,存在“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组织”、“社会组织”等多种称呼。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主要兴起于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小政府、大社会”行政改革的提出,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非营利组织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各种社团、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他们在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扶贫、慈善救济等领域为社会公益提供服务,他们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决定性作用。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促进我国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由于起步较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建设方面的不完善,公民社会的发展更是刚刚起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不足 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有收费、公共部门的拨款、社会慈善捐赠等。其中收费包括会员费、服务收费、投资和出售产品、服务的所得。公共部门的拨款主要是指来自于政府部门和准政府机构的资金支持和补助。社会慈善捐赠主要包括个人捐赠、 私人基金会、企业等的捐赠。但是政府迫于财政压力,不愿在经费上给予非营利组织较大的支持,同时非营利组织本身不思进取,他们努力的方向在于争取更多的公共部门的拨款,而不是主动向社会提供更优质的的产品和服务,导致组织收入减少。同时

中国腐败犯罪的制度原因分析

中国腐败犯罪的制度原因分析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化”发展水平,最重要的标准不是立法,不是法律在纸面上的健全程度,而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情况,是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春节前我在博客发表了“中国反腐经验作为俄罗斯榜样”(即“中国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一文后,有网友批评我“没说到点上”。此言也不谬,因为我在那篇文章中说的主要就是“面”。我猜想,网友所说的“点”,大概是制度问题。昨天,英国的《金融时报》发表了记者汤姆.米歇尔(Tom Mitchell)专访我的文章,“中国的法律学人和运动推手何家弘”,其中也谈到了制度性腐败的问题。我应邀参加英国人为纪念《大宪章》颁布八百年而举办的“全球法律峰会”(Global Law Summit)之前,心中思考最多的问题还是法律制度。下面,我就简要谈谈中国腐败泛滥的制度原因——当然是学者的个人之见。 为什么在当下中国会有那么多官员走上腐败的道路?有人说,权力腐蚀,人性贪婪。但是,为什么在有些国家中握有权力的官员就不那么贪婪?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政府官员也没有那么贪婪?为 什么在以华人为主体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官员也没有那么贪婪?同样是人,同样是炎黄子孙,在彼时彼处不贪婪,在此时此处却贪婪,那就一定有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制度设计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严重的社会腐败往往因为社会管理制度中存在漏洞或缺陷。毋庸讳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者是军事斗争和暴力革命的专家,虽然有国民党政府垮台的前车之鉴和“苏联老大哥”的间接经验,但是缺少现代国家制度设计的理论与实践,因而未能摆脱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不良影响,制度设计中存在一些先天性缺陷,而这些缺陷后来就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一)人治为本 在中国,人治的传统渊远流长,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如今,我们这个社会一直以“人治”为治国之本。从大处说,老百姓希望国家能有“好皇帝”,于是就有清明盛世。从小处说,人们盼望单位能有“好领导”,于是就有幸福生活。抽象地讲,人治的主张似乎没错。社会是人的社会,由“好人”来治理社会顺理成章。历史的经验也能证明,好皇帝率领一群好官确实可以把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国泰民安。然而,现实问题是好皇帝和好官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而且他们也是人,也得遵守生老病死的规律,在超过一定年龄之后就会出现各种人体机能的衰退,甚至老年痴呆。如果将国家安危和人民福祉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风险太大。然而,我国的制度设计过于依赖个人,而且往往把制度执行者预设为好人,缺少对权力滥用的防范措施,一旦执行权落入坏人或不好不坏的人之手,制度就会陷入恶性运转,官员腐败也会泛滥。 (二)民主虚化 在当今世界,“民主”是一个非常时髦的语词。于是,真懂民主的人与不真懂民主的人,真爱民主的人与不真爱民主的人都会高喊“民主”的口号。然而,在不同人的口中,“民主”的含义可能并不尽同。例如,西方人讲的“民主”是

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郭兵罗春梅 摘要中国的法制历经千年,渐序完善。从奴隶社会时期到封建社会时期再到近现代时期,法律一直是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有效保证之一。历史上的中国法制是现实中国法制的背景;现实中国的法制是对历史上中国法制的改造和发展。了解历史上的中国法制,不仅有助于了解现实中国的法制,而且可以加深对当代法学的理解;将中国法制史中具体的法律事例,应用到对当代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更生动地印证其中的学理;将中国历代刑事、民事等法律同当代相应的法律详加比较,可以认清这些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趋势。简言之,即以史为鉴,可为现实的中国法制服务。本文分四个部分,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制史、近代法制史及现当代法制史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中国法制的发展脉络。 关键词法制史中国法制法律发展 作者简介:郭兵、罗春梅,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5-03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正因为有了前辈学者记载和研究的法制文献,才让今天的我们能够有幸以史为鉴、激发我们关于法制及其发展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情况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原始社会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 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过渡,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完成的。在中国历史上,这一过渡,大约从黄帝时期开始,至夏禹时期基本完成。中国最早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呈现雏形。 最初是一种祭祀仪式的“礼”,经过“周公制礼”后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其基本原则有两条:“亲亲”和“尊尊”。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等级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坚持前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后者。 在夏商周时期,法律规范只是礼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礼之外的法律形式还有誓、诰、训、刑等种类。当时的法律规范除了刑与罚之中心内容外,还规定了行政、经济、民商等实体方面及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并设置了相应的司法机构予以施行。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春秋战国时期历时500年,是中国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建立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法制也随时代发生变革。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周王室衰退,各诸侯国互相争霸,新旧矛盾不断激起,“百家争鸣”应时而生。为适应时代的变迁,各诸侯国为巩固各自的实力,纷纷开始变法。最早的变法是魏国李悝的《法经》,它是新兴地主阶级意识的产物。在这些变法中最成功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其对秦国加快统一六国的步伐功不可没。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对“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皆有继承和发展。 当时的各诸侯国都推行重农政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立法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法制的基础,也造成了重农抑商传统的形成。因此各诸侯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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