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谏议制度研究

清代谏议制度研究
清代谏议制度研究

清代谏议制度研究

谏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一种补充,随着专制皇权的不断强化有日渐萎缩的趋势。随着清代皇权的登峰造极和专职谏官的消失,清代的谏议制度似乎无迹可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台谏合一后,科道官匡扶君主、谏争得失的职能并未消失,御史、科道官依然负有谏诤和监察的双重职能。其次,就统治者本身来讲,他也不会取消谏议制度,因为在君主专制的时代,谏议制度的存在不仅是对君主本身的一种制约,还是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一系列问题提供一个群策群言的机会。

因为君主一人的能力毕竟有限,即使君主本身再英明睿智,也不可能解决治国过程中的一切问题,所以清帝不断下诏求言,要求科道官针对有关民生休戚、政治得失、君主不当方面的问题直言无隐。谏议制度,从主体上来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专指谏官对君主过失和各种国家管理事务提出看法、建议;广义上则包括文武百官在治理国家某些方面的看法和建议。谏诤涉及的范围很广,大到军政要事,小至君王自身的不当行为,都可进行指陈,其目的在于拾遗补缺、献可替否,指陈时弊、匡扶君主。

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封驳诏书、朝堂议事和上书言事。本文以清代的谏议制度为研究对象,在时间上包括清入关前的后金时期和整个清代。

由于清代皇权的空前强化,谏官组织日益监察化等原因,学者们的研究多集中于清代监察制度方面,对清代的谏议制度却着墨甚少,对以科道官活动为中心的谏议活动的动态研究亦少,对一个皇权强化时代下的皇权制衡问题缺乏一个全面、系统的论述。为此,本文将清代的谏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将对这些问题进行

进一步探讨与整合性研究。

第一,将御史、科道官的活动从监察制度中分离出来,对清代的谏议制度做一定位。第二,对科道官在专制皇权强化下谏诤职能的萎缩做了深入探讨,分析其原因和表现。

第三,力图动态地呈现清代专制皇权达到顶峰状态下,科道官员的活动,以及在皇权干预下科道官的活动受到限制后,新的言谏道路的开辟。通过对比科道官员的活动和帝王对进谏的态度分析清代历朝帝王在求言、纳谏、拒谏方面的得失,希冀对一个强权笼罩下的有限谏诤作一客观评价。

第四,分析了晚清的谏议制度与前中期相比带有的鲜明时代性,传统的谏议制度在救亡图存的驱使下,开始向近现代议会民主制转变。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为指导,采用历史学和政治学等领域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比、分析、综合,由多维视角系统地对以清代历朝帝王和科道官员活动为中心的谏议制度进行动态研究,揭示清代谏议制度的时代性。

本文运用的史料主要来自官修实录、政书、起居注、上谕档、奏稿、文集、笔记等。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史料来论证史实,坚持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方针,力图结论的客观准确。

鉴于资料和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本文不可能对广义的谏议制度进行面面俱到的研究,而是选取了几个方面作为研究的重点:第一部分:清代谏议制度的确立。包括清以前谏议制度的简单回顾,清代谏议机构和职官设立之前,努尔哈赤、皇太极统治前期的谏议活动,和都察院、六科的组织机构及谏议职能。

努尔哈赤作为满族兴盛的奠基者,在东征西讨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经验,在纳谏方面亦有独到的见解。他不仅在女真原有的军事民主制基础上创建了

旗主贝勒议事制度,还不断申明求言纳谏的重要性,他的求言纳谏思想,闪耀着朴素辩证法的光辉,可为后世借鉴者良多。

皇太极统治时期,前期进行了一系列加强汗权的措施,打破了努尔哈赤“八王共治”的构想,实现了汗位独尊。后期,不断完善后金的制度建设,改国号为“清”,并采纳群臣谏议,设立都察院,规定都察院官员为朝廷谏诤之官,可以谏诤君主,监督诸王贝勒大臣。

入关后,清承明制,设立六科,六科给事中掌谏诤封驳,是为独立的谏议机构。都察院和六科的设立及执掌的明确,标志着清代的谏议制度初步确立起来。

第二部分:清代谏议制度的发展,探讨了传统的科道谏言外的谏议渠道。随着清代专制皇权的不断强化,科道官员的谏诤权萎缩。

首先,雍正元年,雍正帝下诏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台谏合一:加之,密折制度的推行,六科给事中的封驳权已名存实亡;其次,为避免出现明末言路膨胀导致政治败坏的恶果,清帝有意识地防范、压制科道官,致使矫枉过正,科道官直言敢谏的锐气大打折扣;再次,出于民族防范的心理,科道官的活动受到多方掣肘,在很多问题上不敢畅所欲言。在此形势下,清帝为了周知庶务、集思广益,不断采取措施拓宽言路。

最成功的做法莫过于奏折制度的推行。奏折最初是以密折的形式出现的,带有告密文书的性质,是清帝指定的少数人才有的特权。

但随着使用范围的扩大和包含内容的广泛,不仅君主可以借此了解吏治民生,有折奏权的官员也可以附录自己对某些政事的意见,密折遂成为有效的开言路之法。雍正时期,雍正帝放宽了可以具折人的范围,确立密折制度。

乾隆帝即位后,进一步规范密折制度,形成奏折制度推行全国。其他的开言路

之法还有,因灾异上言和借经筵日讲进言,这两种方式带有极大的偶然性,适用的范围也较为狭窄。

每当天灾或天象异常,帝王在反省自身的同时下诏求言,此时可以建言的人员的范围因为帝王的要求得以放宽,在内容上也可以触及一些敏感话题。而借经筵日讲进言,则主要是在帝王较为年轻,且有向学之心的情形下才能发生。

第三、四部分:对清前中期的帝王在纳谏拒谏方面的态度和科道官在进谏方面的活动进行了考察。入关之初,官员在制度建设方面的谏言,基本都能被采纳,使得清代国家机器在很短的时间内得以正常运转。

但围绕顺治朝的剃发、逃人等问题的谏诤,则以皇权的胜出和科道官的败北告终。科道官因不畏强权,直言谏诤,被贬黜者不知凡几,承袭明代的敢谏锐气,被打击殆尽。

可见,顺治帝在维护满族的利益方面是不遗余力的。康熙帝可算是开明之主,大方面在“禁海”、“迁海”问题上不听谏言,给沿海经济带来沉重灾难。

雍正、乾隆前期,政治较为清明,但自乾隆中晚期开始,乾隆帝刚愎自用、听不进逆耳忠言,盛世下的隐忧浮现出来。嘉庆、道光帝在统治前期,能够励精图治、广听博采,但缺乏持之以恒的决心和力挽狂澜的果敢,清王朝兴盛的局面不再,逐渐走向下坡路。

第五部分:对晚清谏议制度的变化作了分析。鸦片战争后,中国以一个十分屈辱的姿态迈入近代,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体系也在此冲击中开始了痛苦的转型。

为了救亡图存,有志之士开始从各方面探求强国御侮之路。最初侧重在科学技术方面向西方学习,实行洋务运动,但以失败而告终。

人们转而在政治制度方面思考救国良方,思考的最终结果认为与西方相比,清朝一蹶不振的症结在于:君民隔阂、下情不能上达。解决的方法在于设议院、开国会,以群治代替专制。

经过士人、官员数十年的呼吁和请命,清廷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了设议院、开国会的主张,实行预备立宪。尽管因为专制皇权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清廷颁布的很多措施都带有极大的欺骗性,但谘议局、资政院这些机构的设置标志着中国古代的言谏制度开始向近代议会民主制转变。

而清廷的改革则表明封建专制制度已走到了穷途末路,必将让位与民主制。第六部分:选取了晚清谏诤的两个典型事例,分析了参与谏诤的人员组成和谏诤的内容,总结了晚清谏诤的时代特征。

与清代前中期的谏诤活动相比,晚清谏诤活动受当时政治局势的影响颇深,带有明显的时代烙痕和救亡图存的印记。这一时期,言谏权超出科道官的范围,在爱国情怀的感召下,不仅台谏官发扬了“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气节,无言责官员、知识阶层,甚至普通民众,都奋起疾呼,呼吁清政府强国御侮,就参与人员的范围方面有越来越广的趋势。

而在谏诤的内容方面,也有逐渐向近代民主政治过渡的趋向。第七部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

明朝户籍档案制度探究分析

明朝户籍档案制度探究分析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中国拥有着几千年悠久的文明史,户籍档案制度作为政府管理人民的工具,在历朝历代都受到足够的重视。明朝的户籍档案制度是在借鉴之前各朝代户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逐渐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成熟的管理方法。明代的户籍档案制度,既是对以往各个朝代管理经验的继承,又是在自身实际状况上的创新,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是我国古代户籍档案管理制度的一个典型。 一、明朝户籍管理的黄册制度 有关户帖制度的记载,最早出现在唐文宗太和四年,属于国家公文性质的文书,根据《旧唐书·食货志》中的记载:“准朝旨制置西川事条。今与郭剑商量,两税钱数约三分,二分纳现钱,一分折纳匹段……旧有税姜芋之类,每亩至七八百,征敛不时。今并省税名,尽依诸处为四限等第,先给户帖,余一切名目勒停。”其性质属于定税文书,而且宋代的户帖的性质与唐代的大致相同。 到了明朝,户帖不再作为定税文书出现,而是用

于记载每户人口的籍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户籍档案。户帖制度最初显露头角是在江南的一次核查人口的过程中,由于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所以被朱元璋确定为定式。但是,户帖制度只是在洪武三年到洪武十四年之间为明朝服务了短短十年的时间,就被黄册制度所取代。 洪武十四年,在朱元璋的命令之下,创立黄册制度,根据《明书》卷68 的记载:“(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通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绝者附畸零。”可以说黄册制度是户帖制度的进化,相比户帖制度,黄册制度更加的系统、具体,更加的高级,都以每家每户为单位,等级每一户人口的详细信息。 明朝建立黄册制度、大造黄册,为的是能够更好地对国家人口状况进行掌控,统计人口,核定赋税,为巩固统治阶级而服务。明代的户籍档案与现代的身份证的作用十分相似,其中详细记载了每一户的人口、户种、财产、籍贯等一系列信息,作为明朝的人户,

清·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浅析 [摘要]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秋审基本情况、历史渊源等方面的介绍,对秋审制度略作评析。 一、秋审的基本情况 (一)清朝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秋审案件的来源 《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死罪……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二)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 1、秋审前期准备工作 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然后送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 2、会审 在秋审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刑部确定在八月内某天,在天安门金水桥西,会集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内阁等官员对各省已定拟区分的案件进行详审,这就是秋审的会审,也即所谓的“秋谳大典”。届时,数百名官员列坐参与会审,场面可想有何等壮观。 会审时,由书吏按省逐一唱名,宣读罪状及定拟的节略,如参与会审官员没有异议,即在原拟上陆续会签;如有异议,意见相持不下时,持异议之人可自行向皇帝上奏,由刑部回奏听裁。 3、勾决 对于情实应决案犯,分为服制、官犯、常犯三大类,由皇帝朱笔勾决。勾决日期由内阁命钦天监选定。勾决之日,刑部进呈黄册,皇帝着素服升殿,大学士、三法司侍奉左右,皇帝亲自或由大学士按照皇帝的指示在名单上予勾或免勾。皇帝通过勾决直接掌握了最高审判权。在勾决之前,遵循古制,照例要向皇帝复奏,清朝复奏由刑科给事中办理,在刑部将情实案件上奏后,刑科给事中也要向皇帝复奏,最初三复奏,后改为一复奏。属服制类的,一般以

近年来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一)

近年来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一) 【内容提要】基层社会管理是一项关乎历史和现实的重要课题。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基层社会管理更应受到重视。近年来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的研究成果丰硕。本文对此进行了回顾、总结与评析,指出近年来该领域的研究既有总体性的研究,又有具体实证性的研究,如基层社会行政设置的研究、政府管理与民间管理的研究、定居社会与流动社会基层管理的研究以及全局研究与地域研究等。同时本文亦试图寻求该领域研究尚存在的缺陷,并尝试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一、研究概况与评析在总体研究方面,仅近10年就有如吴晗、费孝通等着《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钱穆着《中国历史政治得失》(〔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3年版),李治安主编《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梁希哲、孟昭信《明清政治制度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李治安、杜家骥着《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古代行政管理及官僚病剖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对政府的各级各类行政设置做了多层面的探讨,颇多建树。 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是近年来的重头之作。其中较为深刻地叙述了历史上政治制度的演变。如第九卷(杜婉言、方志远着)中涉及到基层社会管理方面时说:由于里甲制是以明初相对稳定的小土地占有关系和自耕农经济为基础的,随着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里甲虽说每十年重新调整编排一次,但人口的流动必然造成里甲数量的减少和国家可征徭役及钱粮的减少。正德、嘉靖以后,各地纷纷进行赋役制度的改革,田赋丁银逐步由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徭役也开始由政府出银雇佣里甲催征钱粮,管理户口的职能逐步丧失,而社会矛盾的发展,也必然要求地方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能由催收钱粮转为维护治安,这样,许多地区在里甲之外建立了保甲制度,这样的研究旨在揭示里甲与保甲各自不同的功能,因而辨明了里甲与保甲的职责范围及各自作用。 就具体研究而言:首先是关于基层社会行政设置的研究,其中可分为乡里制度研究和城镇基层制度研究。有关乡里制度的研究成果有:王昊《明代乡里组织初探》(《明史研究》第1辑,〔合肥〕黄山书社1991年版),唐文基《试论明代里甲制度》(〔长春〕《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4期)。李文治《明代宗法制的体现形式及在基层政权中的作用》(〔北京〕《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刘伟《明代里甲制度初探》(〔武汉〕《华中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李晓路《明代里甲制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孙海泉《清代保甲组织结构分析》(〔石家庄〕《河北学刊》1992年第3期),孙海泉《论清代从里甲到保甲的演变》(〔北京〕《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张瑞泉《略论清代的乡村教化》(〔长春〕《史学集刊》1994年第3期),陈柯云《明清徽州宗族对乡村统治的加强》(《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对基层社会管理的研究日益趋于细微,涉及到基层社会的实态。有关城镇基层制度的研究有: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隗瀛涛主编:《近代重庆城市史》(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郭蕴静主编《天津古代城市发展史》(天津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戴均良主编《中国城市发展史》及近期出版的龚书铎主编的《中国社会通史》(明史卷)等著作都涉及到城市基层的厢坊制度,认为厢坊多能发挥与里甲、保甲相类似的作用。隗瀛涛主编《近代重庆城市史》第564页说:明初,为了编造黄册及征收赋税,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在农村设里,城市设坊与厢。清代又推行保甲制,巴县城乡编查保甲的活动持续了很久,直至清末。在保甲制推行的同时,里甲制继续执行征收赋税的职能。除此之外,还有乡约。显示出叠床架屋的烦琐,显然,各不同设置的功能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区别并不清楚,孰重孰轻,仍有继续探讨的余地。 其次是关于政府管理与民间管理的研究,这其中涉及到社会结构的讨论。中国社会史学会的成立是近年来基层社会研究的一个产物,亦极大地推动了这方面研究的发展。该会自成立以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一)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一)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对谁有资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对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依据及意义作了分析,阐述了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若干构想。 论文关键词:公益诉讼;特征;意义;构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各种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民事争议、民事侵权日渐增多。由于种种原因。现实生活中一些合法权益或者受不到法律保护或是法律保护不力,致使国家和公众利益遭到重大损失。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和垄断案件等。对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极大关注,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建立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同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现有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同。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对特定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主持社会正义。所谓国家利益,包括国家的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利益,其中经济利益的内容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社会公共利益,应解释为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环境、秩序、目标和道德准则及良好的风俗习惯。第二,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自身权利没有受到任何侵害的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只要有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除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三.公益诉讼具有国家干预的成分,根据私权神圣的传统理念。国家和个人均不得介入他人私权领域,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始终存在。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同生同长,基于个性的张扬不能否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绝对的自由必然造成权利的滥用。维护公序良俗是私权得以自治的前提,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提起诉讼。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以公权介入私权。无疑具有国家干预的色彩。同时由于公益诉讼的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其诉讼过程中,要对当事人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如撤诉权等。这些无疑都具有国家干预的存在。 二、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及其意义 1.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立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我国目前尚处于转型时期,一些体制上的因素使国有资产和社会公益受损,有些官员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权进行权力寻租或怠于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管理乃至故意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公司只顾自身效益而置环境污染不顾,有的经营者恶意垄断市场,侵害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一个法治社会,有损害必有救济。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利益损害及时提供法律救济。正是国家司法制度设立的天然本能。但对于上述案件,在当事人不愿起诉,其他人又不能起诉的情况下,根据现行诉讼制度,只能导致诉讼主体的缺位。建立公益诉讼,正是为了弥补法律的漏洞。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2.公益诉讼制度是宪法关于民主、监督原则在诉讼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为人们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民主权利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同时赋予检察

明代教育管理制度研究

明代教育管理制度研究 篇一: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综述 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综述 明朝的户口制度 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专制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君主极端专制主义至此最终确立。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发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

徭役征发,巩固皇权统治。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首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 户贴制的颁行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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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2020届高三二模 文综历史试题(2020.4.18) 注意事项: 1.本试卷分第I卷(选择题)和第II卷(非选择题)两部分。 2.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本试卷相应的位置。 3.全部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4.本试卷满分300分,测试时间150分钟。 第I卷 本卷共35个小题,每小题4分,共14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4.著名学者白寿彝指出:以往人们称三家分晋是晋国政权封建化的标志。但是出土的《孙子》一书记载了此前六卿分晋及其田制与税制的封建化改革,据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A. 六卿分晋导致分封制瓦解 B. 三家分晋是新兴地主阶级争权斗争 C. 封建制度最早确立于晋国 D. 《孙子》的出土否定了晋国社会历史 25.下边是西汉官盐、官铁、官服、官工的分布图。该图反映出西汉时期() A. 中央对南方控制力度较弱 B. 北工南农经济格局形成 C. 国家统治倚重于北方经济 D. 民间手工业的迅速衰落 26.北宋理学家孙复(992---1057年)在研究《春秋》时,把其中的“尊王攘夷”之说凸显出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尊王”。这可以用来说明理学() A. 具有经世致用的价值取向 B. 曲解传统典籍 C. 已经成为正统的官方哲学 D. 倡导复古思想 27.据载,(明代)“隆(庆)、万(历)中,闽商大至(镇洋镇),州(指江苏太仓州)赖以饶。今累岁弗登,(棉花)价贱如土,不足以供常赋矣”。这说明当时() A. 棉织品不符合民众生活需要 B. 全国经济区域分布较为明朗 C. 赋税负担沉重阻碍经济发展 D. 江浙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高 28.鸦片泛滥后,林则徐曾前往汉口等地实地探查,了解到民族经济的萧条和行商店铺的艰

公益诉讼开题报告

公益诉讼开题报告 人口流淌所带来的许多社会咨询题,尤其是流淌人口子女受教育咨询题显得尤为突出,这就现实出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让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的开题报告是怎么样写的吧! 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都市建设的加快,流淌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淌所带来的许多社会咨询题,尤其是流淌人口子女受教育咨询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对于流淌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淌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淌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淌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别脚。再次,依照咨询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淌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淌人口是2世纪8年代中叶浮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淌人口尤其是流淌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阶段必定浮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定要面对的一具咨询题。本文要紧从我国流淌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动身,探索目前造成流淌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淌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咨询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咨询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淌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都市建设和进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都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都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都市,农民工子女人受教育权咨询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要紧观点:陈信勇,蓝邓骏在《流淌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淌人口子女权益缺损要紧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别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淌人口子女入学需要不少证明才干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尽管国家差不多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不少公办学校巧立目录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卑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峻别脚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别均造成流淌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卑视源头,同时遭遇义务教育全然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淌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淌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别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落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峻。2.多数流淌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淌人口子女易产生别健康心理状态,妨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如今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别平等。1.教育经费别脚,依照国务院规定流淌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妨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同时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别平等,流淌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卑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淌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经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别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治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近百年来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综述

近百年来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综述 刘晓满 秦汉确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而以郡县制为主要表现形态的地方行政体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君主统御地方、强化全国统治的有力手段,为以后历代王朝所承袭。地方行政制度是秦汉史研究中的重要领域,涉及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运作,吏员设置、升迁、秩次等诸多问题,一直倍受学者关注,近百年来前人有关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综合研究 研究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论著大都会对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作专门探讨。罗志渊《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独立出版社,l943年)探讨了秦代郡县的形成、两汉行政体系与内部组织之构成以及地方政治与吏治的关系。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语所专刊之四十五A,1961年第l版;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构建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的基本框架,分十三章考论地方行政制度,述其设官与职掌:一是统治政策与行政区划,二是郡府组织,三是郡尉,四是郡国特种官署,五是县廷组织,六是乡官,七是郡县学官,八是上计,九是监察,十是任迁途径,十一是籍贯限制,十二是任用杂录,十三是秩绶表。中国历代政书记载政治制度,皆偏详中央而忽略地方,该书堪称第一部系统详细研究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力作。程幸超《中国地方行政史》(四川人民出版社,l992年)主要考察了郡县制由萌芽到确立,再到与分封制并行,后又发展为州郡县三级的演变过程。李创新、华金辉《中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制度比较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l995年第2期),奇秀《中华古典地方行政机构体制的设置及演进规律》(《学术研究》l996年第3期)两文对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亦有探讨。李晓杰《九州郡县——中国历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变迁》(沈阳出版社,l997年)从行政区划与地方官制这两个方面多角度地分析中国历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变规律,在行政区划的设置、幅员盈缩、层级变迁、郡县制发展及地方长官设置等问题上对秦汉地方行政制度进行了论述。周振鹤的《中华文化通志·地方行政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l998年)和《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都是从历史地理角度概论地方行政制度的专著,在对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变迁作整体叙述的同时,也对秦汉时期郡县制、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组织变迁的过程、特征及其在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变迁中的地位做了考察。范学辉《秦汉地方行政运行机制初探》(《文史哲》1999年第5期)主要论述了皇帝的诏令和诸公卿府的行政指令向地方政府传布和地方政府定期或随时向中央汇报的两种行政运行形式,为了保证行政运行的迅速和准确,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一是建立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二是形成了严密的驿传制度,三是制定了严厉的法令、法规,保障地方行政权力的正常有序运作。赵炎才《中国传统地方行政制度的主要特征分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认为,中国传统地方行政制度有四个特征:郡县制、封国制与特辖制并世而立,政级配置与控制措施同生共存,制度性与变通性良性互动,具体性

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XX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理应发挥其化解、预防环境纠纷的作用。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诉讼主体不明确、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等问题的影响,使其作用并未能够得到应有的发挥。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发挥公诉权对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实行特殊的诉讼时效机制等方法,让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的到真正的运用。 [关键词]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一、前言 近日,新京报的一则关于湖南桃源县晟通科技集团污染事件报道引发了人们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持续关注。报道中显示晟通集团常德产业园,自2003年4月首条生产线投产,一直采用所谓“边建设、边生产、边治污”的方针,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难以挽回的创伤,一些在此世代生息的农民背井离乡,成为环境移民。此种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当今中国大地可以说已是屡见不鲜了,其久禁不止的原因也是多多,在这其中既有地方政府的利益因素,又有相关企业的利益考量,更有环境诉讼维权的困难。因此本文将着重论述在环境保护中起着极为重要作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寻找解决途径。 二、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它是相对于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具体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

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任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关组织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具有诉讼资格广泛性、诉讼提起预防性、裁判效力扩张性等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原告诉讼资格规定。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即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以及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等因素的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往往那以确定。因此,针对这种情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环境破坏行为人提起诉讼,而且是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对原告资格的确立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关键点。2.起诉条件的规定。对于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也是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提起的条件应是被诉行为不符合实体法之规定。3.诉讼时效的设定。诉讼时效是诉讼法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要件,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必然不例外的要包括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这一特殊性,不宜直接适用传统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4.管辖法院的设定。由于环境类案件本身专业性极强,如果将这样的环境案件分散到各个法院就很难做到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和执法尺度上的统一,从而会有损司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所以通过对涉及环境类案件的集中管辖,对于统一执法力度来讲具有很极强的实践意义。除此之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恩内容还包括举证责任配置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等。 三、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危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不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而且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生活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伴生现象,环境问题需要国家统筹谋划,积极应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实体法上,我国已经具备了由宪法、单行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及其他部门法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依然不健全,无法在发生环境纠纷时进行有效的解决。而在程序法上,有关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有规定,但有关原告资格、诉讼时效等重要问题并未明确。除此之外,许多法律规定虽有助于环境保护,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其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方面则过于笼统和概括,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诉讼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环境保护立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损害的立案标准,现阶段,环境纠纷的立案标准只能适用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这对于保护环境公益是不利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如何界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损害”二字的含义,这对原告资格的认定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后逐渐形成制度。清承明制,热审于顺治八年(1653)即已实行,于乾隆年间定制。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实行热审。如立秋在六月内,则七月初一止。一般犯罪除死罪、军流及窃盗、斗殴伤人等罪不准减免外,杖罪人犯各减一等,笞罪宽免,应予枷号者暂行保释,立秋后再依法减等补施。但热审期内审定,逾热审期而发落者,均不适用减免。明代还偶有在冬寒季节减等科刑制度,以免囚犯因饥寒死于狱中,称寒审。 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热审:明清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明永乐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成化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清代沿袭 朝审: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秋审: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于秋季举行,故称。清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

中国古代经济史题目

中国古代史 郑国渠 郑国渠是古代劳动人民修建的一项伟大工程,属于最早在关中建设的大型水利工程,战国末年由秦国穿凿。公元前246年(秦王赢政元年)由韩国水工郑国主持兴建,约十年后完工。其最初基于韩桓王的“疲秦”策略,修建过程中,秦王赢政发现了韩国的意图,要杀郑国。郑国说:“始臣为间,然渠成亦秦之利也。臣为韩延数岁之命,而为秦建万世之功。”嬴政认为郑国说得很有道理,同时,秦国的水工技术还比较落后,在技术上也需要郑国,所以一如既往,仍然加以重用。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全渠完工,人称郑国渠。郑国渠修成后,大大改变了关中的农业生产面貌,增加土质肥力,农业迅速发达起来,经济政治效益显著。 西门渠 又称引漳十二渠,是古代劳动人民创造的一项伟大工程。战国初期由西门豹主持兴建,故名。以漳水为源的大型引水灌溉渠系也是中国最早的多首制灌溉工程。史记:“凿十二渠,引河水灌民田,田皆溉”。漳水浑浊多泥沙,通过西门渠可以落淤肥田,提高产量,邺地因富庶起来,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影响深远。 秧马 秧马,旧时汉族农具,流行于长江中下游水稻产区。是种植水稻时,用于插秧和拔秧的工具。何时发明,尚无定论。北宋开始大量使用。其外形似小船,头尾翘起,背面象瓦,供一人骑坐其腹以枣木或榆木制成,背部用揪木或桐木。宋代大诗人苏轼曾撰写诗文,热情为之宣传推广,并安排实物进行示范表演。可提高功效及减轻劳动强度。元代以后,继续不绝,各种式样的秧船,皆从秧马演化而来。 圩田 又称围田,圩田是古代汉族劳动人民利用濒河滩地,湖泊淤地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农田,是一种筑提挡水护田的土地利用方式。作为低洼地区四周筑堤防水的田地。堤上有涵闸,平时闭闸御水,旱时开闸放水入田,因而旱涝无虑。系由汉以前的围淤湖为田发展而来,至唐代已相当发达。圩田对促进唐代农业的发展起了不小的作用。圩田能种植高产的水稻,这样更巩固了江南的经济地位,江南的农业逐渐发达起来。圩田是中国古代汉族劳动人民向自然作斗争的重要创造,是农业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圩田的过度开发,也对自然生态平衡造成了破坏。 中国古代仓廪制度发展概况 1)起源:西周的“委积法”设有廪人、仓人、遗人等职专门管理粮食的储备和调节。委积法: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 2)确立:汉代的常平仓(平粜)时间:汉宣帝五凤五年(前54)实行,史载:“(耿)寿昌(汉宣帝时任大司农中丞)遂白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贵时减其价而粜,名曰常平仓。”结果:因受到异议,元帝初元五年(前44)废止。意义:保障粮食安全。稳定粮食价格,保障农民收益。提高效益。 3)历代常平仓的发展。王安石的常平新法:以青苗法为核心。明代预备仓的发展:粮食主要来自购买余粟,归地方官管理,体制比较健全完善。

中国乡里制度研究及展望

就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研究而言,研究者多把重心放在县以上政治制度的探讨上,对乡里制度少有关注。其原因有四: 一是在大多数朝代乡里不是一级行政政权,它是作为县以下行政权力的一种补充而存在的;二是乡里制度缺乏县以上制度规范性、完整性和条文性的特点,往往有着随意性、零散性和实践性的特征;三是在中国历代典章中关于乡里制度的史料记载十分简略,要获得有价值的资料如在中国历史的海洋中捞针;四是乡里制度研究起步晚、起点低,远远落后于其他制度的研究,这就为乡里制度研究设置了巨大的障碍。当然,这并非说乡里制度是一片从未被开发的处女地,事实上,自本世纪初至今,一些有识之士一直未间断对乡里制度的探讨,并取得了不可忽视的成绩。本文以本世纪的乡里制度研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乡里制度研究成果的梳理,分析乡里制度研究的是非得失及其落后的原因,进而探究把乡里制度研究引向深入的可能性。一、乡里制度研究的滥觞本文把中国乡里制度研究的发生时间定在本世纪30 年代,并非说在这之前没有人涉足乡里制度研究,而是说只有到30 年代研究者才开始自觉地、系统地、大规模地研究乡里制度。为何乡里制度研究滥觞于此时而非世纪之初呢?我认为不外乎有以下原因: 一是在政治上,清朝统治于1911 年宣告结束,代之而起的是中华民国政府。为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稳固政局,政府一面倡行乡村自治,一面努力吸取以往保甲制度的经验。二是在经济上,要改变长期以来乡里社会经济的衰败景象,必须加强乡里社会的户籍及税收等管理,显然,总结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经验教训是有益的。三是在社会和文化上,以梁漱溟为代表的一批社会活动家和知识分子于二三十年代深入乡村开展了“乡村建设”运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乡里制度研究才得以迅速地开展起来。本时期乡里制度研究最值得提及的是闻钧天著《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5 年版)一书。这是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最早,也是迄今为止影响较大的著作。它以保甲制度为研究对象,涉猎广、资料丰、论叙密、用力勤,乡里制度研究者恐怕都不能不正视它。概括来说,这本著作有如下特点。第一,作者视域开阔,所论保甲范围上自西周,中经先秦、两汉、魏晋、隋唐及宋元明清,下至民国。由此可见作者有着较强的宏观驾驭能力。第二,作者对中国历代关于乡里制度的史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钩沉,为后来的乡里制度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三,作者并未停留在 资料的堆积罗列上,而是把中国历代乡里制度作为一个发展的有机体,既看到了其产生的源头,又看到了其发展演变的轨迹,还看到了其衰败的结局,从而揭示了中国几千年乡里制度运作的一般规律。第四,作者除了用大量篇幅叙述乡里制度的沿革外,还用相当篇幅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研究成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也逐渐强大。但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人类忽略了自然环境的发展,使人类社会发展违背了自然界的自然规律,背离了和谐社会的宗旨。这导致新型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他侵犯的不仅是个人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赋予我们在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等自然环境的同时,保护环境的权利。依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公民既有保护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再如: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都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依据。 目前,国内探讨如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文献相当多,这些文献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原告的诉讼资格,诉讼范围以及设立独立的部门法等方面。 如张明华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一文中指出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合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作为国家行政权补充之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授权每个公民个人对公益损害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将原告资格放宽、举证责任倒置、诉讼费用分担。 别涛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一文中首先引用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来引起对尝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他在文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制度化。 冯敬尧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析》一文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整个诉讼过程包括多方面的问题,有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的界定,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和扩展等等。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着眼点在于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以及增进环境公益行为的生成和鼓励,而非环境损害的事后赔偿

绪论

绪论 一、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对象 1,含义: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具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它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换句话说,政治制度寓国家本质与形式于一体,是国体与政体的总和。而政治制度史,则是研究国体与政体的起源、形式及演变规律的科学。 2,范畴:国体、政体、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形式以及各专项典章制度 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史的基本特征 1,以高度膨胀的皇权作为中央集权专制政治的轴心,以皇帝作为最高统治权力的执掌者和象征。 2,历代封建王朝都大力宣传“君权神授”,以“奉天承运”作为论证本身统治合理性的根据。 3,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相结合,儒家学术思想对中国封建政治制度有过持久的影响。 4,体现地主阶级专制政权对广大人民的压迫,官僚政治是封建政治制度的本质表现。 其他,如人治、社会等级的不平等性、宗族组织、因俗而治等等,都是政治制度史的基本特征。

三、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及其参考书 1、早期中国政治制度史学科的研究 《礼记》、《仪礼》、《尚书》; 《史记》中礼、乐、律、历、天官、封禅、河渠、平准,所谓的“八书”, 《汉书》的《百官公卿表》和律历、礼乐、刑法、食货、郊祀、天文、地理、沟洫、艺文“十志”, 《九通》、《会典》、《律例》。 2、近现代中国政治制度史学科的研究 3、建国后十多年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 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始于20世纪前后。随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论等方法的传入,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开始走上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在近半个世纪里,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断代史等都取得不少成绩,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就不足方面言,主要表现在研究范围较窄,研究方法单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与其它学科一样,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自1950年至1965年这十几年的时间里,由于解放前社会的战乱、动荡,经济的落后,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与当时的中国社会一样百废待兴。所以,我们称此时期的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为继承恢复期。据统计,本时期,中国大陆有关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论文约有180篇,专著约有10部。此时的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与以往相比有了新的特点,这为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起了相当重要的奠基作用。 首先,马克思主义理论成为此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主要世界观和方法论。如果说,建国前马克思主义理论已被有的学者运用还属个别,而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则逐渐被许多研究者采用,并进而成为研究者的指导思想。尤其是阶级分析方法被广泛使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从而将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推上一个新阶段。

我国户籍制度

我国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户籍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仅指以反映人口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户籍登记、统计、档案、证件等内容的行政法律制度;广义的户籍制度则包括与户籍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不仅是提供人口统计的基本信息资料,而且包括与公民的身份、职业、迁徙等权利相关的一系列的社会管理制度。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指出,要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市民化,融入城市社会。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新型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中国户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都与户口挂钩,并且两类户口的的规定作为区别对待。公安部门正在起草《户籍法》准备提交全国人大,预计会对目前严格的户籍规定做松动。目前部分地区(例如青岛)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在中国,法律规定户口簿也是有效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很多歧视性政策得以实施的依据。比如,在教育方面,不同城市户籍的学生,面临的竞争是不平等的。拥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户籍的学生,可以凭户口优势低于其他城市学生的分数(目前部分省市高考不为统考。但需要指出的是统考卷的总分要高于地方卷。)考取本地的大学。在就业方面,很多城市招录公务员、一些公司招录职工,都会倾向于有本市户籍的应聘人员。必须指出的是,在某个城市生活,不一定意味着拥有这个城市的户籍,除非是官方认可的有限的渠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要将自己的户籍从一个城市调往另一个城市,都是相当困难和繁琐的事情。很多人只注意到从外地户籍迁往北京很困难,实际上,拥有北京户籍的人要迁往新疆,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目前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生相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划生育制度是依赖于户籍制度而得以实现的。如果没有户籍制度,中国无法实现限制人口增长的目的。因此,很多“超生”的人,他们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超生的儿童无法登记入户口,无法享受正常的教育和培训,被排挤于正常的社会制度之外。在户口迁移的时候,很重要的一个审查方向,就是迁移者是否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往往迁移者要提供大量的资料、填写繁琐的表格,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对流动中的人口监测其是否曾有生育,是很困难的事情。在同样涉嫌侵犯人权的单配偶制度下所引发的未婚先孕、婚外情、包二奶、私生子相对增多的今天,要检测一名男性的计划生育情况是不可能的任务。因此,计划生育的矛头直接指向了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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