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例与2016修订稿对照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例与2016修订稿对照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例与2016修订稿对照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稿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划线为主要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加粗为主要修改部分)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组织定义】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依法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党建】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应

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依法自治】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鼓励扶持】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

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

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同级行业审批机关依法许可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

第九条【委托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服务机构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十条【直接登记、双重管理】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

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设立以下社会服务机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

(二)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

(三)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开展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有明确的社会服务范围;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场所、工作人员;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注册资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提交材料】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捐赠财产承诺书、验资证明;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申请人、理事、监事、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负责,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过程中的活动负

责,不得以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与申请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名称管理】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与其登记地域、业务范围、组织类型相适应,准确反映其特征。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章程事项】社会服务机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金数额、来源;

(四)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程序、职权、议事规则;

(五)理事、监事、负责人的资格、职责、产生、任期和罢免程序;

(六)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七)组织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登记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准予登记的,核准章程,发给《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注册资金。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六条【不予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拟任理事、监事、负责人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的情形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备案事项】社会服务机构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服务机构理事、监事变动的,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变更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核准章程,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登记审查】社会服务机构的设立或者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审查时限之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理事会决议终止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服务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社会服务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清算程序】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在注销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开始清

算。

社会服务机构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清算组开展清算的,以及清算组不履行职责或者存在侵害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情况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注销事由出现之日起1年以内无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清算期间,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解散情况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清算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社会服务机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社会服务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社会服务机构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社会服务机构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理事及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妨害清算,侵害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或债权人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四条【债务清偿】清算组在清理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理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社会服务机构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支付所欠服务对象费用;

(二)给付职工工资;

(三)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偿还其他债务。

社会服务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用于特定的社会服务和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宗旨相同的非营利组织,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施行前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注销登记】社会服务机构在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销登记。

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核准注销,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登记公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而进行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登记完成后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构成】社会服务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数为3至25人。

第一届理事由申请人、捐赠人共同提名、协商确定。继任理事由理事会提名并选举产生。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可以设副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是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修改章程;

(二)决定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三)决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免事项;

(四)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任免执行机构负责人;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臵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名。

理事会违反本条例或者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无效。

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执行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在执行机构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实施理事会决议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不担任理事的执行机构负责人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条【监事职权】社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以上组成。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监事。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选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理事、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监督社会服务机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有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负责人担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任职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理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任职的其他情形的。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理事、监事无效。负责人、理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

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社会服务机构领取薪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

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履职要求】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理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服务机构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服务机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内部管理制度、超越职权或者怠于履职的;

(二)工作中隐瞒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

(三)与本社会服务机构交易,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四)参与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决策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社会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特定社会服务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业审批机关申请行业许可证或者批

准文件。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在其住所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社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会服务机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社会服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使用冠有所属社会服务机构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财产权利】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包括:

(一)注册资金;

(二)社会捐赠的财产;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四)依法保值增值形成的财产;

(五)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财产管理】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自身财产。

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不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得在申请人、捐赠人、负责人中分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

社会服务机构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社会服务机构不得以其财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或者与组织宗旨无关的借款。不得成为投资组织的债务连带责任出资人。

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社会服务机构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服务机构利益。

理事会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理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接受和使用捐赠】社会服务机构接受捐赠和开展募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

用。

捐赠人有权向社会服务机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会计制度及审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四十一条【证书印章管理】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登记证书、印章遗失或者毁损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第四十二条【涉外活动】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境外捐助、开展对外合作、加入国际组织等,应当遵守国家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四川×××。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 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 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 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元;捐赠者:×××,金额:人民币××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捐赠者,应 分别载明每个捐赠者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 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 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民办非企业(法人)章程文本

申请书 *****民政局: 1、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提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2、本单位由***担任法人代表。 3、我单位工作场所**平方米,从业人员**名,其中专任教师**人、服务保障人员**人、****职称**人、****职称**人。 4、我单位申请民非登记的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或******方面的专业人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5、我单位由******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业务范围为***教育,自筹出资***万元整。 6、经我们认真筹备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已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办条件,特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人:*** ******学校(或机构)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章 程 示 范 文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学校(或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学校(或机构)。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的非盈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国家培养适合社会发展、与国际接轨的有用人才。 第四条本单位登记的机关是******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地址地是******省******市******路******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金额:******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仅民非填写)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项。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全称】 第二条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合理利用扬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相关扶持政策,为辖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政策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所有举办者的全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七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出资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者,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者的出资金额。】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在3-25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 ?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民办非企业章程

管理施工精品卓越创造未来 军垦家政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军垦家政服务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使家政服务业的员工得到培训、提升家政服务员技能。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石河子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商务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石河子市33小区156栋22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刘静。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五万元;出资者:刘静,金额:五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社区服务:1、居家养老服务;2、家政、康复服务;3、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培训机构:1、提供专业家政服务;2、开展家政课题研究,宣传和学术交流; 3、提供咨询辅导、心理咨询及社会工作者推荐各类家政服务; 4、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类家政服务项目和其他任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6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刘静,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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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2015]**号*****社会组织: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社会组织财务报表,包括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5年度的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社会组织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社会组织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 法》、《XXXXXXXX》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了XXXXXXXXXXXXXXX,特制定本章程〔制定本章程的主要法规依据及本单位的宗旨〕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为XXXXXXXXXX;法定住所为XXXXXXXXXX。 〔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应当规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专用名词除外)。规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由地域名、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依次组成〕 〔住所必须载明X市X区(县);必须与场所所有权证、场地使用证明相一致〕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为XXXXXXXXXX〔必须载明:出资或申办的单位或个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XXXXXX,登记 管理机关是XXXXXXXXXX〔必须载明具体业务 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名称〕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 (一)X XXXXXXXXXXXX;

(二)X XXXXXXXXXXXX; (三)X XXXXXXXXXXXX。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六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XXXXXXX,其成员由XX、 XX、XX组成,任期XX年。其职权是:(一)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本单位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四)审定本单位的机构、编制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X XXXXXXXXXXXX; (七)X XXXXXXXXXXXX;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XXXXXXXX 第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XXXXXX其职 权是: (一)X XXXXXXXXXXXX; (二)X XXXXXXXXXXXX; (三)X XXXXXXXXXXXX; (四)X XXXXX(决策机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2005/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 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楼D座 第三条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第四条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第五条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中心是由上海英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 (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高翔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高翔、高永光、陈晓燕、金兴国、高家伟、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 4.?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成立登记指引 (一)名称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 符合登记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

名称可以直接冠以“广州市”行政区划名称: (1)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以上;培训学校、文化艺术体育馆(院)、经贸信息服务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其中民办社工机构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3)属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托养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 (二)名称结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1.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2.在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名称结构通常为:广州市+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或广州市+某区+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学校、学院、园、医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三)成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

民办非企业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愿举办。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会保障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金额: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

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审计报告 ****[2017]**号*****社会组织: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社会组织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的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社会组织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社会组织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社会组织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业务活动成果和现金流量。 (应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发表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及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市二○一×年×月×日

非公有制企业人才资源状况调查表及指标解释

《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人才资源状况调查表》及指标解释与审表要求问卷号码(调查办公室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调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人才资源状 况调查表2007 年末表号:非公人才调查表制表机关:重庆市统计局批准机关:重庆市统计局批准文号:渝统发(2008)68 号有效期至:2008 年12 月计量单位:人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单位)名称:企业(单位)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企业(单位)详细地址:区(县)乡(镇、街道) 村委会(居委会) 号邮政编码:□□□□□□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行业代码(调查办公室填写):□□□□机构类型: 1.企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100 内资企业149 其他联营企业□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 股份有限公司□171 私营独资企业□172 私营合伙企业□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 其他(内资)企业□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00 外商投资企业□二、企业(单位)人才资源状况指标代码总 数学历状况专业状况(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填写)女性35 岁以下具有国家评定的专业技术 职称、技能等级的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及高中初中及以下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 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全日制在职全日制在职全日制在职甲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年末从业人员01 - 1.经营管理人员02 -高级03 -中级04 -初级05 - 2.专业技术人员06 其中:在管理岗位工作07 其中:高级08 中级09 初级10 3.技能人员11 其中:高级12 中级13 初级14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职务: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8 年月日主要指标解释及平衡关系式问卷号 码:由调查办公室填写。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 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未经工商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9508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_____。(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_____。(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

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市_____县_____街道_____巷_____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批准,并领取了_____许可证。 (二)_____。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查处非法社会组织操作指引

查处非法社会组织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一)发起人在社会组织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三条“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未经登记”,是指既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亦未在政府编制部门、工商部门及香港特区政府进行法人登记。 “以社会组织名义”,是指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具备或者基本具备上述组织的特征,即有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印章等。 “被撤销登记”是指民政部门已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活动”,是指在某地域开展了具体的活动。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和所占有的违禁品。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以社会组织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获得的物质利益。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查处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跨两个以上区县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负责查处,或由市民政局指定相关区县民政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对跨省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提请民政部查处,或由民政部指定相关民政部门查处。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民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民政部

最新医院民办非企业章程资料

XXXXX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XXXXXX医院。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救死扶伤,为病人服务,“老年病临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医养结合”。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XXXXX 。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 X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 (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者:XXX;金额:XX

万元,出资者:XX ;金额:1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老年病临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医养结合”; (二)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老年病专业;外科(门诊);妇产科:妇科专业(门诊);耳鼻咽喉科(门诊);口腔科(门诊);急诊医学科(注:设急诊室);临终关怀科; (三)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中医科;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6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印制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本单位自觉接受喀什市民政局和喀什市人社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XX 省(自治区、直辖市)XX 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 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定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 人; 理事任期3 年或4 年;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环境风险调查表

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阜康市粤华焦化有限公司
总页数
8
其中:F101 表 1 页
F301 表 1 页
F401 表 1 页
页 F201 表 3 页 F302 表 1 页 F402 表 1 页
单位负责人(签字): 检 查 员(签字): 审 核 人(签字): 核 查 人(签字):
日期: - 日期: - 日期: 日期:

填报说明
一、检查表 检查表主要包括以下表格,共计 6 张: F101 表—企业基本情况 F201 表—企业化学物质情况 F301 表—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F302 表—企业环境应急处置及救援资源 F401 表—企业周边水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 F402 表—企业周边大气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 每张表后附有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请填报前认真阅读。 二、填报要求 1.检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不得涂改。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 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填写代码时,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 3.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留位数应按规定填写, 不得用科学计数法表示。 4.填写数据请报出准确值,如果有一定的波动范围,请填写平 均值。

5.封页必须注明检查表填报的页数(未填的表格不计页数)。 如表格不够填写,请自行复印。
6.每个检查对象的纸质检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各级环保部门 留存,检查对象可自留复印件。
7.封页必须有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环保部门 检查员、审核人员对检查对象填报表格的内容、填报页数进行审核、 确认无误后签名。
在核查更正阶段,核查人员对核查的对象填报表格的内容、填 报页数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签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精编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示范文本精编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按照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填写)。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区(市、县)××街道号×幢×楼×房间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奇数)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含学生托管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和涉及政治、法律、外事、军事、民族、宗教、维权、宣传、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不能确定的,由登记机关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如佛山市顺德区高科计算机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区划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字号为高科,行(事)业为计算机职业培训,组织形式为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

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办公、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必须独立,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使用。 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流程 若要登记成立一家社会组织,包括注册、核名、成立登记3个阶段。请进行网上业务办理,点击进入 (一)注册 1. 操作步骤如下: 在页面最下方,点击选择相对应的行政区域→在页面右上角,点击“注册”(如图1所示)。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 案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X X X、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X X X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X X 市X X X 路X 号X院X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 (二)X X X XX X X X; (三)X X X XX X X X; (四)X X X XX X X X。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七)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决定定修改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指引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若无主管单位可不提供此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4.理(董)事会同意注销本组织的会议纪要;(决议同意注销的会议纪要和认可清算报告的会议纪要) 5、清算公告(需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告知债权债务人,公示期为60天); 6、清算报告(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监事)及清算小组成员共同签名并加盖会章。清算报告包括清算小组成员、债权债务、人员遣散安置、剩余财产处理等情况;清算报告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8.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

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9.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及银行销户证明;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不予注销登记的情形 1、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2、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四、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计在内)。 五、咨询及联系方式 表格下载:https://www.360docs.net/doc/f34545381.html,/ 申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34545381.html,/ 咨询电话:2538378、2538019、2538120 咨询地址: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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