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

采购管理办法
采购管理办法

编号:采购管理办法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X X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采购管理,统一采购方式,规范采购流程,明确采购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 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参考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实施的各项采购活动。

第三条定义(一)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二)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等服务;(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工程建设货物以外的货物,包括生产经营物资、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工程建设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含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本办法所称采购部门,是指实施采购活动的组织部门。

(六)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

(七)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公司提供工程建设、货物或服

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

第四条采购工作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部门不具备自主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工程采购部门自行招标(政府部门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加强供应商开发、选择、评价和分级等管理工作,促进供应商有序竞争。

第六条各采购活动组织部门的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工作。纳入“三重一大”管理范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流程进行决策,确保采购的公正、透明、规范。

第七条原材料供应商参加公司公开招标采购中标后,没有进行合格供方认定的供应商须进行认定,经认定合格后方具备原材料供货资格。

第八条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协同采购、电商简易采购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采购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招标采购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统筹管理各项采购工作;(三)了解采购最新发展趋势,总结交流采购工

作经验;(五)督促各部门落实采购管理各项规定,开展公司整个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采购部主要职责:(一)负责按照采购程序开展货物(含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采购工作;(二)报告货物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三)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加强供应商开发、选择、评价和分级等管理工作,促进供应商有序竞争;(四)对承担的货物采购过程及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按照采购程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的采购工作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工作;(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三)报告工程采购工作的进展情况;(四)对承担的工程建设采购过程及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按照《采购计划管理办法》提出采购申请,并提出采购预算价;(二)负责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及提供采购预算;(三)负责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服务类合同,第十三条审计部负责公司采购监督活动的再监督、再检查,其主要职责:(一)受理、调查、处理公司采购活动中有关违规违纪的投诉;(二)负责公司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第三章招标采购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认定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

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公司生产经营中,如发生了安全环保等方面特别紧急的情况;(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必须招标的项目确有上述情形的,工程管理部应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后,报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未经认定不得擅自不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不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必须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要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除外),并按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文件发售、开标、评标、定标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要签订委托招标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和权限等。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符合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含本数)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按照规定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采购部门将确定专家方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单位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四章非招标采购第二十四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采购项目,可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也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协同采购、电商简易采购等。

第二十五条非招标采购原则非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物有所值、公平高效、透明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谈判采购及适用情形谈判采购是采购单位组建的谈判小组与响应采购的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单位根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谈判采购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一)采购单位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单位需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第二十七条询比采购及适用情形询比采购是采购单位组建的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单或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报价或响应文件进行比选或评审,采购单位根据评审小组的比选或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分为询比单采购和询比文件采购两种形式。

询比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单位可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八条直接采购及适用情形直接采购是采购单位组建的

谈判小组与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直接采购方式要求采购单位要做充分的市场调查,在采购项目需求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物有所值综合评价的能力。

直接采购是一种非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二)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满足经营和生产工艺流程的统一性,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因抢险救灾、设备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四)为执行创新技术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五)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第二十九条采购文件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技术需求、评审标准、采购合同条款内容、响应文件格式等要求,采购文件内容应全面清晰,评审办法科学,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避免存在歧义或重大漏洞等情况。

第三十条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应包括采购项目的简要介绍、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文件的获取方式、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内容。采购公告或邀请书文件内容应当严谨完整,充分披露采购项目相关信息以及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等采购信息。

第三十一条合理确定采购文件发售和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保证供应商有足够时间修改和补充响应文件。

谈判采购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询比采购中,询比单采购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比文件采购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竞价采购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部门可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部门应及时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发通知书或者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供应商,保证供应商有足够时间修改和补充响应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否则,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采用谈判采购、询比采购和竞价采购,参与响应的供应商须在3家及以上。若经过至少两次公告后,参与响应的供应商仍然少于3家的,可根据价格的合理性、采购时间是否充裕以及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经采购单位内部决策同意后,可对第二次响应的供应商继续采购或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或修改采购文件重新采购。

第三十三条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一般为3 人(含本数)以上单数,由采购单位的商务和技术人员组成,鼓励采购单位聘请外部专家参加。在确定成交结果前,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应予以保密。

谈判采购和询比采购的评审方法可采用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竞价采购采用最低价法,直接采购需对拟提供的技术、商务进行物有所值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采用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选择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名第一或按评标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第一名放弃成交或被宣布无效的,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

第三十五条采购单位自收到谈判报告或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候选成交供应商(依法保密的采购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同时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第五章计划及预算管理第三十六条每年一月末前,采购部门根据各部门生产经营物资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应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实际。

计划的调整应当按照计划制订的程序进行;超过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

第三十七条各采购部门应当对年度采购计划进行统一筹划,合理合并同类采购项目,推行打包采购和批量采购,减少零星采购。

第三十八条各采购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末前对上年度的采购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包括年度采购数据的统计分析,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和原因,采购管理工作中的亮点、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六章合同签订及档案留存第三十九条采购部门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部门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另行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采购部门不得与成交供应商之外的其他供应商订立合同。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要求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部门应将采购合同及时录入招标采购平台系统。

第四十条采购部门应当对合同的转包和分包情况进行监管,不得要求或允许供应商将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转包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完成采购档案资料的整理,妥善保存,随时备查,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提前销毁。邀请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必须招标项目、直接采购、协同采购、供应商库第二阶段采购等采购信息和结果应及时录入集团招标采购平台。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的方式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检查、专项性检查和监督性检查三种方式。

(一)经常性检查是对所有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二)专项性检查是对采购活动的某些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性检查是从所有采购中抽取一个或多个敏感性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及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计划编制情况;(三)采购前的需求分析和市场调查情况;(四)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五)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六)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七)采购的货物、工程的投入使用情况;(八)协同采购执行情况;(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纪律和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采购部门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且未履行批准或认定程序;(二)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三)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采购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事项的采购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供应商响应;(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供应商报名;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采购活动;接受应当拒收的采购文件;(六)与供应商串通采购;(七)采购单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八)挪用保证金;(九)泄露标底;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十)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十一)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供应商踏勘现场;(十二)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评审小组,违反规定评标、谈判、评审;(十三)对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发出成交通知书;不按照

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十五)无正当理由不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十六)不按照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十七)采购单位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供应商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十八)参与采购供应商不符合响应条件,或与采购单位有相关利益关系;(十九)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对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实施的串通投标、行贿、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集团,在集团系统内通报,并列入集团系统黑名单,禁止其1-3 年内参加集团系统采购活动;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期满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永久取消其参加集团系统采购活动的资格。

第六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四)私下接触供应商;(五)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六)向采购单位征询确定成交商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响应不提出否决意见;(八)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九)在集团系统同一专家同一天参与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超过两个;(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变化复杂的物资市场,为维护公司利益,加强物资的供应管理,规范物资采购工作,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有原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及其它批量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 采购工作规程。 第三条 为强化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配送中心任副组长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评标工作组 (名单附后)。 第四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 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物资采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物资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真正让有实力的厂商为公司建设服 务,坚决杜绝采购工作中的人情关系。 第六条 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二)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家具、及其它物资; (三)5万元以上的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如果法律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的招标项目有规定的, 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校行政监

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权依法查处招标投标 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或拟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代表或机构。配送中心代表公司行使招标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其 它部门未经公司授权不得自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 物资计划和项目拟订成招标公告在有关大众媒体上发布, 以使不特定的众人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 物资计划项目拟订成投标邀请函,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 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第十一条 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 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 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主要条 款。 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 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日常采购流程及管理制度

日常采购流程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日常采购分类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礼品物料、维修配件、工具(汽修、日常设备家具损耗维修)、厨房用品(设备、工具、食材调料等)广告物料。 第二条、日常采购职责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礼品物料、维修配件、工具(汽修、日常设备家具损耗维修)、厨房用品(设备、工具、食材调料等)采购均由人力行政部负责;广告物料采购由招标采购部负责。 第三条、日常采购定义办公用品:指本公司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辅助用品。办公家具:工作中为办公者或工作方便而配备的用具。礼品物料:指公司给予客户赠送的物品。广告物料:指在投放广告时所需要或所耗费的材料。 第二章、日常采购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日常采购要求 申请人员根据需求提出日常物品需求后,根据具体使用要求确认采购(例如产品的型号、技术参数、材质、用途、到货日期等)。需求的部门OA填写《物品申请单》列明事由、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审批通过,采购人员多方询价比对,填写购置单,注明采购物品的具体价格、品牌及到货日期等信息,采购人员严格按计划采购,未经审批不予采购。 第二条、供应商的开发及管理

1、供应商开发 ①通过多方信息渠道收集相关供应商资料,至少寻找3家(或以上)的供应商;xx或、旺旺与这些供应商进行初步的沟通,索要相关技术资料、报价表等,必要时可要求寄样品以供测试; ②初步比价后找相对合适的3家(或以上)作实质性沟通(对用量大或重要的物料必要时需进行实物考核综合评估),通过价格、性能、服务等相关方面的因素形成《询价对比表》,并依此作为选用供应商依据; ③各项考察合格后可进行初步合作,打样、小批量采购等;④跟踪样品到货及使用情况;如仍存在问题要求其限期⑤初步合作完成作一个评定,确定合格后选取为合格供应商,改善,直至达到我方的标准;议定长期且使用量较频繁的物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合格供应商,⑥凡经常性使用,供应价格进行供应。2、供应商管理: ①在采购过程中及时录入《供应商采购联系单》;在双方相互信任的条件下,可建立长 期合作关系,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②定期(每季度)对所有供应商在品质控制、价格、服务等多方面进行评估;C类为合格,A类为优秀,BA③按评估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分类(分、B、C、三级):类为不合格;类供应商予以取C类供应商要加强沟通;对对④对A类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和作关系;B消,终止合作关系。采购人员应定期(每季度)对所有供应商在品质控制、价格、服务等多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或换供货商。根据同行业价格进行参考、比对,方面进行评估,市场调研,⑤根据物料采购的具体情况与供应商谈产品价格与付款周期(日常零星临时采购可随时付月结付)。款,长期合作供货商可按周/ 第三条、日常采购作业注意事项 (一)采购经办人员接到通过审批(个别申请存在纸质版)“用品申请单”后应依采 需精选三家购物料使用时间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议价结果填写至“用品申请单”价以上的供应商进行产品的书面比价,经分析后进行议价,格表内,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大发采购〔2008〕2号 (2008年6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2003〕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发仓、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存量建筑的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新建建设工程的采购,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各项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自行采购两种形式。凡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见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自行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使用专项经费及其他学校集中管理的经费的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由采购中心或学校指定的其它部门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或项目委托人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规定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汇集后报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采购管理中心订单管理制度

采购管理中心订单管理制度理 一、目的 1、为了体现所有采购订单的严谨性,确保采购订单的物料能够满足生产计划; 2、规范采购管理工作,加强采购过程控制,强化供应商管理,确保 适时、适价、适量地供应公司生产所需物料。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采购管理中心全体人员; 2、适用于公司内的原材料、备品备件、固定资产设备、成型软件等所有适用于采购订单的采购任务。 三、采购订单管理内容 1、供应商选定: 采购员根据采购任务要求,合理选择合格供应商进行价格确认。采购员必须选择经评估合格的供应商作为订单下单的对象,未经评估的不予考虑。未经评估的供应商下达采购订单,其造成的采购责任由采购员负责。 2、价格管理: 采购员依照采购任务依照规格、交期、品质要求及其他交易条件,选择适当的供应商,做询价、比价工作。合理选择供应商后根据市场信息进行价格谈判,长期供应商需进行价格确认。采购员根据最终确认价格编制采购订单,并将采购订单交由主管审核批准后下达供应商,未经审核批准的采购订单不能下达供应商。 3、下达采购订单规定: 1.采购员接到采购任务后,应及时核实采购任务所要求的资料 文件是否准确齐全,并整理作为采购订单下达资料。采购员对于采购任务不明确或有错误时应及时向需求人确认,进行调整。避免出现错误采购订单造成损失。 2.采购员应及时编制采购订单,并有主管审核后盖章,下达供 应商。采购员需确认采购订单是否下达供应商,需要追踪供应商的订单并回传存档。 3.未经确认的采购订单不得下达给供应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采购员负责。 4、采购订单催单管理规定: 采购员应及时跟进供应商生产加工情况和供货期安排,对供应商反馈的异常信息及时告知需求人。对于供应商由于异常情况不能及时交货的信息及时汇报给主管。 5、采购入库管理:采购员根据送货单,及时核对实物和采购订单是否相符,核实无误及时交由库管员入库。 6、采购异常入库管理: 1.数量不符:当到货数量不符和采购要求时,采购员应及时通 知供应商补货并确认最终送货期,并将协调结果告知需求人。协调未果需汇报主管领导处理。

XX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石竹山文武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行为,加强学校的物资采购管理,根据石竹山文武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针对的是石竹山文武学校下列采购业务: 1.食堂采购 指学校食堂所需要的主副食品采购,以及食堂工作中的物资采购。 2.五金等采购 指学校各部门所需要的行政办公用品采购、学校各教学单位所需要的教学用品采购,医务室物资采购,以及学校后勤部门所需要的物资采购。 第三条.整个物资采购过程分为采购申请审批、采购过程管理、物资管理、采购资金管理等四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采购申请审批 第四条.各部门所需要采购的物资,必须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报送总务处办理申请手续。学校食堂所需要的主副食品采购,应在每周四提出下周的食谱及每日采购计划,经食堂主管填写“申购单”并签字后报送总务处。“申购单”一式两联,详细注明:申购部门、申购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日期及用途等内容。 第五条.总务处收到各部门的申购需求,在核对学校库存物资情况后编制采购计划及采购费用预算,并审核部门的费用支出是否超出部门学期费用预算,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财务副校长。 对于食堂采购需求,总务处应该征求营养专家、学校采购人员对食堂周谱的意见,如有修改则要求食堂重新制定食谱及每日采购计划;如无修改,总务处审核后在食堂“申购单”上签字同意并编制采购费用预算,报送主管财务副校长。 第六条.主管财务副校长接到总务处转送的部门“申购单”后,审批是否执行。

如果没有超出部门费用预算,则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执行;如果超出部门费用预算,则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还需要由常务副校长最终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审批通过的部门“申购单”一份由申购部门留存,作为以后领取物资的依据;另一份由总务处留存,并由总务处据之填写“采购订货单”授权采购人员办理购物手续。“采购订货单”一式三联,其中一份由采购人员保管,作为采购依据;一份由采购员在物资采购入库时转交仓管员,作为验收货物的依据;一份由总务处归档保存,以便对所有的订货与到货情况进行查对、分析。 第八条.上述决策流程中,如果审核、审批人在出差或请假期间,应采用书面授权方式,授权指定人员审核或审批。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也可传真、手机短消息或电话授权,之后补办书面文件。 第三章采购过程管理 第九条.总务处要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信息变化情况,建立主要采购物资的基准价格体系,据之编制采购费用预算及规范采购价格决定。 第十条.当采购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时,采购最终决定权在主管财务副校长;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时,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后,由常务副校长最终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对单项或批量采购费用预算达到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实行招标采购。具体实施方法见《石竹山文武学校物资采购招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食堂采购业务管理 对于食堂主副食品赊购业务,应尽可能采取定点采购,同类产品应定点两个供货单位。采购员进行询价后,将产品标准、规格、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总务处,总务处了解详细情况后签署审核意见,然后由监察审计室进行价格核对后签署审核意见,最后报送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决定。赊购业务审批后,应和供货单位签署供货合同或协议,约定供货日期、供货方式、付款时

某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xxxxxxxx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保证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高效、廉洁的组织与实施,依据《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以及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教监[2004]10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凡具备条件且需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按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自行招标的,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过程必须“格程序、密细节、肃纪律”。 第二章招标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

对学校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包含: (一)研究招标工作组织式,确定招标工作组组成,审定招标式。(二)对于公开招标,审定考察单位建议,并确定入围投标人;对于其他招标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情况,确定最终中标人。 (四)研究确定招标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负责实施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工作,并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招标工作组由指挥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初步筛选并拟定考察对象。 (三)确定考察小组成员,并进行考察,拟定入围投标人。 (四)确定评标小组成员。 (五)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六)将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并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七)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评标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评标小组一般应由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等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融创集团营销类采购管理办法

融创集团销售费用类采购管理办法 为维护公司权益,节约营销推广成本,贯彻执行集团的利润率战略,根据销售费用类采购的特性,集团运营中心制定本办法,作为《融创集团销售管理制度》的一部分。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在《融创集团销售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费用类别中所包含,凡须我方向合作方支付费用来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均属于销售费用类采购。销售人员 的工资福利、其它应计入销售费用的优惠支出不在销售费用类采购之列。 第二条销售费用类采购实行评审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评审职能在运营中心/运营部,执行职能在项目公司销售部。 第三条1、制作、印刷、外卖场/示范区/样板间/售楼部的设计、装修、家具、布置、园艺、饰品,礼品,奖品,合同总额在20万元以上,必须通过招标选择供应 方,原则为价低者得。 2、合同额在2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上述业务,必须至少由3家比价,选 择最低者为供应方。 3、广告代理、影视广告创意与制作、销售代理、策划顾问、公共关系、活动 代理、网页设计等智力咨询型业务,合同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销 售部门与运营部门共同对方案及报价进行招标,专业得分前两名中的价低者 中标。10万元以下的,由销售部推荐供应方,运营部门进行价格谈判,在不 超过经验价格10%的情况下合作,否则另行选择供应商。 4、平面媒体、户外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外卖场等资源独占型或供方 不足三家的业务,由运营部门负责议标进行价格谈判,在价格差异较大的情 况下,运营部门推荐同类型资源供选择。 5、不具备招标或3家比价条件,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有运营部门监督 或到现场共同采购。 6、集团已确定合作供方的采购产品,除不能满足本项目要求外,不允许再重 新进行招标。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物资包括行政办公类物资、生产经营类物资、宣传品和服务类项目。其中:行政办公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生产经营类物资包括各类卡片(M1卡、CPU卡、金融IC卡、PSAM卡、PKI卡等)、终端、机具等;宣传品包括各类宣传单、宣传品等;服务类项目是指广告、机具维保等服务项目,该类型的采购参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类物资管理流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比选询价采购方式,即申购部门和行政管理部分别独立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综合评估最优的原则共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1.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第四条原则上,8000元(含)以下的小额零星一次性物资采购,无后续服务且双方无其他权利义务的尽量签订合同。 第二章行政办公类物资 第一节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电子设备等。

第六条行政管理部和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入库、建立台账和维护等。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申请、日常维护、安全使用。固定资产的申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资金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七条计划 原则上,行政管理部年初制定全年行政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第八条申请、审批 8.1 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购买办公类固定资产的,由申购部门详细说明购置原因,并填写《行政办公类物资申购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分管领导审核。 8.2 行政管理部负责对申购事项进行审核,申购部门将申购单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交行政管理部存档备案。 8.3 行政管理部根据《行政办公类物资申购单》启动购置程序。 第九条购置 原则上,按照主管机构《子公司管理办法》,此类固定资产须在主管机构本部经招标确定的办公类物资供应商处采购,若上述供应商无法满足要求,则应在风险控制部的监督下,由行政管理部、申购部门按照双人询价、货比多家的原则进行采购。由行政管理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条验收 10.1 固定资产购进后,由申购部门和行政管理部负责验收,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报账手续。 10.2 固定资产验收后,行政管理部对固定资产的名称、编码、购置价格、购置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变更情况。

西南财经大学采购工作廉政管理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采购工作廉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实现学校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使采购活动更好地接受公众的监督,根据《西南财经大学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和国家、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采购工作和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采购活动必须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手段干扰正常的采购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撮合、引见,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第三条我校采购人员包括:采购项目的组织者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工作人员,项目购置单位的经办人,以及参与该项采购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我校采购工作的组织者,在采购工作的廉政管理方面负有以下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加强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的商务机密;坚持公开原则,做到公开规章制度,公开采购程序,公开采购结果,公开接受监督。 (二)开展廉政建设的定期总结与汇报工作,提高廉政建设自身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全校教职工和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三)定期进行工作自查。一查采购信息的发布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应发布的没有发布,或发布的信息形式内容是否规范;二查采购方式是否规范合法,变更采购方式的手续是否完备;三查采购文件的编制是否客观公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是否存在歧视和倾向性,评标办法是否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四查采购活动的组织是否严密、规范有序,是否自觉接受监督;五查专家评委的抽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指定评委、泄露评委信息的行为;六查评标办法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随意变更评标办法的行为;七查是否存在违反采购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八查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定稿)

内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程序,强化风险节点控制,确保采购行为公平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单位利益,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 1、物品。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书籍,印刷品,办公耗材,车辆,仪器设备维护,会议接待等所需物品。 2、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装修等所需材料。 二、采购原则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效益优先,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原则上应实行集中采购。 三、采购程序 1、采购申请:集中采购物品根据实际需要按季进行采购,由使用部门每季度前10天填写采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汇总预算,预算5000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预算5000元以上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

批备案。零星采购物品根据各站室临时需要进行采购,由使用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分管领导签字,预算5000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预算5000元以上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备案。 2、采购形式:①公开招标,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符合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及工程按照政府采购中心公共交易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②自行采购,由办公室和使用站室人员按程序具体负责采购,同类单批超过5000元的需通过询价、磋商等形式确定供应商;供应商确定必须公开进行,由使用科室、办公室、财务室等部门人员(不少于3人)参加,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做好记录,签订的合同协议。同类单批不超过5000元的零星采购由使用部门会同办公室协商购买;相关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 3、货款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方式进行货款支付,对所购的设备和较大工程,一般扣5%--10%的质保金,严格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制度通过直接支付或授权转账方式进行货款支付。 四、使用管理 1、办公室负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办公耗材、书籍、印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公司对优质资源的需求,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流程,加强与各部门间的配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注重效率及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采购必须经过钉钉采购流程,由行政部统一购买。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行政部门作为公司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和采购项目的审核及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公司采购的政策和各项规定; (二)会同公司财务和相关部门制定公司采购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与供应商联络及提供售后服务。 (四)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三章公司采购项目范围 第四条公司采购项目的范围(含分支机构和异地办公地点):

(一)办公类:公司、彩弹基地和营销中心办公和住宿用房、办公家具、电气设备、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电子及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安防设备(大宗的印刷品、广告和宣传用品设计生产采购由企宣部负责)等。 (二)项目类:根据各项目需求,教育培训设备、教具教材、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等项目。 (三)服务类:会议及后勤接待涉及到的相关物品,有关社会服务等项目。 (四)公司领导认定需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公司采购方式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公司采购方式采用现金方式和转账方式两种,现金方式分为借款冲账方式。 (一)现金方式 借款冲账方式:是指在财务借款(支票)采购的方式。正常情况下,3000元以上商品采购必须填写借款单附有合同和物品明细清单、单价、汇总预算等。经总经办审核签字后才能借款。可采用此种方式采购的条件如下: 1、采购所需金额高于公司规定的现金报销金额的; 2、采购支付方式为支票付款的; 3、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4、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物资”包括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生产用机器设备、实验检测用设备及仪器、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耗材、办公用品、库存商品等。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由分管物资采购的领导全面负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完善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相关领导和部门确定采购方案,并报总经理审批; 3、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实施采购方案; 4、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采购物资的验收; 5、监督检查各部门实物管理和帐务管理。 第四条采购分工如下: 1、综合管理部负责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 2、市场营销部负责原材料、库存商品、代采购原材料的采购; 3、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用机器设备、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物资的采购; 4、技术中心负责实验检测用设备、仪器及试剂的采购。 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收集、汇总、编制以及报批物资采购计划; 2、市场调研或谈判,初步确定供货商及采购价格,编制采购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 3、协助分管领导实施采购方案; 4、参与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工作; 5、办理预付款、物资采购结算及付款等相关手续; 6、负责本部门采购物资的实物管理和帐务管理。 第三章采购计划管理 第五条计划编制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计划”的原则确定,具体分工如下: 1、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计划; 2、市场营销部负责编制原材料、库存商品、代采购原材料的采购计划; 3、生产管理部负责编制生产用机器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等物资的采购计划; 4、技术中心负责实验检测用设备、仪器及试剂的采购计划。 第六条计划编制时间 1、按月度编制,每月25日前编制次月的采购计划; 2、非计划性的临时采购,编制临时计划。 第七条计划内容 采购计划应列明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计价格、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日期、用途、制造商或经销商等相关信息。

大学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餐饮服务是高校后勤服务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学生正常生活需要和学院秩序稳定。为了确保学生食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稳运行,实现高校餐饮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严格控制高校餐饮成本构成中的可控成本,尽力降低成本消耗,根据《zz文理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全省高校学生食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后勤中的学生食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包括大米、面粉、食用油、大肉、食盐、醋等大宗原材料。 第三条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饮食服务中心和各相关方面都要自律规范,各尽其能,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采购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联合采供、动态管理、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择符合使用要求,质价比相对较高的原料,为餐饮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参与采购活动人员,要以对学生食堂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成本,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参与采购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建议其回避。 第七条采购工作程序应注意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主要原材料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一般情况下,至少引入五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除突发涨、降价情况外,坚持每月进行一次报价竞标。要从保证食品安全和维护学生利益出发,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 第八条除食盐专营外,上述原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其它方式回避监督。 第二章采购工作组织机构 第九条采购小组的设立。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工作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和代表负责制”的原则。采购小组成员包括:分管学生食堂工作的副总经理,饮食服务中心主任,采购员,基础大灶、调剂灶经营者,风味小吃灶代表2名,学生伙食自管会代表2名。由副总经理任组长,饮食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 采购小组成员名单报请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采购小组及其成员的职责和权利 饮食服务中心是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采购工作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采购工作计划;提交采购资源信息;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参与采购活动;落实采购小组决议;组织验收入库及留样质检;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归档等工作。对采购标的的总体质量和价格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参与采购活动的小组成员,都有权利和责任对包括供应商入围单位、原材料质量、价格、供应商的服务等在内的各项采购事宜行使质疑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采购小组议事规则: 1、以满足使用要求为前提,首先确定采购计划、企业资质和标的质量等级。坚持主渠道进货,严把质量关,采购先索证,进货先考察,严防伪劣原料与证照不全的产品进入学生食堂。 2、投标价格口径一致,质量、价格、服务并重,同类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综合评议比较。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

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六)学院(部、中心、所):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对科研经费使用等进行审核把关。 (七)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

技术研发中心采购管理规定

技术研发中心采购管理规 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003-2009 技术研发中心采购管理办法 (版本号:A0) 2009-01-01发布 2009-01-01实施 技术研发中心发布

编制与发放: 本文件由技术研发中心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发放范围:技术研发中心。 更改状态

QHSE/技术研发中心采购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技术研发中心采购业务行为,明确采购工作职责、程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保障规范高效地提供技术研发中心业务所需各项物资。 2 范围 适用于技术研发中心范围内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化学药品、实验用原辅材料、实验耗材、日常办公用品等的采购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5 职责 技术研发中心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技术研发中心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采购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技术研发中心办公室。 各部门负责按照本文件规定实施采购工作并负责本部门各项物资的使用与管理。 技术研发中心廉政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采购活动。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采购申请及审批

6.1.1需进行采购时,由使用部门向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见)。 6.1.2采购审核实行分类管理。科研仪器设备由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委员会审核;日常办公用品项目由技术研发中心办公室审核;其他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 6.1.3采购审批实行分级审批。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1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由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符合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报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 6.1.4各部门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审批。 采购方式 6.2.1技术研发中心进行采购时可采取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四种方式。 6.2.2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供应商。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采购按照《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6.2.3竞争性谈判 6.2.3.1竞争性谈判指通过与至少三家资质合格供应商进行“一对一”谈判,确认供应商。 6.2.3.2竞争性谈判的形式 a)比质比价采购:通过比较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及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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