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特色和优势

我国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刚刚起步, 但《药品管理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而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制约了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WTO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促进我国中医药产业的迅速发展,并将为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更高的保险系数。本专业立足于社会对此类人才的迫切需要,为提高我国中药行业国际国内经贸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培养优秀人才。

就业前景

学生毕业后,主要到制药厂、医药研究所及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从事新药研究与开发以及中药产品市场品牌经营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根据人才需求情况分析,该专业方向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供不应求。

编辑本段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面临的挑战

其中一个重要迹象就是,将中医药名称“去中国化”。除了韩国已立法将“汉医学”更名为“韩医学”,将“汉药”改称“韩药”外,日本也正在酝酿更名问题。二是真正体现中医药特色的中药复方,难以通过缘起于西方的专利制度获得有效保护。三是中草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使我国中药出口贸易的高附加值大多流向国外竞争对手。应对这方面的挑战,我们不能再居被动,必须积极主动对中医药这一我国的原创成果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目前可以作的至少有三点:一是对于中医医疗中具有核心价值的中药复方进行特殊保护或技术秘密保护;二是对于中草药采用地理标志保

护;三是对中草药新品种提供植物新品种保护。这些保护将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的健康发展。此外,我们还须抓紧研究其他保护方案。由于中医药有廉价便民的优势,积极保护与发扬它,不仅可以对国际上的挑战,对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始起草的保护法,自己也“去中国化”,定名为“传统医药保护法”而不是“中医药保护法”。国际组织及国际条约称“传统医药”,是因为它不能单指某一个国家;而我们自己的部门法也不称“中医药”,则是不对的。

“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与“中医药”在我国都是长项,如果我们只是在发达国家推动下对他们的长项(专利、驰名商标等)加强保护,对自己的长项则根本不保护,那么将是一个重大失误。即使传统知识的这两部分不能完全像专利、商标一样受到保护,也应受“一定的”保护。

编辑本段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条路

总体情况

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在知识产权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不占优势。这主要是因为发明专利、驰名商标、软件与视听作品等等的版权主要掌握在少数发达国家手中。而要增强我们的地位、至少使我们避免处于过于劣势的地位,我们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力争在国际上降低现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二是力争把中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或者多数国家尚不保护)的有关客体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及提高中国占优势的某些客体的保护水平。走第一条路十

分困难。从《伯尔尼公约》的修订过程和TRIPS协议的形成历史看,走第一条路几乎不可能。

就第二条路来说,我们应力争把“生物多样化”、“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等高新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计算机软件、文学作品(包含文字作品及视听作品等)的版权保护,促进了工业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在保护今天的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人们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它们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知识”按世贸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国外已有的立法解释,主要包含“民间文学艺术”与“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其中“民间文学”部分,已经暗示保护或明文保护的国际条约与外国法很多。如《伯尔尼公约》第15条和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条,是“暗示”性规定的典型。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给《伯尔公约》第15条加标题时,已明文加上“民间文学艺术”。

“地方传统医药”的保护

“地方传统医药”的保护,虽然亚、非一些发展中国家早就提出,却是在1998年印度学者发现了某些发达国家的医药、化工公司,把印度的

传统药品拿去,几乎未加改进就申请了专利这一事实后,在发展中国家引起了更大得关注。发展中国家认为,如同无报酬地拿走民间文学艺术去营利一样,无报酬地拿走地方传统医药去营利,对这种知识来源地创作群体是不公平的。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已在其《知识产权共同规范》总则第3条中,把“传统知识”明文列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

对“生物多样化”给予知识产权保护

对“生物多样化”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保护基因资源。基因资源与传统知识相似,可能是我国的又一个长项。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基因资源较丰富的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已经开始重视这方面的保护。我国仅仅在《种子法》等法律中开始了有限的行政管理。把基因资源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我国做得还远远不够。

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化两种受保护客体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已经保护的地理标志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它们的权利主体均不是特定的自然人。同时,传统知识与生物多样化两种受保护客体又与人们熟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等的受保护客体有较大不同。所以,有人主张把它们另外作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而不是与其他客体一样并列在一起。不过,必须给予一定的保护,在这一点上,则是需要力争的。“力争”的第一步,就是本国的立法与执法首先把它们保护起来。

这种保护,首先是应当要求使用者尊重权利人的精神权利。例如,要求使用者指出有关传统知识或者生物品种的来源。如果自己创作的新作品或者开发的新技术方案是以有关传统知识或者生物品种作为基础的,必须

说明;如果自己推向市场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就是他人已有的传统医药、民间文学艺术等,就更须说明。近年拿了中国人开发并使用了千百年的中药乃至中成药推入国际市场,却引世人误以为该中成药出自日本、韩国等国者,并不在少数。这对中国的传统知识是极大的不尊重。其次,这种保护必然涉及经济利益,即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问题。至于法律应当把付费使用的面覆盖多广,以便既保护了“源”,又不妨碍“流”(即文化、科技的发展),则是一个可以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中国人在知识创新方面,并不比任何人差。我们应当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业已形成的高保护,推动国民在高新技术与文化产品领域搞创造与创作这个“流”;同时积极促成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我们目前尚处优势的传统知识及生物多样化这个“源”。这样,才更有利于加快我们向“知识经济”与和谐社会发展的进程。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编辑本段基本信息

作者:肖诗鹰[同作者作品] 出版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ISBN:9787506737906 上架时间:2008-6-27 出版日期:2008 年1月开本:16开版次:2-2 所属分类:法律> 民法> 知识产权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倍受关注,如何针对中药技术领域的特征,寻求整体协调、有效的保护方式,对中药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药行业的经济腾飞有重要意义,为中药走向世界提供有效切实的保证。本书第一版自2002年出版以来,受到了社会广泛好评,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目前的最新成果,对原书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最新研究成果和进展。

本书是一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著。内容涉及知识产权概念、范围、特征、作用、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国际保护、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保护战略等,重点阐述了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围、形式、内容、策略及有关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等。并收录了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的最新法律法规。本书适用于中药企业专职人员、药政管理人员、科研单位及有关社会各界人士阅读。亦可作为医药院校师生的参考书。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特征及作用

第二节国内外知识产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世界知识产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中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国内外专利制度特点与专利法比较

第三节国内外植物药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一、国外与植物药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二、国内与植物药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况

第四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国际保护的方式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四、涉及关税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节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一、知识经济的基本特征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第二章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节中药专利保护

一、中药专利保护的内容和方式

. 二、获得中药专利保护的必备条件

三、中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

四、中药专利保护策略

第二节中药商标保护

一、商标保护的内容

二、商标申请的方法

三、中药类商标注册的案例分析

四、商标保护的策略

第三节中药著作权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二、著作权保护的方法

三、著作权保护的案例分析

四、著作权保护的策略

第四节中药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

三、中药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分析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策略

第五节反不正当竞争

一、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方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

四、反不正当竞争的策略

第三章专利侵权判定

第一节专利侵权的判定

一、权利要求的解释与说明

二、专利侵权行为

三、专利侵权判定

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四、侵权抗辩

第二节商标侵权的判定

一、商标侵权判定

二、商标侵权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正确区分第三节著作权侵权的判定

一、著作权侵权的判定

二、著作权权利的限制

第四节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定

一、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

二、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

三、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关系第五节不正当竞争的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

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与责任

第四章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与措施

一、主要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二、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与建议

三、关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思考与建议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2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我国“入世”的临近,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医药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医药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于打造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及促进行业对外交流都具有重要作用。 1.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 为了鼓励药品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和技术创新,规范新药的研制和审批,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并在2001年修改后于12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于1999年《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还于1992年12月12日和10月14日通过和发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这2个条例均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些法律的基本框架和保护的水平都适应了国际发展的趋势,不仅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科技合作和经济贸易,也为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2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及特点 目前,我国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4种保护方式:专利权、商标权、医药著作权和医疗商业秘密权。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已经由对产品的保护上升到了对方法的保护;商标保护方面新增加了对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新药的分类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化等。 2.1专利权保护 2.1.1保护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药品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药品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由此可见,药品专利保护的是世界范围内最新的、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后方才开发出来的药品或制备工艺,而所有填补国内空白的仿制药则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因此是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这种要求显然远远高于其他行政法规。然而,在实用性方面,药品专利只要求该药品或者制备工艺能够在产业上应用,也即具有产业化前景即可,而且,这种产业化应用主要是就其从技术上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而言,而不对其毒性及安全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来讲,为了抢时间,由动物实验证明了药品的治疗效果后即可申请专利,而不必等到临床试验完成以后,在这方面,药品专利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特色和优势 我国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刚刚起步 , 但《药品管理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而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制约了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WTO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促进我国中医药产业的迅速发展,并将为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更高的保险系数。本专业立足于社会对此类人才的迫切需要,为提高我国中药行业国际国内经贸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培养优秀人才。 就业前景 学生毕业后,主要到制药厂、医药研究所及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从事新药研究与开发以及中药产品市场品牌经营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根据人才需求情况分析,该专业方向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供不应求。 编辑本段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面临的挑战 其中一个重要迹象就是,将中医药名称“去中国化”。除了韩国已立法将“汉医学”更名为“韩医学”,将“汉药”改称“韩药”外,日本也正在酝酿更名问题。二是真正体现中医药特色的中药复方,难以通过缘起于西方的专利制度获得有效保护。三是中草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使我国中药出口贸易的高附加值大多流向国外竞争对手。应对这方面的挑战,我们不能再居被动,必须积极主动对中医药这一我国的原创成果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目前可以作的至少有三点:一是对于中医医疗中具有核心价值的中药复方进行特殊保护或技术秘密保护;二是对于中草药采用地理标志保护;三是对中草药新品种提供植物新品种保护。这些保护将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的健康发展。此外,我们还须抓紧研究其他保护方案。由于中医药有廉价便民的优势,积极保护与发扬它,不仅可以对国际上的挑战,对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意义。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始起草的保护法,自己也“去中国化”,定名为“传统医药保护法”而不是“中医药保护法”。国际组织及国际条约称“传统医药”,是因为它不能单指某一个国家;而我们自己的部门法也不称“中医药”,则是不对的。 “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与“中医药”在我国都是长项,如果我们只是在发达国家推动下对他们的长项(专利、驰名商标等)加强保护,对自己的长项则根本不保护,那么将是一个重大失误。即使传统知识的这两部分不能完全像专利、商标一样受到保护,也应受“一定的”保护。 编辑本段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条路

浅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浅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p(一)中药概念及特征 中药是我国传统药物的总称,凡是以中国传统的医药学理论(如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归经、补泻润燥、配伍反畏等)为指导,来解释其作用和用途而用以防病、治病、保健的药物,均可称为中药。我们通常所说的“中药”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制剂的总称[1]。中药具有以下特征: 1.整体性。中药在对疾病治疗过程中强调机体治疗的整体性。中药知识体系是一个比较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中药的使用以配伍为特征,强调各种药物之间协同的作用。治疗过程中注重从机体的整体性出发。 2.传承性。中药作为传统医药都是世代相传,其历史发展是连续的。中医药知识是我国各族人民与疾病做斗争过程中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它们一般是以文字传承或口头传承的方式得以流传下来,并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宝贵传统医药知识体系。 (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内涵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是在196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时出现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所有权”或者“智慧所有权”,具体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等权利[2]。依据中药概念及特征,可以将中药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我国通过加入TRIPS协定,签订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并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来保护中药知识产权,旨在建立完善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我国中药在国际竞争中的实际状况却令人堪忧。 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 (一)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本文主要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行政保护三个方面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专利保护 (1)中药品种获得专利保护难度较大。旧《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是不授予专利权的,1993年新的《专利法》规定,中药药品和药品发明均可申请专利保护。但是,中药品种要想真正获得专利保护难度很大,因为我国《专利法》基本上借鉴西药保护模式来保护中药,用西药的专利保护方式来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中医药 科技创新能力 (作者: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 ) 【摘要】知识产权是现代司法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权利, 属于与人身权、物权、债权并列的一种民事权利。随着世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继物力、财力、人力三大经营资源后的 “第四经营资源。已从传统法律定义上的研究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权利 逐渐成为国家科技和经济竞争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科技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经济发展科技创新 中医药是目前我国在国际上占有优势的少数学科领域之一。几 千年积累的中医药理论,实践经验和文化是我国在天然药物的运用方面具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丰厚知识。但自古以来我国中医药领域一直缺乏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发展是从古时的自我保护的传统模式,女口:“秘方医术;以祖传的形式,“传子不传女”等1]中医药个体或家庭小规模经营活动时期,过渡到80年代专利法的初步实施,再到

90年代《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发展虽经历了几次重要变革,但现有制度也仅是从理论的角度制定,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如对于治疗方法、包括像基因治疗等还不能授予专利权]2]。 自加入WTO后,药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国药品制造业必须从过去的仿制转向创新,同时亦为我国中医药业提供了推陈出新、扩大出口良好机遇[3]随着国际上环保意识的增强和人们对天然产物的青睐,许多国家已将新药开发的希望寄托于植物药。这一点, 对于被誉为中医药宝库且拥有几千年的中医药知识、技术、文化积累 和储备,1.2万余种中草药资源的我国,也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创新的课题,否则因中医方药、资源、品种等流失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堪设想。 1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1.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当前,我国中药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开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强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科研观念没有转变,计划经济的科研管理模式没有从根本上改革;二是科研管理与评价体系不完善,致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不到重视;三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乏力。 1.2职务发明比例过小目前,我国的中药发明专利申请仍以非职务发明为主,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中结案量与授权量的比例仅 为4 1,授权率仅为25 %,授权率偏低,发明程度不高]4]。

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doc 11页)(1)

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当前,我国中药在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与西药相去甚远,在中药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方面落后于日本和韩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产的中药产品无足轻重,只占中药国际贸易的5% 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正面临着外国中药产品的强烈竞争。因此,国产中药正处于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十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十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 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组成中

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破例。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是中国的国粹,是中华文化的瑰宝,中药产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药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中药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许多国家加紧了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由于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大量中药知识产权的流失已经使我国中医药产业感到了生存和发展的危机。 由于不会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来保护自己,目前中国本土中药在国际中药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已经微乎其微,仅占5%左右。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洋中药”大肆进入中国市场,对我国中药产业的持续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不仅国外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手段抢滩中国市场,而且国内的中药知识产权也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流失,使得我国本土中药痛失市场先机,教训沉痛。目前,国内中药领域不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而且由于我国的中药保护形式本身也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因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此外,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很不完善。对此,如何保持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优势,并将传统优势转化为现实的市场优势,是当前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从全国来看,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进程正在加速。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传统的中医药似乎变得无所适从。该怎样应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华民族的瑰宝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中医药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难相容是造成中药知识产权难以得到维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经验丰富的专利审查员们来说,审核中医药知识产权申请是件麻烦事。为了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的中成药“摩罗丹”的归属,发明人河北省中医院原院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中医专家李恩复和有关单位进行了长达10年的诉讼,案件所涉标的逾3000万元人民币。虽然最高法院终审认定“摩罗丹”为李恩复非职务技术成果,但对已过古稀的李恩复来说,并没有太多喜悦。他说:“如果能够专心于歧黄之术,我不知道能救助多少病人。” 除了这些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相容的特点外,中医药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医药行业的现代化进程比较缓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部长张清奎说,中医药实践性强、理论自成体系,与西医药的区别较大,无法统一在一个标准中。而且中医药的很多名称不规范,有的药材在不同地区叫法不同,审查员们经常反映中药材名称不易审核。,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另一问题是,中药原料来自自然界,在制作过程中,成分有时会发生改变,所以很难确定其成份。中医药因具有辨症诊治和复方用药等特点,带有经验性。而且现有中成药在主味相同辅药差别的情况下形成不同药名和品牌,无法规范,国际上也缺乏认可的标准。就以川贝枇杷液为例,这是典型的以药材命名的中药,研发者很难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行业自身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也是导致近年来中医药知识产权诉讼案例上升的原因。 中医药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屡被不当占有让无数国人痛心不已!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专利,并于2002年获得授权,权利要求涉及口服给药、直肠给药的所有剂型。这意味着,我国出口的同类中药一旦在美国市场上出售就构成侵权。申请者在专利说明书中承认组方来源于上海出版的《中华本草》英文版。日本无偿商业化开发了《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的210个古方,并被批准为医疗用药,使日本“汉方制剂”工业蓬勃发展起来;日本的药王园还把我国的中医药知识用到了开发日本国的旅游事业上。2002年,中药青蒿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中药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药产业也是我国大力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在中药领域的保护并不完善,使得我国中药行业的发展有所掣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中也处于劣势。为此,我国中药材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亟待改善,加强该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势在必行。 1.中药的概念 中药主要起源于中国,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人体机能的药物。多为植物药,也有动物药、矿物药及部分化学、生物制品类药物。中药按加工工艺可分为中成药、中药材。 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专利保护制度是最为重要和有效的。专利赋予权利人在有限时期、有限地域和有限范围内的垄断权,使其能够排除竞争对手,最大限度的占有市场份额,保障相关企业开发资金的回收和利用。 但由于我国的专利法借鉴于西方,采用对于西药的专利保护方式来保护中药,相对于传统中药领域来说有些不兼容。曾经旧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并不授予专利权。即使是如今的新专利法,虽然中药制品、炮制方法、中药材种植等方面均可申请专利,但中药产品想获得专利保护的难度依然很大。明显的例子在于按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中药品种要获得专利保护也必须

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然而我国许多中药品种的配方组成、炮制方法等方面,在流传下来的中药古籍上大都有所记载,也就是说已经被公开,因此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这样的情况使得我国许多中药制品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即便有些配方经过改良,但由于中药大多是复方药,其各部分的反应非常复杂,很难判断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这也是国内中药专利申请很少获得批准的主要原因。 此外,如上述所说,中药大多都是复方药,相比于具有具体的化学结构,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具体的西药,在遇到侵权情况的时候很难判定。很多中药制品的药物成分多达数十味,如此多的成分混合在一起发生的化学反应非常难以辨别。因此,当专利权人对他人提出侵权指控时,由于无法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比,就无法证明他人是否侵权。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我国的专利制度对于中药领域的保护不够完善,使得很多中药企业不愿意去申请专利,转而运用商业秘密来保护自己的技术。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因此,商业秘密对于中药企业的技术保护能够起到很大作用。但由于大部分中药企业仅有商业秘密作为保护手段,而商业秘密将反向工程开发的相似药物定性为合法途径,无法起诉对方不正当竞争,保护手段相对单一。

中药知识产权的几种保护方式.doc

中药知识产权的几种保护方式- ; ; 由于过去对中药保护的轻视,导致我国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和祖传秘方长期流落于民间,有的甚至被国外厂商无偿或低价掠走赚取巨额利润。据统计,在我国目前的中药专利申请中,80%以上为个人申请,企业专利申请尚不足20%。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中药专利的成果转化及获取最大利益。目前,全球每年中成药销售额约为110亿美元,而中国只占了其中5%。不重视对中药的保护,已经给我们造成了一些难以挽回的损失,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又使中药产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在我国加强中药保护势在必行。当前我国中药保护主要有以下八种方式: ; 中药品种行政保护为了加强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国务院于1993年出台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作为专利法的补充和完善,中药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中药保护局限于品种,其保护期限从二级保护的7年至一级保护的10年到30年不等。相对于专利保护,中药品种保护是一种弱保护和缓宜之计,一旦其他企业改变剂型申报新药,其市场将被瓜分甚至被取代。 ; 中药发明专利保护近年来,中药的专利保护越来越受中药企业和研究院所青睐,这既有加入WTO的原因,也与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出台的三个不侵犯专利条款有关,还与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适度放松对药品保护有关。

; 早在1985年4月1日,我国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规定,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1993年1月新修订的专利法扩大了对药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通过对药品的制备工艺给予中药保护,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加入WTO 后,世贸组织要求我国修改专利法,其中对医药知识产权所作承诺包括: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税率、放开药品分销业务、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等条款。因此,中药专利保护具有强制性,也是国际上认可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 ; 中药商标保护我国加入WTO后,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崛起了一大批中药品牌,其势直逼百年老品牌,显现了商标品牌的独特魅力。据统计,连续4年我国国内商标注册量超过了50万件,国际注册商标以年均1000件以上的速度增长,其中以中药为代表的药品及其保健品的商标注册数量占有相当比重。充分表明了企业运用商标战略保护中药品牌、实现裂变增长的运作是成功的。 ; 中药原产地、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是表明产品原产于某成员国境内某一特定地区,其产品因当地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造就了药材良好的质量特性,如吉林的人参、四川的贝母、宁夏的枸杞、文山的三七等。根据TRIPS协议,要求各缔约成员国有义务和责任遵守WTO-TRIPS协议中有关原产地保护的条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 摘要: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意识淡薄,高新技术流失现象严重,对中药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素质教育,重视培养中医药复合型人才;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要整体谋划,提高中医药专利的技术含量;健全有关法规、机构。 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利 随着中医药学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健康认识的日益加深,中医药市场迅速膨胀,生机无限。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也悄然在中医药领域展开了激列的竞争。虽然中医药学是我国的优势发展领域,迄今为止的整体实力仍然在世界各国之上,但一些国家为了未来能够在这一领域攫取更大的利益,已经开始利用他们原有的诸如高科技等优势,构筑竞争资本,从知识产权方面对我国中医药资源加紧了温情下的争夺。已经发生的种种令人痛心的事实已无需赘述,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目前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1 中医药领域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申请专利的意识淡薄 据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来我国中医药的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申请比例过小,这反映出我国中医药企业和科研单位专利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运用专利这一有力武器来保护自已的知识产权。历史上,由于缺乏专利保护,很多老中医对于自已长期临床经验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秘而不宣,致使一些宝贵的疗法和技术得不到推广,甚至失传。而国外的政府及企业对此相当重视,千方百计得到这些核心技术,申请专利,抢先在国外建立起该技术的市场垄断地位,成为我国中医走向世界的“拦路虎”。 1.2 高新技术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缺乏专利意识,缺乏专利人才和专利知识,怕支付各种专利费用,抱着能省钱就省钱的态度,没有把专利工作提到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去认识,中药专利申请高科技含量偏低。并且,我国大部分中药新产品的研发成果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了出去。这些没有专利保护的技术,等于无偿地奉献给世界。而发达国家由于早年实行了药品专利制度,在这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他们一方面以合作开发的名义获得我国的中药专利;另一方面,又以专利为武器,企图独占被其获得的一些中药财富。 1.3 对中药专利保护力度不够

中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报告

中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报告 摘要: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还不够完善,加上中药许多自身的特点,现有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很难为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在国内经常出现中药知识产权被侵犯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情况。一些新药被某些企业开发生产以后,很快就被其它企业仿制,导致从事研究开发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又由于中药和西药差别很大。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为西药提供健全的保护,而中药的自身特征别与这种制度不符很难获得发达国家的保护。这使在国际上传播中药文化和开拓中药国际市场非常困难。本文分析了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保护路径,提出中药的知识产保护,除运用现有的办法外,应当着重改善和加强中药的专利保护,结合中药特点,对我国中药的利保护提出了建议。 引言:中药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结晶,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几千年来,无数的中华儿女为中药事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巨大的保存完好的中药财富。从神农氏尝百草起,到秦汉《五十二病方》,到明代载方六万多的《普济方》,到清末累积药方达10万个以上。近现代,在前人的基础上,中药学又迅速发展,开发出了许多有效的现代方剂。

国际上,随着人们对西药副作用认识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也出现了从天然药物,特别是从传统的中药中开发新药的热点。药品开发,从选方、试验、试用到投产,一般要经历长达lO年的时间,要花费大量的开发成本。中药的开发也是如此。和其它药品一样,中药也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商业价值,因而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人们也逐步认识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国家和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并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还不够完善,加上中药许多自身的特点,现有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很难为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在国内经常出现中药知识产权被侵犯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情况。一些新药被某些企业开发生产以后,很快就被其它企业仿制,导致从事研究开发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另外,中药和西药差别很大。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为西药提供健全的保护,而中药的自身特征与这种制度不符,很难获得发达国家的保护。这使在国际上传播中药文化和开拓中药国际市场非常困难。中药的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不能获得保护,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又肆无忌惮地仿制我国中药,造成我国大量中药的无形资产流失。本文从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标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四个方面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提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除运用现有的办法外,应当着重

中药的开发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的开发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 发表时间:2019-12-27T14:47:24.88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7期作者:胡晓萌 [导读] 中医药是我国特有的珍宝。对传统知识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弘扬我国源远流长的中国文化。而我们在当今国际竞争中面临一些不利因素:一是我国作为有几千年历史的中医药发源地的重要地位受到了国外很多因素的冲击。二是中医药作为我国原有自创的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在国际上正面临被混淆来源的不良境地。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西安市 710127) 摘要:中医药是我国特有的珍宝。对传统知识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弘扬我国源远流长的中国文化。而我们在当今国际竞争中面临一些不利因素:一是我国作为有几千年历史的中医药发源地的重要地位受到了国外很多因素的冲击。二是中医药作为我国原有自创的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在国际上正面临被混淆来源的不良境地。 关键词:中药;中药学;开发利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一、中药的起源与发展 中药是中国源远流长的独特的瑰宝,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在国际上也有了独一无二的地位,因其独特的治疗方式,去表去根的特性广受世界人民欢迎。 中药的历史源远流长。关于其起源的传说很多,“伏羲氏尝味百药而制九针”“神农尝百草”都反映了中药在中华很早就被中国先民所发明。据相关记载,中药开始出现始于原始社会。经过中华先民的不断探索、尝试与经验的积累,逐渐形成了可以为医药所用的知识体系。并对其药性、药理、毒性分别加以记载,中药的发明可谓是一道奇迹。 中药其名的来源。中药一词最早出于《神功本草经》,其将药物按照有无毒性分为上、中、下三品。其囊括了我国汉以前的药物知识。后经过发展、经验积累,形成《本草经集注》,再经唐代《新修本草》,到这时不仅开创了我国本草著作图文对照的先例,且已记载药类844种,是我国中药发展里程碑式的进步,为明代的伟大医药学家李时珍著作的《本草纲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草纲目》载药1892种,附方11000多个。后至清代,医学家赵学敏的《本草纲目拾遗》再一次丰富了中药学的知识体系和内容。 近现代,虽然中医药已经广泛用于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生产合作与学术、保健品等领域,但是中医药现代化发展还相对比较滞后,我国中药在国际化市场的占有份额仅仅只有百分之三,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故如何将我国中医药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并且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前提下不断大份额进入国际经济市场使我们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中药的开发利用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中药材在各种卫生产品、保健品等使用量越来越高,过高的需求量导致中药材的供应量明显加剧,而中药材不同于西药的生产,其原材料生长具有周期性,很多稀有的野生药材更是因为过高的需求量,导致物种面临消失的局面,针对中药材资源出现的种种情况,中药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该注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从维护生态平衡入手,尤其针对贵重野生药材要注重药材资源的修复与再生,防止物种因人为原因而退化甚至灭绝。要做到在充分利用中药材资源的同时,保护其物种的多样性及生态的平衡,做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利用现代文明的科学技术,在保持中药材特性的前提下进行定向栽培。通过原始上山采药的渠道来开采中药材当然完全已经与当下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和我国对中药材大量的需求,尤其是名贵药材,通过技术投入,深入研究中药材尤其是需求量大,普遍使用而又容易造成生态陷入恶性循环的关键物种,进行周期、特性、土质、生存条件的观察研究,在符合物种生长周期对人类有益的前提下,进行物种定向栽培,缓解中药材供不应求的局面,也为我国中药材在国际上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提供原动力。 二、大力宣传中药的去根去源的特殊之处,不断提高中药材在国际上的使用率。中药虽然在我国源远流长,目前在国际上的互通交流也有了一定的地位,但是中药材在很多国家还属于空白领域。很多国家自己也有自己研制的独特的医用技术,尤其是国外西医药的发展,对于国际医药产业甚至我国都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不断提高和巩固中药材在国际市场的认识度和知名度,还要从根源对我国文化宣传做起,作为中药材的起源国,也要不断去探索中药材的新性能,不断拓展其应用领域。 三、不断加强人才投入,尤其是对癌症等难以攻克的不治之症,大力开发中药材其未被开发的药效,物种的多样性、多面性更是决定了其很多未被人类所探索到的奥妙之处。这就需要我们继续加大人才的投入,对于医药奇才要发掘其长处,多探索,多交流,而不是停滞不前,用中药的神奇之处让我国的中药发挥其独特之处。 四、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中药材的开发利用,制约不良的开发手段。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当下,经济市场的不断自由和开放,很多不良生产厂家对很多名牌的中药生产厂家形成了威胁,贴牌生产,虚假冒名,制作假冒伪劣产品更是对中药材经济市场的健康长足发展形成了威胁。故我国相关部门,更要加大执法力度,大力打击这种影响中药材经济市场的不法行为,来打造健康文明的中药材的经济市场环境。 三、如何进一步加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我国多渠道多途径对中药材的开发利用来不断开拓我国中药材的国际市场,但是除了这些,我国对于中药品种的保护也要不断加强力度,这就要求对于我国发展了几千年的中药的宝贵经验需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手段来保障起来,从而更为我国中药材走向国际市场,实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更高的保障。如何加强对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应通过几下渠道: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我国中药产品的开发力度不够,专利申请的法律意识不强,是我国中药材发展的致命伤。而目前我国中药材被别国抢先申请专利的情况已经达到了近1000项。所以,负责中药新药研究生产等过程的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确定其保护策略,要及时申请其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其权利的维护和行使。 二、多途径解决中药这种特殊具有秘密性质的专利保护机制。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双面性。很多中药的奇效建立于其成分以及使用比例的多少。但是如果一旦申请专利,则相当于将中药材的中药秘方公之于众。因我国专利法规定,药品及其制造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而专利审批时间长,保护期限最多只有法律规定的20年,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申请专利企业的积极性。其次,很多专利申请者寻求通过商业秘密途径来保护其中药秘方,但因其不被公开,他人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良,一定吃呢高度上也影响了中药产业的发展。故形成一

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DOC格式).DOC

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DOC格式).DOC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构成中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

生产制作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个中药秘方,为何能有如此高的经济价值,并且能够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这都是由于中药秘方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所蕴含的财产价值。在今天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如何对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而有效的管理与保护,成为众多制药企业研究的课题。 中药秘方的特点及分类 2008年春节前夕中央一套在黄金时间热播了一部电视剧《兵心依旧》,描述了几位转业军人在制药行业创业的起起落落,分分合合,剧中一个很重要的情节就是对中药秘方“心舒饮”的争夺和利用,男主角陈之江甚至将该秘方拍卖出1500万元的高价,并以该秘方为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一个中药秘方,为何能有如此高的经济价值,并且能够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这都是由于中药秘方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所蕴含的财产价值。 中药秘方一般来源自我国传统的医学典籍或者民间验方,经过一代甚至数代中医学者试验、摸索而形成,其对某种疾病往往有特殊甚至神奇的预防或治疗作用。更具体细

分,中药秘方包括一些医药世家掌握的秘方,属于多代中药人的临床实践经验的积累,其特点是疗效好,方法独特,基本符合中医理论原则,秘方往往世代承袭而不外传,民间验方,此类药方一般师徒相授或者父子相传,是民间中医视为谋生绝技而不外传的处方,其特点是组方通常不循常理,所用药物多不被药典收藏;自组方,一般由医院的医师和药师根据临床需要和临床长期经验的积累对某一疾病或病症制定的处方,其特点是处方的主治病症明确,临床针对性强,疗效好,此类处方一般被制成药剂仅在该医院内使用,处方对外保密:实验方,一般由实验室或研究机构的中医药研究人员根据中医药理论,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自组的处方,其特点是此类处方在动物实验上证明有效,但未通过临床验证,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开发,此类处方一般掌握在研究机构或其研究人员手中。上述各种中药秘方本身是一种由两味或多味药味组成的中药复方,其奥秘就在于各药味之间的配伍。在今天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如何对中药秘方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而有效的管理与保护,成为众多制药企业和“陈之江们”的课题。 中药方的现行保护 一个中药秘方及其制成药品能够获得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知识产权与中药品种保护

2014-08-13天士力研究院 编者按:文章对于中药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与专利保护制度进行了对比研究,提出了现有保护制度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可能的改进方法。 中药知识产权问题是中医药发展历史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古代中医药发展过程中医师通过不断的临床实践与探索发现有效的治疗某种疑难杂病的药方,为了保护这种智力成果,而对外保密,这就是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 但是这种保护方式在现代社会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了,相比于专利保护制度,这种传统的保护方法存在两大缺陷。一个缺陷是保护没有期限,没有保护期限就形成了对内部创新的阻碍,由于药方的相对垄断和缺乏竞争,对行医者来讲不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就能获得不错的收益。第二个缺陷是容易出现秘方外泄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由于对外保密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一旦由于意外或家庭纠纷引起秘方外泄就会造成损失,这种损失不会有社会的赔偿和干预,也无法挽回。

但是另一方面,专利制度对于中药秘方的保护是无效的。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原因是专利必须公开配方,从而把秘方公诸于众,这就给侵权提供了机会和可能性,另一个原因是对于侵权的人无法调查取证,我们知道中药方剂是数百种物质的混合物,其中有些物质是有药用价值的,有些物质没有药用价值,一般来讲我们即使采用同样的处方配制的中药方剂,或中成药,其中的各类物质的成份和比例也会有所不同,这在法律上很难判断一定是同一处方还是类似处方。所以专利保护对传统的中药秘方保护是存在缺陷的。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出台了行政保护的办法,国务院于1992年颁布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这种行政的保护措施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分类保护,这是与专利法律保护不同之处,一类品种保护期限是10年、20年和30年,二类保护品种是7年,期满后还可以继续申请保护。一般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第二个特点是只公布品种名称,而不公布配方本身,这与专利保护有区别,是克服专利保护缺陷的针对性措施。第三个特点是保护品种应该是国家已经注册的药品品种,已经载入国家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同时可申请中药品种保护,与专利法保护不同之处在于药品专利往往是尚未通过新药评审就需要注册专利。 上述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初衷是运用行政手段来代替专利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为了弥补法律手段保护的不足。但是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发现行政保护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分类保护的问题,分类保护已经对于药品的重要程度和经济价值进行了区分,但是这种区分是人为的,或者说是理论上的区分,不一定具有实际的市场价值。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没有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成果计价和转让等问题。对于一级保护品种来讲,有30年、20年、10年的三类保护期限,这三类本身代表了不同的市场价值,但是是否能够实现对应的市场价值不取决于政府机构,而取决于市场表现,这里存在不确定性。 第二个重要问题是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过度关注一些古代医书所记载的古方,而忽视了现代中药的新药研发的产品,对于已经注册并通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成为注册药品的品种,其采用专利保护还是采用行政的中药品种保护是没有什么区别的。需要保护的是那些潜在的尚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核的有可能成为新药品的品种。 另外,中药发展出现了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将方剂中的有效物质进行辨认并提取出来制造成现代中成药,这种方式制造的中成药品符合了西药的药品标准,药品效果更加稳定,安全性和有效性都更加可靠。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制成的中成药,适用于专利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克服了传统中药与国际标准不同的弱点,有利于中药的国际化和国际贸易。

中药士题-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中药士题-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1、下列论述错误的是 A.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B.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C.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D.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著作权 E.知识产权不能作为商品流通,不能进行转让和继承 2、下列属于工业产权的是 A.地图 B.计算机软件 C.电影 D.商标 E.工程设计 3、知识产权的特征不包括 A.独占性 B.地域性 C.垄断性 D.时间性

E.永久性 4、下列属于版权的是 A.厂商名称 B.服务标记 C.原产地名称 D.商标 E.工程设计 5、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A.10年 B.20年 C.5年 D.30年 E.50年 6、下列可申请中药产品发明专利的是 A.中药饮片的新形状 B.中药提取物的新包装 C.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D.中药包装容器外观的改变

E.中药制剂形状的改变 7、知识产权的特征是 A.专业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财产性 B.地域性,时间性,无形财产性 C.专业性,无形财产性,时间性 D.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无形性 E.专业性,地域性,多样性,时间性 8、知识产权一经法律确认,就为其权利人所有,具有排他性。该规定反映了知识产权的 A.垄断性 B.空间性 C.地域性 D.时间性 E.永久性 9、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商品流通,可以转让和继承的特点反映了知识产权的 A.垄断性 B.空间性 C.地域性

D.时间性 E.永久性 10、属于工业产权的是 A.文字作品 B.音乐 C.曲艺 D.摄影作品 E.货源标记 11、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基于智力的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一种特殊权利 A.文字作品 B.音乐 C.曲艺 D.摄影作品 E.工业产权 12、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的范围内受到保护,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规定反映了知识产权的 A.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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