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规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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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规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贷款规模管理,提高贷款规模管理水平,推动我行业务转型,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贷款规模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规模包括公司贷款、“富民宝”小额贷款、下岗再就业贷款、个人类贷款、贴现等各类贷款规模。

第三条贷款规模管理遵循“全年亮底、过程控制、资金约束、优化结构”的原则。

“全年亮底”是指年初总行根据全行经营目标确定年度新增贷款总规模,并将新增贷款总规模分配、下达至分支机构和经营部门。

“过程控制”包括进度控制和过程管理,进度控制是指总行根据全年投放进度按季控制贷款投放量,过程管理是指总行为保证贷款按计划投放所采取的各种贷款规模管理措施。

“资金约束”是指贷款规模受资金来源制约,按照新增存贷比控制,根据当年各经营机构组织资金情况配置信贷规模,并实行拆借资金限额管理。

“优化结构”是指贷款规模优先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促进贷款结构优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行成立贷款规模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包括总行计划财务部、授信评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信贷部、资金经营部。贷款规模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制订全行年度贷款新增目标和投放进度,并根据全行资金状况,确定月度投放额度,向分支机构和经营部门分配贷款规模。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根据贷款规模管理小组确定的年度和月度贷款新增计划,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规模;负责统计各分支机构资金状况信息,提交贷款规模管理小组。

第六条授信评审部负责全行公司贷款规模(不含“富民宝”小额贷款、下岗再就业贷款以及贴现,下同)和个人消费贷款规模的管理工作;小企业信贷部负责全行“富民宝”小额贷款、下岗再就业贷款规模的管理工作;资金经营部负责全行贴现规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金融业务部按旬监控新增存贷比指标变化情况。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区域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贷款规模管理工作,预测上报贷款新增规模,严格按照总行下达的贷款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年度贷款规模的确定

第九条贷款规模管理小组根据全行经营目标拟定年度贷款规模分配方案,方案包括全年新增贷款总规模、公司贷款、小企业贷款和贴现新增规模、投放进度、存贷控制比例等内容。分配方案报总行经营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以通知形式下发各分支机构及经营部门。

第十条为优化信贷结构,小微企业贷款及下岗再就业贷款规模不设上限,总行根据小企业贷款营销力度,随时调整小微企业贷款及下岗再就业贷款总体规模。

第十一条为支持新建分行业务发展,总行分配贷款规模时将向新建分行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章贷款规模的过程控制

第十二条贷款规模管理小组根据人民银行投放进度要求,对全行贷款投放按季、按月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每月对本机构次月存款情况、拟投放贷款项目和拟回收贷款项目(含分期还款)、存贷比进行合理、审慎预测,于每月15日填写《次月贷款投放及回收明细表》(见附件1),发送至授信评审部。未提前预测上报授信需求的,次月授信评审部不予安排贷款规模。

第十四条小企业信贷部负责全行“富民宝”小额贷款和下岗再就业贷款次月新增规模的预测工作;资金经营部负责贴现次月新增规模的预测工作。

第十五条授信评审部、小企业信贷部、资金经营部须在月底前三个工作日将下月贷款预计新增情况报贷款规模管理小组,贷款规模管理小组根据全行存贷比和资金情况研究决定次月新增贷款规模,并由计划财务部向人民银行申请规模。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下达次月新增规模后,贷款规模管理小组召开会议,确定规模分配方案,由授信评审部向各分支机构下达《贷款规模调拨单》(见附件2)。

第十七条计划财务部、授信评审部、小企业信贷部、资金经营部、各分支机构应建立《贷款规模台账》(见附件3),记账依据为《贷款规模调拨单》。

第十八条各分支机构每月末前第三个工作日填写次月《存款增减预测明细表》(见附件4)报公司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根据分支机构实际存款增长情况,按旬监控新增存贷比是否达标,督促各分支机构落实存贷比控制措施。

对于发放贷款后新增存款未达到存贷比要求的,总行将给与1个月的调整缓冲期,在缓冲期内授信评审部暂停其新增规模投放,如果缓冲期满后仍不达标,授信评审部将收回其当年未使用的贷款规模,待新增存款达标后,方可向总行申请贷款规模。

第十九条对于战略客户和重大项目需要突破总行核定的贷款规模的,分支机构应填制《临时贷款规模申请表》(见附件5)报公司金融业务部,由公司金融业务部汇总后,提议召开贷款规模管理小组会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总行经营例会审议。对于总行经营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项目,由贷款规模管理小组安排专项贷款规模。

第二十条对于未提前预报的贷款偿还,分支机构应及时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贷款偿还后空出规模由总行收回。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应加强贷款项目储备,做好存款的提前预测工作,避免由于审贷会未通过或存款不达标,导致出现贷款规模不能足额投放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于资金不能自足,借用总行资金发放贷款的分支机构,总行将严格规模分配,并适度上调拆借利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总行在对分支机构年终考核中增加存贷比指标,凡不符合比例要求的,总行予以扣分。

第二十四条授信评审部按月考核各分支机构贷款规模执行情况,年底将考核情况报行长办公室,由行长办公室在年度考核时作为管理指标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次月贷款投放及回收明细表

2.贷款规模调拨单

3.贷款规模台账

4.存款增减预测明细表

5.临时贷款规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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