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责任追究是指在信用业务全过程中,对已出现信用风险业务或信用业务各岗位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是指对本行已存在事实风险的按照五级分类应归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下同),拟离职、退休(含内退)人员移交的由本行认定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的全流程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免责。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逐笔认定,责任到人;

(三)有责必究,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岗位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或对不良贷款的形成无关联性作用的情形,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应根据《**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责任人

第六条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本行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调查、审查、审批人员以及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清收人员等全流程责任人,包括:

(一)经办信用项目部门的主协办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及其负责人;

(二)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及负责人;

(三)审贷委员会成员;

(四)分管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行长助理、副行长及本行行长;

(五)办理信用业务下柜发放及票据查询业务的相关人员;

(六)信用业务发放后的管理及清收人员;

(七)违法、违纪和违规办理信用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对于退休或内退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退休或内退人员,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于离职时未能被发现,但后续查实对相关不良贷款负有责任的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根据本管理办法酌情处理,保留将其责任追究情况通报至现在所在单位、银行业协会或对其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第三章问责组织

第九条本行设立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任由本行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行长、分管风险行长、分管业务行长担任,

成员由合规风险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支行负责人两名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议本行不良及核销信贷资产的责任认定,负责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健全问责工作机制。内审岗为本行信用业务尽职免责工作具体执行岗位,负责开展本行信用业务尽职免责调查、组织评议、撰写会议纪要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合规风险部专职内审岗负责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发起、调查和取证,负责跟踪处罚决定的执行,负责受理复议申请等工作。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为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

综合管理部职责负责问责情况的通报、发文以及经济处罚的计算。运营管理部负责风险金台账登记更新、计提风险金、经济处罚的执行或返还。

第四章责任分类

第十二条根据责任人在信贷业务办理及管理过程中的尽职履职程度和不良贷款形成的主客观因素,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分为尽职免责、一般违规责任和严重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尽职免责。在信贷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中,相关岗位人员勤勉尽责,没有渎职失职行为,没有违法违规情节,主观上没有过失或过错,信贷资产因客观原因出现风险或损失的,可认定该责任人为尽职免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查实后可认定相关责任人为尽职免责:(一)债务人或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从而导致不良贷款形成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单一行业面临重大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无力偿债而形成不良贷款的;

(三)因工商、税务、担保登记等政府机构不当履职或失职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揭示和防范重大风险而导致不良贷款形成的;

(四)因无法预测的债务人的重大经营失误而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后续形成不良贷款的信贷业务中明确签署不同意意见的;

(六)主动全额赔偿违规所造成的损失,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符合本行现行制度中有关尽职免责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一般违规责任。在信贷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中,相关岗位人员存在轻微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未尽职情节,且未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责任人应承担一般违规责任,具体参照《**信用风险尽职免责制度》、《**信贷操作规程》等本行现行制度相关条例。

第十五条严重违规责任。在信贷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中,相关岗位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敷衍履行岗位职责,因其主观故意而实施严重违规行为或因重大过错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责任人应承担严重违规责任。

严重违规责任适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超越当年度规定的权限范围办理信贷业务,或者采取化整为零、隐瞒相关信息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审批信贷业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业务环节中存在伪造重要资料、数据、重要文件、重要凭证等行为,或存在私刻、盗盖印章、虚假登记等行为;

(三)为客户套取信贷资金提供便利而实施违规行为,或直接、间接参与民间融资收取手续费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数额较大的;

(五)强令、授意、指使、教唆、胁迫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

(六)存在违规事实,但阻挠、抗拒调查,隐瞒事实;或伪造、隐匿、纂改、毁灭证据或相互串供;或诬陷他人,推卸责任;或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

(七)因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给本行造成数额较大的信用风险;

(八)因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导致本行被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处以警告、暂停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对本行声誉或业务造成负面影响;

(九)因违规失职导致本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违规担保、非法集资等违规违法领域,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十)因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形成违法犯罪案件或造成恶性群体事件;

(十一)经本行领导小组审议认定的应承担严重违规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责任比例

第十六条责任比例的确定。在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及清收管理各环节中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本行实际进行合理确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明确签署“不同意”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仅签名而未表明同意与否或签署“谨慎介入”等不明确意见的均视为“同意”;尽职免责部分的责任比例不进行分摊。

第十七条责任比例的主次。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不良贷款其他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次要责任;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八条责任比例的调整。相关责任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一)以权谋私行为造成贷款风险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核保,造成担保无效的;

(三)未对抵押物进行现场核实或核实流于形式,调查认定的抵押物现状、价值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造成信贷风险的;

(四)办理存单质押或其他权利凭证质押的信贷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未按规定进行真伪核实或未按照规定办理止付(或登记)手续造成信贷风险的;

(五)未按规定移交信贷档案资料,或因失职致使信贷业务重要文件丢失造成信贷风险的;

(六)编造、篡改或窃取信贷业务档案资料造成信贷风险的;

(七)与借款人及其关系人内外勾结,提供虚假情况(包括假签章等),或对客户存在的重大风险情况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信贷风险的;

(八)对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有关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章等有关资料及与本行签订的有关业务合同未履行亲见职责,造成信贷风险的;

(九)调查人员未如实反映或有意隐瞒客户已存在的重大财务风险或其他风险情况,由此导致审查、审批人员决策失误的;

(十)信贷评审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授信送审材料提及的重大风险情况不反映、不提示,作出评审意见,导致有权审批人决策失误,造成信贷风险的;

(十一)有权审批人对于审查人员提出有依据的否定意见的信贷业务,强行审批造

成信贷风险的;

(十二)审批人员审批通过明显违反信贷审批程序的贷款造成信贷风险的;

(十三)本行制度规定的需调整责任比例的情形或经本行领导小组审议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责任处理

第十九条风险金计提。风险金计提分为“风险责任保证金”计提和“临时风险金”计提。风险责任保证金计提根据《**信贷人员风险责任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临时风险金计提可分为一般违规风险金计提和严重违规风险金计提。

(一)一般违规风险金。一般违规风险金是指对于需承担一般违规责任的责任人,按该户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1%及其经认定后的责任比例来确定计提金额,该风险计提以五级不良的产生为计提触发条件,区别于对单户不良贷款的问责发起。

1、一般违规风险金的计提实行按月核算,当月全行不良贷款率超1%(不含本数),于次月对一般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按本金余额的1%计提风险金,单户上限5万元。

2、计算公式:

不良率=不良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本金余额

临时风险金=责任不良贷款本金余额*1%

3、对于已进行风险化解平移,正常还本付息的可暂不计提一般违规风险金或减半计提,并根据不良贷款本金清收情况按比例进行返还。

(二)严重违规风险金。严重违规风险金指对于需承担严重违规责任的责任人,按该户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2%及其经认定后的责任比例来确定计提金额,该风险金的计提以问责结论确定为触发条件。

1、责任人因单户不良贷款而需计提的严重违规风险金上限金额为10万元;严重违规风险金的计提仅针对经认定的严重违规责任人。

2、计算公式:

严重违规风险金=不良贷款本金余额*2%*责任比例

3、严重违规风险金根据不良贷款本金清收情况按比例进行返还。

第二十条风险金的缴纳。经领导小组责任认定后,合规风险部下达责任处罚通知书,自责任处罚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责任人按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缴交风险金,视责任人具体情况可延长缴纳期限,具体期限由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风险赔偿。风险赔偿针对承担一般违规责任及严重违规责任的信贷业务责任人,以不良贷款进入呆账核销程序为触发条件(拟离职、退休或内退责任人员的风险赔偿在责任认定后、相关离职、退休或内退手续办理前执行,不受此限)。

(一)风险赔偿的数额。单户不良贷款的风险赔偿总额按拟核销本金余额的3%进行确定,由信贷业务各环节责任人按领导小组认定后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其中严重违规责任人承担的风险赔偿在按上述规则计算得出的金额上至少上浮20%,上限为100%,具体上浮比例由领导小组根据其违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单户不良贷款风险赔偿的上限金额由领导小组针对个案讨论确定。计算公式:

一般违规责任风险赔偿金额=拟核销贷款本金余额*3%*责任比例

严重违规责任风险赔偿金额=拟核销贷款本金余额*3%*责任比例*K(1.2≤K≤2)(二)风险赔偿的抵补。风险赔偿原则上以责任人已缴纳的临时风险金按顺序现行抵补,不足部分由责任人再行补缴。

(三)风险赔偿的返还。以已核销呆账的收回或部分收回为触发条件,按收回金额占呆账本金的比例计算风险赔偿的返还比例。

对于收回时间在核销后一年以内(含)收回的,全额返还风险赔偿;对于收回时间在核销后一年以上的,在上述规则计算结果基础上按逐年递减20%计算返还额。

第二十二条责任处理应根据违规事实、成因、性质,对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区分。

(一)对尽职免责人员:免除责任和处罚,对其尽职免责的信贷业务不计入责任不良率的考核(不计入责任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也不计入责任贷款本金余额)。

(二)对一般违规责任人员:按照《**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根据全行不良率计提风险金、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不良贷款进入核销程序后,一般违规责任人员根据贷款损失程度需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赔偿。

(三)对严重违规责任人员:可按照《**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不良率超过控制比率的计提违规风险金,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良贷款进入核销程序后,严重违规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加重的风险赔偿。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对责任人的风险赔偿可以减半执行:

(一)责任人属于初次违规、过失违规或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对因违规已形成的信用风险状况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或有效降低风险的;

(三)信贷业务人员在该笔不良贷款发放时尚处于本行制度规定的保护期内的;

(四)经本行以制度形式确定或由领导小组决议认可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问责程序

第二十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发起、调查和认定、执行、复议等。

第二十五条问责的发起适用的情形:

(一)对信贷资产按五级风险分类调整至不良之日的三个月起(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发起责任追究程序,对全流程当事人进行问责;

(二)五级分类未调整至次级及以下,但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上,或表外信贷资产垫款30天(含)以上,或按揭贷款12个月内累计逾期3期以上的,也可发起责任追究程序,对全流程当事人进行问责;

(三)风险信贷资产在发生债权重组(如借新还旧、债务承接、债务转移等)后,还本付息正常可暂缓责任追究程序,如若再次出现风险,直接回追并计提临时风险金;

(四)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含审查审批人员)离职或退休(含内退)前,接交人员或内审岗、合规风险部等部门提出的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信贷业务,经领导小组核实后,立即对全流程当事人进行问责;

(五)监管部门、本行董事会或村镇银行审计中心认为有必要针对某一信贷项目及其相关事项发起责任追究时。

第二十六条问责的发起

对符合发起条件的信贷业务,由合规风险部专职内审岗发起书面问责,列明拟问责的事项及发起问责的理由等内容,填写附件一,报分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调查和认定

合规风险部专职内审岗送达调查通知书,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报告,初步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并综合考虑不同业务环节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影响程度、不同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拟给予的处罚措施,提交领导小组审议,进行有效表决,形成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合规风险部专职内审岗根据领导小组的审议决定起草会议纪要,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书面送达责任人并抄送责任人单位,填报附件三,同时交由相关执行部门作为执行依据。

(二)对符合风险金、风险赔偿返还条件的,由责任人向合规风险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合规风险部内审岗提交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进行金额确认,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同意返回的,出具书面意见交由运营管理部进行退款;不同意的反馈责任人。

(三)已问责的不良贷款进入核销程序时,各环节责任人风险赔偿金额的确定由合规风险部内审岗计算后直接报请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四)对于上述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情形,对重组前的原信贷业务各环节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对尽职免责人员免除责任;对一般违规责任人或严重违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问责,可暂不进行风险金计提、风险赔偿的缴纳,若重组后的信贷业务最终形成五级不良的,再按相关风险金计提规则及风险赔偿规则进行处理。

(五)对于上述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情形,对各环节责任人进行区别执行:对该类重大潜在风险贷款中的各环节在职责任人员暂不处理,对拟离职或退休(内退)责任人员暂缓办理离职、退休或内退手续,参照本管理办法责任处理的相关规定先行处理后予以办理上述手续,其中风险金及风险赔偿的数额由领导小组决议确定,若重大潜在风险贷款最终归还,则按规定返还风险金及风险赔偿。

第二十九条执行结果的反馈

各执行部门应定期将执行情况报备合规风险部专职内审岗。

第三十条复议

处理决定自正式通知责任人之日起生效。如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处理决定不当,责任人可以向合规风险部申请复议。合规风险部收到复议申请后,专职内审岗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复议的,应组织进行再次调查取证,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复议只能进行一次。复议期间,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发起单

编号:

附件二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调查通知书

支行(部门):

根据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我部将于近期对你支行(部门)客户发起责任追究的调查和认定。

现场检查时间为:。

需要提前准备一下材料:

特此通知。

合规风险部

年月日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XX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 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 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 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 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一)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呆滞贷款是指超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 年(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 1 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或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活动已停止; 或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不含呆账贷款)。 (三)呆账贷款是指: 1.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以 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不良贷款的听证、问责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程序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听证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追、尽职免责”的原则,构建起“形成一笔、认定一笔、追究一笔”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实施听证问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农合机构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1〔104〕号)和《关于经营法人单位理事长(董事长)信贷经营管理风险责任追究意见》(黑农信联发2013〔158〕号)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听证问责分为操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听证问责。 第二章听证机构及范围

第五条听证范围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省联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259号)之后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市区联社在贷款进入不良管理以及发现贷款重大风险时即逐笔进行听证问责。***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省联社负责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实施听证问责。省联社和办事处对不良贷款超过一定额度或占比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地区和单位可随时实施听证问责。 第三章听证组织 第七条听证问责工作由市区联社听证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包括:班子成员和资产保全、信贷、风险、内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听证人的意见陈述。 (二)对被听证人所陈述事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质询。 (三)形成听证决议,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九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且尽量通过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诉讼与执行。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COLOR=blue]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

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doc

ⅩⅩ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08]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13]99号)、《ⅩⅩ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13]59号)。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

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第九条资产保全部门依据以上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罚结果,监督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 第十条对在处罚期满仍未完成清收任务的责任人,由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例会,再次启动追责程序,依据清收情况,作出责任认定意见,并由有权处罚部门执行追罚。 第十一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为:各级机构的人力部门、内控合规部门、监察部门等,并按本行目前的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具体为: 1.在岗、下岗清收,由人力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或“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报上级人力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2.经济处罚,由内控合规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向有关责任人下达“经济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向上级内控合规部门备案,督促执行; 3.纪律处分,由监察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责任人最终责任认定结果,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 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不良贷款的听证、问责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程序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听证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追、尽职免责”的原则,构建起“形成一笔、认定一笔、追究一笔”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实施听证问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农合机构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1〔104〕号)和《关于经营法人单位理事长(董事长)信贷经营管理风险责任追究意见》(黑农信联发2013〔158〕号)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听证问责分为操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听证问责。 第二章听证机构及范围

第五条听证范围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省联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259号)之后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市区联社在贷款进入不良管理以及发现贷款重大风险时即逐笔进行听证问责。***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省联社负责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实施听证问责。省联社和办事处对不良贷款超过一定额度或占比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地区和单位可随时实施听证问责。 第三章听证组织 第七条听证问责工作由市区联社听证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包括:班子成员和资产保全、信贷、风险、内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听证人的意见陈述。 (二)对被听证人所陈述事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质询。 (三)形成听证决议,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九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银行分行关于对XX矿山设备公司客户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告

XX银行分行关于对XX矿山设备公司客户不良贷款责 任认定的报告 20XX年3月,XX行XXX分行城区机械扁平化改革成立本部,专司城区XX个机构划转不良贷款的管理和清收工作。截止20XX年4月末,该户4笔,余额382万元,分别由X行XX分行XX大支行划转297万元,X行XX分行XXX 支行划转85万元。止20XX年4月末,该户欠贷4笔,余额382万元,损失类形态。通过对移交企业信贷档案的尽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贷款客户基本情况: XX市矿山设备公司隶属于XXX市经贸委下属国有经济,成立于19XX年XX月,法人代表:XXX平,主营:矿山开采及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和配件、化工建材、五金工具、百货等。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20XX年XX月关停。 二、贷款发放过程: 该公司19XX年以前主要经营矿山开采,但因产品品位较低,加之由于政企不分,领导能力有限,致使管理混乱,矿区多次出现塌方事故,被有关部门强令关停。后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由,在未履行矿山设备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况下,于19XX年底租赁汉中市光明电子公司大厦一幢,先后在分行XXX办贷款485万元,XXX区支行贷款85万元,

组建经营玛XXX特大酒店。 三、贷款形成不良原因分析: XXX市矿山设备公司在调整产业结构后经营酒店初期,经营正常,后由于外欠款过大及自身债务负担较重,导致无法按时偿付房租及水、电费。20XXX年私下达成该店转让,转让费用用于抵扣房租及电费,剩余部分拟归还其他债务。XXX支行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XX年XX月XX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借款人、保证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先后收回本息XX3.5万元,剩余XXX支行XX7万元、XX支行85万元,因借款人已无任何资产偿还贷款,担保单位XXXXXX机械总厂因属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无法进行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下达(20XX)X中法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至此,我行贷款无法再追索,形成不良。 四、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机关责任人按规定履职情况: 通过对XXX支行、XXX支行移交档案资料的尽职调查,贷款原发放行以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基本能按规定履职各环节,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未发现存在违会见违纪问题。 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经20XX年5月25日不良贷款认定和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小组联系会议审议,认定该户贷款虽然在办理过程中,各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修改后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修改后

包商银发〔〕255号 郾城包商村镇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鄂尔多斯支行、锡林郭勒支行、呼伦贝尔支行:随着组织架构的调整和市场细分的完成,微小企业贷款业务在实现了持续、稳定、良好的发展,原有的微小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已无法满足微小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业务发展需要的相关文件,现将《包商银行微小企业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分支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学习掌握,严格遵照执行。《关于下发包商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有关制度的通知》(包商银发[ ]157号)中原有微小贷款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反馈。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郾城包商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郾城包商村镇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实施。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 第五条我行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

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 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 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 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 (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 (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 (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 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

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臵不良资产管理岗。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办法的要点,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考核办法,确保不良贷款管理的规范操作,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不良贷款清收的奖惩考核。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1)不良贷款:是指表内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表外已核销的呆账、已置换央行票据等不良贷款。 (2)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3)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4)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5)法律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查封时效等各类可能引起权益发生变动的时效。 3.2缩写 无 3.3分类。 (1) 不良贷款考核对象为全辖的信贷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含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客户经理); (2)不良贷款管理按个人完全责任贷款、个人经办责任贷款、岗位清收贷款和集体清收区别管理。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统一管理。资产管理部作为不良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本行不良贷款实行统一管理; 2)落实到人,新老划段。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责任划分指定专人进行清收,按照贷款形成时期划断清收考核,对清收实行任务分解落实到人的原则; 3)区域划分。对全辖分支机构进行区域划分,实行部门包点,协助清收。 4)责任考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实行全年分段责任考核及年终考评;建立贷款奖惩考核机制,制定奖惩考核办法。 5.2、基本规定 无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二)跨区域贷款; (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五)冒名贷款; (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良贷款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分析 1.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基本概念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我国以前将不良贷款定义为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水准,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1.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估算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上的确下了很多功夫,如尝试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规定降低不良贷款的指标等。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仍严重偏高,尤其四大国有银行为最。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减少3946亿元,下降4.56个百分点,已降至13.2%。这个比例已经远远高出世界银行业的平均水平,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仍处于高位,不仅已超过《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且与国际先进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应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考虑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数字相对保守的因素,那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更是可想而知。 表1-1截至2003年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 单位:亿元人民币 银行名称贷款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 中国工商银行29578.377598.7821.56% 中国建设银行17663.882679.6011.90%

中国农业银行19129.606982.0330.07% 中国银行18161.894085.3118.07% 合计84533.7421345.7225.26% 尽管我国近年来频频采取诸如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增强银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权威人士指出,高风险、低收益仍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说,2004年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实现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由此可见,如何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增长,使其不良贷款率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我们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 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已久,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也就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是历史上的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当然,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不良贷款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 2.1历史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 首要的是计划经济下国家对我有企业的资金扶持转移造成的,而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完善和发展,一大批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负债。 这当中,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如: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告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 报告

X行XX分行关于对XX矿山设备公司 客户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告 20XX年3月,XX行XXX分行城区机械扁平化改革成立本部,专司城区XX个机构划转不良贷款的管理和清收工作。截止20XX年4月末,该户4笔,余额382万元,分别由X行XX分行XX大支行划转297万元,X行XX分行XXX支行划转85万元。止20XX年4月末,该户欠贷4笔,余额382万元,损失类形态。通过对移交企业信贷档案的尽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贷款客户基本情况: XX市矿山设备公司隶属于XXX市经贸委下属国有经济,成立于19XX年XX月,法人代表:XXX平,主营:矿山开采及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和配件、化工建材、五金工具、百货等。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20XX年XX 月关停。 二、贷款发放过程: 该公司19XX年以前主要经营矿山开采,但因产品品位较低,加之由于政企不分,领导能力有限,致使管理混乱,矿区多次出现塌方事故,被有关部门强令关停。后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由,在未履行矿山设备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况下,于19XX年底租赁汉中市光明电子公司大厦一

幢,先后在分行XXX办贷款485万元,XXX区支行贷款85万元,组建经营玛XXX特大酒店。 三、贷款形成不良原因分析: XXX市矿山设备公司在调整产业结构后经营酒店初期,经营正常,后由于外欠款过大及自身债务负担较重,导致无法按时偿付房租及水、电费。20XXX年私下达成该店转让,转让费用用于抵扣房租及电费,剩余部分拟归还其他债务。XXX支行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XX年XX月XX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借款人、保证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先后收回本息XX3.5万元,剩余XXX支行XX7万元、XX支行85万元,因借款人已无任何资产偿还贷款,担保单位XXXXXX机械总厂因属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无法进行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下达(20XX)X中法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至此,我行贷款无法再追索,形成不良。 四、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机关责任人按规定履职情况: 通过对XXX支行、XXX支行移交档案资料的尽职调查,贷款原发放行以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基本能按规定履职各环节,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未发现存在违会见违纪问题。 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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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流程1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范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以及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二)跨区域贷款; (三)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四)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五)冒名贷款; (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及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及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 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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