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估价的认识与思考讲解

成本法估价的认识与思考讲解
成本法估价的认识与思考讲解

成本法估价的认识与思考

作者:廖磊时间:2007-11-22 9:18:00

在房地产估价实践中,成本法估价的结果往往受到偏高或偏低的猜疑,使其难于被人们接受,甚至估价师们可能也会因此而怀疑成本法是不是一种有效的房地产估价方法。但是,我们有时又不得不采用成本法来对缺乏市场依据的房地产和特殊房地产进行估价,在某些情况下成本法还可能成为估价所能采用的唯一方法。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成本法估价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成本法估价的基础

从价值理论的发展来看,经济学家是通过产品的生产成本对其价值贡献的作用入手来探讨价值理论的。生产费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格依据其生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而决定。而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也是与其开发建设所花费的必要费用相联系的,在估价中,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和测算建造房地产的必要支出或成本来判断房地产的价格。生产费用价值论为成本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缺乏市场交易时,房地产市场的参与者是通过房地产的成本来认识和理解其价值的,卖方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不能低于其为建造该房地产所花费的代价,买方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不能高于其所预计的重新建造该房地产所需花费的代价。市场的参与者通过成本来认知房地产的价值,提供了成本法能够被认同的基础。

房地产估价的教科书里一般对认为成本法适用于新近开发的、可以假设重新开发建设的或者计划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的估价。可见成本法在理论上对于一切房地产估价都是可用的方法。成本法既适用于房地合一的估价,也适合单独建筑物或建筑物局部的估价,有时成本法还可用来得出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估价中所需要的一些比较修正基础,例如,市场比较法中,估价对象与实例相比缺少某项设备(如电梯)估价师要对此作出修正,那么增加该设备所需的成本就可作为修正基础。由此可见成本法运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这是成本法适用的基础。

虽然成本法在理论上可用于一切房地产的估价,但是我们不要忘记房地产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这个事实,而滥用成本法。《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5.1.7条指出:“在无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这就告诉我们,对于那些有着大量市场交易案例、有收益资料的房地产估价应采用比较法或收益法作为估价的首选方法,而不能将成本法作为其主要

的估价方法,成本法在这种情形下,一般只能是估价的一种次选方法。在估价实践中,估价师应努力寻找合理使用成本法的实据,即找到使成本法估价结果能准确反映市场价格的数据,而不是为使用成本法而盲目的放弃其他方法的使用。

二、成本法中成本的构成内容

成本法一般定义为:求取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通常意义上的成本是指生产销售过程中所花费的代价,包括各种物耗、人力消耗所垫支的资金及垫支资金的代价(利息)。而估价中所称的成本除了包括通常意义上成本外,还包括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应获取的报酬即利润。因此成本法估价不是求取估价对象的成本,而是通过对其价格形成过程中各种花费(成本)和利润的分析测算来求取估价对象的价格,或者说成本法是通过模拟估价对象的生产过程求取其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使用成本法进行估价,有必要搞清楚房地产价格的构成内容和其内涵实质。《规范》第5.4.2条指出了房地产价格的一般构成内容:“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应是重新取得或重新开发、重新建造全新的估价对象所需的各项必要成本费用和应纳税金、正常开发利润之和,其构成包括下列内容:1、土地取得费用;2、开发成本;3、管理费用;4、投资利息;5、销售税费;6、开发利润。”房地产的价格从开发建设的角度来看是由成本和利润构成的,但从估价的角度来看,建造房地产的个别成本和利润并不一定决定其价格或价值。这是因为:1、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是由其效用所决定的,建造房地产的花费只有产生被市场认可的效用时,这种花费才会对价格或价值产生贡献,才会增加价格或价值。否则,花费再多也有可能不增加价格或价值,甚至减少价格或价值;

2、当花费和其产生的效用不匹配时,花费也不会和价格或价值呈等量增减;

3、效用所需花费的代价,不是由个别生产花费所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的一般平均花费所决定的,也即是说并不是能产生效用的个别花费越多或越少,相应的价格或价值就越多或越少。因此,成本法求取的房地产价格构成内容应该是客观合理的。对此《规范》第5.4.3条中作了如此说明:“估价中估价对象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的构成内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在第5.4.2条列举的价格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酌予增减,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成本法估价如何遵循估价原则

要使成本法估价结果客观合理,应在房地产一般价格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估价对象合理取舍和增减,并有充分客观合理的理由。为此,我们有必要来思考成本估价时,如何遵循估价原则。

1、替代原则。替代原则是成本法估价的基础,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与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确定估价对象各成本内容的取舍或增减,不以估价对象个别成本实际构成内容作为估价成本构成内容(如超正常施工工期而产生的利息就不能

作为估价成本的构成内容)。各成本内容的取值也要与建造类似房地产的一般正常花费比较确定,不以估价对象的个别花费为取值标准(如政策所减免的税费就不能在从估价时从成本中扣除)。谨慎的购买者为一房地产所愿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具有相同效用的类似房地产的取得成本,聪明的建造者(卖者)也不会花费高于类似房地产的建造费用来建造其房地产,这就使人们在认识房地产的价格时,必然要进行比较。通过比较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和成本,才能判断所支付的价格或花费的成本是否客观合理。旧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也是通过与其类似的新的、最适合的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来衡量的。类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被建造所花费的必要成本,提供了待估房地产价格判断的一种衡量标准。因此替代原则指示我们,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对估价对象的成本构成内容和相关数据应通过市场比较分析来确定。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最高最佳使用的概念是房地产价格或价值的根本,房地产的价格是由其使用用途所产生的效用决定的,最高最佳使用决定了其可能的最高价格或价值,但是现实中房地产并不一定处于其最高最佳使用状态,这是我们估价时必须分析的问题。最高最佳使用体现在:估价土地的价格或价值时假设其为空地并能开发至最高最佳使用状态;估价建筑的价格或价值时假设其经过改造能达到最高最佳使用状态。假设为空地时土地可能有一最高最佳使用用途,当有建筑物时房地合一可能有另外一种最高最佳使用用途,因此,在用成本法对房地产进行估价时,应特别注意这样的两种可能,从合法性、技术可能性、经济可行性和产出最大化入手结合估价目的来分析判断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状态。在进行最高最佳使用分析时,还应注意建筑物是否与土地处于均衡状态,建筑物中各组成部分是否处于均衡状态。当建筑物的存在不能使土地达到其最高最佳使用状态、或者土地的最高最佳使用限制了建筑物发挥其最大效用、或者建筑物各组成部分的不匹配,都有可能造成房地产的减值。这种减值可以从建筑物功能性损耗来进行分析和测算。人们购买房地产的期望是获得价值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最高最佳使用指示出房地产预期所能达到的可能的最高收益和可能产生的最大效用。因此在成本法估价中,估价对象如果为空地应以其最高最佳使用用途进行分析估价,当房地合一时,要分析假设所占用的土地为空地时的最高最佳使用和房地合一时最高最佳使用是否一致,从而分析建筑物的存在对房地产价格或价值的影响是增值还是减值。

3、供求原则。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会随着供给和需求的变动而变动,在用成本法进行估价时,也要进行房地产的市场供求分析。如果成本与价格不成比例的变动,房地产将具有较多或较少的利润,从而影响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使其等量减少或增加。从另一角度来看,成本的投入只有当其会增加房地产的效用时,才可能形成房地产的价值,而且所产生的效用还必须被市场认可,其形成的价值才会得到实现。而效用的市场认可是通过市场供求决定的,当求大于供时,效用的认可度就会提高从而增加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当供大于求时,效用的认可度就会减低从而降低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成本法估价考虑折旧时对经济折旧的分析正是基于供求对效用的认可度来分析的。因此供求原则要求成本法中在运用时,应通过市场供求状况来分析成本对房地产效用的贡献及实现程度,以确定成本投入所产生利润大小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折旧的大小,从而调增或调减成本法估价的结果。

4、估价时点原则。当然在运用以上原则进行估价时,我们还应遵循估价时点原则。估价师应根据估价时点时市场数据、估价时点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税和费的规定、估价时点时的利率水平等来确定各成本内容及其取值。

四、结束语

以上笔者对成本法估价从理论上进行了一般性回顾性的认识与思考,对采用成本法估价如何遵循和运用估价原则提供了一些思路。但房地产估价中,要使运用成本法的估价结果合理和准确,还有侍于估价师们在实践中对估价理论、估价原则的进一步的理解研究和对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探索。

参考资料:

1、柴强主编《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2004年4月第一版;

2、《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3、“The Appraisal of Real Estate”11th Edition中文简体版,地质出版社,2001.11.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经济法的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中出现的内在矛盾日益增多,国家干预经济的兴起,经济法律的相关理论与制度随之产生,而当今社会,国内经济空前繁荣,同时存在着很多发展不健全的问题,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作用越来越体现了其重要性。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法学学生更要认真研究学习,通过近几个月的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下面我想浅要的谈一谈我学习经济法的一些心得与感受。 一、经济法学习的主要内容 通过老师对经济法学的系统地讲授,我主要学习和掌握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以及一些关于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规制的法律制度。除了学习了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基本原则,调整方法等基本要点,还讲解了关于经济法律关系以及经济法律责任,也有关于市场主体规划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干预法律制度以及市场秩序规制的相关内容。 这些理论知识让我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就是经济法的所有理论知识都离不开经济生活,制度建设来源于解决经济生活的问题,又是一个高度的升华,将经济社会中的一些原理提升设立成具有强制力与拘束力的为法律所认可的一些经济法律制度。因此经济法律规范又有了一个显著地特点,就是不仅仅具有极高的理论性,还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质性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不仅与国家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紧密相连,也与普通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而我们在进行经济法的学习的过程中,要以一个法学学习者的思维方式来学习,也应该将自己作为一个经济生活的参与者来联系实际生活,这样才能够深入理解其设立目的、经济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理论的实际运用。 二、我学习经济法的认识与心得体会 经济法的内容众多,体系繁杂,想要全面的学习好仍然需要努力和进一步再次深入学习,作为一个初次接触的学习者,我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印象深刻,因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房地产评估-成本法

成本法—房地产评估2 房地产评估使用成本法主要对象 政府的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军队营房、机场、博物馆、纪念馆、公园、新开发土地等没有收益,也很难进入市场交易,则可选择成本法。 应用举例 [例]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有一块土地面积为15000m 2 ,该地块的土地征地费用(含安置、拆迁、青苗补偿费和耕地占用税)为每亩10万元,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公里2亿元,土地开发周期为两年,第一年投入资金占总开发费用的35%,开发商要求的投资回报率为10%,当地土地出让增值收益率为15%,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试评估该土地的价值。 该土地的各项投入成本均己知,可用成本法评估。 (1)计算土地取得费。 土地取得费 =10万元/亩=150元/平方米 提示:1亩=667平方米 (2)计算土地开发费。 土地开发费 =2亿元/平方公里=200元/平方米 提示:1平方公里=106平方米 (3)计算投资利息 土地取得费的计息期为两年,土地开发费为分段均匀投入,则, 土地取得费利息=150×[(1+6%)2-1] =18.54(元/平方米) 土地开发费利息=200×35%×[(1+6%)1 .5-1]+200×65%×[(1+6%)0.5-1] =6.39+3.84 =10.23(元/平方米) (4)计算开发利润。 开发利润 =[(1)+(2)]×10%=35(元/平方米) (5)计算土地价值。 土地单价 =[(1)+(2)+(3)+(4)]×(1+15%) =(150+200+18.54+10.23+35)×(1+15%) =475.84(元/平方米) 土地总价=475.84×15000=7137600(元) 该宗地单价为 475.84元/平方米,总价为7137600 三、新建房地产评估的成本法操作步骤 新建房地产价值 =土地取得费用+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正常利润) 四、旧建筑物评估的成本法操作步骤 建筑物价值=重置成本-年贬值额×已使用年限 1.重置成本 应该是更新重置成本,应当包含利息、利润和税费 2.贬值额 (2)贬值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贬值额的方法有很多种,如直线折旧法、余额递减法、偿还基金法、年数合计法、

二手车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详解

二手车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详解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即完全重置成本。简称重置全价),减去该被评估车辆的各种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车辆现时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一)基本计算公式: (1)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2)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重置成本是购买一辆全新的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车辆所支付的最低金额。 重置成本有两种形式: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复原重置成本指用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材料,制造标准、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等,以现时价格复原购置相同的全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 更新重置成本指利用新型材料,新技术标准、新设计等,以现时价格购置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全新车辆所支付的全部成本。 在进行重置成本计算时,应选用更新重置成本。 如果不存在更新重置成本,则再考虑用复原重置成本。

影响车辆价值量变化的因素: (1)机动车辆的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 (2)机动车辆的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 (3)机动车辆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 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 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所以在旧机动车的评估中不可忽视。 (二)重置成本法的估价计算 1、估价模型 模型1: 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更新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一) 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在讲合同法时,我明白了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交上一元人名币这就意味着我们与他们达成了一个合同;我们平时总是签要式合同,这些常识是我以前不曾知道的,而这些法律知识与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学了以后感觉受益很多。 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提到广告商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一定程度上给我了很大的启发,知道了自己对法律的运用做的还是非常的差,用法律维权更是从未有过。因为自己不是真正学习法学的,对法律的理解和使用还停留在很低的层次,以前虽然知道要使用法律保护自己,但那只是嘴上说的,而事

资产评估: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比较

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的区别一、含义 市场法,也称现行市价法或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交易)的类似资产的异同,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成本法,是指在被评估资产现时重置成本的基础上,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比较:市场法的资料直接来源于市场,同时又为即将发生的资产业务估价,所以市场法的应用,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资产的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运用市场法进行资产评估的资料具有时效性。而成本法的资料是历史资料,受时间的限制不大。收益法则是通过估算未来预期收益来评估资产价值。

二、基本原理 市场法,是按所选参照物的现行市场价格,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参照资产之间的差异并加以量化,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资产评估价值。 成本法: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收益法,是通过预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并将其折现,以各年收益折现值之和作为资产的评估价值。 三、资产计价尺度 市场法,是以市场价格作为资产评估的计价尺度。 成本法,是以重置成本作为资产评估的计价尺度。 收益法,是以资产未来收益的折现值作为计价尺度。 四、前提条件 市场法:

1、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 2、公开市场上存在在功能、面临的市场条件上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资产及交易活动(参照物),且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时间间隔不长。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可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是可以收集到的。 3、参照物的基本数量至少为3,参照物成产成交价格必须真实,参照物成交价应是正常交易的结果,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之间大体可替代 成本法: 1、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2、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的,如复原重置成本的计算、成新率的计算等,要求这些历史资料可以收集;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损耗是必要的; 4、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摘要: 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侠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是崇尚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发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上升到个体主义的层面。个体主义思想深刻地蕴含雨市民社会之中。在经济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个体的理性,寄希望于人们对自身的自由与利益追求的自我节制,即通过所谓” 人人自私,则人人不能自私“威胁以控制个人的行为。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法律是充满自治精神的民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并庇护市民社会免于政治国家的干预。 经济发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国家为发挥其经济职能而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调节和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欲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侵害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法体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利对市场领域的私权利的良性干预 就干预宗旨而言,经济法主要在于限制、保障私权利,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民法主要在于确权,保护交易,从而提高效率,保障公平和安全。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安全和效率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保障公平方面,民法所代表的公平,是自由的私法精神打破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以追求彻底的平等和解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法律社会化思潮不断高涨,民法也从内部做出相应调整,法律社会化的趋势有所体现。 二、经济法是经济领域发法律社会化 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我对经济法得认识与理解今年开了《经济法》这门课,因为高中有上过经济法课,所以对经济法还就是很感兴趣得,其实我对法律都感兴趣拉,以前得理想就就是做个律师。我们得经济法由刘锋老师教授,蛮喜欢老师得。下面就我谈谈对经济法得理解与认识。 先说说对经济法得认识把。 刚开始经济法律给我得印象往往就是比较实质性得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得制裁。对经济法得总体还就是比较模糊得。 后来知道经济法产生得直接根源就是自由放任得商品经济管理模式所产生得市场秩序失衡,从而要求国家公共权力得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效率与公平。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三资企业法就是重点等得内容。 但就是总感觉经济法跟民法差不多,经过学习经济法知道了,经济法与民法都以一定得财产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作用都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及其她社会组织得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知道了经济法就是一个独立得法律。两者得关系曾经就是模糊不清得,以往法院得经济审判庭审理得多数就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将经济审判更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存在,这就是一个误解.现在瞧来,经济法与民法得个性大于共性。她们就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得两个独立得法律部门。 尽管法律从整体上来说就是用来维护与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两大价值,但作为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有其所侧重得追求价值,即经济法总体上追求得价值就是:可持续得社会整体效益。 由追求价值便引出了经济法所遵循得基本原则为: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所以经济法得概念:经济法就是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修正市场运行得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得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化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市场主体发生得社会经济关系得法律总称。 上课中刘老师通过多年得教学实践与积累得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

房地产评估之成本法

成本法及其运用 要求 1.熟悉成本法的含义; 2.熟悉成本法的理论依据; 3.掌握成本法适用的估价对象; 4.熟悉成本法估价需要具备的条件; 5.熟悉成本法估价的操作步骤; 6.掌握房地产价格构成; 7.掌握成本法的基本公式; 8.熟悉重新购建价格的含义; 9.熟悉重新购建价格的求取思路; 10.掌握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的求取方式; 11.熟悉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的求取方法; 12.掌握建筑物折旧的求取; 13.了解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 14.了解房屋折旧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成本法概述 本节阐述成本法的含义(熟悉),理论依据(熟悉),适用的估价对象(掌握),成本法估价需要具备的条件(掌握)以及成本法估价的操作步骤(熟悉)。 1.成本法的含义

简要地说,成本法是根据估价对象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具体地说,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所谓重新购建价格,是指假设在估价时点重新取得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的必要支出,或者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所谓折旧,是指各种原因造成的房地产价值减损,其金额为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与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之差。 成本法也可以说是以房地产价格的各个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来求取房地产价值的方法,即先把房地产价格分成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然后分别求取各个组成部分,再将各个组成部分相加。因此,成本法也被称为积算法,由此还可知成本法中的“成本”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成本(不含利润),而是价格(包含利润)。但在该方法中也用到了通常意义上的成本,此外还用到了费用、支出、代价等相关概念。因此,在遇到“成本”、“费用”、“支出”、“代价”等词时,要注意根据上下文的内容判定它们的具体内涵。 本质,是以房地产的重新开发成本为导向来求取房地产价值,测算出的价格称为积算价值。 优点:价值易于区别项目构成,测算有依据 成本法是先分别求取估价对象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正确答案】正确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之前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事情符合规定,哪些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对于经济法,我更是一知半解。当得知学习《经济法》这个课程以后,我原以为这门课就是告诉我们经济法的有关条例,一定很非常枯燥。但是,学了这门课以后,我了解到很多关于经济法的知识,也觉得非常的有趣。 这门课里,在程老师的讲解中,他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们听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学完这门课以后,我深化了对法律模糊不清的印象,明确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在诸多的经济法条文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有着深刻的印象。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法学上,消费者是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力及该权力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效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在商业界里,总会发生很多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而针对这种现象,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首先,王海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种观点认为,王海购买商品是作为索赔的物证,并以取得双倍赔偿为最终目的,由此可知,王海“疑假买假”、“以假索赔”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商业经营行为。在这一商业经营行为中,“买假”是投资,“索赔”是获利。王海的这种商业经营行为没有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因而是一种非法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海将他怀疑有假的商品买回后就对该商品拥有了所有权,他“以假索赔”是行使所有权的合法行为。再者,商品的最终消费者不一定必须是购买者,商品的购买者有权将该将该商品或自用或赠与他人或用于索赔,他人无权干涉。 对于这个问题,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可见,作为消费者,一要有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二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必须是自然人。王海们以获双赔为目的,“知假买假”显然不具备消费者的三个要素,牵强附会地“打擦边球”,认为消费者除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硬将他们纳人消费者范畴,这种做法不仅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不能使人信服。但是,王海们不是消费者是一回事,应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又是另一回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看,王海们的行为有利于实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标准化 1 班苗昊因为我个人平时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都比较感兴趣,而且有时候在读相关的书刊时也会遇上很多疑惑,再加上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分析认识能力,所以在校选课时,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经济法课程。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经济行为或事情,经济制裁和经济犯罪等等。 在跟着朱老师把《经济法》进行了简单概括性的学习后,我发现《经济法》不能是仅停留在课本上简单的理论法律,而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也许到现在课堂中许多专业问题我都无法全部的理解,但我相信随着自己逐渐步入社会,我将会对经济法中条款会更为理解。 下面我想简单的谈一下来这一段我对经济法学习后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回想起在第一节课上,老师谈的关于经济法的概况,知道并了解了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这都让我印象很深,但是有一点很让我疑惑,原本我以为法律应该是一板一眼的,有理有据的。 但是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 100 多年风风 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所以说给经济法下定义是当今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这也让我小吃了一惊。 然而在当今时代,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现在大多数定人的观点是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且经济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相对于其他法律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一个问题上比如说,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 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 我觉得这大概就是经济法独特的魅力所在吧。 然后,经济法这本书涵盖及其广泛,包括了经济法的一般原理、商事组织法律、合同法律、市场运行法律、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税收法律、经济监督法、对外贸

谈谈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谈谈对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认识 本学期的国际经济法课,似乎与曾经学习过的经济法有些关联。对于我们学习国际贸易的学生来说,学习国际经济法,甚至各种法律知识都是有必要的。 国际经济法似乎比经济法只多了“国际”二字,从字面上来看,就是将经济法的范围扩大到国际范畴,是一门涉及领域非常广的课程。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货物、技术、服务),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收法,对外贸易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在老师的带领认识下,让我对国际经济法有了一些新的了解。在我们身边发生的许多事情都与国际经济法相关,从微薄到网络即时通讯软件,都可能触及到经济法有关知识。 对于我们学习经济的学生来说,国际经济法尤为重要。在将来与外国人在商业方面的合作时,处处需要用到国际经济法知识。比如国际贸易法类似于国际合同法,其主要包括合同的缔结,货物的运输,风险的转移,WTO相关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学习好国际经济法,我们就有能力在获得商业利润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在过去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也有些对学习法律的心得与体会。第一:对于法律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第三: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肤浅认识 法0603 周小月(0604000324)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产生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是综合运用国家权利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 经济法的核心内涵在于国家干预。 在我国以1992年确定市场经济为界限,把此前出现的经济法学说称之为“旧论”,而此后的经济法学说观点称之为“新论”。在众多的新论中,主要有北大的“国家协调国家经济关系论”,其基本观念是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人大的“纵横统一新论”认为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进行综合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武大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认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是:强制、参与、促导;此外还有西南政法大学的“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清华大学的“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等。 新论的各个学说虽然措辞不同,但基本上都或明或暗的提到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而不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市场监管都是国家干预的一种形式。因此,经济法就是一部关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 国家干预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涵,有它存在的必然性。 经济法的大力发展在我国经济体系的转轨时期,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还要不要宏观调控?学者认为“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市场调节;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多讲点计划调节,正如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讲市场调节,实际上是要加强和完善计划机制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计划调节,实际山是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市场机制,使市场运行得更好、更协调、更平稳。”这就从正面肯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宏观调控在内的国家干预是不可缺少的。 再从我国的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它本来就是国家干预下的产物。因为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还需要良好的社会的、法律的和人文的环境。一个缺失法制和人文精神的社会是难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而像外部不经济这种“市场失灵”的现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中较为普便的现象,这种现象单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这就是国家干预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因为“外部效应只能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消除不经济造成的影响,最终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 但是,国家干预也具有其辩证性。 一方面,肯定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转轨国家大多要重塑宏观经济体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提高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以最终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的。因此如果离开了国家干预,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如康忙斯所说:“如果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机的话,那么引导动力的,便是制度这台发动

对经济法的认识

我对经济法的认识 20168306 刘依晨我从来从来没有想过竟然有天,我会学习工商管理,竟然有天,我会学习经济法。 我认为对于我来说,学习经济法并不是一件轻松,甚至可以说是痛苦的事。高中时期我历史政治及格的次数屈指可算。当我的文科室友拿着记得满满当当的笔记复习我却什么都没听懂什么都背不下来的时候,我无法违心的说经济法真有趣。可学不懂就能不学吗?别人刷剧,我复习;别人睡觉,我早起复习。虽然不得不说经济法的课很有趣,老师经常讲的案例新奇而有代表性。天赋不在于此,我所能做的只有比别人下更多的功夫。现在经济法我能跟上老师所讲的内容了,许多法律上的词汇也了解了,对经济法的认识从一开始的只大约的知道坑害别人的事情不能做的法盲也到了能了解它的概念(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记住它的法条,理解它的原则的程度了。 像几乎所有我这个年龄段的“愤青”一样,我一开始也曾经抱怨过那些法条的不完美:为何无辜的人也常常受罚?为什么明明两人都没有过错却有了如此巨大的损失与赔偿?可当我深入学习,我发现原来这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我们的法律已经在尽力保护善意的人了,只是许多事情的发生并不是因为谁有错,许多损失的产生并不能将责任归到任何一个人的头上。黑锅本来不该法律背。我认为中国的法治制度是从国家成立才开始建设的,而后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法律一纸空文而已。从那时到现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从瘫痪到了健全,虽然它现在并不完美并不完善,但我是真的为我们的法律人才感到骄傲。我听我的母亲说起过法学热,大量的学生去学习法学,就是因为国家重视法律的完善和法制社会的建设。我们书中提到的《物权法》就是近些年我们的国家对原有法律不断完善的努力的体现。 高中的时候看了《乡土中国》,里面讲中国的社会就是乡土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维系是风俗是面子是长久以来的熟识。中国的制度从来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中国人的特性从来都是安土重迁而不是大胆冒险。所以我特别感谢经济法,因为法条的存在可以打破中国,特别是农村固有的一些习俗与思维,可以让年轻人大胆的去追梦,可以让法制社会的出现变为现实。我相信公司的门槛打破之后会有更多的余佳文出现,会有更多的农民的孩子工人的孩子屠夫的孩子多一个选择。 我又不得不说我们的法律虽然已经尽力的在完善,但它却有许许多多的不公与不合理,就像格式条款的存在,虽然加快了合同的商议过程与签订速度,但是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总是受到许多钳制与不公正,善良的人无法可依,投机的人有机可乘。就像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既会让有些公司得以逃避

房地产估价之成本法

第六章成本法 教学时数:6 课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掌握成本法的基本公式,掌握建筑物的重新构造成本与折旧,掌握建筑物减价修正额的估算方法教学重点:建筑物减价修正额的估算方法教学难点:建筑物的重新构造成本与折旧方法教学手段和方法:以讲授为主,辅以多媒体教学手段。 教学内容: 第一节基本原理 一、成本法的称呼原价法、承包商法、成本逼近法、旧房评估方面称重置成本法、重建成本法 二、概念成本法是指以开发或建造估价对象房地产或类似房地产所需的各项必要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利润和应纳税金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积算价格。 三、理论依据从买方的角度看,是替代原理;从卖方的角度看,生产费用价值论。 四、适用条件与对象——特别适用于既无收益又很少交易的学校、图书馆、医院、政府办公楼、军队营房、公园等公共建筑、公益设施。 ——单纯建筑物——独立或狭小市场上无法运用市场法进行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时须用客观成本,不能用实际成本 五、一般步骤: 1、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开发利润等资料 2 、估算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 3、估算折旧4 、求出积算价格 第二节房地产价格构成 房地产价格的一般构成(采用成本法) 1、土地取得费用——征地费和“房屋折迁安置补偿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地价款——有关土地 取得的手续费及税金 2、开发成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费——开发过程中的税费 3、管理费用主要是指开发费和开发过程中管理人员工资等 4、投资利息 5、销售税费——销售费用:广告费、代理费——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 —其他销售税费:由卖方负担的印花税、交易手续费、产权移转登记费 6、开发利润 第三节基本公式 一、基本公式:房地产价格=重新构建价格-折旧 二、新开发土地:新开发土地价格=取得待开发土地的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三、新建房地产:新建房地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建筑物建造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新建建筑物价格=建筑物建造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四、旧房地产:旧房地价格=房地的重新构建价格-建筑物的折旧=土地的重新构建价格+建筑物的重新构建价格-建筑物的折旧 旧建筑物价格=建筑物的重新构建价格-建筑物的折旧 第四节重新购建价格 一、定义:假设在估价时点重新建筑或购置全新状态的旧有房地产时,所必要的适当成本或价格。 二、房地产重新构建的求取 1、方法:先求取土地的重新取得成本,再加上建筑物的重新建造成本。 2、土地成本的求取若土地是在既成的城市建成区内,难以把握其重新开发成本时,则通常是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等其他估价方法,求取假设地上建筑物不存在时的实地价格。 3、建筑物重新建造成本求取 方法:

对经济法的理解以及其重点

试述经济法所学知识及你对这些知识的理解 首先,我们在《经济法》一书中了解到生活中有法律制约着我们的行为规范,保护我们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危,学习法律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保障家人朋友的权益。王老师在讲课过程中中穿插引用了许多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比如公司法案例、合伙企业法案例、外资案例、破产案例、合同法案例等等),并且通过观看关于经济法的视频,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心里懂得了怎么应用法律处理好生活中的那些事。 其次,我们在这本书中所学到的东西实用性很强,生活中经常会用到,比如;我们要去工作了要签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我们交身份证件,然后扣押不还,这样我们就可以上报劳动行政部门,他们会责令其退还给我们,并且会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相反如果我们不知情,可能会发现类似下面的事。 所以我们要做到 所以学好经济法是对自己绝对有好处的懂得维护自己以及家人朋友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我整理的经济法重点。 一、绪论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维护公共利益(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维护市场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更好的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4)社会保障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就指由经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公司法 (一) 公司的分类:1.依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划分为: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负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两合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 2、依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划分为: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3、依据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划分为: 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资本或股份,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控制权的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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