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兵制的嬗变与财政支出关系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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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兵制的嬗变与财政支出关系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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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利英

内容提要:明代的兵制,前期以卫所兵制为主,后期以募兵制为主。卫所兵制时期,利用军士屯田,军费开支由军屯收入提供。募兵制时期,屯田弛败,军费开支由国家财政供给。对明前期军屯收入、国家养兵量、养兵费用及军屯收入占军费开支的多少,卫所兵制向募兵制嬗变的原因,明中后期国家募兵数量、募兵费用及军费开支占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等进行探讨,可以了解明代兵制的嬗变及其对国家财政支出的影响。

关键词:明代 卫所兵制 募兵制 军费开支中图分类号:F81119 文献标识码:A

作者: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卫所兵制的弛败和募兵制的兴起,是明代兵制的一大变化,亦是明代财政支出的转折点。本文对明代兵制的嬗变以及兵制与国家财政支出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卫所兵制与明代军费

卫所兵制,亦称世兵制或军户制。在此制度下,兵役承担者的身份与地位被固定化、世袭化,即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当兵成为世业。明代的卫所兵制,规定卫所军士和武官皆入军籍,称为军户,属都督府管辖,不受地方行政官吏的约束,全部世袭。只有五府官及都司官为流官,由世职卫所官及武举选授。明朝建立后即实行卫所兵制,在要害之地设立卫所。一郡设所,连郡者设卫。大概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一百一十二人为百户所。每百户所辖二个总旗,总旗下设十个小旗,每个小旗有军士十人,“大小联比以成军”。全国的军队均按此制编入卫所,由小旗、总旗、百户、千户、卫指挥使率领。每个卫所驻地固定,军士皆有定数,将官设置也有定例。各个卫所官兵分别隶属于所在地方的都指挥使司,再上为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其隶属关系为皇帝→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卫→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小旗。

明朝军队数额很大。据《明太祖实录》载:洪

武二十五年(1392),官军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九百二十三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设“内外卫所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按卫所额员进行统计,这一年军队总数达一百九十一万余人。后来卫所不断增设。永乐时,兵额已增至二百七十余万人。据《明书?戎马志三》载:“正统中天下未多事之先,五府并锦衣等卫所官旗军人及边腹额兵共三百一十五万八千一百七十三员名。”达到军队最高数额。

军屯是卫所兵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王朝建立后,就以军队实行屯田,令诸将屯兵龙江诸处,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以都司统摄。《明史?食货》载:“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又令少壮者守城,老弱者屯种。明政府“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凡屯粮折征,每军田一分,正粮十五石,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按每个士兵开垦田地为五十亩左右算,三年后交租税每亩一斗粮。建文四年(1402),每屯田一分,纳正粮十二石,余粮十二石。正粮归军屯自己用,余粮十二石上交。按洪武年间全国卫所军士总数约一百八十万人算,就可屯田约八十九万三千

顷。永乐二十年(1424)规定,免余粮一半,只纳六石,共纳正余粮十八石。正统二年(1437),诏令“每军正粮免上仓,止征余粮六石”。

最初,朝廷设屯田使,专负责屯田,以后屯田就成了军队各级官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屯田的作用是巨大的,洪武到宣德四朝六十几年间,饷粮基本上做到了自给。而洪武、永乐年间是军屯的鼎盛时期,据《明太宗实录》载:洪武二十一年(1388),全国军屯共交税粮五百多万石。永乐元年(1403)入库的屯田子粒为二千三百四十五万七百九十九石,占本年农业田赋夏税秋粮总额三千一百二十九万九千七百零四石的百分之七十五。即使以子粒的一半十二石余粮部分作租额计算,屯田租税仍占全国税粮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五,是军屯在支持国家财政方面所取得的最大成绩。永乐十一年屯田子粒是九百一十万零九千一百一十石,永乐二十一年是五百一十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八石。就是按永乐二十年的纳粮规定来说,若三分守城,七分屯田,军队也完全能自供粮饷。永乐年间,军屯收入最多,也是明代军屯自给率最高的时期,据《明史?食货》载:“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军十九万,以屯军四万供之。”军屯收入基本自供,成为明王朝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的全盛时期。“计是时,

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岁歉,有司往往先发粟赈贷。”洪熙元年,屯田子粒为六百一十三万零六百九十九石,宣德六年的屯田子粒为九百三十六万六千四百二十石,是整个宣德年间收入最高的年份。宣德九年,屯田子粒减为二百三十万七千八百零七石,宣德十年的屯田子粒最少,是一百七十七万六千一百四十一石。很明显,军屯收入在宣德末已开始大减,低于能自供粮饷的产量标准。

尽管军费是明代最大的财政支出,但由于明太祖实行广泛军事屯田,所以来自屯田的军饷很充足,国家财政只是补充性质。《明史?食货六》记载了洪武间天下卫所军士月粮月盐、战马、军器、棉花、冬衣和盐专卖等收入的供给情况:“令京外卫马军月支米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城守者如数给,屯田者半之。民匠充军者八斗,牧马千户所一石,民丁编军操练者一石,江阳横海水军稍班,碇手一石五斗。阵亡病故军给丧费一石,在营病故者半之。籍没免死充军者谓之恩军,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斗,无家口者四斗。”“军士月盐,有家口者二斤,无者一斤”。当屯粮不足时,加以民粮,麦、米、豆、草、布、钞、花绒运给戍卒。商人出粮塞下,换取政府盐引,米缺则纳米中盐,马缺则纳马中盐,灵活机动而及时地补充了军饷的不足。朱元璋在洪武二十四年就自夸说:国家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全仰军屯。国初有定额军费,“河淮以南以四百万供京师,河淮以北以八百万供边境,一岁之入足供一岁之用,边境固,未尝求助于京师,京师亦不烦搜括于天下。”

直到嘉靖年间,在屯田已大坏、屯田收入不及永乐年间三分之一的情况下,惠州府的卫所屯粮尚可支军饷的百分之四十三,更不要提明初了。又此时军屯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该时期国家财政是整个明代最充裕的。

二、卫所兵制向募兵制嬗变的原因

明募兵制始于正统二年(1437)。《明史?兵志》云:“正统二年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募兵制的实行有多种原因。首先是土地兼并剧烈。作为卫所兵制的经济支柱军屯遭到破坏,难以继续实行。官田是军屯开展的条件之一,明初政府拥有大量的官田,官田的收入是明王朝财政军费开支的主要来源。为了维护这一收入来源,明王朝严禁官田买卖,势豪武官们起初慑于严刑峻法,稍有收敛。宣德以后逐渐放纵,以至积重之势难返。正统六年(1441),尚书王骥奏称,贵州二十卫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余亩已是“徒存虚名”,“良田为官豪所占”,“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正统九年(1444),大宁都司官军都指挥佥事田礼等“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十一年(1446),云南“膏腴之田多为权豪占据”。弘治时,陕西榆林地区管屯官,“侵夺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凡应纳屯粮,悉置诸度外,其余官舍,彼此效尤,用强霸耕,不纳子粒,往往均摊于诸卫,或捐月粮扣补,或变家产包赔”,造成“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正德间,“天津诸卫逆瑾(宦官刘瑾)受献为庄田者不下千顷。”嘉靖十一年(1532),南京“各卫故军好田概被军官户内舍余侵领”。崇祯时,腹里屯田“大半为豪民所占”。其次是军士的逃亡导致了卫所兵制的崩溃。明初的卫所军士待遇原就很低,中叶以后待遇更低。正统六年

(1441),贵州卫所军月粮仅“盐一斤半斤而已”,“军士妻子,衣食不给,皆剜蕨根度日”,“军士饮恨吞声,无可控诉”。并且军士月粮的供给由本色逐渐改为折色,军士的实际收入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折纳的宝钞在流通过程中一跌再跌,军士月粮实际供给量又大大减少。屯田军士的科税太重,也使得他们不胜负荷,生活困苦不堪。各级管屯官的敲诈勒索,进一步加重了屯军的负担:“递年春种之时,指以查点青苗等项,科敛打发;秋成之际,指以比较子粒等田,索要使用。”“如地亩银,每亩银一钱,有收至二三钱者,屯粮每斗先取样粮一升,仍要尖斛加耗,甚或官旗揽纳,加倍征收。”尽管明初规定屯田卒豁免一切差役,但后来屯丁与民丁一样,既纳银差,又服力差,额外负担越来越重。卫所军卒人身依附关系强烈,社会地位低下,月粮低微,卫所军官又克扣军粮和任意虐待,役使士卒,匿籍逃亡的现象不断发生,占全国军队总数约一半,致使军队缺额,卫所制度开始瓦解。另外,统治阶级国防观念淡化,边疆军事形势恶化,卫所战斗力减弱,也导致了募兵制的出现。

卫所兵制破坏后,,军屯的收入流入私家,军士的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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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兵制与明代军费

募兵制是以雇佣形式召募兵员组成或补充军队的制度,应募者以当兵为职业且较长期地在军中服役。为补充兵源的不足,明政府实行了募兵制。按规定,募兵之权归属中央,地方不得擅行募兵。谁募的兵谁就有兵权,可以随时指挥调遣自己召募组成的军队。

募兵是在明中期边境形势紧张,兵力不敷,不得已的情况下招募的。正统二年已开始,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后,由于“京军没几尽”,就“敕各边守将,令招募壮士”,开始大规模令各处招募民壮。以九边为例:景泰元年二月,已“召募民壮共九万五千二百余名。”天顺元年五月,“比来无赖之徒投军者万计。”成化二年,“选陕西土兵”,“得丁壮五千余名,委官训练听调,此陕西土兵之所由始也。”弘治十三年,“命通行各镇巡等官设法召募,每处限五千名以上。”正德五年,延绥存“旧有招募土兵一万三百余名”。以宣府为例,“弘

治、正德以后,官军实有者仅六万六千九百有奇,而招募与土兵居其半。”嘉靖年间,随着军备废弛,卫所空虚,军事斗争激烈,募兵在南北更加普遍地推行开来。自嘉靖十七年至二十八年,辽东、宣府、大同、延绥、甘肃、山西、固原共募军六万零六百三十五名。浙江沿海,据明代范涞的《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二载,原有(指嘉靖末隆庆初)海防军队三十九总,其中募兵二十七总,占百分之六十九点二。嘉靖三十七年(1558),明政府还积极鼓励各地武官从事招募,“视其所召多寡而轻重其赏。”使募兵的数量迅速增加,成为明军的重要组成部分。

募兵制实施时,部分屯田仍然存在,但全国屯田收入已不能和明初相比。正统年间产量最高是正统十年,屯田子粒数为二百八十万四千零二十石,最少的是正统五年,为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七百七十六石。景泰年间,屯田收入最高的是景泰四年,为二百八十七万九千五百六十九石,最少的是景泰二年,屯田子粒为二百五十八万四百五十五石。天顺年间,屯田最高收入是天顺六年,为二百九十七万四千九百九十石,最少为二百八十五万二千九百二十石。成化时屯田收益有所上升,最高产量为成化十三年的三百九十五万八千三百五十九石,除成化二十三年锐减为二十八五千四百八十石外,各年收入都在三百九十多万近四百万石左右。以后急刷减少,至万历初年,南京各卫屯粮数是十五万一千五百二十五石,万历三十年,全国屯田子粒数为六十三万五千三百四十三石。之后泰昌、天启、崇祯时期的屯田子粒数目均无记载。

募兵制的兴起使明代军费大增,首先是招募士兵需要银两。自土木之变后至嘉靖前期,募兵费用大增,再以九边为例:成化八年,募西北义勇“人给银三两,布二匹,月米一石”,折银约五两。弘治间募兵,“人给银五两。”银五两可折米七石至十石,比正统初募兵给布二匹高出数倍。正德初,“募土人愿报效者,验其年籍,人给银三两。”嘉靖间各边募兵“人给衣装银三两。”其间仍有给银五两的。嘉靖二十九年,仅九边募兵银就高达五十九万,明朝财政从此匮乏。九边募兵最多,募兵费也最高。

其次,募兵的待遇比卫所军优厚,享受比卫所军多的月粮,饷银比卫所军丰厚,在南方一般募兵每日至少三分银,是卫所兵的三四倍。可以说薪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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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卫所军高出一倍甚至几倍。募兵的军饷来源于国家财政,募兵越多,国家财政支出就越多。军屯遭到破坏,军费开始成为国家财政支出的一项沉重负担。明政府发给边镇守军的军饷称为年例,随着募兵制的大规模推广,年例的数额不断增多。正统六年(1441),只给一万两,弘治正德年间,各边年例银约四十三万两。明朝后期,边事日多,到嘉靖十八年(1539)后,为满足战争的需要,“边臣日请增兵,本兵日请给饷,自五十九万而增至二百八十余万。”结果造成饷越少而兵越多,兵越增而饷越溃的局面。嘉靖中,“国家内库预备成造等项十余万两或二十万两,官军俸银及折粮银共六十六万六千余两,宣府、大同、辽东、陕西等处年例银共四十万两,遇声息紧急,奏讨。”嘉靖后期军饷为二百七十余万。就主、客兵钱粮而言,自嘉靖二十九年由京运发始,十年后,额数愈增。如“蓟镇主兵年例不过六七万,后则十四五万,客兵不过十数万,后则三十万;密云主兵年例不过一二万,后则七八万,客兵不过八九万,后则二十三万”。隆庆元年,“户部题查得本部额派每年应入太仓钱粮、各处民运夏税秋粮、马草、地亩、花绒等项折银共一百一十六万余两,各运司盐银共一百三万余两,每年应发各边主、客年例该银二百三十六万余两,在京各卫衙门、各营卫所官员折俸、官军料草、布花商价等项,该银一百三十五万余两,即使常赋尽数完解,尚欠银一百五十二万余两。”隆庆四年(1570),户部尚书张守直言:国家贡赋“一岁收入仅二百三十万有奇,而中多积逋灾免奏留者。一岁所出,京师百万余而边饷至二百八十余万,其额外请乞者不与焉,二年用四百四十余万,三年则三百七十九万,此其最少者,而出已倍于入矣。近者迁四御使扩天下府藏,二百年所积者而尽归之太仓,然自老库百万之外,止二百十万有奇,不足九边一年之用,国计至此人人寒心”。万历初年,军费总额则为三百万余两,万历中期则为三百八十余万两。嘉靖二十七年以前,“在仓粮米尚有七八年之蓄,万历时止二年余”。造成其日渐耗少的原因,边饷缺是最主要的。万历二十八年八月,工科王德完上疏略曰:“国家岁入仅四百万,而出辄至四百五十万有奇。居恒无事,已称出浮于入,年事意外之警、不时之需,皆因事旋加旧额。如宁夏用兵逋数月,约费饷银一百八十七万八千余两;朝鲜用兵首尾七年约费饷银五百八十三万二千余两;又地亩米豆援兵等饷约费饷银三百余万两;平播之师未及期年约费饷银一百二十一万六千余两;连川中凑办共约二百余万两。”此后军费仍不断增加,岁入全部用于军费,缺额尚大。崇祯时,仅三饷加派就达到一千二百万两。兵饷大幅度增长造成财政入不敷出,民穷财尽。户部尚书孙应奎讲到庚戌之变前后的财政困难情形说:“今岁入二百万,而诸边费六百余万,一切取财法行之已尽。”明朝的灭亡,原因固然很多,但财政枯竭,经济崩溃不能说不是一个原因。

四、明代军费支出的嬗变

由于以上原因,募兵制逐渐取代了卫所兵制,成为明代后期的主要兵制。这一制度变迁,给明王朝的财政带来了巨大影响。

明代前期,由于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国力比较强盛,从军事上讲,人数较多,实力较强,是明代最好的时期。同时,正因为军事强,军士多,才有可能大规模寓兵于农,才能保障大规模军事屯田的顺利推行。“以军隶卫,以屯养卫,”是朱元璋吸取前代屯田的经验,实行的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除京师的卫所外,实行军屯自给,目的在于减轻国家负担。事实也证明,卫所兵制的创立,军屯的实施,使明代的军费完全能靠屯田自给,甚至有结余。偶有不足,纳米中盐、纳马中盐和民运给以补给。国家财政不用考虑军费支出一项,故而该期财政充实,收入大于支出。正统以后,边境多事,军费支出渐繁,“一变而有客兵之年例,再变而有主兵之年例。然其初止三五十万耳,迩来渐增至二百三十余万。屯田十朽其七八,盐法十折其四五,民运十逋其二三,悉以年例补之。在各边,则士马不加于昔,而所费几倍于先。在太仓,则输纳不益于前,而所出几倍于旧。”屯田被破坏,军屯收入锐减,原来作为军屯收入补充的盐法和民运也多被破坏,明初的军饷来源渠道此时都无法发挥作用,军费开支只能依靠国家财政供给,而且在逐年上升。尽管各边军士数量没有比前期增多,但募兵的月粮和饷银比卫所军高出一倍甚至几倍,这也给国家财政支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募兵制代替卫所兵制,也使明代的军费支出越来越多,国家财政入不敷出。

收稿日期:2006-03-20

责任编辑:蒋仕民

明代定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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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科举数量问题 明初取士途径有四,即科举,举贡(举人会试不第可申请入国子监为举监,再由荐 举或考选入仕),吏员(由吏进升为官)及荐举(被推荐入仕).「荐举」行於明初, 明英宗后不常举;「吏员」虽能选拔甚多官吏,但并非科举范围,故不论;至於「举贡」虽与科举有关,但不属正途出身,於明中叶后亦渐废弃.故明代主要的入仕途 径为「科举」.内容如下: 一.应试资格 明代提倡学校与科举结合,参加科举者须为国子监或府州县学的学生.为免遗漏 人才,又许官员推举具学行而未仕的士子,或未入流的吏员应举.惟娼优子弟,父 母丁忧者及被罢的吏员,一律不准应试. 二.入仕程序:明代每三年一次,在京城和各省举行考试,考试分为四个阶段. 1. 童试(县试) 县试分为三级,分别是由知县主考的「县试」,由知府主考的「府试」及由提督学 政主考的「院试」.每逢寅,巳,申,亥年举行考试.通过三阶段童试而中举者,称「生员」或「秀才」(无论士子年纪多大,凡未通过童试者,皆称「童生」). 2. 乡试 通过童试的生员可参加乡试.乡试分别在各省举行,共有三场,由皇帝派遣正,副 主考官主持,中式者称「举人」,第一名称「解元」.因乡试於秋天举行,又称「秋试」.考试每逢子,卯,午,酉年的八月初九举行,每隔三日举行一场. 3. 会试 通过乡试的举人,须於次年春天到京师,应礼部主持的会试.会试由皇帝特派正, 副总裁主考官主持.考试亦分三场,中式者称「贡士」,第一名称「会元」.因在春 季考试,又称「春闱」或「春试」.考试每逢丑,辰,未,戌年的二月初九举行,每隔 三日举行一场. 4. 殿试(廷试) 会试中式的贡士最后须经「廷试」,廷试原由天子亲自策试,但明代皇帝多不出席, 委官员代试.目的仅在评定进士的等第(贡士通过廷试后便称进士),故贡士於廷 试中不会被黜落.考试通常在三月朔日举行.经廷试后,进士被定为三等,即一,二 及三甲,一甲有三名,分别是「状元」,「榜眼」及「探花」,称「赐进士及第」; 二甲有多名,称「赐进士出身」;三甲亦有多名,称「赐同进士出身」,而第二,三 甲的第一名称「传胪」.此外,明代亦设武举,入仕程序与文科举相同,亦分秀才, 举人及进士等级,所试的是各式武艺,中式者获授武官. 三.应用文体 明代科举除有指定课本外,内容大抵承袭唐宋,到明中叶时,答题形式却出现转变,顾炎武《曰知录》说:「(明英宗)天顺以前,经义之文,不过敷演传注,或对或散, 初无定式.(宪宗)成化廿三年(1487)会试,始定八股之制.」可知明宪宗时始规定 以格式化的八股文应试.所谓「八股文」,如《明史选举志》说:「其文仿宋经义, 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即文章以破题(解释题目),承题(发挥意见),起讲(说理)及提比,虚比,中比,后比,大结(总结)等八段结构, 将全文分为四个段落,每个段落皆有两段对偶的文句.字数规定在300至700字间. 四.试卷及试场规制

财政学第四章财政支出练习题及答案[优质文档]

第五章财政支出 一、判断以下各陈述的正误 1、财政支出,是指政府为履行其经济职能,对其从私人部门集中起来的,以货币形式表示的经济资源的支配和运用。在财政预算上,支出是指政府各部门可以支配的预算金额,即政府可以支配的总钱数。() 2、与财政支出(Fiscal Outlay)有关的另一概念是财政开支(Fiscal Spending),后者指政府各部门在一定时期里实际上花掉的钱。如果“Fiscal Spending”大于“Fiscal Outlay”,则政府财政结算上会出现财政盈余;反之,如果“Fiscal Spending”小于“Fiscal Outlay”,则政府财政结算上会出现财政赤字。() 3、政府提供的最适公共产品规模也可以按以下规则来确定:将公共产品提供到这样一点上,在此点社会成员各自的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边际替代率相加后恰好等于(以放弃的私有财来计算的)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 4、某甲愿意放弃$1公共产品换取$1/2的私人产品,而某乙则愿意放弃$1公共产品换取$1/4私人产品。今设单位私人产品成本为$1,那么为改善甲、乙的经济福利,经济社会最好不放弃$1公共产品。() 5、如果公共产品需求的收入弹性大于1,会导致政府财政开支占国民收入的份额不断缩小,客观也上反映了政府在国民经济中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

6、社会福利保障性支出的增长不仅有助于提高国家的人力资本存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不公平状况。实际上,提高社会公平程度与增加人力资本存量均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 7、依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国防开支包括国防部门与其它部门所有用于维持武装部队,武装力量的费用,如购买军需品、军事设备、军事建筑、征兵,以及训练费用。对外军事援助项目,一般不属于国家的国防开支。() 8、公共支出按支出的性质可分为国防支出、教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环境支出等。() 9、国防支出是纯消费性支出,不形成资本。() 10、教育是纯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 二、选择题(从以下各题所给答案中挑选出所有被认为是正确的答案) 1、一般来税,个人收入中至少有三项得自于政府支出:()。 A、个人劳务收入的一部分 B、大部分转移支付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人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仅太祖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奸党罪人律,反映了皇权****主义的极端发展。 (二)充军 “充军”刑创制于明代。明代在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

《中国政治制度史》复习资料

《中国政治制度史》复习资料1 一、选择题 1、夏朝立国,从此中国进入家天下的阶段。在政治制度上表现为:( ) A.占卜 B.分封制 C.禅让 D.世袭制 2、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是?( ) A.夏朝 B.秦朝 C.汉朝 D.唐朝 3、下述政治制度中有利于维护政治统一性与联系性的是?( ) A.君主专制 B.中央集权制 C.分封制 D.宗法制 4、为保证将黄册作为对人民进行赋役管理的依据,明政府推行了( ) A.里甲制 B.关津制 C.土司制 D.卫所制 二、名词解释 1. 大元帅制 2. 洪宪帝制 3. 世公世卿制 4. 三省制 5. 藩镇割据 三、简答题 1. 清末新政的内容 2. 明代内阁制的确立过程 3. 两税法的内容 四论述题 朱熹《朱子语类》: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遂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 结合材料,论证北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答案 一、选择题: D B C A 二、名词解释: 1. 大元帅制:是孙中山在广州组织护法军政府的政治体制。1923年2月,孙中山在陈炯明叛乱失败后由 沪南下,重入广州,组织大元帅府。大元帅府之大元帅,被赋予极大的政治及军事权力:(一)一切重要政务,由大元帅处理;(二)各总司令、司令、军、师等军队,由大元帅指挥调度;(三)政府机关之组织、各机关之增设与裁并及重要官吏之任免,皆由大元帅为之;(四)大元帅得公布条例,发布命令; 条例之由各部公布者,须经大元帅之核准。由此可知,孙中山这次确立的大元帅制度,实是具体而微的制度。他经南北军阀多年之排挤,已感到欲有所作为,必须集军政大权于一身. 2. 洪宪帝制:1915至1916年袁世凯进行的复辟封建帝制的活动。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凯宣布接受 帝位,复辟帝制,改中华民国为“中华帝国...并下令废除民国纪元,改民国五年(1916年)为洪宪元年,史称洪宪帝制。同年12月25日,唐继尧、蔡锷、李烈钧在云南宣布独立,护国战争爆发。袁世凯称帝使北洋集团分崩离析,列强也撤回了对袁的支持,袁世凯被迫于1916年3月22日宣布取消帝制。 3. 世公世卿制:也叫世卿世禄制,卿是古代的高级官吏,世卿世禄中的“卿”不仅指卿,还泛指卿、大 夫、士等一系列官吏,“禄”是古代官员的俸禄,世卿世禄制即是指西周时期的周王室和各诸侯国的卿大夫等官吏可以父死传子,世袭此职,世代享有该职俸禄。有学者认为世卿世禄制开始于商朝,但并无确切的资料提供证明,可考的世卿世禄制见于西周时期。西周初年,周王室分封宗室和功臣,册封了1000多个诸侯国,而在周天子直接统治的地区和各诸侯国内,则进一步册封卿为治国的官员,卿下面则为大夫,再下是士。 4. 三省制:三省制是以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共同行使宰相职务的制度,萌芽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隋唐宋因之而成熟,元废。三省是皇帝的最高辅助机构,通常以中书决策,门下审议,尚书执行,并共同商议军国大事,最后由皇帝裁定。三省制反映了君权的加强。并调整了统治阶级内部在权力关系上的平衡 5. 藩镇割据:藩是保卫,镇是军镇。唐王朝设置军镇的初衷是维护唐朝的统治,但军镇发展到唐中叶以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代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第二节婚丧与敬老养老习俗 一、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朝建立后,朝廷虽然按照封建礼制的要求,对天子的纳后、皇太子的纳妃、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官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都做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就明代实际存在的婚姻制度来看,仅有宗室和诸王遵奉,而其他各个阶层的婚嫁行为并没有受到它的严格控制,法令规定形同虚设。特别是明朝中后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开始追求婚姻的自由、性生活的美满和个性解放,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被人们所淡忘。收婢、纳妾、重婚、嫖娼、男宠等等盛为时尚。在少数民族地区,其婚嫁习俗,亦未受到明朝廷的礼制限定,仍然保留着自己的习俗。 等级制度与婚礼明代的等级婚制主要分为帝后的婚姻及婚礼、宗室的婚姻及婚礼、品官的婚姻及婚礼和庶民百姓的婚制。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皇帝的婚姻,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品之丰厚,动用人力之浩大,都是其他阶层无法相比的。帝后婚礼的最大特色是华贵、典雅及隆重。明代天子纳后,基本上是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进行的,要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相亲阶段包括纳采和问名,定亲阶段是纳吉和纳征,成亲阶段是告期,发册奉迎。完婚之后,要拜见皇太后,还要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婚礼方告结束。 天子在行纳采、问名礼前,要择吉日遣官祭告天地宗庙。至期,陈设御坐、制案、节案、卤簿、彩舆,中和大乐如仪。礼部陈礼物于丹陛上和文楼下。皇帝冕服升座,百官和正副使朝服行礼,执事官举制案、节案由中门出来,礼物随后,均放置丹陛中道。这时传制官宣制日:"兹选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行纳采问名礼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征税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财政收入计费方式是()。 A、集中汇缴 B、直接缴库 C、统一缴库 D、分级缴库 2、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对于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的采购方式是()。 A、公开招标 B、单一来源采购 C、竞争性谈判 D、邀请招标 3、以下不属于指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部门是()。 A、国务院 B、国资委 C、自治区政府 D、直辖市政府 4、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政府采购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政府采购具有保护民族产业的功能 B、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具有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 C、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D、政府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具有依法发布采购信息的义务 5、对预决算的监督按照监督的种类不同进行分类,不包括()。 A、对预算编制的监督 B、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C、对预算审核的监督 D、对预算调整的监督 6、《预算法》规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A、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财政部门 C、国资委 D、公安机关 7、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负责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统计部门 D、国务院财政部门 8、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属于()体系。 A、中央预算 B、地方预算 C、总预算 D、部门单位预算 9、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这种支付方式称为()。 A、财政直接支付 B、财政授权支付 C、财政委托支付 D、财政集中支付 10、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按规定,直接将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属预算外资金的,则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再设立各类过渡性账户,这种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称之为()。 A、直接缴库 B、集中汇缴 C、汇总缴库 D、分期缴库 11、下列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B、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评价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C、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D、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2、下列各项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表述中,属于单一来源采购的是()。 A、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B、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C、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标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D、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法制史8:明朝

①《大明律》:明代最重要的法典,明太祖朱元璋主持制定。发展变化:⒈在法典编撰体例上,改变北齐律以来法典12篇的传统编纂体例,确立以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分目的法典新体例,共7篇30卷460条。⒉在卷首,首列了“二刑图”和“八礼图”,便于查阅检索。⒊规定“变更祖制罪”。②明大诰: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4篇共236条。主要内容是由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汇编和在律典之外颁布的峻法条款,以及对臣民发布的训诫等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是专门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件。渊源于西周时期一种法律形式诰,就是帝王对臣民发布的训诫之词。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重点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空前普及。③申明亭:是明代在乡里设立的,作为最基层的司法组织,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是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⑤奸党罪:规定左使杀人,巧言谏免,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等等均属“奸党”罪。⑥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一条刑法适用原则。轻其所轻:轻微违反典礼及风俗教化方面的犯罪,明律的处刑都较唐律为轻;重其所重:直接危及封建国家利益的犯罪,明律处刑普遍较唐律为重。⑦一条鞭法:“条鞭”是“条编”的讹称,其重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徭役和田赋合并,计亩征银。特点:赋役合并;以雇役制代替差役制;简化税制;计亩征银;实行“官收官解制”。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顺应经济发展趋势,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客观上促进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是人身依附关系得到松弛;缓和社会矛盾。⑦厂卫:“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分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扶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锦衣卫:明朝称锦衣卫狱为诏狱。一方面是指奉皇帝诏令监禁犯人的监狱,另一方面是指奉皇帝诏令审理案件。⑧廷杖:根据皇帝的命令,在朝廷的殿陛之下或午门外,对违抗皇帝的大臣施以杖刑的制度。始于东汉,唐、宋等各朝都曾出现过廷杖大臣之事,但没有形成定制,到明朝朱元璋时成为定制。⑨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渊源:唐朝“三司推事”制度。对后代有较大的影响;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皇帝的司法权得到加强。⑩九卿会审: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可追溯到明太祖时期。号称重视人命,但是对重大犯罪已经“决不待时”了。①试述明初重典治国的法律表现。答: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4篇共236条。主要内容除了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外,还附有朱元璋的训诫词,集中体现重典治国的基本精神,特点:律外用刑,且多为酷刑;在定罪量刑上,比《大明律》重;重典治吏,严惩官吏犯罪;空前普及。②试比较唐明律典体例的异同。答:明律与唐律相比,在编纂体例上有很大变化,表现:以中央六部即以吏、户、礼、兵、刑、工官制为篇目,篇首冠以名例律形成七篇的新体例。打破了自北齐以来的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惯例。其下又增加子目录,使律典的层次更加合理。其中,《名例律》相当于法典的总则部分,其内容基本上与唐律相同;《吏律》主要涉及惩治官吏职务犯罪行为,分职制、公式两部分。《户律》分7卷,规定了有关的违法犯罪的条款与处罚。《礼律》规定了关于违背祭祀和礼仪制度的惩罚规定。《兵律》规定了惩罚宫廷警卫和边防关津要塞等方面的犯罪。《刑律》规定了惩治贼盗、杀人、斗殴等刑事犯罪的法律,也包括有关诉讼、审判等方面的内容。《工律》是关于工程营造和河防方面的法律规定。③试析“例”在明代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答:条例的制定程序比较简便,一般由臣下议定,皇帝批准实施。灵活的法律形式可以弥补律文

周朝分封制的意义

周朝分封制的意义 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继商朝之后的朝代。周亦为“华夏”一词的创造者与最初指代。下面是有周朝分封制的意义,欢迎参阅。 西周分封制介绍西周分封制也是西周时期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如果根据这个制度的目的来说其实就是为了维护和加强奴隶制国家特有的政权,而做法上同其他时期差别并不是很大,周王会把自己身边的功臣或者一些贵族的后代们分封到国家各个地区,然后建立起诸侯国来赏赐给他们,这样就解决了许多高级阶层的内部之间的矛盾,这也是西周分封制的一个特点。 西周分封制将国家一部分的土地分给将领或者王族之后成为各个诸侯国,这些诸侯国必须受到周王的管束,如果周王有需要还要派兵协同周王作战,这样一来不仅将这些臣子之间的矛盾解决了,而且最高阶层的权力依旧还是掌握在周王手中。在一定程度上还将国家的疆土领域进行了扩张。但是到了后期也就是春秋时期的时候,西周分封制因为王室能力日益衰退最终还是崩溃了,周王王室能力衰退之后,相对应的是各个诸侯国反而日益强大起来,诸侯争霸的局面让西周分封制无法再继续,直到齐桓公上位之后西周分封制最终还是灭亡了。 分封制什么时候被废除分封制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

的作用,所以在西周之前的时期,包括西周的君主都将分封制作为主要的制度来施行,但是可惜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力在铁器出现之后提高了很大幅度,分封制最终还是因为满足不了人们的追求,最终还是被淘汰出人们的生活。那么分封制何时被废除呢? 要了解分封制何时被废除还要从西周时期开始说起,在西周时期分封制发展的已经比较完善了,而且还达到了整个封建社会最为鼎盛的时期,但是从西周结束之后君主手中的权力开始慢慢减退,到了东周时期尽管君主已经无法完全掌控诸侯们了,但是那个时候分封制还是存在的,那么分封制何时被废除的呢?到了战国时期虽然还有许多的诸侯国存在,但那时候诸侯手中的权力已经不是很大了,只拥有管理的权力,除此之外政权和军队都不在诸侯国的掌控之内,而且诸侯的世袭在这时候已经开始发生转变,这时候距离分封制被废除已经不远了。 等到了秦国时期吸取了许多的教训之后,开始实行了全新的郡县制,这是和分封制完全不同的一种制度,秦国的时候这种制度变成了相当重要的内容。而后来的汉代又实行过两种制度相结合的现象,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分封制虽然没有完全被废除,但是诸侯和之前时期相比已经不能相提并论了。 其实纵观历史分封制一直存在在封建社会当中,就算是最后时期影响力已经非常小了,但是依旧没有被完全废除。如果一定要问分封制何时被废除的话,应该直到最后清朝完全结束之后这种制度才完全的消失在历史之中。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 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

明代科举榜

明代历科状元、榜眼、探花及会元 洪武四年辛亥科(1371):吴伯宗。郭翀。吴公达/会元:俞友仁-三甲二十六名。本科举行后,洪武五年明太祖下旨停止科举,历十二年,至洪武十七年重新恢复。 18年乙丑科(1385):丁显。练子宁。黄子澄*[名字后标有*者为当科/会元,下同] 21年戊辰科(1388):任亨泰。唐震。卢原质/会元:施显-二甲九名 24年辛未科(1391):许观*①。张显宗。吴言信。①父赘许氏,从许姓,后复姓黄。在乡试、会试、殿试中连中三元。 27年甲戌科(1394):张信。景清(本耿姓,讹景)。戴德彝/会元:彭德-二甲三十一名 30年丁丑科(1397):春榜:陈?。尹昌隆。刘仕鄂/会元:宋(一作朱)琮 夏榜:韩克忠。王恕。焦胜/会元:任(一作伏)伯安。本科于三月殿试时,中进士的都是南方的试子。明太祖将试官治罪,自阅试卷,取中了六十一人,完全是北方人,于六月廷试,取韩克忠为状元。因此世称春夏榜,也称南北榜。 建文二年庚辰科(1400):胡靖(复名:胡广;改名:胡赓)。王艮。李贯/会元:吴溥-二甲一名 永乐二年甲申科(1404):曾棨。周述。周孟简/会元:杨相-二甲一名 4年丙戌科(1406):林环。陈全。刘素/会元:朱缙-二甲一名 9年辛卯科(1411):萧时中。苗衷。黄旸/会元:陈璲(suì)本科于永乐七年(己丑)/会试后,因明成祖去北京巡狩,至辛卯三月才回京举行廷试。因此本科也称为己丑科。 10年壬辰科(1412):马铎。林誌(即:志)*。王钰 13年乙未科(1415):陈循。李贞。陈景著/会元:洪英-二甲十一名明初/会试原在南京,自本

科始,改在北京举行。 16年戊戌科(1418):李骐(初名李马)。刘江。邓珍/会元:董璘-二甲二名19年辛丑科(1421):曾鹤龄。刘矩。裴纶/会元:陈中-二甲五十一名 22年甲辰科(1424):邢宽。梁禋(yīn)。孙曰恭/会元:叶恩 宣德二年丁未科(1427):马愉。杜宁。谢琏/会元:赵鼎-二甲二名 5年庚辰科(1430):林震。龚锜。林文/会元:陈诏-二甲十五名 8年癸丑科(1433):曹鼐。赵恢。钟复/会元:刘哲-二甲三十四名 正统元年丙辰科(1436):周旋。陈文。刘定之* 4年己未科(1439):施槃(即:盘)。杨鼎*。倪谦 7年壬戌科(1442):刘俨。吕原。黄谏/会元:姚夔-二甲六名 10年乙丑科(1445):商辂*(连中三元)。周洪谟。刘俊 13年戊辰科(1448):彭时。陈鉴。岳正* 景泰二年辛未科(1451):柯潜。刘升。王亻与/会元:吴汇-二甲一名 5年甲戌科(1454):孙贤。徐溥。徐鎋(即:辖)/会元:彭华-二甲二十一名

中国政治制度史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1、三公九卿 秦汉时期国家组织的主要官员。三公是秦汉最高的行政长官,秦及西汉前期是丞相(百官之首)、太尉(掌军政)和御史大夫(掌监察),西汉晚期为丞相、大司马(掌军事)、大司空(掌监察),东汉为司法、司徒、司空,但此时三公名义上分部九卿,实则丧失原有职权。秦汉九卿承担国家主要行政职能,职名前后变化较大,但组织职能相对稳定。三公九卿均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到隋唐三公九卿职能被三省六部取代。 2、三省六部制 隋唐时期国家组织的核心制度。隋唐改革国家组织,开始建立三省六部制为核心的国家制度,到唐代完善这种制度。隋代三省为内史(掌拟诏制令权)、门下(掌封驳权)、尚书省(掌行政权),唐代为中书(内史省改名)、门下、尚书省。三省长官在隋唐均为丞相。六部是尚书省下辖的六个具体职能机构,分别为吏、户、礼、兵、刑、工部,长官为尚书。六部成为当时及后世中国主流的国家行政职能机构。 3、南书房 清朝的内廷机构。原为康熙帝书房。康熙十六年(1677)始选翰林等官员入值,称南书房行走,为皇帝的文学侍从,有时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令,故南书房一度被视为机要机构。雍正设立军机处后,不再参与国家政务。 4、军机处 清代中后期处理机要政务的中枢机构。雍正八年(1730年),为处理西北军务设立军机处,取代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参与政务的权力。军机处的人员主要有军机大臣和军机章京。军机处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及各部尚书、侍郎中选定;军机大臣下另有军机章京,从六部员司和内阁中书中选取,俗称“小军机”。军机处的主要职责是:恭撰上谕,参赞军国机务,参议重要政务及刑狱;用兵时则核查山川道里、兵马钱粮的树木,以备顾问;文武官员的简放、换防、引见、记名、赐与,以及拟定对外藩朝觐者的颁赐等。军机处虽能参与军国大政,决定权仍在皇帝的手中,军机大臣只是皇帝的机要秘书而已。军机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君主的专职权力,标志着清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5、酎金令 汉削弱诸侯国措施之一。酌金即汉时诸侯与宗庙祭祀时随同酌(指重酿之酒)所献的黄金。文帝时规定,每年八月在长安祭高祖庙献酌饮酒时,诸侯王和列侯要按封国人口数目献黄金助祭,每千口俸金四两,余数超过五百口也是四两,由少府验收。武帝时,曾借酌金不足为名,削弱、打击诸侯王和列侯的势力。 6、乡遂制度 西周时期的地方基层社会组织。乡是国人居住之地,遂为野人居住之所。国的范围指国都及共近郊,划分为若干乡采用五家为比,五比为闾,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比、闾、族、党、州、乡)。边远农村地区衽遂制,即“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赞,五赞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邻、里、赞、鄙、县、遂)分别设“邻长、里胥、赞师、鄙正、县长和遂大夫”。乡遂制度是基层行政组织的蓝本。

高考历史易错点易混点归纳练习-分封制与宗法制

易错易混点1、分封制与宗法制 错因归纳:对分封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及二者的侧重点认识不清。 释疑解惑 维系分封制的等级秩序的一种制度保障。 2.史料中凡是涉及“家谱、宗祠、族规”“血缘亲疏”“嫡庶之辨”“祭祖”“亲属称谓” 真题突破 1.(2019·新课标全国Ⅲ卷高考·24)“教民亲爱,莫善于孝;教民礼顺,莫善于悌: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这一思想产生的制度渊源是( ) A.宗法制 B.禅让制 C.郡县制 D.察举制 2.(2018.4·浙江高考·1)有学者在研究中国早期国家时注意到:周“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这表明( ) A.官僚体制成为当时社会的主宰 B.素养不同的人享有同等的国家管理权 C.以分封制构架国家垂直管理地方形式 D.国家制度受到宗族血缘关系的明显影响3.(2017·新课标全国Ⅰ卷高考·24)周灭商之后,推行分封制,如封武王弟康叔于卫,都朝歌(今河南淇县);封周公长子伯禽于鲁,都奄(今山东曲阜);封召公奭于燕,都蓟(今北京)。分封( ) A.推动了文化的交流与文化认同B.强化了君主专制权力 C.实现了王室对地方的直接控制D.确立了贵族世袭特权 4.(2016·江苏单科·1)中国传统家族有“长兄如父”“小儿不及长孙”的说法。这些说法体现的是( ) A.家族和睦 B.等级秩序 C.贵族世袭 D.宗法观念 5.(2015·江苏单科·1)《礼记》记述了贵族朝会的列位礼节:天子南向而立;三公,中阶之前;诸侯,阼阶(东台阶)之东;诸伯,西阶之西;诸子,门东……九夷,东门外;八蛮,南门外。与此相关的政治制度是( )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山东理工大学魏雪飞等本科论文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论明朝的婚姻制度 摘要明朝婚姻制度有较好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两个方面。婚姻立法明确规定了婚姻缔结前的定婚、婚姻缔结的条件、婚姻缔结的限制和婚姻的解除等;继承制度表现为“兼祧继承”萌芽、奸生子继承权提高以及规定了赘婿继承权。明朝的婚姻制度,在保障人性最基本的需求、保护女性权利的保护和非婚生子女利益以及夫妻间忠诚义务等方面,对当代婚姻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明朝《大明律》婚姻法婚姻制度 作者简介:魏雪飞、郝敏,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31-02 婚姻制度,历来是一个社会基础性的问题。社会由家庭组成,家庭存在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是社会伦理关系最主要的载体,其存在是一个社会存在与发展必然的需要。明朝作为封建中央集权达到顶峰的朝代,其婚姻制度的相关内容比较完善。研究明朝的婚姻制度,对于我们今天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 (一)政治基础 从《大明律》可以看出,名例律、仓库门、课程门、仪制门等十一门的条数多于婚姻门。《大明律》一共三十门,比婚姻门条数多的篇门多为威胁封建皇权的犯罪,封建皇权的重心放在打击威胁统治的犯罪上是毋庸置疑的。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门在《大明律》中所占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说明明朝初期时的统治者是非常重视对于婚姻的治理的。朱元璋严令子孙遵守《大明律》,以此作为“酌中制以垂后世”的范本,因而整个明朝时期的婚姻都是很受重视的。 (二)经济基础 自宋以来,商业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到了明朝时期,国家在立法上对商业和商人由以前的打击、压制过渡到保护、鼓励。这一转变体现在婚姻制度领域主要是彩礼的大幅提高,通婚人种的限制得到放宽,甚至出现了为数不少的经济性联姻,经济性因素成为人们在择偶时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明朝的统治者更加重视以家庭为一个单位来促进经济发展,因而非常提倡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同居共财的家庭形式在东汉末年便己出现,此后一直存在,与元代相比,明代是同居共财大家庭存在较多的一个时期。《明史》载四世、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敦睦者”,并被皇帝族表“义门”的就有数十家之多。如郑镰家族曾被表彰在宋、元、明三朝的史书上。 由于上述原因,婚姻在明朝不仅仅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而是掺杂了众多经济因素在内的结合,这直接影响了明朝对于婚姻的有关立法。 二、明朝的婚姻立法概况 明朝的婚姻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婚姻制度及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明代的家族文化积累与科举中式率

摘要:明代初期承继元朝传统,有儒户,那是正宗的职业科举家族,享受着特殊的保护政策,在科举考试中有着明显的优势。家族教育准备充足与否,特别是能否找到擅长的一经,应是形成科举家族的一个直接因素,明代宁波杨氏家族凭借《易》经屡屡中举,再现了东汉以来一经传家的神话。科举竞争的高度激烈,也是影响家族中举率的核心因素。晚明以后,杨氏家族科举竞争力明显下降。对那些科举准备不足的小家族来说更是困难,如晚明嘉兴平湖的赵维寰经历了十科会试,均以失败告终。 关键词:登科录;儒户;一经传家;赵维寰 作者简介:钱茂伟,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历史系教授(浙江宁波 315211) 明代进士登科录提供了明代科举研究的第一手资料。从科举与宗族及个人关系角度去发掘登科录的史料价值,无疑是值得进一步延伸的课题。关于清代科举与家族的关系问题,张杰《清代科举家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较早提出了科举家族概念,开创了系统的科举与家族关系研究。本文拟根据明代进士登科录及相关文集提供的信息,对明代科举与家族的关联度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一、由儒户看明代进士的户籍研究 笔者较早地对明代进士登科录中的户籍资料作了综合分析①,后来又指导研究生对官籍作了专题的研究,也有学者对明代宗籍进士作了专题研究②。其实,明代进士的户籍研究,尚有深入的空间。譬如,儒籍,就值得深入研究。 据笔者的统计,明代儒籍进士总数155人③。从洪武四年至天启二年(1371-1622),均有儒籍进士。其中,最显眼的是洪武四年科,进士来自儒籍家庭的有65人④,竟超过该届进士总和(120人)的一半,也占有明一代今天尚可考证的儒籍进士总数(155人)的41%⑤,儒籍比例明显高。由于洪武朝其他科的登科录资料缺乏,所以,无法判断儒籍在其他几科中所占比例。至少,建文后,儒户后裔在科举竞争中的优势不复存在。 明初何以出现儒籍进士占优的现象?儒籍是什么?儒户是元朝初年在原来金、宋地盘实行的特殊的儒生保护政策,比对宗教户待遇而设。儒户的确认,须经过一定的考试选拔。至元二十七年(1290)定籍后,东南的儒户数量相对固定,变动不大。江浙一带的儒户有13000余户。元中后期,一些新兴的儒生家庭的户籍仍为民、军、匠等籍。由于儒户是职业读书家族,所以,在科举考试中占有一定的优势。经过长期的元末战争,社会上读书人越来越少。明初开科后,没有放弃读书的儒户就抢占了先机,这正是洪武四年科进士中儒户数量超多的因缘所在。 一甲之中有2位儒户,占三分之二。二甲进士中有11位,占总数17位的百分之七十左右。三甲之中的儒户,有叶孝友、尹宗伊、岑鹏、李升、梁临、聂铉、郑廷实、赵铸、包莘、危孝先、刘光先、魏云、林器之、赵实中、俞友仁、王诚、康缙、闻伯异、林信孚、林文寿、王夏、刘杰、陈玄、陈章应、彭泰、严植、李初、陈彝、管贞、吴权、叶砥、刘铸、何文信、何德举、林德亨、蔡士实、杨文、胡澄、柳汝舟、喻文龙、丁时敏、董时亮、陈韶、余集、周潼、刘中、薛大昉、钟霆、刘长辅、黄钺、张必泰、赵松,共52人,占100人中的一半多。由此可见,儒户所占比重之重,说明儒户科举优势相当明显。 合一二三甲儒户进士,浙江20人,江西20人,福建13人,陕西3人(赵铸、王夏、赵松),北平2人(刘杰、薛大昉),广东2人(梁临、陈玄),河南2人(王谊、刘中),山

明朝行政机构及官职设置

明朝行政机构及官职设置 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官大小要办其品,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史志中有记载的,由考中进士出身的、正四品(知府)以上的兴化籍官员就有193人。 明朝官职设置按品级,官大小要办其品,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共分18个等级。史志中有记载的,由考中进士出身的、正四品(知府)以上的兴化籍官员就有193人。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为明朝中央最高级官职;三公为正一品,三孤为从一品,两者位尊权重,但是一种虚职,是皇帝对大臣的加官和赠官,兴化有两位礼部尚书(周如磐、宋继祚)加封太子太保,吏部尚书陈俊加封太子少保,他们都是明代兴化品位最高的官员。 明朝初期,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于洪武二十八年(1093)撤销中书省,自秦设立的丞相制度被废除。原中书省所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六部尚书实际上成为朝廷的最高的行政长官,其品位也由正三品升为正二品。明朝兴化共出了12位尚书,除上述三人加封太保、少保外,其余九人为翁世资(户部)、郑纪(户部)、林俊(刑部)、康大和(工部)、林云同(刑部)郭应聘(兵部)、陈经邦(礼部)、曾楚

卿(礼部)、林兰友(兵部)。 都察院是明朝中央的司法行政监察机构,明朝部,院同治,院、部权并重,院长官都御史与尚书平级,为正二品,兴化官居都御史的有三人。 承宣布政使司为明地方(省)最高行政长官,明朝全国设有13个布政使司,而巡抚在明初为中央派出协调地方工作的官员,为临时的官职,任务完成之后,回朝复旨,职务也就自然取销。宣德之后(1426—1435),许多巡抚不再回朝,而成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兴化人当布政使的有27人,巡抚3人,其官职均为正二品。 正三品官员兴化有26人,其中六部侍郎(六部的副长官)13人,通政使司(中央情报机关)通政使1人,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卿1人,副都御史(都察院副长官)1人,按察使司(地方最高监察机构)按察使9人。 从三品官员兴化有24人。其中:承宣布政使司参政(省副长官)19人,都转运使司(中央在地方的办事机构)转运使3人,大仆寺(兵部在地方设立的牧养军马机构)卿2人。 明朝全国设159府,府的长官称知府,其官正四品,兴化人官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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