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性质

金融法的性质
金融法的性质

金融法的性质、地位、内容体系

(一)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本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金融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金融法律。广义的金融法不仅是指金融法律,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行政法规和金融行政规章,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司法解释,以及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地方法规。

从所调整的金融关系的范围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金融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来实现的,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处于中心地位,因此狭义的金融法是指银行法。广义的金融法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等等。

金融法是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法。

(二)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属于第一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宪法制定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基本法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基本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整的是资金融通关系,而这种直接融资关系、间接融资关系、金融服务关系及金融监管关系,是传统民法、商法和行政法所不能调整的,因此,金融法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而根据法理学的常识,区分一门法律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要看其是否有自己的调整对象,综上,金融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体系

金融法体系内容相当庞杂,各国金融立法也因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和管理重点各异,内容也不尽相同,体系也各有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金融中介业务法。

1.金融组织法。或称金融主体法、金融机构组织法,是用以确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及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业务性质不同,金融组织法又可进一步分为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目前,我国金融组织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

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实施金融调控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任务是要明确金融调控目标、确定调控机构、规范调控手段、打击破坏货币金融秩序的行为。金融调控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刑法》、《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国家金库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

3.间接融资法。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间接融资是指借款方与贷款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有偿使用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间接融资法的任务是规范货币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及与之有关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的有序、健康、快速流转。在我国,由于间接融资比重很大,故间接融资法是金融法体系的最基本内容之一。间接融资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专项贷款管理制度》、《贷款通则》等。

4.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直接融资是指筹资方不经过中介环节,直接从投资方吸收资金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直接融资虽然不必经过中介环节,但它的健康运作还需要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的参与和协助,需要金融主管机构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因此,直接融资也与金融机构的活动密切相关。我国直接融资起步较晚,有关直接融资的立法亦有待加强。直接融资法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

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特殊融资是指发生在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融资行为,该类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调整期货、期权和外汇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为特殊融资法。它包括期货法、期权法和外汇法,这些内容是我国金融法体系中新的内容。目前,我国在期货、期权与外汇管理方面还未制定出基本法律,由国务院或国家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等法规、规章。

6.金融中介业务法。金融中介业务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中介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以中间人身份,不运用其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金融经营活动。目前,我国有关金融中介业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中。

金融法重点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 1. 金融监管、调控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 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 2. 金融业务关系,或称“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 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二、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 金融法的本质与特点 虽然从形式上看,金融立法属于技术性立法,但是,从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最终目的来看,是为一定阶级利益(统治阶级)服务的,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方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和调控经济的一种工具。 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具有以下特点: 1. 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2. 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 3. 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 4. 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金融法的功能,是指金融法通过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金融主体的行为,从而对整个社会金融生活产生的调节机制作用。

金融法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功能: 1. 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2. 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 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 的有机统一。 3. 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 控、监管体系。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综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应属于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对这一性质,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殊性。亦即它带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 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般性质,但它和普通银行相比,又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 我们认为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四、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机关应有的作用,是中央银行的性质的具体反映,在各国的中央银行立法中具体体现为中央银行的职责。 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来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调控职能、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中央银行的调控、监管、服务职能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统一的。 按照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为标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

金融法试题及答案

东财11春学期《金融法》在线作业一(随机) 一,单选题 1. 下列不属于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是() 资A 券证.投. B私人长期投资 贷府借间长. C政期支方面D收单移转.D 答正确:案 2. 以下叙述不正确的是() 度种经障一济 A. 保保险是制度济经性补律一具种制有偿.B的质保是险法同一的有种. 合偿是双系关C 务 具强制性保. 险D有 :D 正答案确 3. 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 价稳物.A 定业充就分. B支衡收平际国. C长稳定促此经并持值币,以进济增保.D D :答正确案 )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申请人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4. 元亿5 .A. B. 10亿元 元2C亿.O 元3亿 D 0.D 案答:确正 5. 下列行为中,不须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即可进行的是() A. 设立保险公司 构机设内在B. 保境险公外司代立表 金 C.司增减注保险册资公本部干.司招募D公中保层险 正D :确答案 )的银行于属列下.6 不中国(民人是职能A.行发行的银银银的B行.行 银企.的行业C .行政的D 府银答C 正确:案 托信为作的7用可中产财使财产列下. (是)麻品. A醉品放B.物射 物国.级C文家 D权件.版软D 确正答:案 构机融金行银非的管监法依)(是司公赁租融金.8. A. 中国人民银行 部政 B.财监会C中. 银国 院务D .国C :正确答案 9.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人民币 A. 4000万 万500B0. 元亿C .1 元 D 2.亿正C :答确案 ()息整遇如利率调,其计方式是存蓄10.定期储存款在期内利息,时段计利高率调.A 利时分调率低按原率时存率按利款B. 率按款取利C时. 平.利按率D均确B 答:案正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11. 该持者或购得不后满期内销承期和(内),买有票股个.1月A 月. 个B3 6.个月C .年1D C :案答确正.

解读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然后作为理财,收益也是投资者考虑的因素,“民贷网”在这一块上有着很大的优势,虽然随着行业的规范发展利率有所下降,但是行业平均14%年化收益还是远远高于存款(3%—5%),这对于上班族来说是不小的诱惑。以“民贷网”为例,一款年化收益14%、期限3个月的标,投资了20000元,20000X14%/4=700,3个月下来的利息解决了我的一部分零花钱。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让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终于被纳入监管。 自2013年5月,监管层乃至更高层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央行开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2014年初开始起草,其间十数次易稿,和业内密切沟通,不断完善,至2014年底,基本完成。 随着近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综合目前已经暴露的行业风险因素,衡量利弊,推动了《意见》的出台。据一位央行权威人士介绍,《意见》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转变方向是从最初的侧重监管,到最终版本的鼓励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和监管并重。 财新记者获悉,“一行三会”针对各自分管的行业,还将分别出台细则。证监会正在编写股权众筹管理办法,银监会也正在编写P2P的管理办法,预计将于年内公布。 前述人士表示,《意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监管底线,给出一条向上开放式的红线,相当于负面清单原则,在此红线之上“法无禁止即可行”。他举例说,如果业务边界不清会面临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最典型的就是非法集资问题。 他强调说,观察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很容易放大为系统性风险。比如作为平台业务,不管是P2P或网络小额贷款,由于平台的性质,作为借贷双方的连接点,很容易将风险放大。

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学袁达松金融法、经济法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

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学袁达松金融法、经济法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 一、专业的设置 袁达松老师的金融法、经济法方向是一个考博热门方向,一方面是因为袁老师在这一领域浸淫多年,很有造诣,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个方向本身有研究的学术价值。这一个方向属于民商法学专业的一个下设方向,由于袁老师每一年只带一个博士生,在这里提供各位考生,要想报考这个方向,很有必要跟袁老师提前沟通。 二、考试的科目 金融法、经济法的考试科目为:①1101英语或1103日语或1104法语或1105德语或1107葡萄牙语②2113经济法③3163商法学 三、导师介绍 袁达松: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民商法学专业金融法、经济法研究方向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学专业金融法研究方向硕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学士(1994)、经济法学硕士(1999)、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博士(2003) 四、参考书目 专业课信息应当包括一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关于参考书和资料的使用。这一点考生可以咨询往届的博士学长,也可以和育明考博联系。参考书是理论知识建立所需的载体,如何从参考书抓取核心书目,从核心书目中遴选出重点章节常考的考点,如何高效的研读参考书、建立参考书框架,如何灵活运用参考书中的知识内容来答题,是考生复习的第一阶段最需完成的任务。另外,考博资料获取、复习经验可咨询叩叩:肆九叁叁,柒壹六,贰六,专业知识的来源也不能局限于对参考书的研读,整个的备考当中考生还需要阅读大量的paper,读哪一些、怎么去读、读完之后应该怎么做,这些也会直接影响到考生的分数。 第二,专题信息汇总整理。每一位考生在复习专业课的最后阶段都应当进行

专题总结,专题的来源一方面是度历年真题考点的针对性遴选,另一方面是导师研究课题。最后一方面是专业前沿问题。每一个专题都应当建立详尽的知识体系,做到专题知识点全覆盖。 第三,专业真题及解析。专业课的试题都是论述题,答案的开放性比较强。一般每门专业课都有有三道大题,考试时间各3小时,一般会有十几页答题纸。考生在专业课复习中仅仅有真题是不够的,还需要配合对真题最权威最正统的解析,两相印证才能够把握导师出题的重点、范围以及更加偏重哪一类的答案。 第四,导师的信息。导师的著作、研究方向、研究课题、近期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另外就是为研究生们上课所用的课件笔记和讨论的话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初复试出题的考察重点。同时这些信息也是我们选择导师的时候的参照依据,当然选择导师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还应当考虑到导师的研究水平、课题能力、对待学生的态度和福利等等。 第五,时事热点话题分析。博士生导师在选择博士的时候会一般都会偏重考查考生运用基础理论知识来解决现实热点问题的能力,这一点在初试和复试中都有体现。近几年的真题中都会有联系实际的热点分析。所以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就应单多阅读一些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方向研究成果,权威的期刊上面“大牛们”都在关心、探讨什么话题,以及一些时事热点问题能不能运用本专业的知识来加以解释解决。 五、北师考博英语 北师的考博英语满分100分,题型有阅读、翻译和写作等。北师考博英语的整体难度介于六级和老托福之间,对词汇量有很高的要求,特别注重对形近字、意近词和固定搭配以及语法的考察。做阅读理解一定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翻译这一个题型很容易丢分,考博资料获取、复习经验可咨询叩叩:肆九叁叁,柒壹六,贰六,要想得高分,每一天都要遵循“八步法”练习三个句子。作文对于考生的英语综合能力要求很高,要做到“厚重、灵动和美观”,复习资料建议使用育明教育考博分校编写的北师考博英语一本通。每年有大批的同学英语单科

湖南师大金融法期末考试重点

前言 此重点为湖南师大金融法期末考试重点,适用于师大法学院,人武学院与树达学院。仅供学习,禁止利用本文档获取利益。 一、名词解释: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经营证券业务以及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是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 自营贷款: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利息的贷款。 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动产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资为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投资人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以获取所需资金的行为。 开放式资金: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本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期货交易:从现货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期货交易场所等固定场所内买卖某种标准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 经常项目: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转移等项目。 银行卡: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金融市场上,以约定的时间和价格,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化合约。 二、简答题 1、规定货币政策目标的意义。 答:第一,对货币政策目标的表述引入了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使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是有明确的方向; 第二,使检验中国人民银行绩效的工作有了法律的标准:货币币值保持稳定,表明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做好了;反之,就没有做好工作; 第三,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通货膨胀的货币政策,开始从双重目标制向单一目标制过渡。 2、货币政策工具 答:1.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称“三大法

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关键词: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国际借贷法律制度;国际借贷法律制度;国际金融的法律监管 一直都觉得国际经济法离我们是很遥远的,充其量影响最大的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实际上并非完全如此,通过这学期的课程,我发现发现其实这门法律也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比如我们媒体关注的汇率问题,人民币升值问题,热钱做空中国市场问题等等。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与合作的迅速扩大,交通与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间的经济日益呈现出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一体化态势。国际金融作为一种跨越国界的货币资金运动,已经渗透到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但国际金融法又是一门尚不成熟的法律,其发展仍处于初创阶段,关于其基础理论的研究更嫌薄弱。下面我就以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这两个基本理论问题做一探讨。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在现在国际金融法理论中,国际金融法的定义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2种观点:“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或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和“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究竟那种定义更确切呢?其实,国际金融法应该被称为国际货币金融法更为准确,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部分内容。国际货币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国际货币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国际货币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因此,调整宏观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构成一国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基础,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但是,国际货币法不同于货币法,货币法是各国的国内法,主要规定各国本国货币的货币制度、货币币值、货币流通等。 国际金融法则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之间因跨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资、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国际融资租赁等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尽管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此类法律制度往往也可能含有一定的管制法内

《金融法》期末考试试题

《金融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5×1分=15分) 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指的是()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2、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0% B、15% C、20% D、30% 3、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证券 B、金银 C、财产 D、货币 4.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 A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B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 C货币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D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5.中国银监会的法律地位是() 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C行政监管部门D行业协会 6.我国调整财产信托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是() A、《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D、《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7.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该() A、在第三者无力赔偿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B、在查明第三者尚未对投保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C、保险方不予赔偿 D 保险方先予以赔偿,然后取得代位追偿权 8.犯罪嫌嫌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金额较大的,处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9.发现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A中国人民银行B银监会C财政部D国家计委 10.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 A发行的银行B银行的银行C企业的银行D政府的银行 11.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12.一个买卖合同,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当主合同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 A、采取物保优先的原则 B、采取人保优先的原则 C、二者没有先后顺序 D、债权人有选择权 13、下列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的是()。 A、汇票 B、公司债券 C、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D、商标权 14.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 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9.封闭是基金:是相对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契约型投资资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21、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额叫存款准备金。 22、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3、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24、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25、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的立法目的和特点 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三、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四、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和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 八、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手段 答:目的为一、维护金融安全;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审批权;宣布停业或关闭的权利;贷款权和处

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本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金融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金融法律。广义的金融法不仅是指金融法律,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行政法规和金融行政规章,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司法解释,以及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地方法规。 从所调整的金融关系的范围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金融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来实现的,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处于中心地位,因此狭义的金融法是指银行法。广义的金融法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等等。 金融法是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法。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金融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即金融关系。这里的金融关系不包括资金的财政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关系由财税法调整。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活动是资金供求双方在金融市场上,以信用为条件进行的。由于金融有“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之分,因此金融关系也就表现为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以及与此两类关系相关联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同时,现代市场经济又是国家适度干预(或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国家在调控和监管金融事业中所形成的金融调控监管关系,也应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又由于资金融通须以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为先导和基础,因而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及其管理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应是金融法调整对象的有机组成部分。总而言之,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关系是指在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融通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说,金融关系应指五种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前三类关系均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中,故又合称金融交易关系。后两类关系发生在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市场各方主体的金融交易活动进行调

金融法考前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是人民币()。 A: 1亿元 B: 5亿元 C: 10亿元 D: 20亿元 答案: C 【2】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 A: 33.8 亿 B: 50亿 C: 48亿 D: 80亿 答案: A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证券法禁止的欺骗客户行为的有()。 A: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B: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C: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D: 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答案: A 【4】利用涂改、粘贴、拼接等手段无中生有或者以小变大的非法改变货币的外形或面额的犯罪行为定为() A: 变造票据罪 B: 伪造票据罪 C: 变造货币罪 D: 伪造货币罪 答案: C 【5】下列关于保险价值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 如果超过的,则超过的部分无效,被保险人不得对超过部分请求赔偿 C: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D: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也要由保险价值来确定 答案: D 【6】某公司投保财产保险200万元,在一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事故中,实际遭受损失为195万元,为保护和抢救财产支出必要费用10万元,为确认保险损失交付的评估费用5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 A: 195万元 B: 200万元 C: 205万元 D: 210万元 答案: B 【7】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A: 4%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科目有哪些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科目有哪些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总额1.6万元,学制2年,按学年缴纳学费。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方向如下: 01.经济法理论 02.财税法学 03.金融法学 04.竞争法学 05.企业与公司法学 0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其考试科目如下: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648经济法学 871法学综合卷 注:考试科目③满分为150分,内容涉及5个部分,每个部分30分:经济法总论;财税法学(含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学(含银行法、证券法、会计法);竞争法学(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与公司法学。考试科目④法学综合卷考试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民法。 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三、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金融法律知识竞赛测试题

金融法律知识竞赛测试题 考试时间:90分钟 一、判断题25个(25分,每题1分,正确的请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 2.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理国库。(×) 3.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4.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中应当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5.保险合同必须遵循自愿订立原则。(×) 6.违反保险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无论公开与否,均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8.只有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才能买卖,并且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9.制作、仿制、买卖缩小的人民币图样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所禁止的。(√) 10.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11.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保持期限的,应当予以删除。(×) 12.金融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教育和

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层业务人员。(√)13.随着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可以自行确定存、贷款利率,不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上下限限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港币和澳门元。(×)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竞争的原则。(×) 16.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人寿保险产业务。(×) 17.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19.人民银行县支行无权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交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法》。(√) 21. 金融机构在进行营销活动时,不得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 22.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理国库。(×) 23.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4.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属于欺诈客户行为。(√) 2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资料重点推荐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资料重点推荐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北京大学没有指定经济法学考研考研参考书目,凯程老师根据多年的辅导经验及学员反馈,推荐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研究生参考教材如下: 综合卷: 王磊老师《宪法司法化》《选择宪法》 张千帆老师《宪法学导论》 郭自力《中国刑法论》 陈兴良《规范刑法学》 魏振瀛老师《民法》 潘剑锋《民事诉讼法》 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学》 姜明安的《行政法学》 专业卷: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学》张守文主编 《经济法学》张守文著 《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 金融法: 《金融法概论》吴志攀著 《金融法》吴志攀、刘燕 财税法: 《财税法学》张守文 《财税法专题研究》刘剑文 《税法原理》张守文 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 竞争法: 吕明瑜《竞争法学》 王晓晔《竞争法学》 邵建东《竞争法学》 会计法: 刘燕《会计法》 企业与公司法学: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 以上参考书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一、北大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2015年经济法学考研研究

生计划招收11人,招生人数相对较多,从这方面来讲考研难度不大,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较为容易。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考试科目里,法学综合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得懂。即使本科学法学的同学,专业课也不见得比你强多少(大学学的内容本身就非常浅)。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二、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身的学术氛围好,有良好的师资力量,人脉资源也不错,出国机会也不少,硕士毕业生社会认可度高,自然就业就没有问题。2014年北京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86%。就业率居于全国同类专业院校的首位。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三、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学费总额1.6万元,学制2年,按学年缴纳学费。 北大经济法学考研专业方向如下: 01.经济法理论 02.财税法学 03.金融法学 04.竞争法学 05.企业与公司法学 0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其考试科目如下: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648经济法学 871法学综合卷 注:考试科目③满分为150分,内容涉及5个部分,每个部分30分:经济法总论;财税法学(含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学(含银行法、证券法、会计法);竞争法学(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与公司法学。考试科目④法学综合卷考试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民法。 四、北大经济法学考研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北大法学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北大法学考研,您直接问一句,北大法学考研考研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北大法学考研,更谈不上有北大法学的考研辅导资料、考上北大法学的学生了。 在业内,凯程的北大法学考研辅导非常权威,基本是考北大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尤其是业内赫赫有名的北大法学,50%以上的学员都来自凯程教育的辅导。凯程有系统的辅导讲义和应试题库与解析,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北大深入的理解,在北大有深厚的人脉,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 2.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保护: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金融法律责任: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责任法定原则: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23.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6.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券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7.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8.质押: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动产或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29.权利质押:指以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转让以优先受偿。

浅谈金融法基本原理

浅论金融法基本原理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国家金融运行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而急迫的任务。金融法对于经济领域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本文中,我们将从金融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当中阐述金融法的基本原理,以求进一步推动金融法学的完善和发展。 首先,对于金融法的概念,可以从实质意义上、也可以从形式意义上加以理解。法是由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系统构成的,调整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合为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所谓实质意义上理解的金融法,就是指调整金融关系及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或表述为金融法规范之总称。不论金融法规表现在法律之中,还是表现在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中都是实质意义上的金融法。 法的形式是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因此,形式意义上的金融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金融法律或者金融法规,例如,《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集中调整金融关系的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金融法》。对于金融法,大多从实质意义上去定义。徐孟洲老师这样定义: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和政府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进行监管与调控所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简而言之,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对于金融法的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的。因此,他的性质与经济法有很大的相似性。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及金融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是国家调控经济、监督市场过程中发生的核心经济关系;第二、金融法具有经济法法律部门的一般特征;第三、金融法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金融业和监管金融市场,体现出金融法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法性质的作用。与其他法部门相比,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金融法有宏观调控性。它是以实现国家对金融业的调控和监管为目的的法。 2、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因金融法较多体现了国家对于金融活动的干预,所以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 3、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金融法调整金融调控和监管关系,其具有宏观调控性、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的公法性;同时,金融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包含有大量的司法规则和制度,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4、金融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金融法主要规定金融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实体法的内容,但也规定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步骤、方式等程序法内容。 地位: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它是否属于部门法,是属于哪一级部门法,以及它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金融法单独作为一门学科,是因为金融社会关系的独立特点、研究的社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存在所要求的。从其调整对象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规律,因此,是独立的部门法。从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上也可以看出金融法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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