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维权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网络消费维权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网络消费维权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网络消费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互联网、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甚至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也随之越来越严重。由于在网络消费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出现了网络消费者维权难的尴尬局面。本文主要通过对网络消费者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为如何解决我国网络消费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消费、问题、对策

Abstract :With theInterne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computer technology ande-commerce.Asan emergingnetwork of consumerconsumption,has beenaccepted bymore and more people, a lot of peopleeven becomean integral partof life. But the networkalso will bespendingabusesoccurmore and more serious. However, someproblemsin the networkconsumption, but not effectivelyaddressed,there has beena networkof consumer rightsdifficultembarrassment.In this paper,througha networkofconsumer rightsissuesencountered duringthe analysis, which made some concretesuggestions forhow to resolvethe issueofconsumer rightsnetwork.

Keywords:Networkconsumption,Problems, Measures

目录

一、前言

二、网络消费的概念及特征

<一)网络消费的概念

<二)网络消费的特征

三、网络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责任主体不明确

<二)消费维权举证难

<三)管辖法院确定难

<四)争议标的小,维权成本高

<五)相关职能部门不尽责

四、解决网络消费维权难的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网络市场的准入制度

<二)完善证据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三)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制度

<四)降低网络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五)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

<六)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五、结束语

六、参考文献

七、致谢

一、前言

中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自1998 年完成第一笔交易后即呈快速增长之势,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电子商务的不更新与发展。中国网络购物行业依然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网络消费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一些独特的特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青睐。甚至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网络消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随之越来越严重。作为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二、网络消费的概念及特征

<一)网络消费的概念

所谓网络消费,从广义上说,是指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买卖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是包括网络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等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从狭义上说,网络消费仅仅是指通过相关的网站,在网络上购买有形商品的形式,也称“网上购物”[1]。本文主要主要从狭义的角度来阐述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二)网络消费的特征

网络消费是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相较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大致有如下的一些特征:

1、网络消费一般没有时间限制,作为消费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能上网就行。只要网上轻轻一点鼠标支付一定的邮费,快递公司就会将货物送到家。很快就可以实现消费目的。而传统的面对面消费要求消费者必须到商场店铺去挑选自己需要的商品,这样一来比较浪费时间和精力。相比之下网络消费就更加的方便快捷。

2、网络消费的商品种类丰富,价格便宜。网上的商品种类繁多,消费者只要在网上收索一下便可以找到自己需要的商品,并且因为种类多数量大,所以消费者具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出现买方市场的情况。网络商店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商品的销售者只需给网站交一定的中介费就可以在网站上开网店,相比实体店的店铺租金就很少了。加之网上很多的销售者直接就是生产厂家和批发商,消费者网上消费减少了生产和流通的中间环节,因此降低了消费成本;所以网络消费的种类多且价格比较便宜。

3、消费者容易上当受骗。网络消费是一种非面对面的交易,消费者一般是在网上搜索到自己需要的商品过后,在根据店内的广告、图片,和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来决定是否消费。如果销售者提供的图片和广告有假的话,消费者是很容易受到误导而消费,更甚至是上当受骗。此外就是网络销售者的网店相较于实体店不是那么的固定不变,由于开网店的成本较低,加之很多网店登记时是非实名制的。所以有些网店今天开明天很可能就不开了。这样一来也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

三、网络消费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网络消费相较于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而言是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消费者对传统交易的维权方面有一定的方式或渠道,然而这些维权方式或渠道在在网购面前却不太行得通。在维权面对种种困难后消费者最终选择了妥协。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一般是通过网站找到销售商,然后通过快递公司送货服务,从而达到网络消费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了多方主体,及消费者、销售者、快递公司以及网站经营者。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侵权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首先会直接找销售者要求退换货物,赔偿损失。然而销售者会以不是自己的责任而拒绝更换货物或者赔偿。此时消费者就会向网络经营者投诉销售者或者要求网络经营者先行赔付。而网络经营者也会以网站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者网站与销售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拒绝消费者的请求。更有甚者他们会以商品是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将责任全部推向快递公司。此时快递公司也可能会因消费者已签收而拒绝承担责任。他们之间像踢皮球一样彼此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作为消费者在收到不满意或者收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后,究竟应该找谁,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是消费者、销售者、网络经营者还是快递公司。这点作为消费者比较难以确认。

此外由于网络消费的开放性和虚拟性。造成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实际经营人、经营地址等)知之甚少。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消费者要通过诉讼维权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法院不会受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所以即便是消费者最终克服重重困难确定了责任主体,也可能会因为不清楚销售者或服务者的基本情况而影响到维权的顺利进行。所以责任主体不明确且难以寻找。

<二)消费维权举证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2]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要维权的话就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然而网络消费自身的虚拟性以及开放性决定了在调查取证上的难度。消费者与销售者的交易一般是没有书面协议对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法进行约定。加之销售者一般不会给消费者提供消费的发票等。这给消费者举证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虽然还有一种就是消费者和销售者的聊天记录,但是这些聊天记录容易被修改、删除并且这些容易随着商家的更名而丢失。”

另外一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纠纷。买卖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此时就会涉及到产品鉴定,如果消费者要

投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得去鉴定产品的质量。这样就会无形中增加举证的难度。

所以网络消费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是很难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最终将导致消费者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管辖法院确定难。

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一旦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和销售者之间成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可见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在现实中,网络消费买卖双方是很少甚至没有对管辖进行约定。如果一旦出现纠纷要通过诉讼维权的话,在确定管辖法院上就只能适用“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4]然而由此来确定管辖也是比较困难的。

一方面,被告住所地确定难。被告住所地一般情况下即销售者的主营业地。“因为网络市场其自身的虚拟性和开放性,所以我们在任何可以上网的地方均可实现。所以只要不是销售者主动吐露,那么大多数消费者根本就不会知道销售者的主要营业地在什么地

方。”[5]所以销售者的主营业地在现实中也是比较难以确认的。

另一方面,就是合同履行地确定难。如果是有形商品的交易,涉及到商品的运输。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无形商品<如电子资料、网络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等)交易。此种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或信息等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股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显然不好确认。”[6]

<四)争议标的小,维权成本高。

网络消费虽然从整体上来看起数量较大大,但是就单个人而言其消费的数额就相对很小了,消费者个人的消费往往只有几元几十元,几百元的都不是很多。所以网络消费的争议标的较小。“维权成本是指在维权请求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消费者通过有关途径达到维权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精神损耗等等的总和。”[7]然而网络消费维权的成本在现实中却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其一,网络消费多为异地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如果采取诉讼维权的话比较费时费力。加之高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的支出。并且等待赔偿的时间过于漫长,程序比较复杂,个人精力又受到牵制,造成维权成本过高。所以很多消费者只好忍气吞声,放弃诉讼。

其二,鉴定难,这也是造成维权成本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说到鉴定难,消费者更是苦不堪言。如果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必须有消费者自己先出钱去找有关质检部门鉴定,看是否系产品质量问题。如果消费者拿不出有力的证据,那么有关部门将不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然而鉴定产品质量问题的费用是比较高昂的。前面我们以介绍了争议的标的较小,一般几元几十元。所以作为消费者很多时候不愿意支付高昂的鉴定费而去维护较小的利益。更甚至在现实中有时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这样一来消费者很多时候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只好忍气吞声,放弃维权。

<五)相关职能部门消极作为或不作为。

网络消费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网络店铺也不像实体店那样有固定的场所,在当前我国传统的实体店处于很多职能部门的监管之中,如工商、消防、卫生、质检等部门。然而网络店铺没有固定的销售场所,上述职能部门很难对网络店铺实施监管。主要表现在这些职能部门他们对网络店铺的没有明确的职责范围,或者职责交叉重合,彼此之间的协助也不太默契。

网购维权部门主要是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等,同时法律也为交易平台设定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有着相同职能的主体之间应该相互配合协作,以达到资源利用和止争效率的最大化。“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消费者维权

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形不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合力。”[8]

在现实中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一般会找到维权部门。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等。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的请求都会被已“此事不归本部门管”给驳回。此时驳回消费者请求的部门会告知其有权管的职能部门便什么事都没有了。如果此时消费者找到被告知“有权”的部门,此时也很有可能会告知这不归本部门管。这些职能部门有时也可能会以“踢皮球”的方式不作为。有时就算某些职能部门受理了消费者的投诉,他们也有可能会消极的不作为,故意拖延时间。办事效率低,消费者的维权、获赔不易。

四、解决网络消费维权难的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网络市场的准入制度。

传统的面对面的消费的主体就只有买卖双方。而网络消费除了买卖双方还设计多方主体。如网站经营者、快递公司甚至还有银行等支付平台。所以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如遇侵权难以确定责任主体。要解决此问题我们必须制定出相关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在网络消费的各个环节的权力与义务。在那个环节出了问题就是那个主体的责任。以避免各个主体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互不认账的情况。另外还可以确立网络经营者、网络销售商、快递公司等主体的连带责任制度。“目前在法学理论界关于网络经营者(即网站>与网络营运商(商家>对消费者因网上购物受到的侵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较大。”[9]为此我认为应该确立网络经营者、网络销售商、快递公司等主体的连带责任制度。一旦消费者需要维权可以投诉销售者、网站经营者。然而究竟是销售者还是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则是其内部的责任认定了,这就与消费者无关了,这样便于保护消费者的维权。

其次是建立网络市场的准入制度。传统的店铺要想开业经营,必须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然而在现实中网络商铺却没注册登记。这也就为消费者维权留下了隐患。所以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对进入网络市场的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可以颁发网络经营许可证。以此来确定经营者的身份,借以规制经营者的行为。若出现网络消费纠纷,消费者要诉讼维权,只要到工商行政部门一查就可以找到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这样就更方便消费者寻找责任主体。

<二)完善证据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关于证据制度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性规定。如果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需要诉讼维权的话就必须要提供证据,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然而由于网络消费的自身特点。所以消费者提供证据具有一定的难度,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完善证据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完善证据相关制度的立法,由于证据制度的不完善以及

现行民诉关于证据规定比较模糊,这将导致消费者不知道如何收集有关证据,以及收集证据的程序。所以应当通过立法完善相关证据制度。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销售者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的义务,但在现实网络消费中很少有销售者会出具消费凭证,这也给消费者提供证据增加了难度。因此,我们应当通过立法在此明确此义务,并且将此义务的内容更加具体化。把能作为证据的各个方面<商家信息,标的,价款,违约责任,售后服务等)都纳入凭证中。“另外,政府部门可通过类似“在网站上提示证据搜集事项”的方式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指导意见”[10]。

其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11]。由于网络消费者和网络商家交易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在相比销售者的弱势地位,以及证据意识较差,所以在维权过程中能提供的证据十分有限。所以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举证责任方面给消费者以照顾。如消费者因网络消费而发生纠纷而维权提起诉讼的,不再由消费者提供证据,而由销售者提供。否则销售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制度。

在网络消费维权过程中,管辖法院难以确定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诸多的不便。所以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制度。

首先,要确定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过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但其中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此对消费来说确定比较困难。在加之如果跨区或诉讼维权的话诉讼成本较高。不利于消费者维权。“世界各国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考虑,对消费者合同纠纷多改以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地专属管辖。”[12]这一举措值得我国借鉴。

其次,要确定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专属管辖。网络侵权的标的一般都比较小,如果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然而在前文中我们以谈到了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比较难以确定。“对此有学者主张,把消费者住所地视为网络侵权行为地,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13]这样便于消费者参加诉讼,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四)降低网络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在前文我们指出出了“争议标的小,维权成本高。”是网络消费维权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难题。具体体现在,鉴定费用高、诉讼费用高以及维权过程比较漫长等方面。消费者不大可能为了较小的利益而支出较高的费用去维权。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应该降低网络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加重销售者等主体的违法成本。具体的措施如下:

首先,降低或免除鉴定费用。网络消费者如果因产品质量问题提起诉讼的话,根据现行的民诉法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证据就是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瑕疵。而要证明产品的质量问题就必须请专门的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书,然而在我国这一鉴定的费用是比较高昂的,很多消费者会望而却步,所以我们应该降低或免除鉴定费。其具体做法是:1、国家可以成立更多的专门的鉴定机构免费为消费者鉴定。2、国家对社会上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实行财政补贴以降低其鉴定费用。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免除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借以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费用支出,最终达到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其次,降低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减少赔偿的程序。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又一个原因就是法院的诉讼费用比较高,以及获赔的程序比较复杂消费者的个人精力投入较大。为此我建议:1、减少或免除法院的诉讼费由国家财政补贴。2、由国家给律师法工资以降低律师费。3、简化消费者获赔程序以及诉讼程序。

<五)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

要实现职能部门主动积极的参与到网络消费维权中去,首先要通过立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能和职责。使各职能部门做到规划有序、分工明确。其次实行责任制,是那个职能部门的职责而该职能部门消极作为或不作为,要对其职能主要负责人实行追责。并且可以将各职能部门的解纷率纳入其业绩的考核标准内。

在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还要使其充分有效的协作。现实中各职能部门彼此之间的协助不默契。没有形成一条完整的“维权链”导致消费者维权效率不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当从法律的角度来规定,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的各职能部门<工商、公安、消费者协会、消防、法院等)之间的彼此协助的义务以及程序。借以减轻网络消费者维权的压力,并且还要提高各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尽量要避免案件的积压,缓办等现象。“与此同时,要在各地域维权部门间形成联动机制,无管辖权部门及时将其接收的信息资源传达给有地域管辖权的部门,并构建一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远程网络在线维权)或者“委托解决机制”<委托无管辖权的传达机构解决)。”[10]以此形成一条完整的“维权链”。

<六)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由于网络消费本身的风险比较大,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机构尚不完善,面对种种现实情况,作为消费者首先要树立维权的意识,要敢于用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并进行到底。不要因为遇到一点困难和挫折就忍气吞声,放弃维权。“所以消费者要加强学习,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一是学习消费知识,二是学习法律知识,了解网络消费的风险。”[14]从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采取一些必要的防护措施,总的来说包括交易安全和证据取得两个方面。

首先,消费者在网络消费前,一定要对卖家的基本信息有一个

大致的了解。并且要选择大型的、知名度较高的网站进行消费,以此防范被一些“钓鱼网站”欺骗。由于买卖双方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对所消费的对象的各方面不是很了解。消费者只能凭借销售者的广告或是商品的介绍。最终所消费的对象可能与自己的预期有一定的差异。所以作为消费者,在消费前一定要多了解所消费对象的基本情况。可以通过与销售者聊天沟通,做到对消费对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还有就是要向其他的消费者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是否消费。最后就是在消费时最好选择中介支付平台<如支付宝)付款。将消费的风险降到最低。

其次,“消费者应具备一定的证据意识,做好事前防范”。[15]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谈到举证难,就是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因为买卖双方在交易时没有订立书面的合同或者协议。针对这一问题其实有很多的解决方法。如消费者在消费前可以通过与销售者通电话询问交易相关事情,并在通话过程中进行录音。日后若发生纠纷可以其为证据提交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MSN、QQ、阿里旺旺等聊天记录、也可以是手机短信等等,只要被及时固定,并符合“关联性、真实性、合理性”就可以在事后的维权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另外,注意保存显示诸如“付款成功”、“交易完成”等页面、付款凭证、索要发票,都是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15]

结束语:

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模式已经日益为大众所接受。但网络消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随之越来越严重。然而在网络消费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出现了网络消费者维权难的尴尬局面。本文指出了网络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并对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解决措施。借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繁荣离不开网络消费者的参与,如果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及网络消费中,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电子商务就不可能持续健康的发展。因而我们应当及时有效的预防和解决网络消费过程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纠纷,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最终建立起方便、快捷、安全、便利的网络消费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妤姝.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A]2007年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5]郭艳对网购消费者维权保护的几点建议[D]

[6] 周欣网络购物的法律调整[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7卷第

3期

[7] 邵焱消费者维权难原因分析[D]郑州纺织工学院学报第9卷增

刊1998年4月

[8] 陈群辉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D]湖北农学

院学报第23卷第2期

[9]张楚王祥欧奎.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M].北京: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X>2.

[10] 郭蒙蒙,试论网购维权的困境与出路 [j]科技创业月刊2018年第

9期

[11] 乔秋珍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现代企业教育

2018年04月下期

[12] 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82

[13] 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大学出版社

[14] 邓凤香论我国消费者维权艰难的原因及其对策[D]惠州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第24卷第4期

[15] 陈海燕谈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维权困境及对策[D].北京市工会

干部学院学报第27卷第1期 2018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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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购消费者如何维权

浅析网购消费者如何维权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发展 在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消费者足不出户便能够接收到大量的信息,动动手指便有商品送上家门。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有赖于发达的科学技术为其提供了技术基础,各大网络平台为运营商提供便利平台的同时也让消费者随之受益,例如消费者的消费空间不断扩大,消费时间却越来越短,采买效率显著提升。消费者的网购点击频率越高,意味着运营商接收的单子也越多,与此同时各大网络平台也收获了高额的交易费。但网购的弊端也逐渐浮出水面,由于网上消费市场中的主体无法直接接触彼此,只能通过网络沟通,加上商品鱼目混杂,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的描述和买家的评价判断商品质量和性能,买到的商品往往差强人意。"远程网购"的非现场型使买方和卖方之间隔着一层勘不破的纱,正是这层纱使得消费者相比较于卖方来讲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关于网购中保护消费者的条款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

定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外等经过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支付运费即可。法条的规定无疑给了消费者最有效的定心丸。法条亦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网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该条款内容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了消费者因找不到卖方而无法维权的情形发生。在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的规定上使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有据可查,减少了消费者因为不了解维权途径而放弃维权的情形发生。安全保障权利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卖方必须保证自己的商品质量合格,否则要承担"什么"责任。 网上购物离不开提供平台的网站服务者,消费者很难确定经营主体的真实身份,但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能够直接与销售者和服务者进行联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向经营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不能提供服务者或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赔偿之后可以向卖方进行追偿。第二款中规定了若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和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

中小型企业网络面临的五个最主要的问题

中小型企业网络面临的五个最主要的问题 作者:王尔玉 借助互联网和网络应用程序,中小型企业能够有效地吸引到新客户并为老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但随之而来的安全威胁和法规问题也为企业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中小型企业解决好安全问题,可有效地保证企业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隐私和降低运营成本,企业可将注意力集中在自己的核心业务上,而不是网络安全问题上。 业务需求 在当前全球化的商业竞争环境下,中小型企业要在拓展业务和改善客户满意度的同时严格地控制运营成本。幸运的是,互联网和网络应用程序使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中小型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来开拓市场,改善与客户和合作商的沟通效率。然而,迅速快捷的电子商务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为企业带来代价高昂的安全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拥有一个可靠、安全和时刻可用的网络是非常重要的。 安全挑战 最近的研究表明,安全问题是中小型企业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动态变化的安全威胁随时会给企业运营带来巨大的灾难,并最终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客户满意度。此外,中小型企业还要注意遵从为了保护消费者隐私和保障电子信息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 1 、蠕虫和病毒 计算机蠕虫和病毒是最常见的一类安全威胁。调查显示,去年有75 %的中小型企业感染过一种以上的病毒。蠕虫和病毒会严重破坏业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随着病毒变得更智能、更具破坏性,其传播速度也更快,甚至能在片刻间感染整个办公场所,而要清除被感染计算机中的病毒所要耗费的时间也更长。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包括遗失订单、破坏数据库和降低客户满意度。虽然企业可以通过给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和升级操作系统补丁来加以防范,但是新病毒仍会随时突破这些防线。同时,公司员工也可能通过访问恶意网站、下载不可靠的资料或打开含有病毒代码的电子邮件附件在不经意间传播病毒和间谍软件,进而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网络安全系统必须能够在网络的每一点对蠕虫、病毒和间谍软件进行检测和防范。 2 、信息窃取 信息窃取是一个大问题。网络黑客通过入侵企业网络盗取客户的信用卡和社会保障号码而牟利。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的防范措施较弱因而更易遭受攻击。仅仅在物理周边加强防范还远远不够,因为黑客可能会伙同公司内部人员,如员工或承包商,一起作案。信息窃取会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为它会破坏中小型企业赖以生存的企业商誉和客户关系。此外,没能采取充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的企业也可能会面临负面报道、政府罚金和法律诉讼等问题。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任何企业在发现自己的客户信息泄漏给非授权人员后必须马上通知所有的客户。任何安全策略必须能够在企业内部和外部对敏感的电子信息进行保护。 3 、业务有效性 计算机蠕虫和病毒会严重影响企业网络的可靠性,进而影响企业对客户请求的响应速度。然而,蠕虫和病毒并不是威胁业务有效性的唯一因素。随着企业运营与网络越来越密不可分,网络恐怖分子以破坏公司网站和电子商务运行为威胁,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其中,以DoS (拒绝服务)攻击为代表的网络攻击会占用关键网络组件的大量带宽,使其无法正常处理用户的服务请求。结果是灾难性的:数据和订单丢失,客户请求被拒绝。而当被攻击的消息公之于众后,企业的声誉也会受到影响。虽然见诸报端的DoS 攻击主要发生在银行和全球500 强企业,但实际上中小型企业由于自身较弱的防范能力而更易遭到攻击。

互联网新媒体发展的趋势

互联网新媒体发展的趋势互联网新媒体最大的特点就是让地球连成了一个整体,让人们之前的交流实现了“零距离”。对于商业交易而言,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接交流可以使信息透明化,企业和消费者不必要像传统消费,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其实“互联网+”展示着在传统的广告营销中通过互联网方式来呈现,让企业的营销策略和创意能到拥有更大的空间使用在互联网平台上发生和进行的广告其实都是属于互联网推广的数字营销。比较看重指导企业或者能够让投资者了解到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状态以及经济方面的运行状况的报告,目的明确的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有方向的思路作为参考的报考,才是一份专业的行业报告研究。做出一个行业完整、系统的趋势分析,对行业的价值的是很大的。 它可以影响决策方向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就目前互联网的普及程

度和电子商务的用途多样化来看,互联网推广的前景是非常可观的。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许多行业对互联网推广的人才也是与日俱增,互联网推广的前景毫无疑问是相当好的。当下社会,国家开始调整政策对电子商务行业相关等业务进行扶植电子商务行业成本低廉,突破的时空的限制等特点是电子商务行业得到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的重要原因。许多传统的行业也逐渐利用互联网来宣传自身的品牌。“两会”后,“互联网+”依然成为大众眼中的新浪潮。由于互联网已经是遍布全球,也几乎渗透在了很多行业领域。面对大众,营销的广告是需要升级了,受众面的不同,那么对广告的需求也是不同的。广告的形式和数字技术都是不要不断优化,毕竟广告的传播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国内,互联网的广告市场呈现出了很多特征。例如在展现在许多的电子购物平台增加速度迅猛,各个厂商都开始重视技术的力量来通过相应的购买程序展示广广告,通过对技术的改进展示一些策略进行扩大营销。虽然搜索输入方式以及结果智能化的技术已经是越发的成熟,可是应用的创新的确是还没有被运用的营销的方向。现在视频网站的兴起更是有效的带动了广告业的发展,将互联网推广适当的放在视频里面,是很容易增加推广的效果的。当然,当下社会与完全不依靠互联网推广的部分企业来比,更是有部分企业已经创立了属于自己品牌的网站,即使网站现在的规模和质量比较低,但是这些企业的改革是值得赞赏的。如果互联网的推广工作做得比较到位,那么通过前期的投资来得到相应的回报也是很容易的。很多企业的经营核心都在发生变化,主要变化还是从互联

网络消费维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1)

内容提要 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网络消费模式正不断冲击传统消费模成为大多数人消费手段的新选择。网络购物,作为网络消费时代的标志,改变了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和支付方式,影响了商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但由于网络消费刚刚起步,网络消费市场机制并不完善,网络消费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网络消费纠纷也不断出现,增幅之快堪称消费投诉之首。网络消费纠纷不断增加,网络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而消费者权利被侵害后却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显然,在这种无序的没有保障的消费环境中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缺乏热情应在情理之中,由于因此,如何尽快完善网络消费市场机制,健全相应法律制度,推动网络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消费维权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重点从结合网络消费的特点,增加消费者的隐私权、反悔权和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等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网络消费网络购物消费维权支付方式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 (1) (一)经营者追求最大利润的本性 (1) (二)部分网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失真 (1) (三)网络格式条款问题多 (2) (四)网络交易支付存在风险与传统购物不同 (2) (五)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源的流失风险 (2) (六)网络团购问题突出............................................ .2 三、如何完善网络消费相关的法律体系 (3) (一)明确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3) (二)明确网络消费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3) (三)明确对网络消费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 (4) (四)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 (4) (五)禁止滥用格式条款来免责义务 (5) 四、结语 (6) 参考文献 (7)

网络购物维权各种难

记者涟漪翰林陈凯璇(实习) 【口导】随着网络购物热潮的兴起,网购维权成为广大网民热议的话题。在享受网上购物给自己带来便捷的同时,各种假冒伪劣、甚至违法违规物品的出现也成为网络消费的一大诟病。而事后的维权更是令广大消费者挠头。 【正文】喜欢网购的陈依依前些天就遇到这么一个事。几天前她在网上买了一个苹果5S音响,可是货一到手,让她傻了眼。 【同期】学生陈依依:这款音响的使用需要用到一个转换器,当初店主承诺免费赠送的转换器却没有邮过来。 【正文】没有转换器,音响就不能正常使用,陈依依第一时间联系了卖家,开始的时候卖家的态度很好,答应尽快发货。可几天过后,东西还是没有邮过来,卖家也开始一在推拖。 【同期】学生陈依依:后来态度也不好了,越来越恶劣,可是拖的时间久了,也就不了了之了。现在这个音响只能是个摆设。 【正文】网购的流程很快捷,但对商品不满意或是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时,想退换就没那么轻松了 【同期】学生李奕璇:(有没有遇到过自己买的商品跟描述不符)有,前段时间买的就是(怎么解决的呢?)他就说给发红包,但是他的红包也是有日期期限的,就是到日期不用完以后就作废了。我那时候是七号收到的东西,然后他的红包九号作废,我不可能在这么短时间内再去买东西,然后就作废了。 【同期】学生苏泰鹏:最近在京东上买了个自行车,但是我感觉它和网上的图片有点差异,然后他和我说买完以后评价后才给我返现金,好几天了他都一直没给我返。 【同期】学生李奕璇:尤其像交话费网上,一旦数字打错了,然后交给别人了,尤其那个号还是空号,然后你给客服打(电话)也没用,然后给联通移动他们打也没用。就这样子我上次就是交了50,只能交给一个空号, 【正文】诸如这样的遭遇,不少有过网购经历的网友都遇到过。最后的结果往往都一样——买家丧失了耐心,不愿意再耗费精力去维权。而这种做法又一定程度上使得网络购物维权难的问题始终的不到解决。那究竟是

网络消费的现状与策略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68261575.html, 网络消费的现状与策略研究 作者:陈可歆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33期 摘要: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的普及率越来越高。网络消费作为当前社会中最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有效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网络消费发展前景广阔,受到了很多商家的高度关注。 关键词:网络;消费;现在;存在问题;策略 中图分类号:F7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消费在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网络消费的较低约束力、较高风险。因此,本文围绕网络消费的现状进行阐述,分析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策略。 一、我国网络消费的现状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者的人数不断增多,网络市场交易金额不断提高,网络购物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重要。电子邮件作为人们在互联网上沟通交流的重要渠道,涉及了很多信息消费内容,例如:经济信息、新闻信息、娱乐信息等,这类信息受到了很多网络购物用户的青睐。网络购物用户生活环境不同、经济背景不同,网络购买能力也不同,但是近年来,某些低收入的网络购物用户从网络购买产品的过程中,依然乐意在网络上支付具有高风险的产品费用。根据大数据显示,我国网络消费主力军为男性,大多数人地处发达地沿海地区,同时具有较高学历。虽然男性在消费比例中国占据57.2%,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性网络消费力不断增加,呈上升趋势。从时间空间的角度出发,我国网络消费的最大特征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有网络用户购买产品。 随着我国网络市场的发展,精分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也越来越高。网络市场的产品不仅仅包括物质产品,还包括服务产品,例如:我国旅游企业的一条龙服务,网络用户通过在旅游官方网站上订票,系统将自动推送周边餐馆信息、机票信息、住宿信息等,服务越来越人性化,为游客们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类似的服务产品市场交易量呈正增长趋势,在网络消费市场项目比例中不断加大。相比实体店价格,网络市场产品价格更低廉,这也是很多消费者选择网购的原因。同时,消费者可以通过系统操作,将网络产品进行对比,可以有效降低网络产品的购买风险。在实际生活中,实体店铺的经营需要每个月承担地面租金,而网上开店能够降低商家的大量经济成本,时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网上开店的方式。 二、网络消费发展策略

网络营销的问题

一、网络营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网络营销的认识存在偏差 企业对网络营销的认识存在偏差。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特别是这些企业的领导层和管理层,长期受到传统营销观念的影响,虽然在形式上接受了网络营销这种新型营销方式,但在本质上仍然没有接受网络营销,其经营管理的理念更是没有更新。导致企业网络营销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企业网站长期没有更新,没有联系信息,只是作为摆设,没能真正起到企业和外界之间的桥梁作用。 消费者对网络营销的认识存在偏差。对于一些消费者来说,传统的消费观念也根深蒂固,作为信息劣势的一方,消费者因为不能实地看察商品,总是认为有欺骗而不放心,加上时有类似的新闻在电视上出现,造成消费者不愿意进行网上消费。消费者对网络营销的这种认识也给企业进行网络营销造成影响。 (二)网络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问题 拥有一个广泛而高速通畅的网络是进行网络营销的必要条件。但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几乎是网络的盲点,而一些县城或镇上,虽然有网络,但往往速度很慢而且功能几乎不涉及到网络营销这块,网络营销的重点还是在我国的城市里。从全国范围看,经济发达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远远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另外,我国的网络普及率只有16%,低于全球网络普及率的19.1%。这些问题的危害在于:网络营销既不能普及到全国地区,也不能普及到全国人民大众,无形中损失了大量的市场机会。 (三)我国网络营销策略水平普遍不高 我国网络营销的开展还刚刚起步,总体水平比较低,对网络营销策略缺乏普遍和深入的研究,对于一些适合网上销售的产品有了一些简单的方法和策略,而对于一些难以网上销售的产品,相关企业却望而却步,没有及时的应对之法,特别是对于网络渠道的管理策略而言。由于传统的营销渠道一旦建立,企业很难在一时之间加以改变,也难以控制,所以改革的力度相当大。网络营销的开展不可避免的会触及到许多中间商的利益,所以冲突不可避免,许多企业在碰到这样的情况时往往容易退却,更不用说对网络营销的策略进行创新。 (四)网络诚信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由于网络营销在我国开展的比较晚,这种营销方式在我国还没有深入人心,许多人对这种新型营销方式还心存顾忌。在电子商务发展过快的今天,由于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手段以及技术力量却没有及时跟进相对落后,致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良莠不齐,网上购物上当受骗受损的事件屡见不鲜,大大削弱了消费者对于网络购物的信心,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网络营销的发展。

分析企业网络安全中所存在的问题

分析企业网络安全中所存在的问题 信息时代的到来,企业实施信息化为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信息安全风险。由于我国企业信息安全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薄弱,导致信息安全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小草上网行为管理软路由是专业的企业局域网管理软件,比较常见的问题有病毒危害、“黑客”攻击和网络攻击等,这些问题给企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成为企业信息安全的最大威胁,使企业信息安全存在着风险因素。 网络攻击。网络攻击就是对网络安全威胁的具体表现,利用网络存在的漏洞和安全缺陷对系统和资源进行的攻击。尤其是在最近几年里,网络攻击技术和攻击工具有了新的发展趋势,使借助Internet运行业务的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由此可知,企业的信息安全问题、以及对信息的安全管理都是至关重要的。要保证企业信息安全,就必须找出存在信息安全问题的根源,并具有良好的安全管理策略。 病毒危害。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它是具有破坏作用的程序或指令集合。计算机病毒已经泛滥成灾,几乎无孔不入,据统计,计算机病毒的种类已经超过4万多种,而且还在以每年40%的速度在递增,随着Internet技术的发展,病毒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其破坏性也越来越来越强。 “黑客”攻击。“黑客”是英文Hacker的谐音,黑客是利用技术手段进入其权限以外的计算机系统的人。黑客破解或破坏某个程序、系统及网络安全,或者破解某系统或网络以提醒该系统所有者的系统安全漏洞的过程。通常采用后门程序、信息炸弹、拒绝服务、网络监听、密码破解等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系统保密信息,进行信息破坏或占用系统资源,黑客攻击已经成为近年来经常出现的问题。 面对企业局域网的各种问题,企业需要科学的、有效的手段来解决,而小草上网行为管理软路由正是应企业这一需求而来,帮助企业解决网络管理难题,保障网络安全和顺畅。

手机媒体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一)

手机媒体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一)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原本作为人际间信息交流中介的手机,现在成为信息社会的主要信息载体与传播媒介,并逐渐演变成手机媒体。手机媒体体现着不同以往任何媒体的传播功能。这种新媒体一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现有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自身的发展瓶颈。关键词手机媒体发展现状前案 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主题分别是全球化、知识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换句话说,就是充分利用高科技成果或手段加强行业内或行业间的联盟,并在多赢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在人类传播发展史上,每一次新媒体的出现都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它不仅仅是知识领域的革命性变革,更是人类思想、行为、观念、生存环境和社会生活的革新。手机具有高度的便携性,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通话,这是手机最初被发明出来时的基本功能,也是其被大众接受的基础,现在随着其功能的增强和移动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手机还可以读新闻、看电视、写博客、玩游戏、炒股票……手机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获取资讯的重要载体。 手机作为各种应用最终实现的工具,作为与用户直接接触的终端,是移动通信网络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便携性与多功能性的特点甚至让很多人因此患上了“手机依赖症”。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统计,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手机用户较上年底增加4056.6万户,月均增长676.1万户,达到5.01648亿户,手机短信发送量为2790.2亿条,较上年同期增长

37.5%。截至2007年12月30日,中国手机拥护达5.56亿。可以认为,手机媒体是借助手机进行信息传播的工具,它会随着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3G(第三代数字移动通讯技术)时代的到来,媒体理念和运营模式的逐渐成熟,而成为一种新的大众传播媒体。手机媒体将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实现充分结合,对这种新媒体的深度解读,将有助于推动其在我国的高速发展。 一、手机媒体在中国的发展 虽然手机发明的最初目的是用来进行语音通话,但是手机与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的结合已经使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大众传播媒体。国内已在尝试通过手机短信进行新闻传播与出版活动,并积极实践手机媒体化,“手机正在实现由人际沟通工具向大众媒体的跨越。” 1手机用户增长迅速 从媒体理论上来看,衡量一个媒体是否具有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现实和潜在受众数量,而对手机媒体来说,最不用担心的就是用户资源,到目前为止,全球有超过21亿的手机用户。手机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虽然只有十几年,但目前已经有五亿多手机用户,拥有手机的人数是所有报纸读者的两倍多,而且,使用手机短信的人也已远远超过使用E-mail的人。 与此同时,手机用户的数量正在快速增长,预计到2009年,中国的手机用户可达6亿,手机的发展和普及的速度远远超过了第四媒体——互联网,同前中国的手机普及率以及用户总量均居世界第一。这一方面

[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的背景下迅速兴起。互联网金融投入门槛低、效率高、覆盖而广等特点符合了当前金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均持鼓励态度,互联网金融己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然而,近来诸如金玉恒通诈骗案、淘金贷、优易网等多家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等一系列损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出现引发了大众对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广泛关注,而当前我国尚无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以及消费者自身金融相关知识的缺乏都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根据我国国情,寻求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路径。 一、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而临的困境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方而凸显出诸多亮点,如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履行必要的信息提供义务、规定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具体责任等,然而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方而新消法仍体现出许多不足:首先,新消法将该法的保护对象限定在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并未明确将为投资获利而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纳入该法保护的范围;其次,新《消法》在消费者维权途径方而规定的诸如调解、和解、诉讼等方式和手段并未考虑到互联网消费者维权的特殊之处,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第三,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有电子形式的凭证,无实物证据,致使消费者举证困难。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位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促进其健康、长远发展的必要措施。而当前,由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界定的模糊性以及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使某些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机构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另外,我国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并未明确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市场运营以及市场退出等方而做出具体规制,致使目前互联网行业出现良蒸不齐,消费者权益屡遭侵害等问题发生。 (三)消费者自身存在诸多弱点 由于互联网金融普惠性的特点,扩张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边界,使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广大传统金融未覆盖的群体。然而,由于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本身在金融知识、风险识别、风险承担等方而的能力较弱,信息获取能力和处理能力也比较欠缺,加上在金融行业本身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致使他们更容易在虚拟化的交易遭受误导和欺诈,这些都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对网购消费者维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市场纵横 对网购消费者维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 郭 艳 摘 要:因网购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不完备,线下服务不配套造成的消费者网购纠纷事件频出。尽管消费者拥有向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商品服务商等投诉的渠道,但在实际中却因责任不明确遭遇种种困难。建立行业统一的解决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网上购物;求偿权;消费者;管辖 网上购物的便利、实惠等优势获得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的青睐,这种销售形式从无到有得到迅速发展,网上购物带给消费者全新购物体验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名不副实、以次充好、经销假冒商品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甚至是刻意坑害消费者的欺诈活动,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的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已经远远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建立快捷、便利具有可操作性的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救济机制以是当务之急。由于网络消费具有全球性、电子化、网络化、虚拟性以及无中心化管理型,对传统争议解决方式造成冲击,如对经营者身份和经营场所的确认、对管辖地的确认以及证据的取得和认证,甚至包括诉讼方式或非诉方式的争议解决方式等。这就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法律上的完善和细化。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对网购消费者维护保护的几点看法。 1 明确责任主体 网购中消费者接触到的经营者主要有两个,网站经营者和线下经营者即网络商品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暂行规定》提出了从事网络经营者需要进行实名登记。这是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O条规定了经营者有真实标识义务相一致的,这表明公示真实身份是经营者的一项义务。网络经营者必须履行身份的披露义务。这使这就 作者简介:郭艳,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可能。 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所以消费者在网购中发生了纠纷,有权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赔偿。第一、消费者可以向购物网站提出赔偿。购物网站是用户直接交易和接触的对象,其交易的订单具有类似合同的效力。第二,消费者可以向商品或服务提供商提出赔偿,因为商家是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最终提供者,也是应该而实际未能为消费者正常提供服务的主体。但是目前市场上对网站经营者和线下商家在网购售后服务的责任归属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一些购物网站摸索和建立了较成熟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将售后服务纳入网站自身服务体系,通过责任内化来保障用户网购交易后阶段的合法权利。主动承担巨额的代价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但是从整个行业来看,还需要有更加统一的解决机制和处理办法。 2 确认网络维权的管辖地 鉴于网络市场存在虚拟性、流动性、隐匿性、无国界性等特点,网络交易行为在任何可上网的地方均可实现。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消费者并不清楚与其交易的网络经营者的真实姓名、明确的经营场所,管辖权难以确定。且网络购物多为跨省区的异地交易,消费者投诉尚需找当地的工商部门,这就使维权增大了成本。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考虑,世界各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一般多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 至于网络消费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我国法律也并没有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实践中通常适用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协议管辖。显然,我国立法的这种局面既不符合国际有关消费者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0

调研报告 四川公司光网宽带装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调研报告:四川公司光网宽带装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3-04-07 10:55:48 一、调研背景 光网宽带是今年四川公司发展的两大重点业务之一。从市场形势、客户需求和差异化优势上看,光网宽带目前是我们提升攻防能力的重要抓手,实现组合拉动移动业务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四川公司办公室牵头,组织部分市州分公司办公室人员深入一线,全程跟班参与本地光网宽带装维服务全过程,了解客户对光网宽带的印象感受,光网宽带在建、装、维各环节的实施开展情况,装维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困难或建议等,希望能够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支撑发展。 二、调研方式: 省公司办公室三人分别于今年1月31日-3月8日,在成都高新、武侯、青羊分公司调研体验光网营维情况,访谈片区分局长、装维班组长、装维人员等,德阳、宜宾、乐山分公司办公室人员在本地进行光网装维跟班体验。 三、调研结论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光网装维工作在管理、流程、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缺失,特别是成都地区,用户多、需求大,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和执行两张皮的状况。同时,也发现光网宽带品牌尚未深入人心,用户需求还不够强烈。在此基础上,四川公司需加大对光网装维管理体系的梳理,对流程进行优化,快速完成人员转岗问题并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继续加强装维人员和代理商能力,支撑光网高速发展。 四、光网装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源信息和数据不准确。一是造成放装时出错率较高,不能注册开通,严重影响装机进度。如,一个用户家里面的端口坏了,装维人员维修时更换了物理端口,但是资料没有及时更新。下一次该区域有客户新装,自动配线配号就配到曾经修过障碍的用户家那个没录入系统的端口上,造成该新装用户不能注册开通。二是突出表现施工信息和营销前端客户接触点信息不匹配。如网厅或10000号中显示已成为光网小区的,实际有可能并没有到户,施工队进展与网厅或10000号描述不符,客户提交申请后又被告知无法升级光网,感知较差。又如,营销人员通过系统只能了解到并根据该区域是否完成光网改造,对客户需求进行了预受理,而实际资源,例如端口数量等明显不具备,造成较多无资源工单,后续只能再通知用户等待,让客户产生抱怨甚至流失。三是资源信息的不准确造成装维人员在上门服务时要重复跑路多打电话,耗费有效时间。 造成资源准确率不高的原因:一是工程建设时,因为施工人员的责任心或其他原因,录入错误;二是资料验收后用户变更了住址;三是维护人员修障后导致资料

谈多媒体技术的网络化发展趋势

谈多媒体技术的网络化发展趋势 多媒体技术是当今信息技术领域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技术,是新一代电子技术发展和竞争的焦点。多媒体技术借助日益普及的高速信息网,在计算机基础上融文本、声音、图形、影像、动画、视频和通信等于一体,被广泛应用在诸多行业,改变着我们的生活面貌,在未来更将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标签:多媒体;网络;发展趋势 一、多媒体的发展及其概况 多媒体技术迅速兴起,蓬勃发展,其应用已遍及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正在对人类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乃至生活方式带来巨大的变革。早期的人们,通过交谈与手势交流信息。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传播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开始有了文字和图片,后来又有了照片乃至电报、电话、录音、广播、电视、电影、计算机网络等。多媒体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现在已逐渐家喻户晓,多媒体技术融合了计算机声音处理、计算机图形处理、图像处理、计算机通信、存储、计算机文字处理、计算机动画处理及活动影像、集成电路等技术,对科技界、产业界、教育界、创作、娱乐界及军事指挥等领域产生了强劲的冲击波,给传统的微型计算机、音频、视频设备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对大众传播媒介产生了巨大影响。 一般多媒体硬件以计算机硬件为核心,音频、视频设备是其主要外部设备,其外设还包括光盘及光盘驱动器、摄像机、录像机、扫描仪、麦克风、音箱、投影器、复印机、扩音器、电视、编辑系统等,像这样建立在高性能硬件基础上的集数值、文字、图形、图像、声音为一体的,具有交互式综合功能的计算机系统被称为多媒体计算机系统。 多媒体网络是指可以综合、集成地运行多种媒体数据的计算机网络。在网络上可以运行文字、图形、影像、声音应用程序、视频及动画等多种媒体信息,并对多媒体数据进行获取、存储、处理、传输,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同步性和实时性的特点。由于多媒体的信息涉及人的感官,有较强的时间相关性,因此多媒体网络需考虑延迟性及数据传输的优先顺序,以达到各项软件的应用需求。同时因多媒体网络涉及了不同厂牌的机型及异种网络,有一定的网络兼容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多媒体应用的关键是多媒体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需采用高速网络互连.方能满足速度和带宽的要求,如FDDI、B-ISDN等网络系统中,不同媒体的最大延迟、平均吞吐量、可接受的误码率等指标各不相同,因而对网络带宽的要求也不一样,所以在建立多媒体网络系统时,须从实际出发,选择适用的网络结构和系统,建立和组织合理、高效的媒体播放和控制机制。 二、多媒体技术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是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使服务器、路由器、转换器等网络设备的性能越来越

关于消费者网上购物维权意识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

关于消费者网上购物维权意识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 内容摘要 如今进入信息时代,网络购物在我们生活中迅速普及并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与之相随的产品质量问题也逐渐多发,对此,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更引起了社会关注。 调查时间:11月25日至28日 调查目的: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网络购物消费者反映所购买产品与期望值相差甚远,更有收到假冒伪略产品的情况,本次调查意在了解消费者对于网上购物的维权意识情况。 调查内容: 消费者对于网购的喜爱程度及信任程度、对于卖家信誉度和买家评论的重视程度、网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维权方法等。 调查对象: 以大学生为主的网络消费者 调查方法: 网络问卷(关于消费者网上购物维权意识) 正文 选题: 如今进入信息时代,人们生活节奏加快,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网络购物因其不受时间地域等因素限制,且其商品种类极其丰富,形式

新颖,操作简单等多方面优势在我们的生活中迅速普及,但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和距离等因素,产品质量和电商平台及卖家后期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反映所购买产品质量与期望值相差甚远。在这样一个信息消费的时代,作为拥有极大市场份额的网络购物部分拥有极为庞大的交易额,那么,到底在如此惊人的交易额之下,消费者能否得到高水平的服务呢?消费者的网络购物维权意识,又如何呢?所以,我选择了这样一个主题,来了解现状。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情况: 本次调查问卷在发布在某在线问卷系统,通过朋友圈、微博、博客等多个社交平台推广之后,共计回收153份有效问卷。 调查结果统计与分析: 在接受调查的人群中有92.8%的用户喜欢通过网络来购买商品,但只有70.6%的用户认为网购是可靠的;超过68%的用户在网购过程中收到过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且其产品实物与店面展示图文不符,更有24.8%的用户买到假冒伪略产品,三分之一的用户有过退款或换货的经历;但这其中只有9.2%选择向电商平台官方客服投诉寻求解决,74.5%的用户选择向卖家协商,还有16.3%的用户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只有19%用户有先验货再签收的习惯;最后,因给予店铺差评而受到卖家骚扰的用户比例为100%。 调查数据显示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我们日常购物的主要途径,但因购物平台客服服务质量和相关政策的监管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网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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