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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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介绍

可交换债介绍

目录

一、可交换债简介

二、可交换私募债简介

三、可交换私募债发展状况

四、发行流程

五、涉及的法律法规梳理

一、交换债简介

(一)可交换债的概念

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二)与可转债的异同

(1)相同点

(2)不同点

(三)功能和意义

(1)融资:由于可交换的债券发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集团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有效手段。

(2)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因经营上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不得不抛售股票以解燃眉之需。可交换债券推出后,这类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获得所需资金,而无需抛售股票。

(3)股市稳定器:可交换债事先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该特点决定了其持有者大多数是长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具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这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

(4)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有利于加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连通。可交换债券的特点是,投资人同时获得了按照票面利率享受利息和按换股价格交换股票的期权,这使可交换债券比较适合追求稳定收益的机构投资者。

(四)类型

公募可交换债券由于对发行人、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上市公司等要求较高,因而发行难度也远远大于私募可交换债。与公募可交换债相比,私募可交换债发行更为灵活、宽松。公募可交换债和私募可交换债的主要区别如下:

2015年以前可交换私募债主要是延续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2012年5月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2013年5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可交换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公布113号令《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推出了公司债“大公募”(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私募/非公开(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三种发行方式,并且约定可以在公司债附加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的条款。从规定上来说,可交换私募债已经突破了此前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中“中小企业”的约束。

二、可交换私募债

(一)可交换私募债定义

可交换私募债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非公开发行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能超过二百人。

(二)备案发行条件

(三)可交换私募债与股权质押融资对比

(四)可交换私募债与大宗减持比较

三、交换私募债发展状况

根据wind资料显示,目前已有35个可交换债,详细如下

(一)发行规模逐渐壮大

可交换债发行达到35只,发行规模达到290亿元。其中公募债有5只,私募债有30只。相比于公募可交债,私募发行具有灵活性更高、适用面更广等优势,预计未来以私募方式发行的可交换债会更多。

其中控股股东发债有25个,非控股股东发债有10个。

(二)交易场所深交所先行

从交易场所来看在深交所交易的私募债较多。

(三)条款设计特点

1.发行规模:受发行人持股数量及负债率等因素影响

30只可交换私募债中,发行规模5亿元以下的有18个,发行规模5-10亿元的有2个,发行规模10-20亿元的有6个,其余4个可交换债券尚未公布发行规模。

发行规模的大小主要受到几个方面的约束1、发行人负债率;2、发行人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市值;3、可交换债换股后,发行人是否会散失对标的公司控制权4、其他的软性指标等。

2.发行期限:以2年以内为主

目前已经发行的可交换私募债期限均为3年以内,其中,1年期的4只,2年期的15只,3年期的10只,4年期的仅有1只。

3.票息:比股权质押融资有优势

可交债的票息在2.3%-10%之间,相比于券商的股权质押融资成本更低。当然也有一些案例类似于通道,所收取的票息则更低(如0.1%、0.5%)。

4.担保措施:股票质押+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

可交换债最重要的担保措施为股票质押。通常描述为“准备用于交换的一定数量的标的股票及其孳息质押给债券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债券本息提供担保。”

《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债券持有人可交换股票数量,具体质押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机制以及违约处置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

①质押担保比例:用于质押担保的股票按照发行时的收盘价或是发行前N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与可交换债发行额的比例。目前已经发行的可交换私募债的初始质押担保比例在100%-120%之间。

②维持担保比例:在一定时间内(如存续期或换股期),随着标的股票股价的变动,应当维持的担保比例。目前发行的可交换私募债中,大部分规定了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多为80%-120%之间。如东旭二期可交换债规定“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期间内,担保比例应当不低于本期可交换公司债券本息合计的80%(按wind系统20日均价计算)。”14歌尔债维持担保比例为120%。但也有可交换债没有设计维持担保比例,如15美大债约定“股价下降时,不进行追加质押担保”。

③追加担保机制:当维持担保比例不满足时,质权人对出质人的要求机制。如14歌尔债规定的“当担保比例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120%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20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以保证担保比例不低于120%。”

5.换股条款:换股价、换股期、标的股票限售要求

换股价的设置需满足不低于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可交换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90%要求。从实际发行的情况来看,可交换私募债发行时初始换股价比较贴近市价有一定的溢价,其中海宁皮城为标的的“14海宁债”和“14卡森01”初始换股溢价率较高。

换股期的设定多为发行后6个月,但也有比较特殊的,如14海宁债约定为发行结束12个月之后。

由于试点办法只规定了“在可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且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发行人对上市公司的承诺”,所以在发行时,用于质押的股票是可以处于限售状态的。

6.赎回条款:换股期前VS换股期内

可交换债通常也设置了在换股期内的赎回条款,类似于一个强制的转股条款。此外,相比于可转债,可交换债在赎回条款方面做了一个更新,开发了换股期前的赎回条款。如13福星债约定“在本期私募债券进入换股期前15个交易日至前6个交易日中至少有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初始换股价格的120%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在进入换股期前5个交易日内决定按照债券面值的105%(含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期私募债券。”

在换股期前的赎回条款,赋予了发行人在股价超过一定价格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赎回交换债的权利,同时一般给予持有人一定的利息补偿。对于发行人而言换股期前的赎回条款使得发行人在股价上涨时可以选择赎回,而采用其他的更高价格减持股票,对发行人有利;对持有人而言相当于一个敲出期权,如若股价大幅上行反而是不利的。

7.回售条款:回售期、回售条件、回售价格

回售条款为持有人在股价持续低于换股价的情况下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不过可交换私募债的回售条款通常设置比较严格,主要体现在回售期短,而且回售条件相对较为严格。从目前已发行的可交换私募债来看多数交换债设置的回售条款期限为到期前三个月内。如:

8.修正条款:只需董事会通过可修正换股价

修正条款的设置与可交换公募债相比条件较为类似,不同点在于可交换私募债修正程序通常只需要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可交换公募债的转股价修正则需要股东大会的通过。目前已经发行的可交换私募债中东旭光电一期已经下修过一次换股价。

四、发行流程(预计3个月)

五、涉及的法律法规梳理

【可交换债02】可交换债券市场特征及发行情况

可交换债券的特征及发行情况 一、可交换债券的特征 可交换债券,是指可以将债券交换为发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用于交换的股票不得存在限售等权利限制。 可交换债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根据《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3]116号),国有金融企业(含证券公司)不得发行可交换债券,故我司现阶段不能发行可交换债。 可交换债的主要优点: (1)用发行人持有的股票做质押,降低发行利率(尤其适用于无实质经营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或集团公司); (2)可降低发行人一次性减持股票对股价的压力以及寻找投资者的难度; (3)可交换债券发行时,换股价一般为市价或有所溢价,一次性减持则往往折价交易; (3)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仅要求股票在换股期不处于限售期,发行人可以提前拿到资金; 可交换债的主要风险: (1)换股价格在发行前确定,未来股价较难判断,若换股期间股票涨幅较大发行人将承担较大机会成本,从而大幅拉高债券发行的实际成本。虽然可以通过赎回条款设置等降低上述风险,但不能完全消除上述风险。 (2)对于非公开发行且用限售股作为换股标的以期提前收回资金的情况,若换股期间股票市值低于换股价格,则将延长限售股的不可流通期限,有可能使公司丧失减持的最佳时机。 二、市场发行情况 目前,可交换债在交易所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均有发行。从发行笔数来看,交易所非公开为主要发行市场,2015年至今发行14笔,占可转债发行市场的50%;发行利率在公募市场和报价系统之间(公募市场发行利率最低,约1%)。 1、发行市场 1

对比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区别

对比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区别 下面我们主要从三个维度来对比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区别: (一)可交换债与可转债的发行和基本要素 作为补充,就所属行业而言,可交换债的发行人涵盖了27个申万一级行业公司的大股东,其中采掘、公用事业、钢铁三个行业可交换债发行规模最大,目前合计发行规模分别385.6亿元、346.58亿元和327.78亿元,合计占可交换债发行总额超过33%;从发行支数来看,电子、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三个行业发行较多支可交换债,市场存续支数较多。 (二)可交换债与可转债的投资策略不同 由于部分产品投资限制等原因,可转债这一大类的投资品种是这些机构参与者或产品参与权益市场的唯一途径,对比之下是市场规模较小,存量投资标的较少的可转债市场,因而可转债一般都有较高的溢价率。 可转债发行人一般换股意愿较为强烈,一般出现股票下跌时,下修转股价的情况较多,一般债底保护较强。而把握权益市场的投资机会,“风”来了的时候,适时参与可转债市场也是不少债券基金和年金管理人的必要投资策略。 而相较而言,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特别是私募可交换债,对于投资时机、品种选择和投后管理方面更为讲究。可交换债的条款设置相较于可转换债的更多更为丰富,仔细研

究各可交换债条款,在碰到股票二级市场事情驱动型机会时,把握机会较为重要。与此同时,私募可交换债在发行时的议价特性,对于参与一级市场认购的投资者而言,也十分考验投资者的谈判能力和发行承销商的承销能力。 (三)可交换债与可转债的退出方式 可交换债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行人赎回 目前市场大部公募债券都是以赎回的方式完成退出,赎回条款的设计给与可交换债发行人在换股期前赎回的权利。一般设置赎回条款的发行人转股意愿较弱。根据赎回条款的设计不同,发行人可选择设置在换股期前赎回的条款,以保障其高位减持股票的部分权利,亦可设置股票下跌致使股票担保较低时赎回的条款,避免了新增质押券的麻烦。 2、换股方式退出 进入换股期后,股价达到换股价值时交换股票是很多私募EB主流的退出方式,也是投资者相对比较满意的结果。因发行人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关联方,股价配合以换股的市场情况,有存在一定的市场普遍性。 3、持有到期或回售 当股价低于换股价尚未触发回售条款时,投资者只能将可交换债持有到期。当股价大幅下跌,设置了回售条款的债券持有人可在回售期内按回售价格回售给发行人;若回收价

可交换债业务指引

宏信证券可交换债业务指引 一、可交换债业务开展背景 (一)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业务规则 2008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试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可交换债的概念,该试行规定中对发行人的资质与质押股票作出了要求。2014年8月11日深交所发布了《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规范了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的运作。可交换债券的登记结算和上市分别适用于2014年2月14日中登公司发布的《可交换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和深交所2015年发布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二)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业务规则 2013年5月30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可交换私募债是中小微型企业依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的债券。从这个角度看可交换私募债券是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产物。2015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管理办法从投资者管理、信息披露、转让服务、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对私募债发行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第六章提出了对可交换债融资的资金用于并购重组的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此办法适用于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不仅丰富了债券的发行方式,推出了公司债“大公募”(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私募”(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三种发行方式,而且降低了债券发行的门槛,将发行主体范围从上市公司扩展到所有公司制法人。这大大助推了2015年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的发行。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的异同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债的异同 相同点 1、面值相同。都是每张人民币一百元。 2、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3、发行利率较低。发行利率一般都会大幅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都规定了转换期和转换比率。 5、都可约定赎回和回售条款。即当转换(股)价高于会低于标的股票一定幅度后,公司可以赎回,投资者可以回售债券。而可交换债券在实际操作是否约定,还要看以后的具体募集发行条款,以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都约定了这两个条款。 不同点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发债目的不同。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3、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4、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5、抵押担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可另行为可交换债券提供担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6、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7、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现实中,可转换债券是百慕大式转股,即发行六个月后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即可转股。 8、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没有可以向下修正转换价格的规定;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下修正转股价。

可交换债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

可交换债会计处理与税收 问题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分散使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大大高于可转换债券价值。可交换债券在税收上也有不利之处,交换时,债券成本与普通股的市场之间差价被当作资本利得,计入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发行可交换债券减持股票与普通减持股票一致,均需缴纳所得税,转让价格为可交换债券的换股价格。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由于可交换公司债券内嵌换股期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确认与计量有两种方式:一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二是将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即权益工具部分)与债务工具部分进行分拆。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一)发行人 1.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假设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1)发行环节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 (2)年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或作相反会计分录。 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3)确认和支付利息 借:投资收益 贷:应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允许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可交换公司债券虽然股债结合,但在性质上仍属于企业债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第一条

可交换债

2008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但自该规定发布后,直至六年多后的2014年12月24日,国内首单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即宝钢集团2014年可交换公司债券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证券简称“14宝钢EB”,证券代码“132001”。本次发行总额40亿元的宝钢可交换债信用评级为AAA,债券期限为3年,并附有1.65亿股新华保险A股股票作为担保。在债券发行12个月以后,投资者可以将手中持有的债券按照约定的价格交换成新华保险A股股票。 虽然从文件发布到首单可交换公司债券成功上市孕育了较长时间,但宝钢可交换债却受到了市场投资者的强烈关注,发行过程中共有超过200家机构投资者积极申购,有效申购总量超过1,000亿元,是网下发行量的近40倍,最终锁定的债券票面利率仅为1.5%,远低于相同期限和评级的普通公司债券。同时,上市首日涨幅18.2%,成交金额超过7.6亿元,换手率达19%以上。 因此,宝钢可交换债发行上市后受到市场强烈关注的示范效应,预示着可交换公司债券这一金融产品确实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鉴于上述,笔者试着从法律角度阐述一下可交换债券。 谈到可交换债券,第一反应可能就可交换公司债券,但其实可交换债券并非只包括可交换公司债券,还包括了可交换私募债券。因此,笔者将分可交换私募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两部分详细阐述可交换债券。 一、关于可交换私募债券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谈到可交换私募债券,不得不先阐述一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 定义 2012年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2. 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需满足的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六: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规则解读

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六: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规则解读 日期:2015-6-19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上市公司及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下称“可交换债”)。作为股债结合的创新品种,可交换债的主要特点是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方式为债券增信,并内嵌投资者换股的权利。按发行方式划分,可交换债可以分为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下称“公募可交换债”)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下称“私募可交换债”),公募可交换债又可以按发行对象的不同细分为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下称“大公募可交换债”)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下称“小公募可交换债”)。与一般公司债券相比,除了产品设计外,可交换债在发行及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亦有较大不同,本文将主要对公募可交换债相关规则进行介绍,私募可交换债相关介绍详见《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新政策》。 公募可交换债适用的规则主要有哪些? 除《管理办法》外,公募可交换债适用的规则还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下称“《试行规定》”)和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下称“《上市规则》”)等规则。其中,《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是公募可交换债发行的基本条件,《管理办法》对交易与转让、承销管理、信息披露、持有人保护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适用于公募可交换债。而《试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募可交换债的发行人、标的股票、换股期、质押股票数量等应满足的要求,《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则对公募可交换债的上市申请、信息披露、换股、赎回、回售以及停复牌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上市规则》。 发行公募可交换债的发行人需满足那些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试行规定》,发行公募可交换债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净资产条件(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负债条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40%)、利润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1年利息)评级条件(债券信用级别良好)等。同时,发行人必须不存在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包括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等等。可见,与一般公司债券相比较,可交换债主要是净资产条件要求高一些。 此外,《试行规定》还规定,公募可交换债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还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须设定为担保物。 发行公募可交换债券标的股票需满足那些条件? 根据《试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二是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三是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债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募可交换债发行及上市审核程序发生了哪些变化? 小公募可交换债属于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范畴,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发行及上市申请由交易所进行预审核,证监会以交易所的预审核意见为基础履行简易行政许可核准程序。预审核环节,交易所内部工作时间总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可参见我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可交换公司债募集说明书

市大富配天投资 (住所:市福田区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32B)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 主承销商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签署时间:2016年【】月【】日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主承销商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在受托管理期间因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

国内可交换债市场简介

国内可交换债市场简介 文章转自:华菁固收 一、可交换债简介可交换债是一种股债结合的金融产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中的定义,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的公司债券。因此,可交换债与传统可转债(下称“可转债”)、优先股同属股债结合的金融产品。可交换债与可转债又有 一定区别。首先,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而可交换债是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其次,可转债转股来源是上市公司新发股票,会摊薄股权,而可交换债换股来源是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存量股票,并需要以标的股票作质押,因此会受到其持股总量限制;最后,尽管发行可交换债的结局只有减持和融资,不过其背后的目的则相当广泛,其条款也变化多样,更加复杂。可交换债背后是供需双方的博弈。发行人选择 可交换债的一大目的是低成本融资,相对于股权质押融资时对股票价值的打折,可交换债的融资额度更高,成本略低。发行人也可以通过可交换债实现减持,相对于大宗减持,可交换债对市场的影响不大,并可以在解禁期过后有序减持。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交换债具备债性和股性,在享受票息收益的同时也有一定的期权价值。私募可交换债则流动性不

佳,通常有换股、到期、赎回和回售等四种结局,其票息通常较高,发行人也会采取措施来吸引投资者关注。可交换债的条款设置十分灵活。可交换债的基本条款与普通债券类似,如发行规模、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债券期限、票面利率、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等,而换股条款、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则是可交换债独特的条款,另外可交换债还会有质押股票担保以及少数存在的外部担保等増信措施。我们可以从可交换债发行的募集通知书以及相关公告上看 到其条款设置。可交换债的发行规模分布较为广泛,可以根据不同发行人需求而定,期限以2到3年居多,票面利率一般是私募高于公募,分布也较为广泛,部分会设置累进利率和补偿利率,给长期持有的投资者以补偿,付息频率一般是一年一次,少数为一年两次。换股条款会说明标的正股、初始换股价、换股期限和换股价格调整等事项。如13福星债的标的正股为福星晓程,其初始换股价为25.65元,换股期为自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本期私募债券摘牌日止。我们可以根据其条款内容计算其换股平价以及换股溢价率。 换股平价= (票面金额/ 换股价格)* 正股股价换股溢价率= (债券价格–换股平价)/ 换股平价 换股平价是假设可交换债可以立刻换股能获得的股票价值,而换股溢价率则反映了债券价格对平价的溢价水平,此外,

可交债券发行流程介绍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f71196241.html, 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那么可交债券的发行流程是怎么样?下面金斧子小编具体分析下相关知识。 可交换债发行业务介绍 发行主体 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①公司最近1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②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③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连同利息)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押担保。 一、可交换债的用途与优势 1、融资: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f71196241.html, 融资成本低:较自身发行的普通债券利率低,通过公募发行在3%以下,私募3-7%。 股票使用效率高:可交换债质押率为70-100%,股票质押融资约为30-50%. 融资期限长:可交换债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2、减持: 可交换债券的转股价可高于当前市场价,因此可交换债券实际上为发行人提供了溢价减持公司股票的机会。当前环境下,鼓励运用可交换债券减持股份,发行可交换债券减持比大宗交易减持更有优势。 募集资金时间:大宗交易减持所需时间较长,可交换债发行债券即可得到资金,提前实现了减持的资金回收。 对股价冲击:股东大量减持将对股价造成冲击,可交换债在换股期内逐步换股,可避免对股价的冲击。 公司形象:大宗交易减持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可交换债影响较小。 3、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股票受让方(如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单一投资者认购可交换债券,根据约定条件转股后实现了股东融资及员工股权激励的双赢。 4、并购换股: 在并购交易中,收购方股东向出售方发行可交换债,按约定条件转股,以这种方式向出售方支付股票作为交易对价的一部分。 5、市值管理: 股东在低位买入股票或参与定增,在股价上涨较高位置发行可交换债减持,可实现在保证控制权的情况下实现套利。 二、可交换债发行条款 1、发行方式指导意见: 发行方式 发行场所 发行对象 换股期 配售原则 公开发行 沪深交易所 大公募:全体公众投资者

可交换债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

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分散使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大大高于可转换债券价值。可交换债券在税收上也有不利之处,交换时,债券成本与普通股的市场之间差价被当作资本利得,计入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发行可交换债券减持股票与普通减持股票一致,均需缴纳所得税,转让价格为可交换债券的换股价格。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由于可交换公司债券内嵌换股期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确认与计量有两种方式:一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二是将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即权益工具部分)与债务工具部分进行分拆。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一)发行人 1.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假设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1)发行环节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 (2)年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或作相反会计分录。 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3)确认和支付利息 借:投资收益

贷:应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允许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可交换公司债券虽然股债结合,但在性质上仍属于企业债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集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取得资金后,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向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营业税。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二条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基金属于可购买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根据该规定,当香港投资者通过内地基金间接取得可交换公司债券分配的利息时,发行债券的企业应于利息分配时代扣代缴所得税。 (4)赎回与回售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差额) 贷: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差额)

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篇一: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一 国内可交换债市场发展 事实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可交换债于2008年就被首次提出,当时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对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作为换股标的的公司股票、可交换债的期限规模、具体条款都做了详细的要求规定。2009年,健康元尝试推出首个可交换债,但最终胎死腹中。 2013年5月,深交所发布《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各种细节,以促进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成行。同年10 月底,福星药业成功发行1 年期、2.57 亿元可交换债“13 福星债”,成为中国首例可交换债,该债券已于2014 年全部完成换股。 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可交换债市场的表现可以用“井喷”来形容,尤其是发行程序较为简易、对发行主体和标的资产的要求相对低些、条款设置较为灵活,甚至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进行专款定制的私募可交换债。根据西部利得基金的数据统计,2015年共发行4只公募可交换债,较2014年增加了1只,融资余额92亿元,同比增长了105%;2015年共发行17只私募可交换债,较2014年增加16只,融资余额109.05亿元,同比增长514.02%。截至2016年8月末,市场共发行公募2只,融资余额合计33亿元;发行私募可交换债19只,融资余额合计92.03亿元;截至2016年8月末,市场上有23只私募

可交换债已受理并反馈,其中深交所12只,上交所11只,预计发行金额合计340.5亿元,全年发行金额超过500亿元,远远超过2015年的规模。 与可交换债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名称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证监会 2008年10月17日 以《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为上位法,提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概念。对发行主体资格、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条件、换股条款做出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 2009年6月24日 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交所 2014年6月17日

可交换债

新华网北京2008年10月19日专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19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大小非”手中的股票就过户到债券买方手中。这种方式可以降低“大小非”直接抛售对市场造成的冲击,也不至于冲垮股市正常的估值体系。 推行可交换公司债主要是从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出发的。旨在引导“大非”及大宗限售股份股东以股票作质押,发行可交换债券,避免其急于抛售或不计成本抛售股票,以缓解股市压力。换言之,可交换债券的发行是作为监管机构一种“救市”的手段而出现的。对发债主体而言,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 浅析可交换债与可转换债之异同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体现在:第一,具有公司债券的基本要素,是特殊形式的公司债券。第二,投资价值都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一定数量的标的股票。第三,属于广义的金融衍生工具。等于一个固定收益的债券加上一份标的股票的看涨期权,因此可以说二者都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可将其列为期权类衍生产品。 但是,而这毕竟是两种不同的金融工具,在以下方面存在比较明显的不同。 发债主体以及股份来源不同 可交换公司债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公司债的发债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可交换公司债中所换股份的来源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中所换股份的来源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发行的目的与功能不同 推行可交换公司债主要是从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出发的。旨在引导“大小非”及大宗限售股份股东以股票作质押,发行可交换债券,避免其急于抛售或不计成本抛售股票,以缓解股市压力。换言之,可交换债券

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详细对比解析

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详细对比解析 一、什么是可转债? 可转债全称叫做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bond,简称CB),实质是一种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债券,注意本质是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持有人既可以持有债券到期,让借钱的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在约定时间内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者资本增值,既有股性又有债性,对投资者而言,他就是一个保证本金的股票。 但是可转债也不是哪都好,他有一个问题,就是他的固定利息通常比较低,属于低息债券。所以投资者大概只能用它保住本金,而通过债券属性,还本付息,应该赚不了什么钱。国内通常是1-2%,在国际市场通常都是0。我们反过来说,融资的上市公司,其实就是拿未来股票的涨幅来勾搭你,这样他的利息负担就会大大降低。他可以用很便宜的钱去融资。如果你不用可转债融资,而用普通债券,现在一般融资成本都过了8%。 我们可从以下两种情形来理解一下:一是当处于弱市时,其可利用债性做好防守,即把它作为债券持有到期,收获本金及利息收益,一定程度上能规避股市风险;二是当市场向好时,其可利用股性发起进攻,即转

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股价上涨带来的资本收益。(点击文尾“阅读原文”可以参加明股实债实务操作系列课程)。 二、什么是可交换债? 可交换债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 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 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 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

可交换债发行可行性实施计划书

可交换债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可交换债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债券在纯债基础上,嵌入了一个看涨期权——即在换股期内,有权以特定换股价换取一定比例的发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模式如下图所示: 国内可交换债具有下如下三个特征:第一,内嵌标的股票看涨期权,票面利率低于同等期限和评级的纯债产品,发行价格一般高于纯债产品;第二,交换的股票为债券发行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存量股票;第三,标的股票需要予以抵押。 可交换债的发行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发行人实现减持股票的目的,二是实现低价融资。 一、国内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解析 (一)我国可交换债市场的法规建设 我国的可交换债券,根据发行对象是否超过200人,可分为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也称为“公募可交换债”)、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也称为“私募可交换债”)。

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是我国首个关于可交换债的法规。2013年深交所《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出现后,监管法规上出现公募和私募可交换债之别。 2014年末,沪深交易所发布《可交换公司债业务实施细则》,但此业务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为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公募可交换债。 2015年1月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其中提及上市公司股东可发行附带换股条款的公司债。随后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私募可交换债纳入监管框架。至此,公募与私募可交换债的监管体系趋于完善。 (二)可交换债的的决策程序 1、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决议

可交换债券发行额度的规定

可交债的发行额度与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第十条规定:“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合理确定发行方案,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规定的义务。” 因此,在设计可交债的发行额度时,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应以不改变上市公司控制权为限。此时,我们就需要厘清何为上市公司控制权,上市公司控制权改变的标准是什么。 在思考上述概念时,很容易与以下名词联系起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接下来,将对这几个名词进行界定。 1、控股股东: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此条对控股股东的定义主要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必须是公司的直接股东;二是对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 2、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此条对控股股东的定义也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必须不是公司的直接股东;二是对公司决策能产生与控股股东类似的影响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某个投资者不可能既是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另外,实践中,实际控制人一般会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控股主体。 3、上市公司控股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EB可交换债券简介

专题研究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s)简析 2006/04/12 ——兼谈可交换债券在股改与股份减持中的作用 分析师 张晶 (0755) 8249 2011 zhangjing@https://www.360docs.net/doc/f71196241.html,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s)或称可换股债券,是一种复合型衍生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人可在约定的期间之后,将债券按比率转换为股票,但转换标的为发行公司所持有其它公司之股票。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与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由母公司发行债券,债券到期时可以转换成其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的主要特征: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对于债券发行人而言,是一种低利率成本融资的方式;对投资者而言,是一种债权转换成股权的期权或选择权;可以成为筹资者(母公司)降低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的有效工具。 可交换债券的优点:可以为发行人获取低利息融资的机会;可以给发行人一个溢价处置普通股投资的机会;风险分散化使得可交换债券在发行时更容易受到投资者青睐;债券到期时一般不影响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从而降低发行公司的财务风险;可交换债券的股票期权与债券更容易被分拆发售。 可交换债券的缺点:股票发行人的股东性质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发行方案的设计比较复杂,要求投资人具有更为专业的投资技能。 适合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企业:发行此种债券的公司需要持有关联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可能最适用于那些成长前景较好,但规模较小,又有着数量较大且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并且由于风险较大,其额外债务融资受到限制的成长性公司发行 由于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和股票分属于不同的发行人,因此,发行可交换债券可适用于当前尚未实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部分上市公司的母公司。 目前深沪两市1348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90 家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占到上市公司总数的14%。对于有减持意愿的上市公司而言,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方式转让股票,可以减少对债券标的公司股票的冲击,也能够获取溢价出售的机会。这也为投资银行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可交换债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交换债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一五年十二月

可交换债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 简称EB )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 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公 司债券。该债券在纯债基础上,嵌入了一个看涨期权一一即在换股期内,有权以 特定换股价换取一定比例的发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模式如下图所示: 国内可交换债具有下如下三个特征: 第一,内嵌标的股票看涨期权,票面利 率低于同等期限和评级的纯债产品, 发行价格一般高于纯债产品;第二,交换的 股票为债券发行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存量股票; 第三,标的股票需要予以抵押。 可交换债的发行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发行人实现减持股票的目的, 二是 实现低价融资。 一、国内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解析 (一)我国可交换债市场的法规建设 我国的可交换债券,根据发行对象是否超过200人,可分为公开发行可交换 债(也称为“公募可交换债”)、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也称为“私募可交换债”), 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是我国 首个关于可交换债的法规。2013年深交所《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 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出现后,监管法规上出现公募和私募可交换债之别。 2014年末,沪深交易所发布《可交换公司债业务实施细则》,但此业务细则 的适用范围明确为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公募可交换债。 2015年1月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其中提及上市公 司股东 可交换债发行人 可交换债投资者 行权,可交换债转 化为发行人原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票, 股票所有权转让 相当 于发 行人 减持 不行权,发行人到 期偿还本息 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 作为债权担保 相当 于低 成本 融资 看涨买权 融资资金

关于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详细对比解析

关于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详细对比解析! 一、什么是可转债? 可转债全称叫做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bond,简称CB),实质是一种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债券,注意本质是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持有人既可以持有债券到期,让借钱的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在约定时间内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者资本增值,既有股性又有债性,对投资者而言,他就是一个保证本金的股票。 但是可转债也不是哪都好,他有一个问题,就是他的固定利息通常比较低,属于低息债券。所以投资者大概只能用它保住本金,而通过债券属性,还本付息,应该赚不了什么钱。国内通常是1-2%,在国际市场通常都是0。我们反过来说,融资的上市公司,其实就是拿未来股票的涨幅来勾搭你,这样他的利息负担就会大大降低。他可以用很便宜的钱去融资。如果你不用可转债融资,而用普通债券,现在一般融资成本都过了8%。 我们可从以下两种情形来理解一下:一是当处于弱市时,其可利用债性做好防守,即把它作为债券持有到期,收获本金及利息收益,一定程度上能规避股市风险;二是当市场向好

时,其可利用股性发起进攻,即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股价上涨带来的资本收益。 二、什么是可交换债? 可交换债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 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 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 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三、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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