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实质区分在隔离犯中展开丨法学评论

柏浪涛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实质区分在隔离犯中展开丨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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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实质区分在隔离犯中展开丨法学评论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柏浪涛: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实质区分——在隔离犯中展开丨法学评论

2016-10-13 21:35

内容摘要: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在隔离犯场合如何区分,虽然疑难,但有必要。理论上根据视觉感知、内心感知、孤立的时间地点及危险流的时间阶段等标准区分两种错误,均存在诸多缺陷,其中显着缺陷是混淆了故意行为危险流与过失行为危险流。二者的实质区分在于危险流是否发生实质偏离。对象错误中,危险流未发生实质偏离,导致结果的实际危险流仍是初始故意行为危险流,对象错误实质是构成要件范畴外的动机错误。打击错误中,危险流发生实质偏离,导致结果的实际危险流已是过失行为危险流。对象错误与某些存在动机错误的不确定故意情形易被混淆,区别在于产生动机错误的原因不同。前者的原因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身份特征存在主观认识错误,而后者无此原因。

关键词:对象错误;打击错误;隔离犯;因果流程的偏离;概括故意

一、问题的提出

构成要件错误包括对象错误(也称客体错误)和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如何区分二者,是理论上的难题。区分的必要性在于,关于二者的处理办法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争,两种学说在对象错误上结论一致,但在打击错误上结论迥异。由此要求,必须判断案件事实属于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这直接关系到处理结论的选择。[1]

例如(卖肉案),[2]某日上海某集贸市场内摊主赵某与摊主孙某发生矛盾,赵某将一把剔骨刀扔向孙某,被孙某避开,刺中旁边的刘某,致其重伤。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应以故意伤害罪既遂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若依具体符合说,触犯故意伤害罪未遂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若依法定符合说,以故意伤害罪既遂论处。

在非隔离犯的场合,也即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明显时空间隔的场合,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比较容易。例如,甲看到前方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乙,开枪打死,事后发现是路人丙。毫无异议,这是典型的对象错误(该

案可简称为对象错误的典型案例)。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3]又如,甲看到前方站着仇人乙,向乙开枪,由于手抖动,打死了附近路过的丙。亦无争议,这是典型的打击错误(该案可简称为打击错误的典型案例)。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法定符合说则主张,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4]

然而,在隔离犯的场合,也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明显时空间隔的场合,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较难判断。例如,甲欲杀害乙,来到乙单身独居的偏僻别墅,在其专用轿车上安装炸弹,打开车门,炸弹就会爆炸。甲已确认,只有乙有车钥匙。不料乙第二天将车钥匙借给朋友丙,丙打开车门时被炸死(轿车炸弹案)。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在德日学界争议很大。[5]我国学界对此尚未展开专门深入的研究,由此导致许多类似疑难案件无法得到妥当处理。对该问题,本文提出“危险流是否实质偏离”的区分标准,具体论证进路是,先厘清两种错误的区分法理,然后在隔离犯场合予以检验,最后总结出区分标准。

二、两种错误的区分法理

所谓构成要件错误,是指主客观不一致。不一致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法益侵害结果,二是导致结果的因果关系。关于结果的错误,是指实际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主观设想的结果不一致,具体情形有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均表现为“欲杀害乙,却杀死了丙”。关于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导致结果的实际因果关系与行为人主观设想的因果关系不一致,具体情形有狭义的因果错误、结果的推迟发生及提前实现。[6]在这些因果关系错误中,行为人“欲杀害乙,也杀死了乙”,不存在结果的错误。

由于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均是关于结果的错误,所以需要进一步区分这两种错误。为此,需要考察导致结果错误的原因。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表现为,行为人确定一个行为对象(法益主体),针对该对象创设一份危险,危险向前发展,作用于行为对象,造成实害结果。其中关键环节,一是确定危险的指向对象,二是危险发展并作用于对象,造成实害结果(危险的现实化)。导致结果错误的原因应在这两个环节上去寻找。因此,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时,需要重点考察这两个环节。

(一)危险的设定对象

1. 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行为对象是一项客观构成要件,应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也即应具有构成要件违法性和类型性特征,也可称为构成要件对象。一些不符合此特征的对象不能成为行为对象。例如,“商店”不能成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对象,因为“商店”不具有该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和类型性特征。

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个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大前提是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包括行为人具体的行为、对象及结果等。小前提是否符合大前提是一个涵摄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对小前提的具体事实进行提炼萃取,判断是否符合大前提的要件。这个判断过程以类型性为纽带。以盗窃罪为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假设案件事实是张三盗窃了李四口袋里的手机。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提炼萃取时,应忽略财物主人的姓名、财物的名称、大小、形状等信息,因为这些信息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象的类型性特征无关,而只留下“他人占有的财物”这一信息。

回到对象错误的典型案例,甲看到前方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乙,开枪打死,事后发现是路人丙。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象是“他人的生命”,这个“他人”是指除自己之外的一切人,因为一切人的生命都需要刑法平等保护。在判断构成要件对象的符合性时,需要对案件事实的具体对象进行提炼萃取,此时需忽略被害人的姓名、身份、年龄、性别等信息(例如姓名身份是乙还是丙),因为这些信息与判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象的违法性及类型性无关,是多余的信息;只需判断现实中是否存在“他人的生命”。依此不难判断,该案存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象也即“他人的生命”。

2. 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也即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决定了故意的认识内容。[7]这一方面表明,属于客观构成要件的要素必须为行为人所认识到,否则阻却故意的成立。另一方面也表明,不属于客观构成要件的因素不需要行为人认识,没有认识到,不影响故意的成立;若要求行为人认识,则是一项多余的要求。

在对象错误的典型案例中,客观上存在构成要件对象也即“他人的生命”。主观上,行为人甲对此有认识,也即看到前方站着一个人,向其开枪。因此,在构成要件对象上也即危险的设定对象上,主客观是一致的。而对象错误之所以称为“错误”,实际是一种构成要件范畴之外的动机错误。也即甲意图杀害仇人乙,却杀死了路人丙,甲的杀人动机没有实现。

对此Roxin教授认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归责标准是计划的实现(Planverwirklichung);当行为人将行为对象的身份特征作为确定行为对象的基础时,行为对象的个别化就包含了身份特征;当这个身份特征不一致时,行为人的计划就没有实现,这种认识错误便具有重要性,能够阻却既遂的故意。[8]然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象是“他人的生命”。被害人的姓名、身份及与行为人的社会关系等信息,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象的必需要素。根据客观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这些信息便不是构成要件故意的认识内容,除非法律规定杀害某种特殊身份的人构成独立犯罪或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再者,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并不包括目的、动机等主观要素。[9]有无杀人动机、有怎样的杀人动机,情杀、仇杀抑或谋财害命,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的成立要素。因此,甲的杀人动机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的判断。正如Puppe教授所指出的,计划属于动机和愿望的范畴内容,不属于故意的构成要素,计划是否实现不应是故意归责的条件。[10]简言之,对象错误不是构成要件范畴的错误,只是一种动机错误,不阻却构成要件故意。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象错误不是真正的构成要件错误。

需要进一步探析的是这种动机错误的产生原因,也即行为人在确定危险的指向对象时,为何会对构成要件范畴之外的对象身份特征产生认识错误第一,就错误的来源而言,常见的错误来源是视觉错误,但不限于视觉,还包括听觉、触觉等产生的错误。例如,甲欲杀乙,隔墙听到丙的歌声,以为是乙在唱歌,便向其扔了一枚炸弹,炸死了丙。这也是对象错误。第二,就错误的素材而言,常见的错误素材是人的面部特征,但不限于人的面部特征,还包括人的生活物品。例如,甲欲杀乙,以为乙躺在前方房屋里,向里面扔炸弹,实际屋里住着丙,丙被炸死。甲虽然没有看到乙的面部特征,但仍对房屋里的居住者的身份特征产生认识错误,以为是乙,实际是丙,仍属于对象错误。

(二)危险的现实化

危险的存在是故意犯的成立条件,而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是故意犯的既遂条件。一项实害结果成为既遂结果的条件是,该实害结果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创设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该不法事实包括两项特征:一是客观上,该结果与构成要件行为有因果关系,能够归责于构成要件行为;二是主观上,该结果是行为人故意创设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也即是行为人认识并意欲的结果,能够归责于行为人的构成要件故意。正如Roxin教授所言:“我们必须认识到一点,不仅存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归责,还存在主观构成要件的归责,亦即故意归责(Vorsatzzurechnung)”。[11]

在危险的现实化上,如果主客观不一致,表明因果流程发生偏离,也即实际发生的因果流程与行为人设想的因果流程不一致。

在对象错误的典型案例中,客观上,甲的开枪行为与前方的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死亡结果能够归责于甲的开枪行为。主观上,甲认识到自己向前方的人创设了危险,也认识到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该结果能够归责于甲的杀人故意。可以看出,在危险的现实化上,主客观是一致的,也即因果流程没有发生偏离,死亡结果是甲的故意行为创设的危险的现实化。只是在被害人的身份特征上不一致,但如前文所述,这只是一种构成要件范畴外的动机错误。

在打击错误的典型案例中,客观上,甲的开枪行为与附近路人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死亡结果能够归责于甲的开枪行为。主观上,甲对丙的死亡不具有故意心理,而是过失心理。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概括故意、未必故意等故意心理,则意味着主客观是一致的,不存在认识错误问题。西田典之教授为此特别提醒:“我们在谈论方法错误时,首先存在一个前提,即行为人对处于目标乙旁边的丙并无未必的故意。”[12]换言之,在打击错误的典型案例中,在危险的现实化上主客观是不一致的,实际发生的因果流程与甲主观设想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也即因果流程发生了偏离。具体而言,甲的故意行为创设的危险是指向仇人乙,这是一种故意行为的危险流,但该危险流并未作用于乙。而导致实际死亡结果的危险是甲的过失行为的危险流。在不法事实上,甲的一个开枪行为蕴含两种危险,一种是对乙的故意行为危险,另一种是对附近可能出现的其他人的过失行为危险,两种危险属于竞合关系。[13]

归纳言之,对象错误中危险流没有发生偏离,初始设定的危险流与导致结果的实际危险流是一致的,都是行为人故意行为的危险流。而打击错误中危险

流发生了实质偏离,初始设定的危险流与导致结果的实际危险流并不一致,前者是故意行为的危险流,后者是过失行为的危险流。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以文首的卖肉案为例,赵某将刀扔向孙某,孙某躲开,碰巧刺中旁边的刘某。赵某对刘某的重伤结果没有故意心理,而是过失行为危险所致,故属于打击错误。当然,如果证据查明赵某对伤害刘某持概括故意、未必故意等心理,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此时不存在构成要件错误问题。

然而,结果无价值论往往认为,故意行为对法益创设的危险与过失行为对法益制造的危险没有区别,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并不因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别。[14]这种看法值得商榷。基于目的行为论,故意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在危险的发展方向上,故意行为的危险具有目的性指引(Finalitt),过失行为的危险缺少目的性指引,具有任意性(Willkürlichkeit)。这也导致,行为人对故意行为的危险具有支配性,而对过失行为的危险缺乏支配性。这种区别给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带来三项差异。第一,因果关系确定性的差异。因果关系是危险流的现实化。由于故意行为的危险具有目的性,所以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可预见性或确定性。而过失行为的危险具有任意性,所以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盲目性(blind)。[15]第二,构成要件类型性或定型性的差异。由于行为人对故意行为危险具有支配性,故对其不法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有明确性要求。由于行为人对过失行为危险缺乏支配性,故对其不法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几乎无法提出明确性要求。第三,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差异。由于故意行为的危险具有目的性,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较高,而过失行为的危险具有任意性,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较低。正如Puppe教授所言,主流故意理论将行为人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视为故意与过失的相同特征,而没有对故意危险与过失危险进行区分,这是一个基本错误。就制造同一种构成要件结果而言,如果行为人既会因故意行为受到刑罚,也会因过失行为受到刑罚,那么在危险的属性和质量上,故意行为危险比过失行为危险应具有更严格的要求。[16]由于我国刑法学受结果无价值论影响较深,容易忽略故意行为危险与过失行为危险的区别,由此忽视危险流的实质偏离。这一点值得警惕。

需要进一步探究的是危险流发生偏离的原因,也即在危险的设定对象没有错误的情形下,为何危险流会发生偏离归纳而言,有四种原因会导致危险流发生偏离。第一,行为人因方法差错而转移了危险流。例如,甲举枪指向乙,由于手抖动,击中附近路过的丙。第二,第三人转移了危险流。例如,甲向乙邮寄有毒食品,邮递员出现差错,将有毒食品寄给了丙。第三,欲害对象转移了

危险流。例如,甲欲杀害乙,送乙一部装有炸弹的音响,乙不知情又送给朋友丙,丙被炸死。第四,实害对象自己陷入危险流,导致危险流作用于自己,引起危险流的偏离。例如,甲送乙一部装有炸弹的音响,乙放在家里未打开使用,朋友丙来到乙家,打开使用时被炸死。可以看出,危险流的偏离原因不限于行为人自身方法出现差错。

图表总结:

危险的设定对象危险的实现过程错误种

处理结论

向符合构成要件类型性的对象创设了危险,但对对象的身份产生错误

创设的故意行为危险

流作用于设定对象,危险

流没有发生偏离

对象错

误(不是真

正的构成要

件错误)

实现故

意归责,构

成既遂。

向符合构成要件类型性的对象创设了危险,对对象的身份没有认识错误

创设的故意行为危险

流没有作用于设定对象,

制造的过失行为危险流作

用于另一对象,危险流发

生偏离

打击错

误(是真正

的构成要件

错误)

未实现

故意归责,

构成未遂,

同时触犯过

失犯罪。

三、两种错误在隔离犯场合的区分标准

前文已述,判断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关键在于,危险流是否发生实质偏离,导致结果的危险流是故意行为危险流还是过失行为危险流。而判断危险流是否发生实质偏离,就需要明确行为人的危险设定对象。危险流的指向明确了,方能判断危险流的发展轨迹与种类属性。也即通过考察危险的设定对象来考察危险的现实化。这种分析过程便是“危险设定→具体对象”。[17]其中的基础问题是判断危险设定对象的个别化问题(Individualisierung)。该问题在非隔离犯的场合,并非难题,因为行为对象就在现场。而在隔离犯的场合,由于行为人无法看到行为对象,此时如何判断行为人的危险设定对象,便成为理论及实务上的难题。以下围绕文首的轿车炸弹案展开分析。

(一)根据视觉感知来确定行为对象的个别化

Prittwitz教授主张,行为人的危险设定对象应是视觉可感知的对象(visuell wahrgenommen),但是在隔离犯的场合,由于行为人无法看到行为对象,只能凭借想象;而想象具有不确定性,此时就无法对行为对象具体化、个别化,由此对故意的认识对象也无法具体化;如果此时对故意的认识对象进行具体化,就会导致故意的认识对象由行为人随意定义,成为行为人主张自己没有故意的辩解理由;由于无法对故意的认识对象具体化、个别化,所以实际侵害对象仍处在故意的认识范围内,不存在偏离问题,故属于对象错误。[18]

然而,这种论证的问题在于,将行为人的认识活动局限于视觉感知,过于狭隘。认识活动还应包括听觉、触觉等。通过听觉、触觉也能将行为对象具体化、个别化。例如,甲欲杀害乙,听到对面楼里的某个房间传来乙的歌声(实际是丙在唱歌),便给该房间邮寄一枚炸弹,炸死了丙。甲通过歌声也能感知到具体行为对象的存在。因此,以行为人无法看见为由,认为对行为对象无法个别化、对故意的认识对象无法具体化,是难以成立的。这会导致所有隔离犯场合的错误都被归为对象错误。例如,甲向乙邮寄炸弹,邮递员由于工作差错,寄给了丙,炸死了丙。依视觉感知理论,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二)根据内心感知来确定行为对象的个别化

与Prittwitz教授观点不同,Herzberg教授认为,行为人的危险设定对象不应仅限于视觉感知的对象,而应包括一切感官能感知的对象,比如听觉;这些感官的感知均达致内心感知的效果,因此在内心感知这个层面上(sinnlich wahrgenommen),即使是隔离犯的场合,行为人虽看不见行为对象,但仍能在内心感知到行为对象的存在;这种内心感知不是随意的想象,因此能够将行为对象具体化、个别化,也因此对故意的认识对象可以个别化;就轿车炸弹案而言,甲虽看不到仇人乙,但内心能感知到行为对象是乙,危险会作用于乙,然而实际死亡的是丙,表明危险流发生了实质偏离,超出了甲的故意认识范围,所以属于打击错误。[19]

这种观点(简称内心感知说)的可取之处是坚持行为对象的个别化及故意认识对象的具体化。但是,将行为人的“内心感知”作为个别化的依据,值得商榷。

一方面,该标准将故意认识中的“知晓”与“设想”混为一谈。故意的认识结构中(Wissen),对构成要件对象的认识属于“知晓”(Kenntnis),对危险流如何作用于构成要件对象(也即因果流程)的认识属于“设想”(Vorstellung)。[20]“知晓”的对象是存在的实体物,而“设想”的对象是尚不存在的想象物。上述观点没有区分“知晓”与“设想”,概括为“内心感知”,过于笼统。

另一方面,该标准忽略了客观因素在行为对象个别化中的作用。确定行为对象的个别化,是为了考察危险流的偏离问题。虽然危险流的发展方向蕴含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性,但是其发展样态也受制于客观因素。例如,轿车炸弹案中,甲创设的危险能否作用于乙,需要考察该车的地点、乙使用该车的时间、有无其它人捷足先登的可能性等。如果仅仅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感知来确定行为对象的个别化,会导致行为对象的个别化过于主观随意,而且会将本属于对象错误的情形认定为打击错误。例如,甲欲杀害乙,误将丙的轿车当作乙的轿车,将炸弹安装在丙的轿车上,丙开车时被炸死。依内心感知说,甲内心感知到行为对象乙的存在,实际炸死的是丙,内心感知的对象与实际侵害对象不一致,属于打击错误。然而该案件应属于对象错误,也即甲对炸死车主持故意心理,只是对车主的身份特征产生认识错误。这与“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的对象错误案件没有实质区别。由于内心感知说存在上述缺陷,Prittwitz教授便指出,行为人内心感知在确定行为对象个别化上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将其作为确定行为对象的基础缺乏清晰充分的理由。[21]

(三)根据时间地点来确定行为对象的个别化

Roxin教授主张,在非隔离犯的场合,由于行为人能够看见对象的外表,也认识到对象所处的时间地点,所以对象的身份特征这一因素在判断故意归责时不具有重要性,也即对象认识错误是一种不重要的错误,不阻却既遂的故意;在隔离犯的场合,虽然行为人不能看见对象的外表,但能认识到对象所处的时间地点,所以对象的身份特征这一因素也不具有重要性,对对象的身份产生的认识错误仍是一种不重要的错误,不阻却既遂的故意,例如,在轿车炸弹案中,甲认识到会炸死“乘车的人”,也炸死了“乘车的人”,至于对“乘车人”的身份产生错误(是丙而非甲想象的乙),则不重要,这是一种不重要的对象错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这种情形与“甲以为向乙扔了炸弹,实际扔给了丙”的情形没有本质区别。[22]我国学者也有类似看法,甲认识到谁开

车门谁就会被炸死,认识到会炸死“开车门的人”,只是对“开车门的人”具体是乙还是丙存在认识错误,所以是对象错误。[23]

Roxin教授关于非隔离犯场合的论述是正确的,例如甲以为前方是乙(实际是丙),向其扔炸弹,炸死了丙,在这种场合,对象所处的时间地点更重要(前方那个人),对象的身份特征并不重要(是乙还是丙),这是一种不重要的对象错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是,这种论述并不能直接套用于隔离犯的场合。形式上看,在轿车炸弹案中,对象所处的时间地点更重要(开车门的人),对象的身份特征不重要(是乙还是丙),这一点与上述非隔离犯场合的对象错误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在危险流的发展样态上仍有重大区别。

在非隔离犯场合,甲将炸弹扔向前方那个人时,行为对象(前方那个人)已经完全固定化和唯一化,由于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明显时间间隔,在危险流指向那个人的时刻,没有其他人出现在那个地点,也即危险流不会作用于其他人,不会发生偏离。但是在隔离犯场合并非如此。甲将炸弹安装到乙的轿车上,由于从创设危险到实现危险之间存在明显时间间隔,所以其他人有可能捷足先登,导致危险作用于该捷足先登者。也即危险的作用对象无法固定化与唯一化,危险流有可能发生偏离。这是隔离犯场合与非隔离犯场合在危险实现上的重大差异。

然而,Roxin教授及我国学者将行为对象锁定为“开车门的人”,这是一种孤立、静止的眼光看待隔离犯中的行为对象。由于从创设危险到实现危险之间存在明显时间间隔,其他人有可能捷足先登被炸死。这种实际的危害结果是不是行为人故意认识的结果,则需要具体分析。

可能的第一种情形,行为人甲认识到炸弹安装在乙的车上,乙的家人有可能使用该车被炸死,甲对此持放任态度,则甲对乙的家人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此时甲不存在构成要件错误问题,主客观是一致的,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可能的第二种情形,行为人甲将炸弹安装到乙的车上,并确认乙单身独居,只有乙有车钥匙,不会有其他人使用该车,但乙将车钥匙借给朋友丙,丙开车时被炸死。这是文首的轿车炸弹案的情形。此时,甲对丙的死亡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看出,甲安装炸弹的行为同时蕴含两份危险,一份是对乙的故意危险,另一份是对乙的朋友丙的过失危险,两份危险属于竞合关系。前者没

有导致乙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者导致丙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这种处理结论受到的批评是,行为人想杀人,也杀了人,却认定为杀人未遂,有悖社会的一般观念。[24]然而,想象竞合具有澄清功能(Klarstellungsfunktion),也即由于想象竞合存在两项违法事实和责任,那么在判决宣告时,必须将这些事项一一列举,以便做到周全评价。[25]换言之,在判决书宣告时不会遗漏对丙的死亡的评价。相信做到这些,会澄清社会一般人的疑虑。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形中,行为人创设的危险流与导致实际结果的危险流不一致,前者是故意行为危险流,后者是过失行为危险流,危险流发生了实质偏离。根据前文论证的区分标准,这种欲想结果与实际结果的不一致,属于打击错误。

可能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甲将炸弹安装到乙的车上,并确认乙单身独居,近期不可能有朋友来访,不料小偷丙潜入车库偷车,被炸死。就此,甲对丙的死亡无过失,属于意外事件。甲创设的危险流与导致实际结果的危险流不一致,前者是故意行为危险流,后者是意外行为危险流,危险流发生了实质偏离。按理这种情形也属于一种打击错误,但是由于对这种情形的处理,学界没有争议,不会将其认定为对象错误,不会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为了避免讨论情形过于复杂,本文暂不将其纳入打击错误的概念范畴。

可以看出,如果将行为对象锁定为单纯的“开车门的人”,就会将过失行为危险导致的结果、意外行为危险导致的结果涵盖进来,将这些危险与故意行为危险导致的结果混为一谈。这就导致,任何开此车门的人都成为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任何被该车炸弹炸死的人都成为甲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结果。例如小偷撬开车门被炸死,也成为甲的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结果;同时由于实际“开车门的人”与甲设想的“开车门的人”不一致,所以属于对象错误。这种推理结论显然不合理。如前文所述,故意行为危险、过失行为危险及意外行为危险具有不同属性。故意行为对法益的危险具有目的性,过失行为对法益的危险具有任意性。行为人对故意行为危险具有支配性,而对过失行为危险缺乏支配性。故意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可预见性或确定性,而过失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盲目性。可见,Roxin教授及我国学者根据孤立的时间地点来判断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忽视了这些危险的本质差异,进而忽视了危险流的偏离问题。这种观点可称为孤立的时间地点说。

该孤立的时间地点说又认为,行为人甲一定认识到谁开车门谁就会被炸死,认识到了会炸死“开车门的人”,所以对炸死“开车门的人”有故意。山口厚教授便认为,由于甲对乙有杀人的故意,便可以肯定甲对“开车门的人”有杀人的故意。[26]不可否认,甲认识到了会炸死“开车门的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甲对所有的开车门被炸死的结果均持杀人的故意。例如,小偷撬开车门被炸死,对此结果甲便没有故意心理。可以看出,所谓认识到“谁开车门谁就会被炸死”,只是一种对技术手段效果的有效性的认识,并不等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的认识。如果将二者混淆,会导致所有的打击错误均属于对象错误。例如,就打击错误的典型案例而言,甲向前方的仇人乙开枪,却打死附近路过的丙,依上述观点,甲认识到“谁碰到子弹谁就会被打死”,认识到行为对象是“子弹击中的人”,只是对“子弹击中的人”是乙还是丙存在认识错误,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这种推理显然是错误的。细究之,这种推理的错误根源仍在于,混淆了故意行为危险与过失行为危险,仅关注了二者引发的死亡结果,却忽略了二者本身的不同属性,由此也忽略了危险流的偏离情形,进而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对象混为一谈。

山口厚教授又认为,上述轿车炸弹案与下述案件的性质是相同的,甲欲杀害乙,看到乙(实际是丙)上了一辆车,便引爆这辆车,丙被炸死(看错乘车人案)。该案属于对象错误,所以轿车炸弹案也属于对象错误。[27]Roxin教授也有类似看法。[28]这两个案件的确存在相同之处,也即均存在动机错误,欲杀乙,却杀死了丙,但是仍存在本质区别。轿车炸弹案中,导致丙死亡的甲的行为属于过失行为,而看错乘车人案中,导致丙死亡的甲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

上述孤立的时间地点说对我国的理论及实务界影响深远,值得警惕。例如我国2015年司法考试案例: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非常偏僻的路段设置路障,欲摔死乙;不料路人丙骑车经过该路段,被摔死(设置路障案)。官方答案解析认为,甲认识到谁碰到该路障谁就会被摔死,认识到行为对象是“碰到路障的人”,仅是对“碰到路障的人”是乙还是丙存在错误认识,所以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29]然而,甲认识到“谁碰到该路障谁就会被摔死”是一种对手段效果的有效性的认识,并不意味着甲对所有被摔死的结果均持杀人的故意,也不意味着所有被摔死的人均是甲的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本案预设的前提事实是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概括故意、未必故意等心

理,则不存在构成要件错误问题。当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表明甲创设的初始危险流是故意行为的危险流,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实际危险流属于过失行为的危险流,危险流发生了实质偏离,应属于打击错误。

(四)根据危险流的时间阶段来确定行为对象的个别化

刘明祥教授认为,如果以安装炸弹时的行为指向为准,是打击错误;如果以炸弹爆炸时的行为指向为准,则是对象错误。由于行为人想炸死仇人乙,安装炸弹时虽然可以认为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炸弹只有爆炸才可能引起死亡结果,所以,应以炸弹爆炸时爆炸行为的指向作为认定错误性质的基础,因其指向的是开启车门的人,而开启车门的人并非行为人想杀害的人,这属于误把他人当作仇人杀害的对象错误。[30]这种观点以危险流的时间阶段来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以临近结果时的行为指向为标准,如果此时危险流指向另一对象,致其死亡,表明行为指向的对象与行为人欲害对象不一致,属于对象错误(简称时间阶段说)。然而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客观上的判断维度有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客观区别不在于危险流的时间阶段,而在于危险流是否发生偏离。危险流的时间性(紧迫与否)对于区分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有帮助,但对于实害结果是不是危险流的正常发展结果的判断,则无帮助。有观点认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只能发生在着手之后。[31]然而,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危险流均会经历抽象缓和阶段(预备阶段)、现实紧迫阶段(实行阶段)、临近结果阶段。在上述任何时间阶段,危险流若发生实质偏离,导致结果的危险流是过失行为危险流,均构成打击错误。例如,甲欲杀害乙,给乙邮寄毒酒,邮递员错投给丙,丙中毒死亡。对于这种隔离犯,主流观点认为,乙收到毒酒并准备饮用时才是甲杀人行为的着手。[32]依此,在预备阶段甲创设的危险流便发生了偏离,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流是过失行为危险流,因此属于打击错误。又如,甲欲杀害乙,给乙邮寄炸弹,邮递员错投给丙,丙打开时被炸死。对于这种隔离犯,主流观点认为,由于炸弹会随时爆炸,甲寄出时就是杀人行为的着手。[33]依此,在实行阶段危险流发生了偏离,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流是过失行为危险流,因此属于打击错误。再如,甲欲杀害乙,给乙邮寄毒酒,乙收到后,准备喝时,来了朋友丙,乙递给丙喝,丙中毒死亡。当乙递给丙时,危险流已经处于实行阶段的临近结果时刻,此时发生了偏离,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流是过失行为危险流,因此属

于打击错误。综合以上情形可以看出,危险流的时间性对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并无帮助。

其次,忽视了主观心理问题。对象错误中,行为人对实际危险流及其引起的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而打击错误中,行为人对实际危险流及其引起的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上述时间阶段说认为,临近结果时的危险流若指向另一对象,致其死亡,则属于对象错误。然而,此时若行为人对危险流指向另一对象无故意心理,而持过失心理或无过失心理,则不可能是对象错误。例如,甲欲杀害乙,送给乙一瓶毒酒,乙在家打开准备喝时,忽然闯进劫匪丙,丙喜欢喝酒,以为是好酒,夺过酒瓶喝了,中毒死亡。甲对作用于丙的实际危险流及其死亡结果没有认识,不存在故意心理。因此,甲的行为不可能是对象错误。但若依时间阶段说,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这种结论显然不妥当。

最后,用动机错误来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并不妥当。时间阶段说认为,炸弹爆炸时开启车门的人并非行为人想杀害的人,这属于误将他人当作仇人杀害,所以是对象错误。[34]然而,“想杀仇人、误杀他人”有两种含义。一是行为时的认识错误,也即在实施杀害行为时误将他人当作仇人,对行为对象的身份特征有认识错误。二是行为后的效果比对,行为人主观预想结果与实际结果不一致,以为杀了仇人,实际杀了他人。这表明行为人的杀人动机没有实现,是一种动机错误。在轿车炸弹案中,甲“想杀仇人,误杀他人”不属于行为时认识错误,因为甲在行为时对车主的身份也即仇人乙的身份没有认识错误,并将炸弹装到了乙的车上。虽然在爆炸时甲看不到乙,但并不意味着甲对乙的身份有认识错误。甲在内心感知上对乙的身份没有错误认识。很明显,甲“想杀仇人,误杀他人”是指行为后的效果比对,是一种动机错误。上述时间阶段说将行为后的效果比对混同为行为时的身份认识错误。

况且,虽然甲有动机错误(行为后的效果比对),但不能因此认为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因为打击错误也存在动机错误。所谓动机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动机内容与实际发生事实不一致,也即行为人的动机没有实现,例如意图杀死乙,却杀死了丙。虽然动机是一个主观概念,但动机错误不是单纯的主观概念。与其他错误一样,动机错误是一种主客观一致性的比对结论。在打击错误的典型案例中,甲向乙开枪,因手抖动而打死了路人丙。对甲而言,杀人动机没有实现,也存在动机错误。可以看出,杀人动机没有实现的原因,既可能是

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也可能是行为人方法有误。既然在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中行为人均存在动机错误,那么在轿车炸弹案中,不能基于甲的动机错误“想杀死仇人乙,却杀死了丙”,认为甲是对象错误。

(五)总结区分标准与步骤

归纳言之,隔离犯场合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在设定危险的指向对象时,行为人不能当场看到欲害对象。这导致设定欲害对象时不容易具体化、个别化。对此需要根据时间、地点等因素具体判断。第二,在危险流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时间间隔,容易导致危险流的偏离。就危险流的偏离原因而言,前文已述,大致有四种原因:(1)行为人因方法差错而转移了危险流;(2)第三人转移了危险流;(3)欲害对象转移了危险流;(4)实害对象自己陷入危险流,导致危险流发生转移。在隔离犯的场合,行为人的方法一般没有差错(例如将炸弹安装到了乙车上,将有毒食品寄向乙,在乙的必经路上设置了路障),具有有效性,正常发展会产生预想结果,但会由于后面三种原因而导致危险流发生偏离。正因为行为人方法没有差错,所以传统理论往往认为此时不属于打击错误,而是对象错误,但是只要因后三种原因导致危险流发生偏离,均应属于打击错误。[35]

虽然在隔离犯场合存在上述特殊性,但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基本区分法理是不变的。就对象错误而言,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危险流没有发生偏离,导致结果的实际危险流仍是故意行为危险流。就打击错误而言,行为人的故意行为危险流发生了实质偏离,导致结果的实际危险流已属于过失行为危险流。

因此,判断的第一步是考察导致结果的实际危险流属于故意行为危险流还是过失行为危险流。若是过失行为危险流,则属于打击错误。若是故意行为危险流,则进入第二步的判断,判断是对象错误还是不确定的故意情形。例如,就轿车炸弹案而言,甲对于丙的死亡没有故意心理,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因此属于打击错误。若将案件事实修改为:甲欲杀害乙,在乙的摩托车上安装炸弹,得知乙的妻子丙有可能开动该摩托车,但持无所谓态度,第二天丙开动摩托车被炸死(摩托车炸弹案),则需要判断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还是不确定的故意。

当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及结果持间接故意、择一故意或概括故意等不确定的故意时,便不存在构成要件错误的问题。[36]因此,在区分对象错误与

打击错误时,需要特别注意不确定的故意情形与两种错误的不同。打击错误与不确定的故意的区别是明显的,打击错误中,行为人对实害结果持过失心理;不确定的故意中,行为人对实害结果持故意心理。重点是区分对象错误与不确定的故意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对象错误属于错误论中的情形,不确定的故意属于故意论中的情形,二者不是根据一个标准来划分的两个概念,所以二者的关系不是封闭的A与–A关系。

首先,故意论层面,二者的相同点在于,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均持故意心理。这一点与打击错误不同。

其次,在动机错误上,对象错误的行为人必然存在动机错误,也即欲杀乙,却杀死了丙,杀人动机没有实现。而不确定的故意中,有些存在动机错误,有些不存在动机错误。以不确定故意中的择一故意为例,甲意图伤害仇人乙、丙,看到乙、丙站在楼下抽烟,便向他们扔一块砖,抱着“砸到谁就是谁”的心理,丙被砸中。一者,这不属于打击错误,因为甲对实害结果持故意心理。二者,甲不存在动机错误,因为伤害丙属于甲的伤害动机内容,甲的伤害动机实现了。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对象错误,但属于不确定的故意。

最后,当行为人存在动机错误时,对象错误与不确定的故意的区别在于,产生动机错误的原因不同。对象错误中,产生动机错误的原因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身份特征有主观认识错误,主观认为的身份特征与实际的身份特征不符。而不确定的故意中,动机错误产生的原因不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身份特征有主观认识错误,而是其他因素导致的。以不确定故意中的概括故意为例,甲欲杀害情敌乙,得知乙在某个固定时间会在某电话亭打电话,便在电话亭里放置了有毒饮料。甲也知道,其他人可能会来到电话亭,但对此持无所谓态度。丙先来到电话亭,喝了饮料,中毒死亡。一者,这不是打击错误,因为甲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二者,甲存在动机错误,因为甲的杀人动机没有实现,杀害丙并非甲的杀人动机内容。甲产生动机错误的原因,并非甲对乙的身份特征有主观认识错误,而是丙捷足先登。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对象错误,而属于不确定的故意情形。

四、余论与反思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在于危险流是否实质偏离,对此需要判断导致结果的危险流是故意行为危险流还是过失行为危险

流。而对此判断实际上是区分故意与过失。因此,在判断方法上,两种错误的区分实际上是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问题。这是因为,当导致结果的危险流是初始的故意行为危险流时,意味着该结果在主观上能够归责于杀人的构成要件故意,由此满足了既遂的条件,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便是对象错误的实质机理。当导致结果的危险流不是初始的故意行为危险流,而是过失行为危险流,意味着该结果在主观上不能归责于杀人的构成要件故意,但可归责于主观过失,由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便是打击错误的实质机理。质言之,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在本质上是一个故意归责的判断问题。就此而言,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不是本质问题,而是形式问题。撇开“对象错误”、“打击错误”这些概念区分,根据故意归责的标准,直接判断实害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的构成要件故意,在分析案件时也完全可以。只是理论界及实务界**惯于对案件进行错误分类,再适用相应规则,所以本文才探讨“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尽管如此,在探讨二者的区分时,仍需牢牢把握故意归责这一实质问题。也即在区分二者时,需要注意考察导致结果的实际危险流是不是故意行为的危险流,实际结果能否归责于构成要件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存在区别,但二者也可以相互结合。例如,甲欲杀害仇人乙,看到乙站在前方(实际是丙),向其开枪,由于手抖动,子弹击中附近路过的仇人乙。甲对丙而言,属于对象错误,对乙而言,属于打击错误。[37]这种结合的情形也会发生在隔离犯的场合,例如,甲欲杀害夏某,误将蔡某的轿车当作夏某的轿车,给蔡某的轿车安装了炸弹,甲确认只有车主会使用该车,但蔡某第二天恰好将车钥匙借给夏某,夏某开车时被炸死。甲对蔡某而言,属于对象错误,也即对车主身份产生认识错误。甲对夏某而言,属于打击错误,因为危险流发生了实质偏离,导致结果的实际危险流是过失行为危险流。

要反思的是,我国及日本通说将构成要件错误划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及因果关系错误,并将三者相并列。[38]然而,这种划分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根据逻辑学分类规则,对同一层级的对象进行分类必须采用同一个标准。如果同时采用两个标准,便会在划分对象之间产生竞合问题(例如,男人、女人、黑人)。通说在此存在两个划分标准。一是行为人主观预想结果与实际发生结果是否一致。在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中,预想结果与实际结果均不一致。但是,在因果关系错误中,预想结果与实际结果是一致的。二是危险流及因果

流程是否发生偏离。对象错误中因果流程没有偏离,但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中因果流程发生了偏离。可见,打击错误是一种综合错误,一方面预想结果与实际结果不一致,另一方面因果流程发生偏离。前者表示效果,后者表示原因。[39]很显然,原因分析比效果比对更值得重视。但是,我国及日本刑法学往往重视效果比对,而忽视因果流程的偏离问题。[40]德国刑法学重视因果流程的偏离问题,许多刑法教科书在论述构成要件错误时,先分析因果流程的偏离,并将打击错误置于因果关系错误项下来阐述。[41]这种重视原因分析的研究路径值得我国刑法学借鉴。

*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 本文研究的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限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这是因为关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学说没有明显争议。

[2] 刘忠伟、黄伯青:《打击错误行为刑事责任之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22日第7版。

[3] 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6页。

[4] 同前注③,[日]大谷实书,第166、167页。

[5] Vgl.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d.Ⅰ, ., Verlag C. H. Beck, 2006, .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页。

[6] 狭义的因果错误,例如甲将乙推进井里,欲淹死乙,实际井里没水,乙被摔死。结果的推迟发生,例如甲杀害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乙已死,为了毁尸灭迹,将“尸体”扔进河里,乙溺水身亡。结果的提前实现,例如甲欲杀害乙,准备先投放安眠药致乙昏迷,然后用绳子勒死乙,结果乙因安眠药过量而死亡。

[7] 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8] Vgl. 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d.Ⅰ, ., Verlag C. H. Beck, 2006, .

[9] 当然,杀人目的、动机有可能成为酌定量刑因素。

[10] Vgl. Ingeborg Puppe, Vorsatz und Zurechnung, Decker und

Müller, 1992, S. 3.

[11] Claus Roxin, aaO. (Fn. 8), S. 512.

[12]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页。

[13] 就此而言,“因果流程发生偏离”的说法并不十分贴切。这种说法会让人误以为,初始的故意行为危险流发生偏离,转变为过失行为危险流。实际上在行为开始就同时蕴含这两种危

司法考试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一个半月389低分飘过个人心得 考试的时候就想写点东西记录下来,如今考过了,就写下来吧。 首先,有几点声明: 1、如果你是想靠只看三大本过司考,那后面不用看了,我没试过,不敢瞎说。 2、若2015年司法考试有较大改革,请慎重参考以下内容。 3、本文重点在推荐老师,其实最主要的依据是张三太郎那篇帖子,只不过我时间有限,所以范围更小,一些他推荐的老师我没时间听,不做评价。另外,我是推荐老师,不是推荐学校,恐怕没有哪个学校能把这些老师全部网罗进来,所以,去哪找他们的课程呢?如果想节约成本,论坛、淘宝,你懂得。 4、有些推荐的老师会同时推荐一些书。别紧张,不是让你自己看的,否则不如看三大本了。这些书全部都是这些老师作为讲义用的,跟着划就行了。 5、我只是提供一个实在没办法的办法,一个半月对司法考试来说太短了,除了百分百的努力,还需要很大的运气成分。我相信,如果不是赶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话,我八成也挂了。所以如果想尽量降低运气因素,还请多留出一些时间复习。 然后,说一下必备的条件: 1、受过法学本科教育。有多少基础在其次,最主要的是要

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思维。我的基础就不好,毕业10年都忘光了,还思维方式多少还在。 2、良好的身体。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尤其是到最后,可能要每天熬夜。考试过程中,2天12个半小时大脑高速运转,不是每个人都承受得了的,可能有些战友会有体会,考完试后,感觉整个身体都被掏空了。 3、健康的心态。首先最好别有看看就能过的心态,除非你是超级学霸。15门学科,358万字的教材,29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20万字。150万字的真题,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即使通读一遍,可能需要的都不止1个半月,何况你要记住。当然,千万不要有肯定过不了直接放弃的心态。考试就是给人过的,既然有固定的通过率,通过的为什么不能是你?如果从心态上放弃,你就完了。司法考试真正难的地方在于涉及的面太广,当你做做真题你会发现,其实考题并不难。第三,不要有把每个知识点都弄清楚死扣的心态,耽误的时间是不值得。最后,不要带着急功近利的心态,一定要保持心态平和,不能急躁,否则你会乱了方寸。当你同时带着复习考试和学习知识的心态复习时,你会发现,至少在心理上你会轻松很多。 4、充足的复习时间。按照一般说法,司法考试比较保险的有效复习时间是600-800小时。如果少于400小时,就比较危险了。当然,这只针对一般人,但你有把握你就是“二班”的?一个半月实在是不能再低的底线了,这一个半月里,可能你要抛下

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刑法 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11年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有四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彻底的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方鹏——陈兴良弟子 1、命题人周光权、张明楷弟子。 2、刘凤科,不推荐,第一,观点过于激进,彻底新理论代表。第二,11年讲义雷同柏浪涛《刑法攻略》,第三,授课,做题方式,讲授方式上经常讲案例,并要求学生用案例去套考题,容易混乱,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3、韩友谊,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

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非常爱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2012刑法攻略-讲义卷》或者《刑法要义》(此书适合各种忙的同学,内容简练,同样是柏浪涛编写。) 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2012刑法攻略-真题卷》,此书收录02-11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附注:司法考试06年开始,开始考察温和新理论,06年以前属于拼题,体系乱,理论争议大,此次《刑法攻略-真题卷》的面世,价值极高。 5、《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刑法部分真题。 6、柏浪涛谈2012年刑法备考方略: https://www.360docs.net/doc/f715949136.html,/v/b/68540454-2083485021.html 7、看到这里,停!,先把上面这个视频看了,再继续看下面。 8、争议知识点的考察: 这几天经常遇到有考友问某个问到底以什么观点为准? 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 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 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 怎么考察?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 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 例子: 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 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

2013年150道题含答案-柏浪涛

柏浪涛2013年150道题 本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旨在提高多选题、不定项题的答题能力及综合运用能力。 一、刑法的解释 1. 下列解释,属于扩大解释的有:() A.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包括家庭成员之外的人。 B. 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 C. 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 D. 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 2. 关于类推解释,说法正确的有() A. 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所以法官解释条文时应朝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解释 B. 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为违反了民主主义 C. 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款可类推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 一般累犯中“不满十八周岁人不构成一般累犯”的规定,可类推适用于特别累犯。 二、罪刑法定原则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B.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权力制约,主要是对司法权的制约,而不包括对立法权的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D.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禁止习惯法,是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法 B. 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基于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义)的要求 C. 民法与刑法是对立排斥关系,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财产犯罪也是对立排斥关系,成立前者便不可能成立后者 D. 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是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主要贯彻了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 三、刑法的效力 5. 关于刑法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A. 保护管辖原则要求实行双重犯罪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不实行双重犯罪原则 B. 我国公民甲在日本与13周岁的日本女孩自愿发生性行为。该行为在日本无罪(日本奸淫幼女犯罪中的幼女是指不满13周岁的女孩),但在我国有罪。我国管辖此案时,可类推适用保护管辖的双重犯罪原则,对甲作无罪处理 C. 普遍管辖针对的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使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为犯罪,我国也可行使管辖权 D.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我国在行使属人管辖时,即使其经过外国审判,我国仍可以判决并追究刑事责任

2012柏浪涛刑法攻略(整理版)

2012柏浪涛刑法攻略(讲义卷) 知识框架 第一讲刑法论 特别提示 一、刑法总论体系 分值分布:大致上,刑法每年考查90分,总论与分论各占一半。总论中,刑法论 占10%,犯罪论占70%,1.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2.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3.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4.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 能性 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成立条件(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类(正犯、共犯) 1. 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 刑罚论 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刑犯 总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 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侵犯社会侵犯个人 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 分论 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破坏经济秩序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侵犯国家 侵害国家职能的 危害国家存立的 犯罪的成立问题: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时间发展问题:犯罪形态 刑法论:刑法的解释、基本原则、适用效力 犯罪论 刑罚论:体系→裁量→执行→消灭

二、刑法论 本讲的考试重点:刑法的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 一、刑法概说 刑法=犯罪+刑罚。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注意: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至今刑法修正案共有八个。 2.单行刑法。这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注意】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这是指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和刑罚规范。有些国家的法律有此做法。在我国,只有刑法典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因此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机能 1.规制机能。这是指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既规制人们的行为,又规制法官的裁判活动。 2.法益保护机能。这是指刑法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这是指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人只能根据刑法规定来处罚,应当保障其合法权利。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重点。 (一)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它是刑法典本身的内容。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例如,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不属于立法解释,而是刑法典的内容。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学术机构或学者个人的解释。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态度 1.就解释的灵活性而言,应坚持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相结合。所谓严格解释,是指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来解释;所谓灵活解释,是指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灵活地阐明法律的含义。 2.就解释的目标而言,应坚持客观解释,而非主观解释。所谓主观解释,是指解释的目标是探求立法原意或立法者主观意思;所谓客观解释,是指解释的目标是探求法律的现时的客观含义。刑法条文一旦颁布,便脱离了立法者,具有了独立的生命。对刑法的解释,不应刻舟求剑,而应根据社会发展探求刑法条文当下的含义。 【注意】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是解释法律的原则,而是解决悬疑事实的原则。在事实不清、存在疑问时,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在解释法律含义时,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味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解释,否则理论研究就没有必要了。例如,甲杀死仇人乙后,发现乙的钱包,便拿走钱包。案件事实很清楚,但甲的取财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还是符合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对此,需要对理论深入研究,而不能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一味定侵占罪。 (三)解释的理由

2011柏浪涛168道题

2011年刑法通关必备装备 攻克168道题(答案版) 作者:柏浪涛 本套试题的目标只有一个:提高多选题的答对率。多选题错得太多,是司考失败的主要原因。 本套试题涵盖了本年度考试的80%考点,具有实战性和检测性,如果能答对70道题,那么本年度考试便及格了。如果没有,则需要认真总结答错的考点。 声明:本套试题80%是首次推出,望尊重知识产权。 答疑渠道:柏浪涛博客(“法律家”网站) 总论 一、刑法的渊源 【1】关于刑法渊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刑法修正案(八)属于立法解释 B.我国目前只有一部单行刑法 C.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D.立法解释可以类推解释 答案:BC 二、刑法的解释 缩小解释——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 【2】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罪中的“汽车”,是扩大解释 B. 将男性向不特定男性提供性服务解释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是类推解释 C. 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盗窃罪中的“金融机构”,是扩大解释 D. 财产性利益解释为抢劫罪中的“财物”,是扩大解释 答案:B 【3】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将长期通奸解释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是扩大解释 B.将弹壳解释为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属于扩大解释 C.刑法第261条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 D. 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只包括已决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只包括已决犯,脱逃罪的主体只包括已决犯 答案:AD。D项,窝藏罪包括未决犯和已决犯,脱逃罪包括未决犯和已决犯。

三、刑法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1.属地原则 (1)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 (2)犯罪行为,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3)犯罪结果,从犯罪形态上分,包括既遂结果(即实害结果)和未遂结果(即危险结果)。从共同犯罪上分,包括整体结果和部分人的结果,对此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认定。 2. 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B. 甲国公民朴某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乙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从北京绑架到丙国,我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朴某追究刑事责任 C. 韩国人A在菲律宾劫持了该国民用飞机飞往越南。后A进入我国,我国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适用普遍管辖权原则 D. 我国公民王某在甲国的某个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但甲国刑法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我国刑法对王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C。B项,属地管辖。D项,属人原则,不需要双重归罪原则。 【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某犯罪预备行为在国内,实行行为在国外,根据属地管辖,我国可以管辖 B. 某犯罪实行行为在国外,预定的危害结果在国内,根据属地管辖,我国可以管辖 C. 甲在国内犯罪,逃到国外,根据属人管辖,我国可以管辖 D. 外国公民在其本国对我国公民犯罪,只要按照我国刑法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就可以管辖 答案:AB。 (二)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在2000年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2011年8月被捕。在审判时,可以根据行为时的刑法规定判处死刑 B.刑法溯及力既适用于未决犯,也适用于已决犯 C.行为时的刑法规定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规定认为无罪,应适用现行刑法规定

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2020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 目录 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 3.正当防卫 (2) 4.偶然避险 (3) 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 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 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 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 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 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 11.既遂认定 (6) 12.易考情形(按照主流观点判断): (6) 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 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 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 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 17.盗窃行为方式 (8) 18.死者占有问题 (9) 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 20.盗窃行为方式 (10) 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 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 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 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

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 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至于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自己制造了好结果,不重要。上述故意型偶然防卫和过失型偶然防卫中,甲制造了好结果(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救了丙),其行为便是好行为(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还是坏行为,不取决于其制造的结果,不能以成败论英雄。行为是好行为还是坏行为,要看行为本身有无制造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人若缺乏防卫认识,只有犯罪故意,则其行为具有制造法益侵害的危险。 3.正当防卫 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一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而是观点的展示: 观点一:乙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问题是,如此的话,丙就必须忍受乙的行为。 观点二:乙对丙构成假想防卫。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这就要求乙在主观上以为丙对其有不法侵害。然而事实上很难说乙有这样的主观心理。 观点三: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问题是,紧急避险要求只有损害较小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然而,伤害丙并不能起到保护乙的效果。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司考老师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最 新) By新浪微博@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 司客网PS:推荐很久了,但是自己一直也没认真看,今天看了下,写的比较客观,老师基本上也是我赞成的,推荐大家参考,但是这并不代表它适合每一个人,我的建议是,现阶段先听一下2012年一些老师的系统强化课程,一方面对知识点做好预习准备,另一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老师,不至于到了2013年手忙脚乱。 另外,可能有一些新考生发现,为什么大名鼎鼎的某司法考试教育机构里的老师这里面几乎没有呢?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可以说完全没有刻意回避和黑某个老师,大家可以亲自试听或者与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多多交流自会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老师。 博主按语: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

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讲义多半是抄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而且他妈偷懒还抄得不全!你本人最恶心的刑法老师之一,11年刚出道,讲课不咋地,博士还没毕业,长得跟马加爵一样,就是爱装B,貌似每周都要飞到日本去留学,你是去日本参加辅导班么?我擦! 4、韩友谊,半吊子新理论,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疯狂的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A韩友谊的定位:张明楷《刑法学》“读者”之一,不是张明楷的学生,为什么?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家张明楷是清华的,和你喝茶?开什么玩笑? B关于韩友谊研究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两位奇才,日本司法考试的权威学者,我们所说的德日刑法,其中的部分理论,主要就是来自于这两位奇才,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日本刑法虽然也是坚持的客观主义,也即新理论,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

2012年 柏浪涛150道题及答案

2012年柏浪涛150道题及答案 (指南针综合提高班讲义) 编者按: 本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旨在提高多选题、不定项题的答题能力。多选题是胜败关键。本题难度与真题的多选题难度接近,贴近实战,具有检测性,若答对一半,则预示目前已过关。本题经过测试,做了一些修正,与辅导班发的讲义略有不同。 在八月下旬,会有面向冲刺的70道题公布。总共220道题,认真掌握,就会实现刑法通关公式:认真看两遍刑法攻略+ 做200多道方向正确的题。祝愿好成绩,欢迎指正。 一、刑法的解释 1. 下列解释,属于扩大解释的有:() A.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包括家庭成员之外的人。 B. 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 C. 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 D. 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 2. 下列可以进行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的有() A. 行贿罪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B. 一般累犯中“不满十八周岁人不构成一般累犯”的规定,适用于特别累犯。 C. 2011年,最高法院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公布指导案例。这些案例中的判决原则上可以进行类推解释。 D. 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B.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权力制约,主要是对司法权的制约,而不包括对立法权的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D.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禁止习惯法,是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法 B. 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C.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因此在解释法律时,必须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去类推解释 D. 罪刑法定原则贯彻了刑法的权利保障机能 三、刑法的效力 5. 关于刑法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A. 保护管辖原则要求实行双重犯罪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不实行双重犯罪原则 B. 我国公民甲在日本与13周岁的日本女孩自愿发生性行为。该行为在日本无罪(日本奸淫幼女犯罪中的幼女是指不满13周岁的女孩),但在我国有罪。我国管辖此案时,可类推适用保护管辖的双重犯罪原则,对甲作无罪处理 C. 普遍管辖针对的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使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为犯罪,我国也可行使管辖权 D.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我国在行使属人管辖时,即使其经过外国审判,我国仍可以判决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

刑法中的众多标准: 1,犯罪构成采纳——两层次: 危害行为正当防卫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阻却事由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等 责任年龄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2,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3,不作为犯罪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除此还有个量上的要求,也即:要与相对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4,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5,设立防卫装置问题。①不能危害公共安全;②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要具有相当性。 6,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对此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7,相互斗殴:注意①一方突然升高战斗级别;②一方退出 8,防卫手段也要有最低限度,即相当于实行行为的程度,否则就不算是正当防卫。 9,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 ①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如 果明知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②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听之任之。 注意: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10,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①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标准: (1)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可以总结: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柏浪涛2015年刑法冲刺80

2015刑法冲刺80题(2015.8.28) 柏浪涛 【提示】80题背后的100个本年度考点,请扎实掌握。下列选择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 1.王某下岗后开“黑车”拉活,车上安装了某个公司的打车软件。许多乘客根据打车软件约到王某的车辆。王某从事这种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获利较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考虑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维护正常和谐的道路运输经营秩序,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予以严惩。 B.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否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乘客的满意度来判断。 C.只要不是合法经营,就是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例如,餐馆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就属于这种“非法经营”。 D.对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的含义应当根据同类解释规则来解释,不是泛指一切不合法的经营。 2.李某(警察)在执勤时,所携带枪支被歹徒田某抢夺去。李某担心被处分,没有向单位报告。田某某天在楼顶喝酒时,不慎致枪支掉落,将一位行人砸成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丢失”枪支,而李某不是丢失枪支,基于此原因,不构成该罪 B.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可以解释为“非自愿而导致枪支脱离控制”,这是一种扩大解释。因此,李某的枪支属于丢失枪支 C.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行人重伤的结果属于严重后果,所以李某构成该罪 D.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仅指不法分子用枪支作为违法犯罪工具而导致的严重后果。这是一种缩小解释。因此,李某不构成该罪 3.《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关于该规定的理解,有以下观点: ①第一句话旨在明确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第二句话旨在明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②两句话均在明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③第二句话的目的是保障人权。 ④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表述正确的是()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

柏浪涛考点+真题

柏浪涛2010年刑法套餐第二季 刑法100个星级考点 + 100道题 复习资料:由于授课时间所限,100个星级考点无法一一详解。详细内容可以参考柏浪涛著:指南针2010年《刑法攻略》(研究出版社)。 说明:试题都是不定项选择题。应注意的是,不必用这份试题的答对率来检测自己的复习状况,否则会崩溃的。因为题目很难,难在每项都是个考点,而司考命题不会如此。所以,重要的是掌握其中的考点,而非答对率的高低。答案解析在课堂讲解。该套试题是修正版,与课堂讲解版的个别试题有差别。 总论 一、刑法的解释方法★ 扩大解释走私弹壳解释为走私弹药、故意毁坏财物解释为包括动物、 类推解释 缩小解释特别自首中其他罪行仅解释为不同种的罪行 补正解释纠正解释,减轻处罚解释为法定刑以下不包括本数 当然解释 反对解释 【1】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属于类推解释同居:通奸加共同生活 B. 将重婚罪中的“婚姻”解释为包括事实婚姻,属于类推解释扩大事实婚姻:以夫妻名义加公开同居 C. 盗窃罪中规定有“盗窃金融机构”的情形,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括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张解释 D. 将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括电子邮件,属于扩张解释 答案:B 二、罪刑法定原则★ 2个思想基础:民主主义,自由主义。 8个要点: (1)法律主义; (2)禁止习惯法;

(3)禁止事后法; (4)禁止类推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8)明确性原则 【2】下列情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有(A ) A. 在适用刑法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解释取向应客观独立,只有在对被告不利的,但不是所有的都这样 B. 在解释刑法的含义时,应从立法原意中去寻找,而不能从客观现实中去寻找正好相反 C. 法官在判决书中将法学理论作为判决理由没说是法定依据,可以 D. 在行政法中规定罪刑规范不可以 答案:C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1.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故意、过失) + 人身危险性。 2.具体操作: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下列情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有(ABC) A. 在决定刑罚时,主要依据客观侵害性、主观罪过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B. 对累犯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C. 对自首从轻处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D. 抢劫罪将“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主要是考虑到犯罪的客观侵害性多了法益侵害 答案:ABCD 判刑人身危险性,追溯时效是形势政策的原因,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4个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普遍管辖依据的是我国刑法典 【4】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下列情形中我国有管辖权的有(AC ) A. 甲国人和乙国人在北京旅游,发生口角,甲国人杀死了乙国人 B.从哈尔滨开出的国际列车进入俄罗斯境内,车上一位蒙古国人杀死了一位俄罗斯人。三个月后,这位蒙古国人潜逃至内蒙古 C. 美国人甲欲杀死中国境内的中国人乙,向乙寄送炸弹,炸弹刚到中国海关便被发觉 D. 从法兰克福飞往中国的德国客机,飞到俄罗斯上空时,乘客甲抢劫乘客乙 答案:AC 五、单位犯罪★ 1.主体资格

柏浪涛刑法150题2013刑法

柏浪涛2013年150道题 编者按: 本题均为不定项选择题,旨在提高多选题、不定项题的答题能力及综合运用能力。 一、刑法的解释 1. 下列解释,属于扩大解释的有:() A.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包括家庭成员之外的人。 B. 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 C. 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 D. 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 2. 关于类推解释,说法正确的有() A. 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所以法官解释条文时应朝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解释 B. 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为违反了民主主义 C. 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款可类推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 一般累犯中“不满十八周岁人不构成一般累犯”的规定,可类推适用于特别累犯。 二、罪刑法定原则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B.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权力制约,主要是对司法权的制约,而不包括对立法权的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D.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禁止习惯法,是因为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法 B. 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基于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义)的要求 C. 民法与刑法是对立排斥关系,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刑法上的财产犯罪也是对立排斥关系,成立前者便不可能成立后者 D. 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是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主要贯彻了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 三、刑法的效力 5. 关于刑法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 A. 保护管辖原则要求实行双重犯罪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不实行双重犯罪原则 B. 我国公民甲在日本与13周岁的日本女孩自愿发生性行为。该行为在日本无罪(日本奸淫幼女犯罪中的幼女是指不满13周岁的女孩),但在我国有罪。我国管辖此案时,可类推适用保护管辖的双重犯罪原则,对甲作无罪处理 C. 普遍管辖针对的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使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为犯罪,我国也可行使管辖权 D.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我国在行使属人管辖时,即使其经过外国审判,我国仍可以判决并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法考主观题及参考答案(回忆版,仅供参考)

2019年法考主观题及参考答案(回忆版,仅供参考) 一、根据材料,结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角度,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对依法治国意义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参考答案:略。 二、刑法。 1995年,洪某和蓝某共谋抢劫赵某,蓝某事先对赵某的行踪进行了打探。约好时间,事发当天洪某来到地点埋伏,蓝某没有如约出现,这时赵某出现,洪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向赵某头部击去,赵某重伤倒地不起,这时候蓝某来了,洪某和蓝某一起搜索财物,蓝某把5万元财物拿走。然后蓝某走了,洪某以为赵某已死,并将赵某扔进水库(经查明,是溺亡)。 洪某害怕事情败露,跑去別的地方做了保险代理人。后来又不下去。然后伪造产权证明向银行借了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没钱还本付息,就打算去租车公司签租赁合同,骗贷还款。他知道这个租车公司有GPS定位,到期后不还的话公司会自己定位找车开回去。租车后他又做了假的车证向C小额货款公司孙某抵押借贷,车停在了C 公司那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然后借给他了50万元。洪某偿还银行贷款30万元。事后C公司孙某发现自己被骗了,报警。洪某被通缉了。 洪某害怕被抓,打听到公安局没有掌握1995所犯抢劫的犯罪情况,

找到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让其帮他在公安局求情,给了环保局副局长白某5万元。环保局副局长白某找到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并通过环保局副局长找到了洪某,抓到了洪某。 洪某被抓后交代:洪某承认了自己骗C的行为,但是否认自己诈骗了银行和租车公司。洪某没有交代之前抢劫的犯罪事实,但是交代了另外一起犯罪事实,还揭发了程某和黄某的犯罪事实。 另一起犯罪事实如下:洪某有天经过某机关办公室发现里面有信封就拿走了。回来发现里面有现金9000元和银行卡(银行卡背后写有密码),于是对其妻子青某说这是捡的,将银行卡给其妻青某,说你拿去商场买几件衣服吧。青某没去买衣服,而是到自动取款机取现金4万元,对此洪某不知情。 洪某检举的事实:程某雇佣黄某去砍伤前妻周某的手臂给他好像20万元,要求是砍成轻伤,事后再给20万元。黄某于是去找周某,告诉她有人想杀你,如果你给我40万元,我就不杀了。周某根本不信,说你别骗我。黄某想要程某的钱,于是决定重伤她,周某以为黄某想杀她,就抬手反抗,手臂被划伤。然后流血不止而死亡,周某具有白血病,程某事先并不知道。 然后程某不肯给黄某另外的20万元,说我只是想让你轻伤,你怎么把人搞死了。黄某一怒之下把程某打成重伤。洪某后来又交代了第一起犯罪事实,这个事实是公安机关知道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嫌疑人的。第二个案件,经查证,符合实际情况。

柏浪涛2016冲刺80题的答案

2016司考刑法冲刺80题(附答案版) 柏浪涛 提示:题型为不定项选择题。 1.李某(警察)在执勤时,所携带枪支被歹徒田某抢夺去。李某担心被处分,没有向单位 报告。田某某天在楼顶喝酒时,不慎致枪支掉落,将一位行人砸成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D A.由于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丢失”枪支,而李某不是丢失枪支,基于此原因,不构成该罪 B.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可以解释为“非自愿而导致枪支脱离控制”,这是一种扩大解释。因此,李某的枪支属于丢失枪支 C.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行人重伤的结果属于严重后果,所以李某构成该罪 D.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仅指不法分子用枪支作为违法犯罪工具而导致的严重后果。这是一种缩小解释。因此,李某不构成该罪 2.《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 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关于该规定的理解,有以下观点: ①第一句话旨在明确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第二句话旨在明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②两句话均在明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③第二句话的目的是保障人权。 ④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表述正确的是()B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 3.关于刑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BCD A.甲在我国国内犯贪污罪,逃到国外,根据属人管辖,我国可以管辖 B.从我国驶往国外的列车,即使进入外国境内,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我国有管辖权 C.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如果是轻罪,可以不予追 究 D.刑法溯及力既适用于未决犯,也适用于已决犯 4.甲的轿车丢失,警察在乙的住所找到。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程度是:乙要么亲自盗窃了 该车,要么替盗窃犯窝藏了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 A.可以认定乙构成盗窃罪 B.可以认定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既可以认定乙构成盗窃罪,也可以认定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既不能认定乙构成盗窃罪,也不能认定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王某是某天天公司董事长,集体决策,以单位名义实施了两件事:第一,实施有价证券 诈骗,骗得100万元。第二,帮助王某的表弟李某实施信用卡诈骗,李某骗得100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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