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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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9年04月02日 15时52分 167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文化遗产”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唐政办[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基础。我市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活动和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评剧、唐山皮影、乐亭大鼓等,是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认识水平、聪明智慧、审美情趣和理想追求,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是发展先进文化的根基和建设文化名城与人民群众幸福之都的精神资源。保护好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历史文明、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名城和人民群众的幸福之都,对于宏扬优秀的文化传统、增强民族凝聚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由于外来文化的渗透和现代化以及全球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临着失传的危险,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目标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

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开发,防止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弘扬、传承与发展。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并逐步形成依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助相结合的保护工作机制。要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使我市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珍贵、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推出一大批极具特色的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使其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活跃因子。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1、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4、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采取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1、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

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措施。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2、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市财政设立“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特别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所在县(市)区必须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同时,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3、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各级各类学校要利用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开展科学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强化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改革开放三十年之新唐山的崛起

改革开放三十年之新唐山的崛起 我的家乡是美丽而富饶的唐山,只是一座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后的城市,这是一座在废墟中依靠自己力量重新站起的城市,只是让所有唐山人从心底感到骄傲并愿意为之奋斗的城市,这是一座拥有着灿烂明天的城市。 唐山又名凤凰城,因市中心一座不高的凤凰山而得名。唐山被誉为中国近代工业的摇篮,这里诞生了中国第一座大型煤炭——开平煤矿,第一条标准轨铁路——唐胥铁路,第一台蒸汽机,第一代水泥,第一片卫生瓷。 在长期的革命奋斗与建设实践中,唐山这片土地孕育产生了“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李大钊精神,被毛泽东同志称赞的开滦工人阶级“特别能战斗”精神,代表整个国家形象的“穷棒子精神”,被周恩来同志誉为“万里千担一亩田”的“当代愚公”精神。 这就是唐山,一座拥有着辉煌历史和顽强奋斗精神的城市。 然而,就在1976年7月28日,一场惊天动地的大地震让所有的过去与辉煌毁于一旦,然而坚强的唐山人民并没有放弃,希望与未来的憧憬,唐山大地震震中在唐山与丰南一带,震级为7.8级,这场灾难造成24万余人死亡,16万余人重伤,7200多个家庭全部阵亡,4202人成为孤儿,城市功能全部瘫痪,直接经济损失达30亿元以上,而用于救灾和重建的投资几乎无法计算。 在唐山遭受灭顶之灾的危难关头,举国上下全力支援唐山,来自全国各地的10万名解放军,5万名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10多万借助大军以及大量的救灾物资,给唐山带来了生的希望,也给唐山的重建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产生了无数可歌可泣的感人故事。 尤其改革开放以来,唐山的迅猛发展让世人看到了唐山人民的坚持与奋斗。 一、经济发展 漫步在新唐山中心,川流不息的人群与车流,宽阔的马路,繁华的建筑,早已看不出那片跌倒在一片废墟中的城市,那个曾经被西方人预言“从此在世界上被抹去的城市”如今重新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唐山现在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商业区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05年唐山GDP总量突破2000亿大关,名列全国第19位。随着唐山曹妃甸工业区的发展,唐山未来无可限量! 现在,唐山市已经成为河北经济中心。唐山,作为环渤海工业全的发展引擎,将实现从“以钢兴市”到“以港兴市”的战略转变。唐山是一座有百年历史的老工业城市,素有“中国近代的工业摇篮”之称。33年前,唐山在阵痛中实现了城市的重建和经济的腾飞,被称为凤凰涅槃的城市,如今,唐山向海洋要资源、依托海洋发展的大规划成为实现资源城市转型的第二次涅槃奇迹。其主体思路就是沿着总长198公里的海岸线,将唐山南部沿海现有的9个县级行政单位进行整合,形成“四点一带”。通过整合使唐山的生产力布局得以向沿海调整,并重点发展临港产业,构建滨海生态城市,以此改变唐山以往“煤黑”的形象,以蓝色谱写发展的历史。目前,曹妃甸新区已累计完成投资超过千亿元,港口、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具备了大规模产业聚集的条件,尤其在今年应对金融危机中,曹妃甸更是显示出了强势的增长后劲,已成为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的又一重要经济增长极。 面对着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迫切问题,政府面对现实,积极解决问题,提出了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采取一系列扎扎实实的措施,为建设国际化、现代化滨海城市而奋斗的新的发展理念。以区域协调,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为重点,加强了唐山经济的新一轮增长2007年10月份以来,唐山开展了治污减排、安全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唐政办[2008]10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4 【实施日期】2008.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的通知 (唐政办〔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的要求,为促进治污减排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水平,现就加强我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到2008年底,《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污水及再生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全部开工建设。所有县(市)、区(含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二)到2010年底,已列入项目计划的县(市)、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项目清单见附表),并保证正常运行,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做好中水的开发利用。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分别达到90%、80%和30%以上。 二、加大筹资力度 (一)广泛吸纳社会资金。要采取项目“打捆”、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资合作等融资方式,利用BOT、TOT、BT等建设运营模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搭建各种投资洽谈会、招商会等平台,做好污水、垃圾处理和中水回用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二)充分利用银行贷款。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外国政府赠款。当前要用好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及中水项目建设。 (三)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支出计划,保证城市建设维护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有土地收益等地方财政收益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及中水项目建设,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提高投入比例。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安排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安排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唐政发[2010]10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08 【实施日期】2010.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安排意见的通知 (唐政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的安排意见》已经2010年4月16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 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的安排意见

为进一步丰富市民夜生活,搞活夜经济,增强夜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的重要意义 夜生活是伴随着城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社会现象。夜生活的繁荣程度和一个城市的现代化程度息息相关。夜经济是城市经济开放度和活跃度的“晴雨表”,是居民幸福指数的“风向标”,是现代城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启动夜消费、发展夜经济有利于挖掘居民消费潜力,满足居民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推动餐饮、购物、文化、娱乐、健身等各类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在延长营业时间、增加新的服务内容中不断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就业;有利于通过增建夜消费设施、增加夜消费内容,创造新的投资机会;有利于推动城市上水平、出品位、生财富,展示城市特色、丰富城市底蕴、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有利于引导居民以轻松愉悦的休闲消费,缓释工作与生活压力,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提高居民幸福指数。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推动、依法监管、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培养市民夜间消费习惯、增建夜间消费设施、完善夜间服务功能为重点,全力打造独具特色、健康时尚、业态多元的夜消费模式,逐步增强夜间城市活力,繁荣发展唐山夜经济。 工作目标:推动夜经济发展是个系统工程,要通过全市相关部门和服务业企业的共同努力,逐步实现夜消费要素明显优化,相关行业快速发展,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健身、游览以及夜间文艺活动丰富多彩,居民生活品质显著提升,市民夜间消费潜力得到有效挖掘,夜晚消费更加红火,市场设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唐山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唐山市政府令 (2012年第1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3月2日市政府第6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2年3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细则”、“通告”等。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 未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文件的制定程序,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切合本市管理工作实际,不得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政府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二章起草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可由市政府确定起草部门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七条起草部门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业务处室或者其所属机构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内设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0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第一分叉股下10厘米处的直径。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不超过1665株(每亩111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板栗树、枣树的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核桃树、柿子树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 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1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20%计算。 第四条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单位面积年产值等于单位面积产量乘以价格。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0500—21000公斤(每亩700-1400公斤)。 2.三至五年生每公顷21000—45000公斤(每亩1400-3000公斤)。 3.五至七年生每公顷45000—60000公斤(每亩3000-4000公斤)。 4.七年生以上每公顷60000—30000公斤(每亩4000-20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15000-30000元(每亩1000-2000元)。 第六条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倍计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80%补偿。 (二)一般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其他林木苗圃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阔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3330株(每亩222株),针叶树最 大密度每公顷4995株(每亩333株),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

唐山市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唐山市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2011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学发展(以下简称转方式调结构)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组部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共河北省委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优化考评内容,改进考评方式,扩大考评民主,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考评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引导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奋发向上、大有作为的精神状态,真抓实干、建功立业,推动全市“十二五”科学发展、争先进位。 第三条以考准考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转方式调结构的能力和业绩为根本要求,坚持推动发展、促进转变,注重实绩、崇尚实干,群众公认、民主公开,分类考评、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对领导班子实行分类考评。按照单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相近的原则,将被考评单位分为A、B、C三类(见附表一)。A类为县(市)区:包括县(市)及主城区,中心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曹妃甸(新区、工业区),建设指挥部及管委会五小类;B类为市直部门:包括党群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社会事业发展部门四小类;C类为市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企业、其他单位四小类。

唐山“非物质文化遗产”玉田泥塑保护与传承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7344281.html, 唐山“非物质文化遗产”玉田泥塑保护与传承研究 作者:滕飞李明洋刘芳伟 来源:《知识文库》2016年第16期 泥塑艺术是我国一种古老的民间艺术。它以泥土为原料,以手工捏制成形,或素或彩,以人物、动物为主。玉田泥塑作为民间泥塑的一个典型代表,继承了热爱自然,反映自然的优良传统,虽然由于时空变迁,民间泥塑逐渐被随之而来的新型玩具所取代,诸如电动、塑料等玩具,从而使民间泥塑淡出人们的生活。然而民间艺人并没有放弃希望,可以说民间泥塑是中国美术史值得研究的一门课题。课题组通过玉田泥塑个案的记录与分析,希望为保护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价值的资料。 据《玉田县志》记载,“周礼戴方属幽州”周末阳伯雍种玉得名,1993年中国文化部命名玉田为“中国艺术之乡”,玉田泥塑俗称玉田泥人,历史悠久,是一种半塑半画、以画为主的小型泥彩塑,也叫泥玩具。是供儿童游戏把玩的器具,民间俗称“耍货”。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商品化的冲击,玉田泥塑这种以手工操作方式生产,依赖于传统民俗而生存的传统艺术形式,受到了较大的冲击,目前为数不多的泥塑艺人都已年老体衰,后继乏人,要么就是转行,玉田泥塑濒危状况日趋严重,亟待保护。据笔者实地调研,目前玉田地区能生产制作泥塑的艺人仅有一人:吴玉成老先生。 玉田泥塑是清代光绪年间创立并经过五代民间艺人传承下来的民间艺术,是唐山地区民间泥塑的典型代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审美风尚的变化,民间泥塑的传承与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表现为泥塑传承人寥寥无几,泥塑作坊也逐渐消失。据笔者实地考察,整个唐山地区能坚持制作泥塑的不过两三人,玉田县仅有艺人吴玉成在坚持从事泥塑创作。 玉田泥塑,作为唐山民间传统工艺的一个代表,其发展现状及生存空间也是其它地方民间工艺的缩影。如同许多传统技艺一样,凭借口传心授而世代相传的民间艺术,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冲击,愈显其生存的脆弱,各种民间传统工艺生存空间正逐渐缩小。在经济、文化全球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人们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意识正在觉醒,保护民族文化生态正在成为更多人的共识,许多有识之士正在不遗余力地抢救民族民间的文化遗产。玉田泥人在饱含“玉璧”灵气的岁月里,那一缕缕动听的余音,仍绕廓穿巷,使人难以释怀。为抢救这一民间瑰宝,玉田县文体局制定了《民间泥塑开发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吴玉成自筹资金恢复泥塑生产,目前年生产能力已达2万个。实施招商引资,发展泥塑产业,把泥塑定位为旅游产品,设计包装,通过旅游景点进行推销。2005 年,玉田县人民政府与有 关部门,召开了“继承民间文化遗产,推动玉田经济腾飞”为专题的会议,对玉田泥塑采取了静态与动态等保护措施,并拿出专项资金,使玉田泥塑在民间艺术之乡恢复了生产。同年,玉田泥塑作为民间美术项目,被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5年11月14日至20日,泥塑样品在上海中国民间工艺品展览会上展出。同时,玉田泥塑已经向文化部申报国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唐政发[2011]14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申请、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唐山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唐山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2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市区防洪和供水安全,维护市区河道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市区河道包括陡河(陡河水库出水口至路南区与丰南区交界处)、青龙河、李各庄河、龙王庙河、西北排水渠、南湖引水渠。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区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 (二)市区河道防汛工作; (三)调度管理市区河道工程,保障农业灌溉供水、沿河工业应急备用水源及市区景观用水供应;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河道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区河道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具体防汛抢险工作。 沿河水利工程设施、旅游船只及浮动设施的运行应当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水环境、保护河道工程完整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 第二章建设与整治 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堤防、护堤地等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兼顾、服从防洪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防洪安全、河道整治等要求。 第九条市区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蓝线划定,并征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区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应当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因河道行洪、防汛抢险、维修养

河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河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30项) 一、民间文学(5项)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 1-1 耿村民间故事石家庄藁城市 2 1-2 河间歌诗沧州河间市 3 1-3 孟姜女故事传说秦皇岛山海关区 4 1-4 邯郸成语典故文化邯郸市 5 1-5 牛郎织女传说邢台内丘县 二、民间美术(10项)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6 2-1 武强木版年画衡水武强县 7 2-2 衡水内画衡水市 8 2-3 蔚县剪纸张家口蔚县 9 2-4 丰宁满族剪纸承德丰宁满族自治县 10 2-5 曲阳石雕保定曲阳县 11 2-6 内丘神码邢台内丘县 12 2-7 玉田泥塑唐山玉田县 13 2-8 辛集农民画石家庄辛集市 14 2-9 无极剪纸石家庄无极县 15 2-10 白沟泥塑保定高碑店市 三、民间音乐(20项)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6 3-1 冀中笙管乐保定涞水县 (高洛音乐会) 17 3-2 霸州笙管乐廊坊霸州市 (高桥音乐会、 胜芳音乐会、 张庄音乐会) 18 3-3 河北鼓吹乐(永年)邯郸永年县 19 3-4 河北鼓吹乐(抚宁)秦皇岛抚宁县 20 3-5 固安笙管乐廊坊固安县

(屈家营音乐会、 小冯村音乐会) 21 3-6 承德清音会承德市 22 3-7 广宗太平道乐邢台广宗县 23 3-8 常山战鼓石家庄正定县 24 3-9 藁城战鼓石家庄藁城市 25 3-10 子位吹歌保定定州市 26 3-11 安次区笙管乐廊坊安次区 (军卢村音乐会、 南响口梵呗音乐会、 后屯音乐会) 27 3-12 雄县古乐保定雄县 28 3-13 竹林寺寺庙音乐张家口阳原县 29 3-14 辛安庄民间音乐会沧州任丘市 30 3-15 涉县寺庙音乐邯郸涉县 31 3-16 里东庄音乐老会廊坊文安县 32 3-17 任丘大鼓沧州任丘市 33 3-18 河间大鼓沧州河间市 34 3-19 磁县迓鼓邯郸磁县 35 3-20 唐山花吹唐山唐海县 四、民间舞蹈(20项) 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36 4-1 昌黎地秧歌秦皇岛昌黎县 37 4-2 井陉拉花石家庄井陉县 38 4-3 徐水狮舞保定徐水县 39 4-4 沧州落子沧州南皮县 40 4-5 易县摆字龙灯保定易县 41 4-6 隆尧招子鼓邢台隆尧县 42 4-7 抬花杠石家庄栾城县 43 4-8 篓子灯唐山丰南区 44 4-9 青龙猴打棒秦皇岛青龙满族 45 4-10 葛渔城重阁会廊坊安次区 46 4-11 晋州官伞石家庄晋州市 47 4-12 赞皇铁龙灯石家庄赞皇县 48 4-13 黄骅麒麟舞沧州黄骅市 49 4-14 丰宁蝴蝶舞承德丰宁满族 50 4-15 曲周龙灯邯郸曲周县 51 4-16 抚宁太平鼓秦皇岛抚宁县 52 4-17 二贵摔跤承德隆化县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让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半。 第三十六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按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9米。 第三十八条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并作为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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