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附件1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超短期融资券登记是指上海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超短期融资券事实的行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第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手续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开立发行人账户应提交以下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书面文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四条发行人在开立发行人账户后,可选择簿记建档方式或系统招标方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第五条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业务的具体手续如下:

(一)发行人在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开始前,可申请办理超短期融资券预注册,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附6);

4.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执行;

5.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需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其他材料加盖发行人公章

或授权部门章。第4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 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二)上海清算所对发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代码和简称,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件。

(三)发行人应于发行日在完成发行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要素表》(附7)、《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表》(附8)以及发行结果公告,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完成承销额度登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四)承销商需进行分销的,应于上海清算所完成承销额度登记后、缴款日16:30前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分销。承销商的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分销代码为“F+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五)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9),确认发行资金到账情况。上海清算所根据承分销结果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于当日日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发行人出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分销结束并完成确权处理后,分销代码自动转换为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对当日17:00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六)对发行人《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中明确未到

账的额度,上海清算所将根据发行公告、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协议约定及发行人申请,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条采用系统招标方式发行的,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并按照如下手续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业务:

(一)发行人应在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开始前,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登记业务,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执行;

4.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交易商协会相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3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代码和简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件。

(二)招标发行结束当日,发行人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发行情况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

(三)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或其授权机构发送的确权结果办理

超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本条及第五条规定的时点为原则性要求,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时点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后执行。

第三章交易流通及付息兑付处理

第七条完成初始登记的当日,上海清算所将超短期融资券要素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时,编制《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向市场公告。

第八条完成初始登记的次一工作日,该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易流通。

第九条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期间,上海清算所根据持有人的有效指令办理相应的超短期融资券结算变更登记。

第十条上海清算所为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和兑付服务。

第十一条上海清算所于指定的付息兑付登记日,确定持有人名册,计算各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超短期融资券付息日前一工作日为付息登记日,当日日终持有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享有该超短期融资券该期利息。到期日前一工作日为兑付登记日及过户截止日,当日日终持有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享有该超短期融资券本金及利息。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人协议》的约定,将超短期融资

券付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并确保相应资金于付息兑付日当日10:00前到账。在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上海清算所于付息兑付日当日将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划付持有人指定的账户。

对于付息登记日日终处于冻结状态的超短期融资券,上海清算所暂不办理付息资金划付,将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对应的应收付息资金暂时留存上海清算所,待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解除上述状态后,根据相关当事人指令办理资金划付;对于兑付登记日日终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超短期融资券,上海清算所暂不办理兑付资金划付,将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对应的应收资金暂时留存上海清算所,待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解除上述状态后,根据相关当事人指令办理资金划付。

第十三条发行人未及时足额划付付息兑付资金,导致持有人未能收到相关款项的,所有责任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应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向市场公告。

第十四条在完成超短期融资券到期兑付处理后,上海清算所对该超短期融资券做注销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上海清算所在完成兑付资金代理拨付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出具《超短期融资券代理兑付手续完成证明书》。

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报备

第十六条上海清算所网站是超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信息披露要求按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不晚于超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

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以公告形式披露兑付的具体事项。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第十八条超短期融资券的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在上海清算所网站持续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及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持有人公告,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二十条上海清算所负责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的日常运营,定期汇总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指南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 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

2. 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

3.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

4.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

5.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

6. 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

7.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要素表

8. 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表

9.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1

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

附2

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

送存/更换印鉴通知

现送存/更换发行人账号为的发行与兑付业务预留印鉴,将新印鉴加盖在印鉴卡上半部分。新印鉴自年月日起启用,原印鉴于同日失效。

填表说明:

1、本印鉴卡一式四份,提交上海清算所三份,发行人留存一份。

2、印模及单位公章请使用印泥加盖,须清晰且不与其他字迹重叠。

3、印模中公章应与发行人账户户名保持一致。

4、送存或更换印鉴卡,都应加盖开户单位公章。

5、首次办理送存印鉴卡的,可不填写“发行人账户账号”。

附3

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

(样本,仅供参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申请在贵公司开立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账户,现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单位进行账户开立的相关操作。

授权经办人员1姓名: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授权经办人员2姓名: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请附授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授权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附4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准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我单位拟发行年第期超短期融资券,现向贵公司申请办理发行登记。

我单位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贵公司可以通过贵公司网站公布上述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和我单位提交的发行披露文件。

单位名称:

单位简称:

在上海清算所的发行人账号:

获批准发行额度:

本次申请发行额度:

本次发行后剩余额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5

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

(样本,仅供参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申请通过贵公司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登记,现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单位进行发行登记业务的相关操作。

授权经办人员1姓名: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授权经办人员2姓名: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请附授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授权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

(说明:1、请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填写以下要素,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发行公告或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一致。2.有单选或多选项,请在□中打勾。3.注明“必填”的,请如实填写。注明“可选”的,如没有相关内容,可不填。)

发行人(签章)

(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月日附7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要素表

发行人(签章)

(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月日附8

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表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我单位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本期承销团承销额度分配结果通知如下,请贵公司据此为相关承销商进行承销额度注册。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发行人:

(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月日附9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情况如下,请贵公司按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全部到账。

□部分到账,请贵公司为已到账的部分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未到账的额度转至主承销商持有人账户进行包销。未到账部分明细如下: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月日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 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9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第七条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八条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发行、登记、托管 第十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十三条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十四条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810438399.html,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17最新) 1、什么是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是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的状况,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利于维护金融整体稳定,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当前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中国货币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货币市场的发展对于改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失调、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止广义货币供应量过快增长、维护金融整体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如何抓住重要机遇期,促进货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关系金融整体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中国货币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发展不均衡的挑战。这包括两个方面的不均衡:一是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发展不均衡。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市场规模相对较大,短期国债和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券存量相对较小,融资性商业本票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尚不存在。二是货币市场产品、参与者、中介机构和市场规则体系发展不均衡。货币市场各子市场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大多数根源于货币市场发展的不均衡,如果仅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局部性的改革措施,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有的时候甚至会带来新的问题。 货币市场参与者、货币市场产品和货币市场运行规则,这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是货币市场发展的原动力。货币市场的全面均衡发展表现为: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产品日益丰富、运行规则不断完善。但是,货币市场三要素的发展不可能齐步走”,在特定的阶段,某方面要素的发展必然要快于其他要素,并且带动其他要素的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现状表明,产品创新是推进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的重要突破口。通过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带动市场规则体系完善,促使参与者市场化程度提高,是现阶段发展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发展政策。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目前,在银行间市场引入短期融资券的条件基本具备,面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是以货币市场发展促进金融整体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 3、为什么说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

中原高速: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公告编号:临2020-024 公司债代码:143213 公司债简称:17豫高速 公司债代码:143495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1 公司债代码:143560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存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将于2020年6月22日到期,为偿还到期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等相关规定,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并于获得注册后在注册额度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机构政策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一、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注册额度):人民币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 2、发行期限:可一次或分次发行,每期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 3、发行利率:本次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簿记建档确定。 4、资金用途:偿还公司有息债务或补充流动资金。 5、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由公司聘请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发行。 7、发行日期: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与市场利率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规定的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本次发行事项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发行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二、授权事项 本次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长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确定或调整超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的金额、期限、利率、发行时机等具体方案,聘请中介机构,签署、修订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终止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事宜。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年。 三、审批程序 2020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30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商协会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自律规则及本规程对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z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第五条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应提交以下注册文件: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童程》及符合童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 (三)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拟披露文件; (四)注册发行所需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当期超

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企业基本情况、税项、发行的有关机构、信息披露安排等童节); (三)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主体评级报告;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 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上述(四)、(五)款要求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第七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 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 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第九条企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 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程及相关自律规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布,并及时发送上海清算所,由上海清算所在其网站公布。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第七条 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八条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发行、登记、托管 第十条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短期融资券相关法规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十三条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第十四条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发行融资券的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融资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融资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信用评级报告全文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意见全文;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支付融资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企业下达备案通知书,并核定该企业发行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第十七条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企业应在每期融资券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及承诺函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超短期融资券已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为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规定及自律规则,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将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披露如下: 一、发行基本情况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第五 期超短期融资券 品种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类别第二类企业 主承销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无 簿记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2019]SCP369号 接受注册时间2019年9月27日 注册金额50亿元

本期发行金额20亿元 期限269日 二、发行方式的决策过程及依据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拟采取集中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选择集中簿记建档发行的主要原因: 1、簿记建档是一种市场化的发行方式,也是国外比较成熟的证券发行方式,其在各国债券市场中广泛使用。从国内的实践看,大型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绝大多数都采取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 2、簿记建档定价市场化,符合发行人的要求。簿记建档过程中直接接收投资人的申购订单,其最终发行利率根据投资人的投标结果而定,投资人在簿记投标过程中体现出的竞争和博弈能有效提高定价效率,尤其是在市场比较稳定或者市场向好,投资者需求强烈的情况下,更容易获得较为有利的发行利率。 3、集中簿记建档属于簿记建档发行方式的一种,指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实现簿记建档集中处理,汇总承销团成员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行,有利于保证发行过程的合规性,提高市场效率。 因此,本期债务融资工具采用集中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发行人、主承销商承诺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对集中簿记建档的相关要求,公开、公正开展债券发行工作,本方案所有内容公司法人均已知悉。

超短期融资券业务简介

超短期融资券业务简介 2010年12月2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并开始正式接受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同日,交易商协会共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发行人的发行注册,注册额度共计210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将丰富我国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拓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并增强企业短期融资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一、超短期融资券概述 所谓超短期融资券(Super & Short-term Commercial Paper,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9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在设计上主要参考短期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短期商业票据是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一种常规产品,主要供发行人管理流动性使用,属于货币市场工具范畴。在我国,超短期融资券设计期限在270天以下,标准化的产品期限可以是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3个月、6个月和9个月,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根据有关金融分析,超短期融资券产品的推出有望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有助于丰富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提高企业流动性管理水平。目前中国直接债务融资产品期限大多在1年及以上,企业短期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为企业提供了长短兼备的梯级融资手段。同时,企业在日常运营中由于筹资需求存在波动性,通过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以灵活应对突发性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二是有助于丰富投资品种,满足投资者多元化需求。目前国内货币市场工具相对缺乏,特别是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企业信用类产品发行量较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低。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更好地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三是有助于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敏感性和有效性,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通过提高市场化负债规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市场利率更为敏感,这将为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工具增加更多的灵活性,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此外,超短期融资券市场化的发行利率将进一步丰富市场的利率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以及流动性结构,有利于形成短、中、长期兼备的市场化收益率曲线。四是有助于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增强债务融资市场作为宏观调控政策传导渠道的功能。超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将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服务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为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经济的长远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相对于其他债务融资产品,超短期融资券具有信息披露简洁、注册效率高、发行便利、资金使用灵活等特点。 首先,信息披露简洁。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企业信用资质较高,目前,除首批三家发行人外,具备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还有中海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神华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7家超AAA企业。这些企业在公开市场有持续债务融资行为,信息披露充分,因此,《业务规程》进一步简化了超

XX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承销商征集竞争性谈判文件【模板】

XX公司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承销商征集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XX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敬启者 本公司系成立最早的浙江省国有企业,也是浙江省最大的建筑业企业集团。2019年11月29日,多喜爱吸收合并本公司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无条件通过,标志着本公司重组上市取得了圆满成功。为有效降低本公司财务成本,本公司拟于近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故拟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二家机构为本公司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提供服务,特邀请贵机构参与本公司组织的竞争性谈判。超短期融资券成功注册后,经公司批准,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增加主承销商团成员数量,后续增加的主承销商团成员根据报价由低到高选择。 竞争性谈判须知 一、定义 (1)“需方”或“本公司”系XX公司。 (2)“谈判响应方”系指向需方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公司。 二、谈判响应方文件包括:谈判方资格证明文件及商务响应文件。 谈判响应方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金融机构经营证照;

(2)具有债券承销资格的证明文件;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 (1)谈判响应书(附件二); (2)实施人员名单及简历(附件三); (3)谈判响应方基本情况及以往市场业绩; (4)本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份数及递交: (1)谈判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谈判响应文件的装订顺序应按竞争性谈判须知第二条所叙顺序装订。 (2)所有谈判响应文件均须由谈判响应方盖章。 (3)谈判响应文件可分正、副本。谈判响应方应在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谈判响应方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副本应同时提交给需方。 (4)谈判响应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谈判响应方可以书面形式对已向需方已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提出补充和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 (5)由于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谈判响应方负责。 四、无效谈判响应文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附件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超短期融资券登记是指上海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超短期融资券事实的行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第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手续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开立发行人账户应提交以下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书面文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付息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

(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发行人服务协议》(一式肆份);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服务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四条发行人在开立发行人账户后,可选择簿记建档方式或系统招标方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第五条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业务的具体手续如下: (一)发行人应于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应披露的发行文件(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执行。上海清算所对发行人提交的披露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向市场披露。 (二)发行人应于不晚于缴款日12:00前(安排分销的,应于发行办法中规定的分销开始时间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固定收益产品注册要素表(附5); 3.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附6);

短期融资券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短期融资券业务的开展,指导该业务的日常操作,防范经营和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光大银行短期融资券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所称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参见《中国光大银行短期融资券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行所开展的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应遵循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章项目营销与立项 第三条分(支)行客户经理应首先对于潜在发行人的整体状况进行内部评估,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我行的资源投入。评估应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发行人是否接近或符合发行条件; 2、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3、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4、发行人的管理团队; 5、发行人的成长性与还债能力。 第四条客户经理应向投行业务部提供立项所需的资料,由投行业务部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填写立项审批表(格式见附件),经公司业务部会签后,由投行业务部主管行领导审批,立项通过后方可启动客户授信申请工作。 第三章客户授信 第五条立项通过以后的项目,还需取得我行的统一授信,方可正式开始项目承销工作。 第六条内部授信的申请由分(支)行客户经理通过我行CECM系统提交。授信种类包括短期融资券包销额度、短期融资券投资额度和短期融资券过桥贷款额度。由于目前CECM系统业务品种列表中暂无上述品种,分(支)行在上报授信额度时需选择“其它产品”。

1、短期融资券包销额度是指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时,在发行结束后将未售出融资券由我行认购的最大限额。该额度由投行业务部使用。 2、短期融资券投资额度是指我行作为投资者,对我行主承销的企业短期融资券进行自营投资的最大限额。该额度由资金部使用。 3、短期融资券过桥贷款又分为发行前过桥贷款和到期后过桥贷款两类。该额度由客户在需要时使用。 (1)发行前过桥贷款是指我行根据拟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其短期融资券首次发行前提供的,约定在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偿还的短期过桥性融资。 (2)到期后过桥贷款是指我行根据已经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其短期融资券到期时提供的,约定在续发短期融资券结束后偿还的短期过桥性融资。 第七条短期融资券业务审查坚持属地原则,由风险总监或区域审批中心审查审议后,由我行各级审批机构按权限进行审批。同时根据双线审批原则,试点分行以及非试点分行申报短期融资券专项额度时,由总行投行业务部在授信额度终审前出具业务条线审批意见;对于试点分行申报包含短期融资券产品的综合授信,仍执行目前双线审批的规定,可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商投行业务部的基础上出具业务条线审批意见。业务条线审批意见应至少明确:发行人总发行额度,我行承销额度、申请授信的包销额度、过桥贷款额度以及授信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在采用全额包销或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下,应建立专项包销额度,最高按企业申请的年度待偿还余额的50%核定。如遇特大型的企业短期融资券承销,授信额度与企业申请的年度待偿还余额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须经主管行长审批。 第九条短期融资券额度属内部授信额度,在获得包销额度后投行业务部即可承销拟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没有取得包销额度的企业不作为我行以包销方式承销的企业,但可考虑代销的承销方式。 第十条对于我行主承销的短期融资券投资额度,由资金部根据资产负债委员会的年度风险资产总额限制,以及短期融资券外部评级要求,自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对于经我行CECM系统内部评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各级审批机构在核定包销额度的同时,可以主动核定最高不超过承销额度30%的过桥贷款额度;对于经我行CECM系统内部评级为A级以下的企业,则应在需要时由分(支)行客户经理通过CECM系统提出过桥贷款授信申请,由各级审批机构可根据申请企业的需求和抗风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 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超短期融资券已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为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和簿记建档管理人。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规定及自律规则,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将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披露如下: 一、发行方式的决策过程及依据 本期短期融资券拟采取簿记建档的发行方式。选择簿记发行的主要原因: 1、簿记建档是一种市场化的发行方式,也是国外比较成熟的证券发行方式,其在各国债券市场中广泛使用。从国内的实践看,大型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绝大多数都采取簿记建档的方式发行。 2、簿记建档定价市场化,符合发行人的要求。簿记建档过程中承销团成员的申购订单,其最终发行利率根据承销团的投标结果而定,承销团成员在簿记投标过程中体现出的竞争和博弈能有效提高定价效率,尤其是在市场比较稳定或者市场向好,投资者需求强烈的情况下,更容易获得较为有利的发行利率。 3、簿记建档工作遵循着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对于承销团成员的申购单主承销商都将存档留存,主承销商关于债券配售过程都留有备份以备查验。主承销商簿记建档由承销团队对定价过程采取

集体决策的方式,根据承销团成员投标情况,拟定初始分配结果,在第三方进行监督的情况下,由承销团队报承销部门审批,最终确定配售结果。 因此,经发行人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决定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承诺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对簿记建档的相关要求,公开、公正开展债券发行工作,本方案所有内容公司法人均已知悉。 二、簿记建档的相关安排 本期债券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决定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 (一)发行时间安排 具体参见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二)定价原则 1、足额或超募的定价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簿记建档总额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认购不足的定价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合规申购额小于簿记建档总额的情况,则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启动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机制。 (三)配售原则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按照投标人所报收益率由低而高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发行总额为止,各机构配售额度为实际中标额度。边际中标的配售额原则上根据边际投标量比例计算确定,同时可根据投标机构的实际需求、综合实力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为确保簿记建档公开透明,簿记建档管理人对配售过程采取集体决策,簿记建档配售由簿记

短期融资券最新管理制度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第七条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八条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融资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发行、登记、托管 第十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近三年内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十三条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

短期融资券发展历史.pdf

1短期融资券的重启 1.1短期融资券首次推出 1989年,中国银行下发《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肯定了各地为弥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足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做法。其主要特征是: (1)实行规模管理,余额控制。 (2)利率实行高限控制。 (3)审批制,发行必须由人民银行批准。而与此政策对应的结果却是在1993-1994年间社会上出现了乱集资、乱提高利率、乱拆借的三乱现象,最终导致短期融资券退市。 1.2短券退市后的反思 短期融资券的出现改善了当时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足、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重严重不平衡的局面,但大量的未兑付短券使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流失,政策运行的结果与预期完全相反,这些都表明制度的设计不够合理未能完全适用于当时市场,且制度未能贯彻落实,使运行结果与初衷违背。因此,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能得到执行两大方面应成为以后政策制定的风向标,具体可加强制度在信用管理、风险管理、评级管理、监管管理等方面落实。 1.3短期融资券重启 2005年5月24日,央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新制度的特征是: (1)采用备案制,摒弃审批制; (2)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 (3)不需要银行的强制担保,但必须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上三个显著特征都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满足了当时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而意义重大;对企业而言,拓宽了融资渠道、改善了融资环境、降低了融资成本,规范了信息披露;对银行而言,推动了其经营结构的转型、拓展了业务实现多样化、提高承销银行的知名度;对经济而言,优化了金融资源配置、增加了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促进了经济高速发展。 2短期融资券里程碑——福禧事件 2.1发行背景 自2005年5月短期融资券重启后到2006年2月底,短期融资券已经累计发行了109次,发行额累计达到了1771.7亿元,发展速度和规模都是债券市场其他融资方式无法比拟的,以其融资成本低、方式灵活、发行便捷等特点成为各企业的融资首选,其对银行贷款的替代效应也改变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传统盈利模式,各金融机构竞相追逐资质优良的短券承销业务。金融市场及资本市场形成了良性互动,短券市场日渐升温,发行利率也不断上升。 2.2福禧事件简介 2006年3月6日,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贴现式计息方式,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期限为1年,金额为10亿的短期融资券。2006年7月福禧投资违规拆借32亿元上海社保基金事件曝光,使得福禧投资的主要资产遭遇法院冻结,其信用评级由此前的A-1级降为C级,10亿元短期融资券投资者面临偿付风险,引起了投资者、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的恐慌与无奈,事情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以完全兑付的方式得到解决。 2.3事后评析、借鉴及启示 福禧投资创造了多个第一:福禧投资是中国第一家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非上市民营企业;福禧短期融资券在上海社保案发后评级降为C级,沦为中国第一只“垃圾债券”;第一个由主承销商代理债券持有人维权;第一次让我国短券市场信用风险凸显等等,如此多的第一注定了其对短券市场的影响重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3.1凸现信用评级制度的不足,同时也促进了评级体系的完善 远东资信评级公司对福禧投资和上海电气的评级级别更改及取消,是业内评级机构评估历史上的首次,是考验也是突破。现有短券评级方法更多是采用了类似长期债券的评级手段,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基本信用评价、流动性评价、债项评价、外部支持评级。没有根据短期融资券的特殊性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追踪动态评级制度、凸显流动性的权重指标以及针对突发事件的应用控制程序.因此,笔者建议大力培养信用评级专业人才,学习国外较为成熟的评级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研发现代化评级技术,以提高信用评级的技术含量和质量。 2.3.2试水垃圾债市场,有利于债券市场的完善 福禧投资成为我国首只垃圾债,使我国债券市场初涉垃圾债市场。其实,短券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兑付风险属于正常情况,从债券市场的整体发展而言,垃圾债市场是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国外的垃圾债市场已经发展比较成熟,而垃圾债的突出特征就是高风险高收益,只要收益率足够高,能够覆盖风险垃圾债也是值得投资的,就福禧投资而言虽被降为C级,但最后也到期兑付。这也是福禧事件影响重大的原因之一,即引起了各方人士对垃圾债市场的思考。 2.3.3福禧维权成功的启示 福禧维权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其一,债权人委员会积极与各监管机构的交流与沟通,保证福禧短券持有人的合

短期融资券及PPP名词解释

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中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2013年5月之后,融资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改为上海清算交易所。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短期融资券筹资的优点主要有:1、短期融资券的筹资成本较低; 2、短期融资券筹资数额比较大; 3、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 短期融资券筹资的缺点主要有:1、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风险比较大; 2、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弹性比较小; 3、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比较严格。 PPP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超短期融资券项目工作手册

项目工作手册超短期融资券项目工作手册 一、产品介绍 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 270 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其核心特点为: ( 1)发行期限限定在9 个月以内,具体可结合发行人资金需求选择 1 天、7 天、 14 天、 21 天、 1 个月、 3 个月、 6 个月、 9 个月等品种; (2)发行人准入标准放宽,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中一家评级为AA(含)以上即可; (3)项目注册时可选定超过 2 家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注册额度项下的每期发行从中选择不超过 2 家作为当期主承销商; (4)发行方式采用一次注册,可分期发行。 超短期融资券的主要优点有: (1)发行额度不受企业净资产 40%的限制,可按偿债能力和资金需求情况注册发行额度,按需发行,对流动资金贷款形成极强的替代效应; (2)公告发行周期短,且后续发行采取事后备案,融资时间可控,是临时性周转资金的最优筹资渠道之一; (3)融资利率一般较低,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二、重要事项 (一)收费情况 名目支付对象收费标准 票面利率投资者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 承销费主承销商及承销根据协会政策,超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费率下限为团成员0.4%/ 年 债项信用评级收费 15 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 信用评级费评级公司10 万元,中期票据存续期内的后续跟踪评级为 5 万元 / 年 律师费律师事务所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一般在 5-15 万元/ 次 审计费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发行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若已有符合要求的三年审计报告,无需额外负担此项费用 发行登记费上海清算所按发债面额计算,费率区间为 0.03 ‰ -0.11 ‰ 1

天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doc

天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202 [文号]:----------- [发布日期]:1988年04月04日 [生效日期]:1988年04月04日 天津市企业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短期资金需要,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简称融资券)系指企业面向社会发行的短期债券。凡具有法人资格,经济效益好、资金周转快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确属用于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需要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发行融资券。 严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用于资金的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是发行融资券的管理机关,企业发行融资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查批准。 第四条发行融资券的金额起点为100万元,发债总额以企业自有资产净值为限。

第五条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发行融资券的章程;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上一年度和上一季度的财务报表; 四、市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融资券的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利率须事先约定,可以比当地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出10%掌握。到期一次支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人均可购买融资券。 单位购买融资券只能使用其可以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企业发行融资券,可以自己发行,也可以委托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机构可按发行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九条企业短期融资券还本付息时应当坚持以现金购买的支付现金;通过银行转帐购买的,仍应转帐应付。 第十条融资券可以在市人民银行批准的中介机构转让、买卖,可以办理抵押,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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