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激发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责,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行社在本辖区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授信业务形成不良,或未形成不良但已出现欠贷欠息苗头、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各行社对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各行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为本级机构的理(董)事长负责。

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授信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行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董)长任主任委员,监事长任副主任委员,信贷、财务、风险合规、稽核、人事、纪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对本级机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

各行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

第七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参会委员需超过全部委员的三份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一人一票,投票结果超过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应全程制作会议纪要。

第八条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各行社对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入次级类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之

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

第十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

(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

(二)分析与评价环节;

(三)授信决策环节;

(四)授信实施环节;

(五)授信后管理环节;

(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

第十二条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

(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

(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是否在信贷档案中都有记载。

第十三条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

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

(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四)是否对客户的第二还款来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

第十四条在授信实施与决策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审批授信;

(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程序办理授信;

(三)是否存在上级行政干预下级授信工作;

(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

借款用途进行授信;

(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

(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

(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

(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

(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等资料;

(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

(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

(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

(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及进采取保全措施;

(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

第十七条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

的;

(九)对问题授信未按制度规定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资产损失扩大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

第十八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章尽职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授信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本级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授信业务提请理(董)事长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独立尽职调查。

上级管理部门稽核审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和信贷管理时发现应当进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下级有关行社,有关行社理(董)事长必须指定尽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对严重违规的重大问题授信,上级部门可以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对下级行社的授信工作展开尽职调查,并可以由上级

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直接审议、确认。

第二十条各行社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尽职调查人员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尽职调查人员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对存在风险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六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应当出具初步调查结论。

初步调查结论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授信的基本情况;

(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

(三)各环节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

(五)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建议。

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时,应列举主要事实并直接援引问题授信业务发生时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条文。

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理(董)事长应当提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陈述初步调查结论,但不得参与表决。

有关环节责任人可列席会议,在表决之前,对自己是否尽职进行陈述或申辩。

第二十三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经过评议,认为有关责任人在授信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职责造成风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形成风险的环节、责任人、具体原因和行为发生时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认为各环节责任人已经勤勉尽职的,应当免除对各环节责任人的追究。

第二十四条会议评价结论应当送达给认定未尽职的具体环节责任人,责任人认为评价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错误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结论的执行。复议的组织机构、认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上级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或信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授信要求下级行社进行尽职调查的,作出评价结论的行社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上级管理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认为评价结论错误的,可以撤销评价结论,责令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提起尽职调查。

第二十六条认定未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论认定的事实,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认定已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各行社不再追究以本次尽职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行社根据本办法出台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设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八条办贷网点应及时针对问题授信制订盘活清收预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清收盘活,防止信贷资产损失。

各级行社及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办贷网点及时化解、处置问题授信。

第二十九条在问题授信清收盘活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尽职结论的,或负有清收盘活责任的人员未尽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再次针对性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各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的内容、折股方案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按照折股方案的要求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六)股份公司设立过程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第四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时所有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告

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2014年版)

附件2 **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2014年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第一部分工作底稿 尽职调查应用的主要方法包括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方法都适用于所有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主承销商需要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特征、组织特性、业务特点选择适当的方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报告应在收集资料和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按照《**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和注册材料撰写工作细则》(招银发【2013】446号)要求办理。 尽职调查报告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具体明确,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 一、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二、调查人员尽职调查声明 本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按照**银行债券承销业务有关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的要求,由(杨**)与(张**)共同对发行申请人、增信方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以及抵(质)押物的权属、状态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凭据,并

对所取得的资料凭据进行了理性分析与判断。 本调查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没有隐瞒已经知道的风险因素,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高层管理层人员不是我们的关系人。 主办客户经理姓名:杨** 协办人姓名:张** 调查时间:2014年3月3日至 2014年3月17日

第二部分授信调查报告 一、业务往来与合作情况 1.简述客户关系建立历史 客户上门、我行开发、他人介绍等;与我行人员有无特殊关系。 申请人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客户,2013年**月**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上证债备字【2013】***号文《接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通知书》,拟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30000万元人民币,自通知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申请人为我分行辖内企业,浙商证券作为承销商向我行推荐认购该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申请人与我行人员无特殊关系。 2. 客户授信要求及我行预计收益 3.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我行授信历史 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我行的授信历史、目前有效的授信内容和审批条件,以及授信使用情况。如果是集团客户,应说明集团客户在我行的总体授信情况,以及额度切分情况。 申请人为我行新客户,无授信历史。

银监会_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表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尽职调查工作制度;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一、内部控制调查;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工作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一、内部控制调查 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 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一)通过与公司管理层(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后三者为高级管理人

员,下同)及员工交谈,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查阅公司规章制度等方法,评价公司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包括考察董事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考察管理层是否促使公司员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等。 (二)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风险评估报告等,考察管理层为识别和评估对公司实现整体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风险因素所建立的制度或采取的措施,评价公司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的有效性。 (三)查阅业务流程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及主要业务流程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交谈,了解业务流程和其中的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项目小组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等测试方法,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四)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包括公司是否建立了能够涵盖其全部重要活动,并对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有效信息系统,以及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员工能通过其充分理解和坚持公司政策和程序,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 (五)与公司管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交谈,了解公司对内部控制活动与措施的监督和评价制度。项目小组可采用询问、验证、查阅内部审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等方法,考察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在上述调查基础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评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对合理保证公司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否充分,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二、财务风险调查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附件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内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 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 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 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 (一)实地调查。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三)面谈。探访客户经营领导人、关键部门负责人或生产员工等,把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及同一问题向不同的对象调查咨询。 (四)外部调查。获取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股票行情,银行同业的评价,政府机关与行业团体的评价,同行客户的评价,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名次,经济年鉴,行业年报,新闻媒介的报道等。 第十条调查人应格守“独立调查”原则 (一)按照制度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得按照他人倾向性意见进行授信调查。 (二)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信息对调查要素进行核实、辅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满足内外部管理要求,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等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集中度管理主要通过设定单个敞口(客户、行业等)的规模上限,来保证资产组合的多样性,保证风险不过度集中在某个客户、某类行业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从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区域集中度等维度考虑,进行额度安排和比例控制。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管理是从微观层面对单个交易对手和单笔交易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而行业集中度管理是从中观层面对某一行业的资产组合风险集中度的管理控制;区域集中度管理是对单一区域的授信投放总额占比进行管控。 第四条本办法管理的对象包括我行的本外币授信,包含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行业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行业分类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中规定的信贷管理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余额数据,授信审批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额度数

据,且均包含全部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发起制定全行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二)负责制定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对集中度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和报告。 (三)集中度出现预警和超限时,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总行信贷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提供集中度授信余额数据。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提供上述集中度授信额度数据。 第九条总行公司银行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有关集中度指标达到预警时,协助总行风险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调管理办法 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本指引于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第五条术语与定义

(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六)议付行系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的银行。 (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系指在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本行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卖方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三章业务受理及审查、审批 第六条客户准入 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应满足本行一般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等相关授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提高项目承做质量,防范投资银行业务 风险,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部门:投资银行总部。 2.2 本办法适用业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等项 目的发行上市尽职调查工作。 3、定义和缩写 3.1 尽职调查:指项目组、保荐代表人对拟推荐公开/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4、职责与权限

5、政策 5.1 项目组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应能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5.2 本办法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工作程序 6.1 项目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据尽职调查指引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 6.2 项目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3项目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6.4 项目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6.5 项目人员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人员在完成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各类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笔录等资料。项目组可参照《IPO尽职调查提纲》(附录一)及《再融资尽职调查提纲》(附录二)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6.6 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项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项目组应在尽职调查、申报材料制作及股票承销的其他业务环节中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制作工作底稿。投行内核部/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工作底稿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的质量是评判项目人员是否勤勉尽责以及项目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6.7 项目组应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并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6.8 项目组应在专题调查的基础上,制作专题调查工作底稿。如发行人按资料清单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专题调查要求的,项目组应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资料,并将补充资料按顺序

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记录(2014年版)

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记录(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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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2014年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申报机构:**银行徐州分行 申请人全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所属集团公司:**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行业性质:√国营□集体□股份制□民营□三资□其他 申报类型√首笔□新增□续发 我行角色□主承销□联合主承销□副主承销 发行方式□公开发行√非公开定向发行 承销业务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含区域 集优)□资产支持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其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代销 增信方式□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流动性支持函□安慰函 注册期内计划发行次数2次 计息方式√固定□浮动□其他 保证人名称: 抵(质)押品名称:**市**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 申请币种:人民币金额(折人民币,万元):20000万元 期限(月):24个月 承销费率(‰): 申请人上年信用评级:自动评级级,审核评级级 申请人今年信用评级:自动评级 5B级,审核评级5B级 保证人上年信用评级:自动评级级,审核评级级 保证人今年信用评级:自动评级 3B级,审核评级3B 级 申请人外部评级级别:无评级机构的名称: 保证人外部评级级别:AA 评级机构的名称: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关注事项: 1. 申请人或担保人是否为总行或监管部门预警客户□是√否 查询“特别关注客户系统、不良客户信息系统、信用风险预警管理系统”或其他信息渠道 如是,预警发布时间:主要预警事项: 2. 申请人或担保人是否符合我行现行信贷政策的投向、边界和底线√是□否 3. 异地客户,是否经过公司银行部核准□是□否 4. 是否是**银行的关联方□是√否 如是,是否已取得《**银行关联方身份声明函》□是□否 第一部分工作底稿 尽职调查应用的主要方法包括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方法都适用于所有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人,主承销商需要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特征、组织特性、业务特点选择适当的 方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报告应在收集资料和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按照《**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尽职调查 和注册材料撰写工作细则》(招银发【2013】446号)要求办理。 尽职调查报告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具体明确,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 一、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分类资料内容 基础资料客户授信申请书(不能取得应说明理由) 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 法人代码证书或主管机构的批文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如增值税纳税

城市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1*****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发〔20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使本行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内部控制使用信用的最高限额度。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采取内部控制授信,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未经总行行长同意不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对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第五条本行对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投放政策确定授信对象。 (二)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

会金融风险状况,客户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实行区别授信。 (三)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社会金融风险状况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本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第六条本行授信工作统一由*****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领导,风险控制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的方式 第八条本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的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九条本行的授信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由总行发出授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管理规定.doc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妥善保管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严格进行信息保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向账户持有人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不得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 第五条账户持有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二)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 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 (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 (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 . 附件 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外授信业务。表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 (一)实地调查。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三)面谈。探访客户经营领导人、关键部门负责人或生产员工等,把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及同一问题向不同的对象调查咨询。 (四)外部调查。获取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股票行情,银行同业的评价,政府机关与行业团体的评价,同行客户的评价,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名次,经济年鉴,行业年报,新闻媒介的报道等。 第十条调查人应格守“独立调查”原则。 (一)按照制度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得按照他人倾向性意见进行授信调查。 (二)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信息

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doc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在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切实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稳健、审慎经营,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晋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尽职规定(试行)》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我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授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中心应根据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中心营销部门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授信,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的授信业务申请。 第二条授信调查的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营销部门应根据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组。对大额授信根据需要可由中心客户人员和支行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中心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意见。 第四条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保证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和用信资料,主要包括:

(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 (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 (四)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三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督签;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承包经营客户应要求提供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中心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八)授信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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