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2020版)

(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

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6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16日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授权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预评以及安排注册会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开发行注册的流程及过程中的注册文件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即“孔雀开屏系统”)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适时调整分层分类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分层分类管理安排

第六条根据企业市场认可度、信息披露成熟度等,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企业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企业,实行相应注册发行工作机制。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为成熟层企业,第三类和第四类为基础层企业。

企业存在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七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成熟层企业:

(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

(二)经营财务状况稳健,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满足相应要求(见附件)。

(三)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成熟。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四)最近36个月内,企业无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重大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无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五)最近36个月内,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国家法律或政策规定的限制直接债务融资的情形,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形。

(六)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成熟层企业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第一类企业:(一)资产规模超过3000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5%、总资产报酬率高于3% 。

(二)最近36个月内,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500亿元。

(三)资产规模超过8000亿元,在国民经济关键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

成熟层企业中,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为第二类企业。

第九条不符合第七条相关条件的为基础层企业。其中,完成债务融资工具首次公开发行注册满两年,且有公开发行记录的企业为第三类企业;完成债务融资工具首次公开发行注册不满两年,或者没有公开发行记录的企业为第四类企业。

第十条成熟层企业可就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也可就公开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编制相应注册文件,按产品分别进行注册。基础层企业应就公开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编制相应注册文件,按产品分别进行注册。

统一注册模式下,企业在注册阶段可不设置注册额度,发行阶段再确定每期发行产品、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等要素;企业在该注册项下可定向发行相关产品,并可按定向发行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仍符合成熟层企业条件的,可在注册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再次报送统一注册文件。

第十一条成熟层企业统一注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或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企业分别注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等产品的,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第四类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的,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注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等产品的,在完成注册12个月后发行,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产品有相应发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统一注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或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承销商团。变更主承销商团成员的,企业应提供变更说明,如新增主承销商团成员,拟新增的主承销商应按要求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并提供主承销商推荐函。

企业分别注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等产品,注

册阶段可确定不超过2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因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等情形不能继续开展主承销业务的,可参照前款要求变更主承销商。

第十三条设立主承销商团的企业,单期发行规模在200亿元及以上的,当期发行可确定不超过4家主承销商进行主承销或联席主承销;单期发行规模在150亿元及以上且在200亿元以下的,当期发行可确定不超过3家主承销商进行主承销或联席主承销;其他情形下,当期发行可确定不超过2家主承销商进行主承销或联席主承销。

第十四条按照成熟层企业要求进行注册,在注册会议后至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前不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的,按以下机制处理:

(一)不符合第七条第(一)(四)(五)(六)项的,按照应当适用的企业层级进行注册发行。企业原采取统一注册模式的,应按照分产品注册模式变更发行产品、注册额度、主承销商等相应要素。企业已按统一注册模式取得接受注册通知书的,交易商协会将按企业变更后要素重新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有效期同原注册一致。

(二)不符合第七条第(二)(三)项或者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的,企业可继续适用原有注册发行机制。

(三)涉及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情形的,应按要求评议既有注册是否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交易商协会可对企业发行相关文件进行事中事后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不符合相关规则指引要求的情形采取相应自律措施。

第三章注册预评

第十六条注册发行部门收到企业注册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对注册文件是否要件齐备进行核对。要件齐备的,注册发行部门予以受理并进行预评;要件不齐备的,注册发行部门可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

第十七条注册发行部门预评实行回避制度。预评人在评议注册文件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注册发行部门在预评工作中可以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做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以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它有关资料;可以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公开发行注册文件信息披露预评工作实行双人负责制,主要流程包括:

(一)注册发行部门安排2名预评人,同时按照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预评,并指定其中1名预评人作为主办人,负责进行后续沟通反馈工作。

(二)预评人认为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应由主办人汇总预评意见后,向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出具关于建议补充信息的函(简称建议函)。其中,第一类企业建议函,应在受理注

册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送;第二类企业建议函,应在受理注册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第三类、第四类企业建议函,应在受理注册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发送。

(三)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应在收到建议函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发行部门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注册文件(简称补充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出具延迟提交的书面说明。未出具书面说明,或在注册评议阶段(含预评及注册会议评议)累计延迟反馈时间超过60个工作日的,交易商协会将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撤回注册文件。

(四)注册发行部门收到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补充文件后,如预评人认为补充文件拟披露信息仍不完备,应由主办人汇总意见后,在收到补充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议函;如预评人认为补充文件拟披露信息符合相关规则指引要求,由主办人撰写预评报告,并将经预评的拟披露注册文件和预评报告提交注册会议。

第四章注册会议评议

第二十条注册会议由注册发行部门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注册专家参加,并设1名召集人主持会议。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

第二十一条注册专家有下列任一情形的,注册发行部门应按随机抽选结果,顺位选择下一名注册专家参加注册会议:(一)担任相关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个人或者所属单位为拟评议项目提供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

(三)所属单位已有顺序在本人之前的注册专家参加本次注册会议的。

(四)参加过前一次注册会议的。

(五)因故不能参会的。

(六)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

(七)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注册发行部门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预评的拟披露注册文件送达参加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

第二十三条参会注册专家确认参会后又因故不能到会的,经注册发行部门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将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提交会议,被委托人不能具有第二十一条所列任一情形。

第二十四条注册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注册会议,听取注册发行部门预评报告并进行讨论,对会议所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注册专家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

(一)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接受注册”意见。

(二)认为拟披露文件通过补充具体信息可以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信息内容。

(三)认为拟披露文件不符合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注册发行部门负责汇总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注册专家意见,在注册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反馈给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并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一)5名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

(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并建议企业撤回注册文件。

(三)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交易商协会有条件接受发行注册,并通过孔雀开屏系统披露注册专家匿名意见。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在收到注册专家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文件。

注册发行部门收到补充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文件送达原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或“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注册专家。注册专家就注册文件补充信息情况进行评议,在收到补充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表“接受注册”或“推迟接受注册”的意见并回复注册发行部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复意见的,视为发表“接受注册”意见。注册发行部门在收到注册专家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反馈给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

(1)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

(2)1名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并通过孔雀开屏系统披露注册专家匿名意见。

(3)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交易商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并建议企业撤回注册文件。

第二十七条交易商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的,企业可在撤回注册文件3个月后重新报送注册文件。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议召开后至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前,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发生非重大、但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及时通报注册发行部门,并通过孔雀开屏系统披露相关文件。已公告发行文件,但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立的,应暂停发行。

企业发生以下事项的,注册发行部门应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再次提交注册会议评议。

(一)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四)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五)企业新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六)企业因定向增发、二级市场收购等原因丧失对重要子公司(近一年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35%以上)的实际控制权。

(七)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下调。

(八)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如已经出现停工停产)、企业流动性异常紧张、存续债项兑付较为困难。

(九)可能对投资者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再次提交注册会议评议的,参照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相关程序处理。

(一)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企业既有注册继续有效。

(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企业既有注册失效。

(三)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交易商协会通过孔雀开屏系统披露注册专家匿名意见。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在收到注册专家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文件。

注册发行部门收到补充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文件送达原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或“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注册专家。注册专家就注册文件补充信息情况进行评议,在收到补充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表“接受注册”或“推迟接受注册”的意见并回复注册发行部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复意见的,视为发表“接受注册”意见。注册发行部门在收到注册专家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反馈给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

(1)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企业既有注册继续有效。

(2)1名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企业既有注册继续有效,交易商协会通过孔雀开屏系统披露注册专家匿名意见。

(3)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企业既有注册失效。

第三十条企业既有注册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失效的,可在注册失效后重新报送注册文件。

第三十一条主承销商在企业注册评议过程中及注册有效期内,应跟踪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督促企业做好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补充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注册发行部门应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注册会议档案,保存期至该注册会议评议项目的最后一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后3年止。

第三十三条注册发行部门应定期撰写有关注册文件评议、注册会议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五章备案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发行需要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的,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备案发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备案文件,并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将备案文件报送注册发行部门。注册发行部门参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受理备案文件手续。

第三十五条公开发行备案工作主要流程包括:

(一)注册发行部门安排1名预评人,按照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备案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

(二)预评人认为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应在受理备案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出具建议函;收

到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补充文件后,如有必要建议继续补充信息披露的,应在收到补充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议函。

(三)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应在收到建议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发行部门提交补充文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出具延迟提交的书面说明。未出具书面说明,或在备案评议阶段累计延迟反馈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交易商协会将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撤回备案文件。

第三十六条企业完成备案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注册发行工作人员行为守则》等工作纪律。注册专家应按照《注册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审计部对注册工作实行全流程监督。有关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熟层企业相关要求

附件:成熟层企业相关要求

成熟层企业相关要求

注:

1. 行业分类基础为NAFMII一级行业,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确认行业归属。

2. 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应按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计算,或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分别进行计算后取平均值,两者按孰优原则选择。其中,总资产报酬率(%)=EBIT/总资产平均余额×100%;EBIT=利润总额+费用化利息支出。

3. 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的企业,若资产规模超过3000亿元,可适当调整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财务指标要求。

4.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适时调整分层分类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区别

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区别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2日) 2、适用范围与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深交所或者上交所备案,由深交所或者上交所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工具PPN)(非公开定向发行) 1、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2011年4月29日) 2、适用范围与条件 债券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发行方式。 非公开定向发行由发行人与投资人通过达成《定向发行协议》,协商确定信息披露具体内容及方式,具有“定向发行、有限转让、内部披露”的特点。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应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协会进行要件注册,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集中托管。

三、债务融资工具 1、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1)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2)定义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发行期限一般为3-10年。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没有硬性的评级要求) (3)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实际来看,目前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多为大型企业,其中发

2018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年9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4) 第六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 第三章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4) 第四章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9) 第五章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发布 (10) 第六章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报告制度 (11)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1) 第八章保密措施 (12) 第九章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的沟通 (13)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13)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14)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机制 (14) 第十三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将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市场披露。 第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本办法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清单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期尽职调查清单 一、公司基本面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和密码; 2、公司章程; 3、公司历史沿革和股权、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合营企业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持股比例、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主要业务收入和净利润; 5、公司对下属公司的人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模式; 6、公司部门设置的组织架构图,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简介; 7、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如战略规划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8、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简历,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别、学历、职称、履历、任职起始日期; 9、截止日前,公司员工总数、学历构成、年龄构成和职称构成。 二、公司主营业务资料 1、公司业务板块构成、各板块最新经营情况介绍,几个板块在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中的金额和占比,主营业务毛利润和

毛利率(需采用近三年又一期数据); 2、公司业务的地域分布; 3、公司所处行业分析、竞争形势、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劣势、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4、公司3-5年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 5、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和政策方面的风险; 6、公司近三年年终工作报告几个部门工作总结; 7、公司与上下游的业务合作客户(较多时可选取前5大或10大)、合作模式、采购量、销售量、结算方式等; 8、公司获得的主要资质证明、历年获得奖项和荣誉、财政贴息、政府补贴等。 三、公司财务方面资料 1、近三年审计报告(合并及母公司口径),近一期财务报表; 2、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项目投资、补充流动资金需求、调整负债结构等),并明确指出各用途的比例,如用于项目投资,请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资金筹措、资金到位情况及取得的三证复印件(土地、环评和发改委核准批复等); 3、截至最近一期公司银行借款期限结构(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和长期借款的余额及所占比例)、担保结构(信用、抵押、质押和保证)。 4、截至最近一期公司的受限资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类型、账面价值、抵质押的原因和期限;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20080415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本指引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第六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第七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调查团队应主要由主承销商总部人员构成,分支机构人员可参与协助。 第八条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资格; (二)历史沿革; (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公司治理结构; (五)信息披露能力; (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信用记录调查; (九)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 第十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第十一条查阅的主要渠道包括: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 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管理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在此基础上,交易商协会又陆续出台了注册工作规程、信息披露规则、中介服务规则、募集说明书指引、尽职调查指引、持有人会议规则、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及自律处分规则等细则,以进一步指导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 一、《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债务融资工具法定要素 《管理办法》规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要素包括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等,且各要素均应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二)相关机构及分工 《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中债登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但自2010年起,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托管、结算已陆续转移至上清所。 交易商协会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应每月向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债登(上海清算所)进行监督管理。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债登(上海清算所)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发行方:【】公司 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

声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简称《承销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协议各方可依照《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目录 第一条定义......................................... 2第二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4? 第三条?对承销方的委任5?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5)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7 第六条募集资金划付................................. 9第七条?费用及支付.................................. 9第八条?信息披露1?3 第九条?付息和本金兑付............................. 13第十条?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治理14? 第十一条声明、保证和承诺14 第十二条先决条件15? 第十三条重大不利事件1?7 第十四条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9第十五条不可抗力21? 第十六条保密.................................... 22

简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

简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类型。 CP: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1年内到期偿还本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MTN: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SMEC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为了方便中小企业融资,于2009年11月推出的创新金融产品。 SCP: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

评级较高(一般为中央AAA级企业)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九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SCP期限最短为7天,也可以此类推为14天、21天,最长期限不超过九个月。这意味着SCP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产品,发行规模将不受净资产40%的红线约束。这将进一步丰富市场的利率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以及流动性结构,有利于形成短、中、长期兼备的市场化收益率曲线。SCP比短期融资券更为灵活,可以满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瓶颈,有助于提高企业流动性管理水平,特别适合财务集中管理的大型企业集团;在利率上也比银行流动性贷款更有竞争优势、更市场化,而银行贷款还要制约于央行的管制利率。ABN:是银行间市场的资产支持票据简称。(非公开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本质跟ABS一样,只是是非公开定向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期限相对较短。 PP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由于发行时只需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无需履行公开披露信息义务且其构成较为多元化,发行方案灵活,利率、规模、资金用途等条款可由发行人与投资者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协商确定,发行规模可突破“40%”限制,可化解中小企业、新兴产业等发行人的融资困局。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规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 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 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中介服务。

第五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接收中介机构登记文件,包括: (一)登记报告; (二)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内控制度; (五)专业部门及专业人员情况说明; (六)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交易商协会在完成登记后,将中介机构的主要信息上网公告。中介机构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更新信息。 第六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与企业在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承销团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尽职调查管 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对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相关文件,以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联席主承销或副主承销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我行作为主承销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原则

第五条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在企业的协助下进行,但不能过分依赖企业,项目小组应保持独立性。特别是对于支撑项目判断的关键点,项目小组应设计和使用独立、合理的调查核实方法。 第六条尽职调查报告是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的描述,尽职调查报告要求层次清晰、内容完备、结论明确、证据充分,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及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对尽职调查报告中形成的结论性意见,项目小组应取得相应的佐证依据。对在尽职调查中收集的资料,项目小组应判断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充分性。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审查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尽职调查期间,业务发起人应商企业聘请经主管部门认可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近三年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九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应对项目小组报送项目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修正和完善。 第十条项目小组应于每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撰写补充尽职调查报告,反映企业注册生效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的尽职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因企业不配合,使尽职调查或核查范围受到限制,导致我行无法做出判断,我行有权废止承销协议,拒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概念

同业拆借:指的是银行之间为了解决短期内出现的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相互调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发生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银行对账目进行结算时发现资金出现多于或短缺的情况下,为了使第二天的工作照常进行或对富余款项进行利用。 同业拆借的主要交易对象为超额准备金,拆入行向拆出行开出本票,拆入行则对拆出行开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存款支票即超额准备金。对资金贷出者而言是拆放,对拆入者而言是拆借。 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提供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提示服务;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登记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记账式国债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都在该市场发行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为证券交易顺利进行提供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类型。 债券融资工具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应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稳定生成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现金。资产支持票据在国外发展比较成熟,其发行过程与其他资产证券化过程类似,即发起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通过真实销售将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SPV,再由SPV以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发行票据在市场上公开出售。 城投债:一般是相对于产业债而言的,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目的发行的。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期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尽调内容清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期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尽调内容清单 尽调内容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基本面资料、公司主营业务资料、公司财务资料和公司或有风险资料。 一、公司基本面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和密码; 2、公司章程; 3、公司历史沿革和股权、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合营企业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持股比例、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主要业务收入和净利润; 5、公司对下属公司的人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模式; 6、公司部门设置的组织架构图,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简介; 7、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如战略规划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8、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简历,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别、学历、职称、履历、任职起始日期; 9、截止日前,公司员工总数、学历构成、年龄构成和职称构成。

二、公司主营业务资料 1、公司业务板块构成、各板块最新经营情况介绍,几个板块在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中的金额和占比,主营业务毛利润和毛利率(需采用近三年又一期数据); 2、公司业务的地域分布; 3、公司所处行业分析、竞争形势、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劣势、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4、公司3-5年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 5、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和政策方面的风险; 6、公司近三年年终工作报告几个部门工作总结; 7、公司与上下游的业务合作客户(较多时可选取前5大或10大)、合作模式、采购量、销售量、结算方式等; 8、公司获得的主要资质证明、历年获得奖项和荣誉、财政贴息、政府补贴等。 三、公司财务方面资料 1、近三年审计报告(合并及母公司口径),近一期财务报表; 2、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项目投资、补充流动资金需求、调整负债结构等),并明确指出各用途的比例,如用于项目投资,请提供项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5月4年2008( 24月2年2009 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第一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发行注册, 号)及相关1第[2008](中国人民银行令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第二条 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负第三条 责受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第四条 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第五条 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名经5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注册会议由第六条 济金融理论知识丰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从业经验丰富、职业 声誉较高的金融市场专家(简称注册专家)参加。 注册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交易商协会常务第七条 理事会审定。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注册 文件的第八条 接收、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注第九条 册文件包括: (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 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三)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四)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披 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标准分销协议文本【模板】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标准分销协议文本 甲方:乙方: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条款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一条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债券全称)(债券简称:,代码:)初始登记前的债券额度分销事宜达成协议。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浮动利率债券及含权债指首次票面利率)。 第二条本期债券分销额度的分销采用券款对付的方式,甲乙双方应于年月日不晚于下午时(北京时间)同步办理债券分销额度的交割和款项结算,完成本次分销交易。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全价100元/百元面值的价格向乙方分销面值总额人民币元整(¥)的债券分销额度,乙方同意买入上述金额的债券分销额度。 第四条乙方保证具有投资甲方分销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合法权利、授权及批准,且认购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甲方保证其分销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合法合规。甲、乙双方保证本次债券额度分销事宜不存在利益输送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五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

第六条双方应完整保存本分销协议及分销结算记录,保存期至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结束后的五年止。 第七条本协议各签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或修改以下内容: (一)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示的债券信息要素应至少包括债券全称、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 (二)本协议第二条关于“券款对付”分销结算方式的约定; (三)本协议第三条关于按照全价100元/百元面值的价格进行分销的约定; (四)本协议不设置手续费相关条款; (五)本协议第四条至第七条。 对于结构化产品、零息票据、外币结算债券等特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由于产品设计、结算机制等合理需求无法满足本条第二、三款的,可以对本条第二、三款进行相应修改,所做修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自律规则及本条款相关精神。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若双方协议对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需在本第七条之后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双方不得以财务顾问协议、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规避或违背本条相关约定。 第八条双方一致同意,除不可抗力外: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本期债券分销额度分销款划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附件1: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或债务融资工具特定机构投资人(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负责接收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的齐备性进行核对。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不对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等环节相关文件及信息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对定向投资人披露,接受定向投资人监督。 第二章定向投资人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定向投资人包括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是指除具有丰富的债券市场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外,还熟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格机构投资人群体。 专项机构投资人由交易商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程序遴选确定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特定机构投资人,是指了解并能够识别某发行人定向发行的特定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具有承担该债务融资工具投资风险的意愿和能力,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格机构投资人。 特定机构投资人由企业和主承销商遴选确定。 第八条由定向投资人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或投资业务所设立或管理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人(简称非法人类定向投资人)参照定向投资人管理,由其资产管理人行使相关法定或约定的权利,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非法人类定向投资人的资产管理人应遵守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不得投资于超出投资范围或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NAFMII指引0002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本指引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第六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第七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调查团队应主要由主承销商总部人员构成,分支机构人员可参与协助。 第八条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资格; (二)历史沿革; (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公司治理结构; (五)信息披露能力; (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信用记录调查; (九)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17号 邮编:100032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鉴于: 1.甲方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授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 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 2.乙方作为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相关方,具有签署本协议的相关资质,拟参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并委托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相关服务。 3.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拟根据乙方选择的业务角色类别为乙方提供集中簿记 建档业务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协议: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 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2.交易商协会: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3.债务融资工具: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 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

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收益票据(PRN)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 4.发行人: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 企业。 5.簿记管理人:是指符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 档发行规范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受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委托,负责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流程、组建承销团、组织询价、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定价与配售、信息披露等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 6.主承销商:是指符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 发行规范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参与簿记建档业务组团、询价、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申购、配售、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缴款等活动的承销商。 7.承销团成员:是指符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 档发行规范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参与簿记建档业务参团、询价、申购、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缴款等活动的承销商。 8.投资人:是指符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 行规范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参与簿记建档业务询价、申购、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缴款等活动的法人机构投资者和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法人机构投资者是指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法人机构,以及参照法人机构管理的其他机构。非法人机构投资者是指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产品,以及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非法人机构投资者。 9.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是指非金融机构等经交易商协会同意的合格机构投 资人。 10.投资管理人/受托人:是指非法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管理或受托管理机构。 11.集中簿记建档: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

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 一、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 (一)SCP超短期融资券 定义: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主管部门:交易商协会 审批机制:注册制 发行、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 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生产经营活动 担保方式:无担保 发行成本:票面利率;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0.5%左右;评级费用债项信用评级收费15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10万元,跟踪评级费约为5万元/年;律师费用5-15万元(如有其他方式增信等会有相应的费用成本) 分期发行:可在2年内分多次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审核时间:2个月左右 发行准备、审核时间合计:3-4个月 发行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的限制 发行额度:不占用其它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额度

简要发行流程:1、与企业沟通,取得发行初步意向和方案;讨论确定发行方案:规模、期限、担保方式、预计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等; 2、确立初步意向,签署主承销协议(或联合主承销协议);确定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3、承销机构等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完成相关报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4、签署各项协议文件;完成申请及注册文件 5、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寻找潜在投资者 6、完成注册后择机发行 7、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 8、到期按时还本付息 (二)CP短期融资券 定义: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365天)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主管部门:交易商协会 审批机制:注册制 发行、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 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生产经营活动 担保方式:无担保 发行成本:票面利率;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0.5%左右;评级费用债项信用评级收费15万元,主体信用评级收费最低

(完整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附件1: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6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 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 证券。 第三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等 相关工作。 第四条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 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投资人应当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 第六条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 第七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商协会对外披露注册发行工作进程及相关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可适时调整相应工作 机制,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章公开发行注册 第九条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 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注册专家参加。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 规定编制注册文件,并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注册文件包括:(一)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报告(附企业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介绍知识讲解

一、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定义及合作模式 (一)定义及发展 供应链债务融资,其特点是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较高的主体信用评级,凭借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密切的生产经营关系,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解决小微企业在融资环节面临的个体资质差、信息披露成本较高、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以缓解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进而推动整个产业链协调发展。 2014年12月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及《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要点》和《地方政府说明性文件要点》三个附件,对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进行规范。 交易商协会称,发布该《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此前《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提出的化解产能过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其中,41号文的调控思路由“抑制产能”转换为“化解产能”,重点强调严控新增产能、分类处理在建违规项目以及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同时将清理违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权限下放到地方政府。 此次发布《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下称《表格》),目的是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缓解产业链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在产品设计上,《表格》要求供应链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坚持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原则,合理确定放款利率,不得利用该产品不当套利。 (二)合作模式 1、保兑仓融资模式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生产商(卖方)及其经销商(买方)提供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开展保兑仓融资业务的前提是需要供应商(核心企业)承诺回购,而购买商(中小企业)就可以以供应商在银行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银行在控制其提货权的条件下给予企业一定的授信额度。保兑仓业务是在经销商与供应链条上的大型核心企业有着稳定长久的合作关系的背景下进行的。 2、代理监管融资模式 代理监管融资是指金融机构委托大型生产企业或相关销售企业,对其配套的物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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