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

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 000元,增值税为6 800 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 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7 月18 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5 000

贷:库存商品35 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贷:应收账款 2 340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44 460

贷:应收账款44 460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甲公司2007 年6 月11 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50 000 元,增值税额8 5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 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 /20, 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做

的会计分录为:

6月11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

贷:库存商品40 000

6月15日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57 330

财务费用(58 500 >2%) 1 170

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或针对不同的顾客,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商业折扣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对于批发商往给予商业折扣,采用销量越多、

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薄利多销”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 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

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 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

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

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

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

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 1 吨者,折扣1%;购5 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 元/吨。现有某陶瓷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解:(1 )确定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公司销售柴油应按1 7%税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X2500X97% = 12125 元

折扣额为5X2500X3%= 375元

销项税额为12125X17% = 2061.25元

价税合计为12125+2061.25=14186.25元

(3)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4)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4186.25

贷:商品销售收入1212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61.25

贷:应收账款58 500

增值税是零售企业的主要税种。销项税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两个主要方面之一。销项税基(即计算增值税销项的销售收入)的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

《增值税条例》对税基的规定是:“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零售企业主要面向消费者,收取价外费用的情况现在已经极少出现(甚至大件商品送货上门也很少有收费的情形了),倒是反过来——各种向消费者让利促销的手段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各种促销方式下销项税基的确定和销项税的谋划,就成了零售企业增值税销项税基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零售促销的主要方式

目前国内最常见的促销方式有如下九类:

一、打折(调低IT 系统中的“售价”值);

二、买A 送A ;

三、买A 送B ;

四、满100 送30 元现金;

五、满100 元以上送15 元的士费;

六、满100 送30 元折扣券;

七、满100 元送礼品伞;

八、积分返利;

九、购物小票摇号抽奖(返还购物款或送实物)。

零售促销的税基管理,主要涉及三个关键点:一是销售折扣从税基中扣减的条件把握;二是各种“送、返”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销售折扣;三是哪些“送” “返”不属于销售折扣,而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视同销售” 。

二、销售折扣允许从增值税基中扣减的条件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原则。但此处的销售折让,是指因货物质量不符或瑕疵而给予买方的价格让步。在实际税务管理中,税务总局又将“销售退回与折让证明”纳入了行政审批的范围,即规定:销售方必须凭税务机关审批的《销货退回及折让证明单》才能开具负数发票扣减销项税。

零售促销却与上述“销售折让” 概念没有关系。零售促销的折价,是零售企业为扩大销售量而对具备正常功能的商品直接进行价格让步或变相的价格让步。对这种折价,税务总局发布了一项规范性文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 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零售促销的折价或返还,接近于上述“销售折扣”的概念。税务总局限定的销售折扣从税基中扣减条件是:“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虽然规范性文件不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但在中国以行政权为主导的“法治环境” 下,税务总局的文件往往被视为行政规章而强硬执行。纳税人提出异议基本无效。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税务官员不允许零售企业扣减折扣的销项税,正是以154 号文件的规定为依据。因此,零售企业的税务经理人应予重视。

有人问:零售开票时“直接按扣减折扣后的净额开具发票” 而不注明折扣额如何?零售企业服务台工作人员劳动强度极大,手工开票时为少写字,在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时一般按净价开具,而不列明折扣额。这种做法与154 号文件的规定没有直接冲突。154 号文件只明确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排除在外,不许扣减销项;显然,按净额开票不属于“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形。“法未禁止的,为合法。”因此,有的税务机关以零售企业拿不出“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的证据而不允许扣减销项,应属于执法失当,零售企业应予拒绝。

三、哪些“送” 、“返”应属于“视同销售” ,不属于销售折让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应当视同销售,按市场销售价计提销项税。其立法的意图并不难理解:防止纳税人以不收价款“赠送”的形式(再变相取得其它形式的利益回报)规避增值税。然而就是这一条看似简单的行政规章,却让许多所谓的“财税专家”误入歧途。这些所谓的“税务专家”认为,凡以“送” “赠”“返”等名义进行的零售促销,均应对所“赠”货物单独另行计提一次销项税。

【案例1】“买一赠一”如何缴税?

《中国税务报》2003 年12 月2 日“小嵇信箱”栏目刊载《“买一赠一”如何缴税》。对于某读者提出的“销售一台标价100 元的压力锅,赠送一本标价10 元的自制台历如何缴纳增值税?”作者解答:除压力锅按100 元标价计销项外,台历亦需另单独按10 元标价计销项(两项合计按110 元计提销项)。理由是“赠送台历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

类似这种见解在“税务专家”们中很有市场。他们认为:既然销售商自己声称“赠送一本台历”,适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条款简直是不可辩驳。

不过笔者认为,这不仅仅在逻辑上犯了望文生义的错误,甚至在法理上是对“视同销售”条款的蓄意曲解。因为即便是消费者也心知肚明:这本“赠送”的台历根本不是无偿的,它的前提条件是你必须同时按100 元标价购买一个压力锅。它实质不过是销售者对原有商品的价格进行了一点折让罢了(不以现金作折扣,而以实物作折扣)。倘若买一个锅送一本台历要按销售一次和无偿赠送一次分别计纳增值税的话,那买一个砧板送一把刀,买二盒牛奶再送一盒,岂不也应当分别计两次增值税?

实际上,商业促销所使用的“买一赠一” ,与降价、捆绑销售行为相似,是另一种折扣形式(实物折扣)。“买一赠一” 实质上是不可分割的同一项交易,不应当被分解为销售和赠送两个独立的交易来对待

(就如同一项零售交易不可以被分解为“企业向顾客赠送一件商品” 和“顾客向企业赠送一笔现金”两项交易一样)。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必须是无偿的单向价值转移交易。而“买一送一” 行为中的赠送商品,显然与销售的商品一道取得了买方的货币对价。将“买一送一” 分解为销售和赠送来判定纳税义务,显然夸大了这一销售行为所实现的交易价格,违背了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广州市国税局在穗国税函[2005]304 号文件、沈阳国税局在沈国税函[2001]50 号文件中均对此问题做出了正确的认定。

对于本案例,笔者认为正确的计税方法应当是:只按100 元销售额计提销项。在核算单品毛利时,零售企业亦应将“台历”的成本转入“压力锅”所在品类。《“买一赠一”如何缴税》作者将台历成本以“促销费用” 在销售费用科目列支,是不恰当的,它夸大了“压力锅” 商品的实际毛利水平,同时又夸大了费用信息。“买一赠一”促销和逢人就派的无偿促销,经济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与此相似,“满100送50”(例如销售商对每满100元销售的POS小票返还50元现金,或赠送50元折扣券)也应当按照折价销售处理,而不宜分解为100元销售和50元无偿现金捐赠两个独立行为。

《细则》规定“无偿赠送”行为须“视同销售”来履行纳税义务,其立法的意图是为了防止利用“赠送形式”来规避“销售实质”所负的纳税义务,而不是为了对市场主体的自由定价经营方式进行行政干预(否则有悖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使增值税成为扭曲市场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不良税种)。

前述买一只锅送一本台历,在会计上应当按照销售折让处理,即台历的标价10元是总

标价110元的销售折让。应当按照100元的净售价来计算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向顾客开具发票时,也只能开具100元的总金额(以保证不违背“折扣和销售额须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不另开发票”的行政规定),当然最好是将赠品也与所购物品一并在发票上列明明细项目。

四、常见促销方式的增值税基

(一)打折(促销调低售价)

打折当然属于销售折扣。以折后价为增值税基。按折后价出具销售发票。

信息系统中的商品售价一般以合同约定的售价(折前标价)录入,在促销期间折扣销售,促销过后恢复原售价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对信息系统中的商品“售价”字段值不作调整,而由采购部录入一张《促销单》(IT 系统内生成一个促销价格条件)。在促销期间内,信息系统根据系统中的“促销标志”判断是否符合促销时间条件,并在商品售出过POS 机时由系统指示按“促销价格” 收取现金。在业务系统向会计系统导入销售数据时,以折前销售价计算值导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折后价(或促销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则作为折扣导入“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

计提销项税金时,系统提税表先以原价(折前价)逐单品提销项税,再对促销产生的“销售折扣与折让”逐单品计提销项,进行扣减。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以“零售企业不能出示‘销售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证据'为由拒绝扣减销项” 。

(二)买A 送A

买两盒牛奶加送一盒,是一种极为常见的降价促销形式,属于捆绑销售。以实收价为增值税基和开票金额。

捆绑销售在信息系统中一般单独分配商品条码,直接将所捆绑商品作为不可分割的单位,录入业务系统。销售时即单独统计其销售额。不存在对所谓的“赠送”统计问题。这种促销方式,除了在广告单上印有“买A送A”之外,其它一切方面包括收入统计、销项计

提均与一般销售无二。

【案例2】标价2.5 元的纯牛奶,长期开展“买二送一”活动,即三盒一捆,售价5 元。可对该商品(三盒一捆)单独分配商品条码,录入价格为5 元。销售时作为一个整体过POS 机。此种情况的增值税基当然是5 元(要换算成不含税,以下同,不另注)。如按有些“税务专家”的说法,还要对赠送的1 盒另按2.5 元再计提一次销项税(税基合计7.5 元)。你认为合法、合理吗?

(三)买A 送B

“买只水桶送拖把,买块砧板送把刀。”这也是极为常见的促销方式。为简化信息系统和会计处理,一般也按捆绑销售处理:单设条码,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录入存货系统。与上述(二)买A 送A 相同。也是以实际售价作为A 和B 共同的销售价格和增值税基。也不存在另行重复计算“送B ”的销项税问题。

(四)满100 送30 元现金

与直接打七折销售不同的地方在于:对不足百元的部分不予价格优惠。返送的现金应作为“销售折扣” 处理,以不含折扣的净销售额为增值税基和开具发票的金额(或者将原价与返现额同时在发票上写明)。

在业务流程上,顾客先按标价购物并取得购物POS 小票,再凭小票领取按“参加促销满赠活动项目”的总购买额整百部分的30%现金,最后去服务台按扣除返还款的金额开具

零售发票(如果顾客需要)。

会计处理流程为:按POS系统统计的销售额计主营业务收入,实际送出的现金计入“销

售折扣与折让” 。对全部主营收入计提销项税后,再对销售折扣与折让计算销项税扣减主营销项税。即实际申报为按扣除“送”还款后的净销售额纳税。

现金折扣的概述

现金折扣的概述又称销售折扣(sale discount)。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15E.O.M。例如,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30 000元,付款条件为2/10,N/60,如果B公司在10日内付款,只须付29 400元,如果在60天内付款,则须付全额30,000。 现金折扣的优缺点 现金折扣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因素,对于销售企业,现金折扣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缩短收款时间,减少坏账损失。负作用是减少现金流量。因此,销售企业都试图将折扣率确定在平衡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的水平之上。一般来说,购货企业会尽可能享受现金折扣,但仍取决于利息成本,如B公司决定受现金折扣,但仍取决于利息成本,如B公司决定享受现金折扣,意味着B公司放弃50天使用29 400元以取得2%的折扣,相当于承提年息为14. 9%(0.02/0.98×360/50)的利息成本,如果B公司能取得低于14.9%的资金,这一现金折扣无疑是有利的。 1."相当于承提年息为"应改为“相当于承担年息”。 2.利息成本的计算我觉得不对,我认为应该考虑的是如果B公司在剩余50天按照商业利率筹集29400的利息成本或者B公司利用29400投资其他的机会成本。 3.所以,如果B公司享受“2/10”的折扣,即节省600元。但如果在剩余50天筹集这29 400元所需付出的成本高于600元则不划算;或者说利用29400元在50天内投资某项目赚得的利润高于600元则不划算。 现金折扣的核算方法 由于现金折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所以,必须在会计中反映。核算现金折扣的方法有3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总价法入账,不允许采用净价法。 总价法(gross pri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几款和销售收入,不考虑现金折扣,如购货企业享受现金折扣,则以“销售折扣”账户反映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作为销售收入的减项列入损益表。 净价法(net pri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如购货企业未享受现金折扣,收到的现金超过净价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备抵法(allowan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记录应收账款,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价记录销售收入,设一备抵账户“备抵销售折扣”反映现金折扣,“备抵销售折扣”是应收账款的对销账户。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76475 财务费用(66500×2%)1330 贷:应收帐款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对比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doc

一、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商业折扣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 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销售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际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全部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全部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情况。《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案例解析商业折扣会计、税务处理 例1:A公司赊销商品一批,按价目表的价格计算,货款金额总计100000元,给买方的商业折扣为10%,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5000元。 在销售时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入账。应作如下会计分 录: 借:应收账款1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浅谈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的区别与帐务处理1教学总结

?浅谈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的区别与帐务处理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目的,常常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折扣方式销售又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3种。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其纳税与帐务处理也有较大区别,现分述如下: 一、商业折扣 概念: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 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现有某陶瓷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解:(1)确定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公司销售柴油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2500×97%=12125元 折扣额为5×2500×3%=375元 销项税额为12125×17%=2061.25元 价税合计为12125+2061.25=14186.25元 (3)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4)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4186.25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12125元

关于商业和现金折扣例题修订稿

关于商业和现金折扣例 题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例题】甲企业2009年12月1日,向A公司赊销商品100件,每件原价1 000元,由于是批量销售,甲企业同意给A公司20%的商业折扣,增值税率为17%,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不考虑增值税);A公司12月9日支付了全部款项。 1、对上述业务的表述中,恰当的是() A、确定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时,应扣除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 B、确定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 C、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扣除已发生的商业折扣 D、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不应扣除已发生的商业折扣 正确答案:BC 2、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A、确认收入时,应借记应收账款92000 B、确认收入时,应借记应收账款93600 C、确认收入时,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D、确认收入时,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80000 正确答案:AC 3、12月9日,甲公司收回货款时,应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是()A、1600B、2000C、1872D、2340 正确答案:A 『正确答案』 (1)借:应收账款——A公司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600 (2)借:银行存款 92 000 财务费用 1 600 贷:应收账款93 600 例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1日,甲企业“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万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25万元,企业通过对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析,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会计实务高频知识点回顾:现金折扣的核算

会计实务高频知识点回顾:现金折扣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赊销时,为加速资金的回笼,对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而给予总价款上一定的优惠,即现金折扣。其表现形式为:2/10,n/30等。 其含义为企业允许客户购货后延期付款天数为30天,而对于客户在10天内付款,则对其应付总价款优惠2%,即客户只需支付98%的货款。而10天之后付款则需要支付全部价款。在实务中对于信用销售并同时附有现金折扣条件时,对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即总价法与净价法。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货并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应收账款应按总价法核算。 在采用总价法核算时,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方收取的账款按照实际成交额入账。客户因在折扣期取得的折扣,销售企业将其认为当期的财务费用。 提示1固定资产盘盈和毁损分别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提示2如为现金短缺(实存lt;账存),相关会计分录 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报经批准后: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或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部分) 管理费用(无法查明原因的)(影响营业利润)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如为现金溢余(实存gt;账存),相关会计分录 报经批准前: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报经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 营业外收入(无法查明原因的)(不影响营业利润) gt;gt;历年例题讲解lt;lt; 例1.判断题购买商品支付货款取得的现金折扣列入利润表“财务费用”项目。( ) [答案]对 [解析]购货企业享受的现金折扣,应该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例2.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不影响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是( )。

现金折扣合同范本

现金折扣合同范本 篇一:现金折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双方资金周转的需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年**月**号签订的*****合同支付价款的结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经过核算,您的签单合作符合公司销售管理制度规定的折扣,按照相关规定,回款额达到合同总额的40%时(X月X 日),将开始向您发放佣金,详细情况请参见下表:请回复邮件确认以上表格信息内容,以便后续流程工作的完成,感谢。有问题随时沟通。 经过核算,您的签单合作符合公司销售管理制度规定的折扣,但是您的自报折扣为7.5折,核算实际折扣为8折,将按照8折给您计算佣金。有问题随时沟通。 公司规定,签约折扣一旦低于5折,个人佣金的计算方式=实际签约折扣/5(折)* 正常应得佣金,经我部核算,此单项目您的折扣为4.5折,所以: 1、您的佣金核计为:(4.5折/5折)*(公司实际入账金额*4%)=提佣金额。有问题随时沟通。 篇三: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实际是一种会计术语,指企业以赊销方式销售产

品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在总局的文件中,在国税发[2006]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之前,尚未见有对“现金折扣”的处理规定。 现金折扣能否在税前扣除?向来颇多议论。认为不可扣除的,其依据便是国税函第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认为可以扣除的,其依据便是国税发[2006]56号文: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个人以为,依据上述文件简单地认为现金折扣能或不能在税前扣除,都是有失偏颇的。 会计上所说的现金折扣在实务中的处理可能会有以下两种形式: 1、现金折扣实际上是在企业以赊销方式销售产品时发生的,根据税法规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赊销合同,规定不同付款日期下的折扣额,并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开具发票,如果该日期属于事先约定的享受现金折扣期间,那么完全可以将该折扣额与销售发票开在一起,这样既符合发票开具规定,也符合472号文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的规定。这是最简单的处

现金折扣的核算

现金折扣的核算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对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而给予总价款上一定的优惠。 表现形式:2/10 ,1/20,n/30 总价法: ?将未减去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在计算折扣金额时,税费是否计算在内,根据题目要求。 二、账务处理 1.销售成立时确认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某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销) 2.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则销售方所做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折扣后金额) 财务费用(售价*折扣率) 贷:应收账款——某企业(总应收款) 3.客户在折扣期付款: 借:银行存款(总应收款) 贷:应收账款——某企业(总应收款) 例题1: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售价(不含税)2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增值税率为17%,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折扣时暂不考虑增值税) (1)这家企业销售时的会计分录; (2)这家企业如果在10天内收到款项,请计算其折扣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3)如果企业在10天之后付款,请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1)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帐款234 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3 400

(2)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3 000元 财务费用400元(20000X2%) 贷:应收账款23 400元 (3)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不享受折扣,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34 00元 贷:应收帐款234 00元 发生现金折扣时的会计处理: (1)销售成立时确认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某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客户在折扣期内付款,则销售方所做的会计分录(折扣不考虑增值税)借:银行存款(折扣后金额) 财务费用(售价*折扣率) 贷:应收账款——某企业(总应收款)

关于商业和现金折扣例题

【例题】甲企业2009年12月1日,向A 公司赊销商品100件,每件原价1 000元, 由于是批量销售,甲企业同意给 A 公司20%勺商业折扣,增值税率为17%现金折扣 条件为2/10,1/20,N/30 (不考虑增值税);A 公司12月9日支付了全部款项。 1 、对上述业务勺表述中,恰当勺是() A 、确定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时,应扣除可能发生勺现金折扣。 B 、确定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勺现金 C 、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扣除已发生勺商业折扣 D 、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不应扣除已发生勺商业折扣 正确答案: BC 2、 对上述业务勺会计处理中,不正确勺是() A 、 确认收入时,应借记应收账款 92000 B 、 确认收入时,应借记应收账款 93600 C 确认收入时,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D 确认收入时,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正确答案: AC 3、 12 月 9 日,甲公司收回货款时,应计入财务费用勺金额是() A 、 1600 B 、 2000 C 、 1872 D 、 2340 正确答案: A 正确答案』 2)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1)借:应收账款——A 公司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92 000 1 600

93 600 贷:应收账款 例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1日,甲企业“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 万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25 万元,企业通过对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析,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12 月份,甲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2 月5 日,向乙企业赊销商品一批,商品科目表标明的价格计算的金额为1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是成批销售,甲企业给予乙企业10%的商业折扣。 (2)12月9日,一客户破产,根据清算程序,有应收账款40万元不能收回, 确定为坏账

关于商业和现金折扣例题

【例题】甲企业2009年12月1日,向A公司赊销商品100件,每件原价1 000元,由于是批量销售,甲企业同意给A公司20%的商业折扣,增值税率为17%,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不考虑增值税);A公司12月9日支付了全部款项。 1、对上述业务的表述中,恰当的是() A、确定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时,应扣除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 B、确定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 C、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扣除已发生的商业折扣 D、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不应扣除已发生的商业折扣 正确答案:BC 2、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A、确认收入时,应借记应收账款92000 B、确认收入时,应借记应收账款93600 C、确认收入时,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D、确认收入时,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80000 正确答案:AC 3、12月9日,甲公司收回货款时,应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是() A、1600 B、2000 C、1872 D、2340 正确答案:A [答疑编号3212010503] 『正确答案』 (1)借:应收账款——A公司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600 (2)借:银行存款92 000 财务费用 1 600 贷:应收账款93 600

例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1日,甲企业“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万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25万元,企业通过对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析,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12月份,甲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2月5日,向乙企业赊销商品一批,商品科目表标明的价格计算的金额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是成批销售,甲企业给予乙企业10%的商业折扣。 (2)12月9日,一客户破产,根据清算程序,有应收账款40万元不能收回,确定为坏账。 (3)12月11日,收到乙企业的销货款500万元,存入银行。 (4)12月21日,收到2008年已转销为坏账的应收账款10万元,存入银行。 (5)12月30日,向丙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货款尚未收到,甲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对业务(1)的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A 借: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B 借:银行存款1170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方法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退货与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归纳

退货与销售折让现金折 扣的账务处理归纳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 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税款抵扣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如: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两公司均属于一般纳税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20万元,税额万元,该批货物成本为15万元,乙公司收到货物、发票及产品(商品)销售单后,经有关化验部门化验该批货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全部退货,经协商我公司同意。如果此时乙公司(购货方)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则须主动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我公司,我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若我公司未入账,应将该发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若我公司已入账并作如下: 借:——乙公司234000 贷: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 则应按以下方法调整: ①另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入账,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 ②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贴于红字发票联后,并在上面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所在记账凭证编号。 在上例中,如果乙公司收到发票和货物时,已付款或本付款但已入账(会计分录略),在退货时,乙公司收到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我公司,乙公司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其“证明联”送邮我公司作为开具的依据。 (a)销售方在收到《证明单》后,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开出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 销售方收到退回的货物后,应作冲减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

关于商业和现金折扣例题

【例题】甲企业2009年12月1日,向A公司赊销商品100件,每件原价1 000元,由于就是批量销售,甲企业同意给A公司20%的商业折扣,增值税率为17%,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不考虑增值税);A公司12月9日支付了全部款项。 1、对上述业务的表述中,恰当的就是() A、确定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时,应扣除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 B、确定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 C、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应扣除已发生的商业折扣 D、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不应扣除已发生的商业折扣 正确答案:BC 2、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就是() A、确认收入时,应借记应收账款92000 B、确认收入时,应借记应收账款93600 C、确认收入时,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D、确认收入时,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80000 正确答案:AC 3、12月9日,甲公司收回货款时,应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就是() A、1600 B、2000 C、1872 D、2340 正确答案:A

[答疑编号3212010503] 『正确答案』 (1)借:应收账款——A公司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2)借:银行存款 92 000 财务费用 1 600 贷:应收账款93 600

例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1日,甲企业“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万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25万元,企业通过对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析,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12月份,甲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做账方式大有不同【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做账方式大有不同【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在商场里我们经常能看到“打折”的字眼,可是你知道这所谓的“打折”到底是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吗?不同的折扣在会计做账时也会进行不同的处理,在考试中常常作为重要考点出现,我们在学习时切勿搞混。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它们到底有哪些不同吧。 1.定义对比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促销而在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即净额)确定收入。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而提供的债务扣除。一般现金折扣的表示方法为 : 2/10、1/20、n/30(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20天以后付款没有现金折扣,最迟的付款期为30天)。 ①我国采用总价法处理。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②折扣额是否含税要看交易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而最终企业应交的增值税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受双方交易的影响。 2.业务处理对比 (1)商业折扣的业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

关于现金折扣的案例分析

关于现金折扣的案例分析 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工作中,我们项目组碰到了企业现金折扣业务,现在我把该项业务的审核分析过程和大家交流一下。 我们项目组在审核A公司的应收账款时发现如下记账凭证: 分录1:摘要栏货款折让。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42,559.03元 贷:应收账款-B公司 242,559.03元这是一个现金折扣的记账分录,但摘要栏写的却是货款折让,经询问A公司财务人员,解释为这项业务为现金折扣业务,并提供了双方约定的合同。 合同主要事项约定如下: 合同名称为:货款支付协议书; 其他部分略,主要事项约定如下: A公司系B公司供应商,为加快结算效率,降低结算成本,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将截止到2014年11月30日的应付货款,通过一次性结算货款的方式,达成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货款金额为2,425,590.29元,B公司须在2014年12月31日付款给A公司,A公司给予甲方一次性结算货款优惠10%,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90%。 同时相关的银行收款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完备。 至此,该项业务的基本情况已经明了。 我们项目组首先查询了现金折扣的定义: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日期”表示。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3%的折扣;2/20表示买方在20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易额付款期限为30日之内,若20日之后3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

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7月18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为40 000元, 增值税为6 800 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35 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 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 7 月18 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发生销售折让时: 为此甲公司所做的会计分录为: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35 000 35 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贷:应收账款 2 340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44 460 贷:应收账款44 460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甲公司2007 年6 月11 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50 000 元,增值税额8 5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 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 /20, 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做 的会计分录为: 6 月11 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借: 应收账款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 贷:库存商品40 000 6 月15 日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57 330

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 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合理会计处理方法,即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入帐。 例子: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情况一、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情况二、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105、3 经营费用1、7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需要注意的就是,不管销售方发票如何开具,销售方又如何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款额入账。 借:存货等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应付账款等105、3

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 择,一就是总价法, 例子: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就是2/10,1/20,n/30,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1、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或在20天内)付款,那么因享受折扣而少付的2%或1%的金额就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银行存款11466(或11583) 财务费用234(或117) (11700*0、02或11700*0、01) 贷:应收账款11700 3、如果上述货款在30天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账款11700 如上例会计分录所示,企业不仅给予客户货款以现金折扣,而且还给予客户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现金折扣。两相对比不难瞧出,企业多给客户34元(1700X2%)的折扣优待,当客户用从企业取得的1700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去抵扣其销项税额时,相当于企业替额户缴纳了这34元的增值税,客户则实际上享受了来自于企业货款与税金的双重优惠。这显然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内在含义,也不利于公平交易与公平税负,会损害销货方的利益。因此,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就是:企业向客户全额上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仅对销售货款实行现金折扣优待,因此,上例分录可调整为: 借:银行存款11500元(10000X98%+1700), 财务费用200元(10000*2%);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合理会计处理方法,即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入帐。 例子: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情况一、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情况二、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105.3 经营费用1.7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销售方发票如何开具,销售方又如何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款额入账。 借:存货等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 贷:应付账款等105.3

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例子: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是2/10,1/20,n/30,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1、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或在20天内)付款,那么因享受折扣而少付的2%或1%的金额就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银行存款11466(或11583) 财务费用234(或117)(11700*0.02或11700*0.01) 贷:应收账款11700 3、如果上述货款在30天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账款11700 如上例会计分录所示,企业不仅给予客户货款以现金折扣,而且还给予客户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现金折扣。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企业多给客户34元(1700X2%)的折扣优待,当客户用从企业取得的1700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去抵扣其销项税额时,相当于企业替额户缴纳了这34元的增值税,客户则实际上享受了来自于企业货款和税金的双重优惠。这显然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内在含义,也不利于公平交易和公平税负,会损害销货方的利益。因此,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是:企业向客户全额上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仅对销售货款实行现金折扣优待,因此,上例分录可调整为: 借:银行存款11500元(10000X98%+1700), 财务费用200元(10000*2%);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

1.商业折扣 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账务处理 某企业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产品价目单上的电视机单价为每台2500元,购买500台,规定给予10%的商业折扣,则该企业销售甲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为2250元(2500-2500×10%),共计1125000元。 收入确认的条件下,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也是根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开具的,做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316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1250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n/30表示若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应付全价,无折扣。现金折扣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 处理方法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因此在对增值税的处理上,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由此形成并计入费用的折扣差额,可在税前扣除。因为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是一种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税前列支。 总价法: 1、含义 是将未减去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帐款的入帐价值,即应收账款按企业销售商品的实际售价计价入账。 发生的现金折扣实际上是对利益的减让相当于企业销售收入的减少或理财费用的增加。会计实务中以销货发票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发生现金折扣并不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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