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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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篇

1、问: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双方共同向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分担达成协议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夫妻任何一方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

2、问: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答:办理协议离婚应具备的下列五个条件:

(1)必须是在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双方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

(3)离婚申请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4)双方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不得请人代理、代替。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问:哪些情形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问: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

答: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满二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再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经法院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消灭。

5、问: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

答: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但也有例外:(1)女方在此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

6、问:离婚后,子女归随抚养?

答:子女归谁抚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由其抚养:(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7、问: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2005年,赵梁与妻子李英离婚,女儿赵雪随李英共同生活,赵梁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年后,李英将女儿赵雪改名为李雪。赵梁得知后,认为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改女儿的姓,所以,不再支付抚养费。赵梁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合法?

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赵梁虽与妻子离了婚,但对女儿赵雪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妻子离婚后,不与他商量擅自改女儿的姓,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女儿改姓,其父女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赵梁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的。

8、问: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吗?

3年前,我与丈夫杨某协议离婚,4岁的女儿跟我一起生活,按协议杨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眼间,孩子上初中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杨某所付的抚养费早已用完,我也因下岗无能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为此,我和女儿找到杨某,要求他增加抚养费,但杨某以他已一次性付清为由拒绝了我们。请问,在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后,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吗?

答: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朱某拒不同意增加,你的女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问: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哪些原则?

答: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10、问: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保存哪些证据?

答: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操作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赡养继承篇

11、问: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文山与梅丽于1966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女:文娟、文秀。四年后,文山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刑14年,女儿随母亲梅丽生活。文山服完刑后,回到家里,开始与梅丽生活。此时文娟、文秀已开始独立生活,几年后相继出嫁。2004年,梅丽去世,留下了文山孤独一人。现已60多岁的文山体弱多病,而且无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于是他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文娟、文秀认为,文山虽为自己的亲生父亲,但他并未对她们尽抚养教育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他们有权拒绝赡养父亲。文娟、文秀的行为合法吗?

答:父母对子女不论抚养或者教育多少都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尽多少义务的条件。本案中,父亲文山客观上因坐牢未尽到一个父亲抚养教育子女所应尽的责任,但并非在主观上遗弃和虐待她们。现在父亲文山已体弱多病,生活十分困难,作为其亲生子女依法应尽赡养义务。

12、问:赡养义务可以免除或转让吗?

我有一儿一女,几年前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我由儿子赡养,所有财产归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当时,我同意了这份协议。可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在做生意时被骗,生活陷入困境。而我已70多岁了,体弱多病。儿子一家对赡养我显得力不从心。无奈之下,我只得要求女儿承担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但女儿却说已通过签订协议把赡养义务转让给了哥哥,并且我也同意了,所以她不用负担我的生活、医疗费。请问:这份赡养协议是否有效?我女儿还应当承担义务吗?

答:你儿女间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女儿应当承担赡养你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理直气壮地要求你女儿付给你生活费和医疗费,承担赡养义务。你儿女间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女儿在履行了赡养义务后,也有财产继承权。

13、问: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答: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死后,如果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产继承应按遗嘱内容执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一)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

(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

(三)遗嘱继承人、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四)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五)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遗产。

14、问:继承人按什么顺序继承遗产?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继承和第二顺序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子女、配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5、问:未出生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答: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16、问:已经出嫁的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答:女儿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以是否出嫁为条件。女儿不论是否出嫁,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女儿出嫁后,并不意味着与父母断绝关系,她们与父母之间仍然有血缘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那种以出嫁为理由,否认女儿继承权的想法和做法,都是封建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反映,是极端错误的,也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伤害赔偿篇

17、问: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的事故如何处理?

今年10月5日,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当时怕麻烦,便决定私了,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此后,因事故双方分歧太大,协商未果,于是到交警部门报案,可交警部门因我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查清事实不予处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交通事故后一般应先由交警部门处理,由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如果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当事人还可以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应提供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因未提供相关证据,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无法认定案件事实和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8、问: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应如何赔偿?

2008年5月,我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辆宝罗轿车(有交强险)将我撞伤。住院治疗3个月、医疗费用3万元左右,交通费100元。另外,我的摩托车损失3000元。在该起事故中,我和对方负同等责任。经鉴定,我伤残4级,营养费2000元,建议出院后休息3个月。请问应如何赔偿我的损失?保险公司与对方如何承担赔付责任?

答:你与对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分担责任。因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12.2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你与对方按责任承担。

19、问:我被货车撞伤,车主与驾驶员如何承担责任?

去年12月,我驾驶农用车行至路口时,与一辆货车相撞(车主为张某,雇佣李某驾驶,李某系酒后驾驶),我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你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张某与雇员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问:汽车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年初,我被一辆汽车撞伤,后来发现该汽车原来的出卖人只是将车辆交给买主使用,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答:在一般情况下,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实际使用人即买主承担。

21、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伤,责任谁承担?

我儿子读小学,在上体育课时,老师擅离职守,从单杠上摔下来,造成伤害,老师要不要负一定的医药费?

答:上课期间,老师擅自离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老师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所在学校承担。如果受到伤害的学生自己也有过错的话,按照过错的程度,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22、问:在酒店跌伤能要求赔偿吗?

今年10月的一个下雨天,我到一酒店吃饭,因酒店地上的水没有拖干,使我滑了一跤,跌伤了左手,花去医药费1200元。我要求该酒店赔偿,酒店老板说是我自己不小心滑倒的,跟他没关系,不赔。请问我有权利向酒店索赔吗?

答: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予以赔偿。消费者到酒店里吃饭,酒店应尽合理限度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这一事件中,酒店没有采取防滑措施,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你跌伤左手,酒店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问: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2006年2月,王某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当时由于王某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又考虑到只要自己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王某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同年10月份,王某在操作沙浆搅拌机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轧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王某所在建筑公司表示企业只负担她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负。

问:⑴合同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⑵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⑴因“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⑵王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她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因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的医疗待遇及相应的损失费用由建筑公司负责。

24、问:发生工伤事故后,该怎么处理?

我妈妈在××厂里上班,厂里没有为我妈缴纳工伤保险,在上班过程中,因为不小心,一个手指头被机器切断了,厂长把我妈妈送到了医院,交了部分医疗费后,就不管了,我们该怎么办?

答:首先你妈妈应继续治疗,并把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车费等单据都应保管好。接着,你可以按以下程序进行维权: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你们可以要求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肯,也可以是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步:经治疗,如果存在残疾,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第三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可以对医疗费用申请先予执行。

劳动务工篇

25、问: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如何确定的?在试用期的工资有什么规定吗?

答: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6、问:企业常安排加班,但我不知道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

答:(1)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150%;(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200%;(3)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300%。

27、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怎样规范续签合同?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7月到期,但用人单位至今还没有与我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我仍然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工资待遇也都没有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自己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渡安排,《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因此,你所在的单位应当在2008年2月1日之前与你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也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8、问: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予处罚。

29、问:企业招工时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企业的这种做法不合法。

合同借贷篇

30、问:以假离婚逃债能行吗?

去年春天,钟某向我借了2万元去做生意,因投资失误,结果亏了本。我多次要求钟某还钱,他总是拖着不还。由于我逼得紧,他干脆与妻子假离婚,几乎把所有的财产给了妻子,并约定所有债务由钟某承担。当我再要他还钱时,他却有恃无恐地对我说:“要钱没有,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我想到法院起诉,可钟某现在的全部财产也值不了5000元,我担心我的钱再也要不回来了,不知如何是好?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指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由此可知,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所以,钟某的如意算盘不会得逞,如果钟某仍不还你的钱,你可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问:借条会过期吗?

2005年12月17日,周某向我借了人民币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言明此款在2006年12月30日前还清。到现在,周某不但分文未付,而且人还下落不明。我听说不及时追回借款,借条将会过期。2万元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是我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因此,我非常着急。请问,借条真的会过期吗?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应该明确,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不存在过期之说,只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说。也就是指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的实体权利就可得到法律的保护,逾期将不受到法律保护。周某于2006年12月30日前应该还款给你,但至今未还,因此,你在2006年12月31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应当在2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周某主张权利,只要你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向周某主张权利,都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鉴于周某现已下落不明,你无法用直接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因此,你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到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届时法院将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最后,法院将根据送达后的情况及时做出判决。

32、问:没有借条,能打官司吗?

张平是刘志荣的中学同学,两人关系十分要好。一天,刘志荣打电话给张平,说欲置换一间面积更大的店面,尚缺资金6万元。张平二话没说,就将6

万元亲自交到刘志荣手上。碍于老同学的面子,他没有让刘志荣出具借条。3年

时间过去了,刘志荣也没提还钱的事。后来,刘志荣死于车祸,其妻唐晓英得到近30万元赔偿金。张平向唐晓英催要6万元欠款,谁料她竟矢口否认此事。张平想去法院打官司,能行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证据,被公认为“证据之王”。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亲自出具的借据,就是有力的书证。

本案中,张平在借钱给刘志荣时,碍于面子没让刘志荣出具借条,导致空口无凭,没有直接证据,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张平的诉讼请求的。

33、问:民间借贷可否要求利息?

2003年3月,我同事向我借了2万元现金,出具了借条,但未言明利息。今年4月,我向同事索要借款,他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付息,可又听说这种借款不能要求利息。请问,我可否要求同事支付利息?

答: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你与同事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所以不能要求他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是,你同事不按期偿还借款,你可以要求你同事支付借款期限届满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34、问:民间借贷利息有限额吗?

2007年8月15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5分计算,胡某应在2008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马某欲向法院起诉,问利息该怎么计算?

答: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

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如果马某向法院起诉,胡某向马某的借款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将不会支持。

35、问: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用?

去年8月,我订购了一套预售商品房,签订合同后,我按合同约定交了3

万元定金。合同约定今年10月份正式交付住房。今年5月份,由于我要举家搬迁到别的城市居住,所以打算将房子退掉。那家房产商拿出合同对我说,如果退掉房子,3万元的定金不予退还,另外,我还得按照合同第9条(该规定如一方违约,应按房价款25%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请问,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并用吗?法律对定金、违约金的数额有无限制性规定?

答: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用之。因此,房地产公司在收了你的定金后,就不应该再依据合同第9条的约定,向你主张违约金,若主张违约金,就应将定金退还给你或将定金折抵违约金。

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你若认为以房价款的25%作为违约金过高的话,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减低。

36、问:合同未定期限,承租人可否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2005年1月,我与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向他租了两间店面房做服装生产,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6万元。2008年1月租赁期届满后,我们没有续订合同,但我仍继续使用该房屋,并已缴了2.5万元租金。今年下半年由于生意不景气,我不想继续租房,但房东不同意,他认为按惯例应至少租满1年。请问,我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合法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该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对不定期限租赁合同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则需在合理期限之前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你与房东原定3年期的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依法已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你作为承租人享有随时解除权,但必须按原合同标准结清已租赁期间的租金,并返还租赁房屋。

37、问:租赁房屋被卖后,是否有权继续承租?

朱某因儿子在县城读高中,为照顾儿子,就在学校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并与房主陈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一间二居室房租给朱某居住,期限3年,至朱某儿子高中毕业。一年后,陈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就将该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张某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要求朱某终止租赁,将房屋腾出。朱某认为其租赁合同未到期,要求继续租用,不愿腾房。对此,朱某是否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

答:《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房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也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受影响,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成为新的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当按照陈某与朱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继续让朱某承租该房屋,朱某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继续租赁该房。

38、问:一房二卖应怎么办?

2008年3月6日,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刘女士一套房,价格为25万。张先生先交购房定金2万元,剩下余款在房屋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合同规定,否则将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并多次要求刘女士履行合同。但是2008年3月10日,刘女士却电话通知张先生,表示房屋不卖给张先生

了。3月18日,刘女士将该房屋卖与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张先生是否有权主张房屋所有权?

答:张先生和刘女士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该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张先生已按合同的规定向刘女士履行了交付定金的义务,刘女士在双方签订合同,并收到张先生的定金后拒绝履行该合同,且将双方约定买卖的房屋卖与他人,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因此,张先生虽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张先生还不能获得所有权。在刘女士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张先生就无法再主张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但《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张先生可以要求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这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9、问:商家自行设定的“最低消费额”是否合法?

王某和一朋友到某茶楼喝茶,结账时,按账单王某只需付60元,但服务员却要收王某88元,并称该茶楼有规定,此处最低消费为88元。双方争执不下,最终王某只好按“最低消费”付款。请问:该茶楼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答:近年来,一些饭店、茶楼或咖啡厅等场所都规定了顾客的最低消费额。顾客在这些地方消费,无论是否愿意,或是消费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超出的部分则按实际价格计算。这其实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由此可见,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该茶楼设定“最低消费”是于法无据的。王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社区知识问答题

社区建设基础知识百题问答 1.社区的基本概念? 社区是居住在某一地域里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共同体。 2.社区的基本属性是什么? 社区的基本属性包括区位的地域性、组织的系统性、管理的自治性、管辖的区域性、参与的全员性、主体的认同性、功能的综合性和机制的协调性,其核心是民主自治。 3.社区有哪些基本类型? 目前,新构建的社区分为四种类型: 单位型社区--人群主体由本单位职工及家属构成,有独立管辖界限,封闭式管理; 小区型社区--成建制开发的封闭式小区,功能设施配套,独立物业管理; 板块型社区--主要是以三级以上马路砍块划定的社区,多在老城区,是目前城市社区的主要类型; 功能型社区--除地域管辖因素外,具有特色功能的社区,如商贸、文化、公众等比较集中的区域,但一般没有常住居民。 4.构成社区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地域要素、人口要素、区位要素、组织结构要素、生活方式要素、社会心理要素。 5.城市社区的范围是指什么? 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出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6.社区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社区设立的依据是坚持以地缘为基础,以适度的管辖人口和半径为条件,以居民的认同感、归属感为前提,按照有利于管理、自治、社区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划分社区。 7.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哪级政府决定? 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8.如何命名社区的名称? 社区的名称应根据国家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和社区成员的意愿与习惯确定,但一般不得以数字的方式命名。9.社区建设的基本概念? 社区建设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以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综合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的,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发展社区事业,把社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秩序井然、人际关系和谐、政治民主的区域性文明小社会的过程。 10.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模式是什么? 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11.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以人为本的原则;(2)区域发展原则;(3)主体参与原则;(4)资源共享原则;(5)协调发展原则;(6)党政推动原则;(7)民主自治原则;(8)渐进创新原则。 12.城市社区建设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社区组织建设、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服务建设、社区卫生建设、社区文化建设、社区环境建设、社区治安建设。 13.加强社区建设有哪些重要意义? 加强社区建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依法治市"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内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际步骤。 14.政府在社区建设中有哪些主要作用?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人民调解法》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聘任的人员担任。 7、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0、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调解的内容基本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伤害以上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 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 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般为2 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归侨和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既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又应承担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一、全面理解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问题 首先,要正确把握《保护法》和十六字方针的关系。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党建国以后制订的,是我党对侨务工作的一贯政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

社区矫正知识问答

1、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是一种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它起源于19世纪中期英美等国家,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里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人员主要有哪些 答: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3、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1)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能够有效实施; (2)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法律、心里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4、如何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基本属性 答: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把握其基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1)要牢牢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2)要牢牢把握社区矫正的非监禁特征。 5、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怎样构成的 答: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司法个机关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 6、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

《学习强国》“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专项答题(三)

1.填空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填空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填空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填空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5.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____、____、____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A. 服务事项 B. 服务质量 C. 服务费用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6.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____、____、____、____。

青少年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XX县“集中开展社会治安重点整治‘三项战役’ ” 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之一 青少年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1、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答:对于广大的青少年朋友来说,法律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慨念,觉得法律很枯燥,也和自己的生活没有什么关系。其实这是一种对法律错误的观念,大家对法律的理解大都停留在一部部法律法规中,认为法律就是这些条条款款的组合,但是却忽略了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的运用,这才是法律真正的精髓所在,条款是死的,运用才是活的。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都会遇到大大小小的法律问题,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这些问题,这才是法律的价值所在。此外,学习法律还能使我们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和他人,当我们遇到不法侵害时,就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不法分子和不法行为作斗争。 2、未成年人有网瘾,怎么办? 答:随着网络越来越发达,青少年也越来越沉溺于网络游戏,这些孩子们整天只知道玩电脑游戏,满脑子都是升级过关,不思学习,不求上进,着实让父母和老师担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不仅如此,家长、学校及全社会也要行动起来,积极采取措施,把深陷网瘾泥潭的青少年们拯救出来。 3、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有哪些?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4、哪些活动场所未成年人不得进入? 答: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有一些公共场所是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的l、2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5、未成年人可以购买烟酒吗?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社区居民法律知识问答

社区居民法律知识问答 总类 一、公民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关于政治和自由方面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2、关于人身和自由方面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3、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但是,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谁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具体包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

社区工作者招聘社区工作基本知识问答题.学习资料

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2)卷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工作实务过程的第一步、也是整个助人过程的基础和起点是( 。 A.评估 B.预估 C.接案 D.计划 E.介入 2.治疗性沟通是指( 。 A.了解服务对象的问题和需要 B.交流双方对服务对象的问题的看法 C.介绍社会工作机构的功能 D.交流对社会工作者角色的看法和期望 E.通过人与人的交流、沟通,达到一个人对其他人进行帮助的目的 3.面谈中做好倾听最重要的方面是( 。 A.社会工作者通过身体传达的对服务对象的专注,以及从态度上所传达的内心的专注 B.理解对方所传达的内容和情感,不排斥、不歧视,把自己放在对方的位置上来思考,鼓励其宣泄,帮助其澄清自己的想法 C.全神贯注地倾听服务对象所表达的内容及其所使用的言辞,争取能够复述 D.倾听时不公要“听”,还要有“参与’’,与服务对象互动,对服务对象的叙述给予适当的回应 E.在听服务对象叙述的时候,注意服务对象的语言及相关肢体语言,分析其未表达出来的意思,及其语言中可能存在的不真实信息

4.在社会工作程序中预估处于( 。 A.接案之前 B.接案后,正式展开服务之前 C.计划之后,介入之前 D.介入服务后,评估之前 E.结案之前 5.在制订服务计划阶段,定义目标是指。 A.解释目标的词义 B.已经解释清楚的目标 C.将目标界定清楚,以具体、可操作的指标定义目标.以利目标的执行 D.对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共同选择确定的目的,清楚阐释其意义 E.定义和目标的相互关系 6.广义的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事先补救性工作,它是以( 为对象。 A.所有儿童 B.处于特殊困难境地的儿童 C.情绪或行为偏差的儿童 D.残疾的儿童 E.流浪的儿童 7.儿童社区工作有不同的介入手段。以组织、动员社区内各类社会团体和居民组织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服务作为介入手段介入社区,属于( 。 A.从非物质的服务人手介入社区 B.从直接的物质性建设目标人手介入社区 C.从动员组织社区内综合服务的力量人手介入社区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问答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

常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常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国土资源? 答: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 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 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怎样处罚? 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类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五、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答: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与

2016年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是公民。(×) 2、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3、从法律上来说,“未成年人”与“儿童”都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 4、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大人应当优先救护小学生(√) 5、强迫儿童乞讨,是一种犯罪行为。(√) 6、小明的听力有些障碍,学校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招收他。(×) 7、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8、父母可以为未成年订立婚约,但是不得强迫未成年人结婚。(×) 9、离婚是大人之间的事情,没有必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10、孩子犯错了,大人有权利打他,因为是为了教育孩子。(×) 11、未成年人年龄还小,不享有隐私权。(×) 12、在公共场交谈时,千万不要将自己有效地址、电话号码等一些具体情况大声说出来,更不要轻易把家里的电话号码告诉陌生人。(√) 13、小明上小学四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太好,还经常违反纪律,家长认为他上学也不会有出息,还不如早跟着父母做生意。父母的想法是正确的。(×) 14、小明的父母要到外地打工,把小明委托给叔叔监护,这时叔叔就是小明的监护人了。(√) 15、我们到法院打官司时,只能委托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 16、小明是河南人,他跟着父母来北京打工,小明可以在北京的学校上学。(√)

17、学校在使用学生照片时无需征得学生或家长的同意。(×) 18、小明上小学五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好,还经常违反纪律,老师认为他影响了全班的学习成绩,可以让其退学。(×) 19、教育部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各地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20、父母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但是可以让未成年人喝酒。(×) 21、如果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2、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严重不良行为。(×) 23、不能在QQ或聊天室中将自己的姓名、所在学校、电话、住址、年龄、照片等资料,包括爸爸妈妈的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资料告诉网上的人。(√) 24、为了方便学生上网,中小学校园周边可以开设网吧。(×) 25、四年级的学生小明买彩票中了奖,彩票销售者可以向他支付中奖奖金。(×) 二、选择题(从四个选项中,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下列哪项不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D ) A、言论 B、出版 C、集会 D、隐私权 2、我国法律规定不满( C)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3、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下列哪项不符合法律规 定?(B ) A、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B、婚生子女享有优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社区 村 法律知识竞赛 题

社区(村)法律知 识竞赛300题(精简版) 一、判断题 1、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 2、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迁徙自由受法律保护。(√) 3、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最低的一级国家政权机构。(×) 4、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5、居民委员会主任是由政府指派的。(×) 6、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 7、社区居民自治的“四个自我”是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8、社区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原则。(√) 9、业主委员会委员能连先连任。(√) 10、业主大会能够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11、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居民委员会自行解决。(×)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且已施行。(√) 13、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理。(√) 1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都是不能销售的。(√)? 15、子女放弃继承权,可以适当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 16、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结婚费用。(×) 17、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18、老年福利设施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移作他用。(√) 19、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 20、赡养人可以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1、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违背法律的要求。(×) 22、残疾人的扶养人可以对残疾人不履行扶养义务。(×) 23、残疾人的扶养人虐待、遗弃残疾人不受法律制裁。(×) 24、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25、子女成年后,父母可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26、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7、遗产分割时,可以不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8、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9、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由政府设立。(√) 30、劳动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二、选择题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C )年通过的。 A、1954 B、1978 C、1982 2、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 C ),也就是现行宪法颁布施行纪念日。 A 12月1日 B 12月20日 C 12月4日 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A )的社会主义国家。 A、人民民主专政 B、民主共和

2019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2019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C),也就是现行宪法颁布施行纪念日。 A.12月1日 B.12月20日 C.12月4日 D.12月8日 2.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 D ),即发生法律效力。 A.打印 B.盖章 C.负责人签字 D.送达 3.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 D ),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A.公示 B.通知 C.公布 D.公告 4.经国务院批准,自(D)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6年1月1日 D、2016年5月1日 5.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C)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A、收入 B、利润 C、增值额 D、销售额 6. 某医院欲新建一办公大楼,该办公大楼由某城建集团承包建造,则施工许可证应由 ( A )申领。 A.医院 B.城建集团 C.城建集团分包商 D.医院或城建集团 7.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 D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A.发包前 B.立项批准前 C.初步设计批准前 D.开工前 8.某写字楼项目于2005年3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则该工程应在( B )前开工。 A.2005年4月l日 B.2005年6月1日 C.2005年9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9.某写字楼项目于2005年3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应向发 证机关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 B )次。 A.1 B.2 C.3 D.4 10.《会计法》规定,( B )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A.总会计师B.单位负责人 C.会计人员 D.会计机构负责人1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 工之日起( A )内,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2.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管理工作满( B )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学习强国专项答题-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学习强国专项答题 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A],镇压[B]和[C]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出题单位:司法部全国普法办) A.社会秩序 B.叛国 C.其他危害国家安全 D.侵犯人身安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出题单位:司法部全国普法办)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士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出题单位:司法部全国普法办)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B]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出题单位:司法部全国普法办)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D.国务院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子[A](出题单位:司法部全国普法办) A.补偿 B.赔偿 C.补助 D.奖励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A],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出题单位:司法部全国普法办) A.现代科学技木手段 B.高科技手段 C.秘密手段 D.智能手段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A]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出题单位:司法部全国普法办) A.社会主义法治

综合治理法律知识100问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00题 1、什么是公民道德建设十要十不要? 答:一是要遵纪守法,不要违法乱纪;二是要崇尚科学,不要相信邪教;三是要彼此谦让,不要斤斤计较;四是要邻里和睦,不要针锋相对;五是要艰苦创业,不要好逸恶劳;六是要尊老爱幼,不要恃强凌弱;七是要礼貌待人,不要横行霸道;八是要团结群众,不要惟我独尊;九是要男女平等,不要重男轻女;十是要文明饮酒,不要酗酒闹事。 2、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有哪些? 答: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3、社会公德规范有哪些? 答: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4、职业道德规范有哪些? 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5、家庭美德规范有哪些? 答: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6、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答: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整顿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方针政策。就是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我们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这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搞好社会治安的新路子,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治安工作中的体现。 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上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综合治理的主体方面,明确了不是一个部门或一个团体,而是全党动手,全民动员,齐抓共管。第二,就治理方法和手段来说,要充分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来整治社会治安。第三,就通过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来说,不但要打击犯罪,而且要改造犯罪,挽救失足者,控制和减少犯罪的因素和条件,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争取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 方面。 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中“打击”的含义是什么? 答:“打击”是整治、惩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门工作,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 1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中“防范”的含义是什么? 答:“防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包括调解、内保、治安联防等群防群治工作,主要措施有人防、物防、技防三大措施。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中“教育”包含哪些方面? 答:“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主要是指为防止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发生而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违法犯罪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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