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合法性法律意见书

临时股东会合法性法律意见书
临时股东会合法性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兹受S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就其以股东身份提议召开H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临时股东会之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分析,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仅基于委托人

提供之信息。

一、相关背景情况

接S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发来电子邮件,按附件《关于召开H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二00六年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H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临时股东会日程安排》、《股东授权委托书》样本所载,H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H公司”)欲以S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S”)已与H公司部分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且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成为H公司控股股东为由,动议由S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就公司章程修改及新的董

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等六项事宜进行审议。鉴于S与H公司的股东之股权转让协议虽然

已签订且部分协议已得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同意,但尚未支付转让价款,这种情

况下以S的名义提议召开H公司临时股东会是否可行,S方面存在颇多疑虑。针对邮件中

提及的S在H公司的股东身份取得及能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事宜,我们意见如下。

二、具体法律分析

(一)关于股东身份的确定

S能否提议召开H公司临时股东会,取决于S是否已取得了H公司股东身份。在因股

东转让而发生股东变更时,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新股东取得股东身份应当是股权

转让后公司将新股东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时。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据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得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们认为,《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有两层意思:其一,股东名册记载了股东身份,只

要股东名册上有记载,股东身份即得以确立;其二,股东的变更应当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自登记之日起,股东的变更才能对外产生效力。就股权转让而言,只要股东名册进行

了变更,那么该变更即对公司内部产生效力,应当视为新股东的身份得到公司内部的认可,但是,要对公司及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与股东身份取得的关系

如按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股权转让时间与股权转让完成的时

间是三个分立的概念,并不必然一致。1.三者的区分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按照《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股东身份的取得在公司内部而言,以股东名册的记

载为判断依据。

股权转让的时间,通常理解,是指股权转让开始的时间,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时起,一般是指签署协议并经公司内部批准程序或法律规定的批准手续完备后,股权转让协

议生效的时间。

股权转让完成时间。围绕股权转让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例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或者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等,自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时起,股权转让方为完成。

2.股东身份取得的时间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目标公司什么时间将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

按照《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

记载。”可见,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新股东即可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结合《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第3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

变更登记”的规定来理解,“股权转让之日”应当指股权转让开始的时间,而非办完工商

变更登记时股权转让完成的时间。同理,《公司法》第74条所谓的“转让股权后”,应当是指股权转让开始后,而非股权转让完成后。

我们认为,只要协议没有其他约定,则自股权转让时起,也就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起,目标公司都可以变更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从而使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对

内发生效力,不必等到股权转让完成时再作记载。

3.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与股东身份取得的联系

我们认为,除非协议另有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与否不能作为判断股东身份取

得的标准。

从上述区分中可以看出,股东身份的取得虽然发生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但是,二者发生的时间点并不必然一致。除非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特别规定了股东身份取得

时间是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之时,否则,关于股东身份取得时间的界定,还应以股东名

册的记载时间为准。

4.关于转让款支付时间与股东身份取得的联系

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我们认为这属于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内容,它体现和

界定的是转让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协议中特别约定以其作为股东资格转移的条件,

否则,它不能用来界定股东资格这样一种股东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身份关系。S与H公司股

东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以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作为确定受让方取得股东身份的

时间。

(三)S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条件

提议召开股东会,必须是S的股东身份得以确立。

如上所述,如果H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将S的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则S可依

股东名册行使包括决策权在内的股东权利。而H公司将S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时间,可以是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另外,经我们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实践中多有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新股东参与

股东会就章程进行修改的做法,工商机关对此种做法是认可的。

鉴于H公司已于2006年初就其股东向S转让股权事宜通过了股东会决议,我们认为H

公司的董事会可以依据该股东会决议,就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变更事宜形成董事人决议,从

而依据该董事会决议完成对股东名册的变更,使S取得股东身份。

(四)风险提示

目前S对H公司的股权收购进展为: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部分协议已得到国有资

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同意(约占三分之一以上股权),但尚未支付转让款。这种情况下,

如果H公司将S记载在股东名册上,S依法是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但是,在此,我们特

别提请S注意《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

协议第二条约定:“目标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持有H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因

此项转让持有对H公司[]%的股权。”

该条约定,在通常情况下仅仅是对股权转让的后果的描述。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譬

如涉及到新股东何时开始享有股东权问题时,这一条款可能会被援引来证明其文字表述隐

含有受让方开始享有股权权利的时间为“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意思。

如果H公司将S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S的确可以行使股东权

利了,然而,一旦某个转让方出于某种考虑采取不合作态度,可能会依据第二条的约定提

出异议,以股权转让尚未完成为由主张S此时还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从而以此阻碍S参与

H公司决策。

当然,依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S完全可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进行抗辩,异议方

的主张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发生这样的争议势必增加股权收购项目的成本。

三、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在S与H公司及其股东保持良好的合作状态,将我们提示的风

险与有关股东进行适当的协调予以化解之后,再接受H公司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就章

程修改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事项作出决议,此后再与股东变更事宜一起报工商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四、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方出示,亦不得作为任何证据

使用。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零六年×月××日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经本所律师查证: 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召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略) 四、《公司股权并购方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慧玲、张铮出席了于2012年6月4日举行的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内容、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以核验及见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中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合同审查意见书格式

合同审查意见书推荐格式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 合同审查意见书 ----[ ]粤安永法审字第号 合同名称:送审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送审合同编号 送审人:送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送审时间:合同送审时间 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审查人应当将本次合同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予以列明,并注明简称,方便下文引用。该部分内容同时可作为送审人独立判断之参考。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 说明送审人请求合同审查人进行合同审查的目的,以及合同审查人的审查方向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不同类型的合同应遵循不同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 (三)完备性原则 (四)规范性原则

(五)公平原则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性质 (二)合同当事人 (三)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分类说明合同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归纳: (一)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合同条款完备性 (三)合同文意表达规范性与准确性 (三)合同形式适合性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与有效性 六、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鉴于合同审查人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参与送审合同的起草及谈判,合同的审查属于书面审查,因此该意见属于初步的、原则性、指导性和提示性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非必备内容) 在合同审查中发现的与送审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问题,虽已超出合同审查的范围,但合同审查人依然应当予以说明,提醒送审人注意或完善。 八、声明与保留 《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合同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送审合同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 Model legal opinion of shareholders' meeting 编订:JinTai College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2篇 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 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 文体。本文档根据意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2、篇章2: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如何写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下面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章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 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合同审核制度 审查版

XXXXXX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履行、归档、监督流程制度 为规范公司运行中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减少合同风险,特制订公司合同制作、修改、审核、批准、归档、监督等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及全体人员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二条公司实行合同审查管理制度。所有合同在加盖公章前必须履行审核签字程序。 第三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四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五条签约相对人确定 1、公司现有资源。办公室存档文件中,与我公司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并能独立完成此次发包工程项目或交易要求的企业。 2、互联网或电话簿的搜索。通过网络搜索寻找,初步审核潜在签约相对人资质,明确公司地址、联系人、公司电话及网址等。 3、股东现有资源。公司董事会成员推荐有足够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及个人。 4、其他途径。保证选择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及个人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要求。 业务部门和合同审核部门通过以上途径共同确定,选取3—5家具备相关资质并有能力独立完成提案项目的企业,并由业务部根据价格、质量、资质、安全、服务等各方面的条件出具评比表,报主管领导批示,最终确定合同初审阶段的签约对象。 第六条从合同开始商洽起,相关部门应该邀请合同审核人员参与(50万元以下合同审核人员参与洽谈,50万元以上的法律顾问参与洽谈)。送审部门自行商洽合同后,造成合同审核时间延长的,送审部门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相关人员应认真填写《合同审核单》(格式附后),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合同相对方(施工生产经销单位)资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安装标准及生产标准等。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人员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合同审核人员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八条任何人员领走合同应签署《法务部签发/修改/起草合同文件统计表》,已备合同审核人员在合同制作或修改后,审批前对合同的跟踪。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九条合同送审部门是合同的执行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流程执行,并对合同起草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与合同审核人员、法律顾问及时沟通。 第十条审核意见审批程序:由承办人填写《合同审核单》,承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履行下面的流程:财务总监意见——合同审核人员初审意见、法律顾问初审复核意见—

传化智联: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意字第106号 二〇二〇年五月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意字第106号致: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李诗云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a10937591.html,)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8日(周一)下午13:30时在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民和路945号传化大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赖宏、杨飞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08 年 1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08 年 3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008 年 6 月 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2008年3月12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第 44 条、第 46 条、第 53 条、第 54条、第58条、第59条、第62条、第64条、第96条的规定,公司分别于2008年2月2日、2008年3月15日和2008年6月7日在《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时,公司于2008年6月7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已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7日在重庆市朝天门大酒店如期召开。本所律师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中际旭创: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旭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瀑律师、邹方逵律师(“本所律师”)出席中际旭创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中际旭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0年5月18日,中际旭创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0年6月9日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5月19日,中际旭创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0年6月9日下午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范文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范文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范文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范文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201X 年3月25 日上午9 :30。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公路某某号 三、主持人:董事长王某某 四、宣布大会参加人数、代表股数、会议有效。介绍会议出席人员,介绍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五、股东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1X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X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1X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1X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1X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201X 年年报审计报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X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201X 年度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1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1 3、审议《关于公司出售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1.5239% 股权的议案》 六、议案表决 七、表决结果统计

八、宣布表决结果 九、股东发言 十、签署、宣读201X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十一、宣读法律 意见书十 二、会议闭幕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范文盂县汇民村镇银行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会议2 0 0 8年7月日会议地点:会 议主持人:大会议程:介绍出席会议领导、嘉宾及通报出席大会股东人数。 一、宣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盂县汇民村镇银行的批复》 二、宣读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三、宣读《盂县汇民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作《盂县汇民村镇银行筹建工作报告》 五、宣读《关于〈盂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草案)〉制订情况的说明》 六、分别表决《盂县汇民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盂县汇民 村镇银行筹建工作报告》、《盂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七、宣读《盂县汇民村镇银行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1 号)、》 八、宣读《盂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名单》 九、投票选举产生盂县汇民村镇银行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 十、宣读《盂县汇民村镇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盂县汇民村镇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宣读《盂县汇民村镇银行三年发展规划》十 二、宣读《盂县汇民村镇银行行徽及示意》十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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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华川有限*司2015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川有限*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合同审查意见书

合同审查意见书 ----[审查编号] 合同名称:XXXX合同 合同编号:XXXXX 送审人:送审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送审时间:年/月/日 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审查人应当将本次合同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予以列明,并注明简称,方便下文引用。该部分内容同时可作为送审人独立判断之参考。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 说明送审人请求合同审查人进行合同审查的目的,以及合同审查人的审查方向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不同类型的合同应遵循不同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合同性质为使怀化市钟坡山国家公园多功能化,丰富市民休闲娱乐生活,在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与股东大会)律师拟定版本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零XX年五月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XXX(京)律意见(20XX)第1XX号 致: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和《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和材料: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 议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在股转系统中刊登的《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有人名册》、签名册及凭证文件、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与会议记录、表决票、决议。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事件和文件、资料,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提供和披露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订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均已按其各自的公司章程及/或其他法定或约定履行了公司内部的审批和授权手续,需要政府批准或同意的,均已获得了所有必须的政府批准或同意。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的合法有效性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是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开,

合同法律意见书

合同法律意见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合同法律意见书 我单位拟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单位签订关于项目的《合同》,合同文本已由我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对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信用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义务,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项目属合同对方所有,该项目已通过必要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不存在影响本合同效力及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因素。 三、招投标手续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的招投标手续合法,中标有效。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在本合同中尚存在以下不能在签订合同前通过谈判消除的问题,并且有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现分述如下: (一)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

解措施是:。…… 2、…… …… (二)专用条款部分(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 1、合同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三)保修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 (诉讼、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编号: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关键词:股东会;意见书;法律

**华川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第次股东 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川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公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合同修改意见格式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合同修改意见格式 篇一:合同修改意见审核表 xxxxxx有限公司xxxxx部 关于xxxxx合同修改意见 xxxxx部: 第1页共1页 篇二:合同审查意见书范文 合同审查意见书 致:河南省华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暨王峙副总经理 贵公司20XX年9月20日所发《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供货及工程安装协议书》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王伟平、李冰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SD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SD**律师事务所 **法意(2017)**号

SD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SD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SD**律师爭务所(以下简称“**”)特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出席SD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律师根椐相关法排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xx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公司xx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xxxx年x月x日公司董事会发出的《关于召开本行xx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xx人,代表XX家法人股东和xx家自然人股东,代表公司股份xx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XX%。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以及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符合法徘、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共提交六项议案,分别为: 1、议案一:《关于将年度未分配净利润景化折股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 2、议案二:《关于二〇一七年度部分净利润留存充实资本金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议案。 根据《章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六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以全票通过以上六项议案。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有效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其中,议案一《关于将二〇一七年度未分

股东会决议委托书

股东会决议委托书 篇一:出席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XX公司(下称“本单位”)现委托以下代理人出公司年月日的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并在本委托书确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一、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公民身份号码: 二、授权范围 (一)代理人在本委托书确定的授权范围内具有表决权。 (二)本单位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均表示同意。

(三)除本委托书明示事项外,代理人全权代表本单位处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一切事宜。对于本委托不作具体指示的审议事项,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三、代理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办理的事务、签署的文件、作出的意思表示等等),本单位均予以承认和接受。 四、有效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本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次会议结束时终止。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章):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 1、委托人的营业执照 2、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篇二:委托书股东 股东授权委托书篇一:兹有我,__(姓名),为__(公司名称及性质)的以下署名股东,在此任命和指定__(姓名) 为我的事实和合法授权代理人,为我和以我的名义、职位和身份,在上述公司于__(日期)召 开的或就此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作为我的代理人对与会前合 法提交大会讨论的任何事项进 行表决,且为我的名义,在大会上全权履行我的职责;在此我撤销此前所作的任何其他授权委 托。于__年__月__日签字盖章,特此为证。篇二:委托人声明:本人是在对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的相关情况充分知情的条件下委托 征集人 行使投票权。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本人保留随时撤回该 项委托的权利。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如本人亲自(不包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意见.doc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意见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1 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般合同的法律审查

一般合同的法律审查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在日常的合同审查中积累了一些实务操作方法,记录如下,以资交流,欢迎批评指正: 现在业界人士从理论、实践上对合同审查的要点进行了不同的归纳,例如:“十性审查法”、“八点审查法”、“六要素审查”等等,笔者根据个人经验将“一般的合同审查(即不同类别合同的通用审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决策审查过程。 含义:依据组织的长远规划、战略目标、近期工作计划,对相关项目进行市场、政策、方向等方面的评估,进而对合同缔约目的、预期效果进行决策性分析,形成合同起草指导意见,并对合同草稿进行立意审查的过程。该项审查实质上是前合同事务,但对合同的起草修改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责任部门为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法律事务机构以及相关职能机构可以提供咨询建议。 在这个方面,合同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把握合同的缔约目的,围绕缔约目的设定权利义务。 缔约目的是合同的灵魂,没有缔约目的也就不存在合同。所以理解并具体化缔约目的是起草合同的首要任务,如果目的都搞错了,就算权利义务设定的再完美,操作流程再严密都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也会使得合同完全失去原有的意义。在搞清出缔约目的的基础上,要把握好指导思想,设定正确的权利义务走向和平衡,综合考虑对合同操作有影响的市场条件、政策环境等因素,使合同的内容和操作围绕缔约目的发挥作用,否则将使合同产生“先天缺陷”,引发“后天不足”。 2、考虑合同订立后的可变更可能。

当今社会,瞬息万变,且不说自然事件和社会因素非我们自然人或单个组织能力所能抗拒的不可抗力外,就连市场主体自身的变革或变化有时也是让人意想不到的,并且无法预测。所以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到合同订立后履约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一些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如自然事件中的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社会因素中的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场价格重大波动等重大情势变更事项,微观方面可能遇到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企业终止清算、破产倒闭或重组并购等事项。 未雨绸缪,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对影响合同变动的因素考虑得越周密细致,就越能避免纠纷,当事人的合同权益也就越容易得到保障。 第二方面:主体审查过程。 含义: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合同缔约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对签约双方进行主体资格、项目资质、缔约信誉、资信能力、人员构成等方面的审查过程。该项审查实际上是从合同衍生出来的相关审查项目,其责任部门为组织的职能机构、法律事务机构。 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 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独立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

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

律师事务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司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本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年 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年月日刊登在上的《股份有 限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拟 于年月日时分在召开年 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即 在年月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包含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需要审议的内容。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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