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3号)、2014年12月26日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XX市《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全面提升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以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矫正质量为核心,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整合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和力量,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有效方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加快平安、和谐、繁荣罗湖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对象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对象。按照新《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社区矫正适用下列四类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3、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4、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

根据国家、省、市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等要按时按规定做好文书交接、人员对接等工作。

(二)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1、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社区矫正人员

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依法执行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请销假、迁居等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健全完善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探索建立日常考核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

3、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困扶助。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免费的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关系国家司法、刑罚执行、社会治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一)区综治办

1、发挥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职能作用,通过运用XX市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推动各部门无缝衔接、信息流转、环节对接、协调联动,积

极推动形成社区矫正工作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和和政府力量、专业力量、社会力量三方联动新机制。

2、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暨综治工作考评体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充分运用警示、诫勉谈话、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处分建议等政策手段,对工作不重视、不扎实的单位加强督导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综治“一票否决权”制。

(二)人民法院

1、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宽严相济,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2、对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在作出判决前,依职权委托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判前社区调查。

3、要在适用非监禁刑及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批准生效后,以书面形式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抄送相应的区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组织本系统运用好深圳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信息系统,将所掌握的社区矫正人员审判、执行等信息及时录入工作网,积极落实“三个一”要求(一人一档、一人一策、一人一帮扶小组),推动形成政府力量、专业力量、社会力量

三方联动新机制。

(三)人民检察院

1、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检察,保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开展对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未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

2、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监督社区矫正期间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3、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定期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法、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4、不断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建立社区矫正监督长效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序进行。

5、组织本系统运用好深圳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信息系统,将所掌握的社区矫正人员公诉、帮扶信息及时录入工作网,积极落实“三个一”要求(一人一档、一人一策、一人一帮扶小组),推动形成政府力量、专业力量、社会力量三方联动新机制,

(四)公安机关

1、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确定专门民警参加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小组,参加社区矫正宣告仪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

2、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社区矫正机构。

3、加强与司法行政社区矫正部门协调配合,主动协助做好情况核查,罪犯押解、脱管人员追逸、防止社区矫正人员出境等工作。

4、组织本系统运用好深圳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信息系统,将所掌握的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信息及时录入工作网,积极落实“三个一”要求(一人一档、一人一策、一人一帮扶小组),推动形成政府力量、专业力量、社会力量三方联动新机制。

(五)司法行政机关

l、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对居住地在深圳的社区矫正人员,做到应矫尽矫,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严格检查考核,及时准确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情况,按规定实施分级处遇,调动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利用信息化手

段和工具,提高监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强化应急处置,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

2、坚持科学教育矫正,实行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分段教育与分类教育、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有机结合,丰富教育内容,增强矫正效果。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每月累计时间均不少于8小时。

3、坚持社会适应性帮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扶持”三位一体的帮扶机制,充分发挥社工服务机构和专业社工等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协调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矫正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4、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立法进程,加强建章立制,不断完善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社区矫正工作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刑罚依法执行。

5、重点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区司法局、团区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方案(试行)》,依托共青团组织丰富的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专业组织、骨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推动建立服务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健康成长的长效工作制度。

6、组织本系统运用好深圳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信息系

统,将所掌握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工作网,积极落实“三个一”要求(一人一档、一人一策、一人一帮扶小组),推动形成政府力量、专业力量、社会力量三方联动新机制。

(六)民政部门

l,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积极参与、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督促、检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等各项工作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2、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困扶助,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区矫正人员列入低保和社会救济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

3、进一步加大对购买社区矫正社工的支持力度。根据全区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建立动态增长的社工购买长效机制,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

(七)财政部门

1、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经费落实。

2、根据工作发展,探索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失业登记、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经培训合格的颁发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并帮助推荐实施再就业。

2、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社会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并实现再就业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养老手续,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社区矫正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实现应保尽保,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其参加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已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通过竟聘上岗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工作待遇。支持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为其提供公益性和示范性业务培训平台,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教育培训政策。

(九)教育部门

1.督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协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在校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动员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依法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受教育权和犯罪事实的隐私权,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十)卫生部门

督导各级医疗机构和引导广大医务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动参与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治、康复等工作。

(十一)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

1、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做好思想、道德、法制、文化、职业等方面的教育。

2、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帮助,重点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和女性社区矫正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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