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福岛核泄漏对我国造成的影响_王少鹏

论日本福岛核泄漏对我国造成的影响_王少鹏
论日本福岛核泄漏对我国造成的影响_王少鹏

论日本福岛核泄漏对我国造成的影响

王少鹏鲁振声

(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大连 116000)

摘要:2011年发生的日本福岛核泄漏是近年来,全世界最严重的核泄漏事故,它对世界环境所造成的损害非常惨重,而且影响极其深远,它所产生的后果也逐渐显现出来,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在显现。它所造成的污染,不仅对美国、韩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最新的迹象表明,它对我国黄海海域和东海海域及沿岸也造成了污染。我们如何面对这起事故,将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的未来。

关键词:日本福岛核泄漏核辐射海洋环境

一、福岛核泄漏产生的起因和经过

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岛临近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地震引发了巨大海啸,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2号核电机组在地震和海啸的冲击下发生泄漏,其他核电机组自动停堆,周围20公里内的居民被紧急疏散(日本福岛核电站,世界第一大核电站,由福岛一站,福岛二站,共10台机组,总装机容量909.6千瓦)。奥地利中央气象地球动力研究所和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均认为,福岛核放射量已超过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福岛核泄漏事故已经成为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核泄漏事故。

地震发生后,福岛核电站的防护设施产生了龟裂,内部的放射物质产生了外漏,泄漏的放射性物质污染了地下水,这些受到污染的地下水,没有被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任由其流入海洋,对海洋产生了污染。地震导致了福岛核电站的电力设备瘫痪,冷却系统无法正常运转,无法为反应堆进行有效的循环降温,福岛核电站反应堆堆芯便持续发热,随时会发生核爆的危险,东京电力公司开始并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发现需要为即将熔毁的反应堆进行注水降温时,由于没有内部电力供应,内部无法自发循环用冷水冷却堆芯,于是东京电力公司便不断的从外部,抽取附近的海水向核反应堆内注入,这些海水接触到堆芯后成为放射性污水,由于需要不断反复大量的向反应堆内注水降温,于是便产生了大量的放射性污水,而东电公司并没有条件来储存这些大量的污水。于是从2011年4月4日到10日,日本政府及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周边国家的情况下,

作者简介:王少鹏,1966年12月,二级律师,辽宁省法学会海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非诉、海商法方向。

鲁振声,1978年12月,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民商法、海商法方向。

将核废弃物处理设施内的1.15万吨“低放射性污水”排入海中。至2013年9月日本政府公布的数据显示,每天仍有300吨核污水流入核电站附近的港湾,由此我们可以粗略计算,自2011年4月宣布将11500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水倒入大海,到2015年排入大海的核污染水至少超过440000吨!440000吨的核废水,这四年就这样持续地排入海洋。日本东京电力和日本政府的行为,已经对海洋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损害。

二、福岛核泄漏造成的后果

福岛发生核泄漏后,日本政府对数以万计的福岛居民进行了疏散,这些人们搬离了世代居住的家园,根据中新网的报道,日本文部科学省原子能损害赔偿纷争审查会,一致通过向这些避难人员,每个人每个月支付10万日元赔偿金,直至限制警戒解除为止的决议。同时日本政府还针对不同受灾区域,每个灾民遭受的不同损失,制定了非常详细的赔偿方案,有些赔偿方案一直持续执行至今。根据日本总务省2016年发布的人口普查结果表明,福岛人口五年减少了5.7%,受大地震影响依然严重。2016年2月22日,日本记者俱乐部召开记者会,福岛县知事内堀雅雄在会上介绍了福岛的现状,承认福岛仍有近10万人漂泊在外,县城内7%的地区仍是高度隔离区,“这是福岛县的严峻现实”。时至今日,日本政府对福岛进行的清污工作进展缓慢,甚至日本政府承认福岛居民可能永远无法重返家园,重建家园的希望更是渺茫。

福岛核泄漏对日本的渔业产业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根据《国际先驱导报》的报道:日本慈城县渔业协会宣布,从附近海域捕捞的海鱼被检测出放射性物质超标。在东京的大型超市里,购买鲜鱼时犹豫不决的顾客越来越多。不仅如此,商家在核电站事故之前采购的鲜鱼和干鱼都已滞销。自2011年灾后至今,日本潜水摄影家键井靖章冒着核污染的危险,多次潜入海底拍摄震区的海底世界,用影像记录着水下所发生的恐怖变化。这些照片已在广东省摄影家协会潜水委员会成立时的活动中进行了展示。

2015年10月,日本厚生劳动省证实,福岛第一核电站一名工人罹患白血病与遭受辐射有关,这是日本首次承认福岛核泄漏致癌。这是2011年福岛核泄漏以来,日本当局首次承认福岛核泄漏致癌病例,另外有3起类似案例仍等待当局查证是否也与核泄漏有关。

鉴于核泄漏事故对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枥木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直到2015年6月,虽然我国逐步放开限制,但仍禁止进口产地为宫城、福岛、

长野及东京等10个都县的食品。福岛核事故后,中国的百货店、超市及餐饮店内的日本产食品大幅减少。

顶级海洋科学院研究机构—德国GEOMAR Helmholtz Centre 做了一份研究报告,Fukushima—The fate of contaminated waters(福岛污水的灾害)。受福岛核泄漏影响,在日本不同地点和周边海域检测到碘131、碘125、锶90 、铯137、钚238、钚239 钚240,这些放射性元素随着污水进入海洋,福岛核电站向海中排放的核废液扩大了海洋核污染程度。

美国最大的独立海洋学研究所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的海洋放射化学家布厄尔斯烈尔称,对采集的太平洋海水样本的测试证明,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四年后,仍有放射性物质泄漏。

2015年1月,东京电力公司宣布从福岛第一核电站靠近大海一侧的观测井中,检测发现锶90等放射物的浓度达到每升310万贝克勒尔,而2014年9月开始观测是只有每升40万贝克勒尔,升高了近8倍。

通过以上科研机构和东电公司的监测结果,我们不难发现,福岛核泄漏已经给海洋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而且这种污染造成的影响仍然在持续不断的蔓延中,这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三、福岛核泄漏对我国造成污染的依据

福岛核泄漏对我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国家海洋局环保司2011年8月12日在给科技日报记者采访函作出的书面回复中表示:监测结果表明受污染公海海域远超日方公布影响范围,不排除核污染物进入到我国海域的可能性,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中全部捡出放射性核元素铯137、锶90、以及正常情况下海水中无法检出的铯134,其中铯137和锶90的最高含量分别超过我国海域本地范围300倍和10倍,铯137核铯134最高含量超过我国海水水质标准。检测结果表明,日本以东及东南方向的两太平洋海域,已受到福岛核泄漏事故的显著影响。可以肯定的是监测区域的海洋生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核泄漏传播一般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呈粉尘状飘散,另一个是通过食物、水等传播,日本福岛核电站里的放射性元素主要是通过排放的污水作为介质流出来,引述国家海洋局环保司2011年8月12日在给科技日报记者采访函作出的书面回复:根据以往研究表明,日本福岛以东海域的海洋环流状况比较复杂,主要的洋流有黑潮流系和亲潮流系。黑潮延伸体的大幅度蛇形弯曲以南北两侧的中广度涡,都是导致这个海域动力上比较活跃的原因。因此,福岛核污染物入海后,可能存在各种移动路径,其主要移动路径是,先随着近岸洋流沿日本东岸南下,至东京以东附近海域与黑潮流延伸体汇合向东流动,进入北太平洋。但是也有资料显示亲潮水系的水体也可通过中广度涡穿越黑潮延伸体向南运动,不能排除核污染物

进入到我国管辖海域的可能性!

对地理稍有些常识的人知道,整个太平洋分为几大洋流,在这几大洋流下还并存的许多小洋流,正是由于这种复杂而又特殊的结构,使得海洋能通过自身循环,将废物和污染物稀释并加速降解,以达到自我净化的效果,但是,核污染物含有的元素比较特殊,性质都相对稳定,衰竭的时间有的少则需要几天,多则需要上百年,以此次福岛核泄漏为例,其排放的主要核元素为碘和铯,虽然碘的衰竭期只有几天但很容易被海藻类植物吸收,被鱼类食用后对鱼类造成内部辐射。被辐射的鱼进入人类的食物链后,会在人体内富集进而危害人体健康。而铯的半衰期为30年,对海洋造成的危害影响将会长期存在。受到污染的海水随着复杂的洋流,进入到与太平洋相连的所有沿岸国家,并在这些区域进行堆积,长期的危害着这些国家。

据韩国政府发言表示,日本向海洋排放的污水所含放射物质浓度超出正常排放标准的100倍。据美国媒体报道,日本政府在地震后一直默默接受来自世界各国的国际援助,但对本国核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却较少提及。中国外交部表示,希望日本按照国际法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全面、准确、及时地向世界各国通报海洋污染的数据和信息。日本政府在无通报、无会商的情况下,擅自向海洋注入核废水,已经对我国及其他国家的海洋生物资源、空气环境质量以及人类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相当程度的影响。

四、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对福岛核泄漏的责任

造成福岛核泄漏主要的原因之一,是东电公司设备老化陈旧,抗震能力低下,东电公司没有尽到维修保养和安全防护的义务,甚至违反日本关于核电运行的相关规定强行运行。据日本媒体报道,东京电力公司完成了对于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的分析报告,报告称机组已经服役40年,出现了一系列老化迹象,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的中性子脆化、热交换区气体废弃物处理系统出现腐蚀等状况。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并没有对核设施老化的部件进行必要的更换维修和保养,也没有针对这种状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这就为福岛核泄漏埋下了隐患。

根据日本核电站建设规则规定,高龄机组应根据设备老化情况进行保守运行,而超龄服役的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仍是主力机组,在地震发生前仍然进行着满负荷运行。对如此“高龄”的设备,更没有按照日本相关规定进行保守运行,而是仍然按照正常的负荷进行运行,日本政府针对这种情况并没有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放任了福岛核泄漏隐患的存在。核电行业属于高度危险行业,针对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通过东电公司的上述行

为,不难看出东电公司对此次事件应当承担责任。

地震发生后,东京电力公司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有立即发布福岛核电站冷却系统失灵的消息,在3月12日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爆炸后,东京电力公司也没有立即通告日本政府,为保住资产,一直拖延至3月13日才灌注海水冷却反应堆,致使核电站出现裂缝导致核污水泄漏进大海。由于隐瞒和延报事故,日本政府也错过了应对核电事故的最佳时期。任何国家发生核事故,都应该第一时间邀请世界各国核电专家参与并公布相应的数据,通报最新处理的情况和信息。在日本核事故发生初期,了解核电站内部构造的核电机组制造商方面的技术专家赶到东京电力公司,希望出谋划策解决技术难题,但并未被东京电力公司接纳,直至地震3天后,事态发展到难以控制的地步,才开始与技术专家沟通,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东电公司在事后采取了“简单粗暴”的补救措施,通过抽取附近的海水给反应堆降温,由于没有足够的空间来存放这些已经被污染了的海水,东电公司便在事先没有通报,更没有获得日本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便将这些污染的海水偷排入海洋,这种恶性循环的行为,对海洋造成了巨大的污染。东电公司的行为再次证明了,日本东电公司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地震发生后,东电公司对事态的严重性严重估计不足,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果断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主观上是一次重大的过失。对于发生这种重大灾害事件,各国都规定了相应的通报机制,这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东电公司在发现事态严重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向日本政府通报,而是在靠自身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向政府通报,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既没有经过专家论证,也没有及时向外界通报,更没有获得政府的批准,这一系列的举动显然是一种主观故意!东电公司的上述所有行为证明了,日本东电公司对福岛核泄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日本政府对福岛核泄漏的责任

在地震发生前,日本政府拟定建设核电站时,没有严格考虑核电站的布局和选址问题,缺少保证核安全的严格的环境评估,同时缺乏对地质条件和自然条件等相关因素影响的考虑。日方核专家建议,福岛核电站应该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日本政府并没有专门针对福岛核电站提出核安全的管理要求。日本政府对东京电力公司设备老化的状况,负有监管职责,面对这些隐患并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是一种典型的依职权不作为。日本政府的不作为对此次事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第二款(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日本政府的这种不作为已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日本政府也应当对福岛核泄漏

承担责任。

日本政府制定的抗震标准过低,也促成了日本福岛的核泄漏。日本早期核电站设计抗震标准为里氏6.5级。2006年日本修改了核电站抗震标准,将这一标准提高到抗震能力最大为里氏7.0级。这一标准直到3.11大地震发生,也已经过去了五年,明显非常的陈旧,无法满足日本的实际现状。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地质灾害频发的国家,进入到2000年后,地震灾害并没有减少,反而更加的频繁,例如:2004年10月,日本本州岛发生的里氏6.6级地震,至少40人在地震中死去,2005年3月日本九州发生的6.1级地震。2007年7月日本新泻发生的6.6级地震。这几次的震级都已接近了所谓的最新的抗震标准,却没能够引起日本政府的高度关注,为了防止更大的地震打好提前量,日本政府应当及时的修改抗震等级标准,即便在目前日本国内的55座核电站中,也只有静冈县的滨冈核电站达到了“最新抗震标准”。据日本东京电力公司显示,对第一和第二核电站的地震测试假设,最高只有7.9级,换言之,该核电站的安全设计水平,远未达到抵御

9级地震的标准。日本政府制定的安全标准如此的低下,并且不符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造成核泄漏也就不足为奇了。

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86年倡导签订的《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旨在建立整套核事故的及早通报制度,目的在于将核事故的跨国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公约第二条通报和情报,在发生第一条所规定的一起核事故(以下简称为“核事故”)时,该条所属的缔约国应:(a)立即直接或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为“机构”),将该核事故及其性质、发生时间和在适当情况下确切地点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那些实际受影响或可能会实际受影响的国家和机构;(b)迅速第直接或通过机构向(a)项所述的国家和机构提供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尽量减少对那些国家的辐射后果的这类可获得的情报。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一般义务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3条: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各国有依据其环境政策和按照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职责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利。第194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1.各国应在适当情形个别或联合第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为此目的,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实可行的方法,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2.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3.依据本部分采取的措施,应针对海洋环境的一切污染来源。这些措施,除其他外,应包括旨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尽量减少下列污染的措施:(a)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

质。4.各国采取措施防止、减少或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不应对其他国家依照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所进行的活动有不当的干扰。5.按照本部分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为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而有必要的措施。第195条: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5条责任 1.各国有责任履行其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义务。各国应按照国际法承担责任。

东京电力公司违反本国相关规定的一系列行为,并将核废液偷排入公海大洋中的行为,是典型的跨国界海洋污染行为。日本政府在获知相关情况后,不但没有及时的向国际社会详实的通报相关情况,而是对东电公司的种种行为,予以隐瞒包庇不加以制止,更是在事故发后,拒绝国内和国际相关专家的技术援助,错过了使用最合佳技术手段的时机,违反了国际合作原则。而国家之所以对个人行为承担责任,主要因为国家对私人行为,尤其是具有高度危险性,并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的行为具有管控的义务,这是由国家在国内拥有至高的权力,在国际社会承担不可推卸的国际义务所决定的,而这是普通个体所不具有的特性。日本政府的行为已经违反《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不但未能有效控制污染的蔓延,反而加剧了污染范围的扩大,所以日本政府对东京电力公司排放核废水的行为,应当与日本东电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六、目前福岛核泄漏受害者的维权现状

面对日本东电公司和日本政府的侵权行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西方有一句很著名的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日本很多福岛当地的居民团体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已经开始提起诉讼,例如:中国新闻网2015年2月9日报道,日本福岛县田村市都路地区105户居民(339人),以福岛核事故剥夺了其在富饶地区的生活为由,向福岛地方法院郡山支部提起诉讼,要求该国中央政府核东电公司作出总额约37.3亿日元的赔偿。2016年 2月29日,运营福岛核电站的东京电力公司3名前高管因涉嫌过失致死罪,被东京检方起诉。这是日本首次启动核灾刑事诉讼。在福岛核泄漏5周年的背景下,这一案件备受关注。《日本经济新闻》报称,这3人分别是75岁的前董事长胜俣恒久,以及两位前副董事长——65岁的武藤荣和69岁的武黑一郎。

七、关于我国针对福岛核泄漏维护自身权益的思考

通过前面对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和日本政府行为的角度分析,二者不但主观上存在着明显的过错,而且他们的客观行为,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他们的行为

不但违反了日本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日本政府更是违反了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根据日本环境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日本对于环境污染归责采取的是二元制,对一般的环境污染侵权,采取的是一般过错原则,而对于造成公害的环境污染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在此次事件中,东电公司和日本政府显然是存在着明显的过错,即使东电公司和日本政府否认存在过错,但福岛核泄漏已经成为了一种公害,是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因此东电公司和日本政府应责无旁贷的承担责任!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5条责任2.各国对于在其管辖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污染海洋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应确保按照其法律制度,以提起申诉以获得迅速和适当的补偿或其他救济。

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我国位于太平洋的西岸,有着绵延上千公里的海岸线,与日本隔海相望,渔业产业也深受其害,福岛附近海域是千岛寒流和黑潮相遇的地方,也是著名的渔场,该渔场的部分鱼类会洄游到我国沿海,而受到核辐射的鱼类如果洄游到我国,进入到我国千家万户的饭桌,那对我国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想象的。这两股洋流在这里相会后,继续北上,形成太平洋暖流,一部分流到阿拉斯加和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另一部分途径津轻海峡流到俄罗斯、朝鲜、韩国、中国。被污染的海水对我国海域鱼类的影响,主要是改变了它们的基因并导致变异,最主要的是破坏了鱼类的繁殖能力从而导致鱼量的大量减少。一些沿岸的渔业资源面临枯竭,导致我国的渔民不得不到更加遥远而陌生的海洋进行捕捞作业。由于受到核污染的影响担心受到核辐射的伤害,我国沿海的大量渔民不得不绕行惯用的航路,这给他们的生活增加了很大的负累。虽然日本东电公司没有说明这些废水的放射性浓度值,只是不断强调说这是“低浓度的放射性污水”。按照《核反应堆规制法》的相关规定,低浓度核污染污水通常指比普通海水中的辐射浓度高出100倍的污染水,东电公司说的“低浓度的放射性污水”显然并不是准确的科学术语。由于海洋动物的卵和幼体机体,比较的脆弱对辐射较为敏感,所以当它们被这些“低浓度的放射性污水”裹挟时很容易导致死亡。如果这种情况长此以往下去,很容易导致一些珍贵的海洋物种灭绝。

日本福岛核辐射对我国最重要的影响是对国民身体的损害。福岛核泄漏产生的含有放射性元素的污水,将通过生物浓集(生物机体摄入环境中某元素或化合物后加以浓缩,使生物体内这一物质的浓度超过环境中的浓度的现象)转移到海水水生动植物,这些水生动植物的含量超过食用标准,这些动植物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控制,将会进入人类的食物链,对人体形成内照射伤害人的机体。这种潜在的危害具有间接性、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当这潜在的危害在某一节点集中爆发,产生的后果将是无法想象的!随着近年来我国罹患癌症、白血病病例的不断增加便是最好的证明。根据《2015年中国癌症统计》来看,2015年预计有429.2万例新增病例和281.4万例死亡病例,这相当于每天平均会确诊1.2万例新的癌

症病例,并每天平均会有超过7500人因癌症死亡,而且这个数字仍在增加。我国癌症病例呈加速增长的态势,与福岛核泄漏有着密切的联系。因福岛核泄漏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已经开始不断显现。由于个体性差异的缘故,小孩和胎儿最容易受到伤害,很多女性的流产和不孕不育也与此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福岛核泄漏对我国造成的损害已经开始显现,甚至有些已迫在眉头,国外遭受福岛核泄漏伤害的人们,已经开始采取了法律的救济手段,有的已被法院立案受理,甚至有些受害者早已获得赔偿,而我们却坐以待毙,我们应当积极的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积极的捍卫自己的权益,不做“权利上的睡眠者”!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发生,映射出日本政府违反国际海洋环境立法保护的基本原则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海洋环境的重大污染。而且在处理善后工作中,对遭受损害的本国国民和他国国民采取差别对待,对本国国民遭受的损失不但赔付及时,而且一直持续至今,而对其他国所造成的损害,一再狡辩推卸责任。所有遭受污染的国家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惩罚污染肇事者。同时,日本应当拿出负责任大国敢于担当的态度,积极主动的担负其应承担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赵宇鹏著:《福岛核泄漏背后的法律问题》

[2]刘琳琳著:《关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国际海洋环境法分析》

[3]马力:《日本福岛核污染或进入中国海域》,载《国防时报》2011年8月22日

第003版

[4]邢爱芬、解彬著:《论核电事故国际法律责任兼评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国

际赔偿问题》

[5]蓝建中金微:《日本核污水或将污染海洋生物链》,

https://www.360docs.net/doc/fa2120401.html,/xwzx/14/201104/t20110421_2853107.html

[6]佚名:《福岛:“核”去“核”从?》,

https://www.360docs.net/doc/fa2120401.html,/zfxxgk/hjxw/zhzx/201309/t20130903_52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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