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97修正)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97修正)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97修正)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97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25

【实施日期】198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0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

1997年12月25日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曲艺馆、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练歌房、音乐厅(茶座)、影视放映厅、书店、音像制品经销(出租)点、电子游艺厅(室);

(二)体育场馆、游泳场馆、拳击馆、钩钓鱼馆、滑雪场、滑冰场馆、旱冰场、狩猎场、射击场、跑马场、台球室、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棋院;

(三)火车站、民用航空站、汽车客运站、停车场、航运码头及公共交通工具;

(四)公园、水上娱乐场、游乐场、展览馆、博物馆、风景游览区、资源保护区、开放寺庙;

(五)饭店(餐厅)、冷饮店、酒吧、咖啡屋、照像馆、浴池(含桑拿浴、芬兰浴等)、按摩房、理发厅(含美容美发)、氧吧、洗头房、泡脚屋等服务场所;

(六)商店(场)、各类交易市场、信息中介机构;

(七)其他供公众使用,并经省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公共场所。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开办公共场所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治安管理登记证》。

临时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贸易或物资交流会、文艺演出及体育比赛等,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外,主办单位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公共场所因故废业、停业、转业、迁移、更名,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

2020版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版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 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版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1、凡跨乡镇居住十五天以上,均属外来暂住人员,都有应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其中外来务工人员(跨县)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预计暂住一个月以上的都有应向暂住地公派出所领暂住证。 2、申领暂住证应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及照片四张,育龄妇女及49周岁以下已婚男性还需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及外出务工证。 3、建筑项目的承包人或项目经理(法定委托人)为施工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对施工场所的治安、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4、申领施工场所治安许可证时要明确治安责任人和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花名册,同时配备与建筑规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 5、施工单位(工地)的主要职责是:(1)教育所属施工人员遵

守纪守法;(2)负责办理施工场所外来施工人员探亲家属的暂住人口登记手续;(3)及时调解纠纷,避免或尽可能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4)建立健全财物保管、值班巡逻等各项制度,提高自防能力;(5)主动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 6、外来务工人员家属没有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人员变动后三日内末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擅自容留非本工地人员住宿,招用无效身份证的人员,在施工场所发生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施工现场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首建集发[2014]156号 关于颁发《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治安防范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施工现场治安防范管理工作,贯彻“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精神。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公司施工现场治安防范管理工作,加强治安防范安全措施落实,保证职工人身安全,防止国家财产流失,为工程建设施工创造良好的治安秩序,特制定施工现场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现将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治安防范管理制度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修订完善工作,确保专业制度的落实。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附:《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二0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施工现场治安防范管理制度通知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4年8月15日印发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施工现场治安防范工作,有效预防盗窃等刑事案件发生,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建设施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的规模。建立保卫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检查工作,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第三条各单位都要按照本规定精神、结合单位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现场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第四条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含大、中修施工现场)要在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领导下成立安全保卫组织,负责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各项安全保卫方案及制度。 第五条重点工程治安防范管理实行分片承包的办法。一般工程现场视不同情况,可把关键性施工部位划分到重点保卫区域中。重点工程需制发证件,派人看守,严格验证,防止无关人员混入。 第六条重点工程现场要切实做好治安防范管理工作,施工现场的设备、备品备件、材料、工具和其它易发生被盗的物品部位,要做好保护工作。工程现场要设巡逻人员负责看守,严禁乱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 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

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506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制度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贯彻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的八项要求,为维护施工现场正常的治安秩序,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预防为主,确保重点,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及《浙建二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订立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进入项目部施工的我单位职工和联营队伍。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

理室治安、消防、交通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把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范围,并落实各项职责。 三、凡扰乱正常的施工现场秩序,其行为够不上犯罪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按本制度处罚执行。 四、有下列违反、扰乱施工现场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见第五条规定): 1.有拒绝妨碍值班人员查询、查验物品行为的。 2.偷窃价值较少的工程材料、设备,无产生严重后果的。 3.偷窃少量废旧、边角料等材料的。 4.轻微损坏机械设备的。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 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374-27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检查、消除情况记录存档; (三)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四)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宫、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文体娱乐场所和旅游

景区;宾馆、酒楼、商场等商业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公众开放、人员聚集的场所。 在公园、旅游景区、广场、公共道路、体育场馆、会场、展览馆等场所,举办下列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公安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庆祝、庆典、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六)名人签名等宣传活动; (七)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活动; (八)其他大型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日常业务

治安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1213 治安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治安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总则 1.1 为了保持项目部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对项目部治安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2 凡参与XXX局XXX港XXX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的人员,都必须学法守法,讲求社会公德。提倡树正气灭歪风,勇敢地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上下要齐抓共管,为项目部营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1.3 本规定适用于XXX局XXX港XXX港区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修订)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修订)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7.27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公告《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22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27日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众性活动的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共同治安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或者大型公众性活动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治安秩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举报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一、人、物资、车辆 1、进入工地管理人员要佩带胸卡,工人要戴好安全帽。 2、外来人员来访要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保安人员作好人员出入记录, 记录要另外记明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见会客登记表)。 3、人员出入需按项目部指定大门出入。 4、物资出场要开取出门证。出门证由经理部签发,各区办理出门证 必须由本区管理人员办理,区项目领异班子成员签字。(出门证)。 5、车辆入场要有内部职工接待并登记,在记录中要记录接待人,保安 人员做好车辆登记(车辆出入登记表)。 6、各区办公用车办理“车辆通行证”,按规定停车。各区协作单位因工 作需要需经常出入的,且可信用的车辆办理“车辆准入证”。办理 车证时,办证部门对办证单位及车辆做好记录。 7、办理“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出入免检但要做好出入记录。办理“车 辆准入证”的车辆,出入仍需登记及载运物资需办理出门手续。 8、各门口放置出入告示牌及限制车辆出入装置。 9、各门要进行功能划分。 二、检查制度 1、每周三对门卫工作进行周检,日常进行抽查和监督。 2、每月月底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对不足的地方进行改进和加强。 三、岗位职责 1、经理部主管保卫工作副经理: i. 对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ii. 解决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iii. 定期对保卫工作进行总结; iv. 督促保卫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2、经理部保卫负责人: i. 对保卫工作进行定期(周检)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ii. 对保卫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iii. 对违章违纪人员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iv. 总结保卫工作中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经理部主管领导汇报。 3、各区项目负责人: i. 监督本区员工遵守保卫管理制度,督促本区员工支持保卫人员工 作。 ii. 解决本区在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障碍。 4、保安人员: i. 必须坚守岗位,做到不脱岗,严格遵守值班时间。编写各岗值勤 表。 ii. 认真检查、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iii. 对违纪人员和单位要及时做好记录并上报经理部。 iv. 语言方明,礼貌待人。 v. 服装整洁,不留长发。 vi. 做到下班后在宿舍待命,外出必须向项目部有关主管提出书面请假条,经主管批准。外出必须二人以上同行。 vii. 在外出期间不得惹事生非,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四、处罚制度 1、保安人员脱岗一次对保安公司罚款50元,累计脱岗三次辞退。 2、对外来无关人员进场不阻拦、外来办事人员不登记、物资出场没办出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2021)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等)必须

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制度(标准版)

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24

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制度(标准版) 为贯彻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的八项要求,为维护施工现场正常的治安秩序,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预防为主,确保重点,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及《浙建二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订立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进入项目部施工的我单位职工和联营队伍。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经理室治安、消防、交通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把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范围,并落实各项职责。 三、凡扰乱正常的施工现场秩序,其行为够不上犯罪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按本制度处罚执行。 四、有下列违反、扰乱施工现场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见第五条规定): 1.有拒绝妨碍值班人员查询、查验物品行为的。 2.偷窃价值较少的工程材料、设备,无产生严重后果的。 3.偷窃少量废旧、边角料等材料的。 4.轻微损坏机械设备的。 5.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妨碍施工进度的。 6.提供利用交通工具,偷运工程物资的。 7.窝藏、销售被盗物资的。 8.对不法或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9.不按制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的。 10.在工棚、车间使用大功率电器照明取暖的。 11.私自存放危险、易燃物品的。 12.破坏消防设施的。

娱乐场所安全制度

娱乐场所安全制度 为了保护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司的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1、安全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担任。 2、安全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 3、巡查人员应尽心尽职,认真负责巡查整个工作区域,做好“四防”,确保公司安全。 4、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的记录。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警,同时报公司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并组织人员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经常性地检查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存在的内部治安隐患及时报告校领导。 6、认真做好夜间巡逻工作,及时制止有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 7、督促、检查安全员辖区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区域的水、火、电及员工及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8、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要求出示身份证,做好登记手续。 9、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在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员工对辖区岗位上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11、安全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12、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13、防火巡查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4、安全巡查人员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15、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 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注:本条中关于“部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茶座、咖啡馆)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音像制品复制行业)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 第六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2021年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 ___、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 ___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

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 ___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 ___通过,现予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 ___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号:苏政发[1989]47号 发布日期:1989-3-22 执行日期:1989-3-22 生效日期:1997-12-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众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从事文娱、体育、贸易和旅行游览等活动而形成的群众集散场所,包括: (一)电影院、剧场、书场、俱乐部、群艺馆、青(少)年宫、文化宫(馆、站); (二)舞厅、咖啡馆、酒吧间、餐(饭)馆、茶社、音乐茶座、录像放映点(厅、室)、游艺厅(室)、游乐场以及举办桌球、康乐球和电子游艺活动的场所; (三)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溜冰场和营业性的射击场;

(四)博物馆(院)、展览馆、图书馆; (五)各类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和大型商场(店); (六)临时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七)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广场; (八)其他供群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附设旅社的停车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专项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共场所开放和使用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通道保持畅通,方便疏散; (二)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停电时必要的应急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安全条件。 第四条开办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公共场所,须经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并发给合格证明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开业。 临时举办千人以上的大型订货会和累计人数超过万人的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其它群众性集会,须经所在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公共场所营业单位兼并、租赁、分立、歇业、停业或转业,应向原批准发照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社会治安管理法条例.doc

2020年社会治安管理法条例 为了保证居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最新版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值得大家细细阅读。 20xx年社会治安管理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25 【实施日期】1995.08.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士能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障公众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影剧院、影视录像厅(室)、歌舞厅、卡拉OK厅、游戏室、游乐场、夜总会、文化宫(馆、站)、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溜冰场,营业性的射击场、健身院(室)、武术馆等体育娱乐活动场所; (三)桑拿浴室(豪华浴室)、咖啡馆、酒吧、餐馆、酒店、美容美发厅(室)、茶馆(室)、大中型商场等服务场所; (四)公园、湖泊、风景游览区、开放寺庙、客运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广场; (五)有固定设施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交易市场、专业市场和临时举办大型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六)其他供群众集聚进行社会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指导制定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和督促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和安全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检查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发现危害治安安全隐患或者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四)及时调解处理治安纠纷,依法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交通、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管理公共场所。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63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施工现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施工建设安全文明有序的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担任治安保卫负责人,以施工标段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管理小组,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卫措施,开展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 2、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对出入现场的车辆、物资、器材进行管理,加强夜间工地

的巡逻值班守护。 3、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佩带证件和安全帽等防护设备,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特殊工种必须持上岗证上岗,登高作业必须有安全保护装置。 4、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包括为施工服务的变电房、大中型机械设备,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施工关键工序,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 5、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木工场、仓库等易失火点必须设置禁火标志,配有灭火器。不准在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存放,委派专人妥善管理。 6、塔吊起重设备、脚手架在安装和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规范操作,经常进行检查,防止隐患发生。进入现场的工程车辆需限速行驶,各行其道,装卸物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1-11 【生效日期】1991-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1年1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文娱、体育和贸易等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从事文娱、体育和贸易等活动而形成的群众集散场所。包括: (一)舞厅、歌舞厅、卡拉OK厅(室)、录像放映点(厅、室)、旱冰场、拳术(武术)馆、保龄球场、营业性射击场、游乐场以及举办桌(台)球、电子游艺活动的场所;(二)茶楼、酒菜馆(店)、咖啡馆(厅、室)以及各类提供美容、按摩、桑拿服务的场所; (三)影剧院、俱乐部、青(少)年宫、文化宫(馆、站)、群艺馆、体育场(馆)游泳池、(场、馆); (四)各类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和商场(店); (五)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 (六)临时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七)公园、风景游览区以及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寺庙; (八)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广场; (九)其他供群众进行社会活动,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旅馆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实行依法管理,负责检查、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 各级文化、工商、广播电视、园林、体育和商业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搞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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