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川信联发…2010?326号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融资风险,规范信贷人员业务操作,提高公司类客户授信工作效率,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第5号主席令)等管理文件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基本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3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类客户”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事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公司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信用社融资

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一个期限内(一般为1年)客户在信用社各类融资的最高限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用社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对外部公开。

第五条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授信主体统一。信用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公司类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信用社向同一公司类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三)授信币种统一。信用社对同一公司类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业务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四)授信对象统一。所有与信用社建立融资关系的公司类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授信)。

(五)分类管理。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授信应按照其资信情况,将客户划分为增加融资、维持融资、压缩融资、收回融资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六)审慎原则。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授信必须严格授信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慎确定授信额度、制定授信方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及范围

第七条统一授信的对象为《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中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公司类客户,具体包括:

(一)已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

(二)农村信用社拟与其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

第八条统一授信的业务范围包括表内、表外授信。其中,表内授信主要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等融资业务授信;表外授信主要包括承兑、保证、信用证等信用支持授信。

按照风险程度将授信业务划分为项目融资业务、非项目融资业务、低风险业务。其中,项目融资业务是指固定资产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项目贷款等信贷业务;非项目融资业务是指流动资金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信贷业务;低风险业务是指100%交足保证金开立信用证、100%交足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00%交足保证金开出保函、存单全额质押贷款、国债全额质押贷款、全国性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基本信贷制度》规定的全额覆盖风险的信贷业务。

第三章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九条按照以下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

值:

(一)单一企业法人客户

按照E×R×V-D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其中:

E为经调整的有效净资产,E=E0×净资产收益率调节系数,最大值为账面值。

E0为有效净资产,根据本年最近月度的财务数据及相关科目明细计算。E0=本年最近月度的所有者权益-账龄两年(含)以上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不含产成品和库存商品)×折扣率-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市场价值较高的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其中存货折扣率=1-抵押率,抵押率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执行。

资本公积中的股东投资款,如没有书面股东会议记录为证,则在所有者权益中全部扣除;土地、房产等评估溢价部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中抵押率规定,在所有者权益中按比例扣除。

净资产收益率调节系数=近两年扣除非正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前两年×40%+前一年×60%)/((《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大型)评分模板》中各行业净资产收益率一般水平的上限值即A2)与8%的较大值),其中,非正常性损益是指年度利润表中偶发性或一次性的损益,即不是连续年度发生的收入或损失;只有上年财务报表的,按照上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

R为行业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1。

V为信用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1。

D为客户的全部负债,根据本年度最近月度的财务数据计算。

(二)事业法人客户

1.已实行企业化改制的事业法人客户,按照企业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

2.未实行企业化改制的事业单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近三年事业性收费资金自留部分平均值(剔除已停止收费项目)+上年度经费结余+专项(信贷)拨款-全部有息债务

(三)项目法人授信

项目法人客户原则上只核定项目融资授信额度,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相关政策、项目可行性、预算总投资、自筹资金比例、还款来源和计划等情况,结合项目融资管理相关规定,审慎确定其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第十条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对测算值进行调整,最终确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基础上,扣减客户的全部或有负债,其中应付票据不扣保证金部分。

(二)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基础上,扣减客户在信用社系统以外尚未使用的授信余额,加上客户在信用社系统内已使用的授信余额,并根据客户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调整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保证与自身管理能力相匹配。

(三)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资本净额、资金供应能力、信贷对象所分布行业等情况,按照审慎的原则合理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四)对于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根据保证金、抵质押物价值等的风险覆盖额度确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五)在充分了解资金用途、经费划拨、政策变更等影响事业法人客户收支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确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六)对于不适用评级的客户(N),应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足额担保,审慎确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七)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小于零,则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高于其现有授信业务的融资风险总量。

第四章授信方案的制定

第十一条在根据客户需要制定授信方案时,还应充分考虑业务类型、贷款期限以及融资条件的差异,测算假定用信后的融资风险总量,确保假定用信后的融资风险总量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假定用信后的融资风险总量=∑每笔信贷业务余额(含新申请业务额度)×该笔业务的融资条件调节系数×该笔业务的业务类型调节系数×该笔业务的期限调节系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以上公式进行测算时,保证金业务的信贷业务余额应扣

除保证金部分。

融资条件调节系数、业务类型调节系数、期限调节系数见附件2。

第十二条对于已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公司类客户,按照以下原则制定授信方案:

(一)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客户作为可增加融资的对象,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资金需求合理设臵各类业务的授信额度。

(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的客户作为可维持融资的对象,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资金需求合理设臵各类业务的授信额度,但应控制其项目融资业务授信额度。

(三)信用等级在A-级(不含)以下的客户作为应压缩融资的对象,应将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压缩。

(四)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客户作为应收回融资的对象,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0,不再继续业务关系。

第十三条对于拟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公司类客户,按照以下原则制定授信方案:

(一)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的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可根据客户资金需求,合理设臵各类业务的授信额度,但应控制其项目融资业务授信额度。

(二)信用等级在A-级(不含)以下的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只能对低风险业务进行授信。

(三)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

0,不能与其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对项目法人客户,在项目融资项下办理非融资保函、信用证业务可以使用项目融资授信额度,并相应调减项目融资授信额度,到期后自动调回。

第十五条在制定授信方案时,公司客户部门可由风险高的融资业务向风险低的融资业务调整,由风险低的融资业务向风险高的融资业务调整时,必须报授信评审部门审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和理事长审定。

第五章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授信

第十六条集团企业授信是指信用社对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控制集团内成员在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包括已经与信用社建立融资关系或拟建立融资关系的公司类客户。

关联企业授信是指对在股权、经营决策权等方面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若干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控制这些企业在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包括已经与信用社建立融资关系或拟建立融资关系的公司类客户。

第十七条集团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及授信方案的制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采用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计算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按照单一企业法人客户计算各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测算值;如没有合并报表,则按照关联企业的方法分别计算母公司及子公司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

(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对集团企业经营风险、控制关系、关联交易、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审慎确定集团整体及各成员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但集团成员相互提供保证的部分不计入集团整体的或有负债。

在确定集团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可参考由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评级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制定授信方案时,对于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的集团企业,在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可根据客户资金需求,合理设臵各类业务及各子公司的授信额度。

对于信用等级在A-级(不含)以下的集团企业,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应将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压缩,同时应控制其项目融资业务授信额度;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只能对低风险业务进行授信。

第十八条关联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确定及授信方案的制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按照单一企业法人客户的方法计算每个成员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应将其与其他成员的关联交易(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计算有效净资产时全额扣除。

(二)以各成员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总和扣除相互重复的股权投资,再使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在对各成员的经营风险、控制关系、关联交易、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审慎确定整体及各成员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在确定关联企业整体及各成员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可参考由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全国性评级机构出具的意见。

(四)在制定授信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成员的收入规模、信用等级、控制关系等,在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各成员的资金需求,在不超过各成员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前提下,合理设臵各类业务的授信额度。

信用社如与部分成员企业已经建立了信贷关系,当这部分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下时,应将这部分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压缩,并相应压缩整体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信用社如与部分成员企业拟建立信贷关系,当这部分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下时,在关联企业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只能对低风险业务进行授信。

第六章授信方案的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类客户授信方案的审查审批通过授信评审部门审查人、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县级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理事长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客户部门拟定

(一)调查人负责收集授信对象的基础资料,根据评级结果

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拟定授信方案,将资料和结果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填报授信审批表。

(二)调查复核人负责复核授信对象资料的完整性、操作的规范性。

(三)公司客户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调查人和调查复核人操作的规范性。

(四)分管公司客户部门的领导审核公司客户部门的授信方案,将确认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报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一)授信评审部门审查人负责审查公司客户部门上报的授信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客户资料的完整性、客户基本情况和关联企业、关联关系等;

2.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结论;

3.客户现有融资的适度性和主要风险;

4.公司客户部门申报的对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适度性;

5.审查授信方案的可行性和客观性;

6.提出资产负债率、全部债务资本化比率等限定指标的建议。

(二)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授信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和审查过程的完整性,并对授信方案提出复核意见。

(三)分管授信评审部门的领导负责审核授信方案,并报县级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

信贷审批委员会根据公司客户部门拟定的授信方案以及授信评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批授信方案,报理事长审定。

理事长对授信方案进行审定,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授信部门及审批人审查或审批客户的授信方案后,要参照下列内容设定授信的使用条件,提出授信管理要求:(一)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及融资风险情况,设定风险敞口比例;

(二)按照融资风险程度,确定融资担保的条件;

(三)设定资产负债率、全部债务资本化比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指标的控制线;

(四)对客户向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的限制;

(五)贷后管理方面的要求;

(六)其他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授信流程分3种情况:

(一)新增客户拟建立信贷关系时,评级、授信、用信流程同步作业。

(二)客户信用等级在有效期内,只需调整其授信方案,且暂不用信时,授信流程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单独作业。

(三)存量客户进行年度评级授信时,评级、授信流程同步作业;或客户信用等级在有效期内,需调整授信方案并用信时,授信、用信流程同步作业。

第二十五条单一企业法人客户授信方案按照如下流程审批:

(一)单一企业法人客户需要在信用社办理融资的,由公司客户部门根据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结合客户需求制定授信方案。

对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单一企业法人客户,需要在信用社系统内两个以上县级联社办理融资的,由总公司本部所在地县级联社牵头制定授信方案。如果总公司本部与该县级联社无融资关系,则由省联社或市州办事处(联社,下同)指定县级联社牵头制定授信方案。

(二)县级联社授信评审部门审查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查客户授信情况和融资风险后,提请信贷审批委员会、理事长审批;县级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理事长对授信方案进行审批,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各类业务授信额度。

(三)单一法人客户在信用社系统内两个以上县级联社办理融资业务的,由首先发起评级的联社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制定授信方案,其他联社若对评级结果无异议,应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评级社的授信方案及信贷业务情况,制定相应授信方案;若对评级结果存有异议,应先通过复议由评级社调整评级结果、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授信方案,然后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评级社的授信方案及信贷业务情况,制定相应授信方案。

第二十六条集团企业、关联企业的授信方案按照如下流程审批:

(一)公司客户部门负责调查并逐级上报纳入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授信范围的成员企业名单,经办事处汇总后报备省联社。

(二)集团企业、关联企业各成员的授信方案分别由公司客户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章之规定,拟定授信方案并逐级上报审批。

(三)县级联社授信评审部门审查公司客户部门上报的集团企业、关联企业各成员的授信方案,并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提出整体授信方案,报请信贷审批委员会、理事长审批。

(四)跨辖区集团企业、关联企业的授信方案由省联社或办事处指定县级联社牵头制定、审定方案,所涉县级联社执行统一的授信方案。

(五)对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整体统一授信前,已与信用社建立融资关系的成员企业,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纳入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授信范围的,经县级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和理事长同意后,方可按审批权限单独授信。

第二十七条对只核定项目融资授信额度的公司类客户,公司客户部门要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融资发放、收回情况,写出项目融资检查报告,逐级报原授信审批部门,原授信审批部门扣减授信年度内项目融资收回计划后审定授信额度。

第二十八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后申请发放项目贷款的,在项目贷款经审批通过后,应申请原授信审批部门调整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重组、兼并行为承担被重组方或被兼并方信用社债务的,申请社在报请联社审批承债方案时,应同时申请审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调整方案。审批委员会和理事长同意承债方案的,应同时调整相应授信额度。

第七章授信方案的执行

第三十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由县级联社直接将审批额度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由系统对客户融资进行授信额度刚性控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类客户授信方案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AA-级(含)以上客户授信有效期限可延长至2年(从授信方案批准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集团企业、关联企业。

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授信申请材料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原授信方案到期后不能办理任何融资业务。因其他特殊原因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经原授信审批部门同意后继续延用上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客户部门在办理融资业务时,必须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查验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各类业务授信额度。

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各类业务授信额度充足的条件下,公司客户部门在办理单笔信贷业务时,应落实授信方案中的授信条件,报县级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办理。

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各类业务授信额度不足的条件下,公司客户部门在办理单笔信贷业务时,应按照要求调整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各类业务授信额度,并经有权信贷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融资。

第八章统一授信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联社授信评审部门要加强对辖内机构统一授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检查,逐步提高信用社授信工作水平。

各级联社授信评审部门要按照下列内容对统一授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一)客户的授信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二)客户的授信方案审查和审批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授信授权的规定;

(三)对压缩融资的客户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压缩融资计划,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清收措施;

(四)对维持融资和增加融资客户是否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授信执行情况;

(五)是否存在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发放融资的情况;

(六)是否按规定要求报送关联企业成员情况;

(七)对关联企业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授信;

(八)是否落实上级联社批复的授信额度使用条件;

(九)授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通过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违规处理:(一)不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客户的授信方案;

(二)超授信额度办理新增融资业务(不含借新还旧);

(三)与客户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财务资料,误导上级联社同意授信方案;

(四)对应提供而未提供财务报表的客户核定增加或维持融资额度;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客户情况进行分析而确定维持融资或增加融资;

(六)未落实上级联社确定的授信条件而办理融资业务;

(七)未执行上级联社提出的授信管理要求致使信用社融资形成风险的;

(八)擅自向外泄露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九)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关联企业成员情况;

(十)不按本办法规定对关联企业进行统一授信;

(十一)其他不按统一授信管理要求的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

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行业调节系数、信用调节系数

2.融资条件调节系数、业务类型调节系数、期限调

节系数

3.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申报审批表、集团关联客户

统一授信申报审批表、事业类客户统一授信申报

审批表

附件1:

行业调节系数(R)

信用调节系数(V)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借款人组合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大额信用风险及信贷集中引起的贷款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业务。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集团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我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即由总行对集团客户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授信集团客户的范围、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统一授信。“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中单个借款人所属的支行,由所在支行对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

XX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 客户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比,提高本行集团客户授 信额度使用效率,切实做到在有效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具 有本行特色的差异化经营模式,同时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 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指引(修订)》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集团客户: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 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1.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 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5. 对同属于国资委(包括管委会、政府部门)或国资经营类公司的子公司,但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可不作为集团客户组织授信。 (二)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存在以下情况,可确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1. 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 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

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应对集团客户授信统一管理,集中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 15%。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 15%)进行内控。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 6600 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

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 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联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其风险和财务等状况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本联社客户授信~一般采取内部授信方式。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经营状况优良的优质客户~可以采取公开授信方式~并严格— 2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信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额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可以依据附件测算方法在许昌市综合授信管理系统中进行测算。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的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主体、对象、条件、期限 第六条 ****联社为授信主体~各分支机构或公司业务部经办后申报~由联社统一授信。 第七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 — 3 — 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九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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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第二十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主讲人:陈胜源博士台北商业技术学院财金系教授 GARP 台湾分会主席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一、授信的含义 – 授信泛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信用支持。 –包括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支持(如各种贷款、透支、押汇等),也包括银行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如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等)。 –把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授信称为实有授信,只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而不发生资金流出的授信称为或有授信。 2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二、统一授信主要内容 统一授信的实质是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集中统一识别、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支持,集中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其主要内容包括: –1、从授信运作体制方面看,由原来多个部门和多个机构分散向客户授信的体制,向统一、集中对客户提供授信的体制转变。 –2、统一授信还体现为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集中统一的评价。 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三、统一授信运作机制 –1、风险管理部门是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核准部门。 –2、公司业务部门是客户统一授信的执行、监控部门。 –3、结算业务部门、营业部门等是具体业务操作部门,不具有对客户融资授信的职权。 –4、公司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对授信业务中的客户信用风险负责。 – 5 、在客户统一授信机制下,对于独立法人客户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短期授信业务,可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二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 z 一、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要素 – 在客户信用风险的量化识别上,客户的所有者权益和客户的信用等级是主要的考虑因素。 –企业的信用状况是银行识别风险的另一重要因素。 z 二、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方法 –授信风险限额的计算公式是Q=C x R x S 。–Q 为本年度对客户授信风险限额。–C 为上年度末客户的所有者权益。 –R 为信用系数。该系数由银行对客户评定的信用等级决定。 – S 为授信份额系数。该系数反映银行在全部金融机构对该客户授信业务中的目标市场份额。 5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二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 6 第三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z 一、授信业务风险值计算方法 – 客户单笔授信业务风险值的核定方法为:–U = L x G x K –其中:U 为授信业务的风险值;L 为该笔授信业务的金额;G 为担保方式调节系数;K 为特定保函调节系数。 第三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z 二、风险值计算要点 –1、L 的取值为该笔授信业务的当前余额。 –2、特定保函调节系数K 仅适用于一些特别的保函业务品种 (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飞机租赁保函等)。在计算其他品种授信业务的风险值时,特定保函调节系数K 一律取值为1。– 3 、"担保方式调节系数"取值均适用于足额担保情况。如为非足额担保,则根据担保比例确定担保方式调节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足额担保情况下的担保方式调节系数×担保比例+1.0 x (1-担保比例)。 –4、在未落实全部担保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担保方式调节系数一律为1.0。 z 三、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对于授信风险值已超过风险限额的客户,应通过压缩授信余额、 改善授信担保条件等方式降低银行授信的风险值,直至银行授信风险值不超过其风险限额。

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变更。 (一)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退出。 1、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2、对违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XX市商业银行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条客户额度授信的基本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户,并以我行为主要结算行;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客户经营正常、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对额度授信的担保措施落实; 5.客户信用观念强,无不良贷款和欠息,无提供虚假财务和经营信息等的欺诈行为,银企关系良好。 第十一条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客户的额度授信。 1.对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在我行开户的,对集团客户要统一授信管理,确定集团客户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对该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授信业务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3.1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3.2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3.3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5.1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 5.2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6.1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6.1.1临时授信 6.1.1.1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6.1.1.2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6.1.1.3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6.1.2长期授信 6.1.2.1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6.1.2.2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6.1.2.3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6.2授信期限 6.2.1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6.2.2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6.3授信额度 6.3.1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

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 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 第五章附则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 2 -

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二)适度授信原则。统一授信应贯彻XX银行的风险偏好,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风险大小、承债能力和XX银行承担风险损失的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三)方案控制原则。统一授信应通过制定统一授信方案,对客户授信总量、额度结构、用信前提条件、贷后管理、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并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四)区别对待原则。统一授信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大小、不同区域、不同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不同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统一授信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 - 3 -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临时授信 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长期授信 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授信期限 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授信额度 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输入内容输入方式显示必输项备注 格式 流水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证件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名称自动生成字符是 发生类型自动生成字符是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管理,更好地为集团客户特别是大中型集团客户服务,促进集团客户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是徽商银行的重要营销对象之一,本办法制定的宗旨是通过对集团客户管理的规范,促进徽商银行和集团客户之间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集团客户管理是指徽商银行对符合定义的集团客户,制定规范化的营销流程,规范营销行为;对集团客户在本行范围内的全部授信实行统一管理,对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变化、经营风险、资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 预警信号,防止集团客户过度使用授信,以及我行授信过度集中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集团客户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集团客户管理本着促进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集团客户营销对象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定义:集团客户是指多个法人组成,通过产权关系相互连接起来的集团。特征: 1、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 直系血亲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以上所称“控制”是指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含)以上权益性资本的。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虽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持有后者50,(含)以上表决权的; (2) 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的; (3) 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含)以上投票权的。 能够实际控制后者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各级公司银行部(市场部)要充分了解和分析每一客户的股权构成、组 织架构、母公司和主要股东、对外投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人员构成、投票权分布情况、主要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关联交易等,判断是否为集团客户。

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客户授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 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下同。)。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下同。)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评级时点按银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小企业客户。 (四)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对以自身经营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即使承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也不得纳入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五)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含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机关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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