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发放《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发放《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发放《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发放《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卫农卫函[2009]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5.21

【实施日期】2009.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发放《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卫农卫函[2009]9号)

各市、州卫生局: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管理,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省卫生厅已将制定的《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下发各地执行。为了使全省乡镇卫生院分阶段、分层次达到“以评促建,以建促评,全面发展”的目的,现将《评审标准》下发各县(具体见附件),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对照《评审标准》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落实目标责任,组织人员进行试评审,为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工作质量和水平,为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做出努力。

附件:《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分配表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全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分配表

乡镇卫生院分配数(册)市、州、县卫生局分配数(册)合计兰州市1010七里河区7701080西古区6601070红古区4401050榆中县2323010240永登县2020010210皋兰县7701080天水市1010秦州区1818010190麦积区2121010220清水县2020010210秦安县2020010210甘谷县1717010180武山县1717010180张家川县1919010200庆阳市1010西峰区8801090庆城县1818010190环县2020010210华池县1717010180合水县1212010130正宁县1010010110宁县2222010230镇原县2020010210平凉市1010崆峒区1919010200泾川县1616010170灵台县1313010140

崇信县8

甘肃省兰州市卫生厅文件

附件1 甘肃省农村卫生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名额调整表 单位 总 数 ( 名) 理事数 (名) 常务 理事 数 (名) 增加常务 理事数 (名) 减少常务理 事数(名)备注 兰州市48 43 5 1 酒泉市47 43 4 嘉峪关市8 6 2 1 张掖市40 37 3 金昌市14 12 2 武威市28 23 5 1 白银市27 25 2 1 平凉市44 41 3 1 庆阳市51 47 4 天水市47 43 4 定西市46 42 4 陇南市58 56 2 1 临夏州43 40 3 甘南州51 48 3 1 省级64 22 42 3 2 合计616 528 88 6 6 说明:1.调整过程中全省理事总数不增加。2.除表中所列的地区(单位)共增减6名常务理事外,其他市州常务理事数量不再调整。3.原有乡镇卫生院常务理事应尽可能不做变动。

附件2—1 甘肃省农村卫生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兰州市理事/常务理事名单姓名市州工作单位职务 理事/常务 理事 薛开华兰州市兰州市卫生局局长常务理事 杨继良兰州市兰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常务理事 滕永福兰州市兰州市卫生局处长常务理事 把多赟兰州市永登县红城中心卫生院院长常务理事 宋宝瑞兰州市兰州市城关区卫生局副局长常务理事 马正生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卫生院副院长理事 马国勇兰州市榆中县高崖镇卫生院院长理事 马金兰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卫生院院长理事 王彬兰州市兰州七言志教育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 王国强兰州市七里河区卫生局副局长 兼院长 理事 巨刘家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卫生院河咀分院助理医 师 理事 汉玉玺兰州市榆中县卫生局股长理事甘怀忠兰州市永登县中川镇卫生院中医师理事 刘东兰州市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贡井门诊部主治医 师 理事 闫自瑜兰州市永登县河桥中心卫生院副院长理事何得荣兰州市兰州市卫生局科员理事张共全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卫生院院长理事张成慰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卫生院院长理事张学祯兰州市皋兰县水阜中心卫生院院长理事张复昌兰州市兰州市西固区达川乡卫生院院长理事把奉明兰州市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卫生院院长理事李延兰州市兰州市安宁区卫生局副局长理事李萍兰州市兰州市安宁区卫生局科长理事 李玉勤兰州市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街道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主任理事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9]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9〕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厅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日附表1: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甘职改办[200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看、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以更好地满意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 试行 ) 》和我省目前执行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 ( 药、护、技 ) 师、主任医 ( 药、护、技 ) 师。 第三条本条件同时适用于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

口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行医权。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 一 ) 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0 年,取得主治 ( 管 ) 医 ( 药、护、技 ) 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管 ) 医 ( 药、护、技 ) 师工作满5年; ( 二 ) 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 ( 管 ) 医 ( 药、护、技 ) 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 管 ) 医 ( 药、护、技 ) 师工作满 5 年; ( 三 ) 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 ( 管 ) 医( 药、护、技 ) 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 管 ) 医 ( 药、护、技 ) 师工作满 5 年; ( 四 ) 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 ) 医 ( 药、护、技 ) 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 管 ) 医 ( 药、护、技 )) 师工作满 2 年。 ( 五 ) 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县( 不含市、区 )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主治 ( 管 ) 医( 药、护、技 ) 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 管 ) 医 ( 药、护、技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公文字体字号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1 范围 本范围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准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的胶纸印刷纸或复写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张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 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 mm±1mm 版心尺寸为:156 mm×225mm(不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装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31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高中等医学院校,有关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推动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高等医学院校、社团组织和医疗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主要任务是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研究;拟定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执行委员会决议,落

实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附件:1、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成立河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 第二条省毕教委是在河北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省毕教委是河北省卫生厅参照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毕教委”)组成成立的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和指导河北省专科医师培训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 【索取号】GS0002-D01000-2011-039 【文件编号】甘发改收费〔2011〕389号 【产生日期】2011-04-06 【发布机构】甘肃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甘价费…2009?63号)试行期满,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要求,根据试行情况并结合各医疗机构的意见,经研究,现将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请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请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本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165项,修订医疗服务项目148项,对国家新增的38项医疗服务项目今后视各医疗机构开展

情况适时制定。 四、附件1、2规定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仍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规定执行。 在“项目内涵”中,“包括”后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允许向患者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及在手术中确需使用的各种特殊刀的收费,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并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实际使用耗材及特殊刀的费用,不得诱导、强制患者使用。 五、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次省级各医疗机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制定和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六、省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七、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加价乱收费。 本通知规定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自2011年4月1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甘价费[2009]63号自行

2018年河北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河北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评定标准: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专业技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具有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资格设置 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设置为: (一)副主任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 (二)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三)副主任护师 (四)副主任技师 三、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卫生系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四、学历、资历、执业条件 获博士学位后,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2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县(市、区)属单位中的业务骨干,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所从事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满7年。 申报副主任(中)医师、副主任护师,必须具有相应执业证书。 五、外语、计算机、实践技能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掌握本专业实践技能。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追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在业务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群众公认程度较高; (三)具有组织科研和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甘卫党发[2014]10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表彰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决定 (甘卫党发[2014]109号) 委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委机关党总支: 自双联行动开展以来,省卫生计生委党组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委系统广大双联干部以满腔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迅速投入到双联行动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决策部署,踊跃参与,倾心投入,在落实“六项任务”中攻坚克难,在打造“三大工程”中务求实效,做了大量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办了一批得民心、惠民生、顺民意的实事好事,有效地改善了联系村生产生活条件,拓展了群众致富增收门路,增强了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三年来,委系统共有21名厅级干部、462名处级及以下干部联系9个县17个贫困村612户贫困户;共为联系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资金5680.04万元;共选派近300名双联干部驻村蹲点开展双联工作。广大双联干部与村社干部、村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并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强基固本的作用,因地制宜地为联系村联系户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得到了双联村群众的信任和广泛赞誉,树立了卫生计生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各单位和广大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真情为民富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力深化和拓展双联行动,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对省妇幼保健院等13个先进集体、胡原生等54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努力在双联行动中创造出新的业绩。希望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向先进典型学习,以先进典型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和深化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细化实化“六项任务”,着力打造“三大工程”,继续推动双联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为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新贡献。 附件:省卫生计生委系统双联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中共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2014年9月16日 附件: 省卫生计生委双联行动先进个人名单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冀卫医[2009]7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6.04 【实施日期】2009.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注册和证书换发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卫医〔2009〕77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卫生部及我省有关护士注册的安排部署,我省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工作已顺利开展,但也发现在培训考核管理、材料提交和信息录入、工作人员政策掌握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护士执业注册和证书换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 (一)关于注册信息管理问题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申请人均需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录入注册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方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护士执业注册信息进行查询管理,实现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注册信息录入管理和沟通配合,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提供及时方便的服务。 (二)关于注册培训考核问题 根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3年内未注册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在省内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省卫生厅指定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我省指定三级综合医院为培训考核机构,考核内容主要为临床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考核的形式为专业知识、能力综合测试和技能操作考试。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三级综合医院要责成专人负责并制定培训考核方案,建立培训考核人员档案,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各市卫生局要协调辖区三级综合医院安排好培训考核工作,妥善安排注册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参加培训考核。 (三)实习手册与考核问题 《护士条例》规定了“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注册必备条件,以保证注册护士对临床实践技能的掌握。实习手册是体现临床实习过程的客观资料,也是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我省规定的注册必备材料之一。《护士条例》实施前的毕业生,注册时不能如实提供实习手册的,需要提供临床实践能力合格的证明。聘用在二级以上医院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合格的由护理部签署考评意见、院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原实习单位对其临床实践能力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合格证明。

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甘肃省卫生厅文件文件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文件 甘卫办发〔2008〕209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属各大型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 现将《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纠风办反映。 附件:1.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 2.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 二○○八年十月六日 甘肃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全省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树立行业新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基本原则: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及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相结合,纳入医院管理体系。 二、考评范围与时限 从2008年,起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评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务人员)。 三、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甘肃省卫生厅22项制度

甘肃省22项工作制度 这22项制度措施主要着眼于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人民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即: 1.建立医德医风考核制度。通过开展定性考核与量化考核,督促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医疗服务水平。 2.建立定期观看警示教育片制度。进一步提高医务工作者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的自觉性。 3.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医疗卫生工作中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4.建立医疗事故月分析会制度。各级医疗机构每月召开医疗事故分析会,查找医疗事故原因,研究规避对策,减少医疗纠纷。 5.强化院长、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制度。将大查房与现场办公相结合,随时解决的遇到的问题。 6.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和医疗诚信的行为监管。 7.建立处方权管理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定期进行处方点评,对医务人员的不合理处方、不合理用药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8.建立“四个排队”制度。开展医师用药量、抗菌素使用量、患者自费药使用量、青霉素占抗生素比例排队,治理过度用药、不合理用药。 9.建立综合医院中医工作制度。为西医科室制定中药消耗量、介绍病人到中医科康复治疗指标,推动中医工作。 10.加强落实院务、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11.建立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共享制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 12.建立全省统一门诊病历制度。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负担,实现医疗信息共享。

政府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及排版(最新)

政府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及排版(最新) 政府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及排版(最新)一、设置页面(“页面布局”—“页面设置”) (一)“页边距” 1.页边距:上3厘米、下2.5厘米、左2.6厘米、右2.5厘米。 2.纸张方向:纵向。 (二)“纸张” 纸张大小:A4。 确保“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 二、设置标题 (一)“字体” 1.主标题:先设置字体为华文小标宋简体(或华文中宋、宋体),再设置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字形,加粗;字号,二号。 2.副标题:字体,与主标题一致;字形,不加粗;字号,三号。 (二)“段落” 1.对齐方式:居中。 2.左侧右侧缩进均为0字符。 3.特殊格式:无。 4.段前段后间距均为0行。 5.行距:固定值,28磅。 (三)内容要求 1.标题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多行标题排列时应当采用梯形或菱形布局,不应采用上下长短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2.正式公文标题应要素完整,一般格式为“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 3.标题回行时应词意完整,不能将词组拆开;发文机关名称应在第一行居中排布;最后一行不能将“的”与文种单独排列成行。 4.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四)标题与正文间隔 空一行,字号为五号,行距为最小值12磅。 三、设置正文 (一)“字体” 1.一级标题:字体,黑体;字形,不加粗;字号,三号。 2.二级标题:字体,楷体_GB2312(或楷体);字形,不加粗;字号,三号。 3.三级标题、四级标题和五级标题:字体,仿宋_GB2312(或仿宋);字形,加粗;字号,三号。4.其余正文(包括附件、落款、附注):字体,仿宋_GB2312(或仿宋);字形,不加粗;字号,三号。 5.正文各级各类字体设定完后,应再次选定全文,设置字体为Times New Roman。 (二)“段落” 1.对齐方式:两端对齐。 2.左侧右侧缩进均为0字符。 3.特殊格式:首行缩进,2字符。 4.段前段后间距均为0行。 5.行距:固定值,30磅。 (三)内容要求 1.主送机关(俗称“抬头”)居正文第一行单独成行,顶格不缩进。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 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2.05 【实施日期】2007.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一轮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 (冀卫科教字〔2007〕58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河北省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周期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24号)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的通知》(冀卫科教字〔2007〕35号)要求,2007年9月至10月我厅组织省内和北京各大医院的59位知名专家,对我省“十五”期间确定的42个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和各市、各单位遴选推荐的58个新学科进行了严格的现场评审和专业评审。 近日,我厅根据专家提交的评审意见,从全省卫生服务需求和卫生事业全面协调、持

续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扶强扶优、优胜劣汰、动态管理、促进发展和统筹区域布局的原则,经审慎研究确定了我省新一轮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市、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发展)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重点(发展)学科在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中的技术支撑和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卫生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2.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名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1 河北省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名单 1. 河北省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 2. 河北省人民医院医学影像中心 3.河北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冀卫规[201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规〔201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为,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 2013年8月28日

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七条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明确市、县(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分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同一公共场所经营者申办的卫生许可范围分属不同级别管辖的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甘肃省民政厅 甘卫应急发[2009]207号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等《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的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的问题》(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应急甲型H1N1流感经费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印

卫生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卫办规财发[2009]137号 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为可持续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妥善解决甲型H1N1流感防控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现就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诊疗方案、有关规范和指南及时开展诊疗和救治工作,严禁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

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通过上述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 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 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指定医学观察或随访任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本通知下发前垫付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 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0〕41号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9〕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冀价行费〔200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附件: 河北省血液收费标准

最新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式样范文)-(10613)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 9704 —2012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5.1 幅面尺寸 5.2 版面 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5.2.2 字体和字号 5.2.3 行数和字数 5.2.4 文字的颜色 6 印制装订要求 6.1 制版要求 6.2 印刷要求 6.3 装订要求 7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7.2 版头 7.2.1 份号 7.2.2 密级和保密期限 7.2.3 紧急程度 7.2.4 发文机关标志 7.2.5 发文字号 ––1 ––

5.3 签发人 5.4 版头中的分隔线 5.2.5 主体 6.4 标题 6.5 主送机关 6.6 正文 6.7 附件说明 6.8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 加盖印章的公文 7.4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7.5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7.6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GB/T 9704—2012 7.7 特殊情况说明 6.9 附注 6.10 附件 5.2.6 版记 7.2.6 版记中的分隔线 7.2.7 抄送机关 7.2.8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5.2.7 页码 8 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9 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 10 公文的特定格式 10.1 信函格式 10.2 命令(令)格式 10.3 纪要格式 11 式样 ––2 ––

GB/T 9704 —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的有关规定对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 GB/T 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 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 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 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 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 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 书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庆、杨雯、郭道锋、孙维、马慧、张书杰、徐成华、范一 乔、李玲。 本标准代替了GB/T 9704—1999。 GB/T 9704—199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9704—1988。 ––3 ––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卫医〔2012〕4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贯彻落实《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1〕84号),我厅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精神,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行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整理工作相关情况,注重阶段性效果评估。实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列表: 1: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doc 2:附件.doc

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中、高级职称医师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河北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努力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鼓励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使用效能,提升全省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实现患者的合理分流,改善群众享有优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二、工作内容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 1、医师多点执业含义。本方案中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

2020年(岗位职责)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我省目前执行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本条件同时适用于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行医权。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二)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三)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四)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新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模版图示

××××(华光简小标宋2号不加粗,行距28磅,标题要包括单位全称或简称及文件名。断行时不要把词分割在不同行,尽 量不用书名号) 1行 各街道应急:(顶格) ××××××××××××××××××××。(首行缩进2个字符)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黑体三号) ×××××××××××××××××××××××××××××××××××××××××××××××。 (一)正确认识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楷体GB2312,三号) — 1 —

×××××××××××××××××××××××××××××××××××××××××××××。 1.当前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机遇。 (1)×××××××××××××××××××××××。 1行 附件:1.×××××××××××××××××××××××××(不加书名号,数字后用小圆点,附件名称 后不加标点符号,对齐方式:名称较长需换行时, 应与上一行附件名称首字对齐) 2.××××××××××××××××××××× 2行 (右空两个字符,全称)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与全称居中排版)2019年×月×日 1行 (联系人:×××,233381××,138×××××) (有附件及联系人都左边空两字,无附件则居中。以上字体不作特别说明的,均为仿宋GB2312,3号字体,一般情况下字体都不加粗,除非需要特别强调的部分。全文行距为28磅;页边距为上:3.7cm,下:3.5cm,左:2.8cm,右2.6cm) 页码设置:外侧,全选后,四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 — 2 —

附件1(顶格,不加冒号,黑体三号) 下空1行 ×××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居中,字体及格式要求同前)(讲话人职务、姓名)XXX(居中,3号楷体GB)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的通知》(深龙华应急〔2019〕XX号)×××××××××××××××××××××××××××××××××××××××××××××××××××××××××××××××××××。(文号用六角框) 0.75磅(0.25mm)×156mm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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