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与难点

导论

一、债的理解

债的定义:法定定义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叫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叫债务人;学理定义为在特定的主体之间的请求为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性质:特定主体、内容结合、存续期限

债的特征:

债的内容分为:债权、债务

债权特点为请求权、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可能例外)。

债务特点为特定性。

二、债的发生根据

1.订立合同:

2.缔约过失: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属于合同责任的扩张之一。

3.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权的行为。

4.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行为。分为偿债允诺、遗赠、悬赏广告。

5.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6.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有损害。

7.其他情况:如捡到遗失物的保管与返还等。

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的划分

1、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2、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3、随附义务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4、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

四、连带之债的效力

1. 对外关系

(1)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或该部分债务均归于消灭。

2. 对内关系

(1)一债务人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后有向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追偿权的行使受到两项限制:

①追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

②对某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不应超出其所应当承担的份额。

3. 个别免除关系

(1)债权人针对个别债务人免除债务对外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

(2)债权人针对个别债务人免除债务,对内及于连带债务人内部的按份之债。

第一章

一、合同法各原则的理解

1.合同自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2.合同正义:合同双方的得失对等,不受其身份地位的影响。

3.鼓励交易原则,即法律对交易中合同的效力最大可能地予以维护,在法律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在合理的范围里,给予交易以最大程度地支持。

二、近现代合同法的特征

近代:1. 抽象的人格平等。 2. 绝对的合同自由。3. 单一的个人责任。

现代:1. 具体人格的登场。

2. 合同理念与形式的更新。

3. 合同自由受到限制(1)格式合同。(2)强制缔约。(3)消费者合同。

4. 社会责任抬头。

5. 一般条款作用增强。

6. 统一化趋势

三、合同法的原则及其表现

1.合同自由表现在:是否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约的自由、缔约内容的自由、变更解除的自由、

选择形式的自由。

2.合同正义表现在:a.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1)客观标准(市场标准、理性人标

准)。(2)主观标准(当事人标准)。

b. 风险的合理分配。

c. 其他负担的合理分配(1)附随义务的合理分配。(2)债务履行费用

的合理分担。(3)减轻损失义务的确定。(4)损害赔偿的合理归责。(5)

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6)有关权利义务的移转。

3.鼓励交易表现在: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放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不提倡可变更

合同的撤销。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第二章

一、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分类

诺成合同:即不要物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赠与。

实践合同:即要物合同,除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须完成一定的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借用、消费借贷、保管、定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注意:由传统实践合同发展为现代诺成合同的有:运输、仓储和赠与合同。

二、我国合同法上的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 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三、射幸合同与实定合同

1.划分标准: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

2.各自定义:

A.实定合同:即确定合同,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B.射幸合同:即机会性合同,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保险、押赌、有奖销售、博彩。

3.划分意义:(实定合同/射幸合同)

A.等价有偿:一般要求/不要求。

B.合法性:无需特别规定/需立法明文承认

四、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

2.各自定义

A.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

B.单务合同:即片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3.划分意义(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A.三大履行抗辩规则:适用/不适用。

B.风险负担分配规则:复杂/简单(概由债务人负担)。

C.违约解除合同规则:适用/不适用。

注意:双务合同所负之义务须为对待给付义务,若一方仅负次要义务,则为单务合同。

五、继续合同与非继续合同

1.划分标准:合同权利的实现客观上是否可能依赖于一次性给付。

2.各自定义:

A.非继续性合同:合同权利的实现客观上可能依赖于一次性给付的合同。如买卖。

B.继续性合同:合同权利的实现客观上不可能依赖于一次性给付,而需基于继续性给付的合

同。如雇佣、劳务、合伙、委托、租赁、借用、保管、仓储、供用。

3.划分意义:(非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

A.可让与性:强/弱。

B.解除权产生情形:少/多。

C.合同消灭的溯及力:有/无

D.违约责任:不分时段/区分时段。

E.默示延长合同期限问题:不存在/存在。

第三章

一、要约、反要约、要约邀请、承诺的含义、区分、要件、失效原因

要约

A概念

(一)定义:以缔约为目的向他人提出缔约条件,希望他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又称报价、发价、出盘、发盘。

(二)要件:1、由特定人所为。2、向特定人所为。但有例外,如悬赏广告。

3、以缔约为目的。

4、内容具体确定。

B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通知。又称要约引诱。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目的:直接缔约/不直接缔约。

2、性质:意思表示行为/意思通知行为。

3、效力:对发出人构成法律上的约束/不对发出人构成法律上的约束。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认定

1、一般认定为要约邀请的情形:(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一般性商业广告。(6)小贩沿街叫卖。

2、一般认定为要约的情形:(1)标价陈列商品。(2)自动售货装置。(3)内容具体确定的商业广告。(4)内容具体确定的邮购单。(5)悬赏广告: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所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6)公交车进站.(7)出租车开启空车标志。(8)投标。(9)竞买。

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原则

(1)一看内容是否明确,尤其是看是否重视对相对人资格和标的物性质的明确。

(2)二看有无交易习惯。

C效力

(一)定义: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其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法律拘束力。(二)表现

1、时间效力:到达主义。

注意:所谓到达,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之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问。

2、对要约人的效力:一经生效不得任意撤销、限制、变更、扩张。

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或在强制缔约情形下负担承诺的义务。

4、存续期间

(1)定义: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即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期间。又称承诺期间。

(2)对承诺之效力的影响

①要约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在此期间内承诺才能约束要约人。

②要约未定存续期间:a.对话式要约:应即时承诺,除非另有约定。

b.非对话式要约:合理期限内承诺

D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一)要约的撤回

1、定义: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2、条件:要约撤回通知不迟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3、效力:要约自始至终不生效。

(二)要约的撤销

1、定义: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2、条件

(1)时间条件:要约撤销通知先于承诺通知发出之时到达受要约人。

(2)资格条件:要约本身并非“不可撤销要约”

①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间。

②要约没有明示不可撤销

a.没有声称系“确定的要约”。

b.没有明示将不会撤销要约。

c.没有明确要求受要约人予以答复。

d.没有可让人推定系不可撤销之要约的行为。

③受要约人未基于合理信赖而为履行作准备。

(三)要约的失效

1、定义: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2、原因:(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受要约人明示拒绝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受要约人的反要约到达要约人,即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间内作出承诺。

承诺

A概念

(一)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为接盘。

(二)要件:1、由受要约人作出。

2、向要约人作出。

3、方式原则上为通知,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亦可为行为。

4、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1)内容一致仅要求实质性内容一致。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2)所谓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指《合同法》第12条列举的八大条款即主体、标的、数量、质量、款项、履行、责任、争议条款之变更。

(3)对八大条款作细微变更的,仍不属于实质性变更。

(4)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其内容为合同内容。

(5)非实质性变更也可能构不成承诺的情形

①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②要约表明了不得作任何变更。

5、在承诺期间内作出。

(1)预定了承诺期间的,从之。

(2)未预定承诺期间的

①对话式:应当即时作出。

②非对话式: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二、悬赏广告的含义

悬赏广告: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所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三、承诺的迟到、迟延与撤回

(一)承诺迟到

1、定义:承诺系受要约人于承诺期间届满之后发出。

2、效力

(1)原则:无效。

(2)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二)承诺迟延

1、定义:受要约人于承诺期间内发出承诺,且依通常情形可以适时到达要约人,但因第三方原因致使承诺未如预期时间到达要约人。

2、效力

(1)原则:有效。

(2)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无效。

(三)承诺撤回

1、定义:承诺人在承诺生效之前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2、条件:承诺撤回通知不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

3、效力:承诺自始至终不生效。

四、格式合同的定义、特征

A概念

(一)定义: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此类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定型化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标准合同、标准合同条款、附合合同、一般交易条件。

B特征

1、单方决定性。

2、重复适用性。

第四章

一、合同的默示形式

1.推定形式:通过实施某种口头、书面形式之外的行为来订立的合同。如乘公交、买菜等。

2.沉默形式: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来进行的意思表示。如通过沉默来表示是否接受继承或者遗赠。

A. 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情形

(1)法律明文规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形式

①法律明文规定沉默具有积极效力的

a. 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沉默的,视为购买。(合171)

b.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民66-1)

c. 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担释54-2)

d. 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对是否接受继承沉默的,视为接受。(继25-1)

②法律规定沉默具有消极效力的

a. 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合47-2)

b. 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合48-2)

c.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表示是否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继25-2)(2)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形式

B. 沉默不可作为意思表示的情形:除(1)之外的一切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书面形式及其例外规则

1.类型

A.一般书面形式,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等。

B. 特殊书面形式,如公证、鉴证。

(1)公证与鉴证的联系

①都属于特殊书面形式。

②都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

(2)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①主体:公证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②性质:司法制度/行政管理。

③出证方式: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的公证书/由鉴证人员在原合同文本上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鉴证章。

④证明范围: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及事实的合法性/合同的真实合法性。

⑤效力

a. 直接强制执行力:可赋予/不可赋予。

b. 域外效力:有/无。

2.优缺点

A. 优点:促人谨慎、证明力强。

B.缺点:影响效率。

3.效力类型

A.证据效力,适用于所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

B.生效效力,适用于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形。

C.成立效力,适用于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情形。

4.违反约定或法定形式的法律后果(合36-37)

A.违反一般书面形式

a.原则:合同不成立。

b.例外: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B.违反特别书面形式:合同不生效(合44-2)

三、合同成立的各种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默示形式

第五章

一、合同有效要件

A行为能力与行为相适应。

(一)自然人

1. 一般合同行为要求完全行为能力。

2. 部分合同行为只要求限制行为能力:与主体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

3. 部分合同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1)纯受益合同。

(2)日常处分零花钱合同。

(3)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合同。

(二)其他民事主体

1. 法人的越围行为

(1)一般:对外有效对内追责。

(2)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规定的:无效。

(3)专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法人超出该目的及其合理辐射范围的:无效。如公务机关法人。(4)要求特殊缔约能力而不具备:无效。如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技术开发能力、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2. 非法人组织

(1)合伙企业可以独立缔约。

(2)法人筹备组织可以独立缔约。

(3)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受权缔约。

B意思表示真实。

C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D标的确定可能。(有争议)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

1. 无权处分合同成立后效力待定

2. 无权处分合同的确定有效

(1)无权处分合同确定有效情形

①经权利人追认。

②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2)无权处分合同确定有效对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物权变动有效。

3. 无权处分合同的确定无效

(1)无权处分合同确定无效情形:确定有效情形之外的一切情形。

(2)无权处分合同确定无效对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

①原则:因合同无效而不具有履行效力,履行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②例外:受让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时,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直接取得物权,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不受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发生原因

1、含义: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即便合同有效,使相对方受有损失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

2、原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方有过错。

1. 合同不成立型

(1)恶意磋商(合42(一))

(2)订约欺诈,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合42(二))(3)违反保密义务。

(4)达成合意后拒不在预先约定采用的合同书上签字。

2. 合同无效型

(1)一方过失致合同绝对无效。

(2)一方过失致合同被撤销。(合58)

(3)一方过失致合同不被追认。

(4)一方过失致合同所附生效条件不成就。

3. 合同有效但致损型

(1)订约欺诈,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合42(二))(2)可撤销合同被变更。

(3)可撤销合同因撤销权的消灭而确定有效,损害赔偿请求权2年诉讼时效的适用应不受影响。(合42(二)、民135)

注意: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类型。

四、合同绝对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注意: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撤销而非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a.仅仅违反上述立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方为无效,违反任意性规范、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取缔性强制性规范)的,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合释(二)14)

b. 违反的对象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故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据。

6.某些格式条款或免责条款

7.一对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中的虚伪表示

五、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一)欺诈(诈欺)。

(二)胁迫。

(三)乘人之危。

(四)重大误解(错误)

1.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误以借贷为赠与、误以出租为出卖。

2. 对相对人的误解,适用于以信用、感情、技能及其他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关系。

3. 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须达到合同目的落空的程度。

4. 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须达到造成较大损失的程度。

5. 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须达到造成较大损失的程度。

6. 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须达到造成较大损失的程度。

7. 对缔约动机的误解,须动机被明示为缔约条件。

(五)显失公平

1. 定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2. 立法

(1)“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二)显失公平的。”(民59)

(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民释72)

(3)“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54)

3. 关于主观要件(“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1)必要说。

(2)非必要说。

第六章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定义: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合66)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67)

3.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之情事时,有权中止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排除债务不履行风险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有权解除合同。(合68、69)

三、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一方有先给付义务。

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4、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他方未提供担保。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

(1)合同直接约定同时履行。

(2)合同未约定双方履行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4、须对方对待给付义务之履行尚属可能。

(1)他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

(2)他方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五、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含义及成立条件

A.先履行抗辩权

1.定义: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请求。(合67)

2.成立要件

a.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须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

(1)合同明确约定有先后顺序。

(2)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

c.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d.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即先履行抗辩权人是后给付义务人。

B.顺序履行抗辩权

1.定义: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成立要件:

a.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b.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C.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第七章

一、代位权、撤销权的理解、成立条件和诉讼当事人

代位权:

1.债权人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

2.成立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已届清偿期。(《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合法且届清偿期。

注意:《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被指范围太窄,主张加以扩张。此论值得赞同,但“诉讼上的权利”不应列入,因为该权只是实体权利的行使手段。

(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四)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五)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事实已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3.代位之诉的当事人

(一)原告:债权人。说明债权人是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二)被告:次债务人。

(三)第三人:债务人。

4.代位之诉中当事人的关系

(一)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

(二)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

(三)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履行导致两个债务关系消灭。

(四)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

撤销权

1.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成立条件(合74)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已届清偿期。

(二)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4)抵押人与优先顺位的抵押权人达成抵押物低价折价协议,侵害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物195-1)

注意: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法》上有一些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破31)

(三)主观上

A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的恶意。

B受让人恶意与否。

(1)在无偿受让的场合(如放弃债权、赠与等),无需恶意。

(2)在有偿受让的场合(如明显低价转让),尚需恶意。

(四)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一)原告:债权人。

(二)被告:债务人。

(三)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以追加。(合释(一) 24)

二、专属性债权的种类

第八章.

一、定金的类型及其理解

(一)订约定金(立约定金)

1、效力:以定金的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之担保,若其后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则依定金罚则处理。(担释115)

2、适用:商品房买卖中常见。

(二)成约定金

1、效力: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担释116)

2、适用:收受定金方处于优势时常见。

(三)解约定金

1、效力:双方约定在定金交付之后,双方均享有单方面合同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以承担定金罚则作为代价。(担释117)

2、适用:常用于双方互不信任的情形。

(四)违约定金

1、效力:一方违约导致双方丧失合同目的时,按照定金罚则处理。

2、适用:最为常见,最早为我国立法承认。

(五)证约定金

1、效力:以定金的交付作为订立主合同的证据。

2、性质:并非独立类型的定金,而是定金合同兼具的证据功能。

二、连带共同保证与按份共同保证的含义

1.连带共同保证: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各保证人连带承担保证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的保证。

三、先诉抗辩权

(1)含义: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该拒绝权为先诉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主张债权发生重大困难的。

b.债务人破产案法院已经受理,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书面弃权的。

(3)诉讼地位(担释125)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的效力

1.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25-2)

2.在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26-2)

注意:保证期间债权人的行为决定着其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是否存在,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分别是诉讼、仲裁行为或者请求行为,这种行为针对的对象也不同,分别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但是都决定着保证责任的成立,因此都是保证期间。一旦确定保证责任成立。债权人又应当在多久期间之内行使该项权利,则另属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五、反担保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人(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第四人向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对象是,在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时,由该第四人(反担保人)承担追偿责任,或就该第四人或者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六、最高额保证及其保证存续期间、债务清偿期间和保证期间的计算

1.所谓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由保证人在此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

2.所谓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是指保证人对一系列连续发生的债权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那部分债权发生期间。

3.所谓债务清偿期限,即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中承诺的清偿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的期间,也就是保证债务的约定履行期间。

4.保证期间的确定

①有约定从约定,但有两个例外:

a.约定为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法定为2年。(担释32-2)

b.约定的期限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没有约定,推定为6个月。

②无约定的

a.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25-1、26-1)

b.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担释37)

一、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的含义与类型

(1)债权让与

(一)定义:债权人和第三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损其同一性地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2)债务承担

(一)定义: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务不损其同一性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二)种类

1、免责式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自己则不再承担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常见。

2、并存式债务承担:债务人本身不脱离债之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人行列,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就债权负连带责任。只需通知债权人。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一)定义: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该债权债务的行为。

(二)种类

1、意定概括承受:双务合同一方将其债权债务通过协议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并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合89条)

2、法定概括承受: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由合并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基于法定,无需对方同意,只需单独通知或者广告通知即可生效。

二、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1、内部效力

(1)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而代之。

(2)从权利随之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约定专为债权人所设的保证债权。(3)债权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外部效力

(1)债权让与有效成立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就只能对受让人履行。

(2)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抗受让人。(合82)

(3)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权人的法定抵销权对抗受让人。(合83)

(4)表见让与情形下,债务人基于信赖而对受让人所为的履行行为有效。

三、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效力

1.债权转让通知使债务人知悉了债权人转让债权事实

2.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债务人不再向原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

3.债务人得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

4.受让人享有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

第十章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及其具体类型

(1)溯及效力

1.对继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效力

2.对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效力,但协议解除时双方当事人或单方解除时解除权人主张无溯及效力的除外。

(2)类型

1.协议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又称合意解除、解除契约、反

2.单方解除:合同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A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事由(合94)

(一)不可抗力

1、一方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合同解除权由双方享有。

3、因不可抗力而行使合同解除权,遭遇不可抗力方免除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应满足三个条件:(1)及时通知。(2)举证证明。(3)不可抗力非发生于发生方迟延履行之后。(二)情事变更(略)

(三)预期违约

1、一方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3、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108)

(四)迟延履行

1、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经催告之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一方迟延履行直接导致另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五)其他根本违约

1、要件:(1)客观要件:一方违约使对方遭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损害。

(2)主观要件:前述客观要件为违约方所预知,或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之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

2.类型:①不履行。②迟延履行。③瑕疵履行。④部分履行。⑤其他。

3、一方根本违约的,对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注意: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对于解除权的成立影响很大。

B特殊法定解除权发生事由

(一)特定一方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1、赠与人的任意解除权。

2、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3、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4、货运合同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

5、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6、委托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7、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的任意解除权。

8、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

9、无期限合伙人的任意解除权。

(二)特定一方的法定非任意解除权

1、不安抗辩权人的合同解除权。

2、买卖合同中基于部分瑕疵履行的合同解除权。

3、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到期债款的金额达到全部金额五分之一以上时出卖人的合同解除权。

4、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约定时贷款人的合同解除权。

5、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6、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7、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

8、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时版权人的合同解除权。

9、合伙人违约时其他合伙人的合同解除权。

(三)合同解除的禁止性立法

1、保险人禁止解除合同。

2、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责任开始后合同双方禁止解除合同。

3、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双方禁止解除合同。

4、海上货运保险、船舶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禁止解除合同。

5、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禁止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1.对将来的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对过去的效力(溯及效力)前部分已述。

3.对已履行部分的影响

(一)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双方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结算清偿。

(二)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应当通过单方或双方返还恢复原状。

4.法定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97)

5.对从物的效力(合164)

(一)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二)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A解除权行使期间

(一)性质:除斥期间。

(二)确定:1、依特别法定。2、依当事人约定。

3、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

4、无催告的,为发生之日起1年。

B解除权行使方式:通知。

C解除权行使生效时间

(一)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时生效。

(二)合同解除的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三)若对方有异议,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

第十一章合同的消灭

一、抵消的含义、类型

1.定义: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之内归于消灭。

2.类型:

(1)合意抵销(2)单方抵销

二、单方抵消的要件

a.双方互负债务。

(1)主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其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被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对方债权人可主张抵销。

(2)第三人的债权不得抵销,即使第三人同意。

b.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c.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1)非依其性质不得抵销之债。

(2)非依其特约不得抵销之债。

(3)非依其立法不得抵销之债。

三、合同消灭的原因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四、提存的法律效力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之关系消灭。

(二)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部门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三)提存部门与债权人之间:

1、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提存物风险由债权人负担。

3、提存物归债权人所有。

4、提存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5、提存部门就因保管不善导致的保管物毁损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6、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的,该权消灭,扣除提存费用之后,标的物归国家所有。

五、混同的含义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事实。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或依约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行为的类型

1.拒绝履行/履行拒绝/拒绝给付/给付拒绝。

2.不能履行/履行不能/不能给付/给付不能。

3.迟延履行/履行迟延/迟延给付/给付迟延

4.不完全履行/履行不完全/不完全给付/给付不完全

5.受领迟延/迟延受领/债权人迟延

三、违约责任规则原则

1.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主

2.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一)供电人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过错赔偿责任。(合179、180、181)

(二)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过错赔偿责任。(合222)

(三)承揽人不如约交付工作成果的过错赔偿责任。(合262、265)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质量不合格的过错赔偿责任。(合280、281)

(五)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赔偿责任。(合370)

(六)保管人转交他人保管造成损害的过错赔偿责任。(合371)

四、违约免责事由的类型

1.不可抗力

(1)定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类型:①自然灾害,如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蝗灾、火山喷发、泥石流、海啸等。

②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等。

③国家行为,如法律的颁布实施、政策的出台、司法机关对标的物的强制措施、

国家征用等。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311)

3.债权人过错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构成要件:无过错归责为主/过错归责为主。

(二)举证义务:对方仅需证明有违约行为/对方一般须证明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三)赔偿范围:通过履行利益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害规则、双方违约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当事人约定规则、法律规定规则等综合确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各有不同。

(五)责任形式: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损害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六)免责条款有效条件:相对宽松/相对严格。

六、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114-2)

七、加害履行的含义

债务人之履行不仅含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致使债权人遭受固有利益之损害。如给付虫蚀水果,导致买方原有苹果遭蚀;给付高压锅爆炸,使买方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又称债权之积极侵害。

八、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与特殊规则

赔偿范围

(一)原则:通过赔偿损失而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的状态,同时避免毫无限制。(二)标准:可预见性标准

1、立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113)

2、预见主体:违约方。

3、预见时间:订立合同时。

4、预见内容:损害的类型,而非损害的程度。

5、是否可预见的判断标准:理性人/常人/善良家父。

(三)特殊规则:1、与有过失规则。2、减轻损失规则。3、损益相抵规则。

与有过失规则

(一)含义: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的,可以减免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二)要件:1、债权人有过失。2、债权人的行为有助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三)效果:债务人责任之减免。

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119)

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当将其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又称损益同销。

第十三章

一、合同解释的原则

包括:文义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习惯与惯例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是指从合同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合同用语的含义,也称语义解释、语法

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文义解释是合同解释的首要方法。(合125)

2.体系解释原则:是指将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它们在整个合同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角度来解释相关合同用语的含义。

3.历史解释原则:是指从合同订立之时的事实和资料对合同内容所作的解释。

历史解释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合同磋商过程、来往文件、合同草案等。

4.习惯与惯例解释原则:是指按照习惯与惯例对合同内容所作的解释。

适用习惯与惯例解释的注意事项:

①习惯与惯例应当客观存在并且合同当事人行为与之相符。

②习惯与惯例必须适法。

③习惯与惯例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示排斥者。

④只有在合同载有“疑义条款”时才能运用习惯作为解释工具。

⑤当事人之间的习惯优于特殊习惯(即地域习惯或特殊群体习惯),特殊习惯优于一般习惯(全国或全行业习惯)。

5.目的解释原则:是指从合同订立的目的的角度对合同内容所作的解释。

是在运用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方法仍不奏效的情形下适用,其解释难度与解释风险均大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

二、合同解释的规则:“明示其一即排斥其他”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的是具体表述而非一般性表述,即意味着排除该一般性表述所涵盖的其他具体表述内容。

“同样种类”规则:如果当事人列明了具体事项,随后又使用更为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那么其意图就包含了与具体事项相类似的其他事项。

“推定每一条款均有其意义与目的”规则:如果合同条款具有两种合理的推定解释,其中依一种解释将导致条款的执行没有意义而依另一种有意义,则应采用另一种解释。

“推定不违法”规则:如果合同条款具有两种合理的推定解释,其中依一种解释适法而依另一种解释违法,应当采用前种解释。

“推定明示条款优先于默示条款或随后行为”规则。

“有利于公共利益”规则。

“不利于草拟人”规则。

“推定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规则。

“推定书面文句优先于数字或符号”规则。

“推定手写优先于打字、打字优先于印刷”规则。

“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规则。

二、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

合同漏洞补充规则:

1、依协议补充

2、无法协议补充,则依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补充

3、无法协议补充、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补充,则依任意性法律规范补充

(1)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次序

依合同法分则中填补漏洞的实体规则或者指引规则补充。

①“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合139)

详见:合61、141-2、156、160、161

②无法依合同法分则中填补漏洞的实体规则或者指引规则补充,则依合同法总则中填补漏洞的实体规则即第62条规定的方法补充。

(2)任意性规范的例外排除适用

①当事人所订立的典型合同具有特殊性,适用任意性规范未尽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原则上不负修缮义务,但出卖人特别说明系自制自销时,则不应适用上述任意性规范而应补充性解释为有修缮义务。

②非典型合同直接适用或类推适用典型合同任意性规范将有违合同目的时,则不应适用而应对合同作补充性解释。

③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适用任意性规范。

④由于当事人的错误理解而致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效果与当事人所寻求的效果大相径庭。

⑤任意性规范因落后于经济发展形势而在实务上沦为一纸空文。

4、无法协议补充、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补充、任意性规范补充,则依补充性解释补充。

①补充性解释:通过探求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所合理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内容来对合同漏洞所作的解释。

②补充性解释的方法:以当事人在和他说所作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认定,以实现公平、效率为依归。

第十四章

一、买卖合同的四大法律规则

1.动产所有权转移基本规则(合133、134)

2.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3.孳息归属规则

4.权利瑕疵担保规则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合同法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 一是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学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以及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能够使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生活中去。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合同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合同法学课程主要包含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15中有名合同。本课程一共有29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的程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认真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第六章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担保,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赠与合同。

合同法教学大纲

《合同法》课程指导性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合同法》 二、课程类型:专业课 三、适用对象:高职高专 四、课程标准:合同法是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完成的,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法时代,实现了合同法律的统一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为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本学科为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学科,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树立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本课程主要讲授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制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制度等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合同实务问题。 五、总课时: 本课程共64课时,课时分配如表:

六、课程具体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合同法概述 【教学内容】 1、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 2、我国合同法的发展 3、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 1、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 2、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难点】 重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教学方法】 听课(含授课2与案件讨论、作业1)3学时 【重点习题】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概述与合同的订立 【教学内容】 1、合同的分类 2、合同成立概述 3、要约 4、承诺 5、格式合同 6、合同的形式 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教学要求】 1、了解合同的几种及其意义 2、掌握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和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 【重点、难点】 重点:合同成立的构成条件 难点:格式合同的特殊法律规定 【教学方法】 听课(含授课5与案件讨论、作业1)6学时,模拟法庭4学时【重点习题】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 一、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法重点难点(doc 11页)

合同法重点难点(doc 11页)

2010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合同法》之合 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 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理解。掌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的约通知,到达要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8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下).doc

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下)- 1. [重点法条] 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291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规定了承运人的三大法定义务,重点掌握公共运输承运人订立合同的强制承诺义务。 2. [重点法条] 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意思分解] 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交付客票时,但有两个例外:(1)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2)另有交易习惯的。 3. [重点法条] 第294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

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5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298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300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301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相关法条] 本法第296、297条。 [意思分解] 了解客运合同承运人、旅客各自义务。 4.旅客有三大义务: (1)持有效客票乘运(第294条); (2)限量携带行李(第296条); (3)禁止携带危险品(第197条)。 5.承运人四大义务:

合同法与招投标法知识点总结

工程建设中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章节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概述 1、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的方式:招标投标方式、直接发包方式 2、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参见建设活动或者建设管理活动,享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调整,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建设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4、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纸箱的对象。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5、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6、工程项目的审查权限:工程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查;大中型的工程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查;小型项目的工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机构或省、市、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 7、勘察设计任务书的审批:大中型项目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重大项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8、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是安排组织施工的依据9、工程开工准备—甲方(发包单位)根据计划要求的建设进度和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精干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a、收集相关资料(勘察、设计)b、报审工程所需相关的材料物质计划申请c、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10、组织施工、安装工程准备工作就绪,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提出开工报告11、组织施工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12、建设项目验

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13、不经验收就进行生产使用的,施工单位不再承担提前使用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1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5、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6、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17、代理特征:a、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b、代理人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c、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d、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8、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19、无权代理的情况:a、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b、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c、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2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安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1、债就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2、债产生的依据:a 合同b、侵权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23、城乡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等法定活动24、城乡规划的实施:a、选址意见书制度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c、建设工程规划许 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篇一: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txt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我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你发怒一分钟,便失去60分钟的幸福。忙碌是一种幸福,让我们没时间体会痛苦;奔波是一种快乐,让我们真实地感受生活;疲惫是一种享受,让我们无暇空虚。生活就像"呼吸""呼"是为出一口气,"吸"是为争一口气。20XX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现将对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转发给广大律师,请德阳律师极极参与,讨论、举荐.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解读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解读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四:【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解读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 解读六:【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 解读七:【关于申请法院支付令】 解读八:【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九:【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十:【关于经济补偿金】 本文系从律师的视角,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变化之处,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作相读。其中重点法规均作特别标准,便于阅读。 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一、关于制定规章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 【变化解读】 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 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该法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仍然只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又可能归于无效。 三、此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意,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通过和生效?老的规章制度未经新进员工讨论同意是否适用?我们认为,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应该是过半数通过即可(参照公司表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或机构在招用人员时,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具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文件的前提下,拥有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本条对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推托或者拒绝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拒绝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结算劳动报酬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最新合同法总则重点

合同法总则重点

合同法 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程序 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等,但要求B报价,该传真属于邀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A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属于A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 B企业向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则属于承诺。 实际履行原则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

【例题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 ()。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 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 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 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 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 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1)

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条解读: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确定法人主体资格主要审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年检,并且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相关信息(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c15888389.html,/)。 2.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比较简单,与分公司签署合同也应当查验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标的额较大,又必须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出具分公司可以缔结合同的授权书。 3.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但应尽量避免交易内容超出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解读: 一般而言,能够确定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的,即可认定合同成立,本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但是相关条款的欠缺或约定不明极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要以这些条款为基础,根据交易实际来拟定合同文本。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同时同地完成,也可异地完成。在后一种情形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有权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委托的授权代表,其中应当注意审查授权委托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适;印章必须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能是公司部门印章,还应核对印章名称与合同开头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 1.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原则上不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要注意:必须是履行了“主要义务”,另外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全部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该条规定是法律上的“推定”,也就是作为的默示,与之相对的是“沉默”,即不作为的默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甲向乙发出的函件中载明:“如果在10日内不对技术协议进行确认,视为同意技术协议内容。”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 3.在我司合同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监理不能及时对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导致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建议相关部门在签署合同时约定确认期限,并且约定超过期限的要么视为认可我司意见,要么作为延期事由,还要注意传真、函件等书面资料的保留。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条解读:

《合同法》基本要点解读

《合同法》基本要点解读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益义务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包括收养协议、赡养协议、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等。 二、哪些合同适用《合同法》 1、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 包括买卖、借款、赠与、租赁、融资租赁、建设工程、运输、承揽、保管、技术、仓储、托付、行纪、居间以及供电、热、水、气合同。 2、其他法律所确认的平等主体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的协议,如抵押、质押、土地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等。——专门法优先于一般法(专门法有规定的,适用专门法,专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 3、虽未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但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

的民事合同,如物业治理合同。 三、合同的特点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3、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即以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第二章合同签订的当事人 一、依照《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此处的当事人包括: 1、自然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18周岁(专门情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要紧生活来源的,能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状况:没有任何精神咨询题,能够清晰地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以及可能会带来的后果。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10——18周岁精神状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

2020年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 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二)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

合同法 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题型:单选30题30分,多选15题15分,名词5题15分,简答4题20分,论述1题10分,案例1题10分。 名词解释: P33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5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者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P4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P49承诺延迟: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P5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P146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 P146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延期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P147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P15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P160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P176债权让与:即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P188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P190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P294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P377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P379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在行纪人接受委托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模板(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模板(最新版) Template for implementation of labor contract law (latest editi 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模板(最新版)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包 括6章38条,旨在贯彻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条例》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条列》规定,依法成 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条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七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