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政府补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

【案例解析】政府补助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及填报【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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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版,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有专门的政府补助相关纳税调整栏目,但是该表的填报说明专门声明: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政府补助征税的情况,对于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暂不涉及。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分类

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计量

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

权责发生制在我国行政单位中的应用

毕业论文 题目权责发生制在我国行政单位中的应用

内容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单位主要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环境的发展,我国行政单位会计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求行政单位提供科学、公开、透明的会计信息,不仅反映预算资金收支的情况,而且能够准确揭示其自身的财务状况。此时,行政单位实行收付实现制原则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优点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从而,我国正在进行行政单位会计体制改革以提高政府政策的持续能力和绩效,顺应国际上政府会计改革的新趋势。 关键词 行政单位;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应用

目录 一、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理论问题........................1 (一)行政单位及行政单位会计的涵义.....................1 (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理论.................1 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发展趋势..........................2 (一)收付实现制存在的局限性...........................2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必然性...........................4 三、权责发生制在行政单位财务上的具体应用..................6 (一)预算的权责发生制核算............................6 (二)固定资产的权责发生制核算.........................6 (三)负债核算的权责发生制核算.........................6 (四)收入与支出的权责发生制核算.......................7 (五)国库集中支付的权责发生制核算.....................7 (六)政府跨期采购的权责发生制核算.....................8 四、关于权责发生制在我国行政单位中的思考..................8 (一)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可行性...........................8 (二)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现实意义.........................9 (三)对行政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几点建议..............10 参考文献 (12)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 (2009-04-24 10:23:46)标签: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收入会计税收差异财经分类:解读精华 一、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和与收益相关的两类,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以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见企业会计准则16号) 政府补助主要有4种形式: 一是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资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 二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如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或者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是税收返还。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贴。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四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二、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及所得税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项损益(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异 一是税法对企业收到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 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相关折旧、摊销费用,同时造成资产会计成本与税法成本的差异。

“不征税收入”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的三种类型: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于企业涉及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多种多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人员关注的热点。纳税人应分清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从而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一是国家投资和专项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由财政拨付的国家投资和政府向企业的贷款资金则没有明确。《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应当是政府借款给企业的行为,付不付息不做明确规定,但本金一定要归还,这是借款与拨款的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形式可能是低息或者免息。投资与借款具体行为与收入无关,也就不是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是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通知》指出,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人总额中减除。此项规定是针对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有专门的用途,纳税人应当关注:该类收入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不能混做他用;批准级别是国务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在做不征税收入处理的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准确核算与之相关的项目,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是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通知》指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纳税人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不并人应税收人;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四是核定预算的财政补助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正常的经费收入之外。也可能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额外的财政补助收入。关于补助收入,《通知》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类纳税人应当关注,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前提是有核定的预算,另外需按经费报领关系取得。如果没有核定预算,临时性的拨付则不能视为不征税收入。 五是“乱收费”的基金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通知》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解释】 (1)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不应列为征收范围的收入。 (2)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 【提示】 (1)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所称的“收入总额”,在采用间接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纳税调减。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视同销售收入 10. 视同销售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收入确认时间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解释】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涉及的会计科目】其他业务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 接受捐赠收入 【解释】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涉及的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 其他收入 【解释】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涉及的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利息收入

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 研究生课堂资料1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主要确定收入与费用入账的时间。 某期间,企业销售一批产品,可能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在售出产品的当期取 得了现金收;其二,尚未取得现金收入,但随着产品的出售,已取得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 权力。由于会计核算是分期进行的,那么该批售出的产品是否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呢?同样,对于费用的发生,还有实际支出现金和暂未支出待以后支出两种情况。此时,也有一个是 否在当期确认费用的问题。如何确认收入或费用,一般可能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以是否 收到或支出现金为标准。这就是收付实现制或现金制;另一种是收入或费用以应归属期为 标准,即权责发生制或应计制。所谓权责发生制,具体讲就是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 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凡 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而收付实现制是指:凡是在本期收到的收入和支出费用,不论是否属于本期,都应作 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即使收入取得或费用发生,没有实际款项的收付不作为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只要收到或支出了款项,就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而只要没有实 际款项的收入,则一律不作为本期的收或费用。和应计制比较,现金制处理方法比较简单。而且对各期损益的确定不够合理,一般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正确划分并确定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以 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的基础。 关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可见,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影响到各个期间收入、费用和盈亏的确认。而由于权 责发生制比较真实、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故广泛用于经营性企业,而 收付实现制处理方法相对简单,显然对各期收益的确定不够合理,仍主要用于不需明确收 益的行政事业单位。 案例:关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说明: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 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了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为了

政府补助财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政府补助的填报流程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一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补助时间: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 发生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分摊递延收益,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同步调整,若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处理,不存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存在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税前确认和扣除差异,即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纳税调增。 同时需要考虑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限期使用(上缴)问题,更清晰反应不征税收入相应调整情况。 申报表填报口径 一是政府补助属于征税收入 1.与收益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填报时,企业已纳入利润总额的计算,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1行营业外收入中体现。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者与收益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在收到相关政府补助确认为收入,存在差异,即填报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行“政府补助递延收入”行,该行主要反映政府补助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与税收政策差异的纳税调整情况 二是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 1.收入调整 不征税收入调整通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和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调整,其中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该行填报纳税人计 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40讲_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 【知识点2】收入总额★★★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键看划入资产的用途和性质 企业接收 政府划入 资产的企 业所得税 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 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 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 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 税基础 不交 所得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 无偿划入企业 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 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不交 所得税 其他情形 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 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 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 入 交所得 税 企业接收 股东划入 资产的企 业所得税 处理 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 (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 做实际处理的 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 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 税基础 不交 所得税 凡作为收入处理的 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 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交所得 税(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在(一)、(二)中讲,注意收入确认时间为高频考点。 2、其它收入的确认: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示】此外知识点与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大部分与一致,另外一些项目与增值税有类似题目,注意区分掌握应对客观题。 回顾一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与联系

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是用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用的是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在本期之中有同时发生的说法麽? 这种说法从某种角度来说是正确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 案例一:关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说明: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了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以下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这两种确认基础的差异,及各自的特点。 资料: 某企业本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支付上月份电费5 000元; (2)收回上月的应收账款10 000元; (3)收到本月的营业收入款8 000元; (4)支付本月应负担的办公费900元; (5)支付下季度保险费1 800元; (6)应收营业收入25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7)预收客户货款5 000元; (8)负担上季度已经预付的保险费600元。 要求: (1)比较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异同; (2)通过计算说明它们对收入、费用和盈亏的影响; (3)说明各有何优缺点。 参考答案: (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的异同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已有现金的收付,按其是否体现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收益情况,确定其归属期。就是说凡属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凡属本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付出,都应作为本期费用。反之,凡不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凡不应归属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 而收付实现制也称现金制。它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或费用的发生。就是说按收付日期确定其归属期,凡是属本期收到的收入和支出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

2018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2018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01 【摘要】作为现代企业的刚性支出之一,税收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影响,而税收筹划能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纳税成本,所以税收筹划逐渐发展为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当前纳税人经营生产的最终目的与直接动机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而成本高低对纳税人的利润有直接影响,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多层次、全方位筹划生产经营,确保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就对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企业财务决策;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成分出现了极大的变化,由传统单一的集体、全民经济转变为股份制、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1]。而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已经发展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如何恰当安排自身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选择灵活多变的财务处理方式,是现代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代企业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愈加复杂,日常的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而税收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内容,对企业的绩效评价、目标考核、生产决策有着积极的意义。实施科学合理的税收策划工作,全面开展税务管理,不仅能对其中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规避,还能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自身活力,减轻税务负担,实现企业发展壮大的目标。同时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税收因素对财务决策有着直接的影响,通过税收筹划能实现财务决策的目标。通常税收筹划有如下三点特征:一是效益性: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就是效益性,这也是合理选择方案的重要指标;二是筹划性: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企业纳税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而税收筹划是纳税前事先做出的行为;三是合法性:其要求税收筹划要满足相关法规与税收法律的相关要求[2]。可以说,只有实现效益性、筹划性、合法性这三者的三位一体,才能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成功开展。 二、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一)应用现状 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应用现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忽视税收筹划工作。现阶段,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在财务决策中忽视税收筹划工作,究其原因,一是企业在税收筹划人才方面相对缺乏,相关工作人员不会在企业财务中开

2 【会计知识链接】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应用分析

【会计知识链接】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1、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者之间的区别 (1)概念不同 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收付实现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在本期实际收到或付出为标准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2)优缺点不同 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科学、合理、盈亏的计算比较准确,但缺点比较复杂;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处理手续简便,缺点是对盈亏计算不准确。 (3)使用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我国企业都采用权责发生制,但我国的行政单位仍然普遍采用收付实现制。 2、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析如下收入和费用 (1)本月预收下月销货款5000元 这属于下个月发生的费用,但是本期收了,根据权责发生制该货款不属于本期应确认的收入,即使收到货款了,也不确认收入。而根据收付实现制,只要受到货款了,不论应该归属于哪个期间都按照收款的当期确认为收入。也就是只要进了我的口袋就确认收入,不管应该属于哪个期间的。 (2)本月预付全年的房租24000元

24000是全年房租,每月应分摊的水电费是24000/12=2000,根据权责发生制,本月应分摊房租2000,剩余的都应该在发生的当月确认。而根据收付实现制,本月已经是支付出去了,从我的口袋里已经花出去了,那么就按花出去的金额确认为当月的费用,不论是不是这个月应负担的费用。 (3)本月销售货产品8000元,实际收到货款 5000元,余款下月收到 权责发生制下,应确认8000,因为属于我本期销售出去的货物收到的货款。 收付实现制下,应确认5000,因为我只收到了5000元金额,即我只要收到钱,不论是否是当期的收入,我都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 (4)本月购入办公用品1000元,款项尚未支付 本月购入办公用品,很明显是属于本月应负担的费用,权责发生制下,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要是本期应负担的费用,都作为本期的费用。 而收付实现制下,这个款项我还没有支付出去,所以就不确认为费用。 3、分别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与费用 10月份发生业务如下: (1)销售商品4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权责发生制确认10月份收入:40000 收付实现制确认10月份收入:40000 (2)销售商品10000元,款项8000元已存入银行,其余款项暂欠 权责发生制确认10月份收入:10000 收付实现制确认10月份收入:8000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收到不征税收入如何做账如何申报 不征税收入,如果是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则入账时全额计入收入,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是免税,还是要区分出增值税来,再将免税的增值税额计为营业外收入,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然后做免征处理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收减免 贷:营业外收入 在财务年报中,并不需要体现.但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里要填列相关位置做纳税调减.

关于财会〔2017〕15号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其中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新准则还对总额法计算做了新的科目设置,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准则呢,这样说了估计呢,大伙没太明白,这其实要多学语文和数学的结合学,这个学我们暂且叫实际案例学,接下来给大家拿个例子分析一下:

不征税收入内容

不征税收入内容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摘自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参照《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不征税收入作为银行存款孳生的利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苏所便函【2010】8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6秋学期《基础会计学》在线作业1

一、单选题(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 V 1. “所得税费用”账户属于()。 A. 资产类账户 B. 负债类账户 C. 费用类账户 D. 收入类账户 满分:2 分 2. 记账以后发现记账凭证上的会计科目用错,应采用的更正方法是()。 A. 划线更正法 B. 红字更正法 C. 补充登记法 D. 作废原凭证重填 满分:2 分 3. 数量金额式明细分类账簿()。 A. 只反映价值量 B. 只反映实物量 C. 既反映价值量,又反映实物量 D. 既不反映价值量,也不反映实物量 满分:2 分 4. 汇总记账凭证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 A. 根据各种汇总记账凭证直接登记明细分类账

B. 根据各种汇总记账凭证直接登记总分类账 C. 根据各种汇总记账凭证直接登记日记账 D. 根据各种记账凭证直接登记总分类账 满分:2 分 5. 下列费用中,被称为间接费用的是()。 A. 直接人工 B. 管理费用 C. 制造费用 D. 销售费用 满分:2 分 6. 一般说来,会计的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 A. 资金分配 B. 资金筹集 C. 资金运动 D. 生产关系 满分:2 分 7. 下列各种方法中,定期总括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专门方法是()。 A. 财产清查 B. 登记账簿 C. 编制财务报告 D. 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满分:2 分 8. 在以下各项中,被称为利得的是()。 A. 主营业务收入 B. 其他业务收入 C. 营业外收入

D. 投资收益 满分:2 分 9. 企业对发出材料进行汇总并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账户的主要依据是()。 A. 材料的名称 B. 材料的数量 C. 材料的用途 D. 材料的种类 满分:2 分 10. 一般认为,会计产生至今已有()。 A. 一千余年 B. 两千余年 C. 三千余年 D. 四千余年 满分:2 分 11. 在以下各项内容中,不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要素的是()。 A. 实收资本 B. 资本公积 C. 盈余公积 D. 库存现金 E. 未分配利润 满分:2 分 12. 前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为会计的题词是()。 A.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 B. 诚信为本,遵守准则,操守为重,不做假账 C.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原则,不做假账 D. 诚信为本,信用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

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老会计人的经验) “政府补助”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多张表中体现,一部分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反映,一部分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反映,还有可能在《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出现。且这几种表中的纳税调整信息都要关联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并最终反映到主表。因此,为了避免被重复调整,在对政府补贴的填表中要进行分类,属于享受不征收收入的政府补贴填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属于应征税的政府补助填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政府补助专项用于企业资本性支出且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填入《资本折旧摊销调整表》(A105080)。 案例1,某公司2014年从政府获得3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2013年企业所发生的科研费用支出。企业会计做账: 借:银行存款3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300万元 这种情形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和税收没有差异,无需单独填报。 案例2,某公司2014年3月从政府获得5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会计做账: 借:银行存款500万 贷:递延收益500万 企业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第10行纳税调增500万元。为此,凡是会计上作为递延收益,而又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均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A105020)中填报。 案例3,某公司2013年4月从政府获得800万元政府补助,专项用于补助未来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2014年该企业花费300元用于政府指定用途。企业会

会计-权责发生制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权责发生制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摘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在保证会计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所起到重大作用是不容否认的。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几乎完全取代了收付实现制。本文将集中分析权责发生制的性质、特征及其与企业利润的联系,从而阐明权责发生制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关键词] 权责发生制企业利润收付实现制 一、权责发生制的性质与特征 1.权责发生制的性质 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2.权责发生制的特征 优点: 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加以比较,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会计工作中对每项业务都按权责发生制来记录,因而,平时对一些交易也按现金收支活动发生的时日记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就需要在期末根据账簿记录进行账项调整,即将本期应收未收的收入和应会未付的费用记入账簿;同时,将本期已收取现金的预收收入和已付出现金的预付费用在本期与以后各期之间进行分摊并转账。 权责发生制,能够恰当地反映具体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权责发生制会计把经济活动有关的成本和利润记录,同现金的实际收支区分开来。在权责发生制中,利润是主要的阶段性业绩指标。在核算利润时,经济交易的结果按预期的而不是实际的现金收支进行记录。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预期现金收入被记作收入,与收入有关的预期现金支出被记作费用。因而,绝大部分企业按这一基础记账。 局限: 一个在损益表上看来经营很好、效率很高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变现资金而陷入财务困境。这是由于权责发生制把应计的收入和费用都反映在损益表上,而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则部分反映为现金收支,部分反映为债权债务。为提示这种情况,应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弥补权责发生制的不足。 其次权责发生制面向的是过去的会计确认基础,权责发生制下会计难以提供未来的会计信息。权责发生制只是对已发生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权责发生制是指权利和责任已经发生,不是将要发生,这些均排除了对企业未来交易与事项的确认。而且,与权责发生制相联系的历史成本原则也是面向过去的,在难以用历史成本合理可靠加以计量的业务中,权责发生制也难以确认,这就限制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范围。在会计信息使用者日益关注未来现金流动信息的情况下,权责发生制下会计将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对未来会计信息的需求。如今金融工具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及方案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意义及方案 1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然性 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组成的多元化,使得大众需要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日益增多,而缴纳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在西方 国家,纳税人对纳税筹划早已是耳熟能详,而在我国,纳税人对纳税 筹划还处于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的阶段,再加上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 水平距离发达国家尚有距离,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低造成的各 种问题,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够了解。寻求公平税负,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的普遍需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我国正处于税制变动频繁复杂的阶段,如何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 定和提高的同时又不增加纳税负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职责 所在。 2纳税筹划的发展历程及意义 2.1纳税筹划发展历程 (1)纳税筹划在国外的发展。纳税筹划思想的提出最早是由英国上 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于20世纪30年代在“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 一案中提出的,他说“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 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是法律第一次对税收筹划做出认可;纳税筹划于20世纪50 年代呈现出专业化发展态势,1959年成立的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 纳税筹划的概念;与此同时,纳税筹划的研究也开始向纵深化发展; 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在理论上有比较完整的研究成果, 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纳税筹划已经进入到比较成熟的阶段。 (2)纳税筹划在国内的发展。我国纳税筹划的起步比较晚,从20世 纪80年代开始,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进入分离阶段;90年代纳税筹划开始与避税节税相分离,在此阶段我国出现了第一部纳税筹划专著 《税收筹划》,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唐翔编著,此书首次将避税与纳

权责发生制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分析

权责发生制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分析 摘要: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传统的收付实现制而言的一种新型的会计核算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传统的收付实现制已经不能够满足很多单位,尤其是政府机关财务管理的需求,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政府机关的财务管理能力,增强财政透明度,现在很多的政府机关将权责发生制核算方式作为当前会计核算的主要方法进行应用。本文我们的研究重点就是关于权责发生制在现代会计核算中的应用情况,了解权责发生制的内涵与原则,掌握施行权责发生制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权责发生制核算方式在政府财务管理中的应用水平。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应用分析;企业管理;会计核算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事业单位面临的生存发展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行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市场环境的不断革新变化,都让企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如何提高企事业单位的财物管理水平,完善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是当前企事业单位管理者不得不处理的一个问题。在当前,企事业单位应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模式,很多的会计从业人员也知道应该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遵循这一基本的原则,但是从实际的应用情况来看却是不尽如人意的,权责发生制在政府机关会计核算中的应用状况并不理想,有一些政府机关不能够严格的遵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这给政府的财务管理工作的完善带来较多的弊端。今天我们就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 一、权责发生制的含义 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即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者是应担负担的一切费用,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者是付出,都要按照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来进行核算;而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是在本期收到或者是付出款项,那么也不应该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进行处理。权责发生制是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要求的一种基本原则,其解决的问题是何时给予确认和确认多少的问题。权责发生制它与传统的收付实现制原则是相对立的一种会计核算方式,二者之间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计算出的收入和费用的资金金额不同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1]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既不同于免税收入,也不同于征税的政府补助和企业的经营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又不同于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这样,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就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本文以现行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讨论研究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最新规定和一般特征 (一)最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第三点强调的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也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以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建设,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 财税[2011]70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 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虽然是各级政府补助企业的资金,但在所得税处理上不属税收优惠范畴。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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