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原则

论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原则
论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原则

论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原则

摘要: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不能无限度地运用,其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治安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必须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外,还应该遵循一般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原则。

关键词: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

Abstract:The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s is a kind of public power, can not be unlimited use, its exercise must follow certain principles.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s must follow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as outside, also should follow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s.

Keywords: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coercive measures; implementation;

D631.4

引言: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就是指能够贯穿整个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过程,对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公共权力,它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为公民提供必需的秩序,又可能因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治安行政强制措施除了必须遵循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法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作为合法性原则补充的合理性以及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之外,还应该要遵循一般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原则。

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实施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只要没有法律明文限制,公民就可以自由行使任何行为,对公民来说,无法律便可行为;而对公安机关则不同,它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在没有法律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自由活动,因此,对公安行政机关来说,无法律便无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并进而要求公

浅谈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浅谈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和 模糊认识。行政强制法也早在1999年前后纳入了立法计划,由于争 议较大,至今未能公布施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学 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些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个人观点,与同行商榷。 一、行政强制措施由来 1989年以前,我国现行法上基本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这个概念,后来陆续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条文中才出现如“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 强制措施”等文字描述。与此同时,行政强制措施也明确纳入可申 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请求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之中。 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可参照《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的描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 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 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 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论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

论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 摘要:"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已成为现如今我们国家举国上下之文明共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在此笔者认为依法行政不仅要依“法”还要合“理”。“合理行政”应是当代依法行政原则的必有之意。全方位强化并倡导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双重监督和法理性监控就显得万分必要且重要。 关键词: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 正文: 一、行政行为的内涵? 在讨论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逐项列举说明。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2、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3、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 4、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的。 5、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二、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的内涵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

答案解析版行政强制考试试题(卷)

2016年点食药监局行政强制法考试试卷 答题人:_____ __ 得分:__ _____ (一)判断题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4、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7、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8、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9、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10、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1、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2、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13、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 1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经过培训也可以实施。(×) 1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1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出示执法件。(√) 1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 1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

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可诉性

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可诉性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10年之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范围仍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这说明我国对行政强制措施性质、形态的认识还存在许多空白。本文试图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来、范围、形态和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来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实定法上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这个概念。在文字表述上与行政强制措施比较接近的实定法概念,有宪法和《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措施,(注:见《宪法》第89条,《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59条规定。)及《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注:见《刑事诉讼法》第6章,《民事诉讼法》第10章。)但其含义与现在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少或根本没有相通之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措施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其形态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具体事件作单方面处理;二是指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特指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或命令而规定的各种办法和手段,其形态表现为命令、决定、条例、决议等。(注:皮纯协、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诉讼词典》,东方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措施显然是一个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仅将其按第一种含义即具体行政行为来理解,仍然是比行政强制措施范围大得多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本质上属于针对犯罪嫌疑人和排除防碍诉讼行为的司法行为,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截然不同。1989年以前,实定法上虽然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但并不表明实定法上没有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的规定,更不表明实践中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据统计,1989年以前规定具体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注: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99~102页。)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名称和形态也多种多样。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对人身的强制约束、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强制带回、人身搜查、人体检查(《海关法》)、限制活动范围、强制离境(《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强制隔离、强制立即离境(《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办法》)及人身扣留、强制实施行为、强制进入相对人处所等;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征缴滞纳金、强制扣款、强制拆除、强制征收、强行拍卖、以物拆抵等。(注: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210页。)这些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正是《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纳入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范围的基础。继《行政诉讼法》之后,《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和《国家赔偿法》(1994年)分别将行政强制措施明确纳入可申请行政复议和可请求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之中。《行政诉讼法》颁布10年来,各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基本沿袭《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的轨迹发展。 通观行政强制措施的发展过程和具体形态,有两个问题不容忽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进而言之,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的强制措施(方式),哪些应归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什么因素决定着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 二、现有理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和分歧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行政强制措施并未引起我国理论界的关注和重视,甚至在众多的行政法教科书和专著当中都没有涉及行政强制措施,(注:翻阅1989年以前的行政法教科书和专著,都没有提及行政强制措施。另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36页。)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纳入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以后,这种状态有所改变。围绕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范围,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强制措施,相当于通说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直接强制。(注:张树义:《冲突与选择》,时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94页。)第二,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包括直接、间接强制措施,换言之,行政强制措施就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注: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8 页。)第三,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既包括强制执行措施,也包括强制预防、强制保全、强制恢复、强制制止措施;不仅指直接强制,还包括间接强制;不仅包括依一般程序实施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即时的强制措施。(注:张树义:《冲突与选择》,第94页。)第四,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被称为即时强制。(注: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页。)上述观点就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范围而言,分歧点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理论界所熟知的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直接强制,还是指全部行政强制执行?抑或指全部行政强制执行和全部即时强制?甚或排除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仅指即时强制?上述认识上的分歧,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诉讼法》本身在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给理解行政强制措施留下了较大的弹性和空间,立法和司法解释又未及时加以弥补;二是我国行政法理论没有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充分学理研究的积累,致使立法和有关解释因缺乏深厚的理论背景而无所适从。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和形态分析 理论认识上的分歧,给实践、特别是行政诉讼实践中识别和把握行政强制措施,进而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带来了难题。这就产生了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形态及其可诉性进行分析的必要。 从语义上分析,措施是指“针对某种情况而采取的处理办法(用于较大的事情),如计划已经订出,措施应该跟上”。(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6页。)依此认识,行政措施当指行政主体针对某种情况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办法。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正是沿此认识而使用行政措施的。我国行政法的早期理论沿袭传统语义习惯,在行政法意义上将行政措施特定化为一个

第四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第四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条件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应当具备履责、合法、必要和适当等必要条件。 1、履责:必须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实施。 2、合法:必须遵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主体、对象、条件和种类均需合法。 3、必要:应当尽量少用或不用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措施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这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 4、适当:在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种类和方式。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主体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主体、职权具有明确的授权。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授权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授权;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 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是指将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具体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从原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由具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使后,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相

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 1、行政执法主体的程序:内部审批程序,两人执法程序,表明身份程序。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当事人有到场权、知情权、陈述申辩权。 3、制作现场笔录的程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即时强制措施特别程序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当时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有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难以达到行政目的,为了实现行政上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直接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何,这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无法律即无行政,几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第二,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第三,行政权的委托合法。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

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提要」:《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标准,如何面对这些变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状、缺陷,并提了一点意见。 「关键词」: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构想

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功能 (一)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 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依法予以 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从广义上讲,拘留、罚款、吊销或扣 缴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财物等行政 处罚行为,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从狭义上讲,行政强制 措施专指收容教养、强制检查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 唤、强制带离现场等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查封、扣 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强制转让专 利权、强制转让商标权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本文所要 探讨的是狭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功能 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社会价值都是通过对其贯彻实施体现出来的,否则,将是一纸空文;为此,对于那些应当知道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履行义务,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法制的尊严。 2.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赋课一定的义务,并使这种义务得以履行,是行政职权的完整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相对人对行政义务不履行的情况发生,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有利于预防、制止或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和提高行政职权的尊严,确保其合法运行。 3.它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之一。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制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行政强制试卷答案

【行政强制法】 一、多项选择题 1、行政强制包括哪两种行为?() A、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执行 C、行政即时强制 D、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A、控制危险扩大 B、避免危害发生 C、防止证据毁损 D、制止违法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A、依法控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B、依法没收公民财物的行为 C、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D、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A、行政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D、立法机关 5、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A、安全措施 B、应急措施 C、保障措施 D、临时措施 6、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 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7、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A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B 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A、适当 B、不得 C、可以 D、合法 8、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相结合。 A、处罚 B、惩处 C、教育 D、强制 9、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行政强制禁止谋利原则() A、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B、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C、对于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D、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10、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A、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B、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C、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D、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1、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A、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B、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合法 C、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D、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12、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行政强制权利救济原则()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序言 直接促成本文形成的动因,乃是上海《建筑时报》所报道的一则行政诉讼案例:2002年7月,徐州瑞龙公司在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地震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请表”时,徐州地震局认为该公司已完成主体竣工验收的泰山南路仓储式超市属重大建设工程,要求其必须对工程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瑞龙公司并不以为然。次年1月,地震局据此向瑞龙公司下达了9.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瑞龙公司认为地震局在处罚前未进行听证,也没有告知其权利,遂请求其免除处罚。地震局接到申请后又下达了听证通知书。但在听证过程中,瑞龙公司以地震局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2003年2月,地震局就同一事实对瑞龙公司制作了第二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瑞龙公司认为早在2001年7月变更投资主体之前,原主体徐州市投资总公司已先后三次对场地进行地质勘察且三次报告均记载“本场区基本地震烈度为七度远震区”,其并未违反《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此时,地震局又拿出另外一份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并

认为瑞龙公司违反了《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9.9万元的行政处罚。2003年4月,瑞龙公司将地震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其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决定等。2003年7月,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为根据《防震减灾法》、《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瑞龙公司超市工程不属于重大建设工程,而前述规范性文件《通知》对本案没有溯及力,对该工程不适用。据此,法院认定徐州地震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予支持,判决地震局撤销对瑞龙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⑴ 这是一起非常普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案件。但是在看似平淡的案件里却隐藏着不平静的博弈。透过这种形式的博弈,我们应该看到它的实质,那就是被公认为行政法学的精神内核之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一并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本文拟就行政合法性原则在思想上被确立的历史背景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含义略作探讨,同时通过探讨,本文试图说明目前在我国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的重要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思想滥觞

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强制只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活动中的一种手段和保障,不能看做是最终的处罚,因此,行政强制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对方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 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行政处罚则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强制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确认为违法,而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或具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

论行政合理原则

「摘要」对什么是行政合理原则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本文在对行政合理原则的不同理论和制度的对比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行政合理原则;产生和发展;自由裁量权;基本内涵 一行政合理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英国。1598年英国鲁克诉下水管道管理委员会的判例使合理原则成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效力的独立且重要的理由。下水道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了修整河岸作出征收费用的决定,纳费者不是所有的受益者而是邻近土地的所有者。依据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下水道管理委员会享有征收费用的权力,所以其征收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法律没有对下水道管理委员会征收行为的对象进行规定,这意味着水道管理委员会可以自由选择征收对象。这种自由是否就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柯克大法官做了这样的裁判:“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规则” [1].但是在此案件审结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行政合理原则都未适用于案件审理中,直到1968年在帕德费尔德案件中该原则被成功运用。直至今日该原则几乎出现在每星期发布的判例中,可见该原则运用广泛程度。 美国稍晚于英国确定行政合理原则。两者的立法目的相同——政府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两国在该原则的实施上各有侧重。第一:英国主要通过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化——从反面角度细化各种“不合理行为”的标准和表现形式——为法官审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效性提供了裁判依据;美国则从另一角度实现行政合理原则的作用——将必要存在的行政合理原则纳入公平、公开、公正的立法的归约之下。第二:英国更强调行政合理原则对实体问题的规范;美国更重视行政合理原则对程序问题的约束。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行政合理原则最早源于德国。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在对警察机关自由裁量案件中援用了该原则。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较:两者援用行政合理原则的理论基础相同;但是德国将发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的原则称为“行政比例原则”。 在中国,以行政合理原则是否为立法确立,以及立法确立程度不同为标准对该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地位的变动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法律未明文规定行政合理原则的时期。在这个阶段中又可细化为两个阶段。。建国前,行政合理原则未进入立法者考量的范围,即使在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具体规范中都找不到能够体现行政合理原则的基本理念或具体要素。在专政的中国,行政权力之大可谓除皇权对其有约束力和威慑力外几乎不受司法权的限制,在这样的社会中,就行政合法原则都很难贯彻就更不用说行政合理原则了。建国初期后,行政合理原则虽然未明文规定在法律中,但是在构建民主社会的大背景下,大量的行政法规、法规中也体现了一定的合理性。“法律平等”、“为人民服务”的一般政治宗旨也当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阶段是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合理原则。1982年《宪法》第89条13款:“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三)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宪法》第10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4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可见我国

试论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标准

试论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标准 【摘要】直到《行政强制法》颁布,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才有定论,但《行政强制法》并没有明晰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只是用第9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本文试图从行政强制措施的价值目标,行政强制措施的边界两方面梳理,来思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认定;标准 一、问题的引出 现行《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是基于学界的“二行为说”设立的,此学说将行政强制行为划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两种行为,其内容是行政主体通过对公民权利的强行限制来实现公共利益的维护,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的预防与制止之目的。该制度的实践典范是德国。 在德国,行政强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行政主体为了保障国家机关对公民或其他法律主体主张请求权的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强制的方式对公民或其他法律主体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德国《联邦行政执行法》第3条关于公法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二是所谓的即时强制,是指在特定的紧急状况下,行政主体事先未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而第一时间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德国《联邦行政执行法》第6条第1款关于特别紧急或特别危险的情况下的规定正是基于这一理论作出的,与德国这方面理论一致的有我国台湾地区。台湾《行政执行法》第2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行政执行,指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大陆法学界关于行政强制的理论也是众说纷纭,未有统一的意见,基于目前的法治环境和立法所需要的各种因素,综合考量,姗姗来迟的《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吸收了“二行为说”的理论。 《行政强制法》第9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为了追求立法周全、严密,防止因缺失行政管理手段而产生无法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又增设一个看似智慧的万能的“弹性”兜底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种立法方法逻辑上看似严密,但进一步思考之后不免让人产生忧虑,这种万能的“弹性”款项是否已经架空了前面的具体列举而使其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呢?这似乎与《行政强制法》控制行政强制种类过滥和过乱的目的相悖。虽然有学者指出《行政强制法》随之严格限定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这种情况。①即在法律之下,《行政强制法》仅仅限制性地赋予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分行政强制设定权,而对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则直接排除在外,未赋予任何行政强制设定权。但这毕竟没有正面回答问题,即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究竟符合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成为所谓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回答这个问题是第九条能否正确全面实施的关键。 有学者试图从单行法律中寻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影子。例如,《环境保

行政强制法试题本(A)及答案

《行政强制法》考试卷试题本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仅有1个正确答案;共30题,每题1分) 1、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C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责令停产停业 D、扣押财物 2、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的是( D )。 A、甲市公路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仅派出1名执法人员实施。 B、乙市运管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C、丙市航道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丁市地方海事局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3、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B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12 B、 24 C、 48 D、 72 4、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A )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A、3 B、 5 C、 7 D、 10 5、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 B )的有关规定送达。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 C )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A、一 B、二 C、三 D、五 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C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一 B、二 C、三 D、五 8、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 C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 、5 B、 7 C、 10 D、 30 9、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 A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的 D、上一级行政机关 10、以下关于查封、扣押的表述,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B ) A、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直接赔付。 B、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C、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 篇一:论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 政原则论 摘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即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要合理。合理行政原则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第三,符合比例原则。 关键字:合理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 论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它所强调的是“合理”一词,也即是说符合道理,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伦理道德,合乎情理,合乎理性原则,也要客观公正,这些都对行使行政

职权的行政法主体及其行政行为做出了合理的要求,从而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等行政行为,使这些行为符合“理”的要求。 所谓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②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③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④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⑤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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