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doc

江油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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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反馈后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就业工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和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绵人社发〔2018〕14号)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江油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

由江油市政府出资设立,仅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800万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七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成立“江油市就业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联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具体工作,并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人社局局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就业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江油市支行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中心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日常工作。

第九条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我市指定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担保基金的运作应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分开,并在指定的经办银行开设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制定创业贷款担保的具体办法,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担

保贷款担保对象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对到期不能清偿的担保贷款进行代偿,对发生的担保代偿进行追偿。

第十条原则上担保基金利息收入的30%滚存使用,作为解决追偿逾期贷款的相关费用,剩余70%转入担保基金,每年划转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追偿逾期经费不足,由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安排落实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实行年度核算,担保机构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按年度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报告,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经联审小组成员讨论审定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原则上按5:3:2的比例进行分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章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十三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担保基金用于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资金的个体经营者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者、小微企业。具体扶持对象和条件按《绵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贷款的程序和用途:按照创业者自愿申请,创业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借款人须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与创业项目有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贷款额度控制在借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不超过15万元;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每名合伙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第十七条小微企业借款人的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还款和结息方式采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

第十八条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经办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机构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机构暂停对该

经办银行办理新的担保业务,与经办银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降低贷款担保不良率,待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担保基金营运机构和经办银行应依托信用信息,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同时,担保基金营运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担保基金营运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向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落实还款资金,按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接受相关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代偿与追偿及损失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

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发生贷款呆坏账,由担保基金承担70%、经办银行承担30%的贷款本金损失,符合贴息条件的利息由财政贴息资金支付,不符合贴息条件的利息损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依照《保函》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担保机构先行代为清偿贷款。

第二十五条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其后,资金追偿主要责任由担保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贷款到期不能归还与担保机构履行代为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为三个月,在到期的三个月内经办银行要继续履行催收义务。

第二十七条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担保机构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经办银行出具《代偿确认书》。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第二十八条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市就业服

务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经办银行应给予积极协助。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提供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机构提出确认坏账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二)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采取法律措施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三)被保证人和反担保人因病因残等特殊困难无力偿还贷款,经领导小组审核属实的。

第三十条对限额以内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在每年6月25日前,向市财政、人社部门提出上年度的担保代偿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代偿资料。

(一)年度担保代偿情况;

(二)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代偿通知书、代偿确认书;

(三)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

市财政、人社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确定应核销的担保代偿损失,会同担保机构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

由市政府批准执行。年担保损失控制在担保基金总额20%以内。对未批准的代偿项目,担保机构要加强追偿。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补偿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范围。

(一)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违反《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意见》和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创业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机构未采取反担保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担保机构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经办银行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履行追索义务,并向担保机构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经办银行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担保机构,造成贷款损失;

(三)经办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发放,回收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七章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局、市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就业”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和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创业贷款担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促进就业成效显著、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确保目标如期落实。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更好地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支持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中央、省以后新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新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XXX创业委托贷款担保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各类群体创业融资难的问题,推动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根据《XX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 理办法》(XX社字〔2015〕162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如下成协议: 一、合作原则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开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运作规范与快捷高效相结合,先期审核与担保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采取担保基金直接担保方式。即由甲方将担保基金转入 丙方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向丙方提供反担保。担保基金封闭运行,单独进行账务核算,由甲方和乙方进行监管,丙方每季度末给甲方报送担保资金银行对账单。担保资金专项用于创业贷款担保,不得擅自扩大政策或改变担保基金用途。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协议终止后,丙方应及时将结余担保资金退回甲方指定的专户中。

三、放贷规模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的5 倍发放贷款。 四、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一)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贷款额度不超过10 万 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的,可将额度提高到20 万元; (二)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 贷款;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贷款额度不超过300 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丙方批准后可展期1 年,展期不贴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 个百分点。 七、反担保比例丙方应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比例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50%。 八、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宣传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 定期分析创业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及丙方沟通信息,组织协调小组对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进行确认工作并及时通报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组织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考核工作。 2、负责对贴息对象进行核准,审核确认申请贴息对象的身份、创业项目和贴息金额等资料,并及时推荐给丙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牵头制定担保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审核和拨付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

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乙方: 为促进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具有创业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进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为规范管理,促进乙方创业成果尽快实现商品化、商业化,双方就有关项目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内容和期限 1.乙方入驻创新创业基地室,面积平方米,每月场地租赁费元,物业费元,水电费自理。甲方有权根据创新创业基地发展,调整乙方的办公场地。 2.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家具如下: , 乙方向甲方 3.乙方入驻创新创业基地期间主要从事研究和开发,生产(提供) 产品(服务)。 4.乙方入驻创新创业基地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依据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2)根据乙方发展计划,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对经专家委员会确认企业入驻失败后,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2.甲方的义务 (1)指导或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年检,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等。 (2)向乙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咨询,联系有关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企业提供

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3)向乙方提供入驻场地,免费为入驻企业铺设网线,开通网络。 (4)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解决入驻期间的困难和问题。 (5)按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乙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入驻项目自主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3)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施。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对其入驻项目的计划进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支持、配合甲方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2)乙方应利用甲方提供的场所进行与申请内容相符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它方。 (3)乙方应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公共环境,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入驻企业的关系,积极参加与乙方有关的各项活动。 (5)乙方应建立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项规章制度,并按季、按半年、按年向创管办如实报送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6)乙方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计划应报送甲方备案,并根据运行情况,按时向甲方报送计划完成情况;企业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包含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应报甲方备案。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贷款担保业务指南130719(正稿)

莱芜市利民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担保业务指南 特别说明:本指南中住房抵押担保和保证人担保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我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须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或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为我公司提供反担保。 1 办理流程 ①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中心审核同意后,出具《担保承诺书》; ②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担保公司同意后,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到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缴纳担保费; ③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审批贷款; ④借款人及配偶到银行签订《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⑤借款人凭《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到担保公司完成担保手续;住房抵押担保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须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⑥银行发放贷款。 2 需准备的材料 2.1 住房抵押担保需提供的材料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原件(1份); ③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④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⑤借款人及配偶单位职工证明和月收入证明原件; ⑥借款人及配偶代发工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2.2 保证人担保需提供的材料 ①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原件(1份); ③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④借款人、保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⑤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单位职工证明和月收入证明原件; ⑥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代发工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1份)。 ※借款人、保证人、房屋所有权人属未婚、离异、丧偶情形的须提交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原件。用他人房屋作抵押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保证人数量 贷款额在10万以下(包括10万元)的,需提供1个家庭作为反担保人; 贷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30万以下的,需提供2个家庭作为反担保人。 多人集体购房者可以选择联保方式。 4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贷款金额×贷款年限×收费标准分段定率累加计收,收费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具体分段定率: 1—10年(含10年):贷款金额×1%; 11-20年(含20年):贷款金额×(贷款年限-10)×0.5‰; 21-30年(含30年):贷款金额×(贷款年限-20)×0.25‰。 ※办理住房抵押担保业务的: ①担保公司代办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房屋抵押登记费和手续费; ②不再需要房产评估(划拨土地除外); 地址:莱城区文化北路10号(房管大厦3楼)电话:8899669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技术人才的培养,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升企业的科技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公司自筹资金及吸纳社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管理创新支出:公司实施创新创业计划的模式研究、制度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2、技能创新支出:创新技能训练项目、竞赛项目的开展及奖励、获得专利发明的资助和奖励。 3、人才创新支出:主要用于公司创新型研发队伍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于聘请专家指导公司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有条件地输送优秀研发人员到外出参加培训、学术交流等支出。 4、创业项目扶持,包括创业资金扶持、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支出。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申请全年受理,一般于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技术研发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创新创业工作组,研发中心、管理、财务、市场、生产、采购各系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公司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创新创业工作整体规划和领导。 2、组织对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 3、聘请专家、通过产学研合作指导、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4、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5、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先进项目组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及成果的认定和奖励。 第三章评审管理 第七条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

2019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2019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2018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 一是设立工作站。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在局长大力关怀和亲自指导下,拟定《关于成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的请示》;填报《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申请表》;申报设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5月30日至31日,带领我中心有关人员专程赴XX,向省局创业指导处汇报了工作站设立有关情况,还专门去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提前学习了解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6月28日,省就业局批复成立XX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主动联系省就业局、省创业融资中心、邮储银行,加强政策沟通和业务对接,制定了业务操作指南,7月16日-17日,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操作培训,8月2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将此项工作部署到各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确定相应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本辖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有贷款意愿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并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原始资料后上报工作站。对中心人员重新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了2个工作组,分工负责14个县市区贷款工作。规定每周一上午为中心工作和学习例会,组织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工作进展、学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工作办法和流程。在省中心指导下,通过与市邮储银行对接,现在已明确贷款操作基本流程。工作站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给银行,银行见推荐意见,进行调查审批,工作站见审批意见,向省里进行担保申请,银行见担保函,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和工作站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服务等后续工作。 本着边学习、边规范的原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2018年市直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5户、240万元,带动就业78人;省级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11户、110万元,带动就业43人。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我们自身来说,学习停留在文件政策解读,对贷款业务工作标准、流程等操作办法把握不到位,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加之省厅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较多,需要随时和省里沟通和请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二是政策宣传推广不到位,社会各界认知度不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还不够深入持久,社会和群众对这项政策的认识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当部分人员甚至还不知道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三是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门槛高,贷款户寻找担保人比较困难,导致贷款积极性不高。由于贷款对象多为家庭困难人员,无法对大额担保贷款进行反担保,阻碍了贷款扶持政策落实。对贷款申请人来说,反担保手续仍然是制约申贷成功的主要障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合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规定(试行)

合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 旨在落实《关于推进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皖人社秘〔2011〕277 号)文件精神,培育我校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是我校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锻炼的重要平台。为保障和促进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孵化基地是由合肥师范学院投资建设,服务我校学生创新创业的孵 化场所。 第二条孵化基地经合肥师范学院批准成立,系专门为我校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组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创新性为主要特征,致力于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综合服务。 第三条孵化基地模拟企业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创新创业主体作用,进行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入驻项目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团委、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团委、招生与就业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与各院系党总支书记组成。下设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孵化办”),团委负责同志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处、团委、招生与就业处等部门人员、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等组成。 第五条孵化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解决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审核“孵化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批孵化基地入驻团队的资格和创新创业项目; (四)统筹规划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孵化办”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孵化基地入驻团队的遴选、创新创业项目的审核、年度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三)为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办理模拟工商注册、核发校内注册营业执照; (四)为创新创业项目运作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的资金运行进行监控; (六)负责创新创业团队宣传、市场推广、与企业合作等工作; (七)孵化基地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主要职责 (一)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教育与创业能力培养; (二)鼓励、指导、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三)积极参与、配合学生入驻校孵化基地创新创业团队申报遴选与运营管理工作; (四)孵化基地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入驻团队遴选 第八条每个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一般为 3-5 人,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鼓励跨院系跨专业组建团队。 第九条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十条创新创业项目原则上与专业紧密联系,有前期基础,并取得一定成果。参加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并获奖的项目,以及对在校学生创新创业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入驻。 第十一条每个创新创业团队至少聘请一名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入驻学生的团队管理、项目运作等方面的技术与业务指导。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办理指南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贷款办理指南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基金,由商业银行发放,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货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货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货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参考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5) 一、创业扶持贷款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货款 1.申请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淄博市且在淄博市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或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项目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征信材料,包括个人征集报告(退役两年内无征集记录的可不提供)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二)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货款 1.申请条件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 第一条为完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有效、安全地使用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由省政府先期投入的5000万元设立,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负责管理。省人才中心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专户孳生的利息并入基金。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鼓励创新、有效扶持、公平守信、依法监督的宗旨,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第四条创业基金采取委托贷款的运作模式。省人才中心作为委托方提供资金,项目管理(担保)机构负责项目的实地考核和担保资产(人)的评估,指定的商业银行根据委托方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等,按照担保和免担保两种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协助回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依法进行追偿。创业贷款在贷款期限内不计利息。 第五条创业贷款的银行手续费、项目管理(担保)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和免担保项目专家论证费按相关规定中的标准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还款方式 第六条创业贷款的对象是国家承认学历,毕业年限不超过5年,在省内依法注册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大学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普通高校在校硕士及博士生。 对有过“陕西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项目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毕业年限。 第七条个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的企业,借款人不得超过5人,总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在校硕士、博士生创新创业,凡年龄不超过35岁,依法在陕西境内注册公司,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文化创意的,经所在院校推荐,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贷款。 第九条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免担保项目评选办法》的项目,经专家论证、评审等级为优秀的,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免担保贷款。 第十条创业贷款期限为3年。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审批可延长至5年。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事指南 (政务服务大厅专用) 一、事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格审核 二、办理项名称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三、实施依据 1.《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金〔2017〕5号) 2.《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发〔2017〕152号) 3.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潍财金〔2018〕12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 四、申请条件 需在高新区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身份符合以下十一种类别之一的创业者: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在校生 6.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归国生) 7.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和失业人员8.返乡创业农民工9.网络商户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创业者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最高可申请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申请材料 1. 申请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校验原件); 2.《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一式四份); 3. 已办理工商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校验原件); 4.人员类别证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工作人员在社保系统或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系统查询后打印查询结果);就业困难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高校在校生是指山东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五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企业出具证明);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或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 5.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

重庆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重庆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3?382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大学生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科技创新,依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学校特制订《重庆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大学 - 1 -

2013年12月31日 重庆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发挥重庆大学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建立政策引导、孵化器支撑、产学研结合的大学生科技创业育成机制,进一步建设好重庆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持续不断培养和储备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教育部、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实习基地。基地依托重庆大学的优势科技资源和良好创业环境,扶持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是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基地的大学生个人、团队及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共青团重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和重庆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园办公室”)是- 2 -

重庆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指导机构,负责基地政策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的审核,指导入驻基地的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条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公室”)是基地的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团委和科技园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组建。 第三章基地入驻条件及流程 第六条入驻条件 创新创业个人或团队入驻条件: (一)创新创业个人或团队的负责人或主要人员是重庆大学大学生(大学生是指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二)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目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3个月内可注册形成企业法人实体单位的; (四)严格遵守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管理。 企业入驻条件: (一)企业创办人为重庆大学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二)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 (三)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 - 3 -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范文(精选3篇)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范文(精选3篇)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总结1 一、基本情况 一是设立工作站。 按照省厅统一安排,在局长大力关怀和亲自指导下,拟定《关于成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的请示》;填报《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申请表》;申报设立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5月30日至31日,带领我中心有关人员专程赴XX,向省局创业指导处汇报了工作站设立有关情况,还专门去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提前学习了解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6月28日,省就业局批复成立XX创业融资服务工作站。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 主动联系省就业局、省创业融资中心、邮储银行,加强政策沟通和业务对接,制定了业务操作指南,7月16日-17日,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政策理论和业务操作培训,8月2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将此项工作部署到各县市区。要求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确定相应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本辖区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有贷款意愿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摸底,并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原始资料后上报工作站。对中心人员重新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了2个工作组,分工负责14个县市区贷款工作。规定每周一上午为中心工作和学习例会,组织

中心全体人员通报工作进展、学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 三是明确工作办法和流程。 在省中心指导下,通过与市邮储银行对接,现在已明确贷款操作基本流程。工作站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给银行,银行见推荐意见,进行调查审批,工作站见审批意见,向省里进行担保申请,银行见担保函,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和工作站共同做好贷后跟踪管理服务等后续工作。 本着边学习、边规范的原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目前,20**年市直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5户、240万元,带动就业78人;省级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贷款11户、110万元,带动就业43人。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是对我们自身来说,学习停留在文件政策解读,对贷款业务工作标准、流程等操作办法把握不到位,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加之省厅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借款人资质审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较多,需要随时和省里沟通和请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进度。 二是政策宣传推广不到位,社会各界认知度不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还不够深入持久,社会和群众对这项政策的认识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当部分人员甚至还不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氛围,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重点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做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创新型、科技型创业企业加速成长。 第三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管理范围,资金来源为:上级相关部门、各级财政等预算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配套)资金;从支持的创投企业、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闲置资金收益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并应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在园区财政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天使(种子)基金,是指在园区注册成立,专门对创业企业进行首轮投资的创投企业,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非种子基金是指针对园区的新兴产业,重点进行股权投资的创投企业。天使(种子)基金、非种子基金应经园区财政局(金融办)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是指在园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创新型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二)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创业企业由园区科技局具体认定。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创投企业的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提交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执行决策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手续; (四)代表引导基金履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

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二)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之前,为登记失

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 (三)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当年新招用职工当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去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之和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模版

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集成社会优势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推进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发挥基地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建立政策引导、孵化器支撑、产学研结合的青年创新创业育成机制,进一步建设好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创新型国家,持续不断培养和储备创新创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x区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国办发〔2015〕9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x府〔2016〕20号)及x区《创新创业人才“558”发展纲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思想,依托x区科技资源的优势和长洲岛的优秀历史、传统文化优势等良好创业环境,以及长洲岛丰富的大学生资源,扶持青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是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青年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基地的青年团队及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成立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组长由x区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担任。

第五条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基地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基地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提交基地运行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的审核,指导入驻基地的青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条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组是基地的实体运作机构,在x区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的筛选;负责扶持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跟踪入驻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创新创业培训和技术人才交流活动;协助创新创业团队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提供创新创业咨询等服务;协助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基金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专利申请;负责基地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基地的对外宣传与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基地入驻条件及流程 第七条入驻条件 创新创业个人或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 (一)创新创业个人或创新创业团队的负责人或主要人员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及海归青年。 (二)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目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5个月内可注册形成企业法人实体单位。 (四)严格遵守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管理。 企业入驻条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自实行以来,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除原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将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优化申请办理程序 (四)健全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化服务,探索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式,优化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环节,保障服务的快捷优质。 (五)完善担保机制。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

. 荆楚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依据《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12]4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管理体系。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设立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管委会,领导、统筹和协调全校的大学生创业工作。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基金管理和重大活动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就业指导中心、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校园资产与设备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

院长(主任)、书记组成。 第四条设立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创业基地、创业基金、政策咨询等日常管理、咨询和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设立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创业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 . 第三章创新创业教育 第五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创业教育课程建设,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全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基本能力。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第六条编写适合大学生实际的创业指导教材,收集整理创业校友材料,教育、引导、激励学生创业。 第七条聘请校内外创业导师,建立创业导师信息库。不定期邀请创业成功人士开展创业讲座。 第八条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 第九条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做好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工作。 第四章创业基地管理 第十条学校大学生创业基地包括校内创业基地和校外创业基地。校

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服务指南

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服务指南 一、申领范围 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用人单位(含驻石中省直企业)从市外、国(境)外引进到我市工作或创业的以下人才: (一)列入河北省“名校英才入冀计划”的优秀毕业生; (二)博士学位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世界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及以上优秀毕业生;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为前三名,二等奖为前两名,三等奖为第一名)或拥有3项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能在石家庄转化落地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人才; (五)企业引进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紧缺工种高级技师,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引进)的正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六)企业引进的具有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经营管理人才和来石前在中国500强企业担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且来石后担任规模以上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 (七)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申领范围中的第一类至第三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第四类至第七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申领程序 (一)符合申领范围中一至六类的人才,按照个人申报、资格审核、制卡发卡的程序申领人才绿卡。申报人登录石家庄市政府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d12800319.html,)“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窗口,填写个人申领信息,上传有关资料、图片。市人才绿卡服务窗口收到申报人提交的个人申领信息后,进行预审并反馈意见。预审通过后,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居留证)、学位证、毕业证、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相关荣誉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初审汇总后,填写《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申请表》,按程序报送设在市行政审批局办事大厅的市人才绿卡服务窗口。 (二)符合申领范围中第七类的人才,按照个人申报、资格审核、综合评审、呈报审定的程序申领人才绿卡。综合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专家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组织开展一次评审工作,也可根据受理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申报人先通过网上申报(程序同上)。预审通过后,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居留证)、学位证、毕业证、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相关荣誉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初审汇总后,填写《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申请表》,按程序报送市人才绿

企业内部创新创业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创新创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技术人才的培养,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升企业的科技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公司自筹资金及吸纳社会资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管理创新支出:公司实施创新创业计划的模式研究、制度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2、技能创新支出:创新技能训练项目、竞赛项目的开展及奖励、获得专利发明的资助和奖励。 3、人才创新支出:主要用于公司创新型研发队伍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于聘请专家指导公司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有条件地输送优秀研发人员到外出参加培训、学术交流等支出。 4、创业项目扶持,包括创业资金扶持、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支出。 第四条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申请全年受理,一般于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技术研发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创新创业工作组,研发中心、管理、财务、市场、生产、采购各系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公司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公司创新创业工作整体规划和领导。 2、组织对公司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 3、聘请专家、通过产学研合作指导、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4、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5、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对创新创业活动的先进项目组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及成果的认定和奖励。 第三章评审管理 第七条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在同等条件下,学习技术成果丰硕,专业技能突出,以及承担并完成过各级政府资助项目的项目团队及个人优先。 第八条创新创业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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