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咨询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教育咨询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教育类的公司经营范围可以说除了服务,也可顺带写些销售之类。比如: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计算机软硬件服务,庆典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等。也可写办公用品、文化用品销售、百货用品销售等。

在2009年以前,上海教育咨询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很难注册。目前,上海部分地区已经放开教育咨询公司的注册。上海教育咨询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相信这对想注册教育咨询公司的人来说是一个福音。

教育咨询公司以教育信息咨询、人力资源信息咨询等为主要经营范围,同时也可以经营产品销售。

教育咨询公司注册费用主要包括工商注册登记费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费用、税务登记费用、验资费以及注册代理公司服务费,详细费用需要联系投资服务中心相关专家。

我们现在以在上海注册教育咨询公司为例,其注册公司所需费用、流程、条件及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教育咨询公司名称参考

上海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XX教育信息咨询限公司

上海XX人力资源信息咨询限公司

......

二、教育咨询公司注册资本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需一次性出资。

2、二人或以上投资注册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分批出资,首批不低于20%,其余的在2年内到位。

三、教育咨询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1、教育类经营范围:教育咨询,企业管理教育,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会务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投资教育等。

2、可选经营范围:水性涂料、工艺礼品、酒店用品、电源开关、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音响设备等贸易型经营范围。

四、教育咨询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1、股东、法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2、公司名字、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

4、注册地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注册在开发区可由开发区提供);

5、财务人员上岗证与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张;

6、其它注册材料;

五、教育咨询公司注册时间

名称核准后,验资开始25个工作日左右。

六、教育咨询公司注册费用

1、政府费用:1600元人民币左右(以注册资本50万为例,注册资本越高,工商登记费越高)。

2、验资费:1000元人民币(以注册资本50万为例,注册资本越高,验资费越高)。

七、教

育咨询公司注册流程

1、工商核名;

2、签署工商材料;

3、开户验资;

4、工商登记;

5、刻章;

6、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7、税务登记;


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

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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