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柴瑞娟_变革与现状_法国金融监管体制探究

山东大学柴瑞娟_变革与现状_法国金融监管体制探究
山东大学柴瑞娟_变革与现状_法国金融监管体制探究

变革与现状: 法国金融监管体制探究

柴瑞娟

[摘要]:《金融安全法》对法国设置冗繁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变革。在金融市场监管领域,该法撤销了原有多家监管机构,创建了金融市场管理局AMF;在保险业监管领域,其将监管权力集于一身,创建了保险业、医疗互助保险业和互助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CCAMIP;在银行业领域,其撤并了众多委员会,仅对银行委员会和CECEI予以了保留。尽管其撤并了众多的监管机构,但《金融安全法》依然表明了法国对分业监管模式的偏好和秉持。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管理局

基金项目:本文是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

一、机构设置冗繁:变革前的法国金融监管体制

法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奉行的是分业监管原则,其金融监管大体可划分为三大区域:对金融市场的监管(la régulation des marchés financiers)、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审慎监管(la surveillance prudentielle des banques et des assurances)。[1]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旨在确保市场透明度和公众信息知情权,监督市场参与者对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守,关注于公司及其他经济机构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而对银行和保险业的审慎监管则关注于金融中介机构的履约能力、资格及清偿能力等,着力于从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布的信息中探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难题。[2] 法国当下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2003年通过《金融安全法》(la loi de sécuritéfinanciére №2003-706 du 1 aout 2003)予以改革确立的。2003年法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以前,其监管体制可谓机构繁多,众多的监管机构大有呈叠床架屋之势。

(一)多机构并设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

2003年之前法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由三个机构来具体实施:证券交易委员会(la commission des opérations de bourse,即COB)、金融市场委员会(le conseil des marchés financiers,CMF)及金融管理纪律委员会(le conseil de

discipline de la gestion financiére,CDGF)。

1、证券交易委员会(la commission des opérations de bourse, COB)

在借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模型的基础上,1967年9月28号第67-833号法令(l’ordonnance №67-833 du 28 septembre 1967)设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la commission des opérations de bourse,即COB)。根据1996年8月2日的《金融现代化法》(la loi modernisation financière),COB的组成有10个成员:1名主席,由内阁会议(le conseil des ministres)通过法令(le décret)的形式加以任命,任期6年,不可连任,不可撤免;3名法官(le magistrat),分别由最高行政法院(le conseil d’état)、最高法院(la cour de cassation)和审计法院(la cour des comptes)任命;3名金融权力机构的代表,分别由法兰西银行(la banque de France)、国家会计委员会(le conseil national de la comptabilité)和金融市场委员会(le conseil des marchés financiers)任命;3名专业人员(le personnalitéqualifiée),分别由国民议会(l’assemblée nationale)、参议院(le sénat)和社会与经济委员会(le conseil économique et social)各自的主席任命。这些人员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

COB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督保护投资于金融市场的储蓄存款,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以及确保交易市场的良好运行。 [3]为达此目的,保护投资者利益,COB 要求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公布所有相关信息,并有权对公司所有的合法出版物和交流信息进行核实。同时,为确保交易所市场的良好运行,COB也制定了很多关于证券交易和金融工具经营的专业规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其还作了众多说明和建议,以进一步明确和解释这些规则。此外,它还有权制定规章条例,可单独做出裁决,可作出行政处罚或纪律惩戒(les sanctions administratives ou disciplinaires),可发布指令(la injonction)等。

2、金融市场委员会(le conseil des marchés financiers,CMF)

尽管COB自建立以来,其监管卓有成效,但法国依然决定不能将全部金融市场均交由其监管。随着法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不断革新,在1987至1998年间,众多新的监管机构陆续建立,以协助COB履行职责。这些繁多的机构在2003年随着《金融安全法》(la loi de sécurité financiére №2003-706 du 1 aout 2003)的颁布实施,均归于消灭。金融市场委员会(la conseil des marchés financiers,CMF)就是在这一时期建立的。

CMF被定位为专业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巴黎上诉法院(la Cour d’appel de Paris)认为其为“私法上的权力机构(l’autoritéprofessionnelle de droit privé),具有公共服务使命,但其既不同于国家行政机构的属性,也不同于其他公共机构(l’établissement public)”。[4]

CMF由16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经济财政部(le ministre de l’économie et des Finance)部长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主席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其他成员在任命之前,要经过市场中介机构、商品市场和投资者的代表联合会和专业机构的磋谈商议。政府特派员和法兰西银行的代表列席决议,但无投票权。

立法者授予了CMF广泛的权力,如制定规章条例权、监管权等,其对于整个市场、投资或市场服务企业、清算赔偿联合会(les chambres de compensation),尤其是关于金融工具的管理和规范权力等,均有着极其明确的且富可操作性的条款。

3、金融管理纪律委员会(CDGF)

1998年7月2日的法律进一步创建了金融管理纪律委员会(le conseil de discipline de la gestion financiére,CDGF)。CDGF的主席由最高行政法院的副院长任命,其他9个成员由专业人员组成,经代表协会的提名推荐,由经济财政部以令状(le arreté ministériel)任命,任期4年。此外,经济财政部还另委派一名政府专员。

当CDGF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其有权查封和扣押财产,有权对超越审慎比率的行为(le dépassement des ratios prudentiels)、防止利益冲突的内部控制乏力行为以及经营违规行为等作出处罚。其可发布警告(les avertissements)、惩戒(les blames) 及全部或部分行为禁止令(les interdictions à titre définitif de tout ou partie des activité)。

4、金融管理咨询委员会(CCGF)

除以上三个主要的监管机构外,还有一咨询机构值得一提,即金融管理咨询委员会(le conseil consultatif de la gestion financière,CCGF)。CCGF是通过1996年的《金融现代化法》法成立的,其替代了根据1989年7月2日第89-531号法律所创立的咨询委员会(le conseil consultatif)。作为一个专业机构,其由7名成员组成,成员由经济财政部长通过令状任命,任期4年,其中1名来自COB,2

名来自CMF,另外4名则来自公司企业的领导层。

CCGF向政府就关涉其职责的相关法律或令状草案、关于证券经营公司许可条件的法规草案等提出自己的意见。COB等机构做出决议时,其也可提出相应咨询。

(二)专门委员会林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

在2003年《金融安全法》实施之前,对银行业的监管,除了法兰西银行和经济财政部部长外,还存在众多专门委员会:国家信贷和证券委员会(le conseil national du crédit et du titre,CNCT)、金融和银行管理委员会(le comitéde la réglementation bancaire et financière,CRBF)、咨询委员会(le comité consultatif)、投资公司和信贷机构委员会(le comitédes é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et des entreprises d’investissemen t,CECEI)和银行委员会(la commission bancaire),在该法实施之后,只有CECEI和银行委员会还继续存续,其他机构均被撤销。 [5]

1、国家信贷和证券委员会(CNCT)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45年12月2日的法律创建了国家信贷委员会(le conseil national du crédit, CNC),该法授予了CNC重塑法国银行业、重构信贷机构的定位和分布等一系列使命,相应的还具有提供建议咨询和制定规章条例(les pouvoirs réglementaires)的权力。其后1996年的《金融现代化法》对CNC进行了改组,至此国家信贷委员会正式变身为国家信贷和证券委员会(le conseil national du crédit et du titre,CNCT)。[6]

CNCT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席由经济财政部部长担任,副主席由法兰西银行行长担任。其有51位成员,均由政府任命,这些人员包括:政府代表、国会代表、社会和经济委员会代表、地区代表、经济领域代表、工会组织(les organisations syndicales)代表、投资公司和信贷机构代表等,以及6位经济和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士。

国家信贷和证券委员会内部集体行使职权,其定位被严格地限定为建议咨询机构。在银行业务和投资服务领域,其致力于研究金融和银行系统良好运行的条件,尤其是关于金融机构同客户之间的关系、支付手段和方式等,其有义务向经济财政部部长提交立法草案和建议。

2、咨询委员会(le Comité consultatif)

1984年的《银行法》促成了咨询委员会(le comitéconsultatif)的产生,其又被称为“客户委员会”(le comité des usagers),主要负责信贷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关系研究。其组织机构原则和职责均由令状(le décret)加以规定。该委员会由一名金融和经济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主席,由20名分别代表信贷机构和其客户利益的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从而为双方提供一个对话场所。

咨询委员会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其采用绝对多数决原则,以意见或建议的形式提供提议相关部门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这些意见或建议会通过经济财政部部长而公布于众。

3、金融和银行管理委员会(CRBF)

金融和银行管理委员会(le Comité de la réglementation bancaire et financière,CRBF)是由1984年的《银行法》创建的,其主席由经济财政部部长担任,包括7个成员。CRBF在尊重会计管理委员会(le Comité de la réglementation comptable)的职权和尊重关于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在政府明确的范围之内行使职权。其可就银行业务状况、信贷业务特点、经营准则、流动性、清偿能力等发表自己的意见。除此外,其在个人和家庭超负债(le surendettement des particuliers et des familles)(根据1989年12月31日第89-1010号法律)、毒品交易和犯罪活动(根据1990年7月12日第90-614号法律)领域亦有相应的权力。

根据1993年8月4日第93-980号法律,CRBF应保持其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在贯彻执行欧洲中央银行的相关措施时,其也应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4、投资公司和信贷机构委员会(CECEI)

投资公司和信贷机构委员会(le comitédes é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et des entreprises d’i nvestissement,CECEI)是由1984年《银行法》所创建的,在2003年《金融安全法》对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进行改革之后,其依然存续。CECEI在银行监管领域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

根据《货币金融法》(le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第612条第1款的规定,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法兰西银行行长(其同时也是银行委员会的主席)主持。CECEI的其他成员还包括:国税局负责人;AMF主席;政府保证基金主席(le directeur du fonds garantie);由经济财政部部长任命的8名人员,任期3年,这些人员包括:1名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1名最高法院法官、2名法国信贷机构

和投资公司协会(l’association francaise desétablissements de crédit et des entreprises d’investissement)的代表、2名工会代表及2名专业人士。 [7]就其职权而言,在尊重银行委员会(la commission bancaire)的权限的前提下,其可对投资公司和信贷机构作出单独裁决,有权采取相应的独立措施,如对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准入和许可(l’agrément),对违反法律和法规(le règlement)的行为进行惩戒,信贷机构一些重大改组也须经其许可,其有权要求信贷机构定期向其报送信息文件,在信贷机构公开出价收购或售出股份(l’offre publique d’achat ou de vente)前,必须向其报请,法国信贷和投资机构意欲在欧盟其他国家开设分支机构(les succursales)的,也应向其报请。对CECEI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le juge administratif)。[8]

5、银行委员会(la Commission bancaire)

银行委员会(la Commission bancaire)的前身是1941年成立的银行业监控委员会(la commission de controle des banques),在1984年的《银行法》中其获得了现在的名称。在2003年的《金融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银行委员会同CECEI一样,依然继续存续。

银行委员会主席由法兰西银行行长担任,除主席外,还设有国税局代表(le directeur du Trésor ou son représentant),4名由经济财政部令状任命的人员,任期6年,可连任一次。银行委员会在尊重相关机关权力的前提下,其行使监管职能,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其有权对企业的管理领导层进行监督,通过发布命令的形式采取措施巩固其管理状况或纠正其管理经营方式。在经营管理失败的情况下,其有权发出警告训诫(le avertissement),或撤回许可,或处以罚金。1999年6月25日第99-532号关于储蓄和金融安全的法律进一步强化了银行委员会的职权,授予其有权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投资服务机构进行处罚,如果情况进一步恶化,则还有权限制或禁止对股东分配股利,亦可对拒绝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股东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其还有权对投资服务机构的经营条件和财政状况质量等进行监督。

(三)多家委员会并存的保险业监管体制

2003年之前法国保险业领域存在一系列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la commission de controle des assurances, CCA)、全国保险业委员会(le conseil

national des assurances, CNA)及保险业、医疗互助保险业和互助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la Commission de controle des mutuelles et des institutions de prévoyance,CCMIP)。在2003年《金融安全法》实施之后,以上机构均退出了监管舞台。

1、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CA)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la Commission de controle des assurances,CCA)是根据1989年12月31日第89-1014号法律创立的,其职责包括:通过监督保险公司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监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CCA有5个成员: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为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代表、审计法院代表(la cour des comptes)及2位专业人士。

CCA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督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维持相应的资产以应对风险和保证清偿能力等方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也确保立法机构对保险公司所要求的审慎负责原则得到遵守。如果CCA无权对欧盟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的话,则相应地,其有权对处于欧盟各国的法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从1994年始,其有权在整个欧洲保险领域开展国际监管合作,其参与了保险监督管理国际协会(l’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des controle d’assurance)的众多工作。 [9]在经济财政部部长代表的协助下,CCA委员可进行现场勘察或书面监督,其还具有采取保护措施、发布命令及进行处罚等权力。

2、全国保险业委员会(CNA)

全国保险业委员会(le conseil national des assurance, CNA)成立于1945年4月25日,为一咨询机构,具有38名成员,由经济财政部部长任主席。其成员主要有:国家代表、企业和中介代表、被保险人代表以及2名国会议员。其可对关涉保险、复保险、资本金等的所有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其每年向法国总统和国会提交报告。

3、保险业、医疗互助保险业和互助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CCMIP)

保险业、医疗互助保险业和互助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la Commission de controle des mutuelles et des institutions de prévoyance,CCMIP)是根据1989年12月31日的法律创立的,其功能与保CCA相似,且主席都由同一人担任,只是监管对象不同。该委员会具有5个成员: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法律界人士等。自2001年欧盟关于医疗互助保险和互助机构的指令被转化为法国国内法后,该委

员会也同样奉行审慎监管的原则,事实证明,该委员会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并存,确系一种资源浪费。

二、《金融安全法》的出台与法国金融监管变革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法国监管机构的繁复设置就招致了各界的批评和抨击,但一直以来,各界并没有达成一个为国会所接受的统一意见。

实际上,1996至2003年间法国的金融市场监管领域处于一种行政监管机构(即COB)和专业监管机构(即CMF)并存的局面,这种局面在欧洲的其他国家是没有的,这种重复的机构设置带来了一系列难题:不同机构其奉行的原则不同,而且无位阶高下之分,甚至出现过对同一种金融行为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规定的局面。

就外部国际环境而言,面临着国际金融监管日益复杂、区域监管日益谨慎以及各国监管模式均力图革新的竞赛局面,法国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变革似乎也很难再拖——法国金融监管的不适应性表现的日益明显:繁复的机构设置,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远远严于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这些都一步步恶化了由不规则行为和职业性不适应性而引致的机能失灵。尽管进退两难,但到底变革已箭在弦上,在经过了长期的犹豫和权衡之后,法国依然决定在21世纪初拉开金融监管改革的序幕。

经过长期的讨论之后,国会(les parlementaires)最终出台了《金融安全法》(la loi de sécurité financière,№2003-76 du aout 2003),希望以此认知、控制和化解经济活动和金融活动中的风险。此举很快被观察家们评价为“一场合乎众愿且相当合理的制度改革”,“金融法领域的奠基之作”,“对重建市场信心的一场必不可少的回应”。[10]

《金融安全法》内容庞多,占据了《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Journal officiel)整整50页,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监管机构的现代化、金融和银行领域上门证券推销业务(le démarchage)的改革及账户监管和公司透明度的现代化。其有140个条款(实际上只有139个,因为第139条遭到了宪法委员会的否决,因而空缺):第一章(le titre)规定了监管机构的现代化,其中第一节(le chapitre) 第1至21条对AMF作了详尽规定;第二章对储户和被保险人的安全做出了规定(第50

至97条),第三章对账户和透明度法律监控的现代化做出了规定(第98至138条),第四章只有一个条款,是关于海外省(l’outre-Mer)的规定。[11]《金融安全法》对法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变革。在金融市场监管领域,该法合并了COB、CMF、和CDGF,创建了金融市场管理局(l'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AMF);在保险业监管领域,其合并了CCA和CCMIP ,将两者权力集于一身,创建了保险业、医疗互助保险业和互助机构监督管理委员(即CCAMIP);在银行业领域,其撤并了众多委员会,仅对银行委员会和CECEI予以了保留。尽管其撤并了众多的监管机构,但《金融安全法》依然表明了法国对分业监管模式的偏好和秉持,和对英国和德国统一监管模式的保留态度。

为医治旧有监管体制的明显失灵,《金融安全法》强化了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国特色,与其说其进行了一场全新变革,不如言其为一场旨在使体制更加合理化的改良——其依然秉持分业监管的原则,其最大的革新则在于创立了AMF这种新型的公法人——独立公共法人机构(l’autorité publique indépendante)。

三、秉持分业监管:法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已如前述,《金融安全法》在固守分业监管原则的前提下,在金融市场、保险业和银行业监管领域均撤并了众多的监管机构,对以往冗肿的机构进行合理的“瘦身”。在银行业领域,其撤并了众多委员会,仅对银行委员会和CECEI予以了保留,与在金融市场和保险业监管领域的变革不同,其并未创设新的银行监管机构,鉴于前文已对银行委员会和CECEI这两家现行监管机构有过论述,故下文对变革后银行监管体制不再赘述。

(一)AMF:法国金融市场唯一的监管机构

已如前述,在金融市场监管领域,《金融安全法》合并了COB、CMF、和CDGF,将三者权力集于一身,创建了独立公共法人机构——金融市场管理局AMF。AMF的建立,很好地实现了国家干预与市场功能之间的平衡妥协:AMF公法人的特性满足了那些坚持要建立一个像COB一样的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拥护者的要求,而AMF具有法人资格这一点也满足了那些坚持要建立一个与CMF 相似的机构的要求。换言之,AMF既承继了COB的独立性,同时也满足了众多市场参与者要求监管机构中的人员大部分应为专业人士的诉求。

1、AMF的组织机构

AMF主要由2个地位平等且各自互相独立的机构组成:理事会(le collège)和处罚委员会(la commission des sanctions),两者各司其职。

①2000年3月,巴黎上诉法院(la Cour d’Appel de Pa ris)曾撤销过COB的一个处罚决定,理由是该决定没有遵守CEDH的第6款。这也是为什么立法者将理事会和处罚委员会分设的原因——CEDH的第6款规定了诉讼公正的原则,即案件的启动调查者(如理事会)和处罚机构(如处罚委员会)不能是同一个。

法律授予AMF的权力均由理事会具体行使,除此外,向法国总统提交报告、处理同其他机构和国际机构的关系等事宜,亦由其负责,所以,其实际上为AMF 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16个成员组成:1名主席,通过法令(le décret)加以任命,任期5年,不可连任;1名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un conseiller d’Etat),由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任命;1名最高法院法官(un conseiller à la Cour de cassation),由最高法院第一院长任命;1名审计法院法官,由审计法院(la Cour des comptes)第一院长任命;法兰西银行代表1名,由法兰西银行行长任命;国家审计委员会主席(le Conseil national de la comptabilité);3名在金融、法律、公开集资及金融工具投资领域极富经验的专业人士,分别由参议院议长(le Sénat)、国民议会议长(l’Assemblée nationale )以及经济与社会委员会(le Conseil économiaque et social)主席任命;6名在金融、法律、公开集资及金融工具投资领域极富经验的专业人士,由经济财政部部长任命;职工股东(les salariés actionnaires)代表,由经济财政部部长在征询过工会和代表协会的意见后任命。[12]

处罚委员会由12个成员组成:2名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由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任命;2名最高法院法官(un conseiller à la Cour de cassation),由最高法院第一院长任命;6名在金融、法律、公开集资及金融工具投资领域极富经验的专业人士,由经济财政部部长任命;2名职工代表,来自于投资服务公司、集团投资机构管理公司、市场化企业、清算所、交货付款制度管理者等部门,由经济财政部部长在征询工会代表机构意见后任命。

2、AMF的主要职责

AMF的主要职责如下:(1)保护投资于金融工具和公开募股(l’appel public àl'épargne)的储蓄存款;(2)保障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3)保障金融工具市场的良好运作。此外,其职责还包括协助与欧盟和世界金融市场监管的协调。

除以上传统的职责外,根据金融市场的新发展,AMF还担负着以下新的职责:(1)对金融投资顾问(咨询)人员进行监督。《金融安全法》对金融投资咨询人员的职业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授权AMF监控这些人员遵守此类义务的职权。金融投资咨询人员违反规定其职业义务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会导致AMF对其的处罚;(2)对评级机构的监测(la surveillance des agences de notation ),AMF

每年都应发布年报,对评级机构的角色、作用、职业道德准则、它们所采用方法的透明度以及它们的活动对发行者和AMF的影响等做出报道和评价;(3)与其他机构一起对证券推销员(les démarcheurs)进行监督,《金融安全法》对证券推销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对推销员的监管分别授予了以下几个机构:AMF、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委员会(即CECEI)以及保险公司委员会(即CEA)。

AMF有权接受任何关于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投诉,同时也负责检查和调查,一旦行为违反了一般法律或专业义务,惩罚委员会即有权施加惩罚。当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时,AMF的理事会会将监管报告或调查转交给国家检察官(le 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

AMF不仅具有制定规章条例和单独裁决的权力,还具有监控和作出处罚的权力。《货币金融法》第621条第6至21款对AMF的权力作了详细的规定,2005年7月26日第2005-842号关于市场信息和经济现代化的法律对其权力范围作了微调。概括而言,AMF的权力包括规章条例制定权(le pouvoir réglementaire)、单独裁决权(le pouvoir de décisions individuelles)、监督管理权(le pouvoir de surveillance et les controles) 和处罚权(le pouvoirs de sanctions)。

将金融市场监管的权力集于AMF一身,曾有人担心可能会使其“被权力冲昏头脑”以至权力被滥用,但事实证明,AMF在行使权力时,较之以往其所取代的那些机构,其表现得相当克制谨慎。AMF的建立,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启发,也为新型监管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CCAMIP:法国唯一的保险业监管机构

《金融安全法》合并了以前的保险业监管机构CCA、CNA和CCMIP,将三者权力集于一身,创建了保险业、医疗互助保险业和互助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la Commission de controle des assurances,desmutuelles et des institutions de prévoyance,即CCAMIP)。

1、CCAMIP的组织机构

CCAMIP亦被定性为如AMF一样的独立公共职权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13],其由9个成员组成: [14]1名主席,通过法令(le décret)加以任命;法兰西银行行长(其同时也是银行委员会主席);3名高级法院(des hautes juridictions)的法官,由经济财政部部长、社会保障部部长和医疗互助保险部部长联合发布的令状

(l’arreté)加以任命,其中1名为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un conseiller d’Etat),1名为最高法院法官,1名为审计法院(la Cour des comptes)法官,该3名代表分别由最高行政法院的副院长、最高法院第一院长和审计法院第一院长分别提名;4名保险、医疗互助保险和互助机构领域的专业人员,由经济财政部部长、社会保障部部长和医疗互助保险部部长联合发布的令状(l’arreté)加以任命。此外国税局局长(le directeur du Trésor)或其代表及社会保障部官员(le directeur de la Sécuritésociale)或其代表以政府专员的身份列席,其无参与决议的权力,但可以要求进行第二轮决议(除涉及处罚的领域外)。所有的成员均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2、CCAMIP的主要职责

CCAMIP监督保险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也确保这些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具有向被保险人等履行合同的能力,确保其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为实现这些目的,该委员会可以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研究监督,其亦有权对企业帐户、代理机构及公司高管进行监督。除此外,CCAMIP还具有调查研究权,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合同外或广告中签署的文件,并要求这些文件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CCAMIP还应该注重同审计特派员(les commissaires aux comptes)之间的协作,特派员为完成其特殊使命(鉴于职业秘密的存在),其有权要求CCAMIP 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如有必要,CCAMIP可作出两种类型的处罚,在这点上,较之以往的机构,有以下幅度很小的改变:其一是,纪律惩戒(les sanctions disciplinaires)延伸到了使支付能力严重或履约能力恶化的行为,相应的惩戒措施是谴责和警告(le blame et l’avertissement),在作出处罚之前,其可给予企业一定的限期改正;其二是,在罚金方面,数额最高可达公司资本的3%或375000欧元,择高采纳。在处罚过程中,被监管人可自我辩护,如对处罚不服,可在两个月之内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15]

四、简单的结语

法国金融监管体制自2003年变革以来,直至现在,基本上未有大的调整。2008年爆出法国兴业银行巨额欺诈案件后,法国银行委员会对其开出了400万欧元的罚单,并给予正式警告,以惩戒其内部监控机制严重缺失,导致巨额欺诈案的发

生。[16]但鉴于在法兴银行事件中,监管机构的身影是在案件发生之后才出现的,一时间监管机构的低效和失职成了法国业界的抨击对象,不少人将案件责任归咎于银行业委员会——其认为官方监管机构的表现难以令人满意,其并没有尽到与其职能相应的监管责任。[17]但法国监管体制也并未有所调整。

近几年来,与我国的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同步,对金融统一监管的论争也日趋激烈,学界和业界不断有人呼吁,为顺应混业趋势,为更好地监管不断涌现的金融集团,为解决已有监管机构由于缺乏沟通和合作而引发的监管真空和监管浪费问题,中国应对当前分业监管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建立“大一统”或“超级”(或横向)规制的监管机构,比如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但值得我们冷静深思的一系列问题是,统一监管机构到底是不是解决金融监管中所存在的众多难题的唯一的灵丹妙药?监管体系调整和重建本身所蕴含的风险和利弊到底如何?是不是将监管机构统一了,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统一监管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是否真的如理论预期般明显?鉴于国际上真正彻底实现监管机构统一的国家为数极少,我们很难从现实中寻得答案,而理论上的看似符合逻辑的推理,往往带有将复杂问题理想化简单化的一厢情愿色彩。各国现实国情迥异,简单地判断说哪种监管体制更为优越,如此论断往往过于武断。法国以其高度成熟发达的金融市场根基,在实行全面混业经营的同时,依然固守分业监管的做法,或许有助于我们更为冷静、全面、理性的思考金融监管机构的统一问题。

Change and Status:

on the French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Abstract:Financial Security Law of France has reformed its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radically. In the field of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ion, it has merged several regulatory institutions into one, and created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AMF; In the field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the regulatory authority also has been rolled to CCAMIP; In the banking sector, it has merged a number of committees, the Banking Commission and CECEI are the reservations only. Despite the mergence of many regulatory bodies, still financial security law shows its preference and persistence of the separated regulation system.

Key words: financial regulation; financial market; AMF

[1] Jean-Paul V ALETTE.,Droit de la régulation des marchés financiers[M],Gualino éditeur,2005,p91-96;Sébastien NEUVILLE., Droit de la banque et des marchés financiers[M],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2005,p97.

[2] Jean-Paul V ALETTE.,Droit de la régulation des marchés financiers[M],Gualino é

diteur,2005,p91.

[3] Ordonnance №67-833 du 28 septembre 1967,la loi №89-531 du 2 aout 1989 et la loi №96-957 du 2 juillet 1996.

[4] Jean-Paul V ALETTE.,Droit de la régulation des marchés financiers[M],Gualino éditeur,2005,p94.

[5] Jean-Paul V ALETTE.,Droit de la régulation des marchés financiers[M],Gualino éditeur,2005,p97;Philippe Neau-Leduc.,Droit bancaire[M],DALLOZ,2007,p48-60.

[6] Jean-Paul V ALETTE.,Droit de la régulation des marchés financiers[M],Gualino éditeur,2005,p97.

[7] Article L612-3 du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8] Article L612-1,2, du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9] Jean-Paul V ALETTE.,Droit de la régulation des marchés financiers[M],Gualino éditeur,2005,p100-101.

[10] Jean-Paul V ALETTE.,Droit de la régulation des marchés financiers[M],Gualino é

diteur,2005,p105-106;Anne-Dominique MERVILLE.,Droit des marchés financiers[M], Gualino é

diteur,2006,P50-55.

[11] la loi de sécuritéfinancière.

[12] Article 3 de la loi de sécurité financière, Article L621-2 du 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13] art.L.310-12 du Code des assurances.

[14]art.L.310-12 du Code des assurances.

[15]art.L.310-18-1 du Code des assurances.

[16]刘奥南,法兴银行危机启示[J],金融实务,2008(7).

[17] Société Générale: l'opinion fran?aise exonère le trader Jér?me Kerviel[N], Le Figaro 31 janv. 2008. Jér?me Kerviel ou l'itinéraire d'un trader presque ordinaire[N],le monde,le 29. janv.2008.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录Abstract (3)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一)金融监管体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3)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4) (一)监管体制难以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4) (二)监管方式独立性不够 (4) (三)监管协调性差 (4) (四)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5)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5) (六)金融监管配套法规不到位 (5) (七)现行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地方金改创新 (5) 三、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6) (一)加紧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6) (二)完善监管当局监管控制体系 (6) (三)建立“四位一体”的金融监管方式体系 (6) (四)强化金融监督主体及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8) (五)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 8 (六)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8) (七)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配套机制 (9) 1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法律体系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2014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同意上海市筹建上海华瑞银行。4个月后,新华社发布消息,上海银监局已经批准上海华瑞银行开业,这是国内第二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接着,华瑞银行在上海自贸区开始试营业,仅覆盖简单的存贷汇业务,比如存款仅能使用存折,而不能使用银行卡业务等。 国内首家获得批准开业的中小型民营银行是微众银行。2014年7月2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微众银行成立。同年12月12日,微众银行获批开业。微众银行由腾讯公司发起,腾讯持股30%,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立业集团分别持股20%,其他共持股3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两家中小型民营银行获得批准成立,可以追溯至2014年3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媒体披露:经过反复论证和筛选并报国务院同意,已确定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共有10家民间资本参与,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等。2014年,中国银监会先后批复成立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和上海华瑞银行。 此外,同年3月11日,银监会还确定了首批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名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在同年新设金融机构中,有14家民营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108家民间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村镇银行。 放宽对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增强市场竞争和多元化发展的改革步伐在2014年进展迅速。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是打破银行业垄断的破冰之举。微众银行等民营银行的出现是在给民间资本机会,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与2013年不同的是,2014年银行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从基础制度到具体业务规范均有所覆盖。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及启示论文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及启示论文 摘要:引言各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历程的发展脉络具有很大的共通性。在金融市场萌芽之初,以银行为主的金融市场结构简单、功能单一,各国几乎都选择了由货币当局直接统筹银行监管的职责。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态的出现催生了更多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启示,论文, 一、引言 各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历程的发展脉络具有很大的共通性。在金融市场萌芽之初,以银行为主的金融市场结构简单、功能单一,各国几乎都选择了由货币当局直接统筹银行监管的职责。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态的出现催生了更多的监管需求,因而大部分国家单独成立了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并将银行监管职责也从央行中分离出来,形成货币当局与金融监管机构分立的格局。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深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领域交叉、跨领域的金融创新出现,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以及金融机构的危机救助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逐渐得到提高。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彻底暴露。为了更好的应对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多个发达经济体均对其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美国在“双重多头”监管的基础上成立单独的机构担负宏观审慎监管职责;英国从大一统的金融监

管转向宏观和微观的“分业”监管;而德国得益于其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及监管部门的灵活应变,维持了经济的相对稳定,但也在危机之后对其监管体系进行了调整。鉴于各国发展脉络的共通性,本文试图梳理美、英、德三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及其改革路径,从中寻求值得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历程 美国在近现代大致经历了三次较大规模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并以三个代表性的法律颁布为标志:一是1933年大萧条之后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初步确立“双重多头”的分业监管格局;二是1999年金融自由化浪潮之后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形成按照业务类型监管的伞形监管体制;三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DF法案》),加强美联储监管职责,强化金融稳定体制框架。 1933年大萧条之前,美国金融业遵循1913年《联邦储备法》,由美联储统一负责执行货币政策、监管银行业、建立全国支付清算系统、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而大萧条之后,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分离,分业经营体制建立的同时也相应形成了分业监管的体制,此时“双重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已基本形成。20世纪80年代末,全球掀起金融自由化浪潮,美国也在此背景下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管制,逐渐扩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允许管理和资本状况良好的银行控股公司转化为金融控股公司,开展银行、证券、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论文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论文摘要: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不仅考验着美国的监管智慧,而且考验着全球的监管智慧,其后许多国家都在反思现有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并且提出了很多改革措施来遏制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和深化。中国虽然保持着高速的经济增长,但中国的经济与金融无疑也受到了重创,反思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我们发现有很多不足与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中央银行;行业自律 一、我国金融体制现状及问题。 金融发展日新月异,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也孕育出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外资金融机构也对本国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但中国的分业模式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有着很大的制约,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利率市场化等未来金融发展的监管,将会使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目前还是传统的机构监管,在“一行三会”的分工模式下,以金融机构的类型如银行,保险,证券等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机构监管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往往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而这些业务却受到不同监管机构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监管,形成不合理的监管差别,导致市场竞争条件出现差别,不利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机构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重叠,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同时还可能导致监管真空,因为相关监管机构可能对于监管对象新兴的金融业务了解不够,监管力度不够,而这些监管真空往往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三)分业监管模式也极大限制了金融的发展,使得机构成长比较缓慢,在尝试金融创新的路上不敢大施拳脚,与国外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竞争力很弱,而机构之间的协调不一致也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功能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借鉴意义。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标准,在功能监管模式下,从事同一类业务的不同金融机构会受到统一的监管,功能监管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功能监管是金融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 金融创新化和自由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而中国金融市场也已经体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机构监管暴露出来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的问题使得其有效性在如今的金融环境下大大降低,而功能监管的优势将会得到体现。 (二)功能监管有更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预见性。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为监管对象,使得监管机构能够针对所监管的业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积累更丰富的经验,从而能达到更强的专业性,使得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的问题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同时,功能监管带来的专业性和经验累积也使得监管机构更有预见性,能更好采取有前瞻性的监管措施,促使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的发展。 (三)功能监管能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以业务为监管对象的功能监管,能保证同一类业务监管标准,监管措施的统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 前提,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希望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问题;对策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运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 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

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1)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金融监管是金融不断深化发展的结果,它保护了金融活动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但是金融创新往往会受到金融监管的制约,金融服务业为了逃避监管又不断地创新产品以逃避监管,金融业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矛盾中不断发展。但是作为保护金融活动参与方特别是普通投资者利益的金融监管部门却始终显得滞后和力不从心。本文将探究中美金融监管体制之间差异,为中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一些可参考意见,或者是完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体制 前言 金融业是经营货币与信用的特殊产业,对一国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异或是抑制作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互通有无的金融平台。对金融业的合理监督与管理是整个金融业健康、高效和持续发展以及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业对经济的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英国金融业的发展为其成为世界强国奠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财富快速增长,而二战后美国的崛起就是我们更加生动的例子,美元成为了世界国币,为美国成为超级大国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从美国1929年的大萧条到2008年的次贷危机,每一次金融危机都对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但总的来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超过了其负面影响。 金融业作为一种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正是这个特殊性,使得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与其它行业有巨大的差别,不仅要维持整个行业的创新能力也要保护与金融业有关的组织和人员的利益。因此,金融监管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从分类上来说,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就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①。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都必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从这个角度出发,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合称。金融监督就是金融当局或管理机构为了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摘要:近年来,金融监管和金融经营体系不匹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顺应金融混业的形势,导致出现了多次流动性危机,金融监管体制亟待改革,需要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从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入手,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结合国外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在中国金融市场特点与结构的基础之上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合并;金融混业;金融安全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的发展,2007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为了更好的应对风险均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机构数量增多且种类多样,金融市场也逐渐国际开放化,金融结构也更加复杂。由此可见,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完全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发展沿革 2003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一行

三会”金融监管格局的形成。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监管宏观系统性风险,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资本市场的发展,1998年10月建立了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的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的部分职责。 为了加强各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2000年9月,监 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建立;后来,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在2003年6月份签订了文件,明确了三会在金融监管上的分工;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但仍不能完全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化的趋势。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需要改变的原因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适应了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有利于对银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进行分别的专业监管。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应对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的狂热发展,金融机构跨行业、金融产品跨领域、金融市场跨国界等现象的出现,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满足金融经营混业化趋势的发展。 1.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应对重大的金融风险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

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及其启示

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变革及其启示 张 波 (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广东深圳518040)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应当以市场为基准不断变革与完善。以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为标志的美国金融市场改革极大地推进了机构和产品的双重市场转型,但相应建立的功能性监管体制却产生了自觉性和自生性的监管滞后。次贷危机促使美国检讨现行监管体制,于2008年3月底出台《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我国正处于综合化市场转型期,在当前主要是明确市场稳定性监管主体,并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关键词:金融监管;次贷危机;目标性监管;市场稳定性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2-0103-06 中图分类号:F 830.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and improved according to market change.America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products are boosted by its financial reform since Financial Service Act in 1999,but the lag of supervision is the result of this kind of func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It is Sub -prime crisis that urges America to inspect its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so Treasury Blueprint of Modern Financial Supervision Framework was issued in March 2008,in which objectives-oriented optimal supervision framework was constructed by three steps.China should clarify institution body for Market stability supervision and strengthen coordination among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Key Words:Lag of Supervision ;Sub -prime Crisis ;Objectives -oriented Supervision ;Market Stability 收稿日期:2008-10 ),,,。 作为持续发展的全球金融中心,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革进程,具有典型的危机驱动特征。2007年初以来爆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就成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诱因。 次贷危机的爆发显示了现代金融市场蕴含的巨大风险。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次贷危机对监管当局提出一个重大的命题:面对日益综合化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如何建立和完善对全面市场风险的管理机制。令人遗憾的是,美国监管当局没能表现出良好的应对能力,并且暴露出在风险管理上的制度性缺陷。经过长达数月的调查和研讨,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名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的改革计划,在各界激起强烈反 响,被视为自上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都具有深远意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该蓝皮书是对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监管体制对于金融市场的机构与产品双重转型趋势的回应。 一、监管滞后与次贷危机:1999年现代化法案以来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秩序、公平与发展的行政保障机制。为了有效履行职能,金融监管必须着眼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市场状态为基准来自我调整和完善。当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传导反馈的时差性,监管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反应总是存在一定的时滞,这种“自然性滞后”(natural lag )是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金融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我国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这说明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当务之急。金融监管同时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之一。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体系监管体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频繁爆发金融危机,使得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改变金融监管的策略,将其监管的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预防从而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当今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经济与金融发展都离不开完备而有效的金融监管。系统、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础性的框架制度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入,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作用逐步得到认可和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在改革中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行业正面临金融全球化的现实。如何正视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从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进程描述 (一)9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监管,除依法接管官僚资本银行、取消外商银行在华特权外,主要任务是:整顿和改革私营金融业;打击投机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在1978 年改革开放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专业银行相继建立。此时,中国证券市场尚未形成,而唯一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性机构,四大专业银行与人保公司分工明确,不允许业务交叉经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重点是:配合监督、检查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业务分工和规章制度情况,并与金融投机和金融犯罪作斗争。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集中力量进行金融宏观调控与管理,研究和制定金融方针政策。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拟定题目108个)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拟定题目108个)  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作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下面是整理好的关于金融监管论文题目108个,供大家参考。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一: 1、基于动态CoVaR方法的银行系统性风险测度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2、金融监管趋严下房地产企业现状及融资模式分析 3、基于P2P网贷行业现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未来发展趋势研究 4、科技条件下的金融监管问题探析 5、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四十年:模式与路径 6、基于国际比较视角下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研究 7、特朗普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政述评 8、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与对策 9、论“穿透式”监管与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变革 10、新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11、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二元共治 12、区块链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探究 13、新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14、银保监合并落地,金融监管踏上新征程 15、在借鉴国际经验中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短板 1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研究 17、监管沙盒对金融监管的突破——兼谈其潜在的局限性 18、以技术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 19、市场化债转股的制度构架与法律完善——基于金融监管的视角 20、刍议大资管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21、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长效防控策略——基于金融监管的视角 22、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完善——以美英国家为镜鉴 23、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 24、地方金融监管的法理问题 25、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二: 26、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路径 27、重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28、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29、金融监管政策动态 30、强监管时代来临:大开罚单让金融监管“长牙齿” 31、2017年我国新出台金融监管政策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分析 32、前海自贸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对策研究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解读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解读 近日,全国人大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二是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使监管部门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三是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人民银行落实“三个统筹”,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奠定重要基础。 一、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合并银监会与保监会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是顺应综合经营趋势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已成趋势,银行与保险深度合作、融合发展的特征明显。一是银行与保险产品功能交叉趋同,寿险产品除了传统的保障功能外,发展出与银行存款类似的储蓄功能,成为“储蓄寿险”。二是银保合作

不断深化,我国银行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业务发展迅猛,促进人身保险业保费规模、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在此背景下,统一银行与保险监管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的必然要求。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有利于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发挥专业化优势。银行与保险在监管理念、规则、工具具有相似性,对监管资源和监管专业能力也有相近的要求。例如,保险业“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制定不同风险业务的资本金要求,就类似于银行监管中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因而“偿二代”又被视为保险业的“巴塞尔协议III”。在我国金融监管资源和专业人才“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尤其是地方层面保险监管人才匮乏,统一监管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监管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使监管者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专业性有效性 我国近年来暴露的一些金融乱象和微观局部金融风险,身兼发展与监管两职的监管部门目标冲突是重要原因。正如IMF金融稳定评估指出,中国金融乱象与监管和发展不分有很大关系。这是习近平总书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内容及对中国启示 摘要: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作为法律正式生效,该法案的改革力度空前,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本文将对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提炼概括,并就其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和理论启示进行简要评述。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方案;美联储;消费者保护 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主要内容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内容庞杂,条款众多,这里主要择其重点进行分析。 首先,防范系统性风险。历来各国金融监管法案对此均不曾涉及,美国作为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出,并给出了很详尽的规定。 决定建立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委员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及七家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上的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比如,当委员会认为一些金融企业太大或太复杂而有可能威胁金融稳定时,就会向美联储提出建议,对这些企业实施更严厉的监管;经委员会同意后,美联储可要求贷款机构提高资本金,限制金融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等扩张活动,并有权拆分那些被视为对金融市场稳定存在威胁的企业。 实施“沃尔克规则”。总体来说“沃尔克规则”是对混业、分业经营的一种纠正。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重新进行分离,同时要求银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额不能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以及银行自身核心资本的3%,以此限制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自营交易;同时对银行规模也进行了限制,要求银行进行重组并购时,收购后的关联负债不得超过所有金融机构负债的10%。“沃尔克规则”目的是为了有效隔离银行与自营交易中的风险,对我国金融监管的风险防范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是也不无非议,因为沃尔克本人非常保守,他曾断言在所有金融创新中只有ATM机是有用的,所以很多人认为这一规则过于谨慎。此法案中的相关条款可视为是对沃尔克的保守做法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妥协。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乔海曙 (副教授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410079) 内容摘要:以英国为代表的金融业“混业监管”改革,正推动着欧元区国家甚至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推动力,在于20世纪80年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迅猛发展。英国通过颁布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设置世界上最强有力的金融业统一监管机构,实现了金融监管权力的高度集中,以及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的分离。英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完全实行统一金融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国家。英国金融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监管效率的提高,适应了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英国金融业混业监管改革 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继1997年英国工党政府上台以来,英国金融业已由分业监管逐步转向了混业监管。一个金融的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rhority),已经取代了若干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而成为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使英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完全实行统一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国家,对英国和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英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与特点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 英国金融业发展及金融监管的历史比较悠久。早在1644年,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在英国伦敦诞生。1844年,根据英国议会通过的《皮尔条例》,英格兰银行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并集中其它商业银行的部分现金准备。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英格兰银行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1973年至1975年,英国发生银行业危机,导致“1979年银行法”的出台。英国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迈出了不小的一步。1984年10月,英国发生引起国际轰动的约翰逊·马休银行(Johnson Matthew Bankers Limited)倒闭事件(简称“JMB事件”)①。对此,英国抠密院于1984年11月成立了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任主席的雷·皮姆·巴顿委员会,着手研究金融监管改革问题,并于1985年11月由英国政府出面发表了改善和加强银行监督的白皮书。1987年5月15日,英国通过《1987年银行法》,取代了《1979年银行法》。这进一步奠定了英国金融监管工作的法律基础,英国金融监管的框架基本形成。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 总体而言,英国1998年6月1日前的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涉及到英格兰银行、财政部、证券与投资管理局、贸易工业部等政府部门,主要有9家监管机构,分别是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局(IMRO)、证券与期货管理局(SFA)、房屋协会委员会(BSC)、财政部保险业董事会(IDT)、互助会委员会(FSC)和友好协会注册局(RFS)。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英国贸易工业部则从公司法层面对违反公司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些机构对金融业进行指导和约束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有:(1)《1979年信用协会法》;(2)《1982年保险公司法》;(3)《1986年金融服务法》;(4)《1986年建筑协会法》;(5)《1987年银行法》;(6)《1992年友好协会法》。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显著特点是监管与自律相结合,自律的作用非常明显。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的是,英国金融监管多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通过“道义劝说”对金 ①约翰森·马塞银行倒闭事件被认为是英国松散的监管制度失败的标志,迫使英国政府改变立场,使后来的英国金融监管结构发生较大变 化。参见李扬、王国刚、何德旭主编《中国金融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475页。 - 1 -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在混业经营前提下,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国仍然采取机构监管的方式,集团下属的银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联邦或州)主要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为了从总体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督,《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者”,从整体上评估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同时,该法案规定当各具体业务的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措施不当时,可优先执行各监管机构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协调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联储、证券管理机构与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属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美联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 美国金融体系: 美国金融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商业银行系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起中央银行作用。具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及对私人银行进行管理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为美国政府制订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它所制订的政策直接影响货币的供应和信贷的增长,从而影响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现在的联邦储备银行系统包括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12家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以及数千家私营的会员银行。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是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7名委员组成、负责决定全国货币政策,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各区域性分行、会员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活动及业务有广泛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用以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机构,由联邦储备总裁委员会7名委员和5名区域联邦储备银行的行长(其中必须包括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余各分行轮流参加)。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是按照1913年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在全国划分12个储备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会员银行是美国的私人银行,除国民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外,其余银行是否加入全凭自愿而定。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就由该系统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对这部分资金,联邦储备系统不付给利息。 美国商业银行在美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主要位置,1980年,美国共有商业银行15082家,总资产为21147亿美元,占金融界资产总额的30%左右。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70年代以来各主要商业银行为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增强生存能力,积极开展存贷款以外的业务。由于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业务,也不能经营证券发行和买卖,故许多商业银行都设立信托部,参与证券经营活动。1986年4月1日,美国完全取消对储蓄存款利率的上限,这样各种银行完全可以自己决定对存款付多高的利息,这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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