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出台,行业进入合规倒计时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召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这标志着在征求意见稿出台数月之后,网贷行业合规建设方兴未艾之际,终于迎来了监管“靴子”正式落地之声。

本《办法》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监管思路仍然延续了原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出的、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的一系列重磅内容,比如:定位为信息中介,实行负面清单制,坚持底线思维,重视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小额分散等内容。

监管细则正式稿充分体现了顶层设计者的监管智慧,总体鼓励和支持的监管态度为行业提供了巨大利好。不过,从监管条例的细节改动上可以看出,监管层目前更加侧重于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治理,这与近期国内在多个金融理财领域普遍掀起的“强监管”态势相呼应,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体系补充的市场地位。

据悉本次《办法》正式稿出台前曾向31个省(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金融办、十三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汇集了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300余条各类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最终出台这份文件。

笔者根据本次《暂行办法》全文以及《答记者问》,梳理出如下几项核心的政策内容:

未规定硬性准入门槛,重视事中事后监管

纵览《办法》全文即可发现,正式稿沿袭了征求意见稿在准入制度上的相关说法,并没有针对网贷企业增设诸如“注册资本”等硬性准入门槛,可见监管层仍本着“底线监管”原则,重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而非一揽子切断行业新生的动力源泉,从根本上对网贷行业的长远发展前景认可并看好。

网贷行业确定为信息中介,不能做增信

《办法》规定网贷企业的定位是“信息中介”,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定位异化为信用中介,否则就会导致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企业只有作为信息中介才能更好地实践普惠金融的使命,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资金池、自融、违规放贷等金融风险,促使企业树立诚信经营、严格自律的阳光运营机制。

负面清单从十二条,增加至十三条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共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如: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等。

禁止线下宣传的做法是为了勒令网贷机构回归网络阵地,充分利用并发挥好互联网的传播特性,便于监管部门掌握真实的网贷数据信息并实时进行资金监测,保护更多“非合格投资人”不落入非法理财机构、诈骗平台的理财陷阱。

网传的增设“借款余额上限”的说法被证实

《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虽然监管层是出于加强“风险控制”的考虑提出的该政策,但是业界普遍对《办法》所限定的借款余额标准持“保留意见”的态度,在P2P大额标的盛行的时代,目前《办法》限定的数据指标未免太过狭窄,与实际的市场需求不符,必然会导致大量网贷企业陷入“举步维艰”的改革困境。

“小额分散”是要义,“普惠金融”是本质

设置借款余额上限的做法,充分表明了监管层希望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力求规范行业乱象,严守风险底线。

小额分散符合网贷机构和投资人的利益,有利于机构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对投资人权益的保障力度。并且伴随消费金融场景的不断延伸和拓展,小额分散的消费信贷市场将会迎来更大规模的市场井喷,目前那些以大额标的为主的平台未来有望向消费金融领域转型。

十二个月过渡期,网贷行业进入合规倒计时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监管层做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将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监管措施。在办法正式稿发布后,整个网贷行业将正式进入合规倒计时,虽然有关银行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等相关配套措施仍待落地,但网贷行业的监管思路已然明确,监管细则已然生成,各平台均需加快合规调整的步伐,尽快向监管《办法》的要求靠拢。

虽然配套细则仍需进一步解读说明,行业基础设施和自律建设仍待加强,但是网贷行业的“基本大法”已经尘埃落定。作为网贷企业的一员,我们一直在合规发展的道路上深耕不辍。目前对照《办法》要求的业务模式已基本达标,另有小部分需要调整的地方也将快速响应,极速整改,力求尽快实现全面地合规发展。这样的改革情况下,旺财猫其实会脱颖而出,不错的监管,不错的平台。

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

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军规” 互联网金融P2P政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互联网金融如何在监管可控情况下有序持续发展成为各方关注焦点。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10月,新上线的P2P平台为71家。截至2014年10月31日,目前全国正在运营的网贷平台共计约1474家,环比增速2.5%。预计到今年底,运营平台数将达到1550家。但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异军突起之时,“跑路”、“倒闭潮”等字眼也频频出现在P2P行业的发展中。进入10月,问题平台明显增多,当月问题平台达35家,超过2013年“倒闭潮”高峰期32家问题平台的单月最高纪录。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在国内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事件频发的尴尬。其中,监管缺失被认为是P2P平台风险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监管缺失已经成为P2P行业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 Heel)”,年底前明确监管主管部门,发布监管细则的传言一直成为悬在P2P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The Sword of Damocles)。监管迷雾,让所有平台、所有从业者、所有投资人,在摸索中前行,这种种的监管规则,绝不应出现第二十二条军规(Catch 22)般悖论式的进退维谷的局面,叫人左右为难的情况。在此岁末之际,笔者大胆假设,小心猜想,认真求证,考察近期监管者的言行,推断监管思路,理顺出“十条军规”,这十条,期望能如“三大纪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般成为P2P行业的优良传统和行动准则,从胜利走向胜利! 军规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绝不能建立资金池。 P2P行业野蛮生长的背后,平台诈骗、跑路事件等层出不穷,而这些跑路平台多为资金池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人的钱都在被网贷平台挪用。发布虚假标用来融资,是问题平台常用手法,更有甚者要求投资人汇入了平台管理者的账户,明显违规违法操作,平台直接控制资金,构筑资金池,成为多数跑路平台问题的根源,虽然不能说这些平台最终都会卷款跑路,但暴露的巨大风险却是毋庸置疑的。更有很多平台,通过打“插边球”,利用我国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来构建“异形”资金池,一如“桃花潭水”般深不可测。 对此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曾强调过:”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要规避资金池业务,就必然需要资金第三方托管,具体如何来实施,这一切都还是不确定,很多平台利用第三方支付,或者指定银行监管,都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一风险。而且非法集资类罪这个“霹雳手段”,成为随时会让平台及其管理者“断魂的屠龙刀”。要从根本解决还涉及到系统的金融监管法规,尤其是刑法非法集资类罪名的修订,虽然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分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 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 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 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 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 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 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 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 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随着监管细则的逐步落地,对于正规经营的的网贷公司是绝对利好的消息。在接下来的18个月里,肯定会有一个洗牌的过程,其中不要惊讶会看到一些看似实力强大的网贷公司倒下,过程残酷但有利于行业的持续可健康发展。还是那句话,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网贷行业的战争是场马拉松,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感,要持续享受高潮,就得真诚互动、恪守自律,行利国利民之事,只要这样,我们相信接下来的十年里定当是网贷行业的春天。”

P2P网贷的行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网贷的行业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P2P网贷在传入中国后得到了迅猛发展,其经营模式也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部门监管,网贷行业在野蛮生长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不合理的问题,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考虑到网贷金融的特性,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正确引导网贷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网贷行业的发展现状 2007年诞生了中国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根据网贷之家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2月,全国P2P运营平台已经突破了5500家,2015年P2P网贷行业全年成交量已突破2万亿元,其增长势头依然保持强劲。从网贷公司地域分布和成交额数量分布来看,广东,北京,上海稳居前三甲,其他东部沿海省份也占据了一部分体量,如山东,江苏。相比之下,内部省份和西部地区整体份额偏小。整体而言,经济越发达,互联网发展越迅速的地区在P2P网贷行业发展上也越靠前。颇具讽刺的是,中国P2P网贷行业一片“热火朝天”之势却与曾经的先行者——英美两国“波澜不惊”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而这种巨大反差跟国内长期以来备受压抑的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有着密切关系。在中国,金融体系主要掌控在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借贷门槛高,对抵押担保贷款要求严格个人和中小企业又缺乏合格的担保人或者抵押物,所以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只能让位于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难以成为商业银行的“座上宾”。但是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坚硬的壁金。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P2P网贷能够突破地域限制,减少传统商业银行繁琐的借贷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难问题。 虽然在金融压抑的背景下中国的P2P网贷行业得到了喷薄式发展,但同时其野蛮生长的乱象之势也暴露了P2P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很多不规范之处。目前,国家对这一±央一直秉持着开放谨慎的态度,尚未出台专门针对P2P网贷的法律法规。政府原本想通过适度放开行政管制来激活民间的经济活力,大力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是监管上的空白却又导致了P2P网贷各种跑路、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P2P网贷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虽然网贷作为普惠金融,给中小企业和个人带来了福音,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其自身也存在着巨大风险和问题。 1、立法不完善和监管缺失带来的政策性风险 自网贷公司在中国出现以来,作为新兴事物其法律性质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关于P2P网贷的法律条文,除了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略有涉及外,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寥寥无几。因为P2P进入门槛比较低,要求不高,只需要在电信管理局注册登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就可以从事网上民间借贷业务,所以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部门监管的情况下,一些P2P公司也不惜铤而走险,将业务触角伸到更多限制领域,变相地从事理财产品售卖业务甚至高利贷业务,给金融市场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种监管现状使得网贷一直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既不利于国家金融创新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对投资人的利益保护。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近日,P2P监管正式出台,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昨日下午,银监会联合3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这表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细则已正式落地,哪些将与我们有关呢? 一、明确借款上限 而在此前的征求稿中也提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但未对具体金额作出规定。此次的《办法》则明确了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款的上限: 如借款者为个人,则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 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据悉,在P2P个人贷款中,普通的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金额较低,通常不超过20万元,而与房产相关的抵押贷款、赎楼贷等大多会超过20万元限额,规定会对后者产生一定影响。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 《办法》还明确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如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等等。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还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与不得线下推广两条“禁令”。 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而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也意味着网贷平台也将不能开设任何线下门店。 以下为网贷平台“十三禁”: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办法》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 行办法》全文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

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P2P理财监管历程大盘点

P2P理财监管历程大盘点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作为金融改革中的重要力量,它已经开始愈来愈深入地介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但是因为一度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引导,这个行业正呈现出一片“野蛮生长”的迹象,因此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问题。所以,为了规范行业合法经营,正确领导P2P理财可持续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在P2P网贷行业监管方面做出了许多的努力。 回头看网贷行业的监管,应该是从2014年开始的,从2014年到2016年,按照时间轴来划分,我觉得可以把网贷行业的监管分成三个阶段,大致如下: 第一个阶段是网贷行业监管启蒙阶段,时间是从2014年4月21日到2015年7月18日。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提出网贷监管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到2014年8月3日银监会官员提出P2P监管的五条导向(“明定位”、“不碰钱”、“有门槛”、“重透明”、“强自律”)。当年8月22日银监会的官员提出了P2P理财发展的六大原则(信息中介、行业门槛、银行托管、专业人才、资金规模、打击诈骗)。当年9月27日P2P发展的六大原则又被银监会的官员延伸为十大监管原则(在六大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实名制、不得担保、信息披露,收费机制和小额等内容)。 回头看第一阶段的网贷监管,多是一些政府或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为主,并未上升到法律法规政策,也不具备法律效应。但是第一阶段的“红线”、“导向”和“原则”也算是为后面制定详细的监管细则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就是说无论是后来的“指导意见”还是“监管细则”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发散或完善的。 第二个阶段应该作为意见监管阶段,时间是从2015年7月18日到2016年8月24日,也就是从十部委正式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始,到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中央部署互联网金融专项政治,8月份银监会出台了“银行存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出台了关于信息披露指引和数据统计报送的标准文件。 这段时间的监管应该是从松到严的,如指导意见一度让很多人看到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决心,适度监管和创新监管的原则也让人感觉到自己在做一件很有意义的事业,也是在网贷行业出现众多跑路、倒闭现象后,政府的被动监管,某种程度上说也算是一种亡羊补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 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 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 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 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 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 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 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 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随着监管细则的逐步落地,对于正规经营的的网贷公司是绝对利好的消息。在接下来的18个月里,肯定会有一个洗牌的过程,其中不要惊讶会看到一些看似实力强大的网贷公司倒下,过程残酷但有利于行业的持续可健康发展。还是那句话,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网贷行业的战争是场马拉松,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感,要持续享受高潮,就得真诚互动、恪守自律,行利国利民之事,只要这样,我们相信接下来的十年里定当是网贷行业的春天。”

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_问题及监管对策

态,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没有共享和集成,没有形成统一的信用体系。这在无形中增加了P2P网贷行业的运营成本和运营风险。 三、对我国P2P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当前,我国P2P网贷行业基本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无标准以及无监管。这导致其在爆发式发展过程中也集中出现了网贷公司卷款跑路、非法集资、倒闭等社会性事件。为了使得P2P网贷行业能够健康发展,必须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来规范其发展。近期央行基本明确银监会是P2P网贷的监管主体。监管主体的明确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意义。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应该采取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1.确立系统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依据 目前民间借贷唯一可以遵循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2012年6月,《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实施,这是我国首个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文件;2013年11月,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获浙江省人大通过。P2P网贷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目前还没有针对其出台相关的法律,其仍运行在法律的边缘。因此,我国需要尽快拟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网贷管理条例》,为P2P行业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2.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日前,北京市研究筹备了北京市P2P行业协会,广东等省份也在着手筹办行业自律性协会;温州、成都、鄂尔多斯等地区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地方监管当局可以利用上述地方性行业协会和地方性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力量来进行辅助管理。因此,各个地方应当尽快在当地建立地方性的P2P行业协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地的P2P网贷平台进行自律性管理,如可以要求本地P2P平台必须加入协会,并且在民间借贷中心对其借贷业务进行等级划分,使得P2P网贷交易更加透明化、规范化。同时,行业协会也可以考虑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的共同基金来防范风险。 3.明确监管思路和监管内容 银监会应当是监管的法律主体,而行业自律组织辅助银监会进行行业的自我监管。监管的思路应当围绕P2P行业的准入机制、运行机制及退出机制的设计来开展具体的工作;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以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主,淡化审慎监管为原则来进行监管,不能因管的太死而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 (1)建立统一的行业准入机制 当前P2P行业鱼目混杂,准入门槛低,导致一

P2P监管细则文档2篇

P2P监管细则文档2篇Details of P2P document supervis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P2P监管细则文档2篇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P2P监管细则文档 2、篇章2: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文档 篇章1:P2P监管细则文档 网贷圈风起云涌、各路监管消息“剧透”不断,关于借 款限额、牌照管理的争论还在发酵。下面跟随小泰的脚步来了解一下P2P监管细则吧! 明确了“双负责”制列13条负面清单 据悉,《暂行办法》一共八章47条,明确了中央监管部 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即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监管继续延续之前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 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 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以及监管方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d3188975.html,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以及监管方法作者:张皓威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04期 【摘要】文章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定性;监管方法 一、前言 现阶段,计算机技术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一种依托于互联网的网络借贷平台营运而生,即P2P网络借贷平台。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征信体制不完善、缺乏监管等问题,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行的过程存在许多问题,亟待采取各种有效的监管方法进行处理。因此,文章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定性以及监管方法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分析 P2P,是Peer-Peer或者Person-to-Person英文的简称,P2P网络借贷平台指的网络安排的一个或者多个个人借钱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人的交易平台,是一种新型民间金融表现形式的网络平台,逐渐的成为调节信贷市场供需失衡关系的一种新型方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网络信贷性质的中介机构;根据《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P2P 网络借贷平台属于第三方信息咨询机构;根据《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信贷服务中介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的特殊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创建明确的规范或者标准,其交易方式与经营模式都是由机构自身决定的;其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贷并没有担保,属于一种信用交易,存在一定信用风险;其三,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并不会参与到借贷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因此也不需要撑到还款责任;其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范围相对较大,达成交易的要求相对较低。上述四种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借贷双方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关系;其二,借贷双方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委托关系;其三,出借人和借贷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方法分析 1.明确监管原则。在进行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时,应该充分的利用市场的灵活性,这样能够显著的提高参与金正,同时还能够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进一步的细化各种制度。为了防止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P2P网络借贷平台(英文全称:peer to peer lending),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对于里面的问题与矛盾,还有新出的P2P监管细则,大家了解多少呢?随着小编来吧! P2P监管细则相关新闻报道 20xx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中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赶在元旦前公布,与近期E租宝、大大集团等事件的发生不无关系。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出台了吗? 目前出台的只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仅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还不是正儿八经的P2P监管细则。 P2P监管细则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8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监管细则的落地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是行业的重大利好。合伙人金融分析师在看了征求意见稿之后,也看了一下目前出的一些解读,本次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大部分条款都是在意料之中的。下面是P2P监管细则的全文和解读。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解读 1、平台必须备案任何从事P2P业务的平台,都必须到当地的金融办进行备案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

P2P网贷风险与监管分析

Electronic Bussiness | 电子商务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32 P2P网贷风险与监管分析 李品文 南京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3 摘要:P2P网贷作为舶来品,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迅速的同时也爆发出不少问题,风险事件层出不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创新,P2P网贷发展中的问题该如何解决?本文从P2P行业在中国的发展现状、P2P网贷模式的风险入手,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几点想法。关键词:P2P网贷;风险;监管 一、P2P网贷的发展及现状 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它起源于国外,如美国PROSPER、LENDING CLUB、英国ZOPA等平台的成功让P2P网贷真正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可和发展。早在2007年P2P网贷已登陆中国,经过7年多实践,国内P2P平台也从简单的模仿国外模式,引入线下环节和担保措施等流程,发展成为当下结合本土特征的多种模式。目前,P2P网贷主要演化为四种模式: (一)纯中介线上模式。该模式中的网络借贷平台的角色仅限于“牵线人”,负责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但不承诺保障出资人的本金,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公司平台上自主完成交易,比如拍拍贷、红岭创投等。 (二)复合中介型线上模式。与国外的复合中介模式类似,我国也出现了众多同时承担借款的利率指定人、担保人或(和)联合追款人的P2P融资平台。安心贷、人人贷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安心贷对于平台出资人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而人人贷为理财人提供了本金保障计划。 (三)线下认证模式。该模式中加入的线下认证是标准的中国特色,源于应对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不完善而采取的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的措施,合力贷是其典型代表。与普通的P2P借贷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合力贷要求对部分借款人(借款需求超过3万元)的资质审核采取线下面申的方式。 (四)债权转让模式。由初始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分割所获取的债权,通过债权转让形式转让给分散的小投资人,周转借贷资金。该模式的最显著特征是以线下行为为主,以宜信为代表,是我国特有的P2P借贷模式,平安集团全力打造的“陆金所”在引入平安融资担保的同时,还拥有强大的线下业务支持,也可归于该类。 与传统金融企业比较,P2P平台具备大数据处理信息、渠道成本低廉、人员精干运营效率高、用户服务面广等特点,成功切入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小额信贷领域,弥补了普惠金融的市场空白,向投资者提供了高收益的金融产品,在负利率环境下迅速取得了成功。近几年P2P年均复合增长速度超过了250%,成为互联网金融各大业态中发展最为迅猛的一类,网贷平台数量及成交金额均呈现爆发式增长,2015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达到11805.65亿。 但是在野蛮生长的背后,P2P行业也滋生了众多问题平台,出现了平台欺诈、非法集资、针对性网络攻击、资金链断裂和行业恶意竞争等诸多问题。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我国累积的问题P2P 平台达1078家,数量惊人。数量庞大的劣质平台、严重缺位的风险控制、触目惊心的犯罪行为,如e租宝事件造成了投资者巨大损失,形成很大的社会负面效应,影响了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故亟待引入金融监管加以规范。二、P2P网贷的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P2P网贷的信用风险较高。一是P2P网贷业务的融资方多为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低收入人群或中小微企业,且大多数贷款无抵押、无担保,虽然收益高但风险也高,这也是传统金融机构不愿大力推进小微企业贷款的症结所在;二是过去多年的金融环境存在“刚性兑付”的情况,市场投资者存在“还不了钱就去闹,闹了就会政府兜底”的想法,扭曲了其风险回报率,导致社会公众风险意识低,片面追求表面的高回报;三是P2P网贷平台专业能力有很大差异,大部分无法实施有效的尽职调查,难以解决借贷行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容易被不怀好意的融资人乘虚而入,实施恶意欺诈。 (二)道德风险。目前阶段,P2P网贷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一方面由于过去多年互联网金融属于“监管空白地带”,P2P网贷的进入门槛极低,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另一方面,P2P网贷结合了互联网,呈现渠道成本极低且扩散极快,能够迅速吸引投资者,但资金运用方式极不透明,令不法分子容易“大展拳脚”。上述两方面使得P2P网贷成为了滋生非法集资行为的绝好温床,个别人利用其特点,以高收益为诱饵,大搞庞氏骗局或直接卷款走人,严重侵害投资利益,导致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其中典型正是“e租宝事件”。 (三)信息风险。P2P网贷平台一般通过互联网形成借贷关系,必须搭建相应的技术平台以实现其功能;同时为解决借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收集和披露客户信息。但很多P2P网贷平台只重短期利益,对投入动辄上百万/年的信息系统毫无兴趣,且缺乏人才及能力对系统进行相应维护及改善,科技风险尤为突出。2014年元旦过后,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等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而国内互联网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更是曝出某P2P平台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而与该平台使用共同软件“晓风系统”的平台更是多达114家。 (四)流动性风险。一些P2P平台习惯用拆标的方法来解决金额大、期限长的标的不受欢迎的问题。例如,对于一笔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的借款,平台会把100万元的金额拆成10份甚至100份,期限则缩短为1个月,滚动放标12次,以便尽快将借款推销出去。这样操作对P2P平台而言,实际上就是建造了一个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短贷长投。如果在期内突遇集中到期或大量提现的状况,平台需要自筹资金来垫付。这种情况即使有担保也无济于事,因为担保公司的代偿只针对12个月后贷款出现逾期的情况。到目前为止,已有网赢天下、中财在线等多个平台出现由于拆标引发挤兑,引爆流动性风险的情况。 (五)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普遍存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交易主体在互联网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的规定;二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金融管理等诸多领域,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更加纷繁复杂。 三、P2P网贷的监管建议

最新P2P监管细则

最新P2P监管细则 实行负面清单制禁止12种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P2P监管亮点 1、信息中介 征求稿开篇就明确了P2P平台的定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强调了P2P平台的基本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此次从监管层面再次明确网贷平台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监管机构对行业合规的迫切要求,对于推动行业稳定发展将无疑起到积极作用。 2、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多处强调信息披露,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披露、投资潜在风险披露、平台经营信息披露等,足见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尤其在细则“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中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定期以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 3、资金存管 征求意见稿“客户资金保护”细则中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4、风险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采取措施防范欺诈风险。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落地,更多关于行业积极健康的讨论将会出现,也会为明年监管细则的正式出台提供更多正面的引导。融宜宝将继续秉承拥抱监管的原则,配合监管机构为整个行业去伪存真,推动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而融宜宝也必将在安全合规的基础上,迎来更大的发展。 解读: 今日,业内期盼的P2P监管细则终于初见真容,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监管层总体还是采取了“底线监管”的原则:一方面,对行业准入不设明确门槛,而采用备案登记制;另一方面,划定了“12条红线”,明确了网贷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从而限定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范畴。 监管细则的出台,再次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而“红线”的划定则让这一定位更加纯粹。总的看来,国家还是给了P2P网贷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但是鼓励创新是建立在行业规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的,“12道红线”正是为创新加了一道保险。未来,随着行业规范程度的提升,P2P网贷行业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不过平台的创新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框架之内,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初衷。

P2P管理办法解读

P2P管理办法解读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 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 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 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 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 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 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 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 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 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 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

浅谈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以P2P网贷平台监管为例概要

101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5年1月下2013. [4]任晓燕.培训师品牌塑造策略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0.[5]邓倩.太原市英语培训机构发展战略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 [6]陶茜.国内英语培训机构品牌营销问题与对策研究[D].内蒙古 师范大学,2011. 摘要:P2P网贷在2007年传入中国,虽然P2P不是我们的原创,但是在监管真空和法律灰色地带下的“监管套利”,同时迎合市场需求野蛮生长,极大的冲击了我国金融行业原有的生态位。P2P网贷既填补了金融某些领域的空白,被社会各界人士所看好;又使得“金融脱媒”,脱离了传统银行完善的风控体系,加剧了行业不稳定因素,引发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成为了极富争议的“生态入侵者”。社会对互联网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展开分析,从而打开国内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格局。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金融监管;跑路 一、导论 国内专家及学者对于P2P网贷,持正面看法者,主要从其对成本的节约、对百姓的方便、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等方面力挺;持负面看法者,主要从是否推高了利率成本,技术上是否安全等方面进行质疑,而无论何者,都在监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等方面缺乏深入的讨论。 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国外具体又是如何做的呢?笔者试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借鉴经验,发现国外相对成熟的金融体系下,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同化程度极

高,很多“传统”银行正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体,有完善的监管和风控体系,也就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什么特别的监管。而我国尚处于较低的金融发展水平阶段,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商业银行发展还不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使得注重安全与风控的传统银行与互联网融合缓慢。这恰恰为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带来机会,一方面市场需求带来盈利,另一方面也是利用监管真空“套利”;一方面促进了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促使国内传统银行与互联网的结合,另一方面提高了行业风险,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二、研究背景 近两年来,P2P网贷平台频频发生非法吸储、诈骗、倒闭、跑路等恶性事件,动摇了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社会对互联网监管的呼声日益升高,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也正落实在细则规定当中。立足国情,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已是势在必行,然而互联网金融模式涉及范围特别广,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是一朝一夕据能实现的。故本文将研究定位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重要模式之一的P2P网贷模式上,为其监 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研究。 三、问题原因分析 1.行业尚处于监管真空,法律灰色地带一套软件只要数千到几万,行业进入门槛低,而短期获利高,使得很多平台负责人一开始就抱着吸收资金后试试看碰运气的成分,成功自然不说,失败就卷款跑路的心态进入行业,甚或一开始就抱着圈钱后跑路的心态进入行业,是行业安全的最具威胁的风险因素。 2.缺乏行业标准,进入门槛低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应人才,更缺乏相应的行业从业资质认定,风控能力差不具备危机时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危机发生时只得卷款跑路。 四、结论和建议1.立法方面央行条法司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报民政部审批,近期将成立。央行会制定一个互联网金融框架性的监管制度,但具体到每个门类,现在正由证监会与银监会配合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比如P2P的监管细则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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