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文件

湘色勘人[2009]22号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2009?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局人事处反映。

附件:《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2009?94号)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丧葬费困难补助费通知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2009年12月15日印发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因道路交主西.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 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

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匡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和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2款);

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7、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2款);

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的,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

三、经费来源及其他

发放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预算不另行安排此项支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从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生活补助”;属其他事业单位的,从事业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补助”。

根据2002年5月颁布的《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工作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通知》(湘人函…1992?7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主通知》(湘人发…2005?97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人员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不执行本文件。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

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执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及在执行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中所反映的其它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死亡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在2000年元月1日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应按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1998年元月及以后死亡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供养对象,原领取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应从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下月开始按现行标准按月冲减,冲减完毕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再继续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2000年以前冲减完毕的从 2000年元月

2016下半年四川省属事业单位综合知识真题与答案

2016下半年四川省属事业单位综合知识真题与答案 一、判断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下列各题中,你认为正确的请选“√”。错误的选“×”,均记为0分。) 1、李某辞职后。利用保留盖有原单位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相关义务,甲公司不应履行。 2、甲与乙2016年12月1日约定,如果乙死亡,甲就帮其抚养其母亲,甲乙约定的是时间不是条件。 3、甲公司培育的一种可以净化空气的树木新品种不能授予发明专利。 4、单位犯罪,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5、货车驾驶员张某在厂区仓库,倒车时操作不当。将一卸货工人压死。张某的行文构成交通肇事罪。 6、劳动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一样。无劳动能力就无民事行为能力。 7、张某驾车上班途中与李某所开货车相撞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所受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8、李某的车因长期不洗致其车牌根本无法看清。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遮挡车牌,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9、十五周岁的谢某结伙斗殴,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可以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0、公民道德建设要坚持尊重和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11、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共青团员的要求。 12、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13、四川省矿产资源丰富。是西部乃至全国的矿物原材料生产和加工大省。 14、我国外交的基本目标是维护我国的独立与主权。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 15、意见具有行文方向的兼容性。可以是上行文。也可以是下行文,还可以是平行文。 16、某市人社局用函回复了该市林业局就护林员工龄计算问题的询问。 17、重要公文应该标明“签发人”。 18、计划文书应该采用第一人称的写法。 19、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身份证、驾照等遗失一般写“遗失声明”,如若向某级机构报告遗失情况,应写“遗失申明”。 20、某科研所(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1、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22、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小谢,在去年2月受到警告处分。受到处分后,小谢深刻意识到白己的错误,痛改前非,努力工作,并在去年的一次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其去年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23、现代第一台电子数字计算机1946年诞生于美国。 24、我国古籍“警世子集”的‘经”是指《诗经》。 25、“富贵不能淫,贫践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为孟子所言。 26、C市针对该市部分城区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情况。对部分区域限购限贷,这属于财政政策调控。 27、《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设》中明确: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2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2017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 29、欣克利角核电项目是英国近20年来建设的首座核电站,是英、美、法三方合作的重要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呢?你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1]

附件1.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经济收入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收入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按比例发放补助费。 3.下列人员,应及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死者遗属已年满18周岁或者去世的; ②死者的配偶改嫁或另娶的; ③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全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④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⑤已享受精减退职或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等补助费的。 三、遗属补助的标准

2014年度遗属补助标准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30元;解放后参加工作的,其非农户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910元,农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人每月720元。 四、遗属补贴的办理 遗属填写《温岭市教育系统死亡教职工遗属生活补助申请表》(温岭市教育信息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并按表格备注栏的说明附贴有关资料,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育局审批后由所在学校发放。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

2014年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 本大纲供参加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非中小学教师岗位、非卫生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笔试的考生复习参考。请考生重点掌握以下知识内容。 《综合知识》笔试的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析题和案例分析(含阅读分析)题五类。 第一部分法律 一、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宪法监督 (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 二、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有效要件,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四)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所有权的内容,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善意取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五)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债发生的原因,债的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订立,格式合同,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的担保 (六)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着作权的概念、内容及保护,专利权的概念、客体、内容,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期限和保护(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 (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 (九)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方式,不承担民事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侵权责任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完整篇.doc

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 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一、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 领取基本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关系。 (一) 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领死亡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 (二)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三)供养直系亲属提供以下材料: (1)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必须是死者生前登记建立的卡片; (2)和户口本。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姓名必须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件; (3)死者关系证明。户籍与死者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户口簿的记录为依据。户籍与死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结合单位、社区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为依据;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

四川省属事业单位《综合知识》考试大纲 《综合知识》笔试的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析题和案例分析(含阅读分析)题五类。 第一部分法律 一、法律知识部分 (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三)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与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五)立法的概念及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程序(六)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以及法的效力 二、宪法部分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监督及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二)国体和政体概述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三)经济制度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 三、行政法部分 (一)行政法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等(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内容与效力、分类、合法要件等(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主体与原则(四)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设定、分类、作用、原则、程序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等(五)

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概念、特征与作用(六)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构成要件等(八)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范围、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制度等。(九)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范围、管辖、程序及参加人等(十)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和参加人以及证据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审判监督程序等 四、民法部分 (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公民和法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分类,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四)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和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五)债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分类、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和担保(六)知识产权和着作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及着作权的保护,专利权的概念、客体、内容、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期限和保护(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九)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方式(十)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 五、刑法部分(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二)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五)共同犯罪的概念、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六)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刑罚(七)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八)刑罚的种类(九)量刑、缓刑、减刑、假释、累犯、数罪并罚、时效以及自首和立功等刑罚的具体运用(十)犯罪的种类及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和种类 六、劳动法部分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鲁人发〔2005〕22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 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变化,现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中的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此,我们对原规定作了修改补充.现将新修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祁东县丧葬费及抚恤金发放实施办法

祁东县丧葬费及抚恤金发放实施办法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 (二O O八年九月)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费及抚恤金的发放,促进全县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和《祁东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祁常发[2005]8号)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省市驻祁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且火化了的,其亲属按政策规定可领取丧葬火化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 二、发放标准 根据政策规定,丧葬费及抚恤金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分以下两类标准发放。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1、丧葬费标准。因病故死亡的国家工作人员,丧葬费发放标准为4000元;因工(公)死亡的国家工作人员,丧葬

费发放标准为5000元。丧葬费发放的其它事项按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湘人发[2005]97号文件要求,遗属系非农业人口按政策享受者为1人的,每月补助210元,为2人或2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90元;遗属系农业人口按政策享受者为1人的,每月补助170元,为2人或2人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3、一次性抚恤金。按民发[2007]64号、湘人发[2006]190号文件规定,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者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 员死亡,一次性怃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怃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二)关于企业单位 丧葬费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和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计发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其丧葬费由社保统筹基金支付。

2016年遗属补助政策

2016年遗属补助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 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 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年遗属补助政策的 一些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 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因违法等 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 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 能力;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三、补助的标准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 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城镇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时, 遗属生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行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助; (二)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苦难补助应予以取消; (三)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死者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等),另一方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本人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家属生活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 据福利补助标准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困难补助。多年来,各单位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显得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 贡献,现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产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进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二元。超过三口人以上的,超过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孤独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八元。家居农村公社,为城市户口的遗属,应略低 于上述标准。 2、家住农村的遗属,其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确定,但应低于城市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3、对于在保护和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总额一般的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四、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包括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扣除四十三元作为本人生活费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补),其余部分作为供养其它遗属的费用,不足规定标准的再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在死者遗属中有工资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在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 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发〔2002〕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各种原因死亡后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等待遇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的,可比照国家和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死亡,未被终审判决有罪的,原则上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虽未被终审判决有罪,但其死亡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三、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

费,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四、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理、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或未被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死亡或困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死亡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在上述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可按规定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应以本人在行政、刑事处罚期间领取的生活费作为计发基数。 五、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调动报到途中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死亡,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用协议办理。如借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七、工作人员在经本单位同意被外单位聘用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办理。职聘用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工作单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八、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期间死亡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兼职协议办理。如兼职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的,由兼职单位发给丧葬费,工作人员原工作单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辽宁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

辽宁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 辽宁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1、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2]54号)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1996]21号、[1996]184号) 3、关于遗属补助的其他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1982]127号)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

予生活困难补助。([81]63号)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中发[1982]9号)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1982]54号)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1982]54号)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1982]54号)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1982]132号)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984]43号)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1984]43号)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1984]43号)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84]43

2016年下半年四川省直属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下半年四川省直属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下半年四川省直属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真题答案解析 《综合知识》题本 (满分:100分,时限120分钟) 一、判断题(共 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 分。下列各题中,你认为正确的选“√”,错误的选“×”;全部选“√”,或全部选“×”,均记为 0 分) 1.李某辞职后,利用保留盖有原单位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相关义务,甲公司不应履行。 2.甲与乙2016年12月1日约定,如果乙死亡,甲就帮乙抚养母亲,甲乙约定的是时间不是条件。 3.甲公司培育的一种可以净化空气的树木新品种不能授予发明专利。 4.单位犯罪时,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5.货车驾驶员张某在厂区仓库卸货,倒车时操作

不当,将一卸货工人压死,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6.劳动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一样,无劳动能力就无民事行为能力。 7.张某驾车上班途中与李某所开货车相撞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 8.李某的车因长期不洗制其车牌无法看清,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遮挡车牌,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9.十五周岁的谢某结伙斗殴,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询问,可以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10.公民道德建设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11.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共青团员的要求。 12.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是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13. 四川省矿产资源丰富,是西部乃至全国的矿物原材料生产和加工大省。

无业人员丧葬费最新政策是什么

无业人员丧葬费最新政策是什么 对于无业人员,是没有工作的,因此没有社会保险。如果需要对无业人员赔偿的,造成无业人员死亡的,同样需要给予一定的丧葬费。那么,无业人员丧葬费最新政策是什么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业人员是指没有从事任何有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的人员。 无业人员丧葬费最新政策是什么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丧葬费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看来,关于伤葬费的具体赔偿数额,每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这就需要当事人关注你所在地区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相关知识:丧葬费是否是遗产 丧葬费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甘肃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 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 (一)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 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补助金)计发问题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8〕32号 2008年8月7日,

湖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

湖北省遗属补助标准2020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遗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 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并建立了抚恤金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㈠退休;㈡患病、负伤;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㈣失业;㈤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 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四川省事业单位综合知识大纲(新版)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综合知识》笔试复习大纲 本大纲供参加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非中小学教师岗位、非卫生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笔试的考生复习参考。请考生重点掌握以下知识内容。 《综合知识》笔试的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析题和案例分析(含阅读分析)题五类。 第一部分法律 一、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宪法监督 (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 二、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有效要件,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四)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所有权的内容,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善意取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五)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债发生的原因,债的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订立,格式合同,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的担保(六)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著作权的概念、内容及保护,专利权的概念、客体、内容,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期限和保护(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 (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e15672673.html,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五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

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一次性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