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章税制优化理论第02节税收原则:公平与效率

第09章税制优化理论第02节税收原则:公平与效率
第09章税制优化理论第02节税收原则:公平与效率

《公共经济(财政)学:原理与模型》

第9章税制优化理论

第9.2节税收原则:公平与效率

9.2.1 税收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被公认为是首要的税收原则:

这一方面,是由于公平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必不可少;

另一方面,是由于税收对于收入分配的矫正是维护社会稳定所不可或缺的。

所以,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目标,而且是一个社会目标,甚至后者比前者更重要。

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两个角度来理解:

一是福利水平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收,即所谓的横向公平(Horizontal Equity);

二是福利水平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收,即所谓的纵向公平(Vertical Equity)。

可见,公平原则的关键在于福利水平的定义及衡量,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公平原则问题实质上就是税收公平标准问题。

依据不同的标准,人们对税收公平原则作出了许多种解释,大体可概括为两类:受益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

1、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Benefit-Received Principle)认为:每个人所承担的税负应与他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利益相一致。

根据受益原则,横向公平可解释为从公共产品中获益相同的人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可解释为从公共产品中获益多的人应承担较多的税负,而获益少的人应承担较少的税负。

受益原则的实质:

受益原则实际上是将公民缴纳税款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看成一种类似于市场交易的过程。税收仿佛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价格,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偏好来评价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并按边际效用付款购买。

受益原则的分配中性!

体现受益原则的税收对于收入分配而言是中性的,即不改变市场体系所决定的初次分配格局。如同每个人用自己的收入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喜欢的私人产品一样,公民用自己的收入购买政府的公共产品。因此受益原则维护的是规则公平,它无助于实现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

受益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最大的难题?

受益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最大的难题是:如何确认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所获得的利益。

由于公共产品具有共同消费的性质,不论消费者是不是愿意交款,他的受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当消费者意识到自己缴多少税取决于他对公共产品的效用评价

时,他就会有意隐瞒自己的偏好,以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这样一来,就使受益原则的运用受到很大的限制,只有在政府提供的产品具有排他性的情况下,或者消费者能客观而准确地披露自己的受益程度时,受益原则才可能得到贯彻。

当受益原则能够得到贯彻时,政府的筹资方式实质上是价格或使用费,例如,高速公路可以设立关卡收取过路费,这种方式使得受益与缴款完全成正比。但是,如果对与高速公路相关的产品(如汽油)征税,虽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贯彻受益原则,但与收取过路费相比逊色不少。因为许多购买汽油的企业或家庭不一定是高速公路的使用者(如用汽油作为燃料的企业或家庭)。

2、能力原则

能力原则(Ability-to-Pay Principle),就是根据每个人纳税能力的大小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税收。

根据能力原则,横向公平可解释为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缴纳同等的税;纵向公平可解释为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缴纳不同的税,即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缴税,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缴税。

那么,每个人的纳税能力怎样来衡量呢?

人们对此有不同看法,主要分为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

(1)客观说认为:

应以能客观地观察并衡量的某种指标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依据。由于这些指标具有可观察和可衡量的性质,因此在实践中较为可行。

①有人主张以每个人的收入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指标,收入多的人多纳税,收入少的人少纳税。

问题是,“收入”的统计口径如何确定呢?

第一、是以单个人的收入为标准还是以家庭平均收入为标准?

假定甲、乙两人有相同的收入,如果以个人的收入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就会让甲、乙两人交同样的税。可事实上,甲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扶养小孩,乙却没有这些负担,显然,两个人的纳税能力有所不同。

第二、是以毛收入为标准还是以净收人为标准?

假如甲、乙两人有相同的收人,但甲体弱多病,医疗费支出较多,

而乙则身体健康。两个人获取同等收入所耗费的成本大不一样,因而净收入也不相同。尽管两人获得同等的收入,但纳税能力却不相同。

第三、是以货币收入为标准还是以经济收入为标准。

假定甲为别人干活,取得一定的货币收入,他用这些货币收入来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生活用品;而乙为自己干活,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与甲一样多的生活用品。从货币收入来看,甲有收入而乙无收入;但从经济收入来看,甲、乙两人获得相同的收入。若用货币收入来衡量纳税能力,就会出现甲纳税而乙无需纳税的情况。

②也有人主张以每个人的消费支出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依据。

这种观点认为,以收入来衡量纳税能力,收入多的人就要多纳税,这是不公平的。

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收入多表明一个人对生产所作的贡献大,不能因为贡献大而要求他多纳税。收入如果用于积累会增加社会的财富,可造福于未来。

消费则意味着一个人对社会的索取,索取越多就应多缴税。以消费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就意味着仅征商品税而不征所得税,而且并非对所有的商品都课税,只对消费品征税。对个人的消费支出课税可能产生鼓励投资、抑止消费的作用。

由于增加投资有助于经济增长,因此,许多国家的税收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以消费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思想。

这种观点也有不足,即消费与收入之间并不一定成比例,因为每个人的平均消费倾向和边际消费倾向未必相同。

一个月收人为2000元的人可能会消费1200元,储蓄800元,其平均消费倾向为60%;而一个月收人为1000元的人则可能要消费900元,只储蓄100元,其平均消费倾向为90%。这样,每个人的消费支出数额就不一定代表了他的纳税能力,仅对消费支出数额课征的税会成为一种累退税。假如按消费支出数额征收20%的税,那么月收人为2000元的人需缴税240元,占其收入之比为12%;月收入为1000元的人需缴税180元,占其收入之比为20%。这说明,收入越高,纳税额占收入的比例就越低。可见,以消费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不利于协调收入分配。

③还有人主张以每个人的财产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指标。

通常,一个人的财产越多,家境越富,其纳税能力就越强。 但是以财产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指标,有可能抑制储蓄和投资。 假定甲、乙两人的月收入都是2000元,甲消费2000元,而乙只消费1000元,另1000元用于储蓄,从而形成1000元的财产。若以财产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指标,就会使甲免税而乙纳税。这说明,对财

产课税可能会助长消费,从长远看不利于经济增长,因而现代国家很少将财产税作为主体税。

但另一方面,不论财产的差别是由于各人收入水平的差别还是由于各人选择上的差别所造成的,它都是贫富不均的一个重要根源。因此用财产税作为辅助税又能发挥其协调收入分配的作用。

(重点!)

(2)主观说认为:

应以每个人的效用牺牲程度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

公共经济学中的所谓牺牲(Sacrifice),就是指纳税人因纳税而受到的效用损失。

征税会使纳税人的效用满足程度下降,因而,如果征税使每一个人所作出的效用牺牲均等,那么税收便实现公平。

由于对效用牺柞均等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了绝对牺牲均等、比例牺牲均等和边际牺牲均等这样三种不同的理论。

这些概念可借助于图9.4来说明。

纵、横轴分别表示边际效用和收入,图(a)中MuL 表示低收入纳税人L 的边际效用曲线,图(L)中MuH 表示高收入纳税入H 的边际效用曲线。课税前L 的收入是OB ,H 的收入是B O ''。

图9.4 效用牺牲均等的衡量

①绝对牺牲均等

绝对牺牲均等要求L 缴纳CB 数量的税收,H 缴纳B C ''数量的税收,

FB

B F '

'G F FG '

'=

也即税收B C CB T ''+=。这时,L 的牺牲程度为CBDE ,H 的牺牲程度为

E D B C '''',且E D B C CBDE ''''=。绝对牺牲均等意味着每个人的总效用中

因征税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相等。

②比例牺牲均等

比例牺牲均等即每个人因税收造成的效用损失与其税前的总效用成同一比例。

在图中,就是要使L 缴纳PB 数量的税收,H 缴纳B P ''数量的税收,也即税收B P PB T ''+=。这时,L 的牺牲程度为PBDK ,H 的牺牲程度为K D B P '''',且K D B O K D B P OBDM PBDK ''''''''=//。

③边际牺牲均等

边际牺牲均等即每个人因税收而造成的最后一个单位货币收入的效用应当相等。

边际牺牲均等亦称最小牺牲,因为如果每个人的边际效用牺牲均等,那么全社会因纳税而受到的效用损失之和应该最小化。在图中就是要使L 缴纳FB 数量的税收,H 缴纳B F ''数量的税收,也即税收

B F FB T ''+=。这时,L 的牺牲程度为FBDG ,H 的牺牲程度为G D B F '''',

且G F FG ''=。

可见,边际牺牲均等使得税收具有极强的累进性,从分配的角度来看有助于消除贫富差别,但从生产的角度来看会有损于效率。

9.2.2 税收的效率原则(重点!)

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税制的设计应尽可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因而税收的效率原则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税收经济效率和税务行政效率。

(1)税收经济效率

税收经济效率,就是指政府实施税制应避免或减少对经济运行产生不良的影响,也即要保持税收中性。

所谓税收中性(Tax Neutrality),是指政府在课税之后,除了使人们因纳税而承受负担之外,最好不再承受其他负担。

征税会对人们的福利水平产生两种效应,即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收入效应是指因征税使纳税人的实际购买力降低,从而改变其经济行为的选择。

替代效应是指因征税而改变商品的相对价格,导致纳税人改变其经济行为的选择。

只有收入效应而无替代效应的税就是中性税收(Neutral Taxation),最明显的例子是人头税,因为人头税与人们对经济行为的选择无关。

凡是有替代效应的税都是扭曲性税收(Distortionary Taxation)。

税收的超额负担,可以图9.5说明。

图9.5 税收的超额负担

纵、横轴分别表示价格和产量,在没有税收的情况下,某商品的市场均衡点为

E,即以0

OP的价格出售0

OQ的数量。三角形C

BP

反映了该商品给社会带来的净收益,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C

E

P

面积的消费者剩余,即消费者获得的超过支付价格的收益;二是B

E

P

面积的生产者剩余,即生产者获得的超过生产成本的收益。

若政府对商品的供给方征收从量税T,供给曲线S上移成为

1

S,

均衡点由

E移到1E,税后价格上升为2P,生产者实际得到的价格为1P,

产出水平降到

1

Q。征税后政府仅得到Q

E

P

P

1

2

1

面积的税收,但消费者

剩余减少的面积为

1

1

P

E

E

P,生产者剩余减少的面积为1

DP

E

P。

于是,就形成了三角形D

E

E

1

面积的福利损失,即税收的超额负担(Excess Burden of Taxation)。理论界通常将三角形D

E

E

1

称为

“哈伯格三角形”(Harberger Triangle)。1

现在,以税收对企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影响为例说明税收的超额负担。

假定有两种企业生产组织形式:协作化生产和自给化生产。商品课税可能会对企业生产组织形式的选择产生干扰。

如图9. 6所示,A 、B 分别为某产品的两个部件,其中B 部件由A 部件加工而成,C 为最终产品,由B 部件加工而成。假定A 的价格为100元,B 的价格为200元,C 的价格为300元。政府对图(a)中的产品征销售税,对图(b)中的产品征增值税,税率均为5%。

1

美国学者哈伯格最早提出了税收超额负担的测定方法,故名。参见Harberger, A .C., 1964, Taxation ,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Welfare ,in The Role of Direct and Indirect Taxes in the Federal Revenue Syste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图9.6 税收对企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干扰

在图(a)中,如果企业采取协作化生产方式,则该产品的税负T=100×5%+200×5%+300×5%=30(元);但企业采取自给化生产方式,则该产品的税负T=300×5%=15(元)。之所以税负相差15元,是因为在协作化生产条件下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部件A 和B 分别多征两道和一道的销售税。

计算结果证明:增值税对于企业生产组织形式的选择是中性的(neutrality )

在图(b)中,如果企业采取协作化生产方式,则该产品的税负T=100× 5%+(200-100)×5%+(300-200)×5%=15元;若企业采取自给化生产方式,则该产品的税负T=300×5%=15元。之所税负相同,是因为不存在重复征税。

从计算比较中不难证出结论:虽然协作化生产方式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也更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然而政府征收的销售税迫使企业选择自给化生产方式;增值税的税负与生产组织形式无关,表明增值税对于企业生产组织形式的选择是中性的。

(2)税务行政效率

税务行政效率,是指以尽可能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多的税收收入。

征税的过程就是将一部分资源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的过程,这种转移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数量资源的消耗,通常把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称为税收成本(Cost of Taxation)。

税收成本由征管成本和奉行成本两部分构成:

征管成本(Administrative Cost),是税务当局为征税而发生的各类

费用,如办公大楼的建造费、办公设备和用品的购置费、税务人员的工资和津贴等;

奉行成本(Compliance Cost),是纳税人为纳税而发生的各类费用,如保持簿记资料的费用,申报、缴纳税款的费用,聘用会计师、税务顾问的费用等。

税收成本主要取决于税收环境与税收制度两个因素:

税收环境,是指影响税制正常运行的各种制度外私人市场条件,如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先进的结算制度、计算机应用程度、财会建账状况、公民纳税意识、法治化程度等。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如果缺乏健全的收入申报制度和现代化的经济往来结算制度,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行为得不到依法严惩,那么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肯定不小。

税收制度,与税收成本之间的关系也很密切。一般说来,商品税的税收成本低于所得税,从量税的税收成本低于从价税,比例税的税收成本低于累进税,法人税的税收成本低于个人税。

税收职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税收职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税收职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其具体表现则为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政府的一种分配行为, 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活动中的分配范畴,因此,税收的职能作用,也只能从税收与经济的关系中来考察。 一、税收与经济的关系 税收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越发展,税收越重要。税收与经济的紧密关系表现在两个方 面: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 经济决定税收,这是前提。经济是税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收分 配的范围和程度,并从根本上决定新税种的产生、发展和更替。商品生产、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使商品课 税成为可能,而跨国经济的发展又促使税收分配范围的国际延伸,国际税收也随之产生和发展。不仅如此, 不同税种的构成、不同税制模式的选择,也在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如今,经济发展的全球 化趋势日益加快,知识经济发展迅速,这些无疑都预示着税制将随经济的发展而面临新的创新和发展。 税收依赖于经济,只是一个方面。从税收研究角度讲,更重要的还在于另一方面,即税收对经济具有 反作用。随着税收分配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加,税收职能也随之拓展,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也不断扩大。 这主要表现在税收的财政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的日益加强。正因为如此,税收也 随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 二、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

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有的将其简称为税收的财政职能或财政收入职能。由于税收分 配是一种无偿分配,税收收入又具有及时、充裕、稳定、可靠的特点,因此,税收一 直都是政府财政收入 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现代经济中,绝大多数国家的财政收入的80%以上都是通过税 收筹集的。 税收的财政职能决定了税收在财政中的重要地位。税收与财政同属于分配范畴。虽然 税收是财政的一 个有机组成部分,但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这 种独特的地位,不仅 表现在税收具有独特的调控功能,而且税收活动对财政的意义重大。首先,税收是财 政最重要、最稳定的 收入来源。税收分配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的特点,收入可靠稳定,也无须像 国债收入那样还要偿 还。而多税种、多税目、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为广泛地大量地聚集财政资金提 供了条件;税收的按 年、按月、按旬、甚至按日征收,均匀入库,也有利于财力调度,满足日常财政支出。其次,税收有利于 规范、明确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应是政府参与 企业利益分配的最根 本最规范的分配方式。税收分配,不仅有利于政企分开,而且也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 竞争。第三,多税种 多层次的税源分布,有利于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源分享,如今分税制已成为世界通行的 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三、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 税收对经济的反作用,反映了税收所具有的调节功能,即通常所说的税收调节职能。 它使税收成为政 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 (一)税收调控目标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谈 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的对策思考 摘要随着现在社会的贫富差距增大,效率和公平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的热点问题。从社会主义本质来看,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本文从本国对待效率和公平的历史与现状出发,深刻认识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思考,认为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必须要将公平提升到与效率同等的地位上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合理分配、推进教育、完善社保和法制,才能使效率和公平更加平衡。 关键词效率公平做大蛋糕分好蛋糕对策思考 一、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理论概述 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效率属于生产力范畴,它是以劳动者运用生产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为标志的。在现代经济中,效率是以投入与产出,所费与所得之比来计量的,投入少,产出多,所费低,所得高为高效率;相反则为低效率。公平是和分配相联系的概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生产成果的分配,所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是实现公平分配的根本前提。 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问题,首先是要正确认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效率和公平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在我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问题一直都被形象的称为“扩大蛋糕”和“分好蛋糕”的问题。没有蛋糕何

来分蛋糕之说,所以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效率,空谈公平是毫无意义的。从本国发展来看,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一直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分配非常公平,但生产效率低下,社会物质匮乏,大家的生产生活资料都得不到满足,根本就谈不上分配公平。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只有物质财富更加丰富时,公平才会增长,越是在不发达的阶段,收入分配就越达不到公平。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全社会也才能达到最大的公平。也就是说,效率使公平建立在更雄厚的物质基础上,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的。没有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效率的极大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公平为效率的提高提供了保证,也就是说“分好蛋糕”可以为持续“做大蛋糕”提供持久动力,同时可以为持续“做大蛋糕”营造和谐稳定的内部环境。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对效率有重大影响,分配公平合理能够使各个阶层的劳动者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能够促使社会稳定发展,从而全面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相反,严重的分配不公,无论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还是收入差距过大乃至产生两极分化,都会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发生社会动荡,影响效率。但这里我们所说公平并不是绝对的公平,而是相对的公平。绝对的公平只能降低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只有相对公平才能同时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持社会稳定。 二、改革开放以来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探索与实践过程 在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实践过程中,中国的领导集体渐渐认识和发展了对效率、公平的含义,同时也一直在实践中探索如何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在充分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这一政策的

税收学论文-浅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税收学论文-浅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浅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必须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而这两大原则的贯彻是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不断对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最终得到实现的。资源的最优配置意味着效率,国民收入分配的均等化意味着公平 ,税收对于资源配置与国民收入合理分配这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直接影响到效率与公平的实现, 进而影响到国民的福利。 关键词:税收;效率;公平 一、税收公平、效率原则的理论内涵 1、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在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首位。在现代经济中,各类经济组织成为重要的纳税主体,与个人相比,它们要求经济方面的公平比社会公平更迫切、更现实。而且,经济公平也是税收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何使税制更具公平,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是我国进一步改革税制的重要研究课题。 2、税收不仅应是公平的,而且应是有效率的 这里的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二是经济效率,就是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收调控作用认识的提高。 二、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关系 1、信息不对称下所得税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所得税因为最能体现量能纳税原则且不会扭曲市场价格也不存在商品税的超额负担问题,由此被认为是兼具公平与效率的优质税种。但是莫里斯教授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作为税收基本原则的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也伴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在经济发展中的矛盾逐渐呈现出来。二者如何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也愈来愈引起经济工作者的关注。本文重点就人们对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的理解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税收基本原则 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原则。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确实原则、税收便利原则、税收节省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

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综合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论述,均是围绕财政收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政策三方面而论,他们认为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率”和“公平”。我国经济学界也认同此种观点,并且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也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它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其主要内容:一是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费用最少;二是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三是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臵,达到帕累托最优。 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两个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对经济资源配臵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要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 30年来,中国改革开放在经济方面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为保障社会公平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解决,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教育普及程度显著提高。这些都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分配方面,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收入分配的差距在迅速扩大,同时带来种种不公正的社会现象。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涉及经济政策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涉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战略、政治秩序、社会稳定和价值追求的理论问题,是一个涉及我国社会改革的方向和性质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科学地认识和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效率与公平统一观,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按劳分配和效率与公平的认识 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两位科学社会主义的缔造者,通过对人类从原始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考察,深刻地认识到产品的数量和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真正公平与否;据此他们科学地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产品分配方式,但同时他们也指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只有在社会上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 在他们的代表著作如《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等著作中,对公平的概念作了许多阐述,主要在于: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表现。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学派各有不同的公平观,抽象的,超时代的永恒公平是不存在的。马克思对于社会主义公平的阐述用了社会主义平等的概念,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曾对此作出准确而深刻的说明。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 对于效率,马克思与恩格斯分别用“真正财富”和“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观点进行阐述,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写道:“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

如何理解效率与公平

如何理解效率与公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分配问题,但分析的视野应超越收入。拉开收入差距,能够鼓励竞争、提高效率;收入差距过大,则会影响和谐、损害公平。简单看,效率与公平问题就是人们相对收入多寡及其衍生的各种问题,但实际上,衡量社会公平程度不仅要看人们的直接收入,还要看人们得到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不仅要看分配结果,还要看这样的结果是怎样形成的,看分配背后的规则和机会是否公平。改革开放以来,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框架基本建立,平等保护物权的法律制度逐步形成……这些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增进了公平。特别是近年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打破垄断、消除户籍等身份差别、促进教育公平等正在稳步推进,从而将为促进公平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将对提高效率提供更为稳定的支撑,将对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起到基础性作用。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但分析的视野应超越眼前。效率与公平,涉及人们的切身利益,是一个看得见、感受得到的现实问题。但眼前的事情,往往需要放到更大的时空中去考量才能看得更清楚。譬如说,效率如何、公平怎样,都是相比较而言的,而比较就不能局限于一时一地。纵向比较我们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效率快速提升,创造的社会财富前所未有;横向比较又会发现,我们的发展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很低,资源利用率、科技贡献率、劳动生产率都有巨大的提高余地,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继续提高效率。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是一个矛盾问题,但分析的视野应超越对立。按照经济人假定,人们经济活动的目的在于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在分配问题上就是要争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不会考虑这样对别人是否公平。 公平与效率并不是简单对立的,公平出效率,没有一定程度的公平,就不会有效率,也不会有福利增加。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效率,没有财富增加,片面寻求所谓公平是没有意义的,或者说是更大范围的不公平,因为它剥夺了人们充分发挥各自才能、以追求更美好生活的权利。也就是说,效率与公平在很多情况下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

税收作业

1、试述我国税收的作用,并举例说明。 税收的作用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外在表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税收职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人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人。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利?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 4.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国家在征收税款过程中,一方面要查明情况,正确计算并征收税款;另一方面又能发现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是在缴纳税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机关对征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措施纠正,也可以通知纳税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 关于我国税收的作用,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累资金。这就是说,一方面,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90%以上);另一方面,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法纳税,这使财政收入有了稳固的保证。 第二,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例如,对价格高于价值的一些商品多征税,平衡商品之间的利润水平,避免片面地生产价高利大的产品,而不生产价低利小的产品;同时,还可以合理调节消费行为,避免因过度消费某些商品而损害人们的健康。又如,为鼓励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国家对乡镇企业采取低税或减税政策。 第三,税收是国家实现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从宏观方面看,税收可以反映国家经济的运行状况,据此,国家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例如,从各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状况,可以大致了解地区之间收入水平的差距,从而采取必要的调节政策和措施,防止地区间的收入过于悬殊。从微观方面看,国家各级税务部门通过征管工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或防止企业违反税法的行为,促进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试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一、税收公平、效率原则的理论内涵 (一)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首位。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税收本来就是政府向纳税人的无偿征收,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公平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纳税人同等对待,以便为其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的不公平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不仅是相互联系的,也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 首先,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实现的物质条件和源泉。效率主要体现的是生产力、经济的发展,若没有生产力、经济的发展、效率的提高和财富的增进,则公平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难以有什么真正意义的公平。因为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贫穷基础上的公平,只能是低级的、甚至是扭曲的公平。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讲效率,不讲效率就不能有公平。谁拥有效率,谁就可能拥有公平;谁损害了效率,谁就损害了公平得以产生的基础和源泉,谁就必然伤害了公平。 其次,公平是效率的本体,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存在的理由和保证。生产力、经济的发展、效率的提高,要以公平为条件和保证。且不说社会公平环境对效率的作用,若没有经济领域自身的公平竞争条件,则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也是难以实现的。公平解决得越好,生产关系就越合理,从而就越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讲公平,不讲公平就不能有效率。谁拥有公平,谁就可能拥有效率;谁伤害了公平,谁就损害了效率由以存在的理由和条件,谁就必然损害了效率。 第三,以效率为基、公平为体,共同构建一个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经济社会大厦。就整体而言,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两大价值取向。发展经济、提高效率、增加物质财富,是我们追求的一个目标;同样,保障人的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政治平等,是我们追求的另一个目标。尽管效率和公平是两个不同的价值目标,但二者不仅是相互联系的,而且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效率是公平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另一方面,公平是效率由以存在的理由和保证条件。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是见物不见人的财富的积累和增加,也不是没有物质基础的空中楼阁式的平等的扩展和普及,而是人的全面发展。效率和公平两个价值应该统一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价值。无论是效率的提高还是公平的增进,都是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服务的。概括地说就是,以效率为基、公平为体,共同构建一个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经济社会大厦。 是取舍关系,或权衡(trade-off)关系。 绝对公平的“大锅饭”我们已经见过——造成效率低下、民困国穷。 讲求效率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我们也见过——若没有兼顾公平,则可能造成贫富悬殊、仇富心理和社会动荡。 所以,“鱼与熊掌不可得兼”,必须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公平和效率二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它们之间究竟是正相关关系还是负相关关系,是对立还是相辅相成?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完全是矛盾的关系。他们认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平等,公平和效率如同鱼和熊掌,二者不可兼得,要效率就不能要公平,要公平就必然会牺牲效率。 一种观点认为,公平和效率是可以兼容的,二者可以相互促进、相互统一,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不是以牺牲另一方为代价的。公平分配有助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可以更进一步促进公平。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

税收原则是税收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税收原则是税收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经常被争论的问题。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税收原则的认识和阐述,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们认为,税收本身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人们对税收现象和本质的认识也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作为人们对税收认知的一种反映,税收原则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税收原则问题。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那么,政府征税究竟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呢?从税收发展史看,虽然在任何时期,人们对税收原则的看法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拓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税收原则也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而且,这种过程仍将继续下去。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重商主义后期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的原则。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公平、确定、便利、节省”的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及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实际上还有多种税收原则的提法,但要数上述三种影响最大。这三种税收原则理论,不仅代表和反映了人们在三个不同时期对税收的认识,而且基本展示了税收原则理论发展和完善的脉胳。根据上述各项税收原则的内容,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们从社会、经济、财政、管理四个方面将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 一、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时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本来就是政府向纳税人的无偿分配,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偷逃税收也会随之增加,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指的是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在税收实践上的反映,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人头税和定额税即使现在也没有完全消失)。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

如何理解经济学中的公平与效率

如何理解经济学中的公平与效率在我国,经济学思想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讨论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听了郎咸平教授在清华的演讲,我对经济学中的公平与效率有了进一步的思考。 经济上的公平即平等主要指收入均等和机会均等。但是经济平等决不是一条绝对的原则,它的部分内容不能作为最高的或最优先考虑的原则,如收入均等;有些内容又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完全做到,如机会均等。经济上所说的效率一般是指人、财、物等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它之所以成为重要的经济政策目标,是因为高效率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 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它是一个长期存在严重分歧、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人认为偏重于公平,如罗尔斯,有人认为偏重于效率,如诺齐克,还有坚持“第三条路线”的,如阿瑟.奥肯,他的观点是“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不管怎样,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尤其在经济政策的实践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不顾公平,为了实现公平牺牲效率,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目标,而且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效率优先指的是在制定经济政策时,要优先考虑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尽可能选择最能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政策。兼顾公平指的是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到它对社会的影响,为了消除贫困,缓解社会矛盾,改善社会底层的生活状况,值得以一定的社会效率为代价。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原则。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承认差别,合理拉开个人收入的差距,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体现的是效率优先。效率优先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加社会财富,为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物质条件。强调效率优先,不是不讲社会公平。效率和公平始终是社会主义追求的共同的基本目标。公平问题解决得不好,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效率的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兼顾公平首先是力求起点平等的公平,为个人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给人们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其次是通过政府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利用税收杠杆和社会保障制度,缩小收入差距,使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都有所改善,以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条件下的平等。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层面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层面。所谓横向公平( Horizontal Equity ) 是 指税收应使境遇相同的人承担相同的税负, 以体现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所谓纵向公平( Vert ical Equity) 是指税收应使境遇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 把税收原则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效率原则; 二是公平原则 。所谓税收中性, 是指政府课税不应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西方税收学界认为, 税收作为一种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国家占有, 在征税过程中, 总会对经济发生影响, 若这种影响仅限于征税数额本身, 则为税收的正常负担; 若征税干扰或阻碍了经济活动的运行, 便产生了税收的额外负担。税收的额外负担通常可归纳为两大类: 一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额外 负担, 一是经济运行机制方面的额外负担。理论上, 把不产生额外负担的税收称为?中性税收( Neut ral Taxa t ion) #, 也即不产生扭曲性作用的税收。从福利经济学的观点看, 税收中性原则的内涵 是说税收不应影响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偏好, 税收不应干扰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 也不应干扰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的选择, 开征新税, 应能使社会总福利最大化, 至少不应使社会的福利蒙受损失 本题中电商交易是对现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泛指,向谁征税、征收税种、征收比例、征税方式等,可能都是辩手们需要讨论的问题。所征税目可以为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尚未征收的税目,也允许正方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研究 所有涉及电子商务的商户均有缴纳税费的义务,都有缴纳税费的可能性,赚达标则交,不够则免。 那么 , 从90 年代初我国政 府实施?三金工程( 金桥、金卡、金关) #到98 年7 月1 日?中国电子商务网#推出?中国商品市 场#正式进入因特网, 可以说我国以CNINANET 为核心的互联网体系已初具规模, 该网已在 全国33 个城市建立了网络节点, 实现了与外贸部的内部网、国务院有关机构及联合国全球贸 易中心等机构的数据专线互联, 为我国外贸企业进入国际贸易市场提供了电子商务环境。

论述税收原则

经济11班陈文杰101041056 论述税收原则 税收是国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原则是政府在设计税制,实施税法过程中所遵循的准则,也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 亚当·斯密发表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平等,确实,便利,最小征收费用等四大课税原则。从不同角度对斯密的税收原则予以补充,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提出四项税收原则: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极大地丰富了税收原则理论。 1.税收应以公平为本。(1)所谓普遍征税,通常指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之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但国家处于政治,经济,国际交往等方面的考虑,给予某些 特殊的纳税人以免税照顾,并不违背这一原则;相反是对这一原则的灵活运用, 如对外交使节的税收辖免待遇几乎是一种国际惯例。(2)所谓平等征税,通常 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 税是横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是纵向公平。 2.征税必须考虑效率的要求。效率包括两层意义:一是指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即较少的征收费用,便利的征收方法等;二是指征税对经济运转效率的影响, 宗旨是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就是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 节功能。 3.税收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如果税收活动阻碍了经济发展,即使是公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其次,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失去公平的税收也不会提高效 率。税收不公平必然会挫伤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引致社会矛盾,从 而使社会生产缺乏动力和活力。 由于公平与效率及二者关系贯穿于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全过程,因此,现代经济学将税收原则归结为两类:公平类税收原则和效率类税收原则。 论述税负的转嫁与归宿 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 税负转嫁机制的特征有:一是税负转嫁是与价格的升降直接联系的,而且价格的升降是由税负转嫁引起的;二是税负转嫁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的再分配,也就是经济利益的再分配,税负转嫁的结果必然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的不一致;三是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因为课税是对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的侵犯,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纳税人必然千方百计地将税负转移给他人,一维护和增加自身的利益。 1.前转方式。指纳税人通过抬高销售价格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如果加价的额度等于税款,则商品售出后即实现了充分的转嫁。如果加价的额度大于税款,则 不仅实现了税负转嫁,纳税人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利润,称之为超额转嫁。如果 加价的额度小于税款,则纳税人自身仍然要负担部分税收,称之为不完全转嫁。 2.后转方式。指纳税人无法实现前转世,通过压低进货的价格以转嫁税负的方式,如对汽车销售商的课税,销售商如无法提高售价只好压低汽车进货价格,将税 款全部或部分地转给汽车制造者,则为后转。后转往往是通过厂商和销售商以 谈判的方式解决。 3.其他转嫁方式。往往是前转和后转并行,即一种商品的税负通过提高销价转移一部分,又通过压低进价转移一部分,这种转嫁方式被称为混转或散转。

公平与效率的理论基础及关系

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始终追求的两个目标。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却不断地发生变化,而推动这种变化的主要因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在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化的几个典型阶段上,公平与效率相应地形成不同的关系。从最初的公平凸显,到后来的公平与效率互相对立,再到现代生产力对公平有了新的要求:把公平与效率统一起来。 关键字:公平、效率、生产力、生产关系 一、效率和公平的含义与马克思、列宁的公平效率观 1、效率和公平的含义 无论在社会发展的何种时期,要想找到者的最佳组合点,真正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必须弄清楚二者的含义及其关系。 效率的一般定义是一定投入带来的最大产出或者产出一定使用的最小投入,它的最主要的含义是利用现有的资源去最大程度地创造社会财富,经济发展的一般含义是包括政治文化各方面进步在内的利用生产要素增加国民财富的系统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讲效率与经济发展是内在一致的。 公平属于伦理学范畴,人们对它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分配结果平均是公平,但干好干差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显然是不公平;有人认为机会均等是公平,但由于个人禀赋不同,即便是机会均等,各自把握机会的能力不同也难以实现社会公平;也有人认为自由竞争优胜劣汰是公平;还有人认为最大程度地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是公平。 2、马克思、列宁的公平效率观 马克思认为公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公平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永恒的,而是历史地变化的,每一个历史时代的公平观都是与当时的生产方式的性质直接相关,并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

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公平,不是平均主义的公平,而是存在差别的公平,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基本途径是按劳分配,符合这一原则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效率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列宁也认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没有这个条件,劳动摆脱资本桎梏这整个解放事业就不可能获得成功,社会主义就不可能获得胜利”。 马克思还认为既然存在差别,社会主义的国家就要建立起社会调节机制,缩小并消除实际存在的差别,列宁继承发展了马克思的该观点,指出社会主义的公平最终发展结果是达到事实上的平等,他说:“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即劳动平等,工资平等实现以后,在人类面前不可避免地立即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 可见马克思和列宁的公平效率观是因时代而变的,最终是要达到事实上的平等的。 二、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演进 公平与效率之间究竟是相互对立、还是相互统一?如果静止地来看待这个问题,很难说某种说法是惟一科学合理的。但动态地来看待这个问题,或者说历史地来考察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我们会发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历史进程中不断地变化其性质,无论是相互对立,还是相互统一,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又集中于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以及相应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因此,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角度对公平与效率关系进行分析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而生产力水平低下,意味着生产的消费资料有限,如果消费资料分配上稍有不平等,那么就有人不能生存,在一个需要集体生存的时代,这种不平等分配意味着整个部落或氏族没法生存下来。因此,人类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使得平等分配成为人们的一种生存选择。

论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及税制设计

!" 理论导刊#$$%&!! 一、税收公平原则 如何征税对纳税人才是公平的,首先应该界定公平的涵义。一般而言,公平是与价值判断相联系的社会伦理道德范畴,是国家想要达到的社会目标之一,对公平的追求是以承认现有社会分配“不合适”为前提的。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原则,要素的价格即是该要素获得的报酬,而要素的价格是要素市场供给和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种分配原则下,要素所有者在初始禀赋上的差异必然导致分配结果上的差异,因而市场经济下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矛盾,通过国家的再分配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进行调整是协调这一矛盾的主要方式。 税收作为国家再分配的基本工具,自然应该体现国家追求社会公平的意图。体现税制设计公平原则的“纳税能力说”正是这一意图的表现。“纳税能力说”指就某一确定的财政总收入,每个纳税者应按他的纳税能力纳税,拥有相同能力的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则必须缴纳更多,前者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无论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都要求有一种对纳税能力进行衡量的数量标准。理想的标准应能反映每个人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机会中得到的全部福利,包括消费、财富的占有和对闲暇的享受,但这种全面的衡量标准不太现实,因为纳税能力高低是纳税者私有的信息,或者说征税者与纳税者在纳税能力高低方面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征税者只能通过观察纳税人的行动来大致地确定其能力高低,在实践中,收入水平是一种次佳但又可用的标准,因而成为“纳税能力说”中最适用的纳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是最能反映“纳税能力说”的典型税种。但收入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次佳标准产生了一个问题:纳税人收入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他的纳税能力,而且取决于其工作的努力程度,而纳税人是否努力工作,则又取决于其税后收入水平。假定其税前收入不变,此时,政府税率的高低将影响纳税人工作的努力。如果税率过高,纳税人宁愿多休闲而少工作。此时,个人所得税在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上出现了后文所说的矛盾,税制设计特别是边际税率的确定变得重要。 税收的公平原则不仅体现在“纳税能力说”中,同时还体现在“受益原则”中。即每个纳税人根据其从公共劳务中得到的受益而相应纳税,谁受益,谁纳税。在该原则下,公平的税制依支出结构的不同而不同。“受益说”仅适用于缴纳的税收直接对应着某项公共品服务,其应用的范围如对汽油课税等很窄的领域。在市场经济下,税收往往并不直接对应某项公共品,人们缴纳税收的多寡也并不必然与其享受到的公共品成比例,这正是税收三性“无偿性”所隐含的意义:无偿性并非意味着人们纳税是无偿的,从广义上来讲,人们向政府缴纳了税收,同时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司法、教育等服务,因而,税收是人们享受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纳税并非是无 摘要:税收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一国税制设计应在满足财政收入前提下,尽量满足税 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税制设计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取舍,经常引起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的争议。发达国家关于最优所得税制的理论应该对我们有所借鉴。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税制设计;信息不对称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论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及税制设计 王 宇 (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西安+!$$.%) 改革研究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提出及其含义 早在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18世纪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不能因身份、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1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穆斯格雷夫也提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支付他合理的份额。”2穆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在这一原则下,横向公平只适用于最基本的平等方面。”3 我国有学者对税收公平原则作了如下定义: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4那么,如何衡量税负的公平呢?通常所说的衡量税负公平的准则或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机会原则要求以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来分担税收。获利机会相同的纳税人纳相同的税,获利机会多的纳税人多纳税。进一步来说,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经济资源决定的。受益原则要求按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受益程度大小来分担税收。负担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5 笔者认为,不同性质的税收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并不相同,受益税以受益 1郭庆旺等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第209-217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2[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8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3[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95-196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4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第2版),第19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袁振宇等编著:《税收经济学》,第30-3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政府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怎样看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了传统的计划经济,在改革效率大幅提升的同时,收入分配出现了差距过分扩大的现象。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我国理论界也开始更多地关注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并开展了热烈讨论。对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我们党也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 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内涵 何谓公平?理论界有这样几种观点:第一,收入差距大小适宜的公平观。这种观点把收入差距大小作为判断社会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在当前西方理论界比较流行。这是以结果的均等作为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而没有考虑收入的渠道和手段。第二,按劳分配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所形成的不同收入的“天然特权”。要求废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这种原则摒弃了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认同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和努力可以得到更多回报,体现了激励原则。第三,机会均等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强调的是在市场竞争中给每一个人提供均等的机会。第四,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分配尺度、分配过程、分配规则的公平,而不是单纯的结果公平。对个人来说,即使参与分配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实际分配的结果也可能是不均等的。例如,按劳分配,以投入的劳动为尺度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必然形成个人收入差距;按投入要素分配,以投入的劳动、资本、土地、经营力为尺度,更会形成个人收入差距。如果抹杀这种差距,追求结果的均等,必然导致平均主义,这恰恰是不平等的表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是历史的、相对的,不是永恒的。公平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不同社会、不同阶级甚至不同的人,对公平的理解是不同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有关经济活动的规则、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它是调节社会关系和财富分配关系的一种规范,它不只是一种主观观念,而是具有客观的内容,它受制于一个国家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具有相对性、历史性和客观性。 何谓效率?效率概念的基本含义,指的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投入或成本就是利用一定的技术生产一定产品所需要的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源,又包括人力资源;既包括无形资源,又包括有形资源。产出或收益指的是人们利用一定的技术、投入一定的资源生产出来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或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或服务,既包括有形的物品,又包括无形的服务。 公平与效率,何者为先? 公平和效率二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它们之间究竟是正相关关系还是负相关关系,是对立还是相辅相成?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完全是矛盾的关系。他们认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平等,公平和效率如同鱼和熊掌,二者不可兼得,要效率就不能要公平,要公平就必然会牺牲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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