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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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案例一: 关于执业资格

2003年9月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约60cm 深﹑面积达20多㎡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10月13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去医药费6400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726元。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对此观点,笔者持不同看法。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并对“建筑活动”作了以下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设(当然地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期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遵守《建筑法》、《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有相应资质条件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的罚则,即“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

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本案报告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从业资质的被告黄某承建违反了《建筑法》有关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其承担被告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 关于建筑许可

四川省××镇居民张某为了生活饮水方便,于2002年建成一石砌体水塔水塔内净尺寸为长7.62m,宽6.53m,高4.83m,池壁顶宽700mm,水塔底厚300mm,强度等级为Mu30,水泥砂浆M2.5。水塔由泥瓦工王某绘制一张草图,并未正式设计。施工质量很差,使用后不久就发现漏水,请石工进行修补,但是没有对水塔彻底检查加固。水塔于2004年12月突然倒塌,因水塔处于小坡高位,水塔内蓄水较多,导致其下方一民办幼儿园被水冲毁,当场砸死幼儿20人,重伤3人,砸毁校舍4间,酿成一起重大恶性事故。

事故发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设计图纸有问题。水塔的设计由泥瓦工王某绘制一张草图。,没有进行精确的计算图纸上的结构不合理,数据有误。

(2)泥瓦工王某等人在施工时,仅凭草图施工。由于施工技术差,粗制滥造,水塔的施工质量低劣,水塔内壁的强度严重不足,无法承受水塔内蓄水的压力。这是水塔倒塌的直接原因。

分析:

首先,张某,王某都存在过错。王某只是从事多年的泥瓦工作,没有专业技术知识。张某把砌水塔的设计、施工任务交给王某,应该预见到王某可能会因不懂技术而导致水塔倒塌,而张某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特别发现水塔后,仍未考虑水塔下边有一幼儿园这一因素。可见,张某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明知自己只是一个泥瓦工,没有专业技术知识,有自己负责水塔的知识和施工,可能会发生事故,但王某轻信能够避免。可见王某在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次,王某擅自设计,没有对图纸上的数据进行精确的计算,王某的知识和

能力也无法对图纸上的数据进行精确的计算。王某仅凭自己设计的草图,就盲目施工,,粗制滥造,工程施工质量低劣,水塔多处漏水,张某把修建水塔任务交给王某后,没有监督施工,没有及时制止在施工中的粗制滥造行为。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

再次,从事故造成的损失结果分析,这起事故造成20多名幼儿呗砸死,重伤3人,轻伤12人,砸毁校舍4间的严重后果。

最后,从技术方面来分析,王某不懂专业技术知识,就盲目的承担水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王某在施工中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如设计图纸不合理,图纸上数据有误,水塔内壁强度严重不足等。

案例三:关于建筑许可

被告王某于1999年承建睢宁县电声器材厂电声大楼,并将该楼的水电安装部分分包给原告陈某。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02年3月8日为原告出具了水电工程结算单,其中包括被告扣除原告税收、管理费等费用4万元。双方在工程款结清后,对双方约定的管理费4万元在结算时并无异议。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所扣的4万元税收和管理费,理由是被告无权向其征缴税收和管理费。被告庭审中主张其所扣的管理费和税收已上交公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均无建筑资质。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被告已取得的4万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分析:

原告陈某对管理费主张权利,其理由能否成立是本案的关键。笔者认为,陈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三:

一、原、被告没有建筑资质而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了《建筑法》和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分包工程属于违法分包,分包协议应确认无效。被告在分包工程中取得了4万元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是被告分包工程取得的好处费,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心知肚明,将这种管理

费定性为被告的非法所得无可争议。

二、管理费属于国家利益,原告无权主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所以“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主要是指:①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②与争议事实中所向的标的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管理费属于国家享有,不属于原告享有,原告对管理费主张权利既没有请求权基础,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如果单从起诉权的角度考虑,驳回起诉似无不可,但是这样处理不彻底,一旦原告撤诉,程序终结,势必导致国家利益流失。

三、《民事诉讼法》、《建筑法》、和《民法通则》滴一百三十四都具有公法的性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当事人的约定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或者利用合同谋取非法利益时不能弃之不问,也不能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调解结案,应变司法被动为主动,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本案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是涉及个人分配国家利益的问题,法院从根本上否定其权利主张,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收缴被告非法所得,维护了国家利益,落实了公法的惩罚功能,因而原判是正确的。

第二章

案例一:关于城乡规划

外滩花园是武汉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高档商品住宅小区,位于汉阳区武汉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游100m~950m的长江边滩上,沿城市防洪墙内侧宽约67m~80m、长850m的江滩呈带状展开,总用地面积39132㎡,总建筑面积62773㎡,项目总投资1.2亿元。

分析:

“外滩花园”占用长江河道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而且外滩花园建设不符合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该项目的建设位置位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长江河道位置,即防汛通道,属非建设用地,而开发商却私自将其变更为建设用地,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即“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对于上述违法建设行为,2001年湖北省政府作出拆除外滩花园建筑的决定。最

终外滩花园于2002年1月25日、2月16日、3月30日分三次进行爆破拆除。根据有关规定,因拆除对开发商和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武汉市政府给予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关于城乡规划

“麒麟舫”系由某省珍宝饮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1993年2月,省计委批复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在其省会城市水上公园修建仿古石舫建筑。12月,省城土地规划管理局向该项目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麒麟舫”建设开始,有关部门就认为其选址存在较大的问题,可能影响到南川河的行洪。

分析:

“麒麟舫”建设规划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该项目未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省城土地规划管理局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建设。

﹙2﹚省纪委在批复“麒麟舫”可行性报告时,越权为建设单位选址定点。事实上,该项目选址违反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该省城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侵占了行洪河道。该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依据有关规定,2000年,“麒麟舫”被依法实施拆除,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对其过失承担相应责任并严肃处理。

案例三:关于建设行为的责任规定

“山水居”是某特区城市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位于某特区城市梅林路。1998年该地块由工业用地依法调整为住宅用地,1999年4月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该地区的“法定图则”。规定该用地规划设计要点为:建筑容积率2.0,层数不得高于12层,建筑面积17280㎡,其中住宅16780㎡。2000年4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总建筑面积19950㎡,核增一层架空停车空间2670㎡,并在报建施工图纸上盖章。2001年6月,市行政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施工图核算建筑面积时,发现图纸面积比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建筑面积超出2794.04㎡。2001年8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业主签订土地出让金补偿协议,对违法建筑面积免于处罚予以保留,并在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确认超出面积2794.04㎡合法。

2002年3月申请规划验收,该市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山水居”存在首层架空层增加一层,住宅楼屋顶增加一层;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未形成环形消防通道等问题,责令整改,位未予验收。

分析:

“山水居”建设项目在规划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山水居”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图则”的规定,超面积建筑。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未形成环形消防通道。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中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在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没有认真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致使设计面积超过了规划设计要点要点规定的容积率允许的建筑面积。在发现超面积建设后,本应对这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去没有依法进行处罚。以协议形式使违法建筑的面积合法化。上述行为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六款规定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违法行为”。

针对开发单位违反城市规划超建2794.04㎡以外的违法行为,市规划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改正,并对该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严肃处理。

第三章

案例一关于房产开发用地规定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S市闹市区一块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拟建造商业综合楼,并与S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2003年9月1日开工建设,两年内竣工。截止于2004年9月1日,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决策层对建造该楼宇方案发生较严重的冲突,迟迟未能开工。

分析

国家规定商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40年,由于S市是大城市,该市区的商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出让(详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因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约定,S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土地出让方、S市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且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详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案例一关于招标合同

林某自己有一个建筑企业,人员、设备、施工技术等方面实力比较欠缺。沈某是一个大型建筑企业的老总,该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很高。林某和沈某关系甚密。一次,某单位为修建办公大楼招标,招标公告中公布该工程招标单位的资质条件、公司业绩等要求,林某的公司均不能满足。于是林某找到沈某,请沈某的公司前去投标,中标后由林某的公司实施该工程,由林某的公司付给沈某的公司一笔“感谢费”。结果沈某的公司成为该工程的中标单位,但实际是林某的公司在修建该工程。最终因为林某的公司的承建能力问题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了目前招标与合同履行断裂的现状,所以,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是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的。标准要求在招标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完备而周全的规定,严格约束合同变更行为,保证履行的合同是招标招出来的合同。

案例二:关于承发包合同

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物流货物堆放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综合价格》进行结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是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只是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再经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窝工和结算依据发生争议。承包人起诉,

要求发包人全部承担窝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办理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合同有效,第二回头交涉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的依据应当依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为准。

分析:

本案例的关键在于然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计价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份有效。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办案中第一份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份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确定,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第五章

案例一:关于工程建设的环境类法

根据环境监测结果显示,石家庄主城区部分重点区域夜间特别是凌晨一点左右扬尘污染重于白天。据调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一到晚上施工工地就开始加班加点,造成扬尘污染;二是夜间是执法监管的薄弱环节,一般执法部门采取的是8小时工作制;三是一些运输车本来密闭性就不好,一到晚上就疯狂冒装,沿途撒漏,且夜间车少,车辆跑得快,扬尘污染更为严重。

2009年7月14日零点,石家庄市政府组织环保、交管、城管等等部门,兵分四路,对运输渣土的车辆进行了突袭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大部分运输渣土的车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有的装载过高,有的无渣土准运证,有的渣土准运证过期。

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或气体或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同时地四十三条指出,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七章

案例一:关于安全生产法

某建筑施工单位有从业人员1000多人。该单位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多次向主要负责人提出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单位主要负责人认为平时都用不上,还得花钱养着,划不来,故该建筑施工单位一直没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后来,有关部门在进行监督核查时在,责令该单位立即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分析:

这是一起建筑施工单位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案件。《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本案中的建筑施工单位有1000多名从业员工,明显属于《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情况。因此该单位的这种行为是违反《安全生产法》上述规定的,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其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第八章

案例一:关于企业资质管理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挂靠经营合同引发的纠纷案,法院在判决原、被告双方合同无效的同时,决定对原告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原告武义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义建工公司)诉称,2008年5月,武义建工公司与朱某签订挂靠经营合同,约定由朱某向武义建工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后由被告朱某使用武义建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武义建工公司不参与朱某的经营和管理,包括对工人的管理和工资的发放。合同签订后朱某便以武义建工公司的名义承接了石景山的一小区的建设工程,2008年9月该小区的总承包方中联世纪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朱某发出停工通知并要求撤离,朱某收到通知后携款消身匿迹,武义建工公司只得替朱某向工人发放工资及经济补偿。现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给付武义建工公司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及精神补贴金86555元。

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应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朱某未取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其与武邑建工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对此武邑建工公司与朱某均有责任,武邑建工公司违法所得10966元,法院予以收缴。

法院判决后,针对武邑建工公司利用建筑资质违法获得经济利益的不当行为,石景山区法院向武邑建工公司下发了司法建议书。,建议武邑建工公司制定相应制度,禁止以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依法从事经营。

第九章一个案例也没有

第十章

案例一: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庐山莲花洞森林公园内的莲花洞风景区拥有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身份,某单位看到报道,一些党员干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该景区兴建私家别墅。某单位受此“启发”打算向有关部门申请过在另一处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建一培训中心。

分析:

某单位的申请不可能被批准。新《条例》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违反此条例者也在重罚之列,而且相关责任人员要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有关工程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在某大城市边缘的小河坝村委会为了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在村北约3300㎡的用地上建筑菜大棚,蔬菜大棚占用了1500㎡,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报镇政府同

意,利用剩余1830㎡建自用的工业厂房。该市规划监察大队发现后,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等待处罚。

分析:

1.村委会利用集体土地建蔬菜大棚,进行农业生产,属于农业结构内部的

产业调整,是允许的。

2.而建设工业厂房则属于违法建设,因为该地区位于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

内,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划区内任何建设活动,都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才能建设。虽然村委会报镇政府同意,但未经上级规划行政部门的批准,未履行合法的报批手续,因此属于违法建设,应给予立即拆除。

第十二章

案例一:关于工程建设施工许可

2001年5月9日烟台市A有限公司与山东B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承建A公司的车间、车库等5哥单位工程以及水、电、暖的安装工程。建筑面积为4629平方米,承包工程总造价200万元,施工期喂2001年5月10日至同年10月30日竣工。B公司在施工期间,A公司陆续付给B公司工程款,截止到2002年2月5日,A公司共付给B公司工程款共计190万元,余下工程款至今未付,为此B公司向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A公司立即付清拖欠的工程款。据法院查明,A公司在对外发包工程时以及工程施工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分析:

法院对于因暂时不具备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合同效力问题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必须剧本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B公司虽然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但A公司至发包时至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故A公司和B公司双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对建筑工程已完成且质量合格,建筑单位应按照已完成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价款的规定,故法院支持B公司要求A公司按实际造

价支付工程款余额的请求。2004年12月30日,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决:A 公司付给B公司拖欠的工程款。

案例二:关于工程建设从业资格许可

某市原市政总公司经理张某退休后挂靠在A建筑公司处,借用A建筑公司的建筑资格证书对外签订合同,承揽建筑工程。2001年,张某以A建筑公司名义承包了该市新村8号楼建设工程,张某将该工程的打混凝土、上楼板工程交给承包头于某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打混凝土一方28元,一层一结算工程款,由于某负责到A建筑公司与张某结算款项,并分给其他施工人员。于某雇佣的施工人员任某在查看工作位置和用料不慎时从楼上摔下,A建筑公司为责任单位。A建筑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认定任某为工伤不符合事实,请求撤销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的决定。市政府经过审查认为:A建筑公司出借资格证书给张某使用,张某以A建筑公司的名义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A建筑公司承担。任某虽然是于某所雇,但是为A建筑公司工作,并为此从A建筑公司获得报酬,A建筑公司与任某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A建筑公司与个体承包人于某之间的承包关系,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并不影响A建筑公司和任某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承包人于某与任某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视为A建筑公司与任某建立的用工关系,A建筑公司是法人企业,有用工权,用工主体应是A建筑公司。故此,做出了维持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分析:

本案中,A建筑公司作为具有建筑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单位,将自己的资质证书出借给张某使用,张某以A建筑公司的建筑资质对外签订合同,承揽建筑工程,因此,张某的建筑施工行为应视为A建筑公司的行为,其雇佣施工人员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亦应归属于A建筑公司。于某虽然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结算款项、为施工人员分配劳动报酬的工作,但其不具备个体承包资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从结算款项和分配劳动报酬中获得额外报酬,因此于某的行为应视为受雇管理施工人员。张某在此前为其他单位的施工中也雇佣了于某、任某等人,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临时雇工或转包行为。因此,决定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

认定为工伤,且应当由A建筑公司承担本次工伤事故责任是正确的。

第十三章

案例一关于监理单位处理事故程序

某城市建设项目,A建设单位委托B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并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甲施工单位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桩基施工过程中出现断桩事故。经调查分析,此次断桩事故是因为甲施工单位抢进度,擅自改动施工方案引起。对此,原设计单位提供的事故处理方案为:断桩清除,原单位重新施工。甲施工单位按处理方案实施。B监理单位应如何处理这起断桩事故?

分析:

按有关规定,B监理单位处理程序如下:1.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2.责令甲施工单位报送断桩事故调查报告;3.审查甲施工单位报送的断桩处理方案、措施;

4.经审查同意后签发工程复工令;5对事故的处理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检查和验收;6.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归档。

第十四章无案例

第十五章

案例一:关于工程质量

1993年5月8日,A酒店筹建处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 公司承包建设A酒店的全部建筑安全程、室外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1993年5月8日开工,1994年8月1日竣工。酒店建成后,出现一些质量问题,特别是一楼客房部非承重墙裂缝问题严重,但双方均有责任。由于B公司在施工时对回填土夯压不密实和自己订购使用的排水铸铁管个别管壁厚偏薄,使用不久出现破裂跑水,导致墙体严重开裂。框架柱与隔墙、内纵墙拉结质量差,是造成隔墙与框架之间竖向裂缝和卫生间隔墙裂缝的原因之一。而A酒店在大楼散水坡旁边没有防水措施,将楼前楼后草坪花池土层进行翻松处理、浇水,使部分土层处于饱和状态,导致部分水侵入墙基、软化基土,加快基土沉陷;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决定取消客房壁柜砖隔墙,造成部分走廊纵墙内倾斜。

B公司将A酒店工程交付后,A酒店应依法律履行其申请验收义务,由于其不交纳相关费用,致使工程未能验收。但A酒店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至今。

分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建筑安装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未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引发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A酒店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方和使用方A酒店自行承担责任。鉴于B公司对于质量监督总站鉴定结论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责任予以认可,亦承担部分责任。

第十七章

案例一:关于合同纠纷的调解

2004年,原告余某、被告某装修公司双方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花城某房的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工作。双方约定了具体的装饰施工要求及价款,还附上了设计方案、工程预算报价单及违约金支付标准。但在以后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施工质量不符合正常行业标准及原设计要求,部分施工用材与约定不符。原告发现上述问题后与被告协商,期间经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有效协议。后被告单方认为工程完成,办理了装修退场手续,并自行确定结算工程款,但原告余某买房至今2年多仍未能入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装饰合同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返修费用及原装拆除的木地板费用约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分析:

上述案例是一起明显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装修人与装修企业在签订书面合同中约定的案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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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案例一: 关于执业资格 2003年9月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约60cm深﹑面积达20多㎡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10月13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去医药费6400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726元。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对此观点,笔者持不同看法。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并对“建筑活动”作了以下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设(当然地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期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遵守《建筑法》、《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有相应资质条件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的罚则,即“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本案报告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从业资质的被告黄某承建违反了《建筑法》有关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其承担被告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 关于建筑许可 四川省××镇居民张某为了生活饮水方便,于2002年建成一石砌体水塔水塔内净尺寸为长7.62m,宽6.53m,高4.83m,池壁顶宽700mm,水塔底厚300mm,强度等级为Mu30,水泥砂浆M2.5。水塔由泥瓦工王某绘制一张草图,并未正式设计。施工质量很差,使用后不久就发现漏水,请石工进行修补,但是没有对水塔彻底检查加固。水塔于2004年12月突然倒塌,因水塔处于小坡高位,水塔内蓄水较多,导致其下方一民办幼儿园被水冲毁,当场砸死幼儿20人,重伤3人,砸毁校舍4间,酿成一起重大恶性事故。 事故发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建设工程法规案例及答案

案情陈述:开达公司决定兴建建筑物“世纪曙光”,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公司决定由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晓光负责相关事宜。张晓光在咨询了开达公司法律顾问,得知该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不必采用招投标形式”后,与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此后不久,张晓光采纳开达公司董事长个人建议,把“世纪曙光”工程设计委托给通然设计,并于三日内签订合同。第四天,隆盛设计谈判代表赶到开达公司,被告知该工程设计工作已委托通然设计。隆盛设计代表要求开达公司赔偿往返路费及相关损失。张晓关以双方并未就该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拒绝赔偿。双方因协商不成,隆盛设计向法院起诉开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开达公司并未与隆盛设计签订任何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张晓关与河北省隆盛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隆盛设计)取得联系,并声称“其主要负责人能到公司面谈,不出意外该工程便委托给隆盛设计院”这一行为,认为他们之间为要约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开达公司“世纪曙光”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需不需要采用招投标形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案例中凯达公司董事会对建筑风格和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虽然项目可以不招标,但必须以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为前提。 2、开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 诺方式”和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开达公司和隆盛设计虽有合作意向,但双方并没有缔结合约,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开达公司并没有违约。 3、开达公司应不应该赔偿隆盛设计。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 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第十八条“要约可以”和第四十二条“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开达公司在张晓光与通然设计联系磋商时及签订合同后应该立即告知隆盛设计这一事实。且根据先合同义务,开达公司也更应该将其与通然设计缔结合同及时告知隆盛设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开达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对隆盛设计进行赔偿。总结:综上所述,开达公司没有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隆盛设计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隆盛设计谈判代表提出的相关损失。 案情陈述: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 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建设法规调整对象,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相关的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经济协作关系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加以调整;民事关系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 2、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挽着统一的框架结构。 3、建设法规体系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4、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5、建设法规的实施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建设行政执法包括:建设行政决定、检查、处罚、强制执行;建设行政司法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仲裁; 建设许可制度 1、《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质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资格三项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的不得开工。 2、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投资额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组织施工之前申领施工许可证。 4、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有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需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其他条件。 6、到位资金: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以上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施工许可证的期限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几个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终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几个核验施工许可证。此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终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8、从业资格许可的内容: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三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企业资质法规 1、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不合格和联系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资质等级应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建筑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才可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1、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的交易行为,工程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承包方一般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备供应或制造单位等。 2、《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方式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3、建设工程发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1)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2)承包单位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方范围内承揽工程;(3)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4)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

建设法规课程作业(案例分析)

一、某工程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由业主自行组织施工公开招标。该工程项目为政府的公共工程,已经列入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因此业主委托咨询公司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业主要求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某承包商在封口处加盖了本单位的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1天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当天下午,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声明将原报价降低5%,但是业主的有关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2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开标会议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市公正处有关人员到会。开标前,市公正处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业主在评标之前组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共8人,其中业主人员占5人,招标工作主要容如下: (1)发投标邀请函; (2)发放招标文件; (3)进行资格后审; (4)召开投标质疑会议; (5)组织现场勘察; (6)接收投标文件; (7)开标; (8)确定中标单位; (9)评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 1.招标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2.招标工作的容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改正,并排出正确顺序。 [参考答案] 1.招标中的不当之处体现在: ①因征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②一个工程不能编制两个标底,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③在招标中,业主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 ④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若由项目经理签字,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⑤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承包商都可以递交投标文件,也可以对投标文件作出补充与修正,业主不得拒收; ⑥开标工作应由业主主持,而不应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 ⑦市公正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⑧评标委员会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业主方面的专家最多占1/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不符合要求。 2.招标工作容中的不正确之处为: ①不应发布投标邀请函,因为是公开招标,应发招标公告 ②应进行资格预审,而不能进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的正确排序为: (1)——(3)——(2)——(5)——(4)——(6)·——(7)——(9)——(8) 二、某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搂,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由于招标时间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单位采取部议标的方式选取中标单位,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 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 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汉阳区 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 防汛办共同分担”。整个外滩花园7万m2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 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 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 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 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 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 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第二,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但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 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武汉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了批复,审批不合规定。第三、二期 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

建筑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一:龙门吊拆除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10月17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11月2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2007年11月14日上午8:00左右,分包商租用110T、50T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45T龙门吊机。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中午11:30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遂责令停止施工。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21m,宽4.5m,重约21T,受场地制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中午12:00左右,在分包商把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T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110T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50T汽车吊。事故造成110T汽车吊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T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 1)110T吊车外表比较新,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 2)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14cm; ?3)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直接原因: 1)分包商在收到停工指令后多次冒险左右;

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word版本

建设工程法律与法规

第一章 1施工企业与保险代理人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工程保险合同,并足额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施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关于该案中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张某应当向施工企业赔偿损失 B.施工企业补缴保费后,保险公司方可赔偿损失 C.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方可给予施工企业赔偿 D.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并可向张某追偿 2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A )之债。 A.侵权 B.合同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3甲建设单位委托乙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图纸,但未约定该设计著作权归属。乙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王某被指派负责该工程设计,该工程设计图纸许可使用权归( B )享有。 A.甲建设单位 B.乙设计单位 C.注册建筑师王某 D.甲、乙两单位共同 4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但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B.保证期间与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相同 C.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免除保证责任 D.如果甲在保证期间内未经丙书面同意将主债权转让给丁,则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禁止抵押的有( ABDE )。 A.土地所有权 B.宅基地使用权C.荒山承包经营权 D.学校图书馆

E.被扣押的汽车 6 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3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买方于6月10日交付了25万元,卖方予以签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E )。 A.买卖合同是主合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 B.买卖合同自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自6月1日成立 D.若卖方不能交付货物,应返还50万元 E.若买方不履行购买义务,仍可以要求卖方返还5万元 7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参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建筑工程项目,保险人须负责赔偿因( C )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A.设计错误 B.原材料缺陷 C.工地现场火灾 D.地下水位变化 8下列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只能用于违约责任的有( BC )。 A. 停止侵害 B. 修理、重作 C. 支付违约金 D. 恢复名誉 E. 赔偿损失 9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进行施工作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该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 D )。 A.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强迫职工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答: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分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适宜的。 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这个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二:2006年6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你怎样认为?答: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不得少于20天”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所以,如果这个案例中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就不违法。相反,就是违法的。 案例三:某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6年9月9日上午9:00.但是,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却于2006年9月9日 10:00送达。招标人拒绝该标书,理由是该标书送达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你认为该理由成立吗? 答:不成立 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认识存在误区。他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所投的标书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时间段所投的标书是无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其所投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投标有效期起始于开标的时间,也即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开始后,投标人所投的标书就不再被接收了。 此案例中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的做法的是正确的,但是提出的理由是错误的。 案例四:某建筑公司超越资质承揽了某施工任务,2006年10月8日该项目竣工。但是建设单位却以该建筑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2006年10月20日,建筑公司将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这是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纵容。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20133002 方诗雨 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可谓是突飞猛进,随着而来的就是各种建筑违法违规问题的大量出现,这也说明了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是一门结合性学科,它必须与某一个具体的学科相结合才能够得以发挥应用。《建筑法》就是将法律与建筑相结合的具体产物,它也是国家为了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而确定的。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建筑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基于此,本文结合了几个典型违法违规建筑市场案例,详细的解读和分析了一些建筑法律法规。 一、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以及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的承担方式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了一所教学楼的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就是严格按照规定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教学楼工程。该案例的问题出在工程完成后,当建筑公司将竣工报告提交给学校,学校考虑到学生的日常上课,在没有组织相关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时就直接开始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学校发现该教学楼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立即要求建筑公司进行维修。但是建筑公司确认为学校在未对工程进行验收时就开始提前使用,这时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学校负责,建筑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这个案例中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建筑公司与学校两个,客体是施工建设的教学楼。在本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的是主体双方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来说,建筑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是按劳获利,在完成工程项目后,获得学校所支付的工程款项。同时应该承担的责任是按时交付给学校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并承担相应的维修任务。而学校应该按照与建筑公司的合同约定,按时地支付足额工程款,在支付完款项之后,学校还有权利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学校在获知工程完工的通知后,未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工程验收,直接提前使用教学楼,这种做法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学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涉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时,应该按照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分解责任。本案例中,建筑公司已经向校提交了竣工报告,这说明实质上建筑公司已经进行

(整理)建设法规案例

第一章案例一: 关于执业资格 2003年9月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约60cm 深﹑面积达20多㎡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10月13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去医药费6400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726元。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对此观点,笔者持不同看法。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并对“建筑活动”作了以下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设(当然地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期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遵守《建筑法》、《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有相应资质条件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的罚则,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200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习题 1、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个月内审结。 A、1 B、2 C、3 D、4 2、建设单位的下列做法中,没有尽到消防安全职责的是( )。 A、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B、组织防火检查 C、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D、在设有仓库的楼房内设置员工宿舍,以方便对仓库的管理 3、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有( )。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E、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首席仲裁员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丙认为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则仲裁庭应( )。 A、按甲的意见作出 B、按乙或丙的意见作出 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 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 5、某市一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现拟组建招标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为( )。 A、投标人的亲属 B、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人员 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D、招标人代表 E、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书面的起诉书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主刑的特点是( )。 A、一个罪可以适用两个主刑 B、不能单独立适用,可以附加适用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围进行经营活动,超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案例评析:

建设法规概论案例分析

建设法律法规概论案例分析 2012年4月四川理工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案例分析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

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分析二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1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 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精选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精选 1.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一、301010建筑师管理制度: 1.建造师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提供申请。 2.注册期满需延续执业者,应当在注册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限期3年。 3.在注册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在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限期,不重新计算。 4.建造师原则上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5.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6.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7.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二、301020法律替下和法的形式: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法规的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2.民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 3.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5.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6.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勘察、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7.地方性法规: 它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合同不是无效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黄显贵张宝玉王学军/主编 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概论 一、单选题 1.C 2.D 3.D 4.A 5.C 6.C 7. B 8.C 9.B 10.D 11.B 12.B 13.C 14.B 15.D 16.D 17.C 二、多选题 1.ACD 2.ACDE 3.ACDE 4.BC 5.ABDE 6.ABDE 三、分析题 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一、单选题 1.A 2.D 3.C 4.B 5.C 6.C 7.C 8.B 9.D 10.C 11.D 12.D 13.D 14.C 二、多选题 1.ADE 2.ABCE 3.CE 4.AB 5.ABD 6.ABDE 7.ACD 8.ABE 9.AC 10.ABD 11.BC 三、分析题 1. 1).丰华水泥厂与甲建筑公司之间是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作为承诺的除外。” 2).甲建筑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200T水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甲建筑公司拒收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3).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理由:海天水泥厂对甲建筑公司的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变更,因视为新要约。 4).3海天水泥厂与甲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成立于甲建筑公司接受货物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2600元外,其余的依甲建筑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 5).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第二份函件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2599元外,其余的依甲建筑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A 2.A 3.D 4.B 5.B 6.D 7.A 8.B 9.B 10.D 11.B 12.C 13.A 14.B 15.B 16.D 17.C 二、多选题 1.ACDE 2.AD 3.BCD 4.ACDE 5.ABD 6.ABC 三、分析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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