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发[1999]246号)

20.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现将《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附件: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任务分工

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五)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六)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染源监测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污染源实施监测,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所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二)参加本部门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三)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

第三章污染源监测网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条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各种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源监测网做好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

站负责对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

第四章污染源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和现有污染源治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局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或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监测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实施,其监测结果是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可接受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的委托进行监测,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局报告。纠纷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人员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被监测单位应协助环境监测人员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应预先通知其主管部门。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被监测单位保守秘密。

第五章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局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要求,监督所辖地区排污单位规范其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统一的标志牌。

第十八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

污染源监测设施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原批准安装的环境保护局批准。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将已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遵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监测设施应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同时参与考评。

(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分析化验制度。

(三)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接受所在地环境

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可委托所属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所属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计量监督和稳定运行的监督抽测,对污染源监测设施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六章污染源监测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不得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承担由污染源监测网统一安排的污染源监测任务的网络成员单位,应定期向网络负责单位报告污染源监测结果。

已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将监测设备与当地环境保护局监测网直接联网,将监测结果直报环境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将污染源监测结果和排污申报数据,在做出适当分析后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对在实际监测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或通报环境监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局对审核合格或未提出异议的监测数据应直接用于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在污染源监测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保证规定的污染源监测机构,由其上级环境保护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屡教不改的,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

对在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污染源监测单位,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逾期未安装污染源监测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由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监测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环境保护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得收取监测费用,所需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解决。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委托监测、污染纠纷监测等所需经费由排污单位或委托方承担,收费持省级以上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规

定的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91)环监字第086号)同时废止。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与HJT 75-2007标准差异

最新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与HJ/T 75-2007标准差异汇总: 1、标准号差异?HJ 75-2017规定较HJ/T 75-2007规定,正式作为行业标准,而不就是推荐性行业标准,效力更强。直接对运维工作具有约束力。 ?2、概念术语(系统响应时间与仪表响应时间) ?HJ 75-2017规定了概念术语:系统响应时间与仪表响应时间;增加了验收技术要求:示值误差与系统响应时间。 9、3、3、1条气态污染物与氧气CEMS验收,这两项就是前提条件。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3??、新增氮氧化物监测单元要求 HJ 75-2017规定:第4条氮氧化物监测单元要求,二氮可直接测量,亦可转化为一氮后一并测量,不允许只测量一氮。在现场与运维,就需要在产品选型时做好产品设计与转换要求。HJ/T 75-2007规定中无要求。? 4、新增监测站房要求?HJ 75-2017规定:第6条监测站房要求-监测站房建设规范化。对于现场人员来说,就需要注意后期签订运维合同、验收项目,涉及该项,注意核实就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如不符合,书面提醒业主单位该事项。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5、采样监控平台面积与安全防护变化?HJ 75-2017规定:第7条7、1、1、7采样监控平台面积与安全防护a项。新增加采样监控平台面积与安全防护。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6、安装要求变化 HJ 75-2017规定:第7条安装要求7、1、1、1 b项安装位置细化;采样平台

斜梯(高于2米)与升降梯设置高度(高于20米)细化。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HJ/T 75-2007规定离地高度高于5米,设置Z字梯旋梯升降梯。 ?7、新增了参比方法采样孔预留要求 HJ 75-2017规定:第7条安装要求7、1、1、1 d项参比方法采样孔预留,技术验收应核实此项。HJ/T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8、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规则 HJ 75-2017规定:7、1、2、3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前四后二由之前得颗粒物增加为颗粒物与流速;新增了新建排放源采样平台与排气装置同步设计、建设,及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现场仪表在CEMS采样与分析探头安装,监测断面位置就是否合理做好判定。HJ/T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9、旁路增加烟温与流量 HJ 75-2017规定:7、1、2、6旁路增加烟温与流量,HJ/T75-2007规定中仅需增加流量。 10、新增安装施工要求 HJ75-2017规定:新增了7、2 安装施工要求,7、2、1-7、2、10实际施工要求细化。CEMS安装施工要求细化,对工程施工及验收提高要求与考核指标细化。HJ/T 75-2007规定中无此项。 ?11、CEMS技术指标调试检测变化 HJ 75-2017规定:第8条CEMS技术指标调试检测附录A。主要变化有四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执行日期 2014 年1 月1 日起 目的 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 负责解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目录 .1文件发布 .2文件全文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

编辑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介绍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为了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管理,有效地堵住企业偷排、漏排的现象,减轻环境监理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管理效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同时也为了环境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的排污状况;全国很多的环境保护部门都开始进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 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 A.数据通讯平台系统 B.监测终端(污染源)仪器集成系统 C.运营维护系统(公司) A、数据通讯平台系统 1.由监控中心软硬件,终端数据传输设备,数据传输网络三部分组成。 2.通过PSTN或GSM、GPRS、宽带、光纤等方法传输数据 3.有监测数据采集、处理、显示、传输的作用 环保局只有通过稳定的数据平台系统的才能获得最迅速地获得最直接的污染源数据信息。 作用: u可以通过通讯终端、计算机或大屏幕看到污染企业的排污状况,污染数据,适时监控。 u累积辖区范围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历史数据。 u可以拓展到河流断面监测、空气质量预报、GPS卫星定位、电子地图等。 数据传输示意图环保局监控中心

B 、 监测终端(污染源)仪器集成系统 u 仪器集成系统是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核心,一个稳定可靠的仪器集成终端才能够持续不断地提供准确的污染源数据信息。 u 由采(水)样系统,各种水质分析仪器,数据记录仪(PLC)等组成。是一个系统集成工程项目。有时候还需要配合排污口整治等土建工程。 u 包括COD 、氨氮、PH 、流量等多种监测仪器,提供排污企业的稳定的、准确的、连续的数据信息 企业排污口仪器集成系统示意图 C 、在线监测系统的维护 企业排污口规范和在线监测房 监测房内仪器集成系统

C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营维护机制 “重建设、轻维护”是环境管理部门在线监测工作中比较普遍的问题。 u 数据采集和远程传输系统是污 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出问题比较多的地 方,稳定可靠的维护才能够持续不断地 提供准确的污染源数据信息。 u 运行过程中必须对仪器定期进 行的维护,如更换试剂/钢瓶,清理采样 管道,更换一些损耗件,不同的仪器维 护量有很大区别,但对于任何在线的分 析仪器来说不可能完全没有维护量。 u 由于在线监测不能直接为企业 创造效益,所以企业本身对于该仪器的 维护不会非常积极,建立一套系统的维 护运营机制是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 统在建设完成后可以长期有效地发挥 作用的关键。 u 几年来的全国实践表明,成立 专门的运营维护公司是一种比较好的 模式 污染源在线监测的法律依据 自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多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到污染源在线监测和管理的法规有: u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 规定总量控制实施 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 u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四 条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u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

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广东东泰乳业有限公司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XXX位于XXXX,产品主要为XX,年加工炼奶XX吨,该项目于2002年8月20日通过原XX县环保局审批同意项目建设。2004年扩建包装车间,通过XX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XX),2009年扩建污水处理站并通过验收(环验(2009)029号),2012年新建厂房和车间,取得XX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监测方案 1、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监测 监测项目: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烟气黑度 监测点:锅炉废气排放口 排放浓度执行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标准,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标准。

2、无组织废气污染源监测 监测项目:颗粒物、臭气浓度 监测点:厂界外上风向对照点、下风向监控点 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标准,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标准。 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3、废水污染源监测 监测项目:磷酸盐、悬浮物、pH值、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总氮。 监测点:污水排水口 排放浓度执行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表3-1 废水各污染因子回用标准限值和监测频率 4、噪声污染源监测 监测点:厂界 监测项目:噪声 监测频次:1次/季度 监测分析方法及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限值。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 行)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0年8月 目录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规〔201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1 —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2 —

附件: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3 —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市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以外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环境监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污染控制)、环境信息等机构 —4 —

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生产情况 1、1 企业概况 浙江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二OO 一年七月,是一家专业生产有机 颜料、医药中间体和晶硅砂浆回收的企业。公司现有生产线八条,员工 105 名,技术人员 15 人,外聘高级工程师 4 名,与浙江工业大学、河北 师范大学等院校建立了“产学研”的合作关系。 公司主要产品有:偶氮颜料(红、黄、色淀系列颜料)近 40 个品种,产品广泛应用于油墨、铅笔漆、油漆、美术颜料、塑胶、涂料等领域,年 生产能力 10000 吨;手性扁桃酸年生产能力 300 吨,晶硅砂浆回收年生产能力 50000 吨。公司自组建以来,就十分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的技术改进、开发,不断提高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采用了先进的生产工艺,与传统工艺生产的产品相比具有色光好,强度高,分散性好的优点,加工、检测设备齐全,确保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深受客户的好评,产品出口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2005 年被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评定为“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2001 年---2008 年连续被评为 AAA 级资信单位,全国守合同重 信用企业等荣誉。2007 年 12 月被省中小企业局授予 :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 心,2008 年 12 月被衢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2010 年 2 月被衢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2012 年 2 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授予:“省级科技型企业”。

2、生产规模 2.1 有机颜料: 13000 吨/ 年 2.2 晶硅砂浆回收: 5000 吨/ 年 3:厂区平面布置图 (二)企业污染治理情况 1、污染物种类 1.1 废水 1.1.1 工艺废水 按水质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二是漂洗废水;三是冲洗废水。 (1)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主要污染因子为CODcr,SS和 pH。 (2)漂洗废水:偶氮颜料完成后,通过水洗,由此产生清洗废水,主要 污染因子为 COD Cr、 SS、pH 等。清洗废水占生产废水的绝大部分

DB11 1195-201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ICS13.020.40 Z10 备案号:XXXXX 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195—201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sites setting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2015-04-30发布2015-06-01实施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 5污水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6) 6监测点位标志牌设置要求 (7) 7监测点位管理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标志牌要求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编码规则 (11) 参考文献 (13)

前 言 本标准4、5、6章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云平、张大伟、郭建辉、宁占武、马召辉、冯亚君、金蕾、张健、朱小锋、全颖弘、张中平、潘迪、马全京、刘辉、王宏伟。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 1、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 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

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 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 2、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实施现场监察时,对企业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 4、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四),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5、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控制制度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监测站点的各组成部分进行维护、维修和保养,定期更换易损易耗件 二、每周巡视监测站点1~2 次,做好各种现场记录 三、通过专用维护软件每天查看各监测站点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四、定期更换监测站点所需各种试剂,所需仪器使用的蒸馏水、试剂、标准溶液 等均达到【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的质量保证要求 五、认真填写各项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定期上报各监测站点的数据、图标、统计等 七、定期对信息管理中心和整体通讯进行测试和调试,并做好记录 八、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标样校准和实际水样对比校准,并做好记录 九、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备件的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十、发现故障应及时解决,超过24 小时不能及时解决的向公司本部和业主方报 告,同时做好手工留样,进行实验室分析等应急补救措施十一、做好监测站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措施,防止其他人 或自然事故的发生 十二、服务人员原则上是要在技术服务承诺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在12 个小时内解决问题。 十三、服务人员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达服务地点,应及时跟客户联系、说明原因,并将具体情况向上级领导进行说明。 十四、服务人员在现场遇到问题,未能当场解决或本人无法解决时,必须及时与公司联系,共同分析其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然后安排下一步工作。

化学器皿、试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基站负责人应保管好化学试剂,分类存放、定期检查使用和保管状况, 定期提出补充计划,保证配置合理、有序 二、易燃易爆试剂应放在通风阴凉处,且不得在站房内大量积存。保存在子站 房内的少量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控制,加强管理 三、如有剧毒试剂,除专人保管外,还需加锁存放,经批准方可使用。使用时 至少共同称量,并记录用量。 四、取用化学试剂的器皿应分类存放,并做到每种化学试剂用一种器皿,避免 混用 五、稀释浓酸、碱等试剂时,应按规定的要求操作和储存。使用有机溶剂和挥 发性强的试剂操作时,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 六、按实际消耗需要配制在线分析试液,并在保质期内使用,以节省成本,保 证监测分析质量。对需要购进的进口分析试液,要做好计划,并按规定储存保管和使用 七、对配制好的试剂溶液、标准溶液,要按规定粘贴瓶签,按规定标示溶液名 称、浓度类型、浓度值、介质、配制日期、配制温度、保质期或核校周期、配制人等。 八、定期检查保管储存的试剂、试液,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过期变质等的试 剂、试液按规定进行处理 九、出现化学试剂、试液中毒、灼伤等事故,应立即按相应的方法进行处理。 严重时送医院救治,同时报告上级领导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XX公司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企业概况及监测能力 公司在X地投资建设的项目,环保工程于XX 时间开工建设,X时间建成并投入了试生产。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约X平方米,主要建设设施包括:车间、综合办公楼、员工宿舍、成品库房等,总建筑面积约为X平方米,项目总投资X万人民币。X年通过X市环保局验收。 公司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有相应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措施。 废水处理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技术,鱼类冲洗水、洗带水、洗机水、锅炉冲灰水等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格删预处理后,进入初沉池,经初沉池后的污水,调节pH8,进入调节池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厌氧酸化处理,经过厌氧酸化处理后的污水经提升泵提升至生化池进行好氧生化处理。经生物降解的水自流至沉淀池。分离沉淀的活性污泥经提升泵提升回流到生化池循环利用。沉淀池上部清液溢流达标排放至临近的市政管网。(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锅炉烟尘处理工艺采用水膜脱硫除尘处理技术。废气主要由锅炉燃煤产生,锅炉尾气径过

高效文丘里除尘器,对含尘烟气进行第一级除尘,去除颗粒性尘体和燃煤有机气体,再进入麻石除尘器进行第二级除尘处理,达到净化的目的,净化的烟气经引风机送至烟窗高空排放。冲灰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重复循环使用。(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产品弃渣作为再生资源予以综合利用,本厂员工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上门清理。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售给其它客户,锅炉运行产生的煤渣几种堆放后出售给其他用途的客户。(按照企业实际处理途径来写)。 各个监测点位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未出现超标情况。 二、监测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0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13年;

固定源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试题

空气和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试题考试时间: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30分) 1、总悬浮颗粒物(TSP)是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的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的颗粒物。 2、采集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样品时,小时均值采样时,U型吸收管内装10ml 吸收液,以()L/min的流量采样;24h连续采样时,多孔玻板吸收管内装50ml吸收液,以()L/min流量采样。 3、我国规定气体的标准状态是指温度为(),压力为()时的状态。 4、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平均浓度要求每日至少有()h的采样时间。 5、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日平均浓度要求每日至少有()h的采样时间。 6、测定锅炉烟尘时,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垂直管段,并不宜靠近管道弯头及断面形状急剧变化的部位。测点位臵应在距弯头、接头、阀门和其他变径管段的下游方向大于()倍直径处,特殊情况下,最小()倍直径处。 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原理是:将烟尘采样管由采样孔插入烟道中,采样嘴正对气流,使采样嘴的吸气速度与测点处气流速度相等,并抽取一定量的含尘气体,根据采样管上捕集到的颗粒物量和同时所取的气体量,计算排气中颗粒物浓度。 8、按等速采样原则测定锅炉烟尘浓度时,每个断面采样次数不得少于()次,每个测点连续采样时间不得少于()min,每台锅炉测定时所采集样品累计的总采气量应不少于()m3,取3次采样的()作为管道的烟尘浓度值。

二、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的大气采样器,使用前必须经过流量校准,流量误差应()。 A.大于5% B.不大于5% C.10% D.小于10% 2、当选用气泡吸收管或冲击式吸收管采集环境空气样品时,应选择吸收率为()%以上的吸收管。 A.85 B.90 C.95 D.99 3、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日平均浓度要求每日至少有()h采样时间。 A.10 B.12 C.14 D.18 4、在环境空气监测点采样周围()空间,环境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如果采样管的一边靠近建筑物,至少要在采样口周围要有()弧形范围的自由空间。 A.90°,180° B. 180°,90° C. 270°,180° D. 180°,270° 5、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m范围内不能有明显的污染源,不能靠近炉、窑和锅炉烟囱。 A.10 B.20 C.30 D.40 E.50 6、除分析有机物的滤膜外,一般情况下,滤膜采集样品后,如果不能立即称重,应在( )保存。 A.常温条件下 B.冷冻条件下 C.20℃ D.4℃条件下冷藏 7、在进行二氧化硫24h连续采样时,吸收瓶在加热槽内最佳温度为( ) ℃。 A 23-29 B 16-24 C 20-25 D 20-30 8、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的二类功能区是指( ) A.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任务分工 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

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五)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六)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染源监测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污染源实施监测,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所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二)参加本部门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三)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 第三章污染源监测网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条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各种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源监测网做好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要求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管理要求 1.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附属设备、在线监测站房管理及日常巡检由分厂维护人员负责,若发现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并联系第三方运维人员。 2.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在线监测系统由第三方运维。当在线监测系统出现异常时,第三方运维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原则上4小时内解决发现问题,较大故障不超过48小时。 3.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分厂、第三方在线各项管理进行监督,协调沟通第三方运维人员解决设备缺陷,负责在设备故障时向生态环境局申请停运,并立即组织进行手动监测,将监测数据按要求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4.分厂须将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落实到专人,负责配合安全环保部或第三方开展日常工作,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安全环保部,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如需临时更换人员,应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5.分厂维护人员负责每天对在线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进行巡检,并保证在线监测站房卫生整洁,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设备故障或监测数据出现异常、缺失时,应及时向安环部、第三方运维单位报告,并配合第三方运维单位在48小时内解决,由安环部负责向环保监管 部门办理并完善相关手续。 6.分厂维护人员负责每天对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巡检维护,按时申报各类易损耗品(试剂)采购计划。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制试剂并维护保养设备,建立健全各项台账记录,保持监测站房环境卫生干净。

设施出现故障时,及时解决,并报告安环部,必要时由安环部联系厂家技术人员处理。 7.在线监测数据出现超标或零数据时,巡检人员应立即检查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同时通知值长或集控室、安环部,由生产单位对生产工艺及指标控制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分析和调整。 8.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出在线监测站房;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对监测仪器进行技术性巡检、维护等操作;离开监测站房前要锁好门窗。 9.公司各相关集控室可通过在线监测监视器或DCS系统调阅监 测数据,出现数据异常调整工艺指标无效时,应及时通知安环部和分厂仪表。 10.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安环部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现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下面是详细内容。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X X X X X(X X)有限公司 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201X年X月XX日发布 201X年X月XX日实施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1 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职责 (3) 5 管理目标 (3) 6 一般规定 (3) 7 检查和考核 (4) 8 报告与记录 (4) 9 附表: (5) 附表1: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每日一次)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2: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零漂、跨度校准记录表(每月一次)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5:易耗品更换记录表(按实填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6:标准物质更换记录表(按实填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4: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维修记录表(按实填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7: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设备故障停运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污水CODcr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工作的定义、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适用于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CODcr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HJ/T 101-2003 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2003 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377-200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HJ/T 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3职责 3.1热控专工及时处理设备问题,并负责与厂家联系并负责在线监测设备所需备件、材料、试剂的计划申报、验货,保证在线监测设备各类物资的合理库存; 3.2第三方维护人员负责CODcr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故障抢修和定期添加运行消耗试剂,并清洗采样过滤系统,确认采样系统工作正常,清理收集废液,进行集中处理,对仪器设备进行保洁,做好各种现场记录。 3.3检修公司热控人员每日(含周末、节假日)进行至少1次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3.4安环专工负责每日查看政府环保监督平台数据,发现异常联系内部检修处理,视故障处理情况向环保部门报备; 3.5运行部运行当值对CODcr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排放参数进行监控,发现参数异常、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处理并填报异常单报安环专工。 4管理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在线监控系统管理,保证公司CODcr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设备规范、安全、可靠运行,为生产及环保监测提供实时、准确数据,为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提供可靠的依据,及时调整运行状态,保证公司经济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5一般规定 5.1日常维护 CODcr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仪器厂家的操作培训,阅读仪器使用说明,掌握仪器基本知识,了解仪器安全信息和注意事项,正确规范使用仪器和对系统各部进行日常维护。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 测方案

XX公司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企业概况及监测能力 公司在X地投资建设的项目,环保工程于XX时间开工建设,X时间建成并投入了试生产。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约X平方米,主要建设设施包括:车间、综合办公楼、员工宿舍、成品库房等,总建筑面积约为X平方米,项目总投资X万人民币。X年经过X市环保局验收。 公司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有相应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措施。 废水处理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技术,鱼类冲洗水、洗带水、洗机水、锅炉冲灰水等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格删预处理后,进入初沉池,经初沉池后的污水,调节pH8,进入调节池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厌氧酸化处理,经过厌氧酸化处理后的污水经提升泵提升至生化池进行好氧生化处理。经生物降解的水自流至沉淀池。分离沉淀的活性污泥经提升泵提升回流到生化池循环利用。沉淀池上部清液溢流达标排放至临近的市政管网。(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锅炉烟尘处理工艺采用水膜脱硫除尘处理技术。废气主要由锅炉燃煤产生,锅炉尾气径过高效文丘里除尘器,对含尘烟气进行第一级除尘,去除颗粒性尘体和燃煤有机气体,再进入麻石除尘器进行第二级除尘处理,达到净化的目的,净化的烟气经引风机送至烟窗高空排放。冲灰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重复循环使用。

(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产品弃渣作为再生资源予以综合利用,本厂员工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上门清理。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售给其它客户,锅炉运行产生的煤渣几种堆放后出售给其它用途的客户。(按照企业实际处理途径来写)。 各个监测点位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未出现超标情况。 二、监测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0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4.环保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文件环发〔〕1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6.相关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涉及企业污染物排放及监测项目的排放标准和方法标准) 三、监测内容 1、废水的监测 监测采用CODcr在线分析仪和氨氮在线分析仪连续自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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