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稠州商业银行股份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围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四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长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高级管理层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会议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稠州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的行为,保障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本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稠州商业银行股份

中文简称:稠州商业银行

英文全称:., .

英文简称:

第四条本行住所: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邮政编码: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亿陆仟肆佰万元(元),本行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

第六条本行为永久续存的股份。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必须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本行依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则,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围

第十三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经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繁荣及社会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行的经营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售汇、结汇业务;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的经营围最终以有权机关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十七条本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并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部管理机构。

第四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本行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本行年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万股股份;年增至万股;年增至万股;年增至万股,年增至万股,年增至万股,本行股东名册详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本行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股份,同种类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本行现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监管部门批准亦可发行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二条本行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行股票采取一户一票制,即每个股东持有一本行发行的记载其所持股份数的记名股票。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行名称;

(二)本行成立日期;

(三)股票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持有股票的股东或名称;

(五)是否为发起人;

(六)股票的编号。

第二十四条本行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并加盖本行公章。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签名或印鉴方式。

.第二十五条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企业或自然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六条本行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经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_招标190924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543217829工商注册号:350100100291156组织机构代码:054321782 法定代表人:魏英梅成立日期:2012-09-19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 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观风亭街99号七海花园8座1层商场营业期限:/ 至 / 营业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7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第一条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服务。 第三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客户按照客户类别和签约注册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手机银行客户。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时,应保证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签约并负责保管其银行卡、用户名、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以客户的登录名、动态口令、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识别标识组合,以确保客户资金、信息等安全。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存放在USBKEY等介质中;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作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生成及存储字符信息的介质为动态令牌;密码是指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第七条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使用密码验证,只能办理账户信息查询等非账务性业务;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数字证书验证,手机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动态口令验证,与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相比,可以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农村信用社有关交易规则,并根据交易提示进行正确操作。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对农村信用社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本行英文全称: *************(缩写:******) 本行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共同发起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设立后,原建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业务由本行承继。 第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本行根据农村产业结构状况,执行由股东大会确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精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浙江衢州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衢江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Zhejiang Quzhou 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或QRCB。

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邮编:324022。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868,588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金融服务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坚持本土化经营导向,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立足当地,重点为“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与其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与其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就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

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与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 (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 (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健全的组织架构; (二)清晰的职责边界; (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

(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就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与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她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章公司治理组织架构 第一节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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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 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商业银行 英文名称: 英文简称: 英文缩写: 第四条本行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国际互联网址: 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

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八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本行实行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考核、整体运作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九条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为“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第十一条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范围: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银行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 3 页共53 页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 xx银〔xx〕77号附件1 第一条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是xx市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刷卡消费、网络支付、一卡通理财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结算工具。兰花卡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地区,以下同)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兰花卡为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市商业银行所属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兰花卡,申领兰花卡须签订领用合约,申领兰花卡无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兰花卡无有效期,不设起存金额,多存不限,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和整存整取定期账户。 第四条兰花卡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持卡人凭兰花卡、密码、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ATM、POS上交易,交易金额、交易次数、交易手续费以及差错处理按本行或中国银联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口头挂失有效期五天,持卡人在办理口头挂失后,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兰花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开通一卡通功能的兰花卡一经挂失,卡内所有定、活期账户将同时挂失。 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在发卡行指定网点解除挂失或补领新卡。 第七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兰花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兰花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各营业网点查询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行查询核对。

浙江城商行发展分析

浙江省城商行发展分析 一、宏观政策环境分析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深化改革开放的道路逐步清晰,按照中央提出的改革举措,中国将迎来下一个黄金十年,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也意味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而在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班子也对明年的经济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明确了明年的六大任务,并提出了经济工作的总基调为: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在具体的改革路径和措施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作为今后几年经济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指引。其中决定未来改革的三大抓手分别是:“市场”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公有和非公有经济的共同发展,以及独立的司法体系。同时,中央还成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来保障改革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执行力。作为实体经济改革的坚实后盾,金融业的改革将是重心之一,而货币政策导向、利率市场化和自贸区是金融业改革绕不开的三大课题。 在货币政策导向方面,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的“钱荒”事件。由于近年来银行业快速发展同业业务,并通过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等方式避开信贷监管变相放贷,同时加上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管理上的“长资产、短负债”,最终导致了“钱荒”的发生。事件不仅反映出商业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上的欠缺,同时也暴露出日益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所隐藏的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针对“钱荒”事件,央行的态度也体现了当前货币政策的基本导向,即保持稳健。同时,在确保经济稳中求进的同时,逐步降低同业业务积累的杠杆,逐步挤出影子银行带来的融资泡沫,以实现“用好增量、盘活存量”。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目前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总体上还远不及发达国家。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采取了渐进式的稳步推进方式,大概经历了银行间拆借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存贷款利率三步改革。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已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即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可以预见的是下一步央行会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大额可转让存单(CD),为存款利率的放开铺平最后的道路。

农村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章程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农商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的管理,保障电话银行业务的安全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持有ⅩⅩ农商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单),信誉良好的个人和单位客户均可享受电话银行服务。 第三条电话银行是以客户为中心,以电话、移动电话、传真机等为接入方式,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和通讯技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第四条电话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口头挂失、修改电话银行密码、传真、业务咨询及投诉等服务。 第五条电话银行客户分为签约客户和非签约客户。 个人签约客户可以办理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所有业务。单位签约客户可办理账户查询、修改电话银行密码、传真、业务咨询及投诉等业务。 非签约客户可以办理账户查询、口头挂失、修改电话银行密码、传真、业务咨询及投诉等业务。 第六条电话银行服务方式分为自助语音服务和人工座席服务。 第七条客户如果申请ⅩⅩ农商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签约客户服务,必须在ⅩⅩ农商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账户,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并签订《ⅩⅩ农商银行电话银行业务客户服务协议》,同时填

写《ⅩⅩ农商银行电话银行业务客户签约申请表》。客户办理签约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 第八条客户申请电话银行签约服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客户: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ⅩⅩ农商银行借记卡或存折等凭证到任意联网营业机构办理。 单位客户:须单位指定经办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预留印鉴到开户机构审核办理。 第九条ⅩⅩ农商银行营业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相关协议,客户设定电话银行密码,成为ⅩⅩ农商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的签约客户。 客户也可通过电话自助申请ⅩⅩ农商银行电话银行业务,成为ⅩⅩ农商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的非签约客户。 第十条电话银行系统采用账户密码和电话银行密码双重安全控制。账户密码和电话银行密码是通过电话银行进行金融交易过程中识别客户的有效依据,所有使用账户密码和电话银行密码进行的金融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 客户必须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和电话银行密码,因转借或转让账户、泄露账户密码和电话银行密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签约客户如需变更资料或遗忘电话银行密码,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ⅩⅩ农商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及时到营业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附件—— 附件1:资本定义 一、核心资本 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和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二、附属资本 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一般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附件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权重 a.现金类资产 aa.库存现金 0% ab.黄金 0% ac.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0% b.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ba.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bb.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bc.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0% bd.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 c.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 ca.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50% cb.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100% cc.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50% cd. 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100% d.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 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 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第九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 第十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

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资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已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现予公布。 xx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募集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七章行长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 1 -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xx农村商业银行 2.机构英文名称: 英文全称:x 英文简称: x 英文缩写: x 法定住所:x 本行电话:x 第三条本行是以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基础,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在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伍仟壹佰伍拾万元整。 第六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行不为任何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 2 -

城市商业银行调研分析报告.doc

【报告名称】: 2010-2012版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全景调研分析总报告 【中文版价格】: 打印版:6000元;电子版(pdf):6500元;两版合价:6800 元;【交付方式】: 报告email电子pdf版(12小时内交付);快递打印版 【报告编号】:YH-F-100401-115 欢迎来电咨询:010----8180---9229客户经理:吴小姐 声明:本报告为我单位近期重磅推出,为确保您所购买报告的准确以及真实性,请直接从博视研究报告网购买,以获得完善的售后服务.未经许可,任何网站或媒体均不得转载或引用! 博视研究报告网联合国内外知名管理咨询公司、市场研究公司和管理培训公司,共同打造产业研究报告销售门户网站,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 如果您对相关报告感兴趣,请点击我们的网站博视研究报告网 也可登录网站搜索您所关注的其它研究行业报告。 近期有部分不法公司或个人盗用我公司目录,并根据我公司目录对内容及数据进行伪造,严重欺骗了客户,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同时使得我公司报告名誉受损,对此我们将根据法律程序追究抄袭者责任。 也请广大客户严格甄别,凡借故拖延时间12小时以上者还望客户警惕。 2010-2012版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全景调研分析总报告 第一章2009-2010年银行业运营概述 第一节银行发展背景分析 一2003-2009年GDP增长 二2003-2009年居民收入 三2003-2008年居民存款 第二节2009-2010年行业运行 一2003-2009年总资产分析 二2003-2009年总负债分析 三2003-2009年总利润分析 四2003-2009年不良贷款分析 五2003-2009年从业人员分析 第三节2009年银行业市场格局 一中国银行机构格局 二四大国有银行

某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以境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中文简称:温岭农村商业银行或温岭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 英文简称:或 第四条本行住所: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下保路号,邮编:。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围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围 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本行优先满足辖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5年9月26日股东大会通过。2008年5月5日2008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09年12月18日更名。2011年8月26日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2年6月10日2012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3年9月5日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5年5月13日2015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于1997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X银行; 英文全称:BANK OF JIAXING CO.,LTD, 简称:BANK OF JIAXING。 第四条本行住所:XXX市昌盛南路1001号,邮编:314001。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21,385,000元,本行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股份总额为壹拾肆亿贰仟壹佰叁拾捌万伍仟,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本行全部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作为本行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九条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是指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依法开展各项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本行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二条本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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