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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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BXC-GZZD-001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

1目的

保障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给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2依据:《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服务定点医院日常工作考

核评分标准和方法》、《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服

务定点医院年终考核评分标准和方法》要求。

3适用范围:所有临床科室医保病人管理。

4内容

门诊管理

4.1.1参保职工就诊时,首诊医师必须核查病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IC卡),严禁冒名就诊。

4.1.2门诊医生做好医保患者的登记工作,并在姓名前加特殊标记符“△”。4.1.3开具处方基础信息必须齐全。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医疗保险证号。

4.1.4开具处方要做到疾病诊断与书写规范。

4.1.4.1疾病诊断应明确,书写要规范、齐全,不能以代码、英文缩写、简称等代替。

4.1.4.2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两种疾病。

4.1.4.3疾病诊断与所开具药品应相符。

4.1.5门诊处方应书写规范。

4.1.

5.1做到处方书写内容、医师签名要字迹清晰、准确、完整、处方修改要有医师签字,药品核发要有药剂师签字;

4.1.

5.2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不得重复开药和分解处方,不得开“大处方”;全年平均每一门诊人次均费用控制标准为140元。

4.1.

5.3处方应写明日期,并加盖医保处方专用章,取药应在门诊处方日期内,过期应重开处方。

4.1.6、处方用法与用量。

4.1.6.1处方书写须写明药品规格、剂量、用法和用量,且不应使用英文代码;

4.1.6.2严格掌握处方量,急诊处方3日量,一般处方7日量,中草药7剂量。

4.1.6.3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经认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症患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一个月量。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将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将暂停其处方权,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4.1.6.4严格掌握药品使用规范,不得滥用药物,“慢性病、重症”用药限制范围支付应准确,抗菌药物不得大剂量、长疗程的过度应用。

4.1.6.5不得支付与认定疾病无关的医药费。

4.1.6.6处方中记录的药品规格、剂量、数量应与实际购药记录一致,药品名称、属性要对应一致。

4.1.7药品名称书写规范。按照规定书写药品通用名称或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名称,不允许使用代码、商品名、英文简称,不允许在药品通用名中加数字、字母等。

4.1.8门诊病历书写规范。

4.1.8.1门诊病历书写应规范、准确、完整、字迹清晰,记录要详细,不准涂改伪造。所有检查结果必须在病历内记录。

4.1.8.2用药及各项检查治疗应与疾病诊断及病历记录相符。

4.1.8.3原则上大型检查项目不应在慢性病门诊开具,应去专科诊治,治疗方案有改变的,必须规范书写。慢性病门诊不能擅自更改治疗方案及处方。

4.1.9“慢性病、重症”门诊治疗的参保职工,如果因病情需要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医生应及时为病人填写《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症”外检、外治审批表》,经医疗保险处签署意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4.1.10门诊医生在为“慢性病、重症”病人诊治时须严格掌握“慢性病、重症”病种用药范围和诊疗范围目录。如果同一“慢性病、重症”患者患有多种慢性病需一起购药时,接诊医生必须按不同病种分别开具专用处方,否则收费处不能进行收费,造成的后果和纠纷由接诊医生负责。

4.1.11“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病历档案”建立齐全、及时,存放整齐有序,便于查找,处方齐全和病历记载一致。

4.1.12经治医生必须在慢性病重症专用病历本和处方上详细做好记录。重症人员在门诊进行化疗时(输液或注射药品),应安排在本院进行,不允许在定点单位购买化疗用输液或注射药品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经查实有违规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重症人员在使用非化疗输液或注射药品时,如确需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的,应在专用病历本上做好记录并标明去向。如审核发现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责任人承担。

4.1.13医保收费员收费时,必须核对病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和处方,做到人、证、卡、处方相符。并且需要检查慢性病、重症病人的各种检查、化验申请单和处方是否盖有“慢性病、重症”处方专用章,无专用章者一律不允许收费,对同一病人的多种慢性病、重症申请单、处方需按照不同的疾病分别录入。

住院管理

4.2.1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入院后,应于24小时内把医保IC卡或社保卡,交存到医保住院处。特殊情况(如丢卡坏卡等)应及时履行审批手续。

4.2.2入院第二日内和参保人员签订“医保住院有关规定告知书”,并于护理站和病室内设置明显的医保标志牌。城镇职工用红色、城镇居民用黄色的医展牌和床头卡片,并标明患者所属的医保中心。

4.2.3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单次单项100元以上医疗服务项目(如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特需服务等)或单次单项收费超过1000元以上的特检特治项目(含一次性医用材料),需由参保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时,应在事前(紧急情况事后24小时)告知参保病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定文字协议备查),并履行院内审批手续。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责任人承担。

4.2.4参保人员、离休人员医保证(医疗证)须放在护士站统一保管。

4.2.5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参保人员办理分解住院手续。界定标准为:院内不同科室之间的转诊,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够出院标准、以费用额度超标等原因动员或强迫参保人员出院,出院后15天内因同一诊断重新住院或让参保人自费住院15天后再办理医保住院的。

4.2.6应加强对住院参保人员的管理,不得冒名、挂床住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认定为挂床住院)。挂床住院:

4.2.6.1稽核时住院病人不在医院的;

4.2.6.2入院指征不明确或住院期间进行体检式检查未进行实质性治疗的;

4.2.6.3住院人员晚上不在病房住宿的;

4.2.6.4住院人员虽经院方同意临时离院但无规范请假手续的,如:无书面请假条,假条未注明离院、返院时间,假条无病人本人签名和未经主管医生批准同意等;

4.2.6.5住院期间连续向医院请假2天以上或累计请假3天以上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由临床科室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2.7不得将不予报销的疾病,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4.2.7.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4.2.7.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2.7.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2.7.4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违法犯罪、自残或者自杀(精神病人除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其他不予报销的情形。

4.2.8如果安排超标准病房需由患者承担部分费用时,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如果需要包床者,必须到门诊交费。

4.2.9参保职工住院期间,医务人员不得让病人到门诊取药,否则发生的门诊费用由责任人负责。

4.2.10严格掌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检查项目的阳性率,阳性率≥70%,主要指彩超、CT 、核磁、动态心电图、冠脉造影检查,其中冠脉造影检查阳性率均≥90%。

4.2.11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入住特殊病房的条件,确实需住监护病房和层流病房时,必须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字,病情稳定后应立即转入普通病房。

4.2.12严格掌握血液制品应用指征。

4.2.13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保待遇,按自费病人处理;不得以指标控制为由,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病人催赶出院或自费住院。

4.2.14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本院条件限制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经治医生应于检查治疗前填写《参保人员外检外治审批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否则,其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2.15收治外伤病人住院时,接诊医生应当根据病人本人或知情的陪同人员对受伤经过的第一陈述,如实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申报表》,在24小时内会同本院医保处工作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外伤病人先按医保办理住院手续,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经认定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规定为其办理医保审核结算手续;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应明确告知其政策依据,出院按自费病人结算医疗费用。否则,其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2.16严格统筹区外转诊转院标准,确因统筹区内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统筹地区外就诊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率应控制在3%以内。

4.2.17各位医师在为参保病人用药时,要严格根据病情掌握《药品目录》中药品的适应症和限制范围,确需使用,备注中若标有药品限制使用范围时,应将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临床诊断依据等在电子病历中详细记录,内容与所用限制性药品应相符。

4.2.18严格掌握医保“三目录”外项目应用标准,尽力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全年累计“三目录”外费用应控制在医疗总费用的15%以内(<15%)。

4.2.19年度诊疗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标准为:≤40%。

4.2.20严格控制住院参保人员、离休人员的药品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标准为:≤45%。目录内药品使用率≥85%;自费药品占药品使用比例<5%。甲类药品占总药品费用比例≥30%。

4.2.21按照医务科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运行电子病历的书写工作。

4.2.21.1病案首页各项,不能有空项;

4.2.21.2入院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

4.2.21.3病程记录: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内容完整准确;病危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变化随时记录,病重每天记录,普通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4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或主治以上职称人员首次查房记录等。

4.2.22患者住院期间所有特殊检查用药,必须在电子病历中详细记录,所有阳性检查结果和有诊断价值的阴性结果,应在病程中体现。

4.2.23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城镇职工费用控制目标》,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过度检查和治疗,尽力降低城镇职工病人次均费用。医保处按照科室,每个月统计一次费用情况,拟定扣罚。

4.2.24病人住院期间使用的诊疗项目必须做到:

4.2.24.1属性要正确;

4.2.24.2收费项目与病历相符;

4.2.24.3各项检查报告单齐全;

4.2.24.4不得以非医保诊疗各项目串换医保诊疗项目,不得以医保诊疗项目互换;

4.2.24.5检查治疗要符合病情需要,与入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在病历中应有相关记录,跨科室的应有会诊记录;

4.2.24.6不得过度检查、治疗(不相关、不必要);

4.2.24.7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收费项目。

4.2.24.8康复理疗项目使用要严格执行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4.2.24.8临床科室开展新超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限定的诊疗项目范围(含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诊疗设备型号变更,收费标准增加的),及时写出书面申请。

4.2.25病人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必须做到:

4.2.2

5.1属性要正确;

4.2.2

5.2收费与病历相符,不得超量;

4.2.2

5.3不得串换药品;

4.2.2

5.4用药要符合病情需要,与入院疾病无关的用药应在病历中有相关记录;

4.2.2

5.5书写通用名,不得将长期医嘱用药通过临时医嘱一次性领取,临时医嘱用药量一般不超过2日量;

4.2.2

5.6不得过度医疗;

4.2.2

5.7严格遵循《处方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使用范围,合理用药。

4.2.2

5.8药品限制支付准确;

4.2.2

5.9出院带药只能带七天口服药,写明用法。

4.2.26病人住院期间使用的一次性用材料必须做到:

4.2.26.1贵重一次性医用材料在病历中应有相关记录(内置材料应粘贴标签);

4.2.26.2材料属性要正确;

4.2.26.3合理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

4.2.27所有收费项目一定要在医嘱单上体现出来,并每日向参保人员公布,对有疑义的,应及时处理。

4.2.28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如当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高,可自愿在当年度12月月底前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并重新办理入院,不视为分解住院。其他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参保人员办理分解住院手续,参保人员出院后半个月内因同一种病再次住院治疗的(因病情明显发展或改变除外,应有详细的病历记录),其医疗费用由临床科室承担。

4.2.29患者痊愈需要出院的,即可为其开具出院通知,不得无故拖延患者住院时间,增加患者费用和负担。

4.2.30接到出院通知后,主班护士审核完毕病历后,把符合报销的限制用药品通过微机进行审批。

4.2.31患者出院当日内,持《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出院通知单到医保结算处办理报销手续。必须实现出院即报,即报率达到80%。

4.2.32患者出院3日内,完成病历归档工作。

药品管理

4.3.1药剂科应提供足够的医保药品供临床医生选择,医保药品的供应率,西药≥75%,中成药≥60%。

4.3.2药剂科应提供符合医疗保险关于剂量规定的小包装药品。

4.3.3门诊各药房必须将基本医疗保险病人的处方、慢性病重症病人的处方、离休干部的处方与普通病人的处方分别保存。

4.3.4医保处方应该加盖医保专用章,有司要签字。

YLBXC-GZZD-002 基本医疗保险考核标准

目的

为更好地落实《沧州市中心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依据

适用范围

所有临床科室。

内容

1 参保职工就诊时,首诊医师必须核查病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IC 卡),严禁冒名就诊。出现1例不核对病人身份,出现冒名就诊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2 门诊医生做好医保患者的登记工作,并在姓名前加特殊标记符“

1例登记不全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3 开具处方基础信息必须齐全。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医疗保险证号。出现1张处方不规范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4 开具处方要做到疾病诊断与书写规范。

疾病诊断应明确,书写要规范、齐全,不能以代码、英文缩写、简称等代替。 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两种疾病。

疾病诊断与所开具药品应相符。

出现1张违规处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5 门诊处方应书写规范。

做到处方书写内容、医师签名要字迹清晰、准确、完整、处方修改要有医师签字,药品核发要有药剂师签字;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不得重复开药和分解处方,不得开“大处方”;全年平均每一门诊人次均费用控制标准为140元。

处方应写明日期,并加盖医保处方专用章,取药应在门诊处方日期内,过期应重开处方。

出现1张违规处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6 处方用法与用量。

处方书写须写明药品规格、剂量、用法和用量,且不应使用英文代码;

严格掌握处方量,急诊处方3日量,一般处方7日量,中草药7剂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经认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症患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一个月量。

严格掌握药品使用规范,不得滥用药物,“慢性病、重症”用药限制范围支付应准确,抗菌药物不得大剂量、长疗程的过度应用。

不得支付与认定疾病无关的医药费。

处方中记录的药品规格、剂量、数量应与实际购药记录一致,药品名称、属性要对应一致。

出现1张违规处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7 药品名称书写规范。按照规定书写药品通用名称或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名称,不允许使用代码、商品名、英文简称,不允许在药品通用名中加数字、字母等。出现1张违规处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8 门诊病历书写规范。

门诊病历书写应规范、准确、完整、字迹清晰,记录要详细,不准涂改伪造。所有检查结果必须在病历内记录。

用药及各项检查治疗应与疾病诊断及病历记录相符。

原则上大型检查项目不应在慢性病门诊开具,应去专科诊治,治疗方案有改变的,必须规范书写。慢性病门诊不能擅自更改治疗方案及处方。

出现1本门诊病历记录不规范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9 “慢性病、重症”门诊治疗的参保职工,如果因病情需要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医生应及时为病人填写《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症”外检、外治审批表》,经医疗保险处签署意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出现1例投诉的患者,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10 门诊医生在为“慢性病、重症”病人诊治时须严格掌握“慢性病、重症”病种用药范围和诊疗范围目录。如果同一“慢性病、重症”患者患有多种慢性病需一起购药时,接诊医生必须按不同病种分别开具专用处方。出现1例违规处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11 “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病历档案”建立齐全、及时,存放整齐有序,便于查找,处方齐全和病历记载一致。出现1张违规处方或1份违规门诊病历,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12 经治医生必须在慢性病重症专用病历本和处方上详细做好记录。重症人员在门诊进行化疗时(输液或注射药品),应安排在本院进行,不允许在定点单位购买化疗用输液或注射药品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经查实有违规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重症人员在使用非化疗输液或注射药品时,如确需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的,应在专用病历本上做好记录并标明去向。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13 医保收费员收费时,必须核对病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和处方,做到人、证、卡、处方相符。并且需要检查慢性病、重症病人的各种检查、化验申请单和处方是否盖有“慢性病、重症”处方专用章,无专用章者一律

不允许收费,对同一病人的多种慢性病、重症申请单、处方需按照不同的疾病分别录入。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14 住院管理

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入院后,应于24小时内把医保IC卡或社保卡,交存到医保住院处。出现1例超时放卡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入院第二日内和参保人员签订“医保住院有关规定告知书”,并于护理站和病室内设置明显的医保标志牌。城镇职工用红色、城镇居民用黄色的医展牌和床头卡片,并标明患者所属的医保中心。出现任何1项违规的,每份病历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单次单项100元以上医疗服务项目(如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特需服务等)或单次单项收费超过1000元以上的特检特治项目(含一次性医用材料),需由参保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时,应在事前(紧急情况事后24小时)告知参保病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定文字协议备查),并履行院内审批手续。出现任何1项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参保人员、离休人员医保证(医疗证)须放在护士站统一保管。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参保人员办理分解住院手续。出现1例分解住院的,一经查实,扣罚科室奖金1000元。

应加强对住院参保人员的管理,不得冒名、挂床住院。出现1例冒名、挂床住院的,一经查实,扣罚科室奖金1000元。

不得将不予报销的疾病,办理“医保”住院手续。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如果安排超标准病房需由患者承担部分费用时,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如果需要包床者,必须到门诊交费。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参保职工住院期间,医务人员不得让病人到门诊取药。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严格掌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检查项目的阳性率,阳性率≥70%,主要指彩超、CT 、核磁、动态心电图、冠脉造影检查,其中冠脉造影检查阳性率均≥90%。每低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入住特殊病房的条件,确实需住监护病房和层流病房时,必须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字,病情稳定后应立即转入普通病房。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严格掌握血液制品应用指征。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保待遇,按自费病人处理;不得以指标控制为由,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病人催赶出院或自费住院。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本院条件限制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经治医生应于检查治疗前填写《参保人员外检外治审批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收治外伤病人住院时,接诊医生应当根据病人本人或知情的陪同人员对受伤经过的第一陈述,如实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申报表》,在24小时内会同本院医保处工作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出现1例违规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各位医师在为参保病人用药时,要严格根据病情掌握《药品目录》中药品的适应症和限制范围,确需使用,备注中若标有药品限制使用范围时,应将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临床诊断依据等在电子病历中详细记录,内容与所用限制性药品应相符。出现1例记录不规范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严格掌握医保“三目录”外项目应用标准,尽力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全年累计“三目录”外费用应控制在医疗总费用的15%以内(<15%)。每高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年度诊疗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标准为:≤40%。每高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严格控制住院参保人员、离休人员的药品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标准为:≤45%。每高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目录内药品使用率≥85%;每低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自费药品占药品使用比例<5%。每高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甲类药品占总药品费用比例≥30%。每低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按照医务科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运行电子病历的书写工作。

14.20.1 病案首页各项,不能有空项;

14.20.2 入院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

14.20.3 病程记录: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内容完整准确;病危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变化随时记录,病重每天记录,普通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4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或主治以上职称人员首次查房记录等。

每出现1份记录不规范的病历,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患者住院期间所有特殊检查用药,必须在电子病历中详细记录,所有阳性检查结果和有诊断价值的阴性结果,应在病程中体现。每出现1份记录不规范的病历,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病人住院期间使用的诊疗项目必须做到:

14.22.1 属性要正确;

14.22.2 收费项目与病历相符;

14.22.3 各项检查报告单齐全;

14.22.4 不得以非医保诊疗各项目串换医保诊疗项目,不得以医保诊疗项目互换;

14.22.5 检查治疗要符合病情需要,与入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在病历中应有相关记录,跨科室的应有会诊记录;

14.22.6 不得过度检查、治疗(不相关、不必要);

14.22.7 不得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收费项目。

14.22.8 康复理疗项目使用要严格执行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14.22.9 临床科室开展新超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限定的诊疗项目范围(含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诊疗设备型号变更,收费标准增加的),及时写出书面申请。

出现任何1项不符合规定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病人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必须做到:

14.23.1 属性要正确;

14.23.2 收费与病历相符,不得超量;

14.23.3 不得串换药品;

14.23.4 用药要符合病情需要,与入院疾病无关的用药应在病历中有相关记录;

14.23.5 书写通用名,不得将长期医嘱用药通过临时医嘱一次性领取,临时医嘱用药量一般不超过2日量;

14.23.6 不得过度医疗;

14.23.7 严格遵循《处方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使用范围,合理用药。

14.23.8 药品限制支付准确;

14.23.9 出院带药只能带七天口服药,写明用法。

出现任何1项不符合规定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病人住院期间使用的一次性用材料必须做到:

14.24.1 贵重一次性医用材料在病历中应有相关记录(内置材料应粘贴标签);

14.24.2 材料属性要正确;

14.24.3 合理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

出现任何1项不符合规定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患者痊愈需要出院的,即可为其开具出院通知,不得无故拖延患者住院时间,增加患者费用和负担。出现1例不符合规定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接到出院通知后,主班护士审核完毕病历后,把符合报销的限制用药品通过微机进行审批。出现1例不符合规定的,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患者必须实现出院即报,即报率达到80%。按照科室统计,每低1个点,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问题病历违规费用,5倍扣罚责任科室。

每月质量考核,凡是住院病人检查、在线病历审核、费用控制统计,其中有1项出现问题的,除单项扣罚外,另外扣除科室奖金500元。

15 药品管理

药剂科应提供足够的医保药品供临床医生选择,医保药品的供应率,西药≥75%,中成药≥60%。每低1个点,扣罚药剂科奖金200元。

药剂科应提供符合医疗保险关于剂量规定的小包装药品。没有小包装的,扣罚药剂科奖金200元。

门诊各药房必须将基本医疗保险病人的处方、慢性病重症病人的处方、离休干部的处方与普通病人的处方分别保存。不符合规范的,每张处方扣罚药剂科奖金200元。

医保处方应该加盖医保专用章,有司要签字。不符合规范的,每张处方扣罚药剂科奖金200元。

YLBXC-GZZD-004

“慢性病、重症”人员就医考核标准

目的

为更好地落实《沧州市中心医院“慢性病、重症”人员就医管理制度》,给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依据

适用范围

临床科室。

内容

1 沧州市本级定点我院的“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就医时持社会保障卡(IC卡、《医疗保险证》),到“慢性病、重症”诊室就医。如果需要到其它科室就医,挂就诊科室或专家号,然后到“慢性病、重症”诊室取病历资料,再到相应诊室就诊。诊查结束后持所有资料到“慢性病、重症”诊室,打印处方,审核盖章。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2 接诊医生必须核对病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3 医生在接诊过程中,根据病人的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诊治。严禁搭车开药。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4 认真为“慢性病、重症”病人书写病历和处方,严格掌握处方量,不允许弄虚作假超量开药。“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门诊购药原则上不超过15天量,因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30天量,中草药7剂量。凡因探亲、出差等特殊原因需提前购药或超量购药时需要填写审批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5 在书写处方时,按规定书写药品通用名称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名称,内容、签名要清楚、准确、完整,不得有缺项。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6 一张门诊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两种疾病,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不得重复开药和分解处方。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7 严格掌握“慢性病、重症”病种用药范围和诊疗范围目录。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8 经治医生必须在慢性病重症专用病历本和处方上详细做好记录。重症人员在门诊进行化疗时(输液或注射药品),应安排在本院进行,不允许在定点单位购买化疗用输液或注射药品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经查实有违规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重症人员在使用非化疗输液或注射药品时,如确需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的,应在专用病历本上做好记录并标明去向。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9 因病情需要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医生应及时为病人填写《沧州市城镇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重症”外检、外治审批表》,经医疗保险处签署意见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10 如果同一“慢性病、重症”患者患有多种慢性病需同时取药者,接诊医生必须按不同病种分别开具专用处方,否则收费处不能进行收费,造成的后果和纠纷由接诊医生负责。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11 “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病历档案”建立齐全、及时,存放整齐有序,便于查找,处方齐全和病历记载一致。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12 医保收费员收费时,必须核对病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证》、IC卡)和处方,做到人、证、卡、处方相符。并且需要检查慢性病、重症病人的各种检查、化验申请单和处方是否盖有“慢性病、重症”处方专用章,无专用章者一律不允许收费,对同一病人的多种慢性病、重症申请单、处方需按照不同的疾病分别录入。出现违规的,每例扣罚科室奖金200元。

医保管理制度(新)

医保管理制度 一、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 (一)门诊医师接诊时,收住患者时,必须认真核实就诊者医保本,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身份信息的资料,发现持非本人医保本就诊者,应拒绝提供门诊或住院医疗医保服务。 (二)参保人住院,办理入院手续时,住院登记处应登记病人的医保类别(市、县、区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建档立卡户,工伤),并到医保窗口登记信息,提供确认身份的医保本(卡)、身份证复印件,医保人员查实是否属于参保报销范畴(打架、酗酒、自杀、有第三方责任人的车祸等,不予报销,不享受扶贫政策),医保患者只需交纳30%左右住院押金。病人入院后所住科室接诊医师再次核实参保患者信息,有不符报销条件的,及时向医保结算中心反馈,经医保办调查核实后,不予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人员、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医保城乡贫困人口,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医疗协议后,一律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医院不得收取押金,患者出院时仅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三)病人出院后,在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持身份证(医保卡)、出院证、发票在医保窗口再次验证合适,及时结算,办理医保报销,民政救助,保险公司大病,工伤报销等手续,即时付现

(超过银行制定标准的,打卡)。 二、参保等人员出入院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得到及时的治疗,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二)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入院时按“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中规定相关流程执行。 (三)参保人出院时,出院结算窗口凭患者出院通知书、押金单,办理出院结帐手续,在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四)急、危、重症的病人住院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住院,后付费。特殊危急情况下,做好为病人入病房服务,办理入出院等手续,解决病人实际问题。 三、参保人员转诊制度及转诊病人报销制度 (一)参保人员转诊,需先在我院就医治疗。 (二)本院目前暂无设备或技术条件诊治抢救的病人,可以转院治疗。 (三)本院或外院专家会诊未确诊的疑难病人,确需到市外

患者就医绿色通道管理规定(试行)doc

患者就医绿色通道管理规定(试行)doc 患者就医绿色通道管理规定(试行) 为确保需紧急采取医疗措施的急危重症患者在我院就医过程中获得有效的救治,提高抢救成功率,减少医疗风险,我院建立患者就医绿色通道,涉及急危重症患者的接诊、收治、检查、诊断、抢救等全程医疗服务行为,使这些患者得到及时、高效的医疗服务,特制订本规定。一、管理范围 需进入我院就医绿色通道的患者是指存在可能在短时间内危及生命的急危重症状况的患者。这些急危重症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复诊患者在门诊检查发现急需处理的危急状况,需紧急收入原治疗科室的; (二)出院后返回的非计划性二次手术患者,需紧急收入原手术科室的; (三)在住院治疗期间出现危急重症状况,需紧急转科收入ICU的; (四)在门诊检查或治疗时出现危急重症状况,需紧急收入综合科的。二、就医绿色通道 (一) 门诊接诊医生确定开辟绿色通道 复诊患者在门诊检查发现急需处理的危急状况,需紧急收入原治疗科室的,及出院后返回的非计划性二次手术患者,需紧急收入原手术科室的,原则上由门诊接诊医生或患者原治疗组医师负责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床位,并对患者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必要时由所在科室进行协调。 在门诊检查或治疗时出现危急重症状况,需紧急收入综合科的,首 先由综合科病房二线医师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就地采取急救措施后协助收入综合科病房。 落实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抢救、后付费”,不得因为患者及家属无法缴纳费用而拒绝抢救。

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协作协调机制,保障患者优先收住入院,综合科接到120/999急救中心转运的急诊患者时,按照120/999急救中心的要求签署交接手续,之后由综合科值班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及时抢救,保障患者得到连贯的抢救治疗。 (二) 收治科室响应机制 需实施门诊抢救的,由患者所在科室(场所)的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呼叫综合科,综合科病房二线医师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就地采取急救措施,之后由综合科医师协助将患者收入综合科病房或转入ICU病房。 需紧急会诊的,由主管医师联系会诊科室的医师,会诊医师须在10分钟内到达,并视情况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及药品。 需落实住院病床的,由原收治患者的医疗组安排,必要时在科室内部进行协调,科室无法协调的及时报告医务处或医院总值班,由医务处或医院总值班协调为患者安排床位,务必保证患者能够及时获得治疗。 需实施急诊手术的,由收治科室医师联系手术室、手术科室、麻醉科负责人,手术室负责人尽快确定手术间、手术护士,手术科室负责人尽快确定手术医师,麻醉科负责人尽快确定麻醉医师,从而保障患者尽快接受手术。 (三) 医技科室响应机制 按急诊落实检查项目及结果回报:检验科、影像诊断科等科室在接到收治科室医师要求紧急进行检验、检查的通知后,须第一时间进行检验和检查,并及时回报结果。 按急诊落实患者用药:药剂科提供7x24小时服务,急诊药房在节假日及夜间能够按照急诊患者收治医师的医嘱保障急危重症患者的用药。

(完整word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医院医保管理制度(标准)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对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整容、镶牙、流产等类病人不能享受医保、合作医疗政策待遇,对不能确认外伤性质、原因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卡直接办理住院登记,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如发现住院医嘱中只有药物医嘱或只有检查、检验医嘱的情况引起医保的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负责。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肠内营养管)或出院一次汇总计费、累计计费(如氧气费等),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科室、诊疗组和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十一、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

医疗费管理办法

医疗费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配合医疗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医疗费的管理,本着“因病施治、实事求是、有效使用、合理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职工及家属医疗就诊等方面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等。本办法适用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3 职责 综合管理部是医疗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员工医疗费的核定。 财务部负责员工医疗费的台帐和报销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在职员工医疗费报销 4.1.1 所有在职员工参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医保账户,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卡和IC卡到定点医院机构诊疗或持处方到定点药点购药。4.1.2 异地安置人员、探亲、出差及经批准在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常州市的有关办法执行。 4.2 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 4.2.1 凡在我公司享受医疗费待遇的独生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内的均在报销范围(含超过16周岁目前在普通高中读书的独生子女)。 4.2.2 就诊人员的就医范围为公司所在地正规医院以及乡级以上的地方正规医院,但不得超过二个以上自定医院,对重症及特殊病情确需转院的,必须在市级(含县级)医院建议转院并持有正常转院手续的基础上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转院。公司大部分人员由外地调入,现家庭住址在外地,对于此类公司员工的子女可在原户籍所在地的医院就医。 4.2.3 独生子女在年内度发生的医药费实行分段累计,按比例负担的办法进行操作,个人支付的比例暂定为: 4.2.3.1 5000元以内部分单位负担85%,家庭负担15%。 4.2.3.2 5001-----10000元部分单位负担90%,家庭负担10%。 4.2.3.3 10001元以上部分单位负担98%,家庭负担2% 4.3 直系供养家属医疗费报销 4.3.1 在职员工无经济收入的直系家属,其医疗费报销比例参照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4.4 以上各项医疗费的报销由员工填写报销单,部门领导及综合管理部审批,财务部核准后给予报销。超出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的报销必须经分管公司领导同意。 4.5 其他方面事宜 4.5.1 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医药费本公司不予报销,由所在家庭负担。 4.5.2 夫妻离异之独生子女医药费,子女为由本公司职工抚养者,仍享受本公司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待遇。非本公司职工抚养者,不享受本公司独生子女医疗费待遇。协议离婚按协议内容中明确的抚养责任处理。 4.5.3 职工子女医药费用由公司负责建立个人台账。 4.5.4 不准以治病名义滥开保健药品、营养补品发有其他非医疗物品;不准将药品转售给药贩牟利;不准他人冒名顶替本公司职工就医;上述行为一经发现与查实,按查实金额和五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违纪者的政纪责任。

镇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镇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师对待医保患者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禁超量开药、 (二)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对照医保IC卡或身份证核实患者身份,杜绝冒名顶替。留其医保IC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存病历备查。不得无故推迟出院、随意转院。严格执行医院分级管理制度中禁止跨科住院的规定,否则费用由相关科室承 (三)临床诊治中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和治疗,再按适应症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原则。充分参考和利用其它定点医 (四)认真履行对患者告知义务,保护其知情同意权。凡使用乙类目录药品、自费药品及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单项检查(如:CT、彩超等)、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单项

物理治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在“参保病人签字单”上签字后方能实施,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急救时病人无法签字且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医生应在事后尽快通知参保人 (五)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在使用贵重材料时(1000元以上),必须报医保科审批,未经审批的贵重材料不予支付。严格执行医保对一次性卫生材料限价准入制度。凡需到其它医院做的检查、化验、治疗项目,必须填写《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治疗用药审批表》,报医保 (六)对于外伤病人,要认真核查受伤原因,病历中要写明受伤原因、受伤地点及受伤部位。若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改写受伤情况,病历中书写不详实,其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七)严格执行单病种限价规定,严格执行医保药品部分限制适应症的规定,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商品名价格准入制度,

严格执行住院超过90 (八)参保人员出院时,只准带与病情有关的继续治疗药品,出院带药量一般为一周量,特殊情况下(指出院时病情较入院时无好转或加重),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总带药种类原则上在三种以内,特殊情况下(指出院时病情较入院时无好 (九)合同内容:乙方(医院)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1 2、挂名住院(住院参保人员不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夜间不住 3 4、由于人为因素输送到甲方的计算机信息与乙方的计算机 5、非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对应成医疗保险支付项目、使用数 6

最新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最新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1.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险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监督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医疗保障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和标准,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合)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 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 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参合证、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以下 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合)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 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合)人 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天、慢性病 7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 出院时带药不得超过7天量,且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合)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社保科,严禁冒 名顶替住院。 8.做好参保(合)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参保(合)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 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doc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更新:2018-11-28 09:11:44 有关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您知道吗?不知道的伙伴们快来看一下吧!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个人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具

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充实加强监督检查力量。 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险相关信息系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息系统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实时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联网设备,遵守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技术规范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上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内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对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预算管理、总额预付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资金使用。 第七条(重新确定定点资格的情形) 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者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核定床位数发生变更,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地址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办理基本医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文档2篇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文档2篇Basic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documents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文档 2、篇章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文档 篇章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文档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含义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加快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 xx“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弊端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二是医患双方缺乏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三是覆盖面比较窄,难以保障社会劳动者的基 本医疗,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因此,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维护职工权益,必须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及政府和相关研究领域的 重视,以及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XX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它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一月量。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部均应出具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成劳社办〔2008〕479号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就医按驻外时间的不同分为长期和短期驻外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短期驻外人员是指因公出差、学习、进修、考察和探亲等原因在异地暂住6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包括: (一)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下同)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 (二)短期驻外人员因突发疾病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四条异地就医的审核及医疗费结算,按《办法》和《暂

行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目录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为长期驻外参保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二)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无驻外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辅助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了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申报异地就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登记手续。办理时,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 (二)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任一证明材料:异地的户籍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暂住证复印件;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长住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

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措施 目录 1、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院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院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措施 4、医院医保办公室人员行为规范 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2—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柳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管理制度。 ①患者入院时,收费处要及时做好详细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住院号、诊断、科别、门诊医师、入院时间。为初入院患者编上新住院号,或为再入院患者查回旧住院号才能办理有关手续,避免一人多号或一号多人的情况发生。 ②患者入院后,各类医疗文件的书写由医护人员按规定按时完成;由护士核对、录入并执行医嘱;诊疗项目及费用的录入必须正确无误,对出现有项目无收费、有项目多收费或无项目有收费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③实行收费明细清单制,收费明细清单由住院科室提供,不按要求提供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④医院医保办每月检查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情况,对电脑录入的患者基本信息、收费项目等与病历记录不相符的,按规定处罚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采购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目录 1、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 4、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医疗证》、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 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及时报告医院医保科,医院医保科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

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制度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

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管理制度

系统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为职工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断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所有正式职工、内退和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 对新录用的大学生、复退军人、转业干部、新调入的职工,从起薪当月起参加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含内退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从死亡次月起停缴基本医疗保险金。 第三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监制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 第四条各单位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到当地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按职工本人工资的6%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在职职工和内退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已办理退休手续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2%的医保金。 各单位的缴费标准报分局审核后,由各单位到当地社保部门缴费。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月以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按时缴纳医疗保险金。

第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原享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单位给退休人员缴纳医保金的基数,按上年度社保机构核发给本人的月平均退休金确定。 第九条职工(含内退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用于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至用完为止。 第十条职工应定期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到当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办理个人帐户登存手续。 职工患病应到当地社保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的,具有社保机构颁发的医疗服务资格证书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医或购药。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定点社区医院就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就医或购药发票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或所属储蓄所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患病住院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其支付办法如下: (一)在起付标准以下,即:550元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也可由个人帐户支付。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在第一次550元的基础上依此递减15%。 (二)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共同承担。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院积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 二、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三、基金支出,要严格按照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坚持做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建立事前、事后、事中的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基金预决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六、增强服务意识,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要做到,准确无误、审核及时、结算及时、拨付及时。 实施严格的管理方式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 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患者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开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就医。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 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的药品。

医保管理制度全套

汨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宣传(一)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二、个人账户组成 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以下标准的划入:45岁(含45周岁)划入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7%划入个人账户;46周岁以上到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本单位职工人均缴费的3.4%划入个人账户。

汨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宣传(二) 三、个人账户支付原则 1、个人账户用于持卡者本人支付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 用中个人支付部分和自购药品。 2、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 3、个人账户不得提出现金、不得透支,可结余滚存使用。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账户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并继续使用。 四、刷卡注意事项 1、在协议零售药房购药刷卡时持卡人事本人使用,不得转 借他人,如特殊原因委托亲属使用时,必须做好身份登记。 2、不得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刷卡购买药品以外的 生活用品、化妆品、食品和保健食品。 3、刷卡时药店必须做好持卡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登记。

医保刷卡管理制度 一、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医保政策,确保医保刷卡业务守法,正常进行。 二、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认真搞好药品治疗,保证药品的货真价实。 三、对医保刷卡业务按规定凭凭证进行,医保处方、电脑票、报销专用发票派专人管理并负责统一加盖医保专用章,不得滥开发票,将非医保目录药品(化妆品等)作医保药品出售。 四、安排专人负责医保刷卡工作并组织参加公司和劳动保障的各项业务培训。 五、加强从业人员的作风建设,为刷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条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 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 缴纳。 第三条参保单位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在每月的前十天通过银行汇缴到地区医疗保险局;地本级各单位每季第一个月十日前将单位缴纳和代扣个人的医疗保险金同时汇入地区医疗保险局,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四条个人帐户的建立。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工资总额的2%;用人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帐户:45 岁以下按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的20% 划入个人帐户;45 岁以上(含45 周岁)按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的25% 划入个人帐户;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用人单位为个人缴纳的50% 建立个人帐户;男不满60 周岁,女工人不满50 周岁、女干部不满55 周岁的退休职工按在职职工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待够退休年龄后再享受退休职工待遇。个人月工资总额超千元按1千元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超出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缴费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基金数额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作为社会统筹金。 第七条建立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基金来源凡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每人每月交4 元钱(单位为每位职工每月交 2 元钱)做为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入个人帐户。地区医疗保险局从单位缴费中提取5% 做为大病助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助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最高限额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用于下年大病互助医疗,当年大病互助金超支列入下年支出。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只用于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具体补偿办法,另行文规定。 第八条各县区局医疗保险局每月的前十天将收缴的医疗保险金分两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留在当地医疗保险局,进入个人帐户。 单位缴费部分上缴到地区医疗保险局,入财政专户。统筹部分按90% 返还各地,结余留用,其余部分由地区医疗保险局统一调剂使用。到日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日收取2% 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九条职工就医由职工个人现金垫付。门诊医疗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住院医疗费每季结算一次,各县区具体结算时间自定。

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篇一:医疗保险制度有哪几类(一) 医疗保险制度有哪几类(一) 医疗保险是在日常生活中跟大家打交道最多的一项保 险了,那么医疗保险制度有几类呢?本文,51社保网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三项: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项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针对城镇就业职工或灵活就业、自由职业人员;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针对无业农村居民; 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针对无业城镇居民。 第一项是针对城镇职工的,所以缴费高而享受待遇也高;后两项是针对无业群体的,缴费低而享受待遇也相对要低一些,国家对后两者投入了大量的支持。通过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建立起覆盖全体居民的全民社保体系。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率超过95% 20xx年6月,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起草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总结报告》指出,截至20xx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比改革前增加了1.72亿,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分别由一个部门承担。20xx年3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对上述三大医保制度的整合,现存城乡三大医保制度整合已箭在弦上。 以上是51社保网为大家介绍的医疗保险制度,希望能够让大家更进一步地了解,方便使用。 篇二:浅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浅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自20世纪50年代中国逐步建立起时代特色的医疗保险体系以后,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减轻职工家庭负担,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百姓安居乐业、社会更加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社会医疗保障的的作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第七章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结算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经2004年3月23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四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医药卫生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医药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六条建立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全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对举报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行为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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