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工作指引-1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1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1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1 总则

为提高尽职调查的效率,增强尽职调查的效果,特制定本指引,以指导并规范公司对目标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 尽职调查的目的

公司的尽职调查,主要应实现三个目的:

2.1弄清投资价值相关信息,为是否投资及投资条款的确定提供依据。

2.2弄清可能影响顺利上市的信息,为判断能否顺利上市提供依据。

2.3弄清目标企业在战略、管理及其他运营中的不足,为公司对其提供增值服务提供决策依据。

3 尽职调查的原则

公司的尽职调查,应坚持三个原则:

3.1完备性:合理确保与调查目的相关的重要信息不遗漏。

3.2真实性:合理确保与调查目的相关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情形。

3.3可靠性:确保与调查目的相关的重要信息有多个不同渠道予以证实。

4 尽职调查的内容

尽职调查主要涉及以下十部分内容:

4.1行业需求与供给;

4.2行业的“五力”结构;

4.3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4.4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4.5公司的发展规划;

4.6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4.7上市可行性;

4.8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及财务分析;

4.9私募及上市安排;

4.10风险揭示与分析。

每部分内容的具体要点参见尽职调查工作表。

5 尽职调查的方式

尽职调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5.1通过独立第三方收集资料,外围收集的资料清单见附件;

5.2向目标公司索取资料,索取的资料清单见附件;

5.3到目标公司核对相关资料,核对要点见附件;

5.4对目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访谈对象及要点见附件;

5.5到目标公司进行现场察看,现场察看要点见附件;

5.6对目标公司之外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外围访谈对象及要点见附件;

5.7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5.8其他调查方式。

6 尽职调查的组织

公司的尽职调查由三个机构参与。

6.1投资业务部:派出人员组成项目组参与相关项目的调查,原则上部门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投资业务部负责项目的牵头调查,主要负责:

6.1.1除财务部分之外的全部事项的调查工作;

6.1.2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分析报告的牵头起草;

6.1.3项目的总汇报。

6.2财务风控部:派出人员参与每个项目的调查,原则上部门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财务风控部配合投资业务部进行尽职调查,主要负责:

6.2.1项目的财务部分的调查;

6.2.2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分析报告项目中财务部分的内容;

6.2.3项目汇报时财务事项的汇报;

6.2.4复核项目的尽职调查底稿,进行尽职调查的质量把关。

6.3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公司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

6.3.1在尽职调查的各个主要阶段对项目组给予指导;

6.3.2尽职调查质量的总体把关。

7 尽职调查的程序及质量控制

公司在尽职调查相关阶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尽职调查质量控制:

7.1尽职调查通常需要立项、非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和外围调查、补充调查四个阶段。从立项阶段开始,财务风控部就参与项目,并至少对项目的财务问题发表意见。

7.2在每个阶段结束后,项目组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提交或者报告:已经调查获得的资料和情况、上个程序中项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的跟进落实情况、下一步调查的具体详尽计划或后续程序的考虑。

7.3在尽职调查的每个阶段结束后,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审,以判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的尽职调查或后续程序,并对项目组下一步调查的具体详尽计划或后续程序提出指导意见。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项目组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在下次提交评审时对跟进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7.4现场调查和外围调查阶段结束后,项目组需要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填写尽职调查工作表,并附上调查的相关底稿(含纸质版及电子版的打印稿),相关投资业务部门负责人首轮复核并签字后,交财务风控部复核。财务风控部复核完成并由复核人员签字后,将尽职调

查报告、尽职调查工作表及电子版附件发给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

7.5评审委员会成员在现场调查和外围调查阶段结束后研究项目时,除阅读尽职调查报告外,原则上还应查看尽职调查工作表并核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7.6现场调查和外围调查阶段结束后或补充调查阶段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应与目标企业高管团队至少面谈一次。

7.7评审委员会成员至少有2人到过目标企业现场进行察看、访谈。

7.8尽职调查指引类文件规定的调查内容原则上须全面覆盖,规定的调查程序原则上须全部实施。如确有特殊情况,个别内容无法覆盖、个别程序无法实施,项目小组须向项目评审委员会报告,并取得其同意。

7.9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为尽职调查工作表的附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分为纸质版文件和电子版文件。电子版文件至少打印一份,与纸质版文件一起由项目组统一归类整理、编织索引、装订成册,供复核、查阅。

8 附则

8.1 公司将员工实施尽职调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纳入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范围。

8.2 全体员工在尽职调查实践中注意积累经验,尽职调查指引类

文件根据实践和经验的积累及时修改完善。

8.3 本指引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8.4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春晖投行在线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拟与退市公司进行股份置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一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小组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 项目小组成员均需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律师资格的人士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上述行业分析师应具有公司所属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持续关注该行业,并在最近六个月内发表过行业研究报告。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负责人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或者参与推荐公司挂牌项目任意两个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项目小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 第八条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主办券商、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四)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五)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六)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七)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尽职调查操作指引手册

尽职调查操作指引手册 1、概述 本工作指引作为尽职调查工作的参考性文件,需要根据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调查人员的工作经验进行分析使用。 本工作指引需配合尽职调查相关工作表格一起使用,包括会计科目分析底稿、关联交易及往来统计表、或有事项统计表以及土地房产统计表。 2、公司基本情况 2.1 设立与发展历程 设立的合法性 取得公司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资协议、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其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 历史沿革情况 查阅公司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工商年检等资料,了解其历史沿革情况。 股东出资情况 了解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是否一致。 关注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任职情况,以及其亲属在公司的投资、任职情况。 查阅股东出资时验资资料,调查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

核查股东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出资资产的产权过户情况。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查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主要股东情况 了解股东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情况。 主要股东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 调查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查阅与公司重大股权变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称“三会”)有关文件以及政府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股东变动的合法、合规性。 核查公司股本总额、股东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动。重大重组情况 了解公司设立后发生过的合并、分立、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重大增资或减资、债务重组等重大重组事项。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最新版】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是收购方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包括借助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存续状态、权属状况、资产质量进行审慎调查,其目的是判断不良资产的价值,以便确定最终的收购价格并为以后的处置做准备。尽职调查主要包括资产权属关系判断、资产法律关系与状态判断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 01 第一节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流程图): 1、初步评估; 2、制定尽职调查方案与立项; 3、组建尽职调查项目组(包括聘请律师); 4、尽职调查工作的分配;

5、阅档; 6、访谈; 7、实地调查; 8、讨论、估值、汇总; 9、提出处置预案; 10、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02 第二节初步评价 取得不良资产清单后,应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评估,例如:总债权的规模(包括本金,利息的总额), 资产的本息比(本金和利息的比,主要是判断贷款发放的总

体时间), 主要放贷发生的时间, 资产的地域分布, 贷款企业的规模, 贷款的企业性质(是国有、民营等), 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 整体抵押率和保证率, 抵押物的品种, 总体诉讼情况和执行情况, 通常情况下,资产出让方在招商时会提供带有全部或部分以上数据的清单,这些数据可以让投资者初步了解这些资产的基本情况、定价区间、价值弹性等。

资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调查范围、人数,对调查的大概时间做出初步判断,为下一步调查打下基础。如确定为拟收购目标即可启动立项程序。 03 第三节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 (一)立项 1.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包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资产初步评价情况; ②预计的投资金额区间; ③尽职调查的方案与工作组织; ④项目的时间进度初步按排与人员按排; ⑤结论。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甘肃普高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性质】为知道各子公司法律工作人员正确参及公司重大投资事项,切实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依据《甘肃普高船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工作基本规程》和《甘肃普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管路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投资的工作实际,指定本指引。 本指引系为向各子公司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方面的指导,以便对各子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进行评价,并非强制性规定,各子公司可根据具体事项的情况参考执行。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企业拟进行投资项目,如合资、重组、并购、重大资产购买等,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对有关(以下简称“被调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做出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条【作用】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有以下作用: (1)帮助公司了解被调查方的情况,用于判断拟进行的投资项目是否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 (2)帮助公司决定是否调整该投资项目的价格以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 (3)帮助公司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投资项目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投资项目完成的时间表;

(4)帮助公司更加准确地确定该投资项目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 (5)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投资项目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措施或帮助公司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第四条【责任】各子公司相关人员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应当具有尽职、尽责的态度,全面细致地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且应当在调查过程中注意保密。 第二章调查材料及调查方法 第五条【调查材料】调查材料是指及调查相关的,反映被调查方法情况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和档案等,在尽职调查中,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由被调查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2)从第三方调取的书面陈述; (3)被调查方做出的书面陈述; (4)从其他中介机构获得的书面材料; (5)调查人员对于各类口头陈述的记录或者录音; (6)调查人员对于现场调查的记录。 第六条【独立调查】独立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从被调查方之外的第三方获取相关调查资料的调查方式。独立调查应当尽量从第三方处获取书面调查材料,若无法获得书面材料的,应当对第三方的调查答复进

房地产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草稿)

房地产信托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操作规程,提高房地产信托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全面性,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业务人员遵循审慎稳健、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查看、查询等方法,对申请立项的房地产信托项目之影响业务安全性的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并确认借款人、担保人等交易合作方(下称“交易对手”)提供信息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业务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坚持独立调查原则。如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本指引为公司立项项目尽职调查的一般要求,业务人员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予以增减。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房地产项目尽职调查实行项目小组制,须为2人以上。项目小组成员应具备法律、财务、房地产行业等方面的相关知识。项目小组亦可根据需要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一同参与尽职调查。 第六条项目小组对拟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下称“目标项目”)调查和交易对手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直接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尽职调查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法律文件审查、财务凭证审验、函证、人员询问笔录、网络查询以及审核第三方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书等。具体形式包括:

(一)与交易对手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座谈; (二)查阅交易对手之工商登记资料、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审计报告、凭证等; (三)实地察看重要实物资产; (四)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掌握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五)询问交易对手相关人员;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充分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七)以面谈、发函询证等方式向包括交易对手之客户、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同业其他公司及金融机构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查 询; (八)网络、报刊、电台等社会公开信息查询; (九)其他可以采用的方式和措施。 第七条项目小组应根据交易对手及目标项目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八条项目小组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对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留痕,认真做好记录并由随行人员签字。记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对手的证照原件、主要资产进行复印、扫描、现场拍照等方式。前述资料应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项目小组应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列明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以及结论。 第三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交易对手基本情况调查 第十条交易对手设立、变更情况及开发资质调查。 项目小组应通过查阅交易对手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公司章程(包括历次章程修正案)等文件资料,核

全国律协《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

(创业指南)创业板保荐项目尽职调查问核程序指引

创业板保荐项目尽职调查问核程序指引 (2011年7月1日) 为了督促和提醒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保荐工作质量,现将尽职调查问核程序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保荐机构所保荐项目的见面会召开当天,审核一处和二处审核员共同约请该项目的签名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要求当场填写《创业板保荐项目尽职调查问核表》(以下简称“《问核表》”,附件一),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问核中存在不能当面回答或存在瑕疵,应当纳入补充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二、审核员审核过程中可以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状况、业务和技术、历史沿革、公司治理和内控、财务状况、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和其他事项,要求保荐代表人补充填写《问核表》。审核员补充提出的事项应该明确具体,并在《问核表》中列明需核查的范围或方式。 三、保荐项目的两名签名保荐代表人填写《问核表》的同时按规定的内容当面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名确认。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问核程序,并签名确认。 五、《问核表》有审核一处、二处审核员暂时保管,在该项目封卷时将原件纳入存档。 六、审核员应对问核情况及问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填写《创业板保荐项目尽职调查问核情况评价表》(附件二)并转发审委工作处。评价结果将作为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考核和评价的依据之一。

附件一: 创业板保荐项目尽职调查问核表 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独立核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专业审慎的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判断并按照专业审慎的原则出具有关意见,而不是简单依赖所引用或间接取得的资料,核查过程的资料应纳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现场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基本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当事人承诺或声明、请有权机构出具确认文件或取得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原始凭证(电子卡)、咨询专家意见、查询央行企业征信系统等核查方式,采取这些方式应当以审慎、恰当、有效为原则。 3、表中所列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备注加以说明。初次问核存在不能当面回答的,应当如实说明并通过必要的补充程序或整改再次确认。

并购全程指引(附尽调清单)

公司并购全程指引(附尽调清单) 一、公司并购基本流程 1、并购决策阶段 企业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形成并购战略。即进行企业并购需求分析、并购目标的特征模式,以及并购方向的选择与安排。 2、并购目标选择 定性选择模型:结合目标公司的资产质量、规模和产品品牌、经济区位以及与本企业在市场、地域和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比较,同时从可获得的信息渠道对目标企业进行可靠性分析,避免陷入并购陷阱。 定量选择模型:通过对企业信息数据的充分收集整理,利用静态分析、ROI分析,以及logit、probit还有BC(二元分类法)最终确定目标企业。 3、并购时机选择 通过对目标企业进行持续的关注和信息积累,预测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时机,并利用定性、定量的模型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最终确定合适的企业与合适的时机。 4、并购初期工作 根据中国企业资本结构和政治体制的特点,与企业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获得支持,这一点对于成功的和低成本的收购非常重要,当然如果是民营企业,政府的影响会小得多。应当对企业进行深入的审查,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税收、担保、诉讼等的调查研究等。 5、并购实施阶段 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确定并购方式、定价模型、并购的支付方式(现金、负债、资产、股权等)、法律文件的制作,确定并购后企业管理层人事安排、原有职工的解决方案等等相关问题,直至股权过户、交付款项,完成交易。 6、并购后的整合 对于企业而言,仅仅实现对企业的并购是远远不够的,最后对目标企业的资源进行成功的整合和充分的调动,产生预期的效益。 二、并购整合流程 1、制订并购计划 1.1 并购计划的信息来源 战略规划目标 董事会、高管人员提出并购建议; 行业、市场研究后提出并购机会; 目标企业的要求。 1.2 目标企业搜寻及调研 选择的目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战略规划的要求;优势互补的可能性大;投资环境较好;利用价值较高。 1.3 并购计划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并购的理由及主要依据;并购的区域、规模、时间、资金投入(或其它投入)计划。 2、成立项目小组 公司应成立项目小组,明确责任人。项目小组成员有战略部、财务部、技术人员、法律顾问等组成。 3.可行性分析提出报告 3.1 由战略部负责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交报告 3.2 可行性分析应有如下主要内容:

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要点 私募基金内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的指引,包括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尽职调查主要内容、档案管理、尽职调查监督。附有尽职调查报告格式。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资团队的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 信、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取得相关 各方的资料,据此形成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的过程。其目的是掌握项目的第一手 材料,确保提交公司风控部和投资决策相关委员会审批的材料真实、简洁、明 晰,为其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 第二条各业务投资团队负责尽职调查工作。每一个项目至少包括一名投资团队 负责人以上人员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实行项目AB角色双人参与制。 第三条尽职调查工作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法律文件审查、财务凭证审 验、函证、人员询问笔录以及独立聘请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具体形式可 为: 3.1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谈; 3.2查阅、收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3.3实地察看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3.4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3.5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3.6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3.7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 方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第四条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用款方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证人、资金运用项目及

并购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并购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目录 一、尽职调查所要达到全然目标 (4) 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及需了解的内容 (4) (一)尽职调查差不多内容 (4) (二)反映并购双方行业情况的内容 (6) 1.目的 (6) 2.需要注意的问题 (6) 3.资料搜索指南 (6) (三)反映并购双方业务进展情况的内容 (7) 1.目的 (7) 2.需要注意的问题 (7) 3.资料搜索指南 (8) (四)反映并购双方财务信息情况的内容 (8) 1.目的 (8) 2.需要注意的问题 (9) 3.资料搜索指南 (10) (五)反映并购双方法律和监管环境情况的内容 (11)

1.目的 (11)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1) 3.资料检索指南 (12) (六)反映并购双方人情况况的内容 (13) 1.目的 (13)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3) 3.资料搜索指南 (13) (七)反映并购交易事项的专门内容 (14) 1.目的 (14)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4) 3.资料搜索指南 (15) (八)反映公司环保情况的专门内容 (15) 1.目的 (15)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5) 3.资料搜索指南 (16) 三、尽职调查清单 (16) (一)差不多情况 (16) (二)财务信息 (19) (三)经营协议 (20)

(四)人事治理 (21) (五)行政规章与环保 (22) (六)法律事项 (22) (七)并购交易事项 (23) (八)其他重要信息 (23) 附件:并购业务的一般流程 (25)

一、尽职调查所要达到全然目标 1.弄清晰兼并或操纵目标公司对收购方的股东来讲是否具有长期的利益; 2.了解目标公司价值如何; 3.推断收购方是否有能力进行此次收购。 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及需了解的内容 (一)尽职调查差不多内容 1.深入了解并购双方的合法性、合法名称,公司能够合法存续的期间。通过阅读公司章程和公司的会议记录了解是否有与国家或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是否包含限制公司经营活动的条款。即首先确认公司是否是一个合法的法人组织,公司的章程是否合法,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多大,以确定预备收购的是一家能够合法正常经营什么业务的公司及并购双方的大致业务对接性。 2.了解并购双方拥有和发行各种股份(一般股、优先股或可转债等)的全部历史和现状。即深入了解并购双方股权结构的演化情况,以清晰地把握公司股份发行、转让、注销及交易的全过程,清晰地了解公司在发行股票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最新固有资金运作项目尽职调查指引

固有资金运作项目尽职调查指引

固有资金运作项目尽职调查指引 为完善以公司固有资金运作的各类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规范固有类业务的运作程序,现就固有资金运作项目的尽职调查要点制定工作指引,请公司各有关部门参考实施。 第一章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对手、投资标的、资金用途、偿债能力、保障措施、担保能力、项目所面临风险的全面调查与分析。项目承办部门应指派高级业务经理为项目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条尽职调查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法律文件审查、财务凭证审查、人员询问笔录及审查第三方会计师、律师或评估师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书等。具体形式包括: (一)与交易对手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管理层进行座谈; (二)查阅、复制交易对手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及拟投资项目的各类重要合同、凭证、有关批准文件等; (三)对拟投资项目或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实物资产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现场询问; (四)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的方法对交易对手及项目有关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核实分析; (五)必要时应聘请会计师、律师、评估机构、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出具独立意见。

第三条项目承办部门应对尽职调查的完整性与尽调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公司固有项目审批流程进行逐级审批。 第二章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交易对手(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第四条公司设立与股权情况 查阅公司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核查公司合并、分立与历史沿革情况。查阅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时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与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动。 第五条主营业务情况 通过询问交易对手管理层、主要客户,查阅公司审计报告等方法,了解交易对手的主营业务情况,以及为发展主营业务和主要产而投入的资金、人员及设备等情况。 了解并计算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经营性业务收入的比例,评价公司主营业务在经营性业务中的地位。了解并结算公司业务增长率,并分析业务增长原因。 第六条调查交易对手的股东 调查了解交易对手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背景、诚信情况,通过与交易对手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流,了解其对公司发展现状、管理团队、公司经营与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想法。 第七条调查公司管理团队及法人治理结构

尽职调查指引

直接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接投资项目经理对目标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经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投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目标公司经营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投资经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项目经理还应对足以影响公司管理层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项目经理负责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可以视情况需要组成项目小组。 第五条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项目经理、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四)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五)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六)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七)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八)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九)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部门、税 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十)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交的申请挂牌文件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等。 第七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 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八条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明确职责。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项目经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条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属于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范围。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 业务操作指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

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 工作指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2016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制定的《直接投资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和指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基金”)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访谈、查阅资料等方法,对目标被投资企业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目标被投资企业符合管理公司及****基金的投资标准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投资业务人员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投资业务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投资业务人员还应对目标被投资企业进行多方面的考察,对于涉及到足以影响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应进行详尽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项目小组应严格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完成目标被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详实撰写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充分披露目标被投资企业各项风险。如出现无

法完全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况,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五条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对目标被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负责,对项目成员合理分工,逐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内容。 第六条项目小组应编制项目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进行重点调查。如果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完成尽调工作。项目小组应对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项目小组在引用该等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第一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调查 第八条调查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 (一)通过访谈公司管理层、查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访谈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分析公司财务报表等方法,评价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二)通过公司管理层访谈,结合公司行业属性和公司规模等情况,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盈利模式、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市场竞争地位等),分析判断公司经营的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的影响;对已经或即将发生经营模式转变的,应予以重点核查。 第九条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通过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公司过去几年的业务发展状况。

值得学习的并购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值得学习的并购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以中金与Morgan Stanley为例) 2016-07-26 16:40 点击标题下方蓝色字体“首席法务”,关注中国最专业的法务资讯平台! 首席法务致力于提供高端法律阅读+实用法律干货+便民法务工具。 事件概述 在中国并购如火如荼的浪潮中,中国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除了大型金融机构和财务顾问,有极大多数的投行人员已经沦为“倒票贩子”,哪里火向哪里凑,什么稀缺找什么,哪类标的贵找哪类标的。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对于并购重组过程中“尽职调查”职责和专业素养的缺失。 这也是海外高大上投行人,回归国内后,除了高就大机构外,在“金融圈”市场里打拼的或自立门户的,会发现自己“手无缚鸡之力”,觉得为什么中国投行是一个“卖方市场”,要么花精力找到好标的结果找不到买方,要么找到服务的买方找标的的价值观被不屑一顾。这是“中国本土投行人堕落”的悲哀。 并购志,今日为各位读者精心整理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摩根史丹利”的尽职调查操作指引,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二者的共性在于对并购标的尽职调查的流程规范性和完备性,二者的差异在于中西方文化差异和财务顾问服务意识形态的差异。 “人间正道是沧桑,世道轮回,因果循环屡试不爽,中国资本市场只会朝着越来越规范且投行人群也会越来越专业的方向发展,勿蹉跎岁月,千金散尽还复来!专业、专注、用心、尽职!慎之于始,慎之于终,与君共勉!”--并购志 一、中金的并购尽职调查 (1)尽职调查概述 (2)尽职调查的限制因素 (3)在并购项目中的风险因素及控制 (1)尽职调查概述

财务顾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依据 财务顾问尽职调查的主要对象 财务顾问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主要领域

尽调工作流程

项目尽职调查 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联营孵化项目尽职调查的流程,结合集团相关制度及特有的投资理念,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尽调发起条件 1、立项批准:项目通过审批(初审或内审)后,由总监发起,经主 席签字同意后方可对该项目发起尽职调查工作; 2、尽调报备:项目尽调批准后,根据工作内容需要,应尽快确定尽 调时间,并将尽调项目名称、尽调地点、预计尽调日期及随行人员 等基本信息告知主管副总裁,并由副总裁助理进行备案。 二、尽调前期准备 1、确定随行人员:根据项目尽调工作需要,由项目主管投资总监确 定项目尽调随行人员;若尽调工作(如内审、终审)需主席参与, 则尽调时间、人员及尽调行程等安排需经总裁办同意后方可确定; 2、拟定尽调事项:根据项目初审结果,明确本次项目尽职调查的目 的,并将该目的作为目标列举尽调过程中需了解的各类情况; 3、通知项目方:经主管副总裁批准后,将确定的尽调行程事项表发 与项目方,并确定项目方接站人员名称、职位、电话及接站时间、 地点、车牌号等; 4、购买车票:根据尽调行程表及与项目方沟通后的结果,购买火车 或飞机票。 三、尽调内容 1、项目相关 包括项目核心技术、产品优势、原材料采购渠道、竞争优势、市场占有率、项目估值等;

2、项目源公司相关 包括项目源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股权架构、固定资产、相关设备、人员团队、相关资质、业务伙伴、关联交易、涉诉情况等; 3、财务数据相关 包括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固定资产、现金流、负债、应收应付账款、相关业务合同、融资偿债情况、流动比率、同类公司市场价值等; 4、行业背景相关 项目所处行业政策背景、发展趋势、产品可替代性、竞品风险等。 四、尽调后期总结 1、整理尽调资料:包括项目方宣传文字材料、照片、项目宣传视频、 尽调过程中所有会议纪要、尽调内容事项结论等所有本次项目尽职 调查资料,按类别整理归纳至文件夹,并上传至云盘; 2、费用报销:根据财务部门要求填写尽调期间涉及到的各类费用开 销,并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 3、出具尽调报告。

尽职调查风险控制指引

厚德载物合作共赢 尽职调查风险控制指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使担保项目尽职调查过程制度化、规范化,增强项目经理责任心,最大限度防范和控制项目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节担保业务受理阶段 第二条接受资料环节的风险控制 对企业报送的项目资料,项目经理要严格审核其真实性。 1、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复核其原件,对审核确认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对于资质证书、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购销合同与发票、拟提供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凭证等重要资料,项目经理还需要甄别其原件的真实性、一手性。 2、财务资料要核对报表与总账、总账与明细账并抽查明细账与重要凭证的相符性。 3、项目经理在核对资料的真实性时,可在接受资料环节与实地调查环节交叉进行。 4、若上述资料存在虚假成分,项目经理需重新考虑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 5、项目经理不可不经核实地直接复制企业领导或经办人所传递的信息。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风险控制

项目经理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与公司担保业务准入原则灵活掌握项目来源,并确定是否立项,具体项目投向可参考公司下发的行业授信投向指引。 1、担保项目原则上要选择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企业,即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 2、对于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企业,要分析企业未来市场的发展,如果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即使目前财务状况不理想,也可以作为支持对象,但需要企业提供充足的反担保措施。 3、对于借壳融资企业,要重点分析借款的实际用途以及该用途未来可以产生的利润与现金流,对于该类借款,项目经理要全面了解集团成员、关联方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第三节担保业务调查阶段 第四条实地调查环节的风险控制 实地调查阶段是整个担保项目实施的重点,项目经理应重点把控该阶段的风险。 1、项目经理在对企业实地考察前,应制定保前调查提纲,列明重点调查项目,提高实地调查效率。制定调查提纲时,项目经理可以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收集媒体资料、分析宏观经济、判断行业现状、进行市场调研等方式,初步识别企业风险点,有计划地对企业开展保前调查。 2、所有担保项目必须履行实地调查环节,通过财务及非财务因素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印证资料的真实性,实地调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资团队的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取得相关各方的资料,据此形成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的过程。其目的是掌握项目的第一手材料,确保提交公司风控部和投资决策相关委员会审批的材料真实、简洁、明晰,为其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 第二条各业务投资团队负责尽职调查工作。每一个项目至少包括一名投资团队 负责人以上人员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实行项目AB角色双人参与制。 第三条尽职调查工作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法律文件审查、财务凭证审验、函证、人员询问笔录以及独立聘请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具体形式可为:1、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交谈; 2、查阅、收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3、实地察看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4、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5、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6、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7、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 方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第四条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用款方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证人、资金运用项目及其所属行业、投资顾问等。各投资团队应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五条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当项目资料如有变动,应要求项目方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工作底稿中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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