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事权划分_央地关系思辨及其改善路径_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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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事权划分_央地关系思辨及其改善路径_韩旭

调整事权划分:央地关系思辨及其改善路径

韩旭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北京100028)

摘要: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是我国历朝历代重视的重大问题,也是当前建构一整套与现代化相适应的国家治理体系必须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厘清并调整央地政府间的事权关系,成为分析、改革和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个重要角度和途径。事权及其划分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问题。从我国的政治实践来看,除了部分相对清晰的、可由中央或地方单独行使的事权之外,更多的事权体现在权力运行流程之中。也就是说,事权关系主要取决于中央和地方在特定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分工协作。因此,分析和确认不同类型的权力运行方式,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分级管理”和“过程分工”的事权关系架构,对阐释当前央地事权划分存在的问题以及央地权力内在结构和运行流程提供了新的视角。基于此,可以按照事权的不同分类来调整事权划分,作为改革和完善央地关系的重要突破口。

关键词:事权划分;央地关系;国家治理

中图分类号:D6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16)06-0045-06

DOI:10.16501/https://www.360docs.net/doc/0c5323803.html,ki.50-1019/d.2016.06.006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世界上除少数幅员很小的国家之外,绝大部分国家在治国理政过程中都必须正视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妥善处理这个问题会对该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乃至政治稳定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而这个问题历来颇受学术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党的十八大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作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厘清并调整各级政府间事权关系成为分析、改革和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个重要角度和途径。从事权划分的角度切入也为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个“老问题”的深入探讨提供了新契机。

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还存在一些问题。然而,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如何思考和分析事权划分问题,乃至如何理解“事权”概念本身,在理论上和认识上并不清晰,存在分歧和需要进一步探讨之处。《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文件)的颁布,再次引发对事权及其划分问题的热议。本文尝试建构一种认识和梳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事权关系的分析架构,并在初步厘清我国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现状的基础上,就改革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提出若干建议。

1事权及其划分:一个尚需辨析的问题

“事权”一词本身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学术性概念,从思想史和学术史的发展脉络中并不能找到其源流。关于“事权”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是在党和政府的有关文件中提出这个问题之后才在学术界兴盛起来的。事权划分问题的确非常重要,但围绕这个问题,特别是“事权”概念本身,一直没有展开足够充分的理论研究和辨析。以至于有学者认为“事权”是一个习惯性用语,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但在讲究精确和严谨的学术研究中需要用其他相应的概念来代替[1]5。这一观点恐怕具

收稿日期:2016-10-21

作者简介:韩旭(1969—),男,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制度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中国政治学会副秘书长。

有相当的代表性。这也许就可以解释为何很多学者只是使用“事权”这个概念,而并不做理论上的界定和辨析。

这似乎并没有妨碍就如何建构一种事权与财权(财力)或者支出责任相匹配的体制展开热烈的讨论,而且看起来已经形成某种共识性的意见,即事权的划分并不仅仅是为了明确中央和地方分别享有哪些事权。明晰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是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依据,也是政府间收入划分及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因此,尽管事权划分本身不属于财政体制的范畴,却是财政体制确立与完善的基础[2]。

对于上述这一比较普遍的看法,还有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必要和空间。事权的确是与支出责任或者财权(财力)相关联的问题。然而,事权是否是确立支出责任的基础?由于对事权及其划分问题的理论分析不够充分,这一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已经有学者意识到,所谓“事权”实际上就是指政府的职权或者说职责权限。依照法治政府的原则和要求,各级政府的这些职责权限由法律规定,而其所反映的含义应该就是政府的相应职能。简而言之,“事权”就是政府的职能[3]35,或者说是政府职能在法律上的体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并不由政府自己来决定,而是由市场机制来决定的。如果说事权就是政府的职责权限或者说职能,那么以事权确定支出责任(或者财权)的思路,并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的运行逻辑和机制。与此相应的,如何看待和分析我国目前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问题,以及未来如何调整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就需再作进一步探讨。

2条分缕析“事权”: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央地关系

从历史和现实情况看,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事权的实际划分并不是基于某些抽象的准则,而是与国家治理的目标、与具体的政治实践密不可分。包括事权本身的特点,不同事权领域内的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历史脉络,乃至一些行政惯例等,都会对事权划分产生影响。与此相应,事权划分的现实状况往往看起来很复杂,而且显得有些混乱。因此,一直存在着理想化的和相应的实践尝试,即能够以列举方式将中央和地方各自事权逐一列明,形成一份相对完整的清单,事权划分问题就此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从而形成一种规范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然而,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问题实际上相当复杂,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上限是在政治上不危及国家统一和领土安全,在经济上不妨碍统一市场的建立;下限是不得侵害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这是共识性的说法。但是,仅仅依靠法律或者政策文件上的几条规定,不可能就此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一旦遇到实际情况,这样粗线条的原则界定往往没有太大的帮助。当然,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世界各国还是体现出一些普遍的趋势和广泛接受的基本原则。问题在于,如何将这些一般原则适用于中国的具体情况,中央应该在哪些领域放权,放多少权,哪些领域又必须通过中央与地方的合作。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还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或许,对于某种经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且比较稳定的国家,清单式的方案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行性。然而,就当代中国的发展现状而言,一方面社会议题不断更新,大量的社会事务也处于变动之中;另一方面政府自身也正处于职能转变的过程中,事权关系的调整、完善和规范化的进程也尚未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相当多的公共事务需要依赖不同层级间政府的分工协作。

换言之,除去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有着确定权属的事务之外,更多的事权不是单一的权限,而是体现为一个权力运行流程,或是一个政策过程之中。许多事权在特定的运行流程中,中央和地方发挥不同的功能之间形成不同类型的分工协作关系。因此,对事权现状的分析,需要一个基于不同的权力运行流程的分析框架。这也是对我国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现状分析的基础。基于历史和文献分析以及调研所获得的信息可以看到,在不同的事权领域,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事权关系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具体来说,可以对央地关系中的事权作出比较明确的分类。

2.1由中央单独行使的事权

依据通说,事关国家整体利益,特别是涉及主权、国家统一和尊严的事务,必须由中央单独行使相应

事权。地方仅能予以协助,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不得涉及。具体来说,这类事权又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传统的主权性事务。主要内容是外交和国防事务。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外交和国防事务都体现着国家主权,因此须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相关职权。对比宪法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到,二者在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方面都列有其职权,唯有外交和国防事务仅在中央政府的职权中列出①。

其二,体现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事权。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通常认为地方权力是由中央授予的。因此,事权如果涉及单一制属性都是由中央行使的。具体来说,在涉及中央和地方的纵向权力关系,以及不同地方之间的横向权力关系的问题,都由中央单独决定。例如根据宪法,关于省级政府的建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以及省、市的区域划分等,均属于中央单独行使的事权。此外,中央还可以改变和撤销地方的不当决定和命令②。

其三,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全局性事权。通常认为,地方只体现局部利益,唯有中央代表整体性的全局利益。因此,对于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全局性事权也必须由中央来行使。这方面的典型实例就是涉及维护统一市场方面的事务。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仍然在完善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也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明确“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

另外是关于国家安全事务。根据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关乎国家在政权、主权、人民福祉等多方面的“重大利益”。因此,在整部法律中,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和职责方面,所有主体都是国家或中央级机构,涉及地方政府仅一条③。

2.2由地方单独行使的事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是否存在地方性事务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治实践看,一直有下放权力以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客观需要和实践尝试。对于下放的事权,中央有权收回,但一般在地方行使时实际上中央并不干预。在不同历史阶段,中央基于当时所设定的目标,下放事权的范围和类型也会有所变化。基于现行法律和政策,目前下放给地方行使的事权主要有如下两方面。

其一,获得专门立法授权的地方事权。在单一制下,地方基于中央专门授权而获得事权是比较常见的例子。这也是事权划分法治化的一种体现。目前这方面的典型实例是与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以及自贸实验区相关的事务。针对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权,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对于自贸实验区,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暂时性调整。总的来说,这类地方事权的法律涵义相对清晰。

其二,区域性公共服务类事权。新中国的公共服务主要是依托单位制建立的。改革开放以来,相关福利体系逐步社会化。由于中央财力和治理能力方面的局限性,公共服务项目大都由地方政府提供,由此形成公共服务体系的区域化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一些新的公共服务需求也逐渐形成,例如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等。这些公共服务类事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点,更适合以地方甚至基层作

①②③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职权的列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七条。此外,宪法中仅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内容,并不涉及地方军事机关,也是中央单独行使国防权力的一个证明。新近颁布的国务院2016年49号文件也肯定了这一点。不过,这个问题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就外交事务而言,国家对外政策当然由中央统一制定,但地方政府也并非全无开展外事活动的职责权限。例如,许多城市与国外相应层级的政府建立了“友好城市”关系,经常相互开展多方面的交流活动。这些活动对促进国家外交政策的实现具有重要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大可以行使“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职权。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可以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以及“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职权。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中仅有第四十条是列出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和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责。

为其具体实施的主体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以“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对于这些公共服务事项的区域性特征,虽然没有专门的立法授权,但长期的地方公共行政和政策实践以及一些法律条款中已有所体现②。

2.3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行使的事权

实际上,在现有的事权中由中央或地方单独一方行使的比例较低。对于大部分事权而言,比如说产业发展、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都需要中央与地方双方共同行使。因此对于这类事权来说,就必然形成一定的职能分工。与此同时,基于事权自身特征以及事权运行的适当流程,具体的分工方式又不同。研究发现,这种分工主要有两种方式。

其一,可称之为“并联式”,即对同一类事权进行分级区别,然后由中央和地方各自管理。对于不同层级的事权,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行使事权有其自身的流程,彼此间为并行关系。可称之为分级管理,即对同一类事权,先依据特定标准分成不同的级别,然后由中央和地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行使。典型的例子是教育和卫生事权,对公立学校和医院都实行分级管理。在一些具有准公共性质的领域,例如交通、能源、电信、金融等也是如此,其重点企业的监管由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行使。作为政府管理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行政审批也是分级行使的。

其二,可称之为“串联”式,即在事权的运行流程中中央和地方在同一过程的不同阶段行使其事权,并发挥不同的作用。可称之为过程分工,也即围绕同一事权的某项政策,中央和地方在政策运行的不同阶段介入。在当前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中,这种事权分工最为常见,几乎所有政策领域都有体现。在实践中,由于不同事权领域中决策和执行的具体方式差异较大,可进一步区分出两种具体的事权分工方式,即刚性约束下的事权分工和弹性约束下的事权分工。

所谓刚性约束下的事权分工,即中央主要依靠其权威性使地方服从并执行决策。这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方式。具体来说,中央主要发挥两种功能。一是决策。包括起草法规,拟定政策规划,制定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此外,还有直接制定政策措施,包括发布许可、审批等。一般来说,这些政策工具在各个部委的三定方案中都有体现。正是有了这些法定职权,各部委才能够向地方发文件、下任务、提要求。二是监督。与决策相配套,用以确保决策的执行效果。具体的监督方式有很多,比如常规的工作考核、工作检查,还有对重点领域、重点信息的调查和监测等。根据这种方式中央和地方之间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的事权运行流程以及相应的事权分工模式。

所谓弹性约束下的事权分工,是指在条块关系格局下省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地方政府的实际影响更大。因此,在涉及某些事务,尤其是在法定职责之外,中央有关部门会借助资金、补助和奖励等方式,以引导和激励地方政府加强相关工作,从而形成一种对地方的弹性约束。最为常见的激励机制包括两大类。一是补助和奖励,即中央有关部门对完成相关任务的地方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还有一种做法称为“以奖代补”,即按照完成任务的绩效排名发放奖励资金。二是示范和评比。通常的做法是围绕某一政策,中央部门在地方层面培育政策实验、树立示范区,以探索典型做法。然后,再组织其他地方进行学习和交流,推广其成功经验。在这一过程中,中央部门还可以通过评比来强化引导效果。在弹性约束工具条件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形成“决策-执行-激励”的事权运行流程以及相应的事权分工模式。

2.4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特定事权

在中央与地方共同行使的事权中有一类比较特殊,即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政策,中央部门

①②参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

例如,在新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对于设区的市就明确列出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单独行使的事权是否会完整地扩展到以上领域,则要根据实践来进一步观察和确认。

通过在地方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实施直接管理,包括统筹管理其人、财、物、事。此外,垂直管理还涉及某些系统内部的特定事权,比如说国土部门的土地督察局,环保部门的区域执法监督机构,工信部门的通信管理局等。

一般而言,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事权应该归为中央单独行使,这也是设立此类系统的初衷。但在目前条块格局的实践中,这些垂直管理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属地政府的影响。因此,其事权的行使,实际上也就要与地方共同完成。究其原因,一方面,目前的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在人财物以及职权等方面的配置还相对有限,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客观上需要地方政府的协助。另一方面,分支机构还需要更为充分的工作保障机制。因此,总的来说在目前的条块格局之下,对于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分支机构来说,还不能完全实现对事权的单独行使,但是其与地方机构、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仍然缺乏明晰的界定,因此构成一种较为特殊的例子。

3调整事权分类:改革完善央地关系的基本思路

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的总体格局基本良好。但由于我国所处的客观发展阶段以及政府自身治理能力的局限性,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问题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产生的原因却都是指向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本身的内在结构以及运行机制。在结构层面,现有的事权关系仍然是部门主导的,即更多的是源自不同事权领域内的实践磨合。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事权关系才更多地呈现为多元化、分散化的特征。相对而言,在事权关系的共性层面也就缺乏一个相对清晰的总体布局。

在运行层面,现有的事权运行流程也远未能实现层级之间的有效分工。实际上,由于长期形成的“中央-地方”二元视角,甚至未能准确地区分中央层级内部的不同职能,由此导致事权运行的整体绩效不高。在运行流程中主体关系不清,职责相互交叉。在特定的情况下就会导致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冲突,破坏全局和长期利益。更为具体来说,就中央或地方单独行使的事权而言主要问题仍然是过度依赖传统的行政方式,而法律化和规范化程度太低,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容易造成如下局面:对于中央事权,各个部门就容易彼此推诿;对于地方事权,各个地方则担心缺乏法律依据。这就造成事权主体无法落实,应当履行的职责也容易形成缺位。实际上,这也是当前中央大力推进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原因,权力清单制度是实现各级政府事权清晰界定,确保事权规范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中央与地方共有事权而言,主要问题同样在于法律化和规范化方面的不确定、不明晰。由此,造成中央与地方之间权、责、能各方面关系的不明确、不匹配。还容易造成中央部门对地方的监督不力,难以确保政令畅通,同时中央部门又对地方任意派任务、下文件,随意更改事权运行流程。尤其是在过程分工的模式中运行流程和规则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机制会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所引发的问题也会不同。例如,在刚性约束机制下中央部门的决策效力更强,会有利于确保依法行政,但是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不利于“因地制宜”和发挥地方积极性。弹性约束机制则可能扩大了中央部门的事权范围,也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就需要更好地加以规范化,并加强构建相应的监督机制,以避免诱发“跑部钱进”等负面问题。实际上,不同的机制可能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对于某些部门,特别是法规依据完善或者相对“强势”的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可能更多借助刚性约束机制为好。相比而言,其他部门都需要更多地依赖弹性约束机制,以期更好地引导地方的动机和行为。因此,改革的原则应该是分类调整,即根据不同的事权种类,实施不同的改革措施。

对于中央或地方专有事权,其边界应该逐步清晰,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专有事权范围都应该逐渐扩大。对于逐步增设的中央事权,比如国家安全、统一市场、跨区域的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尤其要提升事权主体的履职能力。在地方事权方面,则应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地方专有事权的范围,特别是公共服务、城市建设、社区治理等事项方面。

对于中央和地方共有事权而言,重点是要明确分级事项的依据、标准、程序等,保证事权分级的规范

化和透明化。对于过程分工的事权,重点是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中的分工和职责。一方面,应强化中央部门在政策规划和监督方面的权责。另一方面,对中央部门的具体政策要建立更规范的机制。

对于具体的改革方案,应根据现有的实际问题,结合正在推进的改革措施,采取有所重点、分步骤推进的做法。改革的基本步骤是逐步厘清共有事权的运行,使之规范化。就近期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结合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的推进,在各部门建立起事权分级的规范化管理。建议采用“两上两下”的做法进行完善:一是各省按照各地实际情况上报自己的事权清单;二是各部委分别整合、梳理其系统内的地方权力清单,并下发规范后的清单范本;三是各地方部门根据中央部委的范本,调整其清单的具体事项,再次上报;四是中央部委汇总地方清单,同步完成自身的清单建设,公布本系统的完整清单。

其次,围绕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建立程序化的事前审查制度。事前审查应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法治审查,即文件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关系。第二是预算审查,即文件内容与既定预算之间的关系。第三是规划审查,即文件内容与既定规划之间的关系。这三类事前审查都应该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在中央层面,建议由法制办、财政部门和规划部门牵头,再考虑结合全国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加入。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整体性的,即出台顶层设计方案,落实部门职责。比如,在中央层面出台类似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改革方案。另一种是阶段性的,即按照一定的顺序由各个牵头部门分项推进。在具体做法上仍然可以结合现行的制度安排。比如说,在财政审查方面结合《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

以上两点可以作为近期改革目标。从中长期来说,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改革目标应该立足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发挥各自的优势。为此建议下一步改革应放弃之前的“中央-地方”二分法,转而采取一种“三层”框架。在这一框架下,权力运行的主体应该分为地方政府(执行)、业务决策和管理部门(中央)以及综合决策和监督机构(中央)。在这一“三层”框架下,对事权进行调整和规范化的工作重心,将由传统的中央和地方关系转向首先调整中央内部的业务管理部门与综合决策和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理顺这一对关系,实际上将成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按照这一思路,改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逻辑要确立综合决策和监督机构的地位和职能,还要规范中央各业务管理部门的事权,最后达成中央与地方事权的规范化运行。

参考文献:

[1]文政.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2]郑培.新时期完善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本构想及对策建议[J].地方财政研究,2012(5):32-40.

[3]李齐云.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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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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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文化战略路径的思考 提升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是关系到国家文化持续发展的战略性命题。在开展国家文化软实力理论研究的同时,我们在现实层面上也面临着如何制定文化软实力的提升策略问题 中华民族正在经历一场伟大的历史复兴,全世界都看到了中国快速而深刻的变化,也无一例外地感受到了这个快步前行的巨人给世界带来的震动。中华民族的复兴注定不可能是静悄悄的事件,它注定要成为全球瞩目的大事。对此,国际社会对中国将带给世界的影响有种种猜测是很正常的,中国国内的民众也容易对自身的未来有种种不确定感。在这样一个历史时刻,中国将何去何从,的确是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人们对此的关注不仅仅局限于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而同样关注于经济实力背后的文化。因为文化会决定经济实力如何使用、经济增长后劲是否充沛,以及我们将会成为怎样的社会。 找到与传统割裂的起点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三个核心要素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体现了国家对当前及未来文化建设的新要求。三个自信要素提炼的很到位,非常符合实际,但问题是如何去建立这种共识并使之形成自信延续下去。 我认为,要达成这个目标,必须要有一个具备连续性国家文化战略,去主动修复因快速发展造成的内外文化割裂。而要使国家文化战略具备连续性,不光要重新审视改革开放的30年,还要去审视改革开放前的30年,甚至还需要再往前追溯,找到割裂的起点,找回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 全盘西化的悖论 中国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使得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未来产生了种种猜测。从文化的角度,我们很能理解西方世界这一不安猜测的原因。西方文化是一个富于侵略性的文化,西方大航海时代500年以来,西方文化在全世界的扩张,无一不伴随着武力征服和侵略。 当我们今天某些人强烈主张全盘照搬西方文化的时候,西方从自己的历史经验出发,很容易就产生重大的疑问:难道未来中国强大了,也要像西方一样,在全世界实行武力征服和侵略?当我们在文化上全盘接受西方文化时,不管我们如何强调和平崛起、韬光养晦,我们都无法消除西方的这一怀疑。中国只有明确树立不同于西方惯于侵略的和平竞争文化,才能让西方国家的无端揣测与指责慢慢消失。 由谁塑造新理论体系? 放眼全世界看,30年的计划经济历程作为一场彻底的社会实践,对中国而言是一笔巨大的财富,让我们认识到理论存在阶段性作用,不能盲目照搬,更不能走极端。30年的改革开放更是如此,打开国门之后,本土的与外来的应该如何相处,种种又提醒我们再做内功的时候到了。可以说,在新发展阶段下对理论创新的需求,早已不是口号式的背书,而是主动寻找并构建与传统文化合力的方式。《红旗文稿》2010年第15-17期刊发的云杉文章《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中已有表述过去,我们对文化作用的认识,也往往局限于把文化作

事权、财权、财力的几点思考

关于事权、财权、财力的几点思考 摘要:财权、财力、事权是政府财政关系的三个基本要素,而三要素只有达到匹配,才能使一级政府运转正常。对于事权、财权、财力之间如何匹配,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政府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在财税改革时要区别看待,不能一刀切。 关键词:财权;财力;事权;匹配 一、什么是财权、财力、事权 “财权”质上是指“收税权”,是指某级政府为满足特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而向辖区居民征收收入的权力,包括征收和使用两个层面,也就是某一级政府有相应层级的税收征收权并对其收入进行支配使用,包括征税权、收费权及发债权等;财力则是指包括自有财力和可支配财力在内的可供某级政府支配的财政收入。通过税收权获得收入且可以随意支配的收入是自有财力,而从其他途径获得且可以支配的收入是可支配财力。所谓事权,简单说是指某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财权与财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政府具有财权,一般也会拥有与其相应的财力,但拥有财力的政府却不一定具有财权。实际中,往往是上级政府的财权大于其最终支配的财力,下级政府的财权小于其初始支配的财力,这主要是上级政府要把财力的一部分向下级政府转移使用的原因。

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与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之争 一般认为,事权与财权这两者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给予了财权保障,政权的存在是财权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国家能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的前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权”实际上和财力(或财力的支配使用权)是等同的,不是指一定体制下筹集本级财政收入的能力,因为在当时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财力完全是上级政府分配的结果,自身并没有筹集本级政府财政收入的权力,财权掌控在在中央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只是被动的从中央政府那里接受分配的财政资金。 在分税制改革以前,“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实际上是指“财力与事权的统一”,与现在流行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有本质的不同。故在此之前并无“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概念,根源也在地方政府没有财权。在地方无财权的条件下,当然也就无所谓政府间转移支付了。而在分税制改革已实行近18年的今天再使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这种表达方式就有点不妥。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划分税种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 财权,把一些全国性的以及比较重要的税种划分中央,而地方则只有零星的税种收入,这种改革的结果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大大提高,而在财政的支出划分(事权划分)上却没做出什么实质性的改革。这种只重视收入不重视支出的分税制改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农村基层民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农 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冀办字[2000]2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04 【实施日期】2000.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00年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 (冀办字[2000]23号) 2000年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契机,以村务公开为重点,落实省委“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坚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努力实现农村民主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

一、今年要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今年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着力抓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完成 今年上半年我省大部分村民委员会要进行换届选举,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负责地认真抓好。一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作出周密安排部署。对村级领导班子软弱涣散。不团结、宗族派性比较严重、干群关系比较紧张的不稳定村,县乡党委、政府要派得力人员驻村进行具体帮助指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要加大选举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在选举中既要教育基层组织和干部依法办事,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抓好,又要广泛深入地搞好选民教育与选举发动工作,教育村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选举,力争参选率比上届村委会选举有明显提高,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有明显增强;三是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选举和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村民反映的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地调查处理,要减少和防止发生集体越级上访,确保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 2、认真落实省委农工部《关于2000年全省村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抓好村务公开的巩固、规范、深化、延伸工作,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的规范化程度和群众满意度 今年全省村务公开工作要按照扎实推进、注重质量、务求实效的要求,重点加大对村务公开不及时、不规范、工作后进村的整治力度,确保全省村务公开的规范满意率保持在95%。各地要继续坚持对后进乡村的重点帮扶及动态管理制度。对在每次检查中,排在最后一位的乡镇和后三名的村,都要由县乡负责同志分包,进行重点帮助,限期解决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 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过程。 医疗器械备案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八条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特别审批,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政府职能、事权事责与财权财力1978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财权事权划分的理论分析

政府职能、事权事责与财权财力:1978年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 财权事权划分的理论分析 时间: 2009-06-10来源:公共行政评论作者:侯一麟 【摘要】论文从政府的基本职能出发,围绕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就中央、省及省以下的财权、财力和事权、事责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我国30年的渐进式改革可以大致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以“调整”为主,主要是还原政府职能的本来面目。后一阶段主要是“理顺”,重点是根据我国改革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就中央和省对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体系而言,通过实证分析,论文认为该体系在实施头几年的整体效应上初步达到了设计目标,总体上是成功的;但就其具体成效看,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有的问题出在转移支付的种类设计上,但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从对省、市、县各级官员的收入访谈中可以发现,政策制定的起始点应当下移,由下至上,以使政策符合各地实际。这是跟事权密切联系的:事权应该下放,而不是事责下推。从基层政府的总收入结构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思路和提法不尽严密,应当改进;此事涉及施政业绩和政府的责任诸多问题,不可轻视。 【关键词】政府职能事权财权事责财力 必须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邓小平(1993: 373) 一、政府及其职能 本文所说的“政府”是指现代意义上的政府。“现代政府”是人类历史上第二次产业革命即工业革命的产物。工业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快速、稳步提高,同时贫富差距明显加剧,也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工业革命还彻底改变了人类的居住生活方式——从散居乡村转变为聚居城市(Hou, 2006;North, 2005) 。 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促生了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公民生活水平。不论是中央政府、区域(次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基层)政府都是围绕着这三项基本职能运作的(侯一麟, 2008) 。政党和由它组建之政府的政权基础、政权的稳固程度,与执政党及其政府履行上述三项基本职能的业绩密切相关: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富庶,则执政党受拥护,政权稳固;反之,则执政党丧失执政基础,政权不稳。至于现代政府如何执行以上三项基本职能,简单地说,有两个大的派别:市场和计划。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看不见的手”的理论( Smith, 1776) ,是市场学派的基础:即除非市场失灵,政府应当尽可能少地直接干预经济,而把经济交由市场高效运作。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德国为了尽快恢复经济、提升国力,开始国家经济计划,即由国家统一筹划资源利用,以期促进经济强劲发展,这是计划学派的滥觞。俄国“十月革命”后,把计划经济全盘引进,加以强化,甚至固化。新中国成立后,学习苏联,也用中央统一计划的方式管理国民经济。可能是由于苏联的关系,“计划”被西方冠以意识形态的帽子;其实,欧洲国家至今仍沿用一些计划的办法;亚洲的日

对基层党员干部保持纯洁性实现路径的思考

对基层党员干部保持纯洁性实现路径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6-11-17T16:08:44.773Z 来源:《文化研究》2016年8月作者:任群[导读] 基层党员干部保持纯洁性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促进部队全面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研究生队河北石家050000 内容提要:基层党员干部保持纯洁性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促进部队全面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针对基层党员干部党龄较短、理论基础偏弱的特点,保持纯洁性更要注重学习锤炼;针对基层党员干部工作任务重、现实考验多的特点,保持纯洁性更要加强实践砥砺;针对基层党员干部决定官兵利益、代表组织形象,保持纯洁性更要严格约束。 关键词:基层党员干部纯洁性路径十八大报告指出: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加强党的建设。对于基层来说,党的纯洁性,归根到底要靠党员干部的纯洁性来保证。基层党员干部是构成党组织的细胞,是党在基层官兵中的代表,是基层建设的中坚力量,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党的形象,关乎党的威信。因此,基层党员干部保持纯洁性是我们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基层党员干部党龄较短、理论基础偏弱,保持纯洁性更要注重学习锤炼 相对而言,基层党员干部党龄较短,对党的理论知识掌握也不是非常全面系统,因此,保持党员干部的纯洁性首要的是提高认识,关键是“练好内功”,切实提高党员干部自身素养。一是注重理论武装。政治坚定是思想纯洁的首要,而政治上的坚定又源自于理论上的清醒。确保党员干部纯洁性,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要坚决落实好基层理论学习的制度和规定,引导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始终如一地坚决抵制“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各种错误思想理论的侵蚀和影响,自觉划清重大是非界限,旗帜鲜明地坚定信念听党话、跟党走,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认识水平。二是注重党性锤炼。加强基层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锤炼,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重要基础工程。党性的锤炼,既要党员自身刻苦学习,还要靠党组织的引导与帮助。要结合重大主题教育、学习教育整顿和经常性教育落实基层组织生活制度,扎实开展经常性对照检查和思想互助,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坚持不懈地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确保始终站稳政治立场。三是注重道德修炼。基层党员干部的道德纯洁性直接决定和制约着思想的纯洁性。坚定理想信念、强化精神支柱、保持纯洁性,必须夯实立德之“基”。实践中,可以利用政治教育、组织生活、经常性谈心等时机,开展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要求的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同时,还要持之以恒地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 二、基层党员干部工作任务重、现实考验多,保持纯洁性更要加强实践砥砺 基层党员干部的纯洁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生动的,不能仅仅靠理论的哺育,而更要经过大量的具体的工作任务的实践磨练。正如马克思所讲的,一个实际行动比一沓纲领更重要。基层承担着繁重的具体的工作任务,这既是考验基层党员干部纯洁性的试金石,更是锤炼党员干部纯洁性的练兵场。一是在工作任务完成中提升党员干部的纯洁性。工作任务对于基层党员干部来说,既是对思想、作风、意志的全面检验,也是提升党员干部纯洁性的最好平台。基层党员干部保持纯洁性,就要把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岗位都当成提升自己党性认识的平台,自觉从本职工作做起,从正在做的事情做起,高标准完成本职工作。特别是在遂行重大任务中,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把完成党交给的任务放在第一位,党叫干什么就干什么,党指向哪里就行动到哪里,以实际工作巩固和升华党员干部的纯洁性。二是在自身利益取舍中锤炼党员干部的纯洁性。基层党员干部身处基层一线,工作任务多与家庭负担重的矛盾、个人付出多与进步指标少的矛盾等现实矛盾交织在一起,利益取舍问题时时处处考验着基层党员干部。这也就要求基层党员干部在面对不可避免的矛盾情况下必须摆正个人与集体的位置,按照革命军人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追求严格要求自己,跳出个人利益小圈子,以一颗平常心看待职务晋升和利益调整,做到以行动兑现诺言,以工作展现风采,以实际行动展现党员干部的纯洁性。三是在个人生死考验中检验党员干部的纯洁性。随着我军职能任务的拓展,抗震救灾、抗洪抢险、国际维和、出国护航等任务不断增多,基层党员干部面临着生与死的考验也随之增加。在生死考验面前,基层党员干部要主动承担,不畏难、不怕死,危急时刻豁得出去,做到哪里最危险,哪里最困难,哪里最需要,就出现在哪里,接受党和人民的检验,充分展示党员干部的风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三、基层党员干部决定官兵利益、代表组织形象,保持纯洁性更要严格约束 虽然基层党员干部身于基层一线,权力不大、位置不高,但他们直接接触官兵,直接决定影响基层官兵的敏感利益问题,他们能否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于基层官兵来说更为重要,更有影响力。因此,保持基层党员干部纯洁性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严格约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实际行动保持纯洁性。一是严格的制度保证纯洁性。严格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基层党员干部确保清正廉洁的有效途径。要坚决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关于廉洁问题的纪律规定,落实党委支部的集体领导制度,严格执行上级相关的廉洁要求,自觉按制度规定办事、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用权,做到规定不准做的事项坚决不做、制度要求的程序坚决落实,以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干部秉公用权。二是严格的监督保证纯洁性。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防止腐败的滋生,也有利于保证基层党员干部保持纯洁性。基层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强化官兵的监督意识,积极创造舆论监督条件,利用局域网、热线电话等媒介拓宽监督渠道,营造好的监督内外环境,方便广大基层官兵参与监督。要极力鼓励和支持参与舆论监督的人和事,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加大奖励力度,充分调动积极性,营造好的氛围。三是严格的纪律保证纯洁性。纪律约束是保证党员干部纯洁性的重要途径。毛主席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自身职能,对基层官兵反映的基层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做到法纪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纪没有特权、执行法纪没有例外,在基层党员干部脑海中铸牢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观念,使他们不想也不敢违规违纪,从而保证基层党员干部的纯洁性。

调研报告:关于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践与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实践与思考 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如何确保纪法全面贯通、法法无缝衔接,是纪检监察机关能否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增强干部依法履职的“内功”,又要完善与公检法衔接配合的“外功”,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实践及成效 注重人员融合,打牢思想根基。一是把握转隶这个重要环节,采取“一对一”谈话的方式全覆盖开展谈心谈话,虚心听取转隶干部的意见建议,引导转隶干部正确对待岗位变动,并全身心向工作聚焦。二是通过科学编组实现人岗适应。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统筹考虑人员的优化重组、交叉混编,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熟悉法律文书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部门,通过实战加速人员队伍深度融合,着力提高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能力,实现纪委监委内部的纪法高效衔接,为后续移送阶段法法衔接铺平道路。 理顺内部流程,完善运行机制。一是从最亟须的工作流程抓起,理顺内部运行机制。细化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及操作流程,体现主要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完善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谈话

笔录等工作文书,并对文书管理使用进行细化和规范。二是注重完善内控机制,促进衔接高质高效。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具体流程,坚持集体决策、严格审批权限、健全内控机制。从源头抓起严把初核这个纪律审查和调查处置的入口关,在立案审查调查阶段,严格划清违纪、违法与犯罪之间的边界,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同步进行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着眼于规范使用调查措施,进一步严格调查措施审批权限和使用程序;着眼于审查调查与职务犯罪证据标准衔接,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同时规范审理室提前介入的责任范围、工作程序、职责边界等,进一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加强外部协作,实现有序衔接。充分发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以及线索核查结果反馈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在信息查询、技术调查、措施使用方面与公安机关协作顺畅,同时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诉讼阶段审查审理的跟踪对接等方面与司法机关有机衔接,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标准和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把握好程序规定。 问题及原因 对于纪委监委职责内涵及贯通衔接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能如何对接贯通的问题,部分干部存在认识不清、理解不深的问题。如有的干部对纪委监委首要职责是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冀政办〔2008〕6号2008年3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主体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防范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资金的,金融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或抽逃资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社会投资项目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和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 (四)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七)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须有施工企业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建设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规定

国食药监局关于保健食品六条新规定 ■1普通食品不得以片剂、胶囊、口服液等形态出现 这一条款即是说,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不得用于“食品”类产品。 ■2“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经营和进口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片剂、胶囊、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形态食品,禁止营养补充剂宣称有保健功能。” ■3“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食品不得在标签、说明书上声称保健功能,若声称有保健功能的,已获食品生产许可,一律按食品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4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涉及的企业或单位名称,不得出现非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如:“XX监制”、“XX合作”、“XX推荐”、“XX授权”等。同时,对于说明书和标签的标注,新规拟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主动跟踪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况,“需要对保健食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 ■5代加工者资质之一需具完善的可追溯体系。 对于保健食品生产受托方资质,新规拟规定:有与受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标准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具有完善的可追溯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同时,“受托方的生产场地、设备和其他条件应当满足同一时期内生产品种和总量的要求。” ■6委托方不得将同一产品在同一期限内委托两家及以上企业生产。委托方自行生产的,不得将同一产品同时委托生产。受托方不得擅自改变保健食品产品批准的生产工艺和配方,不得将委托生产产品再次委托其他受托方生产。

分析政府间划分财权与事权的理论依据

分析政府间划分财权与事权的理论依据 学院:财政与经济学院 班级:财政13-1 学号:201305001167 姓名:牛鹛

摘要:在西方公共财政理论中,西方财政学家主要从政府职能理论和公共产品的层次性理论入手,论证多级政府以及财政分权的必要性,由此形成了财政体制的核心问题,即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问题。我国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初步形成了我国分税分级财政框架。但分税制改革仍然带有很大的过渡性质,对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几乎没有涉及,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旧体制的特征。导致地方财政日益困难已经影响到地方政府经济职能的作用发挥,任其发展势必会导致地方财政危机而最终威胁到中央财政,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因此,研究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关系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都已成为财政学和政府经济学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财政分权事权财权 一、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边界划分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关键在于矫正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寻找市场决定作用与政府调节的最佳结合点。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确立“有限政府”理念。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就是稳定宏观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调节分配不公,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政府必须减少其盲目性的干预,增加其服务性、社会性的职能,用“有形之手”保障“无形之手”。 (一)政府的职能 政府的职能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义务,进行宏观调控。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制定战略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社会水平调整产业方向与结构,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改革;制定、实施税收与金融政策,并调节个人、地区等经济间形成的非有机性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提供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二)市场的职能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用,也要高度重视市场的作用。积极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合理配置资源,使其得到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在市场机制自动配置组合资源的基础上,推动实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市场是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间接管理的中介、手段和直接作用对象。国家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直接调节市场商品供求总量及其结构的平衡关系,通过市场发出信号,间接引导和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从而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全面、有效的控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有利于企业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二、西方财政分权理论概述 (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 1、蒂布特首先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

中高职衔接教育模式的思考

中高职衔接教育模式的思考 武汉市财贸学校 中职与高职教育是同类性质的两个不同阶段和层次的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不同时期担当起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任。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结构的改变,人才需求趋向高层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经济的发展对职业技术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同时,如何做好中、高职之间的衔接已经成为关系到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既是职业性的,也是教育性的,在这一点上,高职教育与中职教育有其共通性,但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上二者又有着层次上的差别。了解中高职这两类职业教育的异同,是探讨二者衔接问题的前提。故而,中职与高职教育是同类性质的两个不同阶段和层次的教育,具体比较来看: (一)中等职业教育是在高中教育阶段进行的职业教育,目的是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数以亿计的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中等职业教育是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主要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招生对象主要是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初中同等学历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制为主。分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二)高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技术教育的高等阶段。高职高专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主,结合招生能力、就业状况等综合情况,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专业设臵、收费标准和户籍管理,颁发学历证书,指导毕业生就业,确定生均教育事业费的补贴标

准等,并同时负有保证教育质量、规范办学秩序和改善办学条件等职责。高职高专是高等教育中专科教育的两种实现方式,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高专)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高职),两者只是侧重不同,无本质差别,前者重能力(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者重技术(如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高专和高职同属大专。 根据以上比较不难看出,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上既有一致性,又有着层次上的差别,中职教育强调的是有一技之长,其核心是强调培养实用型、技能型、操作型人才。而高职的目标定位应该表现出高层次性,强调培养应用型、管理型和高级技能型人才,要比中职教育有更深更广的专业理论,更新更高的技术水平,以及广泛的适应性,特别是要有更强的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 一、现行体制下探索中高职衔接教育的必要性 (一)关注职教体系内中职与高职“两个重点”层面的衔接沟通是适应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赋予职业教育新使命。“十二五”时期国家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要求职业教育加快改革与发展,提升服务能力,承担起时代赋予的历史新使命,因而,必须关注中高职的衔接。 2.发展现代产业体系赋予职业教育新任务。“十二五”时期,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服务业大发展,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迫切需要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系统培养数以亿计的适应现代产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因而,必须关注中高职的衔接。 3.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赋予职业教育新内涵。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就业放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2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7 【实施日期】2000.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采水、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指设区市,下同)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

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增强食品安全诚信意识,有效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而制定的。 《办法》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十个方面:行政许可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监督抽检情况,受奖情况,举报投诉处理情况,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 《办法》规定,十种行为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骗领《餐饮服务许可证》,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等;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或者采购、使用或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未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未按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办法》要求,对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量化分级等级降级、向社会曝光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公众饮食安全。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在当前经济增速存在减速压力,特别是面临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艰难时期,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开始触动大家的神经,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热点。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到底如何?实现财权事权匹配的程序应该是什么?具体的政策建议有哪些? 一、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 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是五级财政,分别是中央级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和乡镇级财政。正在推进的“乡财县管”改革和“省直管县”改革都是旨在减少政府间财政级次,提高财政运行效率。由于省及省以下财政缺乏详细的分配数据,本文主要分析中央级财政和地方级财政(包括省、市、县、乡镇)在公共财政领域的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中央级、地方级财政的实际事权可以通过其公共财政支出分别得以体现。财权的实际分配情况则相对复杂。地方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应该是其能够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反映在我国的财政体制中,主要包括地方本级收入、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等。虽然其他类型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项目也增加了地方财力,但这些项目要么规定了使用用途,要么要求提供配套资金,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并没有能够自主支配这些转移支付资金,因此不能计入到地方政府财权中。相应地,中央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就是中央公共财政收入减去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后的余额。根据这种划分标准,笔者整理了我国1997-2012年中央级、地方级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图1:1997-2012年我国中央、地方财权事权分配状况 图1中可以看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匹配现象日益严重,突出的表现是中央政府的事权比重逐年下降,同时地方政府的财权比重也在逐年下降。截至2012年,地方政府负担的事权责任高达85%,而相应获得的财权仅有62%;中央政府获得的财权为38%,但直接承担的事权责任仅为15%。从财权事权的错配可以看出,很大比重的财政支出决策是由中央政府做出,而由地方政府去具体执行,中央政府通过专项形式的转移支付提供财力支持。 中央、地方财权事权错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地方税种大都缺乏增长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力补充性质不足,导致地方财权日益缩小。在目前的分税制体系下,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增长性强的税种大都属于中央税或者中央占较大比例的共享税,如消费税全部归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全部归中央,国内增值税75%归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60%归中央。地方税种只有营业税的增长性能较强,但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地方财权将受到进一步的挑战。此外,中央政府通过规范、透明的无条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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