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赵春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

(作者简介:赵春雨,女,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部执行主任)

关键词:电子证据/特点/取证/传统证据

内容提要: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是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其他特性都受这一本性特点的影响。电子证据的收集具有一定技术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序等方面。所收集的电子证据要注意保持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电子证据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的证据。从广义上出发,电子证据可以定义为:借助电子、数字技术和设备形成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电子化信息、记录及物品。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不同之处乃在于记录和传输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将划为一个单独的证据种类。当前我国的证据分类基础主要是基于证明机制,证明机制是指对证据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构成和内容[1],而电子证据发挥的证明作用也可以与传统证据相同。因此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除鉴定结论之外的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传统证据尤其是书证相比较,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书证是以一定的实物形态来反映一定的文字、图案等,其实质上是一种物质成分的混和、堆积或以其他方式如作用力将信息留在某种介质上,因此书证记录的内容一般是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的。而电子证据则是将所要记录的信息按一定规律转化为电磁场的变化再以某种方式记录下来,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是以“场”的形式存在。以在磁盘和光盘中存储信息为例,在磁盘中记录信息时,计算机通过其集成电路的电子矩阵的正负电平或磁性材料磁体的变化而形成的电磁场将电子信息记录下来,而在向光盘中记录信息时,是利用激光通过变化的电磁场将信息以凹凸“小点”的形式记录在光盘上的。在存储介质中记录的电子信息,其内容无法为人们直接感知。通过对电子证据与书证的比较,笔者认为,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整个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其他特性都受电子证据这一根本性特点的影响。除此之外,电子证据还具有以下的特性:

1.电子证据的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证据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存储在各种

电子介质如芯片、软盘、硬盘、光盘、磁带、移动存储设备等载体之上的,这与传统证据的存储方式有很大的区别。传统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都与其载体密不可分,但是电子证据所载的信息并不必然与特定的载体相连,不同的磁盘、光盘、磁带完全可以复制转载同一内容的电子信息。电子文件的信息不再具有固定的物理位置,也不再对原记录载体“从一而终”,可以从一个载体转换到另一个载体,而内容却不发生任何变化,还可以通过网络传给远方的一个或多个接收者[2]。

2.电子证据的系统依赖性。传统书证、物证不需要借助其他工具、设备,就可以被人们感知。电子证据对运行环境的依赖程度很大,输入、存储、输出的全过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这是由于电子证据在形成、传输的过程中,需要利用电磁场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以二进制代码存在的电子形式存贮或流动,这种信息只有依靠特定的系统并通过相应的程序解码,使用打印、屏显、运行等方式才能将其显现出来。电子证据对系统的依赖性还决定了电子证据的高技术性。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为依托,它的一系列存储、传输过程都有完备的安全保障系统,外界一般较难侵入,基本上不会发生错误。

3.电子证据的脆弱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行为主体会有更加便利的条件、机会,使用更多的手段来破坏、毁灭证据,而这种人为的差错,再加上环境(如系统的不稳定)等客观因素都会影响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体而言,人们可能因差错、欺骗或者偏见,而添加、遗漏、修改或删除计算机内的某些信息。这些错误的风险可能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数据输入人员的动机和其所受过的训练,录入信息的数量,以及程序被监控的质量等。并且由于电子证据对保存条件的要求与传统证据不同,必须防尘、防高热、防磁,如果保存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存储介质周围的磁场受到严重干扰,就有可能会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产生影响。也就是说,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及介质的特殊性和和网络空间的特性决定了它自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

4.电子证据的隐蔽性。电子证据中的一些隐藏信息只能在程序运行或测试中才能体现出来,一份电子证据很可能与打印出来的复制品不是完全相同的,有些电子证据必须用产生它们的软件可以理解的形式来展示,电子证据的制作人也可以通过加密、隐藏的方式使之不易被他人获得。此外,一些嵌入式的程序如计算机病毒可以嵌入其他文件之中,而这些病毒程序的相关信息用常规检测方式是不易发现的。

5.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在某些情况下,计算机可以按照例行程序自行追踪和挽救一些信息,如Word软件中有时会产生一些的挽救的文档,在意外断电的情况下,系统还可以将文档恢复到断电前自动保存时的状态。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还体现在可以恢复被删除、修改的文件上。对于传统书证而言,一旦原件遭到毁损,则无法复原证据,而对于计算机硬盘上的数据信息的修改、删除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到。实质上,对硬盘文件进行保存和删除的操作不过是激光探头对硬盘进行擦写的过程,就像用铅笔写字一样,即使用橡皮将写的字擦掉,依然会在纸上留下浅浅的印痕。对电子证据的删除操作也是一样,电子证据被删除并被其他文件覆盖之后,依然会留下痕迹,这些痕迹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认定,对之进行恢复。对于在删除之后没有被覆盖的文件,恢复更加容易,文件被删除之后被放进“回收站”(windows系统中),可以直接用命令将其恢复。即使将“回收站“清空,文件也实质上并未从硬盘上删除,删除的只是指向文件物理地址的逻辑指针,即删除的实现方式都通过执行简单的指针的无效化,而不是实际删除程序和文件[3]。

此外,许多学者提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删除的特点,并且在删除操作之后不留任何痕迹,这一点很值得商榷。电子证据是否容易被删除要取决于所处的环境是封闭环境(如单机系统)还是开放式环境(如网络)及谁拥有删除操作的权限和谁有能力实施这一操作等因素。在单机环境中,电子计算机的人所有者即电子证据的制作人可以轻易地对计算机中文件进行修改和删除,而其他没有开机密码或无法接触该计算机的人要对之进行此操作则是非常困难的;在开放式环境中,除电子证据制作人及系统管理员等可对之进行修改、删除之外,一些高水平的黑客或计算机病毒也可能将电子证据删改,但这绝非轻易之事。至于删除后是否留下痕迹的问题,前文已作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对取证的影响及解决方案

电子证据的特点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会产生各方面的影响,使得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传统证据的收集有较大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序等方面。

(一)取证主体一般来说,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决定着该证据对取证主体的不同要求。但应当明确取证主体与证据的收集主体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证据的不同特点可能导致取证主体的不同,但证据的收集主体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取证权的主体,这是预先规定的,不会因证据的不同而有所改变[4]。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证据收集主体并没有改变,仍是当事人、法院或侦查机关。但由于电子证据所具有的系统依赖性、隐蔽性、高技术性、脆弱性等特点,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也具有较大的技术要求,还要要求取证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并且在取证过程中要遵循严格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这与传统的证据收集方法存在较大的区别。但是这些要求对于一般的取证人员来说很难达到。随着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原有的技术很快会被淘汰掉,新的电子证据类型也会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普通人员不可能保持对最新技术的了解和认识,因此,需要委托或聘请某一方面的电子技术专家或计算机专家协助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技术专家或计算机专家取证时还需要在侦查人员或网络警察的指导下进行。

(二)取证内容

首先,电子证据对系统的依赖性使得在收集电子证据时,不能仅收集电子证据,还需收集与系统稳定性及软件的使用等情况的证明。因为电子证据的真实程度和能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依赖系统的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因素,只有借助于高灵敏度、高性能、高质量的技术设备,才能获得高度真实和能证性强的电子证据。如果电子证据的内容使用质量低劣、性能极差的设备记录下来的,就不能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全过程,;即使是高质量的设备,如果使用时介质超过了其本身的性能程度也会出现差误和失真[5]。因此,对电子证据存在的系统和技术设备的性能及可靠程度,必要时需要系统管理人员、证据制作人就相关情况作出证明。

其次,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可能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及复制,这就要求对在收集电子证据时一定要保证收集的证据符合可采性的要求,一般而言,要求收集的电子证据是原件。英美证据法的最佳证据规则就要求在证明书面文件(包括录音、照片或者X光片等)的内容时,除非有例外情况,当事人必须出示原件作为证据,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电子证据。但就电子证据而言,复制件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因为设立最佳证据规则的最初目的在于防止错误或欺诈行为,理由主要是书面文件复制件的精确性不高,但对于可以精确复制的电子证据来说,复制件与其本身具有相同效力,完全可以将其视为原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条对原件的

解释就是:“文件或录音的原件即该文字或录音资料本身,或者由制作人或签发人使其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的副本、复本。照片的原件包括底片或任何由底片冲洗出来的照片等。如果数据储存在电脑或类似设备中,任何从电脑中打印或输出的能准确反映有关数据的可读物均为原件。”原件并不必然是原文件或数据本身,只要是能够准确反映电子文件或数据内容的输出物都可以被视为原件。依此种解释,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最佳证据规则并不构成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应用的障碍,最佳证据规则完全适用于电子证据。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也对电子邮件等新类型证据作出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过对方当事人确认,或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再次,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及隐蔽性,决定了收集电子证据的活动要全面、综合地进行,运用高科技手段检测是否有隐藏文件及硬盘中是否有被删除的证据,或依当事人举证,可确认或推知文件曾在该存储介质中存放,但之后又被删除,则可以对其运用相关技术恢复。对于恢复删除文件的证明力,应大于未被删除的文件。因电子证据的这种特点,取证主体在取证时是不应只局限于已发现和收集的证据,还要对磁盘中已被删除但可恢复的文件进行收集,以尽可能地查明案件事实。

(三)取证方法

虽然搜查、扣押及强制提供等传统取证方法也在收集电子证据时会使用,但这主要是针对电子证据的载体物所采取的取证方法,在实际上,完全针对电子证据自身的取证方法则与收集传统证据的方法有很大的不同,而这一点是由电子证据的诸多特点所决定的。收集传统物证、书证等有时也会使用技术手段,但这与收集电子证据所用技术手段的性质和技术含量不同,电子证据本身就具高科技性,其收集手段一般都具高科技性,而传统物证、书证本身不具有高科技性,所以在对其进行收集时一般不会用高技术手段,即使用到,其技术含量也不可能与收集电子证据时所用手段同日而语。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类:

1.数据恢复技术。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决定了对于被删除的电子证据可以采取数据恢复的方法收集。数据恢复技术主要用于把删除或者通过格式化磁盘擦除的数字证据恢复出来。由于磁盘的格式化只不过是对用于访问文件系统的各种表进行了重新构造,因此,如果格式化之前的硬盘上有数据存在,则格式化操作后这些数据仍然存放在磁盘上,同时,格式化操作会创建一个新的空索引列表,指向未分配数据块。删除文件的操作也不能真正删除文件,只不过把构成这些文件的数据簇放回到系统中,对于通常的读写操作而言,这些簇不可见。一般地说,常用的数据恢复技术有如下三种:利用系统自身的还原功能恢复数据、使用专业的数据恢复软件以及软件和硬件结合进行数据恢复。这些方法各有各的优点,何时使用哪种方法,要根据数据被破坏的程度和数据恢复的目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用软件取证时可以使用专业取证软件TCT( the Coronor’s tool-kit)和Encase等把这些数据恢复出来。即使使用安全删除工具删除的数据也会留有痕迹,擦除一个磁道的数据时留下的边缘数据和被覆盖后仍留下的痕迹称为阴影数据[6],我们可以使用特殊的电子显微镜一比特一比特地恢复写过多次的磁道。一个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可以使用适当的设备恢复被覆盖过7次以上的数据[7]。当然,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应用数据恢复技术不同于一般的数据恢复,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追求百

分之百的恢复,因为收集电子证据的目的是认定案件事实,只要得到的数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即可。

2.数据搜索和解密技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隐藏起来,而越来越多的电脑使用者也在使用加密技术、密码学以及其他数字方式来隐藏证据。因此,在取证时要运用数据搜索技术仔细全面地检查所有数字证据,而不仅仅是搜寻诸如没有被隐藏的图片等文件,同时对计算机中存储的经过加密的电子证据,尤其是一些重要的信息或与犯罪相关的数据,需要采取数据解密的技术收集。数据搜索的范围是目标系统中的所有文件,包括现有的正常文件、已经被删除但仍存在于磁盘上(即还没有被新文件覆盖)的文件、隐藏文件、受到密码保护的文件和加密文件等,磁盘中的空隙和未分配空间的数据也是搜索的重点区域,通过数据搜索技术对系统中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及程序文件等数据信息的查找,发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犯罪事实。在获取加密的电子证据时,通常要用到各种解密技术,主要有密码分析技术、密码破解技术、口令搜索、口令提取和口令恢复等[8]。

3.动态截获技术。电子信息是借助电磁场传播的,在有些时候电磁场是弥漫在整个空间的,在传输时有被他人截获的可能,即使在密闭介质中传输,也会有电磁泄漏的现象,这些泄漏的电磁信号一般会包含一些有用的信息,计算机系统本身一般也存在电磁泄漏,所以在空间截获电子数据就是完全可能的。当然,通过对动态截获技术获取弥漫在物理空间的电磁信息一般是不完整的,因为电磁泄露只是部分泄露,而不是全部泄露。要获得网络中传输的完整的电子数据,就需要在电子数据传输所经过的线路上设置各种专用的软硬件工具,通过这些专门工具可以拦截或捕获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取证程序

电子证据的诸多特点导致了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及取证方法与传统证据的收集都有很大不同,这也决定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要有严格的程序予以规范。现有的相关规范除了现行诉讼法中有关证据收集的规定,还有对电子证据收集方面所作的特别规定,这主要是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电子证据的搜查、扣押所作的规定,另外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网络管理法规中也有若干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记录和保存信息的规定。上述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子证据收集的无法可依的状况,但限于其规定的局限性及内容的零散性,无法规范所有的收集电子证据的行为,为此有必要规定相关的取证程序,以保证电子证据收集活动的规范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尤为必要,这对有效控制犯罪和充分保障人权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在收集电子证据时,采取相关的取证方法时,应当获得相关机构或当事人的授权或许可。在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采取搜查、扣押、动态截获等措施时,往往会涉及公民隐私权或商业秘密权,所以各国一般采取令状原则,即侦查机关只能依据法官签发的令状实施搜查、扣押,对此,我国也应该采取类似的措施从程序上予以制约。对于动态截获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有两种情况,一是经信息发送人或者接受人同意而截取信息;二是未经信息发送人或者接受人同意而截取信息。在立法上,对于前者可规定由侦查机关自行进行;对于后者,则应当规定须经有决定权的机关批准,以防止侵犯公民权利[9]。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电子证据时,一般也应当获得证据持有人或保管人的许可。

其次,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先对电子证据进行归类。因为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多样,

可以依照“功能等同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可将电子证据归于现有的证据种类之中,如在计算机犯罪中,犯罪人进行非法操作时在计算机硬盘上留下的相关物理痕迹,类似于传统犯罪中作案人在现场留下的痕迹,应当归入电子物证;电子文档、资料应归入电子书证;当前侦查人员通过数码相机、电脑获得的照片、现场图,交警在纠正汽车违章时通过“刷卡”而得来的“交通处罚单”等,类似于传统上侦查人员在勘查犯罪现场时通过文字等制作的勘验笔录,交警在查处违章行为时通过文字等制作的检查笔录,应当归入电子勘验、检查笔录。通过对电子证据进行归类,使电子证据收集人员确定电子证据到底属于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种类,从而按照该证据种类所要求的取证规则进行收集。

再次,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对电子证据的各个载体作详细的标签,标明有关电子证据的详细信息,并要记录对电子证据进行的各种操作,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以防止电子证据在收集及保管过程中被篡改。证据标签的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地点和持有人);信息是否需要许可才能调查;信息的描述如果证据是存储设备,还包括设备中包含的信息;获得信息(证据)的时间和日期;最早接收证据的人员的姓名和签字;与证据相关的案件及标签号码[10]。在以证据保管链方式保存搜集的电子证据时,任何未经授权的人都不能接近它。对获得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有一个完整的保管链记录,保管链要求从证据从搜集的那一刻到它出现在审判过程的那一刻都可以从记录中找到它的位置。只要是侦查人员、鉴定人、检察官等想查看证据,就必须出库登记,当电子证据被再次送回来保存时,必须进行入库登记[11]。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管过程采取严格的程序控制措施,可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没有发生改变,从而确保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

最后,规定科学的方法和措施来保全电子证据。对重要电磁介质及数据档案必须按科学方法保全,避免由于疏忽大意的行为造成电磁介质数据丢失而破坏重要线索和证据。运送计算机硬盘和其他存储装置时要格外小心。由于静电释放的潜在威胁,运送这类物品不应使用塑料包装[12],同时此类证据要注意防潮、防热、防磁和防冷。特别是使用安装了无线电通讯设备的交通工具运送电子证据时,一定要关掉车上的无线设备,以免其工作时产生的电磁场破坏计算机及软盘、磁带等存储的数据。

注释:

[1] 刘品新,张斌.电子证据在我国的法律地位[J].证据学论坛, 2003, (6).

[2] 冯惠玲.认识电子证据[J].档案通讯, 1998, (2).

[3] [美]WarrenG.KruseⅡ, JayG.Heiser.计算机取证———应急响应精要[M].段海新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126

[4] 谢小剑,李万权.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5).

[5] 徐立根.物证技术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769

[6] 梁锦华,蒋建春,等.计算机取证技术研究[J].计算机工程, 2002, (8).

[7] 丁丽萍,王永吉.计算机取证的相关法律技术问题研究[J].软件学报, 2005, (2).

[8] 丁丽萍,王永吉.计算机取证的相关法律技术问题研究[J].软件学报, 2005, (2).

[9] 宋英辉.关于搜查、扣押电子资料的立法完善问题[J].证据学论坛, 2004, (7).

[10] [美]KevinMardia,Chris Prosise,MattPepe.应急响应&计算机司法鉴定[M].汪青青译.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167-168

[11] [美]KevinMardia,Chris Prosise,MattPepe.应急响应&计算机司法鉴定[M].汪青青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632004.

[12] 蒋平.计算机犯罪的刑事对策探讨[ J].江海学刊,1998, (5).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 (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 (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 (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 (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 (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 (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 (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 (二)检材清单; (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 (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 (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 (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 一、“电子证据”定义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 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 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 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据。理由如下: a)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从载体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直接存在于可见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显示;而电子证据则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磁性载体之上,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两者的储存方式与再现方式都有区别。从特性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而电子证据易被删改和复制,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因此,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赵春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 (作者简介:赵春雨,女,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部执行主任) 关键词:电子证据/特点/取证/传统证据 内容提要: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是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其他特性都受这一本性特点的影响。电子证据的收集具有一定技术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序等方面。所收集的电子证据要注意保持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电子证据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的证据。从广义上出发,电子证据可以定义为:借助电子、数字技术和设备形成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电子化信息、记录及物品。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不同之处乃在于记录和传输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将划为一个单独的证据种类。当前我国的证据分类基础主要是基于证明机制,证明机制是指对证据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构成和内容[1],而电子证据发挥的证明作用也可以与传统证据相同。因此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除鉴定结论之外的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传统证据尤其是书证相比较,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书证是以一定的实物形态来反映一定的文字、图案等,其实质上是一种物质成分的混和、堆积或以其他方式如作用力将信息留在某种介质上,因此书证记录的内容一般是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的。而电子证据则是将所要记录的信息按一定规律转化为电磁场的变化再以某种方式记录下来,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是以“场”的形式存在。以在磁盘和光盘中存储信息为例,在磁盘中记录信息时,计算机通过其集成电路的电子矩阵的正负电平或磁性材料磁体的变化而形成的电磁场将电子信息记录下来,而在向光盘中记录信息时,是利用激光通过变化的电磁场将信息以凹凸“小点”的形式记录在光盘上的。在存储介质中记录的电子信息,其内容无法为人们直接感知。通过对电子证据与书证的比较,笔者认为,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整个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其他特性都受电子证据这一根本性特点的影响。除此之外,电子证据还具有以下的特性: 1.电子证据的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证据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存储在各种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法律优先。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位阶关系,因而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适用的时候按照“法律优先”的原则,在同一违法行为当中,如《公路法》对一个违法行为能够全面评价的,不再适用位阶较低的法规及规章。 2、法律保留。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如路政在许可超限车辆的时候,决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无关的资料。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 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公平公正。概括说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具体说就是针对一个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中同样申请资格的两个申请人先后申请,办案人员因为前者说话态度不好,而给后申请先行办理如此不妥。 2、平等对待。其基本内涵应当是“相同的案件相同处理、不同的案件不同处理” 如同一程度的违法案件,因为相对人的背景及身份不同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 3、正当裁量。应当符合两点一是目的适当,如在办理公路穿跨越许可的时候,不能要求申请人自来水公司解决单位的偏远驻地自来水问题;二是相关因素,例如某建设项目涉及到民生问题且迫切等待解决,此时应当考虑该相关因素。 4、比例原则。例如公路管理机构作出一项关于民生行政许可,但申请人在实施该许可的时候超越许可范围,但吊销其许可会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故按 照比例原则可以采取其他的处理措施。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2]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应 该怎么收集 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一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二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三是积极利用证人、犯罪嫌疑人配合协作取证。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呢?具体来说,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现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二)冗余备份原则。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

电子数据取证理论技能考核试卷C

电子数据取证理论技能考核试卷 姓名:部门:成绩:___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现场拍照一般建议的流程是:( B ) A. 小区入口→房间→楼层、门牌号→主卧→电脑 B. 小区入口→楼层、门牌号→房间→主卧→电脑 C. 小区入口→主卧→房间→楼层、门牌号→电脑 D. 小区入口→电脑→房间→楼层、门牌号→主卧 2.目前主流的硬盘接口,俗称“串口”的为:( D ) A. ZIF B. SAS C. IDE D. SATA 3.以下哪些是属于常见的硬盘接口?( E ) A. IDE B. SATA C. LIF D. SAS E. 以上都是 4.需要一个记录有多数文件的文件签名特征及扩展名的数据库,即:( B ) A. 签名库 B. 文件签名库 C. 文件库 D. 文件属性库 5.文件头部包含了成为( C )的识别信息,同一类型文件的文件头部信息是相同的。 A. 文件头 B. 扩展名 C. 签名 D. 以上答案均不正确 6.IMEI是国际移动设备身份码的缩写,国际移动装备识别码,是由( C )位数字 组成的"电子串码",它与每台手机相对应,理论上该码是全世界唯一的。 A. 14 B. 16 C. 15 D. 18 7.通常情况下,收集数据的获取由现场环境和取证条件而决定,不包括以下哪种情 况?( D ) A、可视化获取 B、逻辑获取 C、物理获取 D、动态获取

8.手机数据物理获取是使用特定的方法或软硬件工具,将手机内部存储空间完整获 取,以便进行后期调查分析,以下不是物理获取方法的是( C ) A. 镜像采集终端获取 B. JTAG获取 C. 动态获取 D. 焊接获取 9.手机无法与分析机正常连接的原因( D ) A、手机驱动问题 B、手机通讯模式问题 C、手机数据线问题 D、以上都是 10.SCSI转换器用于将SCSI硬盘转换为标准( A )接口,从而与主机连接。 A、SATA B、IDE C、SAS D、LIF 11.开盘维修硬盘需要的环境( B ) A、真空室 B、无尘室 C、氧气室 D、自然环境 12.SAS为(),SATA为( B ) A、全双工全双工 B、全双工半双工 C、半双工全双工 D、半双工半双工 13.手机输入PIN码3次都错误,SIM卡会被锁定,此时需要输入( B )码解锁。 A. PIN B. PUK C. PUK2 D. PIN2 14.现场勘验检查程序不包括( D ) A.保护现场 B. 收集证据 C. 提取、固定易丢失数据 D. 智能检索 15.以下哪项不是电子物证技术对象( E ) A. 计算机 B.手机 C.照相机 D. SD卡 E.收音机 F.打印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ABCD ) A. 物证。 B. 证人证言。 C. 被害人陈述。 D. 试听材料、电子数据。

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应当着重把握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以及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执法合理性的前提条件。该原则的确立是中国宪法的实施、民主和法制的运作以及依法治国思想深化的必然结果。行政执法合法与否,将影响行政主体的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因此,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是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为:(1)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置,并有组织法的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予,法无明文规定则行政主体不可为,但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的行为人有时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因此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代表行政主体,具体表现为是否取得执法资格、接受指派或者委托;(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如果行政主体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即构成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3)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然后经行政首长签署的,才能视其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合法,否则,视为行政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内容合法。(1)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以事实根据为前提,而且这种事实必须证据确凿;(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必须正确;(3)行政执法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 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本部分辩点: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是否具备以下两点:(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对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看以下方面:(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于见证人:(1)人数;(2)是否与案件有关;(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 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2、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继续对整个或部分现场进行保护。 相关条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章。本部分辩点:

工商总局电子证据取证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11〕248号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 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证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拷贝复制。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在复制之前,应当检验确认所准备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完好且没有数据。在复制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导致

电子证据的概述

电子证据的概述 /h1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一、“电子证据”定义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

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111088618.html,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 作者:阮少哲 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09期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信息化的程度不断加深,检察机关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以计算机及信息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无形性、多态性、脆弱性、系统依赖性和易被篡改等特性,任何人为因素或外力造成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都难以分辨,因此,与传统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相比,电子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基本的取证原则和方法。 一、电子取证的操作流程 (一)受理案件 调查机关在受理案件时,要详细记录案情,全面地了解潜在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证据材料,如涉案的计算机系统、打印机等电子设备的情况,包括系统日志、IP地址、网络运行状态、日常设备软件使用情况、受害方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技术水平等。 (二)保护涉案现场 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区域,将人、机、物品之间进行物理隔离;保护目标计算机系统,及时维持计算机网络运行状态,保护诸如移动硬盘、U盘、光盘、打印机、录音机、数码相机等相关电子设备,查看各类设备连接及使用情况,在操作过程中要避免任何更改系统设置、硬件损坏、数据破坏或病毒感染等情况的发生,以免破坏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或造成证据的丢失。 (三)收集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由调查人员或是聘请的司法鉴定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之后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备份,在备份过程中,应当使用安全只读接口,使用写保护技术进行操作,备份结束后检查备份文件是否与原文件一致,注意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全程录像并要求有第三方现场见证,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四)固定和保管电子证据

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

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 内容摘要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想认真贯彻,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行政执法的定义、特征、原则入手,然后再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使执法目的脱轨,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下,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领导决策机关“依法治理”的观念不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不足;立法中的不完善,不配套、不落实,使一些行政管理事项, 实体上有法可依程序上无法操作。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要性。最后,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字:行政执法特征原则问题建议 随着党中央“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近年来,我们的国家在立法、司法及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基本达到了逐步建全、完善并日趋成熟。开创了各项管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社会局面。特别是在涉及面最为广泛的国家行政事务管理领域,立法数量和执法力度均是空前的。几年来,通过中央及地方立法体系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艰苦努力的工作,切实加速了国家政府法制建设的进程,为实现依法治国,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其功绩不可忽视。但是,由于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再加上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历史根源和国民法制素质相对较差的特点,虽然在行政立法、执法方面取得了空前的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轻视。现本人就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本质、内核入手,从行政执法的定义、原则、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表现及本人的几点建议入手阐述、论证。 一、行政执法的定义、特征、原则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得到行政授权的非行政组织,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亦称具体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职能活动。 (一)行政执法的特征: 1、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行政执法活动是一种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活动。所以执法主体必须是依法具有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得到行政授权的非行政组织。 2、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性。行政执法是一种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无论采取任何形式,都必须以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维护行政执法合法性的基本前提。 3、行政执法权责的一致性。行政机关对某一对象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利(职权),又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职责),行政机关对其职权和职责不得自由处分,无论是转让,放弃或是主观随意变动,都将承担失职、渎职、违法、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4、行政执法目的的公益性。行政执法是执行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并将它适用到具体的人和事,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其目的是以实现社会公共意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5、行政执法性质的执行性。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使行政规范得以执行和适用。行政执法行为是使抽象行政法律规范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中介,法律规范只有经过行政执法行为,才能得以贯彻执行。 (二)行政执法原则,行政执法原则是寄于行政执法中,对全部执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1、严格依法办事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关键,是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基

电子证据概述及实际运用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 “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

电子证据的鉴定-精选模板

电子证据的鉴定 摘要: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问题。对于电子证据,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规范性的同时,修改和完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质证程序和救济程序。 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制度规范。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向社会生活渗透的不断深入和广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常见。然而,“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本质的不同在于真实性方面:我们既无法用肉眼看出电子证据是否属实,通常也不能从电子证据本身入手判断其是否属实”[1],于是,运用“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2]的司法鉴定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鉴别就成为电子证据运用于诉讼活动的关键。因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理应成为电子证据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1问题的提出。 与其他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用作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需要以科学技术手段、法官自由心证、双方当事人质证等方式予以审查和甄别。但是,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易删改性和智能性,使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更多的技术性困难。在美国,有众多专业研究计算机取证的机构和电子证据分析与鉴定的专业软件。其中,最著名的软件系统net threat analyzer利用人工智能中的模式识别技术,用于分析slack磁盘空间、未分配磁盘空间、自由空间中所包含的信息,研究交换文件、缓存文件、临时文件及络流动数据,发现系统中曾发生过的e-mail交流、internet浏览及文件上传、下载等活动。但是,在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技术均起步较晚,“自主研究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全面检查计算机与络系统的工具与软件已经迫在眉睫”[3]。 当然,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诉讼制度和价值目标的实现问题。为实现司法公正,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需要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当前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以及取证规则、认证规则等均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和规定。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等司法实践很难统一,有时为了避免争议,实务部门就采取回避使用电子证据的办法,将电子证据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如将电子邮件的内容转化为口供或勘验检查笔录、将络日志的内容转化为证人证言等。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一般收集方法 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林勤 一、电子证据和计算机取证的摡念 (一)、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数据交换等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包括: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内容等。电子证据已经衍生出纷繁复杂的形式,通常人们所能看到的除了电子邮件(E-mail)证据外,还包括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和电子签章(E-signature)等样式的各种证据。从广义上讲,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由于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也简称为电子证据。 (二)、计算机取证是分析硬盘、光盘、软盘、U盘、内存缓冲和其他形式的储存介质以发现犯罪证据的过程,即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以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取证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

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 计算机取证主要是围绕电子证据进行的。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类型的信息。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可信、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是法庭所能够接受的。同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相应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肉眼不能够直接可见的,必须借助适当的工具。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计算机取证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电子物证如何收集、如何保护、如何分析和如何展示。 可以用做计算机取证的信息源很多,如系统日志,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系统的工作记录、反病毒软件日志、系统审计记录、网络监控流量、电子邮件、操作系统文件、数据库文件和操作记录、硬盘交换分区、软件设置参数和文件、完成特定功能的脚本文件、Web浏览器数据缓冲、书签、历史记录或会话日志、实时聊天记录等。为了防止被侦查到,具备高科技作案技能犯罪嫌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