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品房预售制度之完善

试论商品房预售制度之完善
试论商品房预售制度之完善

试论商品房预售制度之完善

【摘要】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世界房地产市场的通用制度,我国自引入以来其在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繁荣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商品房预售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给承购人和银行带来了风险,究其原因不在这个制度本身,而在于房地产产业的许多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如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预收款监管不力、风险分担机制不平衡等。我们应当在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预收款监管制度,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强化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切实发挥预告登记的作用,从整体发挥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优势。

一、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概述

(一)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现状

商品房预售制度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6年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预售的几点通知》;1989年深圳市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该规定的第三章对商品房预售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1]可见,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在东南沿海出现了。1994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志着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内地建立,这项制度在之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不断得到完善。到目前为止,各主要城市的商品房预售比例在80%以上,一些城市甚至达到了90%。[2]可以说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建立与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是分不开的。

(二)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带来的风险

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商品房预售制度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成熟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建立不管对房地产企业还是承购人都是有利的,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严重的问题。2005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在《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指出,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承购人承担的风险和银行承担的风险两方面。

1.承购人承担的风险

承购人承担的风险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承购人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欺诈的风险

因为承购人购买的是期房,所以只能以开发商提供的广告宣传和样板房作为购买房屋的依据,开发商很可能在收取预付款之后修改规划、缩小面积、装修粗劣,损害承购人的利益,承购人处于弱势地位,权利无法保障。加之房地产行业本身专业性较强,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开发商很可能对承购人进行欺诈,承购人往往在人住后才发现房屋存在问题,这时再找开发商承担责任十分困难。

(2)预付款由开发商自行管理的风险

承购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需要预先支付定金或者购房款,并且开发商没有向承购人提供相应担保,预售款的支付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在时间上

出现了不对等,就会产生极大的交易风险。一旦开发企业内部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或者出现开发商挪用预付款、携款潜逃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商品房烂尾的情况,承购人的权益无法保障。

(3)期房产权上的风险

承购人在预付购房款之后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也不能在事实上占有商品房形成对房屋的实际管理,因此开发商有可能在与预付房款的承购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将房屋进行抵押或者“一房多卖”,损害承购人的利益。

2.银行承担的风险

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下,承购人购买期房需要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那么对于财力较弱的承购人来说,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买房是最常用的方法。在承购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之后,还需要与银行签订一个按揭贷款合同,这就形成了承购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银行付清承购人未支付的部分价款,而以尚未建成的期房抵押给银行。实际上,从2008年的银行数据来看,虽然表面上看房地产总的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占19. 2%,但是,由于许多承购人支付的预付款很多都是来源于银行贷款,这样最后归于由银行承担风险的贷款占到了将近30 %,这里尚不包括开发企业其他资金来源中的银行贷款,所以商品房预售制度使得开发商从中牟利的同时由银行承担着巨大风险。一旦开发商将预付款挪作他用、携款私逃,或出现楼房烂尾,期房合同就不能真正履行,进而导致按揭贷款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银行的信贷金就会受到损害。

二、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承购人和银行之所以需要承担如此大的风险,原因在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不健全,主要问题归结如下。

(一)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信息不对称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预售信息全部由开发商掌握,承购人和银行得知信息只能依赖开发商的披露。由于商品房的开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建筑工程又具有较大的专业性,作为外行的承购人很难完全了解和理解商品房预售信息。而商品房预售牵涉到承购人、开发商和银行三方面的利益,更增加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在信息占有上有绝对的优势,其对信息的把握和控制严重影响承购人和银行的利益。特别是承购人相对于开发商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在房地产市场呈现卖方市场的状态下,开发商为了抬高房屋价格,更可能会隐瞒商品房预售的重要信息,对预售房屋进行包装,诱导承购人缴纳预售款,损害承购人的利益。

(二)我国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缺乏监管

成熟的房地产预售市场需要有第三方对承购人缴纳的预收款进行专门监管。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混乱的一大表现就是开发商卷款私逃,究其原因在于承购人直接将预收款交与开发商使用,而承购人手中只有一纸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开发商起不到有效的约束作用。一旦开发商违约,承购人只能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卷款私逃,连开发商都找不到,更谈何违约责任。银行给开发商房贷后,又因为期房承购人向银行抵押贷款再次成为楼盘的债权人,而一旦开发商逃跑,银行成为风险的最终承担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1条进一步进行授权性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也就是说在工程竣

工前,预售款必须用于相应楼盘的工程建设。但是这一笼统的规定基本不具备可操作性,以往由开发商持有使用并且没有被监管的做法导致了大量问题,已经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由谁监管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三)我国房地产企业准入和退出缺乏监管

我国房地产业自20世纪起步后,到现在经历了十年黄金期,由于利润回报率高,除了房地产企业,很多金融企业、钢铁企业也纷纷涉足房地产业。这其中有一些大型的、实力较为雄厚的房地产企业,但也不乏规模较小、资质不佳的小房企。而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严格有效的房地产企业准入机制,使得房地产企业良莠不齐,小房企由于资金状况和信誉与大房企相比较差,更容易损害承购人和银行利益,房地产企业违法后,为了逃避责任,企业管理者有可能将企业注销或者一走了之,利益受损者再难以找到责任承担者。

(四)我国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承担风险小,违法成本小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风险和收益一般成正相关。目前在我国的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可以通过预售制度融入大量资金,以小搏大,得到了巨大收益,但是由于资金运用监督不利,却没有承担相应的风险。开发商既占有商品房预售资金,又可能隐瞒商品房预售信息,而不对承购人提供有效担保,很容易将风险转嫁到承购人和银行身上,这种类似于“空手套白狼”的商品房销售模式无疑让很多开发商对预收款的运用有恃无恐。由于对开发商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约束,开发商违约后也没有承担相应责任,违法成本小容易助长开发商为了获取利益铤而走险。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承载的债权难以有力保护承购人利益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承购人取得的是对在建房的债权,即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建好房屋办理初始登记,再同承购人办理过户登记。我国《物权法》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取得的方式,因此,在登记前承购人对房屋不享有物权只想有债权。与物权不同,债权具有平等性,不具有排他和优先的效力,如果开发商将房屋“一房多卖”,那么后面形成的债权和承购人享有的债权处于同等地位,即便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房价上涨过快,房屋价值也已经今非昔比,承购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三、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完善

作为全世界通用的一种营销手段,商品房预售制度本身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出现问题的根源不是商品房预售制度本身,而是配套措施的缺位,所以我们需要对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进行完善,扬长避短。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解决商品房预售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建立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开发商对外公布相关信息。这里涉及三点,一是要披露什么信息,二是谁来监督开发商披露信息,三是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如何保障。

笔者认为,强制开发商披露的信息必然是对商品房预售产生影响的信息,但是披露的程度需要进行界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自然不能成为披露的对象,如果将此问题交给开发商和承购人协商决定,容易导致互不相让的情况发生。因此,比较妥当的办法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列出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清单,规定必须公布的事项和选择公布的事项,再允许开发商和承购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协商。虽然披露信息的事项由行政部门决定,但是不宜再由行政部门来监管。一方面由行政部门监管有干预市场之嫌;另一方面,行政部门需要再抽调人力、物力展开工作,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容易形成权力寻租。因此,由承购人自行监管更为便

宜。因为商品房预售信息的披露直接关系到承购人的利益,承购人更加有动力对开发商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在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方面,由于监督信息披露的承购人无法获取开发商内部资料,也就难以保障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即便开发商披露了真实信息,在商品房开发和预售过程中也可能因资金、政策等问题改变销售策略。因此,笔者建议建立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保险基金,基金由开发商设立,旨在保护因披露虚假信息或策略变动而利益受损的承购人。

(二)建立预售款监管制度

预付款监管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当建立专门的账户,此账户应独立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承购人双方,将承购人的预付款全部存人这个专门账户,并由银行或者信托投资机构负责对预售款进行代管。这就保证了第三方可以独立行使管理职能,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而且由于预付款中很大一部分是购房者向银行按揭贷款而来,为了这部分资金的安全,银行也会尽最大努力保障预付款的合理使用,这也就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对于银行或者信托投资机构的选择可以由开发商和承购者共同协商决定,决定后三方订立建立专门账户的协议,确保各方利益平衡。其次,在建立专门账户后,银行要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管职能,确保专款专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开发商根据商品房的建设进度向银行申请资金,开发商在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须向房地产产权市场处提供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申请用款。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申请使用预售款时,需提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提交使用该资金用途的相关材料。[3]其他日常费用支出需要向银行申请资金的,应当出具证明。开发商除了可提取规定比例的备用金外,专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楼盘建设。银行在管理使用预付款时收取佣金并且履行合同义务,其监管不力会导致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此项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开发商私自挪用预付款或者携款私逃的行为。

在建立专门账户时,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改变原来预售合同签订后承购人将房款一次付清的方式。例如德国,在购买期房情况下承购人并不是一次性将所有的钱都交付出来,而是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来付。开发商也会定期通知业主或者是业主联盟去现场察看工程进度。一般还会规定房屋价款10%左右并不立即支付给开发商,而是未来3到5年内由律师缴费给开发商。[4]这样也可以遏制开发商在建设中擅自修改规划、减少房屋面积等违反预售合同约定的问题,因为一旦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建房,就不能主张承购人支付剩余的价款。这对开发商来说损失是比较大的,从而对开发商有约束作用。

(三)完善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人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除此之外,房地产管理部门还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监管,在银行贷款和预售商品房的资格上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

房地产企业本身应该是资金密集型企业,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产业许多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一些中小型企业在高利润的吸引下进入房地

产市场,特别是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无力规制开发企业的情况下,开发企业不需要雄厚的自有资金也可以推动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项目,这就给将商品房预售带来了风险。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级机制,就是将所有实行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纳入到这个评级制度中来,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数额、已取得的经营资质、房屋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为标准进行评级,严格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格,只允许一部分信誉良好、资金雄厚的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银行放贷风险就会大大降低,也可以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另外,在实践中,一些开发企业只追求短期利益或者故意逃避责任,在售出商品房之后就会注销企业,承购人入住之后发现问题再找开发商时,开发企业已经不存在了,也严重损害承购人的利益。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开发企业退出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之后,严格控制其注销行为,防止恶意注销。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再继续维持的开发企业,对其注销后,应当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出现问题后的责任承担者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不仅要求开发企业应当符合《

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房屋销售制度——商品房屋预售制度。它是指开发商在房屋尚未建成时,就把楼宇分成各个单位(以图纸标明)来预售给客户,此时先预收首期付款,建筑期中再收一部分,待楼宇竣工并可以交付过户时再由购房人交足剩余部分的款项。 相对于一般的现房买卖,也称之为期房买卖。由于商品房销售在我国属于一种新鲜事物,立法中存在空挡,实践中存在许多模糊认识,理论界也对一些问题争论不休,因此商品房销售市场较为混乱,纠纷层出不穷,本文就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预售商品房抵押、转卖和预售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及其处理进行简单探讨。 作为一种新兴制度,因立法规定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欠缺,在房屋预售中有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不清。 笔者试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基本法理,参考境外先进经验,对预售商品房设立抵押的三种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开发商设立抵押应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和设立严格的条件限制;同时笔者认为应对预购人进行权利保护,并简述商品房预售中常见的纠纷,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关键词:商品房屋预售制度预售合同性质销售过程中常见纠纷处理意见

目录 一、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 (1) (一)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 (1) (二)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2) 二、预售商品房的抵押问题 (2)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2) (二)购买方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3) (三)双方重复抵押 (4) 三、对预购人权利保护的问题 (4) (一)行政管理方面 (4) (二)合同法保护措施 (5) (三)物权法保护措施 (6) 四、预售商品房的纠纷问题 (6) (一)标的瑕疵纠纷及其处理 (6) (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纠纷及其处理 (7) 参考文献 (8)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浅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以成都市地方实践为例 一、可售与非售问题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此可知,预售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预售的客体应是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工的房屋。那么是否意味着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可以纳入预售范围呢?当然不是。 预售的房屋首先应符合商品房的属性。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于商品房概念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国家标准《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建住房[2002]66号)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行业标准《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JGJ/T30-2003)将商品房定义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以建成后出售或出租为目的建设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可见,并非所有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均属于可以预售的商品房,纳入预售范围的商品房应具有开发经营属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纳入预售范围的房屋主要包括: (一)业主共有部分 1.法定的业主共有部分,如物业服务(管理)用房; 2.根据房屋建筑的自然属性,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二)配套公建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修订)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物权法》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外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笔者认为,判定房屋能否办理预售,还应结合规划、设计规范关于房屋用途的关规定。《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A6 [房屋用途分类] 将房屋用途分为:住宅(成套、非成套、集体宿舍)、工业、交通(铁路、民航、航运、公交运输)、仓储、商业(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旅游、金融保险)、信息(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军事、其他16 大类28 个小类。根据国标对上述不同类别房屋的定义,住宅、商业、办公、娱乐用房应属于可预售的商品房范畴,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特殊使用属性的房屋,不能分割销售,否则将影响其整体使用功能;商业服务、金融、文化用房等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确认依法未列入配套公建,建成后无需移交的房屋,也可纳入商品房预售的范畴;而教育、交通、医疗卫生、军事及其他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房屋依法不应纳入预售范畴。 实践中,随着建筑形态的多样化,房屋用途逐渐突破传统规范的范畴,哪些房屋能够纳入预售范畴尚存争议,还有赖于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实时更新与完善。 二、土地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预售问题 现行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均未明文规定办理预售许可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的证明材料。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往往会通过土

商品房预售方案(模板)

商品房预售方案 项目概况介绍 项目是由开发,整体规模达到平米,包括。本次预售的是楼栋,共计套房源。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坐落: 3、土地用途: 4、项目总规模: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规划户数: 分期建设的,分期建设情况如下: 一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5、物业情况 2)物业服务用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 3)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 10. 11. …… 4)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二、项目进度安排: (一)项目建设周期 预计建设周期为XX年—XX年,共计X年时间。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 (二)本期预售楼栋施工进度 本期申报预售的楼栋为:(规划楼号),具体建设计划为: 开工时间: 基础完成时间:

结构封顶时间: 竣工交付时间: 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时间: 截止到年月日,预售楼栋现场施工进度为: 三、项目预售计划 (二)本期开盘方案 暂定开盘时间: 销售机构名称: 开盘现场负责人员基本情况:(所登记的人员包括:开盘当日值班领导,负责客户引导、咨询、保卫、保洁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和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 购房客户排号、选房、签约流程: 预售方式:【电脑排号】【现场摇号】【先到先选】【】。 (三)本期开盘应急预案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颁布日期:2001年4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㈣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核发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条件 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请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2、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件; 4、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6、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及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7、房屋交付验收办法。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县建设局。 3、建设局进行审核和现场查勘,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于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书。 五、行政许可时限

国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

商品房预售作为国际通用而可行的商业销售形式,因各国国情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在房地产起步初期为扩大商品房供应规模、刺激房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预售制度存在根本缺陷,由此引发的风险和纠纷也频频出现,削弱了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借鉴海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制的成熟措施,对现有预售制进行改革、完善配套措施;同时设立取消预售制试点,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境外主要经济体管理预售房体制措施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存在房屋预售制度,新华社驻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典、巴西、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等分社记者对驻在国和地区商品房预售制措施管理情况的调研显示,各国和地区市场发展状况、信用水平、法律环境的不同导致房屋预售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第三方保管房屋预售款 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大部分都是现房销售,而带有预售性质的房屋与我国预售体系的根本差别在于,美国开发商在交房之前无法从购房者那里拿到资金。 购买预售房时,开发商先与顾客达成预订意向,通常要有一半以上的公寓被预订,开发商才能从银行取得建筑贷款,正式开始建造。顾客在初期支付的订金通常为数千至一万美元,由第三方保管。 项目得到各方面批准可以动工后,开发商将提交通常称为“公寓文件”的文档,内容包括工程预算、技术参数、销售价格、公寓单元的详细说明、交易手续、相关条例等各种有关的法律和技术信息,非常全面。该文档得到批准后会送给顾客过目,如果顾客在反悔期限(通常为15天—30天)内没有提出解约,开发商就与顾客订立正式的销售合约,顾客支付首付款,比例通常为10%到20%。为防止开发商挪用客户资金用于非建设项目,法律通常要求这部分资金也由第三方代管。工程完成并交付时,开发商才能获得房款。

浅析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优缺点

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也称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优点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此外,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目前除银行贷款外基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实际上成为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预售商品房相对于现售商品房有价格优势,这也是预售制度为消费者所接受的重要原因。 三、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缺点 尽管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促进住宅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所存在的弊端也浮出水面。如预售商品房销售行为与房屋实际交付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存在时间差,给部分开发商虚假宣传、改变规划、延期交房等不规范行为留下了空子,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此外,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政府和银行的监管能力要求较高,预售制度中隐含的风险因素,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开发行为,银行对资金和预售款使用行为具有较强的监管能力,管理成本也相对较高。 四、对商品房预售制度应否存在的探讨 因此,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支持取消的人表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禁止期房销售,对于促进优胜劣汰,提高房地产行业集中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购房者权益等,会起到积极作用。反对取消的人认为,一旦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市场供应规模将较大程度地萎缩,从而影响房价的稳定和市场的平稳发展。还有人担心,一旦取消预售制,留出的开发资金缺口将进一步刺激外资加速进入市场,从而加大市场的不确定性,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有可能引发新的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涉及方方面面,不是简单的保留还是取消的问题,对于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还需要做深入研究,如积极拓展房地产融资渠道、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强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商品房预售方案(模板)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方案 填报日期:年月日(地名核准名称)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开发建设。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地名核准名称: (二)项目坐落:区(县)(土地证坐落) (三)土地出让用途: (四)项目总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规划住宅户数:套。 本期【存在】【无】分期建设。分期建设情况如下:一期建筑面积平方米;二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项目物业情况(应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该项目【属于】【不属于】2010年10月1日后,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行新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项目。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本次预售楼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情况) 备注:(选择【不属于】的项目,应在此说明相关情况,并注明与以前办理预售许可证所对应的区域及预售许可证号等内容。) 2、物业服务费用评估(选择【属于】的项目,应填写此内容。开发企业应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随机抽取程序》,在北京建设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912022711.html,)上抽取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名称: 物业服务费用评估书报告摘要: 3、物业服务用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 4、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 5、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六)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该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共处,具体位置及功能

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doc

2020年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全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xx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而关于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20xx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你读懂了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你读懂了吗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有过买房经历的购房者可能有这个感受,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往往知道有一大推内容,但一看就忘,说不出个甲乙丙丁,这里面很有可能就暗藏着猫腻你却不自知。 楼盘要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政府对其会有很多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如果发展商严格遵照规定来发售物业,买家的许多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例如:政府规定楼盘的高层建筑要建到七层以上才能预售,多层建筑要完成三分之二才能预售;开发商要交齐预售部分的地价才发给预售许可证;预售房款必须专款专用等等。政府就是从预售许可证开始就替购房者对开发商进行把关和监督的。一个楼盘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了该楼盘有否达到基本的发售条件。 楼盘有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可公开发售了,但这张纸还包括了许多丰富有用的信息。 1、复印件无效 政府规定楼盘只有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可公开发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售楼部里显眼的位置。而且,这个预售许可证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有一些发展商借口说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悬挂在售楼部容易丢失,而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其实却在复印件上做了手脚,欺骗买家。很多省份地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增发了副本,正本与副本之间的区别只是副本上多了“副本”字样,其内容、大小、颜色完全一样,而且都是过了塑的。发展商就算不便展示预售许可证正本,也可把副本悬挂出来,再没借口不悬挂原件了。 2、附图必须同时悬挂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除了正证外,还有一个附图,正证对预售项目进行文字说明,附图则是项目平面图,上有楼盘的规划平面图,并用红笔把预售房屋的位置勾勒出来,楼盘周边的规划路也有标示。买家认真查看附图,便可全面了解楼盘的规划状况,无良发展商也无从欺瞒买家了。如故意隐瞒有规划路经过小区的情况也就不会发生了。 在预售许可证的正证上,有这么一行字:“本证使用时须附上项目平面图,并注明预售房屋各栋位置。”这就是说正证与附图必须同时悬挂,而且正证与附图之间盖上了国土房产局的骑缝章,附图也同样过了塑。买家只要察看附图与正证的骑缝章是否吻合,便可知道该附图与正证是否对应。 目前绝大多数的楼盘都没有把附图悬挂出来,目的就是隐瞒楼盘的详细规划状况。有购房者要求售楼人员出示预售许可证附图,但一般楼盘的售楼人员都会装傻:哪来的什么

2021年商品房预售制度

商品房预售制度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 ___ ___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制度。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20世纪 ___开始逐步建立的。1994年7月施行《 ___城市房 ___管理法》。这部全面规范城市房 ___ ___的法律借鉴了 ___的房 ___ ___模式,正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此后 ___《城市房 ___ ___经营管理条例》、 ___《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 ___转让管理规定》、以及新近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等,均对这一制度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1]。十多年的发展表明,这项制度对培育我国房 ___市场、推动房 ___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国家 ___的资料显示:“xx年房 ___ ___资金共筹措17 168.8亿元,定金和预收款达到7 395.3亿元,比上年增长44.4%,占房 ___ ___资金的43.1%,成为房 ___ ___的第一大资金。”我国房 ___业仰仗预售这一扶持性政策,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同时由于预售使得房 ___商便于 ___,降低成本,预售房 ___明显低于 ___,也使得“望房兴叹”的 ___者获得了实惠,在买卖双方的共同青睐下,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国内不断发展。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自确定以来,其固然 ___了商品房交易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央行房___金融分析小组在其对外公布《xx年中国房 ___金融报告》中强调:“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 ___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建议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 ___销售。”虽然 ___旋即表态,不会废除商品房预售制度,但是,这一报告至少指出,预售制度产生的问题,已然引起了高层的重视,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笔者以为,目前而言,我国商品房预售所导致的风险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存在着交易不公平现象, ___商将在建商品房的风险转移给了社会和银行。如果说 ___商从预售制度中获得的利益与其所承担风险和付出成本的收益相当, ___者与 ___商各取所需,那么预售制度显然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预售机制,当住房还处在建设过程中, ___者就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并承担了未来全部的风险。在这种不健全的预售制度下, ___商不仅能低成本使用银行资金、无息占用 ___者的预缴款以及承建商的垫款,而且也不须承担房屋存货成本,施工建设风险和资金成本被过渡转嫁给 ___者,同时借助抵押贷款、按揭、流动资金贷

浅论商品房预售存在的问题和防范对策

浅谈商品房预售存在的问题及防范对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今,房地产行业进入鼎 盛时期,各大城市房产开发商大力投资房产事业,建设大 量商品房,但是商品房仍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自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来中,商品房预售就成为房产开发商最热衷的一种销售方式。然而在商品房预售中,如何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成为我们面临的难题。虽然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践中,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不断遭受侵害,其原因在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过于简单、笼统,同时存在很多不足,无法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房产商预售房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购房者造成的权利侵犯 由于商品房预售时,标的物尚不存在,房产开发商无法即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在商品房预售时,房产商会尽量通过广告宣传美化商品房,甚至夸大宣传、设立定金陷井、使用霸王条款等,使购房者的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一)房产商预售房产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房产商无证预售或缺证预售 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当持有“一照”、“五证”。“一照”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述证照构成了房产商的开发预售资质,有无开发预售资质将关系到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房产商无开发预售资质,

将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购房者无法取得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即使购房者已经占有了商品房,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也要返还给房产商。 2、房产商预售时夸大宣传 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将要购买的商品房有的仅是在建工程,因此,广告和售楼书对购房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购房者了解预售商品房的必需资料。设计精美、充满想象力的广告和售楼书会使购房者充满憧憬。房产商为吸引更多的购房消费者前来参观沙盘,订购预售商品房,往往会印制大量的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来宣传自己楼盘的优势。不诚信的房产商的宣传资料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同时,有的房产商还会特地找来大量“房托”,烘托预售当天的气氛,影响意向购房者的心理,从而促成交易。 3、在预售商品房时设立定金陷阱 按照目前商品房预售市场上的交易习惯,房产商与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双方先签订一份认购书,对双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项进行初步约定。认购书中通常有着非常核心的内容——定金条款。开发商拟定的认购书对于定金一般作如下规定:“乙方(购房者)须于签署本认购书后X日内与甲方(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已交定金,并另行处置该房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具体规定。就初衷而言,“定金罚则”惩罚的是违约方,对双方来说本应是一种公平、公正的一种制度。然而,不少开发商利用了这一制度,或者以此骗取购房者已交纳的定金,或者将其作为胁迫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的砝

商品房预售方案(样本)

龙凤苑C区商品房预售方案项目名称:凤凰新村二期龙凤苑C区工程建设单位: 申报日期: 一、项目概况

二、本项目建成后满足规划控制指标和规划设计要求。 三、本项目开发建设满足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 本项目已开发建设39190.46平方米,已申请销售39190.46平方米。 本项目本年度开发建设39190.46平方米,纳入市区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39190.46平方米,其中纳入市区本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39190.46平方米。 四、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将达到市优质工程质量标准以上。工程建设质量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规范和标准为依据。 五、本项目整体或分期交付使用时,按《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06]123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验收,并取得《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后交付使用。 六、基础设施配套

(一)本项目按规定要求建设必要的道路、绿化、路灯、环卫、地上停车场、信报箱。 (二)本项目的各项供水、供气配套设施实行分户计量系统,分户表安装在用户门外。 (三)本项目的供电工程严格执行山西省规定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 11-2005)。 (四)本项目的通信配套设施严格执行江苏省规定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DG32/J17-2006)。 (五)本项目按规定建设有线电视等设施。 七、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管理用房由我单位按项目总建筑面积3‰~4‰的比例无偿提供,即156平方米。 (二)我单位按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开发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代管,并登记造册。若我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时,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从所建房屋中扣留或者征用相应面积的住宅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已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中明确。 (四)按规定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八、公用设施配套 (一)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我单位按规划部门批准方案,负责建设并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分别是156平方米、平方米

全套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含全套表单)

房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房产品销售全程管理,明确销售环节权责关系,规范、优化销售流程,防控各种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下属房地产公司。 二、与营销相关的印章管理 1、合同章、骑缝章及作废章由各项目销售经理保管,法人章由各公司财务部财务营销专员(以下简称专员)保管。 2、印章保管人员须遵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三、销售底价的报批及调整 1、新增房源价格报批 各项目销售部在正式开盘或楼幢加推前,须将《销售底价审批单》(附件一)、价格表及项目公司财务部拟定的成本测算表上报,经项目销售部经理、项目分管领导(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或副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公司投资营销策划部部长、总裁助理、财务副总裁、总裁审批(由总裁在每张价格表上签字),投资营销策划部盖章后执行,原件交项目公司财务部存档备案。 2、销售底价把控 各项目销售部须对销售价格严格把控,对外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

于经股份公司审批、报财务部备案的销售底价,确属特殊情况的,按股份公司相关制度及项目公司总经理、股份公司总裁权限以《销售特例审批单》(附件二)形式进行审批。 3、销售价格调整 各项目销售经理须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根据市场及客户需求情况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执行的销售底价须以《销售底价审批单》形式报股份公司审批后执行,投资营销策划部将不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于各项目公司库存房源价格进行普查,并将对于部分有调整空间的房源要求项目公司销售部按流程进行调整。 四、销售合同模板的报批管理流程 1、毛坯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项目公司销售部经理会同工程部经理共同商定合同模板内容(含附件,详见附件三),经项目分管领导(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或副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股份公司投资营销策划部、法律事务部、总裁助理、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 2、精装房买卖合同、精装房补充协议 由项目公司销售部经理会同工程部经理、采购供应部经理共同商定合同模板(附件三),经报项目分管领导(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或副总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912022711.html,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随着国内房地产产业的快读发展,购房人员的不断增加,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流程有哪些?需要哪些材料?大家对此多有疑问,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向房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可以说,针对期房的不可预知性,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法

不能取消期房预售制度的原因

不能取消期房预售制度的原因 大家都知道期房买卖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为什么不取消期房预售制度呢?盐城比较好的房产律师表示,目前房地产市场十分不成熟,如果取消这一制度,房地产市场将会很混乱。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将为您介绍不能取消期房预售制度的原因。 1、房地产金融多元化还差得很远。 目前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融资渠道单一,只有靠银行贷款,还有一部分就是靠预售款,融资多元化渠道还未解决,如果取消预售制度,对房地产项目建设及住房供应将带来不利影响。 2、保证供给是当前的主要任务。 目前多数居民的居条件还未彻底变,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如果供给不能保证,可能会造成市场的动荡,对政府控制房价的努力将会受到影响。供应现房对购房者来讲虽然风险减小,但如果目前取消预售制度,对开发商的资金要求就会提高,在市场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对开发商投资房产将会受到限制,供应量减少,房价很难控制。 3、销售模式应该多样化。 房子只许建好了再卖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消费情况,也不符合世界房地产消费情况。一个制度是否合理要看它是否有利于各方。预售制度至少存在四个有利:即有利于开发商;有利于银行;有利于消费者个人;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对发展经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起着积极的作用。 4、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 如果取消了预售制度,就意味着低成本资金来源减少,资金使用周期增长,资金成本加大,导致资金雄厚的几家大房地产企业形成价格联盟和垄断局面,致使房价上涨。 5、商品房预售有其法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不是随便就能取消的,最终要由法律来决定。 我国现行的预售房制度出了一些问题,不是制度本身好与不好的问题,也不是制度本身在制定时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而没有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应

商品房预售方案样表范本

商品房预售方案样表范 本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商品房预售方案 编号: 项目名称: 开发单位: 申报日期: 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三、项目预售计划 四、本期预售商品房情况、价格及变动幅度 五、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 六、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 七、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八、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九、白蚁防治情况 十、抵押权设定情况 十一、商品房预售方案附件 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方案各项内容申报属实,并严格履行本方案中的各项内容。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本公司按规定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2、本公司承诺严格按本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本方案所列的预售商品住房。 3、本公司承诺自开盘之日起,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本方案的内容。 4、本公司承诺每幢预售商品住房中若有本公司自留的商品房,将在予以明确,该部分商品住房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前,本公司不对外进行销售。 5、本公司在本次预售商品住房前期积累客户过程中,没有以任何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没有进行不实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6、本公司承诺收取的预售款不挪用到法律规定外的作其他用途使用。 7、本公司承诺积极主动处理商品销售中发生的相关矛盾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前期物业基本情况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级;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招标】的方式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于年月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防城港市前期物业服务项目中标备案表》编号和《防城港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元/平方米、商业元/平方米; 经房地产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等级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元/平方米、商业元/平方米;备案编号:物业备案 【】号(项目已有完工交付使用楼房的需填写此项);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为保证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已明确分期的区域划分、区域界限、建设时序。 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表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查阅!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

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oc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下文是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 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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