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考 试

试 卷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课程名称 中外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完成时间 2013年8月26日

专业年级 2011级侦查学

中美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赵文尧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视野。意味着,中国侦查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重要的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我国取得了重大的进步。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中国与美国侦查制度的差距,因而研究中美侦查制度的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侦查主体、侦查措施、证据规则等视角,对中美侦查制度进行比较。

关键词:侦查主体、证据制度、人权保障

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它对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采取的是以国家公诉主义为主,自诉主义为辅的刑事诉讼追诉制度。因而侦查制度的设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就侦查制度的内容而言,大致包括侦查主体制度、受案、立案制度、侦查程序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等。由于中美两国的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等国情不同,因此,侦查制度自然存在着差异。

一、侦查主体

(一)我国的侦查主体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高检刑诉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海关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在危害国家案件侦查方面与侦查机关行使相同职权;人民检察院负责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案件侦查;监狱负责监狱内的刑事案件侦查;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犯罪案件侦查;海关缉私部门主要负责走私、缉毒等刑事犯罪侦查。以上,是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活动的机关,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无权行使。可见,我国是排除个人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权绝对属于国家机关。

(二)美国的侦查主体

美国侦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种侦查主体中,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中的侦查人员是最主要的力量,其次是检察人员,此外,大陪审团和私人侦探也有一定的侦查职能。美

国有侦查机关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美国的警察机构分为联邦、州、县、市四个层次。在美国,负有犯罪侦查职能的联邦机构多称为联邦执法机构,据统计,全美约有60余支联邦执法机构、而美国最重要的联邦犯罪侦查机构当属联邦调查局(FBI);由于美国各州法律制度传统和现状不同,因而美国各州警察机构的体制也不一样。有的叫州警察局,有的叫州公路巡查队,有的叫州公安局,但职能都大同小异;美国的县级执法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县司法局模式,另外一种是县警察局模式;市镇警察是美国警察的最主要力量,主要负责本市镇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2.检察系统。美国的检察人员在犯罪侦查活动中扮演着相当积极的角色,在某些情况下,检察人员往往亲自主持并开展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美国检察系统分为三级联邦检察系统、地方检察系统、市镇检察机关。

3.大陪审团。大陪审团也具有一定的侦查职能,被誉为美国“对付有组织犯罪的首要工具”,在侦查有组织犯罪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犯罪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私人侦探。美国是当今世界私家侦探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到目前为止,美国私家侦探从业人员已达160多万人,是美国正规警察人数的3倍,名列世界首位。可见,在美国私家侦探是一支十分庞大的队伍。

二、侦查措施

(一)美国的主要侦查措施

在美国,侦查人员可以采用的侦查措施主要有现场勘查、物证鉴定、逮捕、辨认、搜查、扣押、讯问、测谎等。就侦查权限而言,在实行当事人主义侦查构造的美国侦查机关权力的行使要受到较多限制。目前,美国在侦查实行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和令状主义。美国警察享有广泛的询问权,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由法官决定。对于其他强制侦查措施。美国侦查过程的重要程序规则包括,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规则、防御侦查陷阱的规则、获得律师帮助的规则、警察讯问及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之规则、秘密监听等规则。美国实行司法审查制度,这些活动都不得于宪法相抵触。

(二)中国的主要侦查措施

目前,我国有关规范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规定》、《刑事侦查工作细则》等一些法律、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当中。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

程序、重新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行使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现场勘验、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但,逮捕只能由检察院或法院决定,技术侦查要严格经过法律批准严格限制适用。《刑事侦查工作细则》第10条规定,在侦查破案中,根据需要,经县(市)公安局长以上的领导批难,公安机关可以对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进行秘密搜查或者密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规定,当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子邮件和电报时,经所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族,可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部门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或者电子邮件检交扣押。

三、侦查启动程序

(一)中国的立案制度

在我国,立案是侦查启动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

自己管辖的,由受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精神,侦查机关只有在立案以后的侦查阶段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和128条规定,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对举报线索可决定由侦查部门或举报中心初查,但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加押、冻结核查对象的财产。由此可见,立案程序是侦查必经的前置程序,它关系着侦查机关强制措施使用的合法性。(二)美国的立案制度

在美国,一般刑事案件从被害人、目击证人、知情官官向主管官员控告时就可以进行侦查。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以及某些州的法律规定,苔官有权在公共场所临时扣留他所怀疑的行人车辆,询问该人的身份和当时行为,并且可以对其进行拍身搜查。对于重罪的现行犯,私人和警察都可进行无证逮捕,部分州甚至允许答察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无证逮捕非现行犯(包括实施轻罪的人)。

有学者把中美侦查机关启动刑事侦查的模式分别称之为程序型启动模式和随机型启动模式。”在随机型启动模式下.侦查程序的启动以获悉犯罪消息为前提,一旦侦查机关通过各种途径获知犯罪消息,就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加以调查,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案件处理程序如

立案程序等。而在程序型启动模式中,侦查程序往往不被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而是提起程序或立案程序的后续程序。程序型启动模式设立的韧衷是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保障无辜人员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四、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一)中国2012《刑事诉法》中的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做了规定。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我国侦查中的人权保障在立法上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我国侦查机关权力依然很强大,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限制。

首先,自侦查开始,我国犯罪嫌疑人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辩护。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侦查机关以种种方式阻挠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次数受到不当限制,这极大

妨碍了刑事诉讼法的落实。

其次,羁押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的常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拘留或者被执行逮捕即意味着被羁押,取保候审的条件相当严格。例如,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及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三,犯罪嫌疑人享有保留的沉默权。不管修改后还是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都严格禁止刑讯逼供。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有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可见我国犯罪嫌疑人是享有一定沉默权的。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依然保留了原93条的规定,新刑事诉讼,118条同时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同一部法律规定两个相互矛盾的法条,可见我国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有严格限制的。

(二)美国侦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享的权利

1.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强迫自己证实其罪的特权,即沉默权。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第五条明确宣布:“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作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表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拒绝提供的是言词证据(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有关体液、指纹的提取以及笔迹、声音样本的提供,不受该特权的保护;第二,该特权仅仅适用于以自白或自认为刑事指控基础的场合;第三,整个警察讯问阶段都可使用该项特权;第四,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

行使沉默权时,审讯人员不得强制其陈述,并不得从其保持沉默中得出不利于他的推论。该权规定在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当中。按照米兰达规则的要求,在羁押讯问之前,嫌疑人必须被告知:①你有权保持沉默;②你所说的任何事情都将并且能够被用作在法庭上反对你的证据;③讯问时,你有权请一名律师在场;④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指定一名律师在场,在讯问为你提供帮助。

2.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人不但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且有权自行选择辩护的权利。

3.保释权。保释制度是美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联邦宪法第8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从而肯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保释权。美国有40个州的宪法规定有罪判决以前非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获得保释的权利,其他州的成文法或判例法事实上也承认这项权利。保释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无罪推定原则.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决以前都是无罪的,只有允许保释,他们才有充分的机会准备辩护。

五、证据制度

收集证据是相司法人员为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诉公活动。

(一)我国的证据制度

我国证据类型实行法定原则,证据包括以下八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通过查证属实,才能为定案的根据。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何种方式收集的何种证据应当排除的规则,也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我国这项规则对实物证据的可以适用的范围十分有限。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侦查人员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承担的后果。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证人范围和证人条件以、证人做伪证的后果以及证人保障措施都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关于作证义务的规定,《国家安全法》,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处罚。另外,第187条规定,人民警察对其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要受到处罚。第61条、第62条、第63条都是关于证人作证保障措施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且证人作证给予补助。

(二)美国的证据制度

美国规定了极其详尽的证据制度。美国融合自由心证和法定形式这两大类别证据制度的诉讼习惯和证据规则,充分发挥了两种证据制度的优势,既从形式上限制了法官采集证据以及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专横权力,同时又为法官依照理性思维和信念认定案件真实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为实现认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案件的诉讼目标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美国目前施行的证据规则主要以十七、十八世纪的判例为基础,其中相当部分是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司法诉讼有着直接而天然的联系。因此这些证据规则相当精细、具体,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从实际运用的情况来看,最常见和最主要的证据规则是以下几种: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文书规则”,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

排除规则。它是英美证据法上关于证据可采性的一项主要法则。依据这一规则,某些事实和材料不具有诉讼证据资格,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中最典型的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例如,通过暴力、威胁、引诱、欺诈等违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违宪搜查和没收所得的证据不得在法院中采用等等。排除规则的目的,主要是排除某些虚伪的情况和事实,避免认定案情时发生错误。

传闻规则。又称分析法则,是美国证据法上最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所谓“传闻”,是指证人在审判或听证中作出的陈述,不是来自亲身经历,而是道听途说。

预防规则。它又称防止规则,是为了防止出现伪证,预先规定在提出特定形式的证据时必须以某种保证性方式作为预防措施,否则该种证据就不具有可采性,如证人在提供证言时必须宣誓,对证人的询问必须个别进行等,以保证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数量规则。该规则主要规定某些事实和材料必须有另外的证据作为佐证才能被采纳为诉讼证据。

优先规则。根据这一规则,某些事实和材料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较之其他更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时,应优先于其他事实和材料而提出,例如证明文书的内容时,应优先提出其原本。上述证据规则中,最佳证据规则曾是最重要、最广泛适用的,对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确定力。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电子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的兴起,利用信息科学作成的文件能否作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证据,成为证据法上的新问题。另外,司法制度的完善和人权观念的兴起也使程序公正的信念逐步深入人心,必须由一个功能良好的证据规则来保障进入诉讼过程的证据的合法性。人们认为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权,使当事人至少在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为此,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一方面,法律承认了传闻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的许多例外,允许特定形况下采纳利用信息科学形成的文件作为证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两大证据规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加强对排除证据规则的研究和探讨,要求诉讼过程严格遵循排除规则的要求,使其逐渐发展成为英美法系最重要的证据规则。另外,美国相应也规定了证人制度,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实行专家证人的制度。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就中美侦查制度的主要方面进行的论述,由于笔者能力有限,未尽事宜,妥否,望老师批评指正。笔者认为,目前对我国来讲,私人侦探侦查主体不宜引入中国,但美国详尽的证据规则对完善我国侦查中的证据规则和侦查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美国的刑事立案启动程序,应变能力比较强,值得我们借鉴;最后,关于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方面,吸收沉默权的合理内核,结合国情,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嫌疑人保障机制。中国侦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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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的或者按照事后的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解决。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内容要求只有标的和数量以及确定的当事人是必需的,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还简单,该法中规定要约至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否则即会因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同时规定了要约人的有限制的撤销权,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态度上我国合同法都尽量增强要约的有效性,由此可见对促进合同交易的决心。 在我国,受要约人于承诺时亦有很大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在不改变要约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决定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我国采取的是承诺通知到达生效的基本原则,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之时都有撤销权。 二、美国合同法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很多合同法著作,也对要约作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基本不会离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对某些明确条款所作的同意表示这一含义。至于什么是明确条款,美国合同法认为必须达到可强制执行,否则不构成合同。如数量、期限等没有确定,就不能构成强制执行。但美国更重视要约的法律效用,即要约产生受要约人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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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坚持一定的专政只能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该制度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发展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我们需要坚持并发展的内容;然而,对于美国来说,很大的不同是资本主义以个人利益为最高利益,并更加崇尚政治的自由性;其领导的集体是资产阶级,其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竞争规律还有资本主义的剥削形 式极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广泛应用自然力和科学技术开辟了道路; 其次,两个国家的政体也有着显著的差别:我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制度同样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动员全国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的建设。国家的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需要对人民负责,同时又受人民监督,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此外,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因为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效率的统一,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集中力量,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地运转。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并在其中选取人大代表,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中运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办理反渎职侵权案件中运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环境日渐复杂。被侦查人反侦查能力增强,查办工作干扰大、阻力大。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机制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原有的弊端和缺陷。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和城乡一体化战略大力推进的背景下,面对艰巨繁重的反渎工作形势,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渎职犯罪的职能,促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问题;对策 一、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提出的背景 十六大报告确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为系统规划和实行检察改革,探索和改进现行检察体制特别是业务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较大的空间。随着检察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逐步提出一些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规定》中指出:“强化分州市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责任和侦查指挥职能,建立以分州市院为龙头,县区院为重点的办案体系,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其实质即为“侦查一体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强调,实行侦查一体化应遵循统一指挥、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以法治、科学、规范、高效、专业为目标,同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一体化侦查机制。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制。这是一种符合渎职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二、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一)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的优势 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反映了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在规律和制度要求,也是检察体制的根本特点和制度特色。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

建立三项制度促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方案

建立三项制度促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方案建立三项制度促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方案建立三项制度促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方案 建立三项制度促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方案: 今年以来,威远县院积极探索构建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了三项工作制度,通过查处案件和预防工作两手抓,起到了威慑、警示作用,今年以来,威远县院积极探索构建“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了三项工作制度,通过查处案件和预防工作两手抓,起到了威慑、警示作用,使预防和办案工作达到双赢效果。 一、建立预防、自侦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制度”。预防部门在工作中,将发现、收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信息,及时移交举报中心管理,并反馈自侦部门。自侦部门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及时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预防部门,进行双向信息交流。同时自侦部门结合办案实践,将发案原因、作案手段等信息以及发案单位暴露出的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及时向预防部门反馈,便于开展案前预防,同时也提升了预防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预防、侦查部门间的“个案预防资料移交制度”。在案件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前,自侦部门均要通知预防部门;预防部门接通知后要及时跟踪,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资料和案情进行查阅分析,深刻了解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搞好案中预防;对于自侦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应由预防部门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要求及时提供给预防部门;预防部门应提前介入,适时适度参加提审、讯问,协助调查分析,保证和促进案中预防工作。今年以来,预防部门共介入案件调查3次、参加审讯1次,自侦部门及时向预防部门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复印件18份,通过沟通配合,有效地实现了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共享,达到了“侦中有防、以防促侦”的效果。

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比较分析

大连海事大学 管理决策论文 二零一六年七月

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比较分析 院系:航海学院 专业班级:航海技术专业13级8班姓名:孙运鸿 学号: 2220133517 指导教师:佟仕祺

摘要 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两国的国家元首选举更是值得浅析的。选举对中国来说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但是中国的舶来品并只是完全的拿来主义,而结合中国的特色进行制定。 美国选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时趋于完善的,但是矛盾已经显露。如何正确认识中美两国的选举制度就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做尝试分析。 中美两国国家元首选举流程 中国国家主席的选举流程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政治条件。候选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候选人必须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年龄条件。候选人必须年满45周岁。1982年宪法修改了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候选人的年龄,即把35周岁改为45周岁。这是因为国家主席的职务对国家和人民来说,关系重大。国家主席必须是政治成熟、经验丰富、阅历广泛、具有较高声誉和威望的公民,如果达不到一定年龄,难以具备这些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主席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实践中,主席团都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的。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会议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用等额选举的办法,提交大会表决,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步骤如下 一、中共中央召开中共党籍的预备人选的民主推荐会,由正省部长级和正大军区职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投票推荐。 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建议名单。 三、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建议名单。 四、中共中央举行民主协商会,就建议名单向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五、中共中央全会审议通过建议名单,以中共中央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 可见,对建议名单,只有正省部长级和正大军区职以上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才有民主推荐权。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依次行使讨论权,然后中共中央全会行使审议通过权,最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有权获得情况的通报,并可以提出意见,但没有实质的推荐权。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或者表决。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深入,等额选举会逐步过渡为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即一个职务只有一个侯选人。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只有表决权没有实际选举权,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 美国总统大选详细流程 一、候选人提名: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中英律师制度比较 [摘要]文章试从中英两国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分类及业务范围、律师的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探讨对我国现实律师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中国;英国;律师制度 1873年英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法院法》颁布,英国律师总体分为两种:SOLICITOR和BARRISTER,形成一种独特的二元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于1954年在《宪法》中提出,但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形成是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 职业资格的取得 英国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的取得条件:首先,年龄在25岁以上,受过高等教育;对于没有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的考生要通过基础法学阶段的考试,有良好的品格证明书,在四大律师学院中的任何一所学习满三年且考试合格,在有经验的出庭律师指导下实习一年,签署入会誓言,才会被授予出庭律师的资格。事务律师资格取得的条件: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学校的三年学习,再加上一年的实践课程,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合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年实习,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所有培训与考核,成为律师协会登记在册的律师,但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还要再多用上一年的法律实践课程。 我国的律师资格取得条件:首先,拥护宪法,有行为能力,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其次,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的可获得律师资格。 与英国律师资格的取得相比我国的律师资格取得相对简单,我国的律师职业资格的取得只是对意志力的考验,考试通过即可。法律工作者必须有较高的职业素养,需具备一定的逻辑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仅仅通过一次考试就来评判是否取得律师资格似乎不能体现法律从业者的综合能力。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机制,先从考生资格上加以限制,要求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对不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进入国家指定的专业学校进修,提高法学理论素养,提升综合能力,另外还必须在优秀的律师带领下实习一段时间后以确定是否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律师制度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英国的事务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他们主要从事政府、公司、银行、商店、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出庭律师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一般是精通

关于中美政治制度之比较

姓名:何悦玥班级:财管三班学号:110106104 关于中美政治制度之比较 中美政治制度具有着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典型特征。 一、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政治制度不是某些先哲们头脑中的产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人类学家摩尔根指出,“政治社会的建立则是文明伊始以后才有的事情”。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任何政治制度都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二)政治制度的涵义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则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社会中的制度多种多样,如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企业制度等,其中每一种制度都是在其领域内限制、调解、疏导某种特殊活动的行为模式和规范。政治制度也不例外。所谓政治制度是指为维护和增强公共利益,在社会政治领域中限制、调节、疏导各类政治实体的法律规定及政治规范的总和。从系统的角度分析,政治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即国体,指国家政权为哪个阶级所掌握;第二即政体,指政权的组织形式;第三指通常所说的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在组织制度和行为规范上的具体化。 二、中国和美国政治制度现状 一)中国的政治制度 中国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大陆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实行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政府制度、国家与社会关系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法律、体制、规则和惯例。我国现代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中央行政制度,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 二)美国的政治制度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美国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

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

中美法警体制比较研究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深入,建立符合新时期司法安全保障需要的司法警察体制,已成为实现我国警察法治的重要内容。通过中美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考察美国联邦法警在体制建构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借鉴,可以发现在司法警察立法、组织领导体制、警务保障、用警机制等方面均有改革与完善的空间。 标签:中国;美国;法院;警察 引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是独立于我国公安机关等警察机关的一种隶属于司法审判机关的特有警察体制。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行体制进行改革,不仅是我国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我国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更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集中到法院以期得到裁决,法院案件受理数量连年攀升,这种形势对人民法院审判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挑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安保主导力量的地位日益突显。然而,现行司法警察体制却阻碍了其效能的发挥,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随着《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均简称为《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司法警察体制列为改革对象,其长期存在的体制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目前我国学者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相关研究还相当粗浅、匮乏,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改革寻找一个成功的参照范式便显得尤为必要,通过中外法警体制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科学建构司法警察体制提供必要的借鉴。 一、中美法警体制比较 通过对中西方警务改革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中国有综合治理,西方有社区警务;中国有街道治保会,西方有邻里守望制度……所有这些,都足以反映出东西方的警学研究存在着相同的基础和发展趋向,体现出的更多的是对同一目标诉求过程中的殊途同归[1]。在中美法院安保体制中同样存在这样的基础与发展趋向。美国的法院系统与我国不同,实行“双轨制”,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的法院系统。在美国,只有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涉及整个美国领土,不过联邦法院也是根据分区管辖划分的。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要比州法院管辖的案件更严重、更复杂,也更令人瞩目[2]。在世界范围内,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安全保障体制是非常完善的,负责安保任务最主要的警察机构是美国联邦法警局,在其体制上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美国联邦法警局是在美国国会1789年的司法决议案中授权成立的,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也因此法案而建立[3]。联邦法警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截至2009年底,该局拥有雇员4 942人,其中3 320名联邦法警分别在全美94个司法管辖区的94个办事处、218个警务办公室和3个国外办事机构进行各种执法活动,另外还有1 503名行政人员和拘留执法官[4]。本文拟从立法体制、管理体制、警务保障及用警机制等四个方面将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与之进行比较。 (一)立法体制比较 在警察立法方面,美国联邦法警局组织机构与职责主要是根据美国联邦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28篇《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第二部分《司法部》第

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思考

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思考 [摘要]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所面临的环境日渐复杂。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查办工作干扰大、阻力大。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机制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固有的弊端和缺陷。面对艰巨繁重的反渎工作形势,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反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反渎职犯罪的职能,促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的概念 反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制。这是一种符合渎职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二、深化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中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一些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办理反渎职罪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只注重本院或反渎职侵权部门自身的力量,而忽视了与其他院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联络,遇到跨区域、智能化、关系复杂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形不成打击的优势和合力,使过去那种二三个人为一组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侦查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各院侦查骨干的能力水平各有特色,有的擅长抽丝剥笋、外围取证,有的擅长审讯罪犯、突破口供,有的擅长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有的熟知某一系统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和规律等。如果各自为战,不但整体合力不强,而且侦查人员个性化的特长和优势难以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很难实现优势互补。 另外,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担任着领导职务或某一个方面主管职责。由于这类人员身份特殊,各种关系盘根错节,给基层院查办案件带来一定困难。一是亲属、朋友、同乡、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网形成的“保护层”使案件查办工作极易陷入困境;二是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着办案工作,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荣誉、声誉不受影响,千方百计捂着盖着,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三是利益关系作祟,由于与在案人员存在着某种利益牵连,生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从而利用各种关系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施加压力来阻

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

分析比较中西方律师制度之差异 摘要: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内容;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律师制度是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良性运作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关键字:律师制度性质执业宗旨律师资格 一、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各国及历代律师制度都有其共同点,以下加以概括和总结。 1、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属于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律师制度的这一概念,联系各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 在原始社会里没有诉讼纠纷,当然也就不存在律师制度。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确立了法律制度,在最早的古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了职业律师,并在法律上规定为一种制度。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否允许和需要提供服务,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必须由法律来确认。没有法律的确认,律师提供的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律师制度就不可能存在。 (2)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 律师制度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一样,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他们各自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工作角度又有很大的差别。律师只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复杂,法律浩翰如海,一般人无法通晓所有的法律,只有律师的参与和服务,才能使包括诉讼在内的国家、社会生活正常的运转。 (3)律师制度以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为目的 律师制度是民主化的产物。发达的律师制度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同封建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封建专制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律师制度为各国的民主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之一。 2、律师制度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律师制度对于一个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1)律师制度是民主法制的重要保障 律师制度的存在以民主的发展、法制的完善为基础,同时,律师制度又以其自身的功能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不仅要靠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挥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而且要依靠全体律师充分发挥律师制度的

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

中西方法官制度比较 摘要法官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关系着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目标的实现。本文以中西法官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西法官制度的异同,以便学习借鉴。 关键词法官制度选任制度诉讼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法官作为法治运行的人力基础,是司法体系的核心部分。为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各个国家确立了完备的审判组织和法官制度,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一、较为完备的西方法官制度 (一)西方法官的选任制度。 西方国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法官不仅要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还要经过理论和实践培训。在美国联邦法院中,法官候选人要经受各种国家机构和职业团体的审查,总统要按惯例征询和考虑相关人员的意见,在正式提名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要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核候选人的各方面素质、能力和情况。 (二)西方法官的保障制度。 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在宪法中强调了法官的经济地位和职务稳定,从最高位阶上确定了法官的至高无上权威性。同时还对法官

工资普遍实行高薪制,他们认为高薪可以养廉,也是法官在职务上保持独立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 (三)西方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制度。 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没有后顾之忧。在德国,每个法官有权针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英国旧判例区分高级法院法官与低级法院法官,前者对有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享有司法豁免权;而后者的司法豁免权则限于行使审判权范围内的行为。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 (一)中国法官的选任资格与程序。 在我国,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年满23周岁并有一至三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初任法官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等。所有欲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对于提高初任法官的业务素质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关于法官的考核制度。 我国有关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建立三项制度促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方案(范本)

建立三项制度促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方案(范本) 建立三项制度促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方案建立三项制度促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方案 建立三项制度促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方案: 今年以来,威远县院积极探索构建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了三项工作制度,通过查处案件和预防工作两手抓,起到了威慑、警示作用,今年以来,威远县院积极探索构建“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建立了三项工作制度,通过查处案件和预防工作两手抓,起到了威慑、警示作用,使预防和办案工作达到双赢效果。 一、建立预防、自侦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制度”。预防部门在工作中,将发现、收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信息,及时移交举报中心管理,并反馈自侦部门。自侦部门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及时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预防部门,进行双向信息交流。同时自侦部门结合办案实践,将发案原因、作案手段等信息以及发案单位暴露出的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及时向预防部门反馈,便于开展案前预防,同时也提升 了预防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预防、侦查部门间的“个案预防资料移交制度”。在案件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前,自侦部门均要通知预防部门;预防部门接通知后要及时跟踪,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资料和案情进行查阅分析,深刻了解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搞好案中预防;对于自侦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应由预防部门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要求及时提供 给预防部门;预防部门应提前介入,适时适度参加提审、讯问,协助调查分析,保证和促进案中预防工作。今年以来,预防部门共介入案件调查3次、参加审讯1次,自侦部门及时向预防部门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复印件18份,通过沟通配

合,有效地实现了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共享,达到了“侦中有防、以防促侦”的效果。 三、建立预防、侦查部门间的“工作分析研究制度”。预防和自侦部门,定期总结和交流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共同开展职务犯罪典型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分析犯罪特点、规律和变化态势,研究防范对策,共同深入发案单位进行调研,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有效增强“侦防一体化”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浅谈中美政治经济差异

浅谈中美政治制度差异 一、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的涵义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则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社会中的制度多种多样,如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企业制度等,其中每一种制度都是在其领域内限制、调解、疏导某种特殊活动的行为模式和规范。政治制度也不例外。所谓政治制度是指为维护和增强公共利益,在社会政治领域中限制、调节、疏导各类政治实体的法律规定及政治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法定制度和法外制度。法定制度又称为“法内制度”,主要指规范政治实体的政治行为准则的法律。一般限于政治方面的立法。如宪法、政党法等等。法外制度是指由于传统、惯例的作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准则。从系统的角度分析,政治制度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即国体,指国家政权为哪个阶级所掌握;第二即政体,指政权的组织形式;第三指通常所说的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在组织制度和行为规范上的具体化。 (二)政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政治制度不是某些先哲们头脑中的产物,而是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类社会经历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三大发展阶段。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不存在阶级和国家,但存在政治制度的最初萌芽的因素。当人类跨进有阶级、有国家、有政府、有法律的奴隶社会后,规范意义上的政治制度便随之产生。人类学家摩尔根指出,“政治社会的建立则是文明伊始以后才有的事情”。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任何政治制度都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政治制度也必然发生变化。在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奴隶制政治制度、封建制政治制度、资木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未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随着阶级、国家和法律的消亡,一切社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规章等都将失去政治性质,各种形态的政治制度也就不再存在了。这是政治制度发展的必然规律。 二、中国和美国政治制度现状 (—)美国的政治制度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 美国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 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劲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 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大致上,法律专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价值尺度只能是社会通行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遴选、训练以及社会化都将产生出这种一致性。法律专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几乎是依其性质乃是……流行价值的体现者……”。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因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当代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探求法官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重构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两大法系法官选任制度这种差异的形成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原因的,我们很难简单地进行肯定或否定,但其在实践中产生的实际效果却是值得研究的。法官制度二元制与严格的行业晋升制度结合起来,有利于培养一支高度专业化且具有相同司法风格的法官队伍,但其缺点是:“从司法修业生到直接被任命为法官的人通常没有什么社会经验,与一般国民,特别是下层人民缺少密切的接触,而且由于长期生活在官僚化的司法系统内,还会养成为了个人的升迁而迎合上司,人格意识淡泊等思想倾向。”而从律师中任命法官则既能保证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又能保证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熟悉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情况,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其次是法官待遇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培训、选任和晋升都不同于

检察院侦查一体化机制实施细则办法

检察院侦查一体化机制实施细则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工作的查办力度,增强整体优势,提高办案效率,结合本院办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体原则 以市院侦查指挥中心为依托,以自侦部门为支点,充分发挥各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与优势,构建起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人才装备统一调配使用的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第二条组织机构 成立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办案力量 1、本院立案侦查自侦案件,应首先立足本部门的侦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在出现自侦部门检力不足的情况下,经检察长决定,可在全院范围内调配人员。 2、调配程序:自侦部门查办重特大案件,出现仅靠自侦部门力量不能满足办案需要时,填写《调配侦查后备人员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检察长审核后,由政治处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参与侦查

工作。 3、要求:被调配人员,应当自接到调配命令以后,立即无条件做好工作交接,克服家庭及个人困难,按规定的时间到达办案地点,服从统一管理,积极做好分配的工作。 4、评价:调配工作期结束后,由自侦部门对被调配人员出具工作鉴定,报政治处备案,作为考核奖惩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后勤保障 侦查部门办理案件之前,应与办公室做好衔接,办公室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应优先做好侦查车辆、食宿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办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技术保障 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之前,由侦查部门向技术部门提交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书面委托,由技术部门负责人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内容的完整,时间全程、画面清晰、声音清楚。 第六条提前介入 自侦部门拟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前应商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自侦部门拟对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前应商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对提前介入的案件,坚持谁提前介入谁负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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