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6-2008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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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6-2008强条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总共25条,必须严格执行!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解析: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

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两个电源宜同时工作,也可一用一备。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解析: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

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解析:根据调查,目前在民用建筑中附设式配变电所内的配电变压器,均采用干式变压器。

现在国际上已生产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虽然国内目前尚无此类产品,但不排除以后试制成功或引进的可能。对于气体绝缘干式变压器,在我国的南方潮湿地区及北方干燥地区的地下层不宜使用,因为当变压器停止运行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严重下降,不采取措施很难恢复正常运行。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解析:本条规定是为了当高压柜、低压屏内电气设备有突发性故障时,在屏后的值班巡视

人员或维修人员能及时离开事故点。由于低压屏后面设备维护检修机会多,故规定长度超过15m时还应增加出口,而对高压柜则不做硬性规定。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表7.4.2

导体最小允许截面

解析:此条为电缆截面选择的基本原则。当电力电缆截面选择不当时,会影响可靠运行和使用寿命乃至危及安全。导体的动稳定主要是裸导体敷设时应做校验,电力电缆应做热稳定校验。

◇7.4.6 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解析:PEN是保护零线,就是用零线兼做保护线。此条规定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 导体,是因为PEN导体由于接地故障或者负载不均衡时可能有大电流通过,用外界可导电部分作为N导体和PE导体的共同载体是不适宜的。

◇7.5.2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解析:TN-C系统中的PEN线是保护零线,其原理是:当用电设备发生绝缘损坏引起碰壳时,PEN保护零线有足够的截面,较小的阻抗,能产生很大的单向短路电流使配电线路上的熔断器或断路器自动熔断或断开,从而切断用电设备的电源。在零线装上熔断器或开关,一旦发生碰壳或短路,用电设备将得不到保护,反而会发生意外危险。

◇7.6. 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解析:电气控制线路中的电器或配线绝缘遭到损坏、负载短路、接线错误时都将产生短路故障。短路时产生的瞬时故障电流是额定电流的十几至几十倍。电气设备或配电线路因短路电流产生的强大电动力可能损坏、产生电弧,甚至引起火灾。所以短路保护要求在短路故障产生后的极短时间内切断电源常用方法是在线路中串接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7.6.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解析:过负荷即指负载所消耗的功率超过了其额定值,根据功率等于电压乘以电流就可得知,功率超过额定值时,若电源电压不变时,则电流也会超过额定值,也就是产生了过电流,所以切断负荷电流已达到线路保护的目的。

7.7.5 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 的TN 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 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I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

简析:对供电给固定式设备的末端线路切断故障的时间规定为不大于5s,这是因为使用它时设备外露导电部分不是被手抓握住,发生接地故障时不论接触电压为多少它易于挣脱,也不易出现在发生接地故障时人手正好与之接触的情况。5s这一时间值的规定是考虑了防电气火灾以及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热稳定的要求,同时也考虑了躲开大电动机起动机起动电流以及当线路长、故障电流小时保护电器动作时间长等因素。

供电给手握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配电线路,其情况则不同。当发生接地故障时, 人的手掌肌肉对电流的反应是不由意志的紧握不放,不能迅速脱离带电体,从而长时间承受接触电压。按iec标准479-1规定的数据如不及时切断故障将导致心室纤颤而死亡。另外,这种设备容易发生接地故障,而且往往在使用中发生故障,这就更增加了危险性。iec标准364-41修改文件规定,各级电压的手握式和移动式设备供电线路切断故障的允许最大时间为一相应的定值。对于220/380v的电气装置,此时间值为0.4s,

◇11.1.7 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解析:民用建筑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人员在雷击过程中很难进行隔离。因此,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采取等电位联结是保证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易于实现11. 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lOO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 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的地区,高度大干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6.1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解析:接闪器位于防雷装置的顶部,材料一般要求为热镀锌钢材、铜、铝或不锈钢。其作

用是利用其高出被保护物的突出部位把雷电引向自身,承接直击雷放电。

◇11.8.9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雪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9.5 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解析:采用TN-S最大特点是中性线N和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线PE 线是分开的, 正常工

作时PE线上不通过负荷电流及杂散电流, 所以与PE线相连的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在正常运行时也不带电位, 从而保证等电位的实现以及最小的干扰。

◇12.2.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解析:TN-C-S系统在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分开后就不应再合并。否则造成前段的N、PE

并联,PE导体可能会有大电流通过,提高PE导体的对地电位,危及人身安全;此外这种接线会造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误动作。

◇12.2.6 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解析:IT系统是采用隔离变压器与供电系统的接地系统完全分开,所以其系统中的任何

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单点对地的第一故障,可不切断电源,但不应长时间保持故障状态。

12.3.4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2.5.2 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解析:接地极或接地导体应根据导电性能、热稳定、均压和机械强度的要求,还应考虑到

腐蚀的影响,裸铝导体埋入地下较易腐蚀,强度低、使用寿命较短且价格贵,规定上不得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12.5.4 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解析:对PEN导体提出了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因为PEN导体可能有大电流

通过,用外界可导电部分作为N导体和PE导体的共同载体是不适宜的。

◇12.6.2 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解析:当通过人体的电流达到30毫安时就能使人致命,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其

接地电阻比人体电阻小得多,大部分电流通过接地电阻入地,而人体仅有很小的电流通过。◇14. 9.4 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解析:系统控制中心的对外联系非常重要,它是下达指挥命令和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告

的必要保证。通信手段可以是有线的,也可以是无线的,有线通信是指市网电话或报警专线,无线通信是指区域无线对讲机或移动电话。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三)--施工及验收

第三篇施工及验收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 一般规定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条文说明:目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给水系统管材种类繁多,每种管材均有自己的专用管道配件及连接方法,故强调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以确保工程质量。为防止生活饮用水在输送中受到二次污染,也强调了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条文说明:为保证水质、使用安全,强调生活饮用水管道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吹洗,除去杂物,使管道清洁,并经有关部门取样化验,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才能交付使用。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条文说明: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在竣工后均应作消火栓试射试验,以检验其使用效果,但不能逐个试射,故选取有代表性的三处:屋顶(北方一般在屋顶水箱间等室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

取两处消火栓。屋顶试验消火栓试射可测出流量和压力(充实水柱);首层两处消火栓试射可检验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本消火栓应到达的最远点的能力。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条文说明: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作灌水试验,主要是防止管道本身及管道接口渗漏。灌水高度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主要是按施工程序确定的,安装室内排水管道一般均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方法。从工艺要求看,铺完管道后,经试验检查无质量问题,为保护管道不被砸碰和不影响土建及其他工序,必须进行回填。如果先隐蔽,待一层主管做完再补做灌水试验,一旦有问题,就不好查找是哪段管道或接口漏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2005 3 基本规定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2.3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O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5.2 喷头安装

建筑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一)----建筑给水排水

第一篇建筑给水排水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条文说明: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不应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水池内,且应有本规范第3.2.4C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条文说明:虹吸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背压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的下游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系统中。因为回流现象的产生而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之为回流污染,也称倒流污染。 防止回流污染产生的技术措施一般可采用空气隔断、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条文说明:已经从配水口流出的并经洗涤过的污废水,不得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而被吸回生活饮用水管道,使生活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这种事故是必须严格防止的。 3.2. 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

常用结构规范强条总结

抗规 一、总则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三、基本规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1

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1 序号工程名称强条规定检查情况 1晋宁县2014年10kV 及以下自筹配电网 工程 3.1.4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合格 2晋宁县2014年10kV 及以下自筹配电网 工程 3.2.5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 钢材,水平敷设的可采用圆钢或扁钢,垂直敷设的可采 用角钢或钢管。腐蚀比较严重地区的接地装置应适当加 大截面,或采用阴极保护等措施。 不得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当采用扁铜带、 钢绞线、铜棒、铜包钢、铜包钢绞线、钢镀铜、铅包铜 等材料作为接地装置时,其连接本规范的规定。 合格 3晋宁县2014年10kV 及以下自筹配电网 工程 3.2.9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 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 接地线。蛇皮管两端应采用自固接头或软管接头,且两 端应采用软铜线连接。 合格 4 晋宁县2014年10kV 及以下自筹配电网 工程 3.3.1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 规定时,不应小于0.6m。角钢、钢管、铜棒、铜管等接 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 分和接地装置连接(焊接)部位外侧100mm范围内应做防 腐处理;在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须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 留的焊药。 合格 5 检查人:检查时间:年月日

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2 序号工程名称强条规定检查情况 1晋宁县2014年 10kV及以下自筹 配电网工程 3.3.3 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 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 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 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 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合格 2 晋宁县2014年 10kV及以下自筹 配电网工程 3.3.5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 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 电气装置。 合格 3 晋宁县2014年 10kV及以下自筹 配电网工程 3.4.1 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 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 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 热剂焊(放热焊接)方式连接。用螺栓连接时应设防松螺 帽或防松垫片、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 的 规定处理。不同材料接地体间的连接应进行处理。 合格 4 晋宁县2014年 10kV及以下自筹 配电网工程 3.4.2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 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2、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3、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4、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 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 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 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合格 5 晋宁县2014年 10kV及以下自筹 配电网工程 3.6.1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 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 置相连接。 合格 6 检查人:检查时间:年月日

2015电气验收规范强条

建筑电气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连接: 6.1 主控项目 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母线槽安装 10.1 主控项目 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 11.1主控项目 11.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接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导管敷设 12.1 主控项目 12.1.2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电缆敷设 13.1主控项目 13.1.1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 交流单芯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 14.1主控项目 14.1.1 同一支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 15.1主控项目 15.1.1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普通灯具安装 18.1主控项目 18.1.1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18.1.5 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条汇总及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条汇总及条纹说明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由于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但是,发生火灾后对周围建筑的危害较小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甲、乙类厂房,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淬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对于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和生产过程中有火花、赤热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仍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3.2.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1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2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3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它物品。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3.2.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甲、乙类物品仓库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险性高、危害大。因此,对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要更高。 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其共同特点是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在火灾时不会导致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条文说明】3.2.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一旦着火,其燃烧时间较长和(或)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巨大,其防火分区除应釆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外,有必要适当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升压站电气工程__强条执行检查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表 分部工程序 号 标准条文 检查控制 措施 执行 时间 执行人 检查 时间 检查人 落实 情况 备注 35KV、10KV 断路器、 GIS开关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 规范》GBJ147—1990 1 第4.4.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 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 作正确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 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 符合规定。 六、接地良好。 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作 业指导书符合实际情况, 做好技术交底。在首件试 点首先检查所用仪器设 备合格,见证开关动作情 况,压力、泄漏率、含水 量在厂家规定允许范围 之内,测试的接地电阻值 符合设计要求。 变压器安 装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 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8-1990 1 第2.3.2条变压器施工,当含氧量未达到18% 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根据本场变压器安装规 范,人员不用进入变压器 内 2 第2.7.1条绝缘油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 和电抗器内。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 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 试验。 见证绝缘油取样,在阴 雨、大风天气、湿度大于 70%时,不准取样,油试 验完毕,检查试验报告是 否合格。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表 分部工程序 号 标准条文 检查控制 措施 执行 时间 执行人 检查 时间 检查人 落实 情况 备注3 第2.10.2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 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 投入试运行。检查项目如下: 一、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 且不渗油。 五、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善,消防设施齐全。 七、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 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 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 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 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九、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 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 置正确。 十三、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 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 试验正确。 施工单位工程报验完毕, 监理组织业主、施工单位 代表对变压器检查项目 进行认真详细检查,检查 无误合格后,方可允许试 运。监理全程旁站。 三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J149—1990 第2.4.9条母线管施焊前,焊工必须经过考试 合格。 审查人员资质证明 接线四《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1992 1 第5.4.7条直埋电缆回填土前,应经隐蔽工程 验收合格。回填土应分层夯实。监理现场见证

电气规范强条汇总2018版

目录 目录 (1) 一、电气设计主要规范 (4)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4)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3)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4) 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18) 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18)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8) 9《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21) 10《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 (22) 11《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22) 12《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 (23) 13《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 (23) 1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2014 (24) 15《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33-2014 (24) 16《20K 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24) 17《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232-2011 (26) 18《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26) 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0) 20《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35) 2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 (36) 2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36) 23《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16 (37) 2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7) 2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37) 26《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38) 2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8) 28《3~110K 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39) 29《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17 (41) 30《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2013 (41) 31《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017-2014 (41) 3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42) 二、智能化专项设计主要规范 (43) 3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43) 3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43) 3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4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10.1 强制性条文 1 第3.1.1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 第3.1.5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 第3.2.3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 第3.2.9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5 第3.3.4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6 第3.3.5条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7 第4.1.12条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8 第5.1.11条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9 第6.1.12条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0 第8.2.4条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1 第8.3.4条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2 第9.1.8条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3 第9.1.13条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4 第9.1.14条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5 第12.5.6条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0.2 送检项目 1 第4.1.3条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2 第5.1.3条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3 第6.1.3条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4 第7.1.3条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5 第8.1.3条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住宅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住宅设计规范》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 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 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 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3.3、5.4.4、5.5.2、5.5.3、5. 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 .3、6.2.4、6.2.5、6.3.1、6.3.2、6.3.5、6.4.1、6 .4.7、6.5.2、6.6.1、6.6.2、6.6.3、6.6.4、6. 7.1 、6.9.1、6.9.6、6.10.1、6.10.4、7.1.1、7.1.3、7 .1.5、7.2.1、7.2.3、7.3.1、7.3.2、7.4.1、7.4.2 、7.5.3、8.1.1、8.1.2、8.1.3、8.1.4、8.1.7、8.2 .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 4.4、8. 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 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 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

35KV场内集电线路工程强条执行检查表

分部工程序 号 标准条文 检查控制 措施 执行 时间 执行人 检查 时间 检查人 落实 情况 备注 土石方一《35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92 1 1.0.3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 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当需 要变更设计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开工前要求施 工单位报审 2 1.0.5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测量及检查用的仪 器、仪表、量具等,必须经过检定,并在有效使 用期内。 开工前要求施 工单位报审 杆塔基础二《35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92 1 2.0.1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必须符 合下列规定: 1 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3 对砂石等无质量检验资料的原材料,应抽样并经 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4 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义时,应重新抽样,并经有 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检查水泥合格 证、检验报告、 复试验报告、 现场检查水泥 库内水泥 2 2.0.1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必须符 合下列规定: 1 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3 对砂石等无质量检验资料的原材料,应抽样并经 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4 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义时,应重新抽样,并经有 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检查砖质量保 证文件、砂和 砖复试验报 告,砂与水泥 复试验报告及 质量证明文 件,现场观察 检验

分部工程序 号 标准条文 检查控制 措施 执行 时间 执行人 检查 时间 检查人 落实 情况 备注3 3.0.2 分坑测量前必须依据设计给定的数据复核设计 给定的杆塔位中心桩,并以此作为测量的基准。 观察检查 4 5.1.2 基础混凝土中掺入外加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检查砂浆配合 比试验报告、 砂与水泥复试 验报告及质量 证明文件查 5 5.2.7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水灰比。每班日 或每个基础腿应检查两次及以上坍落度。 检查钢筋质量 证明文件、检 查钢筋复试验 报告 6 5.2.8 混凝土配比材料用量每班日或每基基础应至少 检查两次,以保证配合比符合施工技术设计规定。 检查配合比报 告单 7 5.2.9 试块应在现场从浇筑中的混凝土取样制作,其养 护条件应与基础基本相同。 现场旁站 8 5.2.10 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角、耐张、终端、换位塔及直线转角塔基础每 基应取一组; 2 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队每5基或不满5基应取 一组,单基或连续浇筑混凝土量超过100m3时亦应取一组; 3 按大跨越设计的直线塔基础及拉线基础,每腿应取一 组,但当基础混凝土量不超过同工程中大转角或终端塔基 础时,则应每基取一组; 4 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 现场旁站

电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规 范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汇 编 (电气专业)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J242-2011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于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10.11.2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装置 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 1.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电气设备 3.电缆沟的检查孔 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

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气器。 8.7.4住宅套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8.7.9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该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防火强条汇总

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中的第、、八 、、、 4) 、、、、 3、5、6)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特征确定适用的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以下简称《建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将其 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 年版)(以下 简称《高规》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一类建筑和 二类建筑《高规》表。 图纸说明中应明确建筑物的分类,工业建筑还应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规》表、表。 (一) 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1.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 24m 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注意:单层公 共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 2.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 24m 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二) 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 .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 高级住宅, 19层和 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 重要公建,包括医院、 高级旅馆、 藏书 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 科研、档案楼; (3) 省( 含计划单列市 )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⑷ 高度超过50m 的一般公建; ⑸每层面积超过10000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每层面积超过150002的商住楼。 、民用项 目 、、、 4、 5、 6)、、 2、 3、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 年版)中的第 、、、、2、 3、 4、 5、 6) 、、 2、3、4、5、6) 、、、、、、 2、

道路等规范强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 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 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 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 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 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用小于45°。 第4.1.3:4.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7.《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276-2012 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9.《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4.《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序号强条 编号 强条具体内容 一《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 3.4.3 可搞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2 6.2. 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图 6.3.3)。 图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1-横向扫地杆; 2-纵向扫地杆 4 6.3. 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5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 6.6.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 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 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 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 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 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 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 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 图6.6.3 高度24m以下剪刀撑布置 7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8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9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10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11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

电气规范强条汇总V1.3(2019版3月)-最终版

电气设计强条汇总V1.3 (2019.3版) 本书共分九章,更新至2019年3月的电气设计常用规范标准。罗列规范标准222本,强条内容797条,主要是与建筑行业、市政基础建设行业以及其他专业与电气设计相关的国家设计与施工验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电气设计强条汇总 V1.3(2019年3月版)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钱中阳崔袁丁 2019.3

编制说明 本《电气设计强条汇总》参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2015年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分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节能专业委员会主编],以此书为基础进行规范更新,原书共罗列了91本472条与建筑电气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同时参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条文速查手册》(2014年版)[陆敏主编]。 本书重新编排整理,内容共分九章,更新2015年后修订的电气设计规范,同时增加了若干本新发布的规范。其中159本规范涉及强条797条,63本规范无强条或电气强条。本书中所罗列强条主要是与建筑行业、市政基础建设行业以及其他专业与电气设计相关的国家设计与施工验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 规范编排顺序按照规范编号顺序排布,为满足审图人使用习惯,在每本规范中增加章节名,同时在所列强规条之前,按照审图问题批注形式增加条目名称,便于审图人员直接引用。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供配电设计规范 (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7) ※《20K 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19) ※《35K V~110K 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 (20) ※《3~110K 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21) ※《66K 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24)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无强条> (29)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2017<无强条> (29)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2014<无强条> (29)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无强条> (29)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30)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17 (31)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无强条> (31)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3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标准》GB51302-2018(2019.5.1实施) (36) ◇《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16<无强条> (40) 第二章弱电设计规范 (41)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2009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2)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45)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46)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2018<无强条> (4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4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2018.12.1实施) (49)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 (56)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5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60)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62) ※《出人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63)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2008 (65)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2010 (6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2010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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